黑色字為正文分析,藍色字為原文引用,加粗字體為分析重點,紅色字為決定性結論。
如備注所言,李大美沒有撒謊即日記中記載的客觀部分絕對真實,無敘詭、合謀即李大美可被排除在案件嫌疑人之外,以下推論均基于此前提條件做出。
首先根據日記記錄和警方尸檢確定幾人的死亡順序:
王岳——張土姬——孫梓閻(待確定)——莫鄧琪——夏雨詩
其中王岳、夏雨詩、張土姬、莫鄧琪四人通過尸檢檢測結果確認死亡,后兩者在尸體發現時已經被同伴確認死亡(張土姬的墜落傷和莫鄧琪頸側脈搏停跳均無法偽裝)。這樣一來,五人遇害狀況可粗分為三類:
1.確認遇害且確認遇害時間:張土姬、莫鄧琪
2.確認遇害但不確認遇害時間:王岳、夏雨詩
3.不確認遇害且不確認遇害時間:孫梓閻
通過日記記述和尸檢結果大致能夠得出這樣的結論,接下來根據日記細節做進一步分析。
一、王岳的真實遇害時間及遇害地點:
眾人最后一次見到王岳是在從旅館門口看到的王岳房間窗里,通過身材以及紋身確定其身份。在眾人回旅館和上樓過程中均無異常狀況,那么如果王岳想要偽造被殺,就只有兩種辦法:一種是偽造現場后躲在三樓其他房間或閣樓內,另一種是在提前在孫梓閻按鈴前躲到旅館之外的其他地方。但眾人在事件發生后立即檢查了旅館內的所有房間,“除了一個鐵架子床外啥都沒有”的房間內不可能藏人,因此第一種可能無法成立。
至于第二種情況,則要結合王岳案本身手法來看:眾人透過窗子看了兩次,第一次是在旅館外看見王岳的右手和身子靠在窗邊,第二次是敲門和轉動門把手后再次從旅館門口看王岳,此時王岳已經從窗中消失,屋內著火。這就是王岳案兇手想要呈現的“不可能殺人”,必須要眾人目睹王岳的消失,這一目的才能完全達成,換句話說,眾人看見王岳和王岳消失都不是巧合,而是被精密安排過的,這里便存在一個時機問題,即王岳消失的時機。
結合之前分析的王岳案發時偽造被殺的可能位置,可以確定在眾人第一次從窗中看到王岳時,王岳的房間內已經處于完全密閉狀態,即不管當時房間內是不是真的王岳,他都已經失去行動能力,自然不可能主動離開窗邊,而是需要借助外力,同時這種消失能夠引發火災。但當時眾人都在一起行動,想要從窗外施加力必須通過“只能在屋內鎖上”的鋁合金窗,這與房間“窗門緊鎖”的現象相悖,這樣只能通過另一項外力推動,就是眾人敲門與轉動門把手的力,而門把上的線也正好暗示這種方法可行。但如果單純僅靠線的牽引,還不足以造成火災,但房間中央的蠟燭痕跡能夠解釋火源,根據這幾條線索,就可以還原王岳消失過程:
簡單來說就是用沾了汽油的線將身體分解后的各個部分連接起來(線要繃的足夠直),因為透過窗戶并不能看的十分清楚,所以只要做到維持人形就可以。系在內門把的線連接蠟燭和人體,在門把手轉動時使蠟燭和人體傾倒,點燃周圍的汽油并引燃縫線。因為其他人在轉動門把手后又進行了再次下樓——撞門——到旅館外拿沙等一系列操作,完全能夠讓火勢足夠大,縫線因為沾了汽油以及人體周圍有汽油的緣故就會被燒毀。
不過這種手法最后還有一項任務并未完成,那就是床底的鑰匙,在完全封閉的情況下并沒有方法能夠在房門已鎖的前提下將唯一一把鑰匙歸還到房間深處,但是在眾人滅火的時候因為場面過度混亂,完全能夠將鑰匙埋在沙中潑到房間里,這就是鑰匙最簡單也是唯一可能的處理方法。
到這里王岳案的全部過程基本確定,同時一些疑點也能夠得到解答:
1.在無合謀條件下,兇手和向房間扔鑰匙的是同一個人,據此可以得出兩個結論:王岳房間中的焦尸是王岳本人;兇手在余下的四人之中(李大美之前已經被排除)。
Ps:這里補充一點,因為廠房的沙是以“沙堆”的形式存在,而非裝好的沙罐,可以排除王岳提前將鑰匙埋入沙中的可能。
2.因為旅館內除基礎設施之外無其他物品,大量縫線極大可能由兇手本人帶入。
先確定一個事實,因為湍流緣故,上島只能通過船只,根據快艇師傅的口供、周圍“沒有看到其他船只通往小島”的目擊證詞以及“海島周圍并沒有發現其他的船只登陸痕跡”,而在眾人到達之前,“已經好久沒有人來這個島上了,就之前旅店的老板來了一回,應該是聽說我們要入住,來這里簡單布置一下當天就返回了”,可以確定浮墨島上除六人之外無其他人,至于小島上不屬于其他人的足跡,與幾起案件本身無關,這里暫不詳敘。
既然王岳已確定死亡,那么在其他四人均有不在場證明的前提下,張土姬案就只能劃定是意外事故或兇手不在場的偽意外事故。
二、張土姬案件經過:
張土姬是被王岳的紙條約到閣樓的,由于“紙條上的文字正是王岳的筆跡”,暫定紙條確實由王岳本人所寫,不過根據張土姬做飯時被王岳教訓沒有吱聲以及在看到王岳死后的復雜神情,有理由推斷她收到紙條的時間在4月30日晚飯后到王岳死亡前。
再回到張土姬墜樓案本身,既然王岳已經寫了這張紙條,那么不管出于何種目的,他確實準備了這些照片和資料,但無論是王岳或者其他人,造成張土姬墜樓的方法都是一樣的,也就是讓她看到沾在陽臺側邊的資料,然后伸手去夠。但是即使張土姬經常平地摔,這種手法的變數還是相當大,為了增加張土姬墜樓的可能性,兇手一定要對閣樓進行額外處理,因為地板積灰,在地板上做手腳不太可能,同樣在陽臺上留下痕跡也來不及處理。既要做到不留痕跡、自行消滅,又要容易獲得,說明所借助的東西最好能夠直接液化甚至汽化,旅店內具備這種性質的就是廚房液氮。
以下資料來源于度娘:
引用 “吸入氮氣濃度不太高時,患者最初感胸悶、氣短、疲軟無力;繼而有煩躁不安、極度興奮、亂跑、叫喊、神情恍惚、步態不穩,稱之為‘氮酩酊’,可進入昏睡或昏迷狀態。吸入高濃度,患者可迅速昏迷、因呼吸和心跳停止而死亡。” 眾所周知28<29,氮氣汽化后會向上飄(0x0我在說什么),在閣樓門被鎖的情況下向陽臺方向逸散,這樣一來張土姬吸入濃度相對平常來說較高的氮氣,再加上小腦不發達,便極有可能步態不穩釀成墜樓事故(編完了不容易不容易)。
至于擺放資料的人究竟是王岳還是另有其人,雖然沒有辦法完全確定,但如果王岳確實想殺掉張土姬,首先沒有必要真的在檔案袋內裝可能會暴露自己的東西,其次也不太可能早在19點前就冒著被人看見和氮氣過早逸散的風險把罐子搬上閣樓。所以說兇手另有其人的可能性更大。
這樣一來,如果不是王岳,那么檔案袋只有可能是兇手貼的,至于閣樓中的腳印,只是根據鞋碼數確定,不具備說服力,兇手完全可以穿上和王岳相同鞋碼的鞋。同樣地,小島角落“雨衣和鞋被焚燒后的殘留物”也能為這一假設提供證據。
由此可得出關于兇手的兩條信息:
1.知道王岳照片威脅的事情,能在火災前拿到檔案,只可能是王岳本人或殺害王岳的兇手。
2.身高足夠高。
雖然這兩條信息不具備充分的指向性,但如果確定王岳、張土姬二人此時均已確定死亡,那么孫梓閻案便只有唯一可能性。
三、孫梓閻案件經過
其他三人是聽到大堂鈴聲“連忙下了樓”,根據之前記錄“我和夏雨詩打開房門正看到孫梓閻和莫鄧琦兩個人紅著眼睛從樓梯上下來”,打開房門立即就可以看見樓梯,說明夏雨詩房間和樓梯相鄰。夏雨詩和李大美一直在一起可以互相作證,莫鄧琦被立即出房門的兩人看見從樓梯上下來,排除他按鈴后上樓的可能,按鈴桌上除紙條外無其他異常,排除延時按鈴裝置。即按鈴由孫梓閻按響。這說明孫梓閻當時已經就在旅館周圍,而如果真的有發現,正常情況下當然會和其他三人一起去,而特意躲起來這一點已經能夠證明孫梓閻有單獨呆在旅館中的必要。
在存活三人同時行動且其他二人確認死亡的情況下,李大美等人看到的只可能是孫梓閻自導自演的一出戲。制造出被繩子勒住的假象并不難,開場信號就是三人的手機燈光,因為在黑暗中走路一定會開燈照明,向南面走即使隔了500m也一定會注意到到朝南向唯一亮光的窗子,在數碼控莫鄧琦的技術加成下,孫梓閻可以確保其他三人透過窗子看見自己。只要在三人出去后溜回房間,在他們回來前處理完就不會存在問題。至于不能被踩亂的血跡,上樓時只需要保證不再下樓就可以,而房門口的血跡只需要在屋外撒上便不會被踩亂。總體來說是先布置好房間內的血跡,再在下樓拿鑰匙后滴血上樓后把自己鎖在3-7房,因為第一次查房時“我們拿著鑰匙串一個個房間進行查看”,也就是說不住人的房門是上鎖的,孫梓閻拿走了全部鑰匙的話也就不會有人知道他在其中一間房間內。
至于礁石和旅館內確認是孫梓閻的血跡,很可能就是李大美日記記載的4月25日孫梓閻獻血后存下的血。如果獻血量在合理范圍內,那么不會有太過異常的狀況,孫梓閻說感到“虛”,很有可能是自己為這次計劃偷偷多抽了血。
據此可以確定,孫梓閻事實上并沒有死亡,而在夏雨詩和李大美互相作證的情況下,殺害莫鄧琦和夏雨詩的只可能是孫梓閻。
這里補充一下,殺掉莫鄧琦和夏雨詩時,孫梓閻的位置應該在1-3正對廚房的房間,因為這樣的話找吃的以及其他行動不容易被發現,搬下來的時間最可能是5月1日深夜。
至于孫梓閻離開島的時間,很有可能就是5月2日20點,根據日記之前記載的定時消息程序,孫梓閻完全可以提前用家里的匿名手機給快艇師傅編輯發消息和付款程序。1立方米的箱子完全塞得下一個像孫梓閻這樣“雖然沒有王岳高,但是他這八塊腹肌可是王岳沒有的”正常體型的人,箱子木板間的空隙也足夠供人呼吸。而島上“不屬于這些人的其他人的足跡”是由快艇師傅留下的。
到這里再來理一下王岳案和張土姬案的嫌疑人,王岳案的兇手基本上可以肯定是孫梓閻,因為他在眾人幾小時前已經探索過小島的情況下再次提出夜探小島的理由過于牽強,而王岳房間內的機關過去時間太長就不能發揮效用,如果不是他按鈴集合其他人,王岳消失的“不可能殺人”就不會被看到,把手縫線最可能來源是孫梓閻買的十字繡。至于用作分尸的小型閘刀,塞到孫梓閻“略有點空”的背包里綽綽有余。
而張土姬案最重要的是液氮投放時間(如果有的話),在王岳死亡之后眾人曾進過一次閣樓,當時并沒有人出現過異常狀況,說明此時閣樓內還沒有過多氮氣,即氮氣在王岳死亡后投放。而眾人進閣樓找人時并沒有看到檔案資料,也就是說當時檔案袋不在陽臺上或者已經被貼到了陽臺側邊。王岳提前貼東西自然不會忘記考慮張土姬的身高問題,王岳如果想殺掉張土姬應該會有之后開氮氣罐的計劃,而如果王岳只是想還照片,就沒有必要貼到那么下面。總之會出現以下情況(根據檔案袋中內容,默認紙條確實為王岳所寫):
1.王岳想殺張土姬(已傳紙條、貼檔案袋)——孫梓閻放液氮(可能性小,孫梓閻不知道計劃具體內容)
2.王岳想殺張土姬(未傳紙條、已貼檔案袋)——孫梓閻傳紙條、放液氮(可能性較低,不能確定王岳是否已放檔案袋)
3.王岳想殺張土姬(已傳紙條、未貼檔案袋)——孫梓閻貼檔案袋、放液氮(可能性極低,必須要孫梓閻碰巧看到紙條)
4.王岳不想殺張土姬——孫梓閻傳紙條、貼檔案袋、放液氮
也就是說,不論王岳是否想殺掉張土姬,墜樓事件都必須有知道這件事的另外一人參與。
而在短時間內唯一可以知道計劃并且實施的只有殺掉王岳的孫梓閻。正常情況下,王岳會放孫梓閻進房間,但照片一事他絕不可能透露,唯一的可能性就是發現紙條和照片的孫梓閻代為處理。閣樓的檔案袋可以是他穿著王岳的鞋貼到陽臺側面,而紙條可以是在下樓按鈴之前放在張土姬門口,之后在回房睡覺前讓氮氣充滿閣樓。因此,造成張土姬墜樓事故的也是孫梓閻。
補充一點,王岳身上的鳳凰圖案加上他對于張土姬的關心態度以及手機中保存的照片,都說明他還喜歡張土姬,并沒有殺人動機。
四、孫梓閻的殺人動機及目的
因為殺人活動是到島當天立即進行,提前抽血和準備閘刀以及編寫自動付款程序也說明了這場連環殺人案蓄謀已久。關于這個問題主要考慮兩點:孫梓閻殺人目標和動機。
孫梓閻預定返程時間是5月2日20點,而偽造被殺是在5月1日23點左右。莫鄧琦手機丟失是因為被處理掉了,而當時已經“死亡”的孫梓閻沒有任何辦法偷走莫鄧琦的手機。因此王岳、張土姬、莫鄧琦三人一定會被殺。至于夏雨詩,很可能是因為發現了孫梓閻是假死而被滅口。不過如果只是簡單的滅口,那么沒有必要按鈴,這里按鈴的唯一目的只有可能是讓李大美出房間。因此,同行的五人都是孫梓閻的目標。
至于動機,雖然說王岳要放棄App制作、張土姬家人拒絕投資,但這都是無奈之舉。不過根據李大美之前的日記記錄,既然是4月24日過后2周內就要交中篇推理,找完靈感5月3日返回后立即開始寫也僅有4天時間,能完成的可能性非常小。結合孫梓閻陳述條件時的不自然表現和花大成本安排的浮墨島之行,有理由推斷孫梓閻與朋友的談判不成功,之前說的金主支持和條件只是借口。而借助這次旅行殺人案將“探閱App”推上熱搜才是他的真正目的。不過孫梓閻在假死后也不再能繼續做App,這種舉動也頗有些拉上團隊人殉葬的感覺。并且孫大美的日記可以看作是最后一篇推理案件。
兇手:孫梓閻
動機:借助浮墨島連環殺人案將“探閱App”推上熱搜
案件過程:孫梓閻借助團隊旅行名義將眾人帶到浮墨島上,晚飯以后到王岳房間殺掉王岳并取閘刀、汽油和線進行分尸及布置,并且在外面鎖上王岳房門后穿著王岳的鞋在陽臺側面貼好檔案袋,接著把其他人召集到樓下,讓他們親眼見證“不可能殺人”,之后提議兩兩分房讓張土姬落單,并在睡覺前在閣樓內投入液氮,用大量氮氣導致張土姬在拿檔案袋時跌倒墜樓。之后用自己的血制造被殺的假象,實際上拿著鑰匙串躲在3-7房中,之后趁眾人睡著后轉移到更方便行動的1-3房內,在莫鄧琦去廚房找食物時殺掉莫鄧琦并銷毀他的手機和之前拍到自己案件經過的錄像。之后找機會殺掉夏雨詩并按鈴想引李大美下樓,但李大美一直呆在房間之中。因為約定離島時間臨近,孫梓閻只好處理掉自己帶來的沾血雨衣(殺人時保證血不濺到身上)和之前王岳的鞋子,將剩下的血撒到水中礁石上,再把自己裝進箱子里等待快艇師傅運走。
3-7、1-3房中遺留下的痕跡以及郊區工廠空木箱內的痕跡能夠成為此案證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