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話號碼這種“通信通訊聯系方式”的確算是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公民個人信息”,然而好像只有情節嚴重和特別嚴重才算觸犯刑法。。
不過沒到刑事不代表民事不行,根據《民法典》:
引用 第一千零三十三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以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
是可以去告他的,但是你家人和班主任不幫你這就很難了。。
其實可以試試搜集證據,等他保研考研公示或者去應聘的時候直接一個舉報,雖然不一定能成但也足夠讓他焦頭爛額一陣子的了。。
最關鍵的還是修煉自己,不要被他影響到,反正等畢業也就沒他啥事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