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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于 2020-3-28 11:33:04
筆跡鑒定能否鑒定簽字的時間?

同一個人故意改變寫字習慣簽兩份合同,能鑒定出是同一個人寫的嗎?

用十年前的紙張和筆墨新寫的文字,能否鑒定出來?

人格分裂者不同人格的筆跡特征會否完全不同?

這些年來,司法鑒定在訴訟以及其他法律事務中的應用越來越廣,鑒定意見對于訴訟最終的結果所產生的影響也越來越受到重視。然而,卻仍有許多當事人對于司法鑒定的技術和程序缺少起碼的認識,其中不乏法官、檢察官、律師等司法工作人員。

那么,司法鑒定是什么?有什么作用?對訴訟結果起到什么影響?進行司法鑒定有些什么程序步驟?可能運用到哪些技術?對這個行業有多一些的了解,在遇到相關問題時也能少碰些壁少吃點虧。

本期題主:上海某司法鑒定中心資深工作人員陳建

Q:陳老師您好,我是一名法學專業的學生,我想請教您兩個問題:
1.筆跡鑒定能否鑒定簽字的時間?
2.如果一個人簽了兩個合同,故意改變寫字習慣,那么能鑒定出是同一個人寫的嗎?

陳建:第一,您所詢問的問題關于文書形成時間鑒定,這正是現今文書鑒定領域中最受關注、難度最大的一個鑒定事項。現在越來越多的案件,已經不再使用以前仿冒簽名、私刻印章這種容易被識破的手段,倒簽文件這種偽造成本極低、獲益通常較高、很難被鑒定出來的文書偽造手段在實務中日益泛濫。比如,我自己在工作過程中,遇到過很多夫妻訴訟離婚,其中一方(有趣的是,好像通常是男方)出示借條,落款時間為婚姻存續期間,通過這種手段,希望能夠轉移財產。有很多案件在我所在單位最終成功鑒定出借條是在離婚訴訟期間偽造的,揭穿了偽造者的手段,但我覺得,肯定有更多此類的偽造文件是沒有被鑒定出來的,這對于司法公正無疑是巨大的傷害。

關于文書形成時間鑒定的具體技術,在很多教科書中都是這樣描述的,主要使用鐵離子測定法、溶解法、熱差分析法、薄層色譜掃描分析法、氣相色譜法等。對于上述這些技術,普遍要求條件比較苛刻,比如只有兩三年之內的材料能夠鑒定;或者誤差范圍比較大,有的方法誤差范圍會有好幾年;最要命的是,這些技術普遍要求破壞檢材,這是現在很多當事人無法接受的。

我所在單位關于形成時間鑒定使用的是拉曼光譜檢測法,是一種現在看來效果不錯的方法,但仍然有一些限制條件和風險。由于字數所限,就不再具體講了。總之,文書形成時間是有辦法鑒定的。

第二個問題,關于字跡同一性鑒定。人在成年后,會具有比較穩定的書寫習慣,很難改變,可以依此鑒定真偽。
即使不是刻意偽裝筆跡,人也不可能像復印機一樣,書寫兩個完全一致的簽名字跡。更何況還有很多種不同的書寫狀態,比如坐著寫和站著寫、快速書寫和慢速書寫、有襯墊物書寫和無襯墊物書寫等等。也就是說,即使是同一個人書寫,也會產生不盡相同的字跡。

但是,人在成年之后,如果沒有特殊情況,身體會長期處在一個比較穩定的狀態。再加上人成年后心理狀態也進入一個比較穩定的成熟狀態,以及在長時期的書寫練習活動中逐步形成書寫動作自動化鎖鏈系統的許多個人特點,總之,就是:每個人即使再刻意去改變自己的字跡,試圖去讓自己寫的字跡不像是自己的,但總會在細節處或多或少地顯露出其自己獨有的、與他人明顯不同的書寫習慣。

上述這些特點,總結而言,構成了個人書寫習慣的特殊性、穩定性和反映性,它們共同組成了書寫動作習慣理論,這是字跡同一性鑒定的理論基礎。
但是,我經常在日常工作中跟人聊,司法鑒定這個行業呢,也是三百六十行中的一行,也是靠人在做。是人,就不可能保證百分之百正確。社會上有我們這一行,我相信就有另外一行,就是偽造文書那一行。我覺得這很正常,就像有警察就有賊,有賣糖的,就有賣降血糖藥的。也不要把司法鑒定這一行想得那么神秘,司法鑒定與偽造文書之間,就是一對魔高一尺、道高一丈的關系。這也督促著司法鑒定這個行業的所有從業者,要時刻保持學習,不斷追求進步,自我砥礪。你我多進一步,可能真相會被多挖掘出一分。你我手中可能只是一件由于“職業倦怠”而可能被忽視、被輕視的“活兒”,但對于當事人,它可能甚至關乎一生的幸福。大家共勉。


Q:陳老師,您好。我想問您一下,如果用十年前的紙張和筆墨新寫的文字,是否能鑒定出來呢?

陳建:1.由于文書形成時間鑒定事項在全國各地有許多家鑒定機構都在開展,采用的具體方法也五花八門,我沒有一一了解過,只能就我所在單位采用的拉曼光譜檢測法來進行回答。

拉曼光譜檢測字跡形成時間的原理,是通過檢測字跡書寫在紙張上以后所產生的相應變化,來測定字跡的形成時間。字跡是書寫在紙張上的油墨,它與空氣接觸,會隨著時間發生揮發、氧化等物理化學反應,另外油墨顆粒也程度不同地向紙張纖維滲透、交連聚合,從而使油墨中各物質成分及含量發生變化。通俗一點講,油墨書寫在紙張上以后,每過一段時間,物理化學性質都會發生變化,變化的程度都不一樣,就是通過檢測油墨發生變化的不同程度,來確定它的形成時間。

打一個不恰當的比方,就像一個人一歲的時候是一個樣子,十歲的時候又是一個樣子,人越長大,相貌也會發生或多或少的改變。筆跡的化學性質也是一樣。

一般來說,油墨(主要是當前主要使用的中性筆油墨和圓珠筆油墨)在封存于筆管中的狀態,由于筆管中會添加防止泄露與保持封存狀態的比較穩定的油性物質,書寫油墨與空氣之間保持相對隔絕,書寫油墨的化學性質相對穩定。所以,即使一支筆十年不寫,拿出來在紙上寫字,還是一樣發生物理化學性質的改變。

再打一個不恰當的比方,在一些科幻小說里,人可以被封凍住,這個時候人的體貌以及生理體征都會長期穩定在一個固定的階段,而一旦解凍之后,這個人的樣貌和體征也會繼續產生變化。筆墨保存在筆管中,就像人被封凍一樣,化學性質會保持比較長時間的相對穩定;而這支筆一旦拿出來寫字,這個字跡就像被封凍的人一樣,又要繼續變化。

2.拉曼光譜檢測字跡形成時間無法針對兩種字跡開展:(1)鉛筆字跡;(2)印刷字跡。這兩種字跡一經形成,即刻穩定,所產生的變化非常細微,現有技術還無法探測。

3.鋼筆墨水屬于水性物質,基本不可能保持十年,不在本次回答所探討之列。

4.紙張對于拉曼光譜檢測影響不是很大,除非特殊情況,不予考慮。




Q:請問老師,醫院提供的打印手術記錄日期比實際手術日期晚3天,醫院說是筆誤,不提任何舉證,能否申請鑒定?

陳建:關于文書形成時間的問題,由于各家鑒定技術采用鑒定技術不同,我只能基于所在單位使用的拉曼光譜檢測方法進行回答,不能涵蓋行業內所有技術。

1.打印字跡形成時間無法鑒定。

2.即使是手寫字跡,只相差3天也是無法鑒定的。拉曼光譜鑒定文書形成時間,存在一定誤差范圍,檢材實際形成時間距離鑒定時間越近,誤差范圍越小,反之,則越大。在我的工作經驗中,做過誤差范圍最短的案例,是相差15天,那個案件幾乎就是在一方當事人偽造文書后幾天之內,另一方當事人的律師對于拉曼光譜鑒定形成時間有一些基本的了解,幾乎可以說是爭分奪秒用盡一切方法加速法院委托手續,我所在單位在了解情況后也是在接受到委托后第一時間對材料進行檢測,最終成功鑒定出有一處字跡晚于其他字跡。當我跟一些做律師的朋友聊起了解一些鑒定知識對律師職業生涯或多或少會起到一點幫助時,經常會拿這件事舉例。

3.上述這個案例,同樣也是一起醫療事故責任糾紛案件。我說句不負責任也很不客觀的話,醫療事故責任糾紛案件是偽造文書形成時間的重災區。有時有些醫生朋友會很無奈地跟我談起這個問題,那我是能夠理解他們的無奈的,因為醫生很多時候為了拯救生命,很難去完善所有書面手續,而一旦出問題,為了爭取時間而疏忽掉的書面手續就會成為懸掛在他們頭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無奈只能選擇偽造。而有時極個別醫生朋友會跟我跟驕傲并且瀟灑地談起這件事,說,一旦發生什么問題,我們馬上就補病歷,又鑒定不出來,誰拿我們都沒辦法。對于這種態度,我是非常反感的。即使有無可奈何的苦衷,錯誤的事情永遠是錯誤的。現在的科學技術還無法達到那么精確的程度,但是,科學是在不斷進步的。

4.拉曼光譜檢測字跡形成時間還存在諸多風險,由于您所提問題本身無法鑒定,這里就不再展開。


Q:陳老師,您好,我有兩個問題想請教:1.人格分裂者不同人格間的筆跡、聲音等特征是否會完全不同?
2.原被告雙方是否有權利各選擇一個鑒定機構,出具兩份不同的鑒定報告?

陳建:1.(1)關于兩個人格之間聲音是否相同。工作中沒有涉及過,不敢瞎講。

(2)兩個人格之間字跡是否一樣,這種情況從來沒有遇到過真實案例,我只能按照文書鑒定的理論,幫您做一下純理論方面的推測。由于同一個人無論在各種精神狀態之下,其生理體征都會保持在一個相對穩定的水平,再加上同一個人長年累月形成的書寫習慣會作為一種潛意識保留在大腦之中,所以,我個人推測,即使在不同的人格之中,同一個人應該也會或多或少的保持一些穩定的書寫特征。

(3)在我的工作經歷中,我經常會跟當事人講一句話:司法鑒定不是萬能的,鑒定不出來很正常。像您所說的這種非常極端的個案,雖然從純理論角度推測,存在鑒定的可能性,但是,即使無法鑒定,也很正常。鑒定也是一門科學,沒有任何一門科學,能夠解釋其學科范圍內的一切現象,解決其學科范圍內的一切問題。您說對嗎?

(4)您提的這個問題,需要先提一個前提問題。因為司法鑒定不是存在于真空之中的,司法鑒定要為司法實踐服務。我不知道,在司法實踐中,人格分裂者所書寫的文件是否具有證據效力,這個問題我不太了解,您可能需要跟律師,或者法官、檢察官討論一下。如果它本身不具備證據效力,那直接拿它來討論司法鑒定的可能性,可能實踐意義不是那么的大。

2.(1)在同一個案件中,原被告雙方提起鑒定要求,先要看提出鑒定的事項是否為同一個事項。如果雙方要求鑒定的不是同一個事項,分別委托兩個機構很正常,也不存在互相矛盾這一說。

(2)如果雙方委托事項完全一致,一般法院會合并為一個鑒定委托,一次性委托一家鑒定機構。我的工作經驗中沒有遇到過同一個事項,一次委托兩家鑒定機構、同時開展鑒定這種重復性的工作。

(3)兩種不同的鑒定意見的情況,大多出現在重新鑒定。一家鑒定機構出具意見后,由于滿足法定要求,法院進行重新鑒定,要求另一家鑒定機構進行第二次鑒定。兩家鑒定機構意見不同的情況下,法院一般看誰更權威,或者做第三次鑒定。




Q:老師您好,朋友最近有一個遺產糾紛的案子,對方偽造了朋友的簽字,現在朋友在申請筆跡鑒定,但是當地法院說只能由法院指定機構鑒定,不能抽簽,這種做法可以嗎?如果不可以該如何處理?

陳建:關于訴訟過程中向法院申請鑒定選擇鑒定機構的問題,民訴法第76條明確規定,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可以直接委托;雙方無法協商一致的,由法院指定。也就是說,法院選擇鑒定機構的第一要素,不是抽簽,也不是強制指定,而是詢問雙方當事人能否協商一致選擇一家鑒定機構。

在我的工作經驗中,很少遇到法院強制指定的案件。一般如果雙方無法協商一致,法院會直接由負責鑒定的具體科室進行搖號。搖號這個程序類似于電視中播放的彩票搖號,就是幾個小球放進搖號機中,隨機彈出一個,以此決定委托哪一家鑒定機構。

法院如果認為某個鑒定事項在某家特定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比較可信,據我所知,是沒有必要強制指定的,而是會向雙方當事人介紹該鑒定機構(請注意,是“介紹”,而不是“推薦”,這一點很重要!)。如果雙方當事人覺得法院所介紹機構可行,同樣視為雙方協商一致。

您這個問題,我不知道是純粹理論討論式地向我咨詢,還是有真實案件遇到這種麻煩。民訴法的相關規定很明確,想問雙方能否協商一致,如果不一致,就由法院指定。我不知道司法系統對于司法鑒定對外委托的相關規定有哪些,只知道民訴法中的這一條規定。如果后面學習到很具體的規范,我會在這里補充給您的。


Q:老師,您好。原告一審時以交通事故致記憶力減退,脾氣暴躁為由出具鑒定機構的九級傷殘鑒定。后,我們申請法院重新委托鑒定機構進行鑒定,鑒定機構在認真審核病歷及向當事人進行問詢后,出具《案件不予受理說明書》,不予受理的根據為《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即鑒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鑒定執業規則或者相關鑒定技術規范。法院司輔辦工作人員回復,鑒定機構老師說,未達到評殘標準,故不予評殘。而一審法院以不予受理的理由不是鑒定意見,不能據此否決首次鑒定意見為由支持被上訴人構成九級傷殘的意見。老師,我們想問問:鑒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鑒定執業規則或者相關鑒定技術規范,到底該怎么理解?

陳建:由于我所在單位主要從事文書類鑒定,對法醫類鑒定并不熟悉,再加上您這個案件案情非常復雜,所以您這個問題我實在不敢冒然回答。

但是,您這個案子里,司輔辦工作人員跟您說,由于不符合鑒定執業規范或技術規范而不予受理,就意味著這個達不到傷殘標準,而不予評殘。這位工作人員對于鑒定機構的原意的理解是否正確,我覺得值得討論。您可以再向做出不予受理決定的機構進行質詢,是否可以如此理解。

對于這一條法律條文該如何理解。我在實際工作中幾乎沒有用到過這一條文,因為似乎,沒有遇到過哪種情況是符合這一描述的。我們遇到的不予受理的案件主要因為:申請人不交費,樣本不足,申請事項超越鑒定機構鑒定鑒定資質或者鑒定能力。我不太明白什么鑒定申請會不符合執業規范或者技術規范,可能是法醫領域獨有的說法?或者是,這個事項不是單獨超越了他們一家鑒定機構的鑒定資質或者鑒定能力,而是超越了整個現行頒布的規范中所列出的鑒定事項,換句話說,就是全行業內都無法鑒定?但是,你這一個交通事故導致傷殘應該沒有難度這么大吧?

雖然問題很多,但您這個案件我仍然不敢瞎說,建議您聯系做出不予受理的機構進行進一步質詢。


Q:行政機關請你們司法鑒定機構做出的鑒定結論會不會不被法院采用?有啥影響因素?

陳建:行政機關委托鑒定案件最終得出的鑒定意見是否能被法院所接受,主要取決于該行政機關在主體案件中所扮演的角色。

1.行政機關在主體案件中的角色是糾紛解決者,這時它的地位與法院有一點類似。比如勞動監察大隊為了解決一起勞動爭議,委托鑒定機構鑒定勞動合同簽名字跡真偽,當事人雙方為勞動者與用人公司,在這種情況下,只要委托鑒定相關材料經過雙方當事人質證同意,其他程序性行為不存在違規,所得出的鑒定意見,即使之后案件訴訟至法院,法院一般也可以接受,作為證據使用。(注意,是“可以”,不是“應當”)但在司法實踐中,即使有在先的鑒定意見,法院一般都很難采信,審判員一般覺得在自己主持之下,采集檢材與樣本,經過雙方質證,通過法院法定程序對外委托,最終得出的鑒定意見更安全可靠一些。

2.行政機關在主體案件中本身就是當事人其中一方,其地位與其他當事人都是大致平等的,其單方委托鑒定所得出的鑒定意見,即使不存在任何程序性違法,法院也能以鑒定材料未經雙方當事人共同質證、無法確認鑒定材料真實性為由對鑒定意見不予采信。


Q:您好!鑒定有很多規范,是不是每個鑒定機構都可以自由裁量權?

陳建:司法鑒定行業是存在比較多的法律法規,但我猜想可能每個行業都差不多吧。畢竟法治社會了嘛。司法鑒定行業同樣主要存在兩方面法律法規:程序方面和實體方面。

1.程序方面主要是司法部頒布的《司法鑒定程序通則》和各地區司法行政部門頒布的司法鑒定管理條例,另外,最高院和司法部還有一個《關于建立司法鑒定管理與使用銜接機制的意見》,各地區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也會有類似的銜接意見。這些條文,相當于就是這個行業的程序法,必須不折不扣地執行。

2.實體方面主要指的就是司法部發布的技術規范。由于鑒定行業包含的具體事項非常多,每個事項都應當有各自的標準流程,導致鑒定技術規范的整體數量非常龐大。但一般情況下,一個鑒定人不會從事特別多類別的鑒定事項,只用注意執行所從事事項的技術規范即可。

我不太理解法律法規數量多為什么必然導致鑒定人擁有自由裁量權,我認為法律法規約定,這個行業就越規范,鑒定人需要注意的細節就越多。因為,每一個條文都要遵守,不可能說我只遵守司法部的規定,而忽視法院的銜接意見,違反哪一部條文,性質都是“違規”。另外,“自由裁量權”這個詞語我只在描述法官的工作時聽到過,從來沒有在司法鑒定工作中聽人使用過這個詞語。司法鑒定說到底是一個技術工作,別人委托什么就做什么,不知道這里面有什么可裁量的。




Q:鑒定效力是否有上級機構監督?當事人對于監督結果有異議是否可以申請上級機構再次鑒定?類似行政復議或者上訴制度。

陳建:司法鑒定這個行業都是獨立開展工作,獨立對自己的鑒定意見負責,不存在上下級關系,沒有任何一家鑒定機構有權力去否定另外一家鑒定機構的鑒定意見。當事人如果認為鑒定機構存在程序性錯誤,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門投訴。但如果不存在任何程序性錯誤,只是單純認為鑒定意見錯誤,一般只能通過重新鑒定解決。但重新鑒定意見與第一次鑒定意見之間如果存在矛盾,不必然意味著重新鑒定意見推翻原有意見,還是由法院自由裁量,酌情采用。

Q:司法鑒定機構的公正性如何監督?是否需要公示意組織機構人員、鑒定人員姓名,能讓當事人申請回避?

陳建:1.關于司法鑒定機構的監督問題,由司法行政部門監督。司法鑒定活動中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規中程序性規定的行為,比如鑒定機構或鑒定人不具備資質、超范圍鑒定、與單方當事人私下發生非正常接觸、適用技術規范錯誤等等,如果出現這種情況,都可以向其主管部門——即鑒定機構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門(即司法廳、司法局)進行投訴。

2.關于鑒定機構及鑒定人公示的問題。我所在的省,由于司法廳領導比較重視信息化建設,所以鑒定機構信息以及鑒定人名錄都是在司法廳官網上有公布。所在市的司法局同樣如此。而且,由于所在省的高級人民法院管理全省法院系統對外委托司法鑒定相關事務,他們自己有一個名錄,這個名錄同樣在省高院的官網中有公示。現在各地公務單位網絡信息化建設水平都比較高,各地鑒定機構及鑒定人信息應該都能在司法廳或者省高院的官網上查到的。


Q:鑒定的部門很多,他們之間法律效力從屬關系如何界定?有司法部門的鑒定機構,有資質的鑒定機構?

陳建:1.這個問題實際上比較復雜,從法律規定的層面上來講,全國的司法鑒定機構全部由省級司法行政部門批準設立。也就是說,全國的司法鑒定機構不存在級別高低這一說法,資質都是平級的。比如位于上海的司法部司法鑒定研究所(簡稱“司鑒所”),雖然從機構性質上來講屬于司法部下屬單位,但它的資質也是由上海市司法廳頒發的,并不是由司法部直接頒發。

但是,司法部曾經在2010年頒布過一個“全國十大司法鑒定機構”的名錄,其中包括司鑒所、西南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等十家歷史比較悠久、權威性較高的鑒定機構。關于這份名錄的性質,我確實不知還如何確定,因為沒有任何一份成文法規規定它們的地位高于其他機構。

總結來說,就是,鑒定機構之間一般沒有資質高低和互相從屬的關系,都應該是獨立接受委托,獨立進行鑒定,并且獨立對鑒定意見負責。即使有些個案存在外聘專家,也應由接受委托的鑒定機構獨立負責。這樣才能保證鑒定機構的獨立性。我個人認為,獨立性是一家鑒定機構保證中立、客觀、公正、科學的基礎,如果不具有獨立性,其他所謂的目標和價值都是空談。

2.但是,在法律實務中,有些當事人會碰到一些特殊的部門,即隸屬于公檢法機關的司法技術部門,這些單位的性質是比較特殊的。

(1)法院下屬的司法技術部門。從2006年司法鑒定管理制度改革以來,法院內部一般不再保留具體司法技術工作單位,現在法院內部的司法技術部門(一般稱為“鑒定科”、“技術科”、“司法輔助技術科”,或者直接由立案庭代為開展工作),已經不再從事具體司法鑒定技術工作,而是負責司法鑒定機構的管理、監督以及具體需要鑒定案件的機構選擇、材料流轉工作。

(2)檢察系統的司法技術部門。檢察系統內部的技術部門主要是為職務犯罪偵查工作服務,隨著司法體制的改革,原本檢察系統內部負責職務犯罪偵查工作的反貪局和反瀆局逐步轉隸監察委,檢察系統內部已經不再具備偵查職能,其下屬司法技術部門聽說是要打碎并入監察委。但這個事情我不是特別了解,不敢瞎說。

(3)公安系統下屬的司法技術部門。這是這一類部門中老百姓可能接觸最多的單位。

檢察系統、監察系統、公安系統下屬的司法技術部門,一般應該都是橫向從屬關系,即歸其所在主體單位管轄;但是否產生縱向從屬我不知道,即是否歸上級主體單位的司法技術部門管轄。

這些特殊的單位,跟我們這些狹義的司法鑒定機構不一樣,不屬于司法行政機關管轄,其設立、管理、監督、注銷等都不與司法行政機關發生關系。也不受司法部以及各級司法行政機關頒布的法規條文約束,它們有其主體單位所下發的相關法規條文規制。

但是,這些單位所出具的鑒定意見如果想要出具在訴訟過程當中,作為證據使用,一般法院也會平等看待,不會因為它是公安出具的,或者檢察院出具的,就具有排他性的效力。

這個問題比較復雜,而且我沒有相關工作經歷,只能就我所知勉力回答。如果有進一步的具體問題,我可以查詢相應管理規定,進一步作答。謝謝。


Q:請問陳老師,是怎么收費的?

陳建:這個問題也比較復雜。從2006年司法鑒定體制改革以來,收費標準是由司法部統一制定、統一管理的。但是,2016年之后,為了適應各地經濟水平發展不同的情況,司法部將收費標準制定權下放到各個省,由各省司法行政部門會同當地物價局、發改委等部門,限期制定收費標準。現在,應該各省都已經出臺司法鑒定收費管理規定了。

而且,由于鑒定事項眾多,每個事項根據其難易程度高低、成本高低等因素,收費標準都不盡一致。您可以根據您所需鑒定的具體事項,在當地的司法鑒定收費管理規定中進行具體查詢。

但有一點需要注意,有兩個事項會根據標的加收費用:(1)文書鑒定;(2)痕跡鑒定中的指印鑒定。這兩個事項會根據案件訴爭標的與檢材所反映標的這二者中的較小值來進行收費,具體比例各省也存在不同,可以在各省收費規定中查到。標的收費,一般都采用之前司法部采用的分階段累計制,跟收稅的形式相似。

由于收費規定中的項目眾多,以及各省的規定中存在浮動的空間,等等其他原因,即使在同一個省,兩家司法鑒定機構在核算鑒定費用的時候,可能也會產生不一樣的報價。這種情況,有的時候正常,有的時候不正常。如果遇到具體問題,您可以進一步問我,我可以根據機構報價的細目,對照您當地的收費規定,幫您判斷一下報價是否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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