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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達因《推理小說二十條守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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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于 2010-1-31 13:52:20
范·達因(S. S. Van Dine),原名威拉得·亨廷頓·萊特(Willard Huntington Wright, 1888年10月15日-1939年4月11日),是美國作家與評論家,

美國推理小說之父,《菲洛·萬斯探案集》是其代表作,也是古典推理小說的集大成之作。他將推理小說中的理性成分漢字演繹到極至,這個成就“前無古人,后無來者”。范達因所撰寫的《推理小說二十條守則》是推理小說史上最全面、最完整、最嚴謹的寫作戒律,同時也被奎恩等后來者奉為指導其畢生寫作的“圣經”。

《菲洛·萬斯探案集》創下了20世紀二三十年代的世界圖書銷售紀錄,成為一戰后美國經濟大蕭條時期碩果僅存的經濟奇跡之一,并因此開啟了美國推理小說黃金時代。因之改編的電影是同時代最具票房價值的好萊塢電影,布魯斯、鮑威爾等影壇巨星無不因出演片中主角而名揚天下。

范·達因的推理小說二十法則

陳曾緯 譯

推理小說是一種智性游戲,但更像一種競賽,作者必須公平地和讀者玩這場比賽,他必須在使用策略和詭計的同時,維持一定程度的誠實,絕不能過分到像玩橋牌時作弊一樣。他必須以智取勝,透過精巧又不失誠實的設計引起讀者的興趣。因此,寫推理小說有著極其明確的守則存在,雖然是不成文的規定,但約束力十足,每一個受人尊敬或懂得自重的小說作者,都得服膺這些守則。

在此,特別列出這些理應稱之為“誡律” 的條文,其中,一部分根據所有偉大的推理小說作家所遵行的原則,另一部分則來自所有誠實作家內心的信念,兩部分熔鑄而成:

一、必須讓讀者擁有和偵探平等的機會解謎,所有線索都必須交代清楚。

二、除兇手對偵探所玩弄的必要犯罪技巧之外,不該刻意欺騙或以不正當的詭計愚弄讀者。

三、不可在故事中添加愛情成分,以免非理性的情緒干擾純粹理性的推演。我們要的是將兇手送上正義的法庭,而不是將一對苦戀的情侶送上婚姻的圣壇。

四、偵探本人或警方搜查人員不可搖身變為兇手。如此等于拿一分錢銅板,說它是五元金幣一樣,這是不實的陳述。

五、控告兇手,必須通過邏輯推理,不可假借意外。巧合或沒有合理動機的嫌疑犯自白。以后者的方式破案,無疑是故意驅使讀者到一個不可能找到答案之處搜尋,等讀者失敗回來之后,才告訴他們答案從頭到尾在你口袋之中。這樣的作者,不會比一個笑匠好到哪兒去。

六、推理小說必須有偵探,偵探不偵查案情就不能稱之為偵探。偵探的任務是搜集一切可能的線索,再根據這些線索找出那個故事一開始時就犯下惡行的人。如果偵探不能經由線索的分析推演出最終結論,那就如同偷看算術課書后才解答的小學生一樣,不算真正解決了謎題。

七、推理小說中通常會出現尸體,尸體所顯露的疑點愈多愈妙。缺乏兇殺的犯罪太單薄,分量太不足了,為一樁如此平凡的犯罪寫上三百頁也未免太小題大做了。畢竟,讀者所耗費的時間精力必須獲得回饋。美國人本質上比較富于人性,因此,一樁兇狠的謀殺案會激起他們的報復之念和恐懼心理,他們希望殺人者受到法律制裁。所以,當一個“惡毒” 的謀殺案發生時,再溫厚的讀者都會懷抱滿腔正義熱忱地來追捕兇手。

八、破案只能通過合乎自然的方法。就推理小說而言,魔術、求神問卜、讀心術、降靈符咒或水晶球等等一概列為禁忌。一個根據理性創作的推理故事,讀者才有公平的機會參與斗智,但若和神異的世界競爭,甚至濟身四次元的形而上世界緝兇,讀者等于在起跑點就注定輸了。

九、偵探只能有一名,也就是說,負責真正推理緝兇的主角,就像古希臘戰爭劇中的解圍之神deus ex machina一樣,是獨一無二的。為解決一個謎題而搬來三四名偵探,只會分散閱讀的樂趣,打亂邏輯推理的脈絡,更會不當地剝奪讀者和偵探公平斗智的權益。偵探人數超過一名,讀者會弄不清誰才是他真正的競爭對手,這就像讓一名讀者單挑一支接力賽跑隊伍一樣。

十、兇手必須是小說中多少有點分量的角色才行。也就是說,兇手必須是讀者有興趣,而且多少有所了解的人物。如果小說進行到最后一章,才將罪名加在一個陌生人,或一個無足輕重的角色身上,那等于是作者自認無能,不配和讀者斗智。

十一、那些做仆人的,比方說管家、腳夫、侍者、管理員、廚師等等,不可被選為兇手。因為這樣的兇手太明顯了,太容易被找出來,這樣的處理實在無法令人滿意,讀者也會覺得浪費時間。兇手必須是值得花時間花心力去找的人——通常是最不被懷疑的那個。要是兇手果真是某個卑微的奴仆,那作家實在沒必要把這種故事寫成書,讓世人銘記于心。

十二、就算是連續殺人命案,兇手也只能有一名。當然,兇手可以有共犯或共謀,但務必只讓一人挑起全部的罪行責任,讀者的所有怒火必須集中于單一的反派角色身上。

十三、推理小說中,最好不要有秘密組織、幫會或黑手黨之類的犯罪團體,否則作者等于在寫冒險小說或間諜小說。一件完美而懸疑的謀殺案,若被這么一大批人馬攪和的話,那可就無可挽回地完蛋大吉了。當然,推理小說中的兇手仍應該有他正當的逃命機會,但如果讓整個龐大的秘密組織為他撐腰(如無所不有的藏匿地點或大批人馬的保護),那顯然又太過頭了。相信一個有自尊心的一流兇手,在與偵探對決時,不會讓自己披上一身無法穿透的盔甲才上場。

十四、殺人手法和破案手法必須合理且科學。也就是說,推理小說不允許采用偽科學、純幻想或投機的機關裝置。舉例來說,謀殺案的死者被才發現的新元素如超鐳所殺,這就是不合理的;或者,用極其罕見,甚至是作者憑空想像的毒藥害死,這也不行。一個推理小說作家必須限制自己在毒藥方面的想象力,所用的毒藥不得逾越尋常藥典的范疇。如果作者天馬行空于想象世界,漫無禁忌地翱翔于不存在的時空,那就逸出推理小說的界限了。

十五、謎題真相必須明晰有條理,可讓有銳利洞察之眼的讀者看穿,我的意思是,在案情大白之后,讀者若重讀一遍小說,會清楚地發現,破案的關鍵始終擺在他眼前,所有的線索也無一不指向同一名兇手。如果他跟偵探一樣聰明的話,不必等到最后一章就可以自己破案。當然了,這樣的讀者的確是存在的。我對于推理小說所持的基本理論是:如果一本推理小說的架構寫得夠公平合理的話,要讀者無法自己發現答案是不可能的。可以預期的是,一定有某部分的讀者和作者一樣機靈。若是作者有足夠的運動精神,將犯罪的計劃和線索都在書中誠實地描述出來的話,這些敏銳的讀者就可以和書中的偵探一樣,經由分析、推理和消除法將嫌疑犯指認出來,而這正是這場游戲的趣味所在。這也可以解釋為什么有些不屑看通俗文學的讀者,對于看推理小說不會感到臉紅的原因。

十六、過長的敘述性文字,微妙的人物分析,過度的氣氛營造或是在一些旁枝末節上玩弄文字,都不應該出現在推理小說里。這些在犯罪的記錄和推理的過程中完全不重要。我們的主要目的是要陳述問題,并經由分析將問題作出圓滿的推論。而這類文字只會阻礙情節的發展,并將不相干的事情加進主題里面。當然,必要的敘述和人物的描寫可以使小說更為逼真。當作者將故事描寫得非常引人入勝時,可使讀者的情緒完全投入在劇情的發展和人物的刻畫上,就這一點而言,作者已經將純文學的技巧和犯罪事件所需具備的真實性相容,并發揮到同等的境界了。寫推理小說是一件非常嚴謹的事情,讀者看它并不是為了華麗的詞藻和風格,也不是為了絢麗的敘述和情緒的投射,而是為了刺激腦力所做的心智活動——就像是他們去參加球賽或玩拼字游戲一樣。若在一個棒球比賽中,在換場時間對球員講述球場的自然景色是如何的美麗,這如何能激勵球員們想要贏球的心呢?若在猜字游戲的詞匯里摻雜著語言學的學術論文中所使用的艱澀字眼,這樣只會使猜謎者在玩游戲的時候變得焦躁不安。

十七、不可讓職業性罪犯負擔推理小說中的犯罪責任。至于那些間空門的小偷惡棍所做的壞事則是警察的責任,不是作家和杰出的業余偵探的事,這類犯法的事屬于刑事組的例行工作。真正吸引人的犯罪,應該出自教堂中某個受人尊敬的大人物,或是以慈善聞名的老太太之手才是。

十八、在推理小說里,犯罪事件到最后絕不能變成意外或以自殺收場,這種虎頭蛇尾的結局,等于是對讀者開了一個不可饒恕的大玩笑。要是有人買了這本書,發現里面的內容全是騙人而要求退錢的話,任何公正的法院都會站在他那邊,而將這位欺騙了忠實讀者的作家予以嚴懲。

十九、推理小說里的犯罪動機都是個人的。至于國際陰謀和戰略的政治游戲屬于另外一種小說,舉例來說,像是特務組織之類的故事。謀殺的情節,必須保持一定程度的平易近人,才可以反映讀者的日常生活經驗,使他們壓抑已久的欲望和情緒有所宣泄。

二十、以下列出幾項常用的方法(順便也把我這些規定湊個整數),這些方法都已經被用爛了。一個懂得自重的推理小說家通常都不會再次使用,因為所有的推理小說迷對于這幾種方式都再熟悉不過了。誰要是用了它就等于是承認自己的愚昧和缺乏創意。

(A)把案發現場所留下的煙頭,和嫌疑犯所抽的香煙品牌做比較,借此找出兇手。

(B)假裝受害者的鬼魂顯靈,嚇得兇手自己招認。

(C)偽造指紋。

(D)用假人來制造不在場證明。

(E)因為狗不吠,表示闖入者是熟人。

(F)一個無辜的人被認定是兇手,結果原來他是兇手的孿生兄弟(或姊妹),或是長相極為酷似的親戚。

(G)用針筒注射或是在飲料中放入迷藥。

(H)警察破門進入一間上鎖的房間之后,謀殺才真正開始。

(I)用相關字來測試是否有罪。

(J)使用密碼或密語,最后被偵探識破。

作品:

《班森殺人事件》—— The Benson Murder Case(1926)

《金絲雀殺人事件》—— The Canary Murder Case(1927)

《格林家殺人事件》(格林家命案)—— The Greene Murder Case(1928)

《主教殺人事件》(主教謀殺案)—— The Bishop Murder Case(1929)

《圣甲蟲殺人事件》——The Scarab Murder Case(1930)

《狗園殺人事件》—— The Kennel Murder Case(1931)

《龍殺人事件》—— The Dragon Murder Case(1933)

《賭場殺人事件》—— The Casino Murder Case(1934)

《綁架殺人事件》—— The Kidnap Murder Case(1936)

《花園殺人事件》—— The Garden Murder Case(1937)

《葛蕾西·艾倫殺人事件》—— The Gracie Allen Murder Case(1938)

《冬季殺人事件》—— The Winter Murder Case(1939)

原作除了第11部作品外,所有的書名都統一以“The+6個字母的英文單字+Murder Case”命名。而早期的中文譯名稍顯混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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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于 2010-1-31 17:14:59
最近剛買了六本推理小說
| 發表于 2010-1-31 21:38:30
今天去圖書館時才發現,原來埃勒里的書的確很多..
| 發表于 2010-1-31 21:41:04
范達因《推理小說二十條守則》,受益匪淺
| 發表于 2010-2-1 12:30:16
頂下............
| 發表于 2010-2-7 21:10:50
恩,不過我不是寫小說的,是半個偵探。{:tlxy39:}
那半個也不是寫小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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