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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于 2021-10-19 11:06:05 | 2021-10-19 21:38編輯 | 發自安卓客戶端 發帖際遇
夏商西周兵制

夏朝是中國階級社會的開端﹐國家及其軍隊從此產生﹐反映統治階級意志的軍事制度也隨之出現。經商至西周﹐奴隸社會的軍事制度得到了充分的發展。

  

夏朝的軍事制度 這一時期史料缺乏。據《尚書□甘誓》記載﹐夏王控制軍隊﹐其下有“六事之人”﹐可能表明夏王轄有分工不同的人員。這時已有戰車﹐車上的成員區分為左﹑右﹑御。對作戰人員還有獎懲規定。可見﹐隨著國家及其軍隊的產生﹐出現了組織和管理軍隊的一些制度。



  商朝的軍事制度 在甲骨卜辭中有較多的記載。如 方出﹐王自征“(《柏根氏舊藏甲骨卜辭》□25)﹑“ 王自征人方”(《殷契粹編》□1185)等卜辭表明﹐商王是最高軍事統帥﹐有時親自出征。王室婦女﹐如商王武丁的配偶婦好﹑婦姘﹐也曾率軍出征。高級軍事領導職務由貴族大臣和方國首領擔任﹐他們平時治民﹐戰時領兵。甲骨文中常有“亞”﹑“馬”﹑“射”﹑“戍”等名號出現﹐可能表明當時軍隊成員已有不同的職守。士卒由貴族和平民充當﹐平時要練習射﹑御﹔并以田獵的形式進行演習。“王登人五千征土方”(《殷虛書契後編》上□31□5)等卜辭說明﹐戰時常根據需要進行“登人”(徵兵)﹐一次徵發1000﹑3000或5000人﹐也有超過 1萬人的。奴隸多擔任雜役。

  商朝除王室擁有強大的軍隊外﹐各宗族或各方國也都掌握相當數量的軍隊。“王其令五族戍臿” (《殷契粹編》□1149)﹑“令多子族從犬侯寇周﹐葉王事”(《殷虛書契續編》□5□2□2)等卜辭表明﹐這些宗族或方國的軍隊須聽從商王的調遣。

  商朝軍隊有步卒和車兵﹐作戰方式以車戰為主。戰車一般由兩匹馬駕挽﹐車上有甲士3人﹐居中者駕車﹐居左者持弓﹐居右者執戈。車下隨行徒若干人。甲骨文中也曾出現過“步伐”的記載﹐可能表明當時有獨立的步兵隊伍。“王作三師右中左”(《殷契粹編》□597)等卜辭說明﹐當時軍隊的最大編制單位可能是師。“登百射”(《甲骨文合集》□5760)﹑“左右中人三百”(《殷虛書契前編》□3□31□2)﹑“王令三百射”(《殷虛文字乙編》□4615)等卜辭說明﹐當時軍隊的組織可能以100人為基層單位﹐300人為中級單位﹐并有右﹑中﹑左的區分。

  商朝軍隊的武器裝具﹐據考古發掘和甲骨文記載﹐主要有戰車﹑弓﹑箭﹑戈﹑矛﹑刀﹑斧﹑鉞﹑干盾﹑矢鏃﹑頭盔﹑甲胄等﹐其中戈﹑矛﹑刀﹑斧﹑矢鏃﹑頭盔等是用青銅鑄造的。河南安陽侯家莊1004號商王陵墓內有大量武器出土﹐其中有70捆矛﹐每捆10個﹐說明商朝對於武器的存放可能有一定的制度(見圖)。

  西周的軍事制度 在沿襲商制的基礎上又有很大發展。周初﹐王室強大﹐“禮樂征伐自天子出”(《論語□季氏》)﹐軍權集中於周天子手中。其下有“友邦塚君﹑御事﹑司徒﹑司馬﹑司空﹑亞旅﹑師氏﹑千夫長﹑百夫長”(《尚書□牧誓》)等官職﹐仍不分文武。各諸侯國及一些貴族大臣也都有自己的軍隊﹐但一般須聽從周天子調遣。西周晚期﹐王室衰微﹐遇有戰事則往往倚重一些諸侯國和貴族大臣的軍隊。

  西周軍隊的士卒均由“國人”(都城及其周圍的奴隸主和平民)充當﹐奴隸只能隨軍服雜役。金文中有“西六師”﹑“成周八師”﹑“殷八師”的記載(《禹鼎》﹑《舀壺》)﹐表明西周軍隊的最大編制單位是師。但是﹐《周禮□夏官》稱:“凡制軍﹐萬有二千五百人為軍﹐王六軍﹐大國三軍﹐次國二軍﹐小國一軍﹐軍將皆命卿。二千有五百人為師﹐師帥皆中大夫。五百人為旅﹐旅帥皆下大夫。百人為卒﹐卒長皆上士。二十五人為兩﹐兩司馬皆中士。五人為伍﹐伍皆有長。”在金文和其他古籍中則未見有此類記載﹐據以推斷﹐西周軍隊中可能不存在軍的建制﹐也難於有這樣規整的組織體系。

  西周軍隊的主要兵種是車兵。戰車一般由 4匹馬駕挽。車上有甲士 3人﹐隨車有徒卒﹐一般12人﹐車馳卒奔﹐簇擁前進。兵器仍用青銅制造﹐但比商朝有較大發展。出現了兼備戈﹑矛功能的戟和可刺可斬﹐便於近戰的短劍。甲胄﹑干盾用皮革制成﹐綴以青銅泡﹐更為輕便﹐并增強了防護力。戰馬也裝備了護甲。還規定有戰前檢查武器裝備的措施。戰斗中已采用旌旗金鼓指揮﹐要求行列整齊﹐攻伐協調﹐進退一致。注意了不輕易殺降和擄掠。這些制度的建立和實施﹐不僅對西周建立強大軍事力量發揮了重要作用﹐而且對後世的軍事制度也具有深遠影響。


春秋兵制

中國春秋時期(公元前770~前476)奴隸制逐漸解體﹐封建制逐漸興起﹐軍事制度隨之發生相應的變化。

  隨著周王室的衰弱和一些諸侯﹑卿大夫勢力的增強﹐“禮樂征伐自天子出”逐漸變為“自諸侯出”和“自大夫出”(《論語□季氏》)。較大的戰爭幾乎都由諸候國的軍隊承擔。幾個諸侯大國相繼成為中原的霸主﹐代天子發號施令。

  諸侯國的軍隊主要由公室軍隊﹑世族軍隊組成。公室軍隊多建於西周諸侯受封立國時。主要成員是“國人”中的士和農。士以習武打仗為主要職事﹐作戰時充任甲士﹔農即庶人﹐除老弱殘疾者外﹐所有成年男子都須接受軍事訓練﹐三季務農﹐一季講武﹐每隔三年進行一次大演習。遇有戰事﹐要隨時聽從調發﹐充任徒卒(步兵)﹐役期依戰事的長短而定。奴隸一般沒有充任甲士和徒卒的資格﹐只能隨軍服雜役。這時﹐卿大夫的勢力迅速發展﹐他們也仿照國都的制度在自己的封邑上﹐設置軍隊﹐即世族軍隊﹐其從軍人員也以封邑及其周圍的士和農為主。此外﹐某些較大的城邑還有“邑甲”﹐有的屬於國君﹐有的屬於卿大夫﹐是公室軍隊與世族軍隊的補充。

  作戰方式以車戰為主﹐車兵是主要兵種。各諸侯國兵力的強弱﹐往往以戰車(見中國古代戰車)的多少衡量。前期﹐諸侯國一般不超過1000乘﹐所謂“千乘之國”﹔卿大夫一般不超過 100乘﹐所謂“百乘之家”。後期﹐隨著經濟的發展和人口的增加﹐晉國和楚國已各達到5000~6000乘﹐齊國和秦國也各有2000~3000乘﹐還出現了擁有近1000乘的卿大夫。每輛戰車多由 4匹馬駕挽﹐一般配有甲士10人(包括車上3人)﹐徒卒20人。春秋中期以後﹐各諸侯國隨車徒卒有不同數量的增加。有的諸侯國及邊陲少數民族國家﹐還建立了獨立於戰車之外的步兵。公元前719年﹐魯﹑宋﹑陳﹑蔡﹑衛等國伐鄭﹐“敗鄭徒兵”(《左傳□隱公四年》)﹐這是中原諸侯國使用步兵的最早記錄。公元前 541年﹐晉軍與狄人交戰﹐因狄人用步兵﹐晉將魏舒“毀車以為行﹐五乘為三伍”(《左傳□昭公元年》)﹐即臨時拆散車兵建制﹐將五乘戰車上的甲士改編為步兵三伍﹐這是中原諸侯國改車兵為步兵的一個典型事例。南方的楚﹑吳﹑越等國已建有一定規模的舟師﹐多用於內河﹑湖上﹐有時也出海作戰。

  各諸侯國軍隊的組織編制不盡相同。據《國語□齊語》記載﹐齊國管仲改革時規定﹕齊軍五人為一伍﹐十伍(50人)為一小戎﹐四小戎(200人)為一卒﹐十卒(2000人)為一 旅﹐五旅(1萬人)為一軍。據《左傳》記載﹐晉軍有伍﹑兩﹑卒﹑旅﹑師﹑軍的建制。楚軍的車兵有“廣”﹐晉軍和鄭軍的車兵有“偏”等不同的編制。軍隊的糧草物資供給﹐平時由“司馬”負責﹐戰時士卒通常須隨身攜帶數天的口糧﹐稱為“裹糧”﹐并有隨行車輛以備補充。到達某城邑或諸侯國時﹐則由該城邑或東道國供給。

  春秋中期以後﹐隨著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和社會制度的演變﹐軍事制度進一步發生變化。主要表現在﹕晉﹑魯﹑鄭﹑楚等國先後在改革田制的基礎上﹐“作州兵”﹑“作丘甲”﹑“作丘賦”﹑“量入修賦”等(《左傳》僖公十五年﹑成公元年﹑昭公四年﹑襄公二十五年)﹐擴大兵役和軍賦的來源﹔允許奴隸從軍和充當甲士﹐“國人”從軍的制度逐漸向郡縣徵兵制演變﹔車兵的地位逐漸下降﹐步兵的地位逐漸上升﹔軍權向集權方向發展﹐文武開始分職等。但是這些變化﹐有的僅開始﹐有的僅表現出某種先兆﹐軍事制度的重大變革是在戰國時代完成的。


戰國兵制

中國戰國時期(公元前475~前221)﹐封建經濟迅速發展﹐代表新興地主階級利益的各諸侯國的君主競相變法圖強﹐攻伐爭雄﹐軍事制度也隨之發生重大變革。

  各諸侯國建立了統一的軍隊﹐國君掌握軍隊的徵調大權﹐實行憑“虎符”發兵的制度。“虎符”符身虎形﹐一般為銅制﹐分兩半﹐有銘文。戰國時期秦國國君頒發給杜縣(今陜西省西安市郊)的“虎符”上刻的銘文規定﹕右半在君﹐左半在杜﹐凡徵發兵甲50人以上﹐必須與君符會合。但有烽火報警﹐也可“毋會”君符而采取行動。國君之下﹐始設將軍(楚國稱上柱國)等專職武官﹐文武已明顯分職。

  各諸侯國主要實行郡縣徵兵制﹐農民是主要的徵集對象。郡守和縣令有權徵集本郡﹑縣適齡男子入伍﹐并可率領他們出征。男子16或17歲“傅籍”(或稱“傅”)﹐即進行登記﹐然後﹐根據國家需要隨時應徵入伍﹐直到60歲才能免徵。據《睡虎地秦墓竹簡》記載﹐墓主17歲“傅籍”﹐第二年入伍參戰﹐戰爭結束返回故里﹐後又再次應徵入伍。除徵兵制外﹐各國還兼行募兵制。招募之兵﹐經過嚴格的考選﹐多充軍隊的骨干和國君的衛隊。如魏國考選“武卒”﹐要求能“衣三屬之甲﹐操十二石之弩﹐負矢五十個﹐置戈其上﹐冠 帶劍﹐贏三日之糧﹐日中而趨百里”(《荀子□議兵》)。齊國的“技擊”﹑秦國的“銳士”等﹐也是以較嚴格的考選辦法招募的。凡中選者﹐都要進行長期的專門訓練﹐并享受比較優厚的待遇。

  步兵是主要兵種﹐騎兵和舟師發展也很迅速﹐車兵地位下降。步兵通稱為“帶甲”。《戰國策》等文獻有“帶甲數十萬”﹑“帶甲百萬”的記載﹐說明步兵的規模甚為龐大。騎兵有較大發展﹐出現了“騎萬匹”之國。趙武靈王“胡服騎射”﹐是中原諸侯國改革舊制﹐發展騎兵的典型事例。舟師較為發達的有楚國等。秦國舟師的規模也很可觀﹐《史記》記載﹐秦“舫船載卒﹐一舫載五十人與三月之食﹐下水而浮一日行三百余里”。

  軍隊組織往往和居民組織相結合。郡﹑縣居民多是五家為伍﹐十家為什﹐即“伍什之制”。伍什之上﹐秦有里﹑鄉﹐三晉有連﹑閭。軍隊的組織與之相應。《商君書□境內》記載﹐秦軍以五人為一伍﹐十人為一什﹐五十人設屯長﹐百人設百將﹐五百人設五百主。《尉繚子□伍制令》記載﹐魏軍在伍什之上﹐五十人為一屬﹐百人為一閭。

  兵器中﹐劍﹑戟﹑刀﹑矛﹑匕首等鋒利的鋼鐵兵器迅速發展﹐強弓利弩大量使用。各諸侯國普遍建立了掌管武器制造的“府庫”(即武庫)﹐有的還負責檢查武器的質量和上報的數量。各諸侯國都注重獎勵軍功﹐建立了軍功制度。例如﹐秦國商鞅變法時﹐訂有20等“軍功爵制”﹐規定臨戰者不論出身貴*﹐只要殺了敵人就可晉陞爵位﹔反之﹐如果沒有戰功﹐貴族也不能晉爵。

  戰國時代軍事制度的變化﹐是社會生產力發展﹑生產關系變革﹑戰爭規模擴大以及兵器質量提高等多種因素造成的。這種變化﹐不僅適應了新興地主階級的需要﹐也為秦﹑漢軍事制度的建立與發展奠定了基礎。


秦漢兵制

秦朝(公元前221~前206)﹐是中國歷史上第一個統一的中央集權的封建國家。其軍事制度是在戰國時期秦國商鞅變法的基礎上形成和發展起來的。公元前 206~公元220年漢承秦制﹐又有了新發展。

  軍隊的體制 秦﹑漢為鞏固和加強中央集權﹐建立了全國統一的軍隊﹐并置於皇帝的嚴格控制之下。負責全國軍事行政的官吏﹐秦為國尉﹐漢為太尉﹐漢武帝時改稱大司馬。戰時臨時任命將軍統兵﹐秦有上將軍和前﹑後﹑左﹑右諸將軍﹔漢地位最高的為大將軍﹐其下依次有驃騎將軍﹑車騎將軍﹑衛將軍﹐又有前﹑後﹑左﹑右諸將軍。將軍出征時常置幕府﹐作為參謀機構。在郡﹑縣分置郡尉﹑縣尉﹐協助郡守﹑縣令掌管軍事。東漢末﹐設州牧﹐是州郡最高行政與軍事長官。

  軍隊可分為京師兵﹑地方兵和邊兵三部分。京師兵主要由郎官﹑衛士和守衛京師的屯兵組成。郎官由郎中令統領﹐衛士由衛尉統領﹐負責宮廷內外的警衛。負責守衛京城的屯兵由中尉統領。漢朝的京師兵主要有南軍和北軍。中尉所領的屯兵駐於未央宮北﹐稱北軍﹔與之相對﹐由衛尉統領的稱南軍。南軍士兵大多調自內郡﹐北軍士兵主要調自京輔﹐均是一年一輪換。武帝時對京師兵作了較大改革﹐主要是精簡南軍﹐加強北軍。南軍原有2萬人﹐減去一半。北軍屯兵﹐除中壘外﹐又增置屯騎﹑步兵﹑越騎﹑長水﹑胡騎﹑射聲﹑虎賁﹐共為八校﹐分屯於長安城中及其附近﹐平時守衛京師﹐由皇帝派員監領﹐戰時以一部或全部隨將軍出征。同時﹐將中尉改稱為執金吾﹐不領北軍﹐只司御前先導和京城巡察。此外﹐改郎中令為光祿勛﹐擴大郎官員額﹐增置期門﹑羽林等軍。東漢時﹐京師兵沿襲西漢而略有裁并﹐將北軍八校合為五營﹐置北軍中候監領﹐末期多由宦官統領。

  地方兵置於郡﹑縣﹐一般由郡﹑縣尉(亦稱都尉)協助郡守或縣令統率﹐平時維持地方治安﹐戰時聽中央調遣。徵調地方兵﹐需以皇帝“虎符”為憑。西漢曾一度行分封制﹐分封的王國與侯國各自都有軍隊﹐王國之兵由中尉統領﹐侯國之兵隸屬於郡。東漢光武帝時﹐為加強中央集權﹐罷郡國都尉﹐後又下詔罷地方兵。從此﹐遇有戰爭﹐常派京師兵出征﹐或根據需要臨時從州郡招募或徵發。

  邊兵主要負責邊郡戍守﹐由邊郡郡守統領﹐下轄都尉和部都尉。為充實邊防﹐漢曾大量移民實邊﹐并行屯田﹐武帝時始行軍屯﹐屯田卒最多時達數十萬﹐是邊兵的重要組成部分。東漢時﹐邊兵制度遭到破壞﹐又以設置營﹑塢的辦法﹐屯兵備御。

  軍隊有材官(步兵)﹑騎士(騎兵)﹑樓船(水兵)﹑輕車(車兵)等兵種。大抵平原諸郡多編練騎士﹑輕車﹐山地諸郡多編練材官﹐沿江﹑海諸郡多編練樓船。秦始皇陵附近出土的兵馬俑﹐正是步﹑騎﹑車等兵種混合編隊龐大陣勢的生動展現。至漢朝﹐車兵逐漸被淘汰。漢朝軍隊的編制﹐據《後漢書□百官》記載﹐“大將軍營五部”﹐部由校尉統領﹐“部下有曲﹐曲有軍候一人”﹐“曲下有屯﹐屯長一人”。但據青海大通縣上孫家寨和居延地區出土的漢簡﹐部分左﹑右部或前﹑後部﹐曲分左﹑右曲或前﹑後曲﹐部﹑曲之下還有官(分左﹑右官)﹑隊(分前﹑後隊)﹑什伍等。上述文獻與文物﹐對漢朝軍隊中﹑下級組織的不同記載﹐很可能是不同地區或軍隊存在著不盡相同的編制。

  兵役制度 秦朝沿襲戰國時的郡縣徵兵制。從《睡虎地秦墓竹簡》所記的情況看﹐男子17歲“傅籍”﹐以後根據戰爭需要﹐隨時可徵集入伍﹐到60歲才能免役。漢朝的兵役制度﹐曾有幾次變更。據《漢書》記載﹐男子20歲傅籍﹐此後每年服勞役一月﹐稱“更卒”。23歲以後開始服兵役﹐役期一般為2年﹐一年在本郡﹑縣服役﹐稱為“正卒”﹐另一年到邊郡戍守或到京師守衛﹐稱為“戍卒”或“衛士”。還有一種意見﹐認為這2年兵役統稱為“正卒”。如遇戰爭需要﹐還須隨時應徵入伍﹐至56歲才能免役。秦﹑漢還常謫發已科罪犯或徒隸等為兵﹐稱為“謫戍”。西漢除實行徵兵制外﹐還實行募兵制﹐武帝所置的八校﹐主要是招募而來。東漢罷郡國兵後﹐徵兵制漸衰﹐於是也依賴招募。末年﹐州郡官通過募兵﹐培植自己的勢力﹐從而釀成群雄割據的局面。

  軍事訓練制度 秦朝的軍訓制度較為嚴格。秦律規定﹐射手發弩不中﹐御手不會駕車﹐騎士和馬匹課試最劣者均要受罰﹐有關督訓官吏及負責選募者也要受罰。西漢軍隊除演練射御﹑騎馳﹑戰陣之外﹐每年秋季都進行教閱﹐又稱“都試”﹐并按成積優劣進行獎懲。邊郡則常有太守“將萬騎﹐行障塞﹐烽火追虜”(《漢舊儀》)﹐這種訓練帶有實戰演習的性質。

  軍需供給 軍隊的武器﹑鎧甲﹑糧食﹑馬匹﹐均由國家統一提供。國家設有專門的武庫。漢朝設考工令負責兵器的制作﹐設武庫令負責兵器的貯備﹑管理。有的郡國也設有工官﹑鐵官﹐負責制作器械﹐并將它們輸入京師。長安城中的武庫是國家最大的貯藏兵器的中心。秦﹑漢時﹐鎧甲已經制式化﹐均用金屬制成﹐式樣因兵種及職位不同而有所區別。秦朝在京城設有太倉﹐在滎陽建有敖倉﹐貯備了大批糧食﹐戰時有專官負責補給。漢朝還*屯田解決軍糧的補給。秦﹑漢時大量使用騎兵﹐馬政成為國之大政。秦朝制訂了《廄苑律》等﹐對馬匹的放牧﹑調教﹑管理均有規定。漢朝在獎勵民間養馬的同時﹐在北邊﹑西邊均置苑養馬。景帝時有苑36所﹐官奴婢3萬人﹐養馬30萬匹﹔武帝時官馬達到40余萬匹﹐為騎兵的發展和對匈奴作戰創造了條件。

  秦﹑漢時期﹐軍隊統一﹐軍權高度集中﹐軍隊的指揮和管理體制嚴密﹐兵役制度也較為完善﹐漢朝大量屯田﹐為鞏固邊防和保障軍隊供給提供了條件﹐這些對於中國封建社會軍事制度的發展具有深遠的影響。


三國兵制

中國三國時期(220~280)﹐魏(曹魏)﹑蜀(蜀漢)﹑吳(孫吳)封建割據﹐鼎足而立。其軍事制度基本沿襲漢制﹐但又有所變化﹐主要是建立中﹑外軍體制和實行世兵制。

  曹魏軍隊分為中軍﹑外軍和州郡兵。中軍是曹氏父子以及後來的司馬氏直接統轄的部隊﹐前期較少﹐駐於京城之中﹐後期龐大﹐漸擴駐至城外。主要負責宮廷和京城宿衛﹐亦兼出征。編有中領﹑中護﹑中堅﹑中壘﹑武衛各營。外軍是派駐邊州重鎮的軍隊﹐主要任務是征戍。駐守在與蜀﹑吳交界地區的外軍﹐且耕且守﹐實行屯田。屯田兵以營為單位﹐每營編60人。州郡兵屬地方武裝﹐力量較弱﹐以守備本州﹑郡為任﹐必要時也應召出征。

  曹魏的軍事大權集中於中央﹐下設各將軍﹑校尉﹐分領中軍諸營。在將軍中以領軍(魏末稱中領軍)將軍﹑護軍將軍最為重要﹐對內輔佐統帥﹐參與軍事機要﹐對外監護諸軍。魏末﹐中領軍將軍總統諸營﹐職權極重。外軍由中央派都督分領﹐都督多由冠以一定名號的將軍及中郎將充任。屯田兵則分設度支都尉﹑度支校尉﹑度支中郎將管領。曹魏軍隊的補給由國家統辦。軍糧﹑軍費依*租調和屯田收入﹐其中屯田收入在軍糧供給中占很大比重。還設有司金中郎將負責監造兵器。

  曹魏軍隊可區分為步軍﹑騎軍和水軍。在前期﹐兵員靠募集﹑徵發及強制降俘和少數民族為兵等。到後期﹐逐漸形成世兵制﹐并成為主要集兵方式。世兵制使服兵役成為一部分人的特定義務﹐這部分人稱為士﹐其家稱為士家或兵戶。士家必須集中居住﹐另立戶籍﹐與民戶分別管理﹐子孫世代為兵﹐士死其寡妻遺女還要配嫁士家。

  吳﹑蜀的軍事制度大體與魏制相同﹐但也有差異。如吳﹑蜀中央均置中﹑前﹑左﹑右﹑後五軍。吳軍以舟師為主﹐步兵次之﹔蜀軍以步兵為主﹐騎兵次之。吳實行世襲領兵制﹐即將領世襲﹐士兵是將領的私屬﹐他們除打仗外﹐還要為其將領種地﹑服雜役。吳﹑蜀還編有少數民族部隊﹐蜀有賨兵﹑叟兵﹑青羌兵等﹐吳有山越兵﹑蠻兵﹑夷兵等。在武器裝備方面﹐比秦漢時有所發展。相傳蜀相諸葛亮曾改制成一次可發十矢的連弩﹐又造“木牛”﹑“流馬”運送物資﹐提高了軍隊的補給效率。吳國所造名為“長安”的戰船﹐可載士兵千余人


兩晉與五胡兵制

中國西晉統一全國後﹐沿襲曹魏的軍事制度﹐初期中軍強﹐外軍弱﹐中後期宗王出鎮四方﹐又於王國設置軍隊﹐并盛行世兵制。東晉時﹐外軍轉強而中軍較弱﹐集兵方式改以募兵制為主。

  西晉(265~316)軍隊分為中軍﹑外軍和州郡兵。中軍直屬中央﹐編為軍﹑營﹐平時駐守京城內外﹐有事出征。駐在城內的中軍為宿衛兵﹐由左﹑右二衛負責宮殿宿衛﹐其他軍﹑營擔任宮門和京城宿衛。駐在京城外的中軍稱牙門軍﹐無宿衛任務。中軍力量強大﹐晉初多達36個軍﹐總兵力不下10萬人。

  外軍駐守重要州鎮﹐由都督分領。晉武帝為加強王室對軍隊的控制﹐用宗室諸王充任都督﹐出鎮四方﹐并允許諸王置兵﹐大國三軍5000人﹐次國二軍3000人﹐小國一軍1500人﹐成為外軍一個特殊組成部分。州郡兵是地方武裝。晉武帝平吳以後﹐曾下令諸州取消州郡兵﹐僅置武吏﹐大郡100人﹐小郡50人﹐用以維持治安。但是﹐實際上取消的州郡兵甚少。

  軍隊的最高長官為都督中外諸軍事。下有中軍將軍(後改為北軍中候)﹐總領宿衛兵﹔左﹑右衛將軍﹐統宮殿宿衛兵﹔領護等將軍﹑校尉﹐分統宮門和京城宿衛兵﹔四護軍分統城外中軍。又有都督各州諸軍事和征﹑鎮﹑安﹑平等將軍﹐分統外軍。

  西晉是世兵制的全盛時期。凡為兵者皆入兵籍﹐單獨立戶﹐不與民同﹐父死子繼﹐世代為兵。士兵及其家屬的社會地位低於郡﹑縣編戶民。為擴大兵源﹐西晉還發奴僮和謫發罪犯為兵﹐作為世兵制的補充。士族官僚則享有免役的特權。

  軍隊的主要兵種是步兵﹐其次有騎兵和水軍。武器由政府統一供給。國家建武庫貯備兵器。中央設衛尉總管武庫和冶鑄事宜。軍隊的糧食和布帛也由政府統一供給和管理。

  東晉(317~420)沿襲西晉的軍事制度﹐但有許多重要變化。由於皇權衰微﹐導致中軍寡弱﹐宿衛軍﹑營往往有名無實。而統率外軍的都督﹑刺史卻擁兵自重﹐跋扈一方。尤其是長江上游的州﹑鎮﹐兵勢之強往往超過中央。同時﹐東晉的兵員多用募兵制解決。如參加淝水之戰的北府兵﹐多是由廣陵(今揚州)一帶招募的。此外﹐也徵發民丁為兵。

  與東晉并存的還有北方地區的一些政權﹐史稱十六國﹐其軍事制度﹐從中軍﹑外軍的組織體制到都督﹑將領的領導指揮系統﹐大體沿襲曹魏﹑西晉制度。但在兵役制度上﹐卻具有北方少數民族的特點。各國統治者大都把本族的部族兵作為基本兵力﹐加強少數民族在軍隊中的比重。這些軍隊中的漢族士兵﹐來自投降的塢堡武裝和招募的破產農民﹐一般都是終身為兵。這些政權遇有戰爭﹐也徵發郡﹑縣民眾補充軍隊。


南北朝兵制

中國南北朝時期(420~589)﹐國家分裂﹐政權常依軍權的大小和兵勢的強弱而頻繁更替。南朝軍隊體制基本沿襲晉制(見晉朝兵制)﹐世兵制衰落﹐主要實行募兵制。北朝﹐拓跋氏初期乃實行兵民合一的部族兵制﹐入中原後逐步封建化﹐後期創立了府兵制。

  南朝 宋﹑齊﹑梁﹑陳的軍隊﹐多有中軍(亦稱臺軍)和外軍的區分。中軍直屬中央﹐平時駐守京城﹐有事出征。宿衛京城的編為領﹑護﹑左衛﹑右衛﹑驍騎﹑游擊等六軍。宋武帝劉裕曾恢復屯騎﹑步兵﹑越騎﹑長水﹑射聲等五校﹔加強殿中和東宮宿衛兵力﹐以圖扭轉東晉以來內弱外強的局面。但是﹐不久由於宗室自相殘殺而未果﹐以後各個政權都未能改變這種局面。外軍分屬各地都督。都督多兼刺史﹐常擁兵自重﹐與中央相抗衡。

  軍隊以步兵和水軍為主﹐騎兵較少。初期﹐兵員來自世兵。後來﹐由於戰爭的消耗﹐士兵的逃亡和被私家分割﹐部分兵戶變為民戶﹐兵源趨於枯竭﹐於是募兵制逐漸成為主要的集兵方式。私家也通過募兵組織部曲。招募的對象是大量的失地流亡農民﹐將領待兵亦較寬惠﹐因而士兵的地位和戰斗力都高於世兵。

  北朝 北魏軍隊﹐初期以鮮卑族為主體﹐也吸收被征服民族的成員當兵﹐分由各部落酋長率領﹐幾乎是單一的騎兵。在其統治范圍擴展到漢族集中居住的地區以後﹐漢民當兵人數增加﹐攻城戰增多﹐軍隊由單一的騎兵變為步﹑騎兵結合。後期﹐步兵比重超過騎兵﹐成為主要兵種。

  北魏統治擴大到中原以後﹐軍隊分為中兵﹑鎮戍兵和州郡兵。中兵亦稱臺軍﹐主要擔任宮廷及京城的宿衛﹐也是對外作戰的主力。有羽林﹑虎賁﹑宗子﹑庶子﹑望士等名號。以領軍將軍為最高長官﹐下有幢將﹑羽林中郎將等。鎮戍兵是為保衛邊防而設置的﹐初時僅設置在北部邊境﹐後來擴展到南部邊境。鎮相當於州﹐設鎮都大將﹑都副將﹑大將﹑將等軍官﹔戍相當於郡﹐設戍主領兵﹐一般由郡守兼任。各鎮﹑戍大小不一﹐兵額不等﹐多達數萬﹐少則千人。在鎮﹑戍之間﹐有的還設防一級組織。州郡兵﹐置都尉統領﹐是諸州所轄的﹑維持地方治安的部隊﹐有時也奉皇帝調遣出征或充作鎮戍兵。

  北魏後期出現兵戶﹐它包括﹕充當中兵羽林﹑虎賁的鮮卑族人﹔鎮戍邊防的鮮卑族人﹔中原強宗子弟和遷配為兵的罪人及其家屬﹔叛逃被追回後遷至內地的北方少數民族人﹔一部分被征服的南齊地民戶。兵戶丁男終身為兵﹐世代相襲﹐社會地位低於民戶﹐生活艱難﹐“役同廝養”。同時﹐漢族民戶也要定期輪番服役﹐最初主要充當諸戍的戍卒和諸防的防人﹐後來也常并入中兵。

  北魏軍隊中﹐部族兵的給養由各部自行掠取。中期以後﹐中兵﹑鎮戍兵*朝廷向州郡徵收軍糧﹐統一供給﹐同時實行屯田積谷。

  東魏和北齊的軍隊主要是原 6鎮和洛陽的鮮卑兵。北齊初加以精選﹐稱“百保鮮卑”﹐又選漢族勇士﹐以備邊要。河清三年(564)均田令規定﹕男子18歲受田﹐20歲充兵。

  西魏﹑北周在繼承鮮卑族傳統和接受漢族影響的基礎上﹐創立府兵制。宇文泰在西魏當政時﹐於大統十六年(550)﹐確立府兵的組織系統﹐選拔體力強壯者充當府兵﹐是府兵制之始。府兵制初創時﹐中央設8個柱國大將軍。其中宗室廣陵王元欣僅有虛名﹔宇文泰為都督中外諸軍事﹐是最高統帥﹔其他6個柱國實際分領府兵。每個柱國督2大將軍。每個大將軍督2開府將軍﹐共24開府﹐為24軍。領官有儀同﹑大都督﹑帥都督﹑都督等。編制有團﹑旅﹑隊。總兵力約5萬人。宇文護時﹐增柱國﹑大將軍之數而削其權﹐以24開府將軍領兵。

  北周武帝時﹐又削開府之權﹐改諸軍軍士為侍官﹐使府兵成為中央宿衛軍﹐歸皇帝直接掌握。作戰時則臨時命將配兵﹐以便皇帝控制和指揮。

  早期府兵自相督率﹐不編戶貫。統兵官中的漢族將領及其他少數民族將領﹐用鮮卑賜姓﹐軍人亦從主帥之姓﹐帶有部族兵的色彩。府兵除自帶弓刀以外﹐其他武器裝備均由官府供給。平時輪番服役﹐半月宿衛﹐半月訓練﹔戰時則出征打仗。府兵本人免除賦役﹐社會地位較世兵為高。

  西魏府兵以鮮卑人為骨干﹐又廣招關隴地區漢族豪右作為補充。北周武帝時﹐為擴大兵源﹐對九等戶中第六等以上的民戶實行徵兵制﹐規定三徵一丁。以後﹐由於戰爭頻繁﹐徵兵對象又擴大到包括貧下戶在內的一般享受均田的農民。

  府兵是西魏﹑北周軍隊的主力﹐但不是唯一的軍隊。當時﹐中軍除府兵擔任京城宿衛外﹐還有專任宮廷侍衛的禁軍﹐由千牛備身﹑左右武衛﹑領軍將軍等統領。地方的鎮戍兵﹑州郡兵仍然存在﹐它們都不屬於府兵系統。此外﹐南北朝時期﹐世家豪族勢力強大﹐大都擁有人數眾多的家兵﹑部曲。


隋唐兵制

隋朝和唐朝是中國統一的封建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國家重新建立﹑各民族進一步融合﹑經濟發展﹑國力強盛的時期﹐也是府兵制進一步完備并走向敗壞﹐軍事制度發生重大變化的時期。

  隋朝 沿襲和發展了西魏﹑北周府兵制。在皇帝直接統轄下﹐設立12衛府。每衛府統1軍﹐置大將軍1人﹐將軍 2人﹔下轄驃騎府﹑車騎府﹐分置驃騎將軍﹑車騎將軍﹔再下設大都督﹑帥都督﹑都督。煬帝時﹐改驃騎府為鷹揚府﹐置鷹揚郎將﹐并取消將軍﹑都督等名號。軍府按“中外相維﹑重首輕足”的方略﹐分置在京城及沖要地區。12衛除臨時受命征伐外﹐平時主要擔任京城宿衛和其他軍事要地或重要設施的駐守。府兵與禁兵及其他軍隊相互為用﹐相互鉗制﹐以便皇帝控制軍隊和維護全國統一。

  為了加強中央集權﹐文帝對府兵作了重要改革。在代周前後曾下令將府兵將領賜胡姓的恢復本姓﹐軍人也不再隨從將領的姓氏﹔重新整理鄉兵﹐將私家部曲收編為國家軍隊。開皇十年 (590)﹐又頒布詔書﹐規定“凡是軍人﹐可悉屬州縣﹐墾田籍帳﹐一同編戶。軍府統領﹐宜依舊式。”(《北史□隋本紀》)軍戶編入民戶﹐改屬州縣管轄﹐不再存在。但軍人仍有軍籍--“軍名”﹐無論在軍﹑在役或在家﹐凡軍役范圍內的事宜﹐均屬軍府管理。軍人依均田令受田﹐免納租庸調﹐平日生產﹐每年有一定時間輪番宿衛﹐戰時出征﹐資裝自備。在鄉為農﹐在軍為兵﹐實行兵農合一﹑寓兵於農的制度﹐這是隋朝及唐初府兵制的特點。

  隋朝常備兵約60~70萬人﹐戰時徵募達 130萬上下。煬帝時﹐大肆擴軍﹐“增置軍府﹐掃地為兵”(《隋書□食貨》)﹐還“募民為驍果”﹐而“驍果之家﹐蠲免賦役”(《北史□隋本紀》)。因此﹐“租賦之入益減”(《隋書□食貨》)﹐府兵制也遭到削弱。

  唐朝 初期恢復府兵制﹐較隋朝更為完備。府兵為基本的常備軍﹐平時隸屬於皇帝的12衛和皇太子的東宮6率。每衛設大將軍1人﹑將軍2人﹐每率設率1人﹑副率2 人。平時負責管理府兵輪番宿衛諸事﹐戰時經皇帝任命﹐率領從各府調集的府兵出征。即“若四方有事﹐則命將以出﹐事解輒罷﹐兵散於府﹐將歸於朝。”(《新唐書□兵志》)重要軍機大事由政事堂舉行的宰相會議輔佐皇帝商決。尚書省的兵部﹐主要負責武官的考核﹑任免﹐軍隊的編制﹑簡點和輪番﹐以及圖籍﹑廄牧﹑甲仗的管理等。

  太宗時整頓府兵制度﹐12衛各領40~60府。鷹揚府恢復驃騎府﹑車騎府的舊名﹐不久又改為折沖府﹐“因地立稱”﹐分別冠以所在地名。府分上﹑中﹑下﹕上府為1200人﹐中府為1000人﹐下府為 800人。全國最多時共設634府﹐府兵約60萬人﹐主要分布於政治中心地區的關內﹑河東﹑河南及鄰近諸道﹐旨在“居重馭輕”(《陸宣公奏議》卷八)﹐“舉關中之眾以臨四方”(《玉海□兵制》)。

  折沖府為府兵的基本組織單位。每府置折沖都尉 1人﹐左右果毅都尉各1人﹐長史﹑兵曹﹑別將各1人﹐下轄4~6團。每團200人﹐設校尉﹐轄2旅。每旅設旅帥﹐轄2隊。每隊設隊正﹐分為5火。每火10人﹐有火長。每隊﹑每火的裝備﹐如馬﹑馬具和鍤﹑斧﹑鉗﹑鋸等﹐均有定數。府兵自用的武器﹑裝具和征途所需糧食皆自備。馬匹不足﹐由官府供給。平時訓練在冬季進行﹐由折沖都尉率領本府兵馬習戰。

  府兵的調遣﹑指揮權屬於朝廷。凡發兵10人以上﹐除緊急情況外﹐都要有尚書省﹑門下省頒發的皇帝“敕書”和銅魚符﹐州刺史與折沖都尉勘契乃發。府兵每年需輪流到京師宿衛﹐稱上番。由兵部依各府離京師遠近﹐確定上番的次數﹐每次1月﹐平均每年在役可達3月左右。部分府兵被派遣到沖要地區戍守﹐一般為1年一次。

  府兵的來源﹐主要是從自耕農和地主中挑選﹐後來則漸以貧苦農民充役。按照規定﹐“三年一簡”﹐即3年徵一次兵。凡20歲以上的健壯丁男﹐都是簡點對象。簡點標準﹐以資財﹑材力﹑丁口三者為據﹐“財均者取強﹐力均者取富﹐財力又均先取多丁”(《唐律疏議□擅興》)。一般21歲入役﹐61歲出軍﹐實為終身服役。後來﹐征戰益多﹐勛賞不兌現﹐社會地位下降﹐地主也漸漸厭惡當兵﹐特別是“番役更代多不以時”﹐土地兼并嚴重﹐均田制逐步廢壞﹐軍資無所依*﹐府兵乃紛紛“亡匿”﹑“耗散”。玄宗時﹐下令將服役期減少至15年﹐自25歲起服役﹐40歲乃止﹔又將“三年一簡”改為“六年一簡”(《新唐書□兵志》)﹐但都未實現﹐以致折沖府無兵上番。天寶八年(749)﹐被迫停止上番﹐折沖府從此名存實亡。

  由於府兵制日趨敗壞﹐唐初即存在的募兵制便逐漸興盛。從開元十年(722)起﹐大規模召募壯士充宿衛。開元十二年﹐更名為 騎。次年﹐ 騎達12萬人﹐分隸於12衛﹐每衛1萬人﹐又分為6番﹐輪流上番服役。平時近營為堋﹐教閱弓弩﹐免除賦役﹐資糧由官府供給。騎多是被強迫入募和已逃亡再來應募的折沖府衛士﹐實際上是攤派兵役﹐其重要變化是由盡義務變為受雇傭。騎自始就很衰弱﹐其召募亦無定制﹐前後只維持20余年。

  唐初﹐駐防京城和宮廷的部隊統稱禁兵或“天子禁軍”。從12衛府輪番調來宿衛京城的府兵﹐稱南衙禁兵。單獨組建﹑駐防宮城北門的禁兵﹐稱北衙禁兵。他們最初是從跟隨李淵起事的軍人中簡選3萬人組成﹐稱為“元從禁軍”(《新唐書□兵志》)﹐系父子相代﹐專事宮城宿衛。以後﹐太宗又從中選善騎者百人﹐供戍衛﹑田獵之用﹐號“百騎”。另置北衙 7營﹐選驍壯者﹐於玄武門左右屯營﹐號“飛騎”。高宗時﹐置左﹑右羽林軍。武則天時﹐改“百騎”為“千騎”﹔中宗時﹐改“千騎”為“萬騎”﹐分左﹑右營﹔玄宗時﹐增左﹑右龍武軍﹔肅宗後﹐也多有更易。禁兵一般是召募來的﹐歷來驕惰怯弱﹐後受宦官控制﹐更加腐敗。但是﹐唐朝後期主要靠禁兵維持殘局。

  唐初﹐駐防邊境的軍事機構稱鎮﹑戍。鎮與戍均有上﹑中﹑下之分。上鎮 500人﹑中鎮300人﹑下鎮300人以下﹐每鎮設鎮將﹑鎮副各 1人。上戍50人﹑中戍30人﹑下戍30人以下﹐每戍設戍主﹑戍副各 1人。此外﹐在少數地方﹐大者設軍﹐小者設守捉﹐各設使和副使統領﹐有的由州刺史兼任使職。地方兵中多為各地輪番到邊境戍守的戍卒﹐稱“防人”﹐3年一代﹐自備資糧﹔另有少數召募來的兵﹐稱“防丁”或“丁防”。玄宗時﹐在戍卒中召募能更住 3年者﹐官給賜物﹔後又召募長期從軍的健兒﹐稱“長征健兒”﹐資糧等均由官給﹐稱為“官健”﹐是由國家供養的職業軍人。後期﹐地方藩鎮的軍人主要是這類“官健”。從武則天時期起﹐北邊部分州還建立一些民眾武裝﹐稱團結兵﹐其他地區也有土鎮﹑土團﹑團練等。團結兵一般是“選丁戶殷贍﹐身材強壯者充之”(《唐六典□尚書兵部》)。官府給予身糧﹑醬菜﹐免其徵賦。主要任務是配合軍隊防衛邊疆。他們由州刺史或節度使統轄。

  唐朝還制定了比較完備的軍事法律﹐如《衛禁律》﹑《擅興律》﹑《捕亡律》﹑《宮衛令》﹑《軍防令》﹑《兵部式》﹑《兵部格》﹐對軍人的職守﹑賞罰等有較詳細的規定﹐凡違犯了“令”﹑“式”中的有關規定﹐就要依“律”﹑“格”給予懲處。

  唐末﹐各節度使控制地方政權﹐憑藉其擁有的土地﹑人丁﹑財賦﹐豢養大批軍隊﹐與朝廷抗衡﹐改變了“內重外輕”的態勢。安史之亂以後﹐割據日甚﹐以致“方鎮相望於內地﹐大者連州十余﹐小者猶兼三四”﹐“自國門以外﹐皆分裂於方鎮矣”(《新唐書□兵志》)。


五代兵制

中國唐朝滅亡後的50多年間﹐繼唐末藩鎮之亂﹐封建割據轉趨嚴重﹐朝代更迭頻繁﹐中原地區先後建立了後梁﹑後唐﹑後晉﹑後漢和後周五代﹐同時南方和其他地區還有分別割據一方的很多政權﹐主要有吳﹑南唐﹑吳越﹑楚﹑閩﹑南漢﹑前蜀﹑後蜀﹑荊南﹑北漢十國﹐史稱五代十國。在這一時期﹐“兵驕則逐帥﹐帥強則叛上”(《新唐書□兵志》)﹐軍事制度混亂。

  五代各朝帝王都是軍將﹐*親軍奪取政權﹐因而極其注重加強軍事領導機構﹐掌握軍隊。後唐設“判六軍諸衛事”﹐後晉設“侍衛馬步軍都指揮使”﹐後周又增設“殿前都點檢”。五代後期﹐樞密使也開始主管軍政。軍隊出征﹐另設招討使﹑都統﹑都部署﹑行營都指揮使等統兵官。

  五代時期﹐軍隊的主力大體為禁衛六軍。六軍又分左﹑右﹐實為十二軍。它們往往冠以龍虎﹑羽林﹑神武等名號。根據皇帝的旨意﹐名號可以隨時改易。又由於兵力的擴充﹐名號不斷增加﹐如後周懷恩軍﹑懷德軍等。禁衛軍的編制原來不甚一致﹐後來逐漸形成廂﹑軍﹑指揮﹑都的序列。其中﹐指揮為基本單位﹐約 500人。五代初期﹐普遍設立親軍﹐亦稱牙軍﹐以此作為私人武裝的核心。以後﹐牙軍進一步發展﹐有的設置義兒軍﹐與主帥具有更為密切的隸屬關系。除禁衛軍外﹐各州﹑縣還有由節度使率領的地方軍。軍隊主要是步兵﹐其次是馬軍(騎兵)﹐江南地區也重視建置水軍。

  五代主要實行募兵制。凡招募士兵﹐“先度人才﹐次閱走躍﹐試瞻視﹐然後黵面﹐賜以緡錢﹑衣履而隸諸籍”(《宋史□兵志》)。為了標明隸屬關系﹐防止逃亡﹐對應募士兵﹐“皆文其面﹐以記軍號”(《資治通監》卷二六六)﹐有的在其控制境內強迫差點。如幽州劉仁恭規定﹐凡男子年15歲以上﹐70歲以下﹐全黥“定霸都”(《舊五代史□劉守光傳》)。士兵一旦刺面﹐終身受辱。此時期軍法極嚴酷。後梁太祖曾規定:“凡將校有戰沒者﹐所部兵悉斬之﹐謂之拔隊斬。”(《文獻通考》卷一五二)為了籠絡軍心﹐有的帝王對驕兵悍將又十分姑息縱容。

  五代有時還徵集在鄉丁壯為兵﹐是為鄉兵。後晉開運元年(944)令諸道﹑州﹑府﹑縣點集鄉兵﹐規定7家稅戶共出 1兵﹐兵杖器械共力營之﹐并以“武定軍”為號﹐後改“天威軍”﹐但因鄉民不嫻軍旅﹐教閱無效﹐不久“放散”。南方吳國武義元年 (919)徵其鄉兵﹐教習戰守﹐稱為“團結民兵”(《十國春秋□吳二》)﹐但為時很短﹐其中也有強令出錢或繳納實物代役的情況﹐這事實上是由一種兵役演變成為一種軍賦。

  五代時﹐除經常的龐大軍費開支外﹐軍將為驅使部下賣命﹐對士兵的賞賜很多。後漢高祖劉知遠悉出後宮所有以勞軍。養軍耗費極大﹐相沿成習﹐成為各代的沉重負擔。監於“百戶農戶﹐未能贍一甲士”﹐“府庫蓄積﹐四方貢獻﹐贍軍之外﹐鮮有贏余”(《五代會要》卷十二)﹐而軍隊驕悍﹐紀律松弛﹐打起仗來往往潰敗等情況﹐後周世宗柴榮決計整頓軍隊。於顯德元年(954)在高平之戰險遭失敗後﹐先斬不戰先潰的右軍主將以下70余軍吏﹐使“驕將惰卒始有所懼”(《資冶通監□後周紀二》)﹔又選諸軍精銳者升為上軍﹐羸弱者予以遣散﹔還挑選各節度使屬下的“驍勇之士”﹐“以為殿前諸班”﹐用以削弱地方兵權。“由是士卒精強﹐近代無比﹐征伐四方﹐所向皆捷”(《資治通監》卷二九二)。這也為宋朝的建立奠定了基礎。


遼朝兵制

遼朝和金朝是中國北方契丹族和女真族上層相繼建立的兩個王朝。由於他們都保留著原始部族的痕跡﹐并處於由奴隸制向封建制迅速轉化的歷史階段﹐軍事制度初期多與本民族社會制度合為一體﹐進入長城以南地區後﹐既保有本民族特色﹐又逐步接受漢族影響﹐具有民族融合的特點。

  遼朝 皇帝親掌最高兵權。下設北﹑南樞密院。北樞密院為最高軍事行政機構﹐一般由契丹人主管﹔南樞密院亦稱漢人樞密院﹐掌漢人兵馬之政﹐因而出現一個朝廷兩種軍事體制并存的局面。

  遼軍大體分為宮帳軍﹑部族軍﹑京州軍和屬國軍。宮帳軍﹐徵集直屬皇帝的著帳戶壯丁組成﹐是契丹族親軍﹐供宿衛和征戰。部族軍﹐主要由契丹以外的部族壯丁組成﹐供守衛四邊。以上兩種部隊是遼軍的主力。京州軍﹐亦稱五州鄉軍﹐徵集五京道各州縣的漢族﹑渤海族等的壯丁組成。屬國軍﹐由臣屬國壯丁組成。後兩種部隊為輔助兵力。遼初﹐貴族男子人人服兵役﹐年齡在15~50歲之間的列籍正軍﹐兵器﹑戰馬自備。“正軍一名﹐馬三匹﹐打草谷﹑守營鋪家丁各一人”﹐“人馬不給糧草﹐日遣打草谷騎四出抄掠以供之”(《遼史□兵衛》)。後來﹐“沿邊各置屯田戍兵﹐易田積谷以給軍餉。”(《遼史□食貨》)遼軍以騎兵為主﹐主要武器是弓箭和刀槍。後期從宋朝傳入拋石機式的火炮﹐編有炮手軍。


金朝兵制

金朝軍事大權亦由帝直接掌握。其下設都統﹐後改為元帥府﹑樞密院等﹐協助皇帝統轄全軍。戰時﹐指定親王領兵出征﹐稱都元帥﹑左右副元帥等﹐權任極重﹐但是臨時設置﹐并非固定職務。邊防軍事機構有招討司﹑統軍司等。金軍的編制﹐初時與社會組織相結合﹐主要編為“猛安”﹑“謀克”﹐一般以百戶左右為一“謀克”﹐千戶左右為一“猛安”。“猛安”上統於萬戶府﹐“謀克”之下還有五十﹑十﹑伍等組織。兵員的徵調﹐1名正軍﹐配1名副軍﹐戰時副軍可以遞補正軍。兵為世襲﹐可以子弟替代﹐但不能以奴充任。

  金軍大體可分為本族軍﹑其他族軍﹑州郡兵和屬國軍。前二者為主力﹐後二者為輔翼。最初﹐奴隸主﹑封建主都應從軍。進入長城之南地域後﹐主要實行徵兵制﹐簽發漢族和其他少數民族為兵﹐謂之“簽軍”。後期也行“募兵制”。金統治中原後﹐還仿漢制﹐實行發軍俸﹑補助等措施。對年老退役的軍官﹐曾設“給賞”之例。對投降的宋軍﹐常保留原建制﹐仍用漢人降將統領。金軍亦以騎兵為主﹐步兵次之。騎兵一兵多馬﹐慣於披掛重甲。各部族兵增多後﹐步兵數量大增。水軍規模也較大﹐但戰斗力較弱。另編有炮軍萬戶。除冷兵器外﹐還使用火炮﹑鐵火炮﹑飛火槍等火器作戰。


北宋兵制

北宋時期 皇帝直接掌握軍隊的建置﹑調動和指揮大權。其下兵權三分:“樞密掌兵籍﹑虎符﹐三衙管諸軍﹐率臣主兵柄﹐各有分守”(《宋史□職官》)。樞密院為最高軍事行政機關﹐直接秉承皇帝旨意﹐調發全國軍隊﹐“掌軍國機務﹑兵防﹑邊備﹑戎馬之政令”﹐以及“侍衛諸班值﹐內外禁兵招募﹑閱試﹑遷補﹑屯戍﹑賞罰之事”(《宋史□職官》)﹐設有樞密使﹑副使等。三衙即殿前司﹑侍衛馬軍司和侍衛步軍司﹐分統全國禁兵和廂兵﹐各設都指揮使﹑副都指揮使﹑都虞候等﹐地位低於樞密院長官。樞密院與三衙分握發兵權和管兵權﹐互相牽制。率(帥)臣在平時統領同駐一地的各司軍隊﹐即同駐一地的軍隊平時要受三衙和率(帥)臣雙重統轄。戰時﹐軍隊受樞密院調發﹐由皇帝臨時派遣統帥(率臣)﹐給以都部署﹑招討使等頭銜﹐率兵出征﹐事已則罷。這樣就使兵將分離﹐將不專兵。此外﹐還設有兵部﹐只掌管儀仗﹑武舉和選募軍兵等事。

  北宋主要有禁兵﹑廂兵和鄉兵﹐在邊境地區還有蕃兵等。

  禁兵是軍隊的主力﹐兵額多時在百萬以上﹐主要任務是“守京師﹐備征戍”(《宋史□兵志》)。禁兵實行“居中馭外”的“更戍制”﹐除駐京師外﹐還分別到邊地或沖要地方戍守﹐一二年輪換一次﹐既使士兵往來道路﹐以習勞苦﹐又使兵不識將﹐將無專兵﹐以防止武裝割據或擁兵叛上。一般以50人為隊﹐2隊為都﹐5都為營﹐5營為軍﹐10軍為廂。營又通稱為“指揮”﹐是作戰的基本單位。步兵1指揮為500人﹐騎兵少於此數。各級主官名目繁多﹐大體是﹕廂﹑軍分別設都指揮使﹐軍還設都虞候﹐營設指揮使﹐其下尚有都頭等。禁兵的給養按規定較優厚﹐月俸分等發給﹐年節有賞﹐大典有賜﹐行軍另有行裝錢等。但有的妻室隨營﹐又加軍吏克扣嚴重﹐禁兵生活都很困苦﹐特別是社會地位低下﹐深受將校欺凌和虐待﹐以致常常發生兵變。

  廂兵名義上也是一種常備兵﹐實際上是一支專任勞役的隊伍。它分屬各州和某些中央機構﹐“內總於侍衛司”(《宋史□兵志》)。其組織編制大體如禁兵﹐給養比禁兵低﹐主要擔負筑城﹑修路﹑運輸等雜役﹐多不訓練和校閱。

  鄉兵亦稱民兵﹐有的稱強壯﹑弓箭手﹑土兵﹑果毅等﹐是不脫離生產﹑農隙集結訓練的民眾武裝﹐以按戶選﹑抽的壯丁或募集的土人組成。其組織編制﹐各地極不統一﹐有的設指揮﹑都等﹐有的設甲﹑隊等。鄉兵服習水土﹐有的戰斗力較強。朝廷遇有邊事緊急﹐也徵發鄉兵出戰﹐并發口糧和醬菜錢。鄉兵有的還可轉為禁兵。

  蕃兵是由北﹑西北邊境少數民族組成的武裝。在西南邊境還有砦兵﹑峒丁等。任務主要是邊境戍守。組織編制因部落而異﹐常見的有部族﹑姓﹑小姓等。朝廷對其首領區分不同等級給予錢糧﹑衣服和土地﹐對士兵也偶有賞賜。蕃兵﹑砦兵等熟習邊情﹐勇悍善戰。

  北宋神宗時﹐王安石等人曾推行新法﹐在軍事制度方面主要有保甲法﹑保馬法和將兵法。保甲法規定10家(後改為 5家)為1保﹐5保為1大保﹐10大保為1都保﹐“籍鄉村之民﹐二丁取一”(《宋史□王安石傳》)﹐農隙教戰。保馬法﹐即與保甲法相配合的牧養軍馬之法。“凡五路義保愿養馬者”﹐由官府給予馬匹﹐或按市價發錢自買﹐每戶養1~2匹﹐免一定賦役﹐馬匹如有死病等情須補償。將兵法﹐即改變原來的“更戍制”﹐在全國重要軍事地區置將統兵﹐平時就地訓練﹐戰時接受調遣﹐“使兵知其將﹐將練其士”(《宋史□兵志》)。新法初行﹐頗見成效﹐但推行不久﹐隨著王安石變法的失敗而被廢止。


南宋兵制

南宋時期 軍事制度較之北宋有很大變化。高宗開元帥府節制諸軍。樞密院的軍事領導體制雖然基本保留﹐但朝廷控制軍隊的能力已削弱﹐樞密院的軍權也隨之縮小。禁兵已不居主要地位﹐廂兵所在多有﹐蕃兵已不存在﹐而鄉兵建置更為繁雜﹐制度紛歧。軍隊的主力為屯駐大兵和三衙諸軍。屯駐大兵即抗金各將領所率領﹑屯駐在前線的軍隊。其稱謂幾經變易。後來﹐朝廷為加強對各屯駐大兵的控制﹐將其改為御營軍或行營護軍。紹興十一年(1141)﹐又剝奪韓世忠﹑張俊﹑岳飛等大將的兵權﹐把他們的部隊改為御前諸軍﹐“遇出師取旨﹐兵皆隸樞密院”(《宋史□兵志》)。屯駐大兵多是親族鄉里和軍將的舊時部曲﹐戰斗力較強。其中﹐岳飛所率岳家軍最為著名﹐有“撼山易﹐撼岳家軍難”之說。此外﹐三衙分別領率 3支大軍﹐初﹑中期在沿江和川陜邊界還陸續組建10支御前諸軍。這13支軍隊有軍﹑將﹑隊等編制﹐統兵官有統制﹑統領﹑正將﹑副將﹑準備將等﹐兵士一般區分為效用和軍兵兩級﹐每級又分若干等。每支軍隊中有一定比例的“不入隊人”﹐充輜重﹑火頭(炊事)等非戰斗任務。寧宗時﹐這些制度又遭破壞﹐往往以文臣控制軍隊。


元朝兵制

1206年﹐成吉思汗統一蒙古草原各部﹐把衛隊擴充至萬人﹐編成名為“怯薛”的禁衛軍﹐平時輪番值宿﹐戰時充“大中軍”﹐隨大汗出征﹔并將各部落按千戶﹑百戶統編﹐成年男子均有出軍之義務﹐上馬備戰斗﹐下馬屯聚牧養﹐實行兵牧合一的制度﹐使軍事組織與社會組織融為一體。1260年﹐元世祖忽必烈即位﹐政治重心南移﹐軍事制度也深受中原前代王朝的影響﹐加強中央集權﹐組建侍衛親軍﹐但仍保留了蒙古部族軍隊的許多成分。

  皇帝統馭軍事大權。下設樞密院﹐專掌軍政﹐為最高統軍機構﹐其要職多由蒙古﹑色目貴族擔任﹐征討﹑戍守﹑簡閱﹑差遣﹑舉功等均由其秉承皇帝旨意統一管理。元初和元末征戰較多﹐往往分設行樞密院﹐就地節制軍事。行樞密院常冠以地域的名稱﹐多為臨時設置。中書省設兵部﹐管理屯田牧養等事﹐有時并管領驛站。各地軍政則由行省丞相負責﹐通常也由蒙古﹑色目人擔任。

  軍隊主要由四部分構成﹕蒙古軍﹐由蒙古人包括部分色目人組成的部隊﹔探馬赤軍﹐初指從蒙古諸部抽取精銳組成的前鋒﹑重役或遠戍部隊﹐後來也有色目人﹑漢人等加入﹔漢軍﹐即由原金朝地區的漢人和部分女真人﹑契丹人組成的部隊﹐還包括早期改編的南宋降軍﹔新附軍﹐即滅南宋前後改編的原宋軍。此外﹐侍衛親軍中還有不少按族屬組編的色目人部隊。軍隊按十進制編制﹐分為萬戶府(統兵3000~7000人)﹑千戶所(統兵300~700人)﹑百戶所﹑牌子(10戶)等4級﹐分由萬戶﹑千戶﹑百戶﹑牌子頭統領。非蒙古軍的萬戶府﹑千戶所又置“達魯花赤”﹐是為監軍官﹐專由蒙古或色目貴族擔任。萬戶府上設都萬戶府﹑大都督府等﹐侍衛親軍在千戶所上設指揮使司。

  蒙古軍(包括色目人部隊)主要是騎兵。漢軍﹑新附軍大多為步軍﹐也配有部分騎兵。水軍編有水軍萬戶府﹑水軍千戶所等。炮軍由炮手和制炮工匠組成﹐編有炮手萬戶府﹑炮手千戶所﹐設有炮手總管等。一部分侍衛親軍中﹐還專置弩軍千戶所﹐管領禁衛軍中的弓箭手。

  軍隊依承擔任務的不同﹐區分為宿衛和鎮戍兩大系統。宿衛又分為皇帝直轄的“怯薛”軍和由樞密院統領的侍衛親軍﹐平時主要護衛宮廷﹐守衛京畿﹐戰時也出京征伐﹔鎮戍諸軍﹐屯戍於全國沖要地區。北方是蒙古軍﹑探馬赤軍的重點戍防地區﹔淮河以南主要由漢軍﹑新附軍屯戍﹐并配置部分蒙古軍和探馬赤軍。邊境地區由分封或出鎮其地的蒙古宗王所部和土著部族軍配合鎮守。各級軍官一般實行世襲制﹐但朝廷能調動和另行任命。

  被劃為出軍當役的人戶稱軍戶﹐父子相繼﹐世代相襲﹐不準脫籍。蒙古軍﹑探馬赤軍和漢軍軍戶﹐占田地4 頃以內的可免交地稅﹐一般可免除科差雜役。對上述3種軍戶﹐分別設立專門的管領機構﹐稱為“奧魯”(見圖)﹐負責監督軍戶出丁當役﹐保證戰時有充足的兵源﹐并要向軍戶徵發其當役親屬所需的錢物。蒙古軍﹑探馬赤軍的家屬多隨軍遷徙﹐與屯駐地點相隔不遠﹐其“奧魯”隸屬於當役軍人所在的萬戶府﹑千戶所之下。漢軍出征﹐家在鄉里﹐其“奧魯”由所在州縣管民官兼領。新附軍多未設置“奧魯”﹐軍戶由所在地區管民官與本軍協同治理。

  元朝極其重視對馬匹的管理。中央設太仆寺專掌馬政﹐在水草豐盛地區設養馬千戶所監牧。民戶養馬30~100匹﹐須抽取1匹入官。此外還經常強徵民馬。


明朝兵制

中國明朝(1368~1644)改革元朝軍事制度﹐創立了獨具特色的衛所制﹕皇帝獨攬軍事大權﹐全國要地設立衛所﹐軍丁世代相繼﹐給養仰賴屯田。此制在維護明朝君主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統治中發揮了巨大的作用。

  軍隊的統轄與衛所制 朱元璋統一全國後﹐采納劉基建議﹐立軍衛法﹐在全國建立衛所﹐控扼要害。中央設大都督府。洪武十三年(1380)改為五軍(即中﹑左﹑右﹑前﹑後軍)都督府﹐為最高軍事機關﹐掌管全國衛所軍籍。征討﹑鎮戍﹑訓練等則聽命於兵部。遇有戰事﹐兵部奉皇帝旨意調軍﹐任命領兵官﹐發給印信﹐率領從衛所調發的軍隊出征。戰爭結束﹐領兵官繳印於朝﹐官軍各回衛所。這種統軍權與調軍權分離和將不專軍﹑軍不私將的制度﹐旨在保證皇帝對全國軍隊的控制。在地方﹐設都指揮使司(簡稱都司)﹐置指揮使﹐為地方統兵長官。都司之下﹐在沖要地區的府(含直轄州)﹑縣(州)置衛或設所。一般衛由衛指揮使率領﹐轄5個千戶所﹐共5600人﹔千戶所由千戶率領﹐轄10個百戶所﹐共1120人﹐百戶所由百戶帶領﹐轄2個總旗﹐共112人﹔總旗轄5個小旗﹐共50人﹔小旗10人。洪武二十六年(1393)﹐定全國都司﹑衛所﹐共設都司17個﹑行都司3個﹑留守司1個﹑內外衛329個﹑守御千戶所65個。兵額最多時達270余萬人。

  京軍與地方軍 明朝軍隊分為京軍(亦稱京營)和地方軍兩大部分。京軍為全國衛軍的精銳﹐平時宿衛京師﹐戰時為征戰的主力。洪武初年﹐京軍有48衛。成祖遷都北京﹐京師接近前線﹐京軍多達72衛﹐并正式成立了五軍﹑三千﹑神機三大營。平時﹐五軍營習營陣﹐三千營主巡哨﹐神機營掌火器﹐戰時扈駕隨征。以後﹐京軍制度累有更易。此外﹐尚有拱衛皇帝的侍衛親軍﹐如錦衣衛和金吾﹑羽林﹑虎賁﹑府軍等12衛軍﹐以及隸屬御馬監的武驤﹑騰驤﹑左衛和右衛等4衛營。

  地方軍包括衛軍﹑邊兵和民兵。衛軍配置於內地各軍事重鎮和東南海防要地。邊兵是防御北方蒙古騎兵的戍守部隊﹐配置於東起鴨綠江﹑西抵嘉峪關的9個軍鎮﹐史稱“九邊”。民兵是軍籍之外﹑由官府僉點﹑用以維持地方治安的武裝﹐內地稱民壯﹑義勇或弓兵﹑機兵﹑快手﹐西北邊地稱土兵﹐西南少數民族地區有苗兵﹑狼兵等土司兵。此外﹐還有不同行業和階層組建的礦兵﹑鹽兵﹑僧兵(少林兵﹑五臺兵)等﹐遇有戰爭﹐常被召出征﹐戰爭結束仍回原址。

  衛軍主要是步軍﹑騎軍﹐東南沿海也置有水師。官府曾命福建﹑江浙沿海諸衛造船抗倭﹐使水師獲得了很大的發展。衛軍的武器裝備﹐不僅刀牌﹑弓箭﹑槍弩等冷兵器制作精良﹐火器已占很大比例﹐銅銃﹑鐵銃﹑地雷﹑各類火炮開始裝備部隊。中央還設立兵仗和軍器兩局﹐負責鑄造火器。各省都司﹑衛所也遍設雜造局﹐專管所在衛所的兵器修造。

  明初﹐衛軍主要來自隨朱元璋起義的“從征軍”﹑元朝和割據勢力投降的“歸附軍”﹑因犯罪而被謫發的“恩軍”以及抑配民戶入伍的“垛集軍”。“垛集”原是軍伍缺額時抑配民戶補充軍伍的一種辦法﹐朝廷頒行《垛集令》後成為衛軍的主要徵集方式。按《垛集令》的規定﹐民3戶為1單位﹐其中1戶稱正戶﹐出軍丁﹐其余為貼戶﹐正軍死﹐貼戶丁補。永樂以後﹐正戶與貼戶的壯丁輪流更代為軍。軍民嚴格分籍。當軍之家皆入軍籍﹐稱軍戶﹐屬都督府﹐不受地方行政官吏管束﹐優免一丁差徭﹐身份和經濟地位都與民戶不同。軍戶固定承擔兵役﹐父死子繼﹐世代為兵﹐并隨軍屯戍﹐住在指定衛所。若軍戶全家死絕或逃亡﹐由官府派員到原籍勾補親族或貼戶頂替﹐稱為“勾軍”或“清軍”。

  屯田制與募兵制 衛軍實行屯田制度。按規定﹐邊地軍丁三分守城﹐七分屯種﹔內地軍丁二分守城﹐八分屯種。每個軍丁授田一份﹐由官府供給耕牛﹑農具和種子﹐并按份徵糧。洪武至永樂年間﹐全國軍屯約有八九十萬頃。除大量軍屯外﹐還實行商屯作為補助手段﹐即按“開中法”﹐由商人在邊地募人墾荒繳糧﹐以補充軍糧。

  明中期以後﹐由於大批屯田被豪右﹑將校侵占﹐商屯亦因“開中法”遭破壞而廢弛﹐軍卒生活無著而大批逃亡﹐衛所制逐漸崩潰。正統十四年(1449)“土木之變”﹐京軍覆沒。為保衛京師﹐朝廷派官四出募兵以應急﹐大規模推行募兵制﹐募兵逐漸成為軍隊主力。大凡戰斗力較強的軍隊都由招募而來﹐如抗倭名將戚繼光之“戚家軍”﹐俞大猷之“俞家軍”等。但是﹐實行募兵制﹐養兵耗費大﹐募兵愈眾﹐國庫日絀﹐於是頻繁地向民眾勒索﹐激化了階級矛盾。至明末﹐募集之兵訓練廢弛﹐戰斗力轉弱﹐并相繼逃亡﹐終於無法挽救明朝的滅亡。


清朝兵制

中國清朝(1644~1911)是以滿族上層為主體建立起來的中國歷史上最後一個封建王朝﹐也是封建經濟高度發展和專制主義中央集權進一步強化并走向衰敗的時期。它經歷了1840年鴉片戰爭以前的封建社會和以後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兩個歷史階段。其軍事制度既因襲歷代王朝的舊制和本民族的傳統﹐也受到西方的影響。至清末﹐許多近代軍事制度已逐漸建立和發展起來。

  清朝前﹑中期﹐兵權主要控制在皇帝手中。雍正時設軍機處﹐以親信充任軍機大臣﹐“掌軍國大政﹐以贊機務”(《清史稿□職官》)﹐凡用兵大事皆由其承皇帝旨意辦理。中央設兵部﹐名義上是全國最高軍事機關﹐實則“不過稽核額籍考察弁員而已”(《歷代職官表》卷十二)。光緒三十二年(1906)﹐兵部改為陸軍部﹐始有統率全國軍隊的權力﹐後又增設海軍部﹐但軍機處的權力仍重。到宣統三年(1911)﹐改責任內閣﹐另設軍咨府﹐以秉承詔命﹐襄贊軍謀﹐軍機處遂廢。

  八旗兵和綠營兵 八旗兵以鑲黃﹑正黃﹑正白﹑正紅﹑鑲白﹑鑲紅﹑正藍﹑鑲藍等八種旗幟為標志。“旗”本為滿族“兵民合一”的社會組織﹐兼有掌管軍事﹑政治﹑生產三個方面的職能。凡旗人男丁皆可為兵﹐平時生產﹐戰時打仗。以旗統人﹐即以旗統兵。八旗各有旗主﹐皆為世襲﹐旗兵為其私有。太祖努爾哈赤初定旗兵編制﹐每300人為1牛錄﹐領兵官稱牛錄額真﹔5牛錄為1甲喇﹐領兵官稱甲喇額真﹔5甲喇為1固山﹐領兵官稱固山額真﹔共領7500人﹐是為1旗。以後牛錄數量增加﹐旗數未變。太宗時增設蒙古八旗和漢軍八旗﹐至此共有24旗。入關以後﹐清廷雖仍沿用以旗統兵的制度﹐但八旗兵已成為完全不事生產的軍事和政治組織﹐分為京營八旗和駐防八旗兩種﹐直屬於國家而不再歸旗主私有﹐牛錄﹑甲喇﹑固山各領兵官也都依次使用佐領﹑參領﹑都統等漢語稱謂。京營八旗亦稱禁旅八旗﹐分為郎衛和兵衛。郎衛是從正黃﹑正白﹑鑲黃等所謂上三旗的滿﹑蒙族人中挑選組成的親軍營﹐負責侍衛皇帝和宮廷﹐歸領侍衛內大臣統轄。兵衛負責拱衛京師﹐主力有驍騎﹑前鋒﹑護軍﹑步軍等營﹐還有選自各營﹑裝備精良的士兵組成的健銳營﹑火器營﹑虎槍營﹑神機營等。除驍騎營歸八旗都統直轄外﹐其余分置總統和統領統率。駐防八旗﹐由鑲白﹑正紅﹑正藍﹑鑲藍﹑鑲紅等所謂下五旗擔任﹐分駐全國沖要城鎮﹐以畿輔﹑東北﹑內蒙古為最多﹐作為鎮懾地方的武力﹐分由各地將軍﹑都統﹑城守尉統率。八旗兵為世兵制﹐在16歲以上的八旗男性子弟中挑選。“余丁”和不滿16歲的“幼丁”﹐可以挑補為養育兵﹐即預備兵。

  綠營兵是參照明朝軍衛制度改編和新招的漢兵。以綠旗為標志﹐以營為建制單位﹐因而得名。有馬兵(亦稱騎兵)﹑步兵﹑守兵之分。馬兵﹑步兵亦稱戰兵。沿江﹑海設有水師。綠營兵籍﹐皆注於冊﹐由兵部管理。“騎兵拔於步戰兵﹐步戰兵拔於守兵﹐守兵拔於余丁﹐無余丁乃募於民”(《乾隆大清會典》卷六十七)。將官歸兵部選任﹐“凡直省武職副將以上﹐列名具疏請補﹐參將以下﹐按月升選”(同上書卷六十)。綠營僅有極少數駐京師﹐稱巡捕營﹐隸屬八旗步軍營統領。其余分屯各省﹐依所轄地域之大小﹑遠近﹑險要和人口的多少確定兵額﹐列汛分營﹐“以慎巡守﹐備徵調”。綠營兵以“鎮”為基本單位﹐作為全國各大鎮戍區的基礎﹐設總兵1員﹐為鎮的主將。在總兵之上設有提督﹐用以節制一省或數省區域內的各鎮總兵﹔又有巡撫﹐其兼提督者有權節制各鎮。在巡撫提督之上﹐又設總督﹐用以節制一省或數省區域內的巡撫﹑提督和總兵﹐為該區域的最高軍事長官。各鎮綠營兵按協﹑標﹑營﹑汛編制。總督﹑巡撫﹑提督和總兵﹐都各有直屬親兵﹐統稱本標﹐分稱總督標﹑巡撫標﹑提督標﹑總兵標。標轄2~5營﹐分稱中﹑左﹑右﹑前﹑後營﹐居中鎮守﹐以備徵調。凡副將所屬之兵稱協﹐是協守要地的部隊﹐按防守地的重要程度編配數十至千余人規模不等的營﹐以守備地名命名﹐由參將﹑游擊﹑都司﹑守備分別統領。次要地區設汛。每汛數人至數十人不等﹐由千總﹑把總統帶。自提督以下﹐僅有統兵權﹐而無調兵權﹐其軍令寄於總督和巡撫﹐兵權歸於中央。遇有征伐﹐皇帝另簡經略﹑參贊大臣統兵﹐調集各地綠營出戰﹐事畢即解大臣兵柄。

  八旗兵和綠營兵都實行薪給制﹐按年或月發一定的銀餉和米糧。武器裝備主要有弓﹑箭﹑刀﹑矛等冷兵器﹐炮﹑鳥槍﹑銃槍﹑抬槍及火箭(見中國古代火箭)﹑火球﹑火罐﹑噴筒等火器﹐此外還有云梯﹑藤牌﹑鹿角等。八旗兵的薪餉和武器裝備均優於綠營兵。

  勇營 1840年鴉片戰爭以後﹐八旗兵與綠營兵已腐敗不堪用。1851年太平天國革命爆發﹐清廷諭令各省舉辦團練“助剿”。曾國藩在湖南募團丁為官勇﹐訂營哨之制﹐糧餉取自公家﹐稱湘勇或湘軍﹐是鄉團改勇營之始。繼之﹐又有仿湘軍制度建立的淮軍和各省勇營。及戰事既畢﹐除曾國藩直轄的湘軍和其他一部分勇營遣散外﹐各省險要處仍以勇營留屯﹐稱為防軍。防軍之外﹐又有練軍。它從綠營選練而來﹐其營制餉章也全仿湘軍﹐任務與防軍同。這樣﹐自同治至光緒中日甲午戰爭結束時﹐防軍與練軍成為清朝的主要武裝力量﹐它們的營制皆源自湘軍。湘軍以營為基本建制單位﹐500人為營﹐營轄4哨﹐哨轄8隊﹐分由營官﹑哨官﹑什長率領﹐從兩營至數十營設統領。兵必自召﹐將必自選﹐訓練﹑指揮自主﹐糧秣薪餉自籌。每營只服從營官一人﹐每軍只服從統將一人﹐營﹑軍彼此獨立﹐互不統屬﹐都只服從曾國藩﹐兵部無權管轄。湘軍制度之盛行﹐成為清朝兵制的一大變革。從此﹐“兵為將有”﹐中央兵權移於將帥。這個時期﹐清軍的武器裝備和訓練制度也發生了明顯的變化。清廷在一部分洋務派官僚的主持下﹐購買和仿制洋槍洋炮﹑輪船鐵艦﹐雇用外籍教習和顧問﹐舉辦武備學堂﹐開始采用西式武器和操典訓練軍隊﹐并建起了近代海軍。但是﹐這種變化既是初步的﹐又是畸形的。舊有的大刀﹑長矛并未廢除﹐集兵方式沒有改變﹐軍隊建制仍維持勇營制和其他舊的組織形式。軍隊的主要新式武器和教習都依*西方資本主義國家。這反映了清軍的近代化具有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特點。

  新軍 1894年﹐清廷在甲午戰爭中慘敗﹐湘軍﹑淮軍﹑防軍﹑練軍又相繼腐敗不堪用﹐於是又有“新建陸軍”﹑“自強軍”代之而起。因其武器裝備全用洋槍洋炮﹐編制和訓練盡仿西方軍隊﹐故稱新軍。《辛丑條約》簽訂後﹐清政府決定進行軍事制度改革﹐在中央設練兵處﹐在各省設督練公所﹐并計畫在全國編練新軍36鎮。以北洋新軍作為中央軍(亦稱國軍)﹐以各省新軍為地方軍﹐將原有的防軍﹑練軍和其他舊軍(旗兵除外)汰弱留強﹐一律改為巡防營。新軍以鎮為基本建制單位﹐每鎮官兵定額12512人﹐由步﹑馬﹑炮﹑工﹑輜重等兵種組成﹐設統制率領。鎮下分協﹑標﹑營﹑隊﹑排﹑棚﹐分由協統﹑標統﹑管帶﹑隊官﹑排長和正﹑副目率領。平時以2鎮為1軍﹐戰時則根據情況﹐或以3鎮為1軍﹐或合數軍為 1大軍﹐由總統或軍統率領。新軍的中﹑下級軍官多為國內武備學堂畢業生充任﹐間有少數學習軍事的留學生。集兵方式采用募兵制﹐在體格﹑嗜好及文化程度上有嚴格規定。新軍的品德教育以“忠義要旨”為中心﹐技術訓練“以實用易學為主”。清政府本想通過軍事制度改革收回全國兵權﹐但召募﹑發餉等操於將帥手中﹐武器裝備有賴於外國﹐軍隊的私屬性質毫無變更。至宣統末年﹐新軍只練成13鎮(另說14鎮)﹐由於辛亥革命爆發﹐便隨清亡而終。


太平天國兵制

太平天國(1851~1864)是中國歷史上最大的一次農民起義所建立的政權。其軍事制度既具有農民起義軍的特點﹐又受封建制度和天主教的影響。

  太平軍的最高統帥為天王(洪秀全)。初期﹐全軍分成中軍﹑前軍﹑後軍﹑左軍﹑右軍﹐各委主將統轄﹐主將直接受命於天王。不久﹐又設正﹑又正﹑副﹑又副等軍師﹐軍師遵天王令管全軍。克永安後﹐封各主將為東王﹑西王﹑南王﹑北王﹑翼王﹐東王節制其余四王﹐成了太平軍的實際統帥。天京變亂﹐翼王出走﹐太平軍上層軍事指揮體制發生變化。1858年﹐恢復五軍主將制﹐由中軍主將總統全軍。後又增設靖東﹑平西﹑定南﹑征北四方主將。在主將之上又設天將﹑朝將等官職。太平天國沒有設立定制的軍事統轄機關﹐軍師﹑主將等均以其王府﹑僚屬為辦事機構。

  太平軍的組織體制依《周禮》制定。軍為基本單位﹐編 13156人。軍設軍帥﹐轄5個師﹔師設師帥﹐轄5個旅﹔旅設旅帥﹐轄5個卒﹔卒設卒長﹐轄4個兩﹔兩設兩司馬﹐轄5個伍﹔伍設伍長﹐統4個圣兵(見圖)。軍帥以上依次設監軍﹑總制﹑將軍﹑指揮﹑檢點﹑丞相各級官職。從監軍到丞相﹐只是官員的職位等級﹐平時沒有相應的建制部隊﹐戰時各官分領一軍或數軍出征作戰。

  太平軍初期只有陸營﹐後增設土營。土營曾編成2個軍﹐用以掘地道和攻城。隨後又建水營﹐編成9個軍﹐在長江中﹑下游及洞庭﹑鄱陽等湖泊作戰﹐其編制悉如陸營。定都天京後﹐計有陸營95個軍﹐加上水營﹑土營共106個軍﹐但據史料稱﹐各軍并不滿員﹐有作戰能力的共約10~15萬人。

  太平軍的兵員多是自愿投軍的農民和社會下層群眾﹐軍官從英勇善戰的士兵中選拔。闔家投奔太平軍者﹐壯男編入戰斗部隊﹐婦女編入婦女營﹐兒童參加童子軍。初時﹐多將同縣同地參加太平軍的人集中編組。出廣西後﹐由於參加者眾多﹐遂打破地域界限﹐實行混編。

  太平軍實行“圣庫制度”。作戰獲得的財物或“打先鋒”取得的錢糧﹐盡交“圣庫”。人無私財﹐違者處罪。官兵均無常俸﹐所需錢﹑糧﹑油﹑鹽﹑衣物等﹐均視“圣庫”之盈虛發給。但是﹐此制度到中﹑後期逐漸廢弛。

  太平軍官兵之間以兄弟姐妹相稱。有嚴格的紀律﹐曾先後頒布過《太平條規》﹑《行軍總要》等軍律。太平天國前期﹐軍隊組織嚴密﹐利於行軍作戰﹐連它的敵人亦稱其“具有條理”﹐“由本及末﹐一氣通聯﹐頗得身使指應之效”(《賊情匯纂》卷四)。後期﹐政治頹敗﹐軍事指揮層次過多﹐設官繁冗﹐又濫封高官﹐以致形成指揮不靈的局面。


臺灣省兵制

臺灣省(1912~1949)經歷了南京臨時政府﹑北洋政府﹑國民黨政府 3個時期。各時期的軍事制度依其所依附的國家和效仿的制度不同而改變。

  中央和地方軍事機構 南京臨時政府由臨時大總統統率軍隊﹐設陸軍部﹑海軍部分掌陸﹑海軍行政﹐又設參謀本部掌軍令。但南京臨時政府只控制了南京附近及一些革命黨人掌握的軍隊。北洋軍閥政府由大總統統率全軍﹐陸﹑海﹑參 3部職掌同前。一度設陸軍訓練總監﹐掌陸軍教育訓練。1919年設航空事務籌備處﹐1921年改稱航空署﹐掌航空行政。1927年﹐奉系軍閥控制北洋政權時﹐將陸﹑海﹑參部和航空署合并為軍事部。北洋軍閥政權從未完全控制過全國軍隊。1923年﹐孫中山在廣州建立與北洋政府相對立的陸海軍大元帥大本營﹐設軍政部。1925年﹐國民政府在廣州建立﹐設軍事委員會﹐轄參謀部﹑秘書廳﹑海軍局﹑航空局﹑軍需局﹑政治訓練部等機構。北伐戰爭開始﹐又設國民革命軍總司令部﹐軍事委員會內各機關(除秘書廳外)皆改隸總司令部。1928年﹐國民黨政府撤銷軍事委員會﹐以政府主席兼任陸海空軍總司令﹐并在行政院內設軍政部掌軍事行政(後該部海軍署分出﹐為海軍部﹔航空署分出﹐為航空委員會)﹐而政府主席之下又設參謀本部和訓練總監部。1932年﹐重設軍事委員會﹐由其委員長統率全軍﹐轄參謀本部﹑訓練總監部等機關﹐并指導行政院屬下的軍政部﹑海軍部。抗日戰爭中﹐以軍事委員會為最高統率部﹐中央各軍事機關皆歸其統轄。1946年撤銷軍事委員會﹐成立國防部。該部隸屬於行政院﹐內設 6廳12局﹐又設參謀總長﹐承最高統帥--總統意志指揮全軍﹐下轄陸﹑海﹑空軍及聯合勤務等4個總司令部。

  武昌首義時建立的鄂軍都督府﹐是民國時期的第一個地方軍事政治機構。以後起義各省紛紛依例。都督為一省最高軍政長官﹐之下有分區而治的軍事長官--鎮守使。有的省和地區還設有護軍使和都統。後來各省都督先後改稱將軍﹑督軍﹑督辦﹐在名義上隸屬中央﹐但是常不聽號令﹐并截留稅款﹐擴編軍隊﹐逐步演變成割據勢力﹐成為控制一省以至數省的軍閥。國民黨政府時期﹐在省主席下設保安處或保安司令部﹐管轄地方保安部隊。

  軍隊的武器裝備和組織編制 臺灣省各時期﹐軍隊使用的武器主要有步槍﹑機槍﹑火炮以及少量的飛機﹑軍艦﹑坦克等﹐重武器大部為外國制造﹐自身沒有建立完整的軍事工業體系。

  陸軍是主要軍種。陸軍中主要是步兵﹐另有騎﹑炮﹑工﹑輜重﹑通訊等兵種。1912年1月﹐南京臨時政府制定陸軍暫行編制﹐將清末新軍的鎮﹑協﹑標﹑營﹑隊﹑排﹑棚改為師﹑旅﹑團﹑營﹑連﹑排﹑班﹐師為戰略單位。12月﹐北洋軍閥政府也頒行大體相同的陸軍編制。1926年﹐國民革命軍編成8個軍﹐各軍(除第7軍外)轄3個師﹐師轄3個團﹐團轄3個營﹐營轄3個連﹐此即“三三制”編制。軍﹑師編有炮兵部隊﹐但多不齊全。1929年﹐國民黨政府召開編遣會議﹐規定以師為戰略單位﹐分甲﹑乙﹑丙 3種﹐甲種師轄3個旅共9個團﹐乙種師轄3個旅共6個團﹐丙種師轄2個旅共4個團。各師又轄有數量不等的炮兵和騎兵部隊。1939年﹐又改以軍為戰略單位﹐軍下轄3個師共9個團﹐還直屬一些炮兵﹑工兵部隊。抗日戰爭結束後﹐又以師為戰略單位﹐師轄旅﹐旅轄團﹐稱“整編師”。此項整編尚未完成﹐1946年又恢復軍﹐取消旅。民國時期﹐還編有路軍﹑集團軍﹑軍團﹑兵團﹑戰區﹑綏靖區等﹐其編組無定制﹐按臨時發表的組織規程辦理。實際上﹐各建制單位缺額甚多﹐常常不能反映它的實力。

  海軍規模較小。北洋政府時期﹐海軍編成第1﹑第2艦隊﹐隸屬於海軍總司令部﹐下轄若干艘軍艦。國民黨政府時期﹐又陸續編成中央﹑長江﹑渤海﹑練習等艦隊和魚雷游擊隊。抗日戰爭初﹐海軍艦船多自沉於長江江陰﹑馬當等水域。日本投降後﹐*美﹑英“軍援”的軍艦及接收侵華日軍軍艦﹐重建海軍﹐編成3個艦隊。

  空軍規模也較小。1913年﹐北洋軍閥政府購買法國飛機12架﹐建立南苑航空學校﹐開始組建空軍。1920年後﹐各地軍閥和國民黨軍隊﹐陸續建立航空學校或航空處﹐編有規模很小的航空隊。1934年﹐航空委員會編有8個航空隊﹐1936年﹐編成9個大隊共30個中隊﹐以後又在大隊之上設路司令一級。

  兵役制度 北洋政府時期﹐采用募兵制。1915年制定《暫行陸軍徵募條例(草案)》﹐將兵役分為常備﹑續備﹑後備﹑國民4種﹐但并未執行。各軍閥往往自行募兵﹐不守定制。國民黨政府成立後﹐仍沿用募兵制。1933年﹐國民黨政府頒布《兵役法》﹐兩年後實行徵兵制。兵役分國民﹑常備兩種﹐規定年滿18~45歲的男子﹐不服常備兵役者皆服國民兵役﹐平時按規定訓練﹐戰時應徵。常備兵役又分現役﹑正役﹑續役。20~25歲男子應徵入營﹐服現役3年。期滿退為正役﹐為期6年﹐平時在鄉應赴規定之操演﹐戰時應召回營。正役期滿轉續役﹐40歲止﹐任務與正役同。在各地陸續設置團管區﹑師管區﹑軍管區﹐作為兵役機構。實際上﹐國民黨政府只注重現役徵集﹐其他規定沒有執行。而現役兵員的徵集﹐名為徵兵﹐實則抓丁。

  教育訓練制度 北洋政府和國民黨政府的軍事機關均頒發過《訓練大綱》﹑《操典》﹑《教范》﹑《陣中要務令》等﹐但大多沒有實行。訓練內容和要求大都由部隊長官自定。許多部隊(主要是非嫡系)實際是不練之師。但各類軍官學校比較正規。陸軍軍官教育分養成和深造兩級﹕培養初級軍官的陸軍軍官學校和培養高級軍官的陸軍大學。國民黨政府時期還設立了步﹑騎﹑炮﹑工等兵科學校﹐作為養成和深造之間的進修教育。海﹑空軍分別設有海軍學校和航空學校。此外﹐還有一些培養技術軍官的軍醫﹑測量﹑軍需﹑兵工等學校。抗日戰爭末期﹐成立國防研究院﹐以培養陸﹑海﹑空聯合作戰的高級指揮和參謀人員。臺灣省時期各軍校大多襲用日﹑德﹑美等國軍隊的教材﹐聘用一些外籍人充任教官。

  後勤補給體制 陸軍以戰略單位(師或軍)為供給單位﹐直接向陸軍部(後改軍政部)請領﹐運輸自行解決。海﹑空軍按建制下發。1933年﹐軍事委員會設兵站總監部﹐負責作戰部隊軍需品的補給運輸。抗日戰爭期間﹐軍事委員會後方勤務部在各戰區﹑集團軍作戰地域設兵站機構﹐負責各軍﹑師的補給﹐由輜重部隊運送前方。國防部建立後﹐由聯合勤務總司令部設立的補給司令部和各省區供應局向前﹑後方各部隊補給。

  臺灣省時期的軍事制度與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會相適應﹐既保留有封建軍制的殘余﹐又受到資本主義國家的影響﹐在形式和內容上都有許多變革﹐這是與中國歷史上各封建王朝的軍事制度所不同的﹐也是具有一定進步意義的。


大唐帝國軍制

一、 初唐的府兵制度:

  1、 高祖武德二年(公元619年),將關中分為12道,即12個行政區域;每道置一軍,共12軍;又設若干驃騎府、車騎府,分別隸屬于12軍。武德三年分別授予此12軍軍號:萬年道參旗軍、長安道鼓旗軍、富平道玄戈軍、酒泉道井鉞軍、同州道羽林軍、華州道騎官軍、寧州道折威軍、岐州道平道軍、邠州道招搖軍、西麟州道苑游軍、涇州道天紀軍、宜州道天節軍,每軍設將、副將各一人,督率府兵且耕且戰。

  2、 貞觀時依隋制,設府兵之最高統帥部門十六衛--其中左右衛、左右武衛、左右候衛、左右領軍衛、左右屯衛、左右驍衛這十二衛各領軍府40至60不等,軍號分別為驍騎、熊渠、豹騎、羽林、射聲、次飛,左右監門衛、左右千牛衛不統府兵;以及太子東宮六衛率--太子左右衛率、太子左右司御率、太子左右清道率,諸衛率各領軍府3至5不等,東宮十帥府中的太子左右監門率府、太子左右內率府不統府兵。

  太宗又分全國為十道:關內、河南、河北、河東、山南、隴右、淮南、江南、劍南、嶺南,全國軍府雖然由12衛和六衛率分領,但同時又按地域隸屬于道,所以府兵有雙重節制。12衛和六衛率領有軍府,但不得自行征調,調兵須有皇命,地方上不見命令不發兵;十道及下屬各州不直接領兵,其對下屬軍府的職責是進行檢查督促;各軍府長官發兵時須以魚符為憑,州、道長官參與合對;各衛、率所屬軍府不集中在一道、州,一道、州的數個軍府也分屬不同的衛、率,這樣可以有效地防止結黨和割據,雖然缺點是不利于應急,但筆者覺得也沒有什么其他的好辦法了。威服四夷,屹然天下,全仗于此!!!

  貞觀十年(公元636年),軍府長官改稱折沖都尉,副手為左、右果毅都尉各一人,軍府改稱折沖府(即折沖于樽俎之間之意,備兵而不用兵,吾神往之~~~),其數目時有增減,大約保持在600府左右,府兵約60萬人,騎兵約占十分之一。編制如下:

  十道(檢點士兵于)

  | |--上府(1200人)-6團-12旅-24隊-120火

  12 | |

  衛 | |--中府(1000人)-5團-10旅-20隊-100火

  和(取兵于)------折沖府----- |

  六 |--下府(800人) -4團-8旅- 16隊- 80火

  衛 |

  率 |--特府(1500人) -5團-15旅-30隊-150火

  每火10人,設火長;每隊5火共50人,設隊正;每旅2隊共100人,設旅帥;每團2旅共200人,設校尉;并分上、中、下府;另有特府,乃武周為拱衛東都洛陽特設。

  3、 唐代府兵制度概況:

  (1)兵員概況:

  唐代府兵有內府和外府之分,內府即"三衛五府"--親衛、勛衛、翊衛,而勛衛、翊衛又分為一、二兩府,內府衛士負責宮廷宿衛,外府即各折沖府。府兵的選拔其時有三項標準:資財、材力(體力)、丁口,而以資財為首,等級觀念很嚴;三衛五府士兵由五品及上柱國以上官員子孫組成,外府士兵由六品以下官及良家子弟組成;家中人口多、體力好的人21歲入役,61歲出軍,三年一檢點,相當于終身義務兵,本人享受免租庸調,同時自備糧秣、短兵器,戰馬和盔甲、長兵器由國家負擔,每年冬季以府為單位由折沖都尉指揮進行操練。

  (2)勤務:

  府兵平時分散在各地折沖府,每年輪番到京城擔任宿衛任務,稱為"番上"。兵部將距京城500里的折沖府兵分為5組,每5個月輪流番上一次;距京城500里至1000里的折沖府兵分為7組,每7個月輪流番上一次;距京城1500里的折沖府兵分為8組,每8個月輪流番上一次;距京城2000里的折沖府兵分為10組,每10個月輪流番上一次;這個規定應該說是比較合理的,府兵的駐扎地距京城無論遠近,其實際服役天數(包含路途往返及實際宿衛時間)基本相差不大,都是平均每月10天左右;如果路途確實極遠而影響到了府兵服役質量,可以上繳一定數目的錢物來以資代番,還可以連續執行兩個月的宿衛任務來并番;如遇臨時征發遠征作戰,戰后可按作戰時間免去其番上任務。如此即可保證府兵的訓練時間不受干擾。

  (3)衰亡:

  唐初實行均田制時,對于有軍府的州很重視,保證了兵源需要和軍費控制,但隨著均田制的弛壞和農民逃亡,兵源已近枯竭,折沖府已無兵可交、不能維持番上;且府兵分布比較分散,軍官升遷緩慢、軍士被衛將視為廝役,也以無人愿入伍了。故天寶八年,朝廷即實際上廢除了這種制度。

二、 彍騎:

  府兵為初唐時期的主要的中央軍,但并不是唯一的,募兵制一直與其并行(貞觀至開元年間曾有過數次較大規模的募兵),比如說沿邊戍兵既是大多為募來。開元十年,因久無邊事,亦因限制邊將日驕,將60萬邊兵裁撤了20余萬,恰好此時府兵制度已經浸壞到了極點,很多軍府已經不能派出番上的士兵,朝廷因此轉而用募兵來解決中央宿衛部隊的兵員問題,從裁撤的邊兵中揀選12萬人直接隸于12衛,不再派往其下屬軍府,直接由本衛番上,而12衛從此亦不再依靠各折沖府輸送士兵了。這一由當時社會條件的變化而導致的募兵制的盛行,使得彍(音"鍋")騎就此組建并直接代替了府兵!但是天下承平日久,軍備松弛、重文輕武,原來募集的彍騎士兵待遇、素質、士氣、訓練均較地下,既不象府兵自備資糧,也沒有明確規定由國家供給,因此它屬于過度性的軍隊,僅存在了20余年就只剩下了官員和空額,歷史極短。也有說法云彍騎是屬于府兵的一種,但從上述分析中筆者覺得還是應該區別開來。

三、禁軍:

  唐代南衙是中央官署的統稱,地處宮城之南,稱為南衙或南司,16衛府屬南衙,由宰相負責,文臣主兵事,南衙衛士一般由各折沖府番上;宦官居北,稱為北衙或北司,羽林親軍等禁兵屬北衙,由皇帝親信宦官負責,武臣主兵事,北衙禁兵一般為皇帝、太子親兵。有時南北衙兵將也會對調、互兼官職。

  唐建國后,高祖以太原從龍之兵3萬作為宮城宿衛,稱元從禁軍,又稱父子軍,他們終身為皇帝親兵、子弟相補、待遇優厚。總體來看,禁軍可以人為地分為5個系統,第一是太宗選善射者百人組成的百騎,以后陸續更名為千騎、萬騎、左右龍武軍,第二是太宗精選勇士組成的北衙七營,以后陸續更名為左右屯營、左右羽林軍,左右龍武軍和左右羽林軍統稱羽林親軍,設羽林大將軍,為皇帝之最親信,地位遠高于諸衛大將軍;羽林親軍在玄宗時因朝廷開邊、許多悍將勁卒轉投邊兵追求軍功而削弱了許多;第三是肅宗至德二年用追隨其回到長安的禁兵子弟組成的左右神武軍,故左右龍武軍、左右羽林軍、左右神武軍總稱北衙六軍;第四是肅宗為加強殿前警衛增置的殿前射生左右廂,當時約千人,后擴編、改名為左右英武軍、寶應軍、殿前射生左右軍、左右神威軍、天威軍。

  第五既是中晚唐時期最主要的禁軍--神策軍。公元754年(天寶13年),朝廷為防御吐蕃新設一只邊兵首稱神策軍(兵員應為募集),為平安史之亂勤王后由宦官魚朝恩掌管,駐扎陜州,收編了很多精銳的西北邊兵,兵額已上萬;永泰元年吐蕃入寇,魚朝恩掌之駐扎苑中正式成為中央禁軍,又收編了許多精銳的藩鎮部隊,分為神策左右廂,德宗時又改為左右神策軍,兩軍主將為護軍中尉、副將為中護軍,均為宦官,并由此而確立了宦官統領神策軍的制度,同時邊兵往往歸神策軍指揮,稱為神策營,神策軍也于此時達到了極盛。神策軍除負責宮廷宿衛外,同時還兼負防御外敵、平滅內患之職,公元783年剿滅涇原叛兵一役殊死作戰、克建奇功,最后發展到擁兵15萬。但這是皇帝通過家奴之手掌握的部隊,除親信宦官外其他官吏不能插手,閹人氣焰日盛、難以節制、逐漸大權獨攬,他們運用手中的權力不斷為神策軍增加糧餉、提拔軍官,致使神策軍耽于享樂、兵無斗志,予藩鎮以"清君側"之口實屢屢舉兵向闕,皇帝不得已只好靠殺宦官以求藩鎮退兵,朝廷威嚴盡失。至晚唐時,五部禁軍均已兵微將寡、名存實亡了。

四、藩鎮:

  1、唐初時道相當于現在的軍區,長官為大都督(戰時出征稱大總管),又以守捉、軍、城、鎮作為不同等級的邊防軍分區,其長官稱為"使",有時一部分都督以欽差身份持節上任,至睿宗景云二年(公元711年)以節度使為固定官職取代"使"時仍只有統兵權;玄宗時沿邊以數州為一鎮設九節度使、一經略使,藩鎮既指節度使及所部軍隊,首長由重臣出任,賜雙旌雙節、攬軍政大權,十鎮共擁兵486900人:

  藩鎮名 所在地 職責 軍力

  安西節度使 今新jiang庫車 管理西域 24000

  北庭節度使 今吐魯番 防御突騎施、堅昆 20000

  河西節度使 今甘肅武威 隔離吐蕃、突厥 73000

  朔方節度使 今寧夏靈武 防御突厥 64700

  隴右節度使 今青海樂都 防御吐蕃 75000

  劍南節度使 今成都 防御吐蕃、綏靖南夷 39000

  嶺南五府經略使 今廣州 綏靖南夷 15400

  河東節度使 今山西太原 防御突厥 55000

  范陽節度使 今北京 防御契丹、奚 91400

  平盧節度使 今遼寧錦州 招撫室韋、靺鞨 37500

  2、藩鎮軍中按兵源分有以前分番服役的健兒、罷諸州團練使后新組建的團結兵和地方鄉兵;按構成劃分有只領的外鎮兵、屬下州的郡兵、屯于藩鎮帥府內宅的內院兵;最重要的是牙兵,又稱衙兵,藩鎮之最親兵,極為精銳,負責保衛衙城和藩帥,是藩鎮軍的核心力量。

  3、節度使權限過大,亦有身兼數鎮者,終至釀成安史之亂。亂平后,以前為平叛新設的和歸附的藩鎮林立,兵將久鎮一處導致節度使出現世襲現象、尾大不掉,朝廷無力節制;而一些忠于王事的藩鎮因宦官監軍掣肘、國家糧秣供應不及時也倍受鉗制。噫,藩鎮!軍制之毒瘤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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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發表于 2021-10-19 12:36:32 | 發自安卓客戶端
哇!厲害厲害!
1 | 發表于 2021-10-19 13:15:36
對明清史比較感興趣,曾寫過一段類似的文字:

六部之中,吏、戶、禮、兵、刑、工職能分工不同,常以吏部為首。每部各轄四司,共為二十四司。明清時,各部一把手名尚書,副手滿漢各一人、稱左右侍郎。其中,

吏部:掌管全國官吏(主要是文職)的任免、考察、升降、調動等事務;
職能上類似現在的中組、紀律等部門,吏部尚書還被稱為天官。

戶部:掌天下土地、戶籍、賦稅、財政收支等;
類似現在的民政部、財政部、國土局、央行、稅務總局等部門職能的集合,無疑是肥缺。

禮部:掌管國家典章法度、祭祀學校、科舉、接待外賓等事務;
類似現在的教育、文化、外交等部門。

兵部:掌武將選用、兵籍、軍械、軍令等;
類似今天的國防及其各軍事機關。

刑部:掌管法律、刑獄事務;
類似現在的公檢法。

工部:掌管山澤、屯田、工匠、水利、交通、各項工程等等;
類似現在的工信部、水利部、城鄉建設部,清水衙門。
2 | 發表于 2021-10-19 14:47:35 | 發自安卓客戶端
雖說我對古代官職也是一知半解,但你這帖子很多地方純粹是在誤導他人,不同朝代的官差異可能相差很大
比如第14條,知府明顯相當于現在的市長,省長的話放在明清時期,至少也是個布政司
還有17里面,通判只是個小官,居然還能相當于副省長?
| 發表于 2021-10-19 20:43:38 | 發自安卓客戶端
感謝分享
| 發表于 2021-10-19 21:51:53 | 發自安卓客戶端 發帖際遇
小百科——影叔
| 發表于 2021-10-20 00:25:08
好玩
| 發表于 2021-10-22 17:48:57 | 發自安卓客戶端 發帖際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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