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內容為推理小說中詭計的探討總結,不具備現實可行性,僅作為推理小說創作時參考之用,請勿模仿。
密室
三口棺材:作者,約翰·狄克森·卡爾。最早的密室講義,直到今天仍被奉為經典。
霧越邸殺人事件:作者,綾辻行人。暴風雪山莊講義,作者提出第三種暴風雪山莊的模式。
鐘城殺人事件:作者,北山猛邦。斬首理由講義。
愛麗絲·鏡城殺人事件:作者,北山猛邦。物理詭計講義。
另有隱情的密室:作者,大山誠一郎。制造密室動機講義。
鄉愁:作者, 麻耶雄嵩。制造密室動機與密室關系講義。
魔鏡:作者,有棲川有棲。不在場證明講義。
綠膠囊:作者,約翰·狄克森·卡爾。毒殺動機講義。
密室教程:作者,天城一。各種密室寫作講義。
X的悲劇:作者,埃勒里·奎因。死亡訊息講義。
九尾怪貓:作者。埃勒里·奎因。模式化殺人講義。
罪之斷章:作者,時晨 。死前留言講義。
8的殺人:作者,我孫子武丸。視線密室講義。
影郎洞:作者,霧舍巧。臨死留言講義。
惡靈公館 :作者,二階堂黎人。房間密室講義。
吸血之家:作者,二階堂黎人。無足跡殺人講義。
天狗面具:作者,土屋隆夫。毒殺方法講義。
山魔 嗤笑之物:作者,三津田信三。童謠殺人講義。
首無 作祟之物:作者,三津田信三。無頭尸講義。
兇鳥 忌諱之物:作者,三津田信三。突然消失講義。
黑貓酒店殺人事件:作者,橫溝正史。無面尸講義。
窮舉的顏色講義:作者,文澤爾。兇案產生的各種顏色講義。
有翼之暗:作者,麻耶雄嵩。家族殺人動機講義。
【密室篇】
密室殺人,是“不可能犯罪”的一種,也是最具有代表性的一種。是在表象和邏輯上都不可能發生的犯罪行為。指兇手通過一系列手段,使被害人被殺的證據全部指向被害人所處封閉的空間內。沒有第二者,而又非被害人自殺的殺人方法。
第一篇偵探小說《莫格街兇殺案》就是一篇密室題材的作品,偵探小說的豐碑《福爾摩斯探案全集》中也有《斑點帶子案》這樣的密室殺人作品。
密室犯罪題材的第一次輝煌來自冉威爾于1892年創作的不朽名作《弓區之謎》。此后,勒魯在1907年寫出了《黃屋奇案》;福翠爾創作出了“凡· 杜森教授”系列,如《13號牢房》等;切斯特頓也在他的“布朗神父”系列中大量的使用密室題材。這些作品都是“不可能犯罪”中的經典之作。
進入黃金時代之后,作家們對密室等不可能犯罪題材依然相當狂熱。范·達因寫出了《金絲雀殺人事件》(1927年);埃勒里·奎因作有《中國橘子之謎》(1934年);就連不以密室見長的“女王”阿加莎·克里斯蒂也寫出了《古墓之謎》這樣的優秀作品。但是,沒有作家比約翰·狄克森·卡爾更專注于此,他寫作的“班考林”系列、“菲爾博士”系列和“梅爾維爾爵士”系列均是密室犯罪小說。其中,卡爾的《三口棺材》中的“密室講義”堪稱是密室犯罪創作的巔峰。
關于密室殺人的種類,繼卡爾后,美國的克萊頓 ·勞森著的《死亡飛出大禮帽》中,馬里尼又進行了補充。此外,善于寫不可能犯罪的還有美國作家:愛德華·霍克
[color=darkblue]無理取鬧型
代表作是埃德加·愛倫·坡的《毛格街血案》和賈思東·樂魯(Gaston Leroux)的《黃屋的秘密》。看過的人將會對“無理取鬧”有深刻的認識。
[color=darkblue]門房鑰匙型
要造密室,關鍵在于鑰匙的處理。通常的情況是,只有一把門房鑰匙能打開“密室”,但這把鑰匙要么是被放在密室中、要么就是好像罪犯沒有機會拿到,由此造成了密室效果。可以說這是大多數密室案的情況,但各有巧妙不同,現舉幾個例子:
1、掉包計。代表作森村誠一的《高層的死角》,表面看是拿著自已房門的鑰匙,但其實是已經掉過包的其他人的房門鑰匙,然后做案后再找個機會換回來。
2、拓撲學。這是在《金田一少年事件簿》的《露西亞人偶殺人事件》中看到的,表面看鑰匙被套在鐵環上沒法取下來,其實利用空間上的巧妙變換非常容易就拿出來了。
3、和門鎖較勁。這樣的案子在《名偵探柯南》中猶其多,把鑰匙丟在密室中,然后在門鎖上下功夫,使得在不用鑰匙的情況下也能讓門在里面反鎖,也會因為那些門構造比較奇怪。
4、密室外歸還。即在密閉的室外,再想辦法把鑰匙送進去。這種情況在《名偵探柯南》的案子中也很多,比如《來自黑暗組織的女子》。有一部日本作品甚至還利用住戶家的貓洞,讓貓幫兇手完成了放鑰匙的工作。聽過一個推理廣播劇,方法也很巧妙,利用氣窗上的小孔,拉一根繩子從小孔穿過,在密室里用一本書把繩子壓住,另一端則放在上一層樓面同一位置的屋子里,然后鎖掉門,在上一層樓的屋子里通過繩子把鑰匙滑下后,再用力一抽收回繩子即可。
心理作用型
這種密室不是真正的密室,只是利用人的心理、再加上兇手的膽大和手腳利落,從而造成了密室效果。
1、偷梁換柱。有點類似阿加莎·克里斯蒂的《陽光下的罪惡》,先找個草包(作為證人)和自已一起來到現場,把門砸開后,首先沖過去大叫某某某死了,然后支開那個草包(多半是叫他去報警),躺在那里的人自然是他的同伙,兩個人趕緊把真正的尸體搬出來,于是大功告成!
2、當場扔鑰匙。這種做法最簡單也最大膽。即在眾人闖進密室亂作一團時,把鑰匙扔在現場。
3、潛伏于密室。也屬于大膽做法,即作案后一直躲在密室里,直到許多人進入現場后,也是趁著一股亂勁,悄悄出來。不過有一點,兇手一定要是一個出現在這個地方而不會受人懷疑的,換言之,是內部人士。
4、門前演戲。明明不是密室,沒有上鎖,卻拿著鑰匙假裝開鎖的樣子,或許多扭兩下、再冒出點急汗什么的,效果更佳。不過這種情況比較特殊,限制也大,被使用的次數還比較少。在《名偵探柯南》也曾經出現過一種心理作用的密室:在一個中間是一塊玻璃的透明門邊緣粘上膠布,但不與門框連接,也就是說,它并未把門封住。
逆向思維型
羅納德·諾克斯在《密室里的行者》中原創的詭計,密室中無法從上面下去殺人,而把被害者吊上來,真是太經典了!另外赤川次郎的《三色貓的推理》中的那個密室也很驚人,簡直是駭人聽聞。不過,說起來,這樣的密室依賴客觀條件的地方太多了,可不容易做啊!
特殊技巧型
還有其他許多巧妙方法。比如《金田一少年事件簿》中的《新歌劇院殺人事件》和《校園七大不可思議殺人事件 》的鏡子、《鬼火島殺人事件》的胃鏡、《魔神遺跡殺人事件》中利用煤氣的方法。
[/color]
一切推理從密室開始
密閉的空間里,兇手或兇器如何消失?茫茫的雪地上,兇手如何不留下足跡?如何制造出翻案時間內的不在場證明?正是這些謎題,使推理小說一次又一次抓住讀者。
眾所周知,推理小說是英美作家的發明,強調解謎趣味,以“公平”為第一要務——推理小說一般由“問題篇”和“解答篇”兩部分構成,而真相一定是在“解答篇”內確認,所以優秀的作者一定會把用來推導真相的全部線索都寫在“問題篇”里,以保證讀者有可能在“解答篇”之前就獨自分析出案件真相。
這種智力上的直接對決,確足以讓數不清的作者和讀者沉醉其中。但是隨著推理小說創作熱潮的到來,需要看到最后才能體會到的“公平性”漸漸不再重要,取而代之的是“謎題”本身的趣味性。這種趣味性若用刑偵學術語來說,便是“不可能犯罪”——密閉的空間里,兇手或兇器如何消失?茫茫的雪地上,兇手如何不留下足跡?如何制造出犯案時間內的不在場證明?正是這些謎題,使推理小說一次又一次讓讀者癡狂。
這當中最重要的,就是密室犯罪。
世界推理第一案
之所以說“密室”是最重要的“不可能犯罪”類型,緣自:(一)密室最貼近我們的日常生活,每一間屋子都有門窗和鎖,只要手法可行,就特別容易制造出驚奇之感。(二)大家公認的推理小說開山作《莫格街兇殺案》就是密室題材。
1841年4月,以創作神秘小說聞名的美國作家埃德加·愛倫·坡推出一篇新作,其故事圍繞巴黎莫格街的一宗怪案展開。
黎明時分,莫格街的一間屋子里傳來慘呼。這家里只有母女兩人居住,但是當鄰居們撬開房門之后,竟然看不到兩人的身影。大家搜尋之下,發現女兒的尸體被牢牢卡在了煙囪里,而且似乎是被勒死的;母親的尸體則被丟棄在樓房后面的小院子,她的脖子顯然曾遭受重創,因此當她被抬起時,腦袋直接就掉了下來。有幾位證人表示現場似乎有三種聲音,但是沒人說得清第三個聲音所使用的語言。另外,案發后沒有任何人從常規途徑(樓道)離開。還有一點不同尋常的是,死者的巨額現金竟然沒被拿走。
究竟案件的真相是怎樣呢?答案是猩猩犯罪。有一個水手回家時,看見他養的大猩猩正在玩剃刀,盛怒之下就想用鞭子抽它,不料大猩猩竟然躍出房門跑掉了。而后,這家伙被街上四樓那對母女房間的燈光吸引,順著避雷針攀了上去。再然后,猩猩模仿理發師的樣子用剃刀在母親面部亂劃,又猛地摑了一掌,就幾乎使她的腦袋和身體分離。緊接著,它掐死了女兒,把她的尸體塞進煙囪,再把母親的尸體丟出窗口,最后順著避雷針回到街上,跑得無影無蹤。
在愛倫·坡創作《莫格街兇殺案》以前,小說界的正邪對抗往往是依靠暴力,至愛倫·坡才有依靠邏輯的做法。尤其難得的是,愛倫·坡在小說第一段就講明了他的創作觀:“正如一個健壯的男人為他的體能感到自豪,很樂于做那些肌肉運動;善分析者也為這樣的心理活動而驕傲。他甚至能從最瑣碎的活動中獲取快樂,只要這些活動能使他的才華得以體現。他喜歡神秘的謎、費解的難題、象形文字;在他對此的一一破解中,展示出在常人看來具有超自然性的某種智慧。”顯而易見,愛倫?坡是特別強調“分析”之樂的,而這又影響了他的后繼者們,最終導致“公平原則”成為評價一部推理小說的重要指標。
從短篇走向長篇
愛倫·坡之后相當長的時間內,美國都沒再出現像樣的推理小說,反而是英國作家們開始嘗試這種獨特的小說類別。尤其是1842年倫敦成立刑事偵緝部之后,一些警官脫掉警服當上偵探,漸漸得到文壇的注意。最早形成這方面念頭的人似乎是狄更斯,他從1850年開始創作和偵緝部的偵探有關的文章,后來又構思出《荒涼山莊》這部具有相當推理小說元素的作品。
狄更斯之后,又有威爾基·柯林斯的《月亮寶石》——英國的第一部推理小說。再之后則是1891年的《弓區大謎案》,據說作者伊斯瑞爾·冉威爾只用兩周時間就完成了這部名作,確實是無心插柳柳成蔭。
小說內容大致是這樣的:一個冬日的清晨,房東太太懷疑一個青年租客房內有異,請偵探前來幫忙查看。偵探撞開房門,竟發現該青年仰面朝天,喉管被割破。現場門窗緊鎖,而青年就死在床上。警方搜尋后沒有發現兇器,由此確知本案不是自殺。隨之而來的問題是:兇手如何離開密室?密室又是怎樣形成?
整部小說完全是圍繞密室展開。英國警方、私家偵探、各路媒體及好事者紛紛展開各自的調查行動,全方位研究這個匪夷所思的密室案件。
出乎大家意料的是,兇手其實就是第一個闖進房間的偵探。正是他事先給青年服下安眠藥,等著房東太太來喊自己去幫忙撞門。撞開門之后,他立刻沖到青年身邊,割開他的喉嚨,而房東太太驚慌之下,不由得相信青年的喉嚨早就被人給割開了。
這部小說后來被冠以“第一部長篇不可能犯罪作品”之譽,最大的意義在于開創了“心理密室”的模式,以及徹徹底底的公平性。
《弓區大謎案》問世后,使用密室題材的推理小說開始密集出現,包括柯南·道爾的福爾摩斯系列都受到影響。柯南·道爾假托華生醫生在1892年2月發表的《斑點帶子》就是密室案件。那之后,又有杰克·福翠爾和g.k.切斯特頓等短篇推理小說家的一些密室案件;長篇則有加斯東·勒魯的《黃屋之謎》及范·達因的《金絲雀殺人事件》等等。
隨著作家們的努力及創作理論的確立,推理小說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前迎來“黃金時期”,三大家(阿加莎·克里斯蒂、埃勒里·奎因、約翰·狄克森·卡爾)交相輝映,一舉把不可能犯罪尤其是密室犯罪推向歷史性的高峰。
『密室講義』由美國籍推理小說家約翰·狄克森·卡爾于1935 年在其推理小說《三口棺材》(The Three Coffins,英國版書名為 The Hollow Man)之中發表。之后,各國偵探小說家也就密室手法作出過不同的總結。
約翰·狄克森·卡爾(John Dickson Car,1906——1977),美國籍推理小說家,被譽為推理界的“密室之王”,是『密室殺人』類型推理小說的絕頂高手。“黃金三大家”之一。其撰寫的一系列『不可能犯罪』推理小說,對全世界的推理事業都有著極大的影響力。其筆下名偵探,諸如基甸·菲爾博士、梅瑞威爾爵士,都是推理迷們所熟知的。
據說,在推理作家圈內有這樣一個共識:一個自稱推理作家的人,倘若他未曾寫過密室題材,那么就斷然不能算是一個真正的推理作家。連以故事情節取勝的“謀殺天后”阿加莎-克里斯蒂、以縝密的邏輯推理而著稱于世的埃勒里-奎因,也都曾創作過密室題材的作品,甚至日本社會派推理巨擘——森村誠一的出道作也正是密室題材的本格推理。由此可見,密室題材一直是推理小說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提到密室,則不得不提一個人,那就是被后人譽為“密室之王”的美國推理小說家——約翰·迪克森·卡爾。卡爾一生構思了50多種密室手法,他的絕大多數作品也都是密室推理。而在他眾多的經典作品中,有一部也不得不提。稱這部作品為卡爾的最佳之作或許還有待商榷,但如若說這部作品是他最為著名的密室推理卻一點也不為過。這部作品正是大名鼎鼎的《三口棺材》。
1981年,“短篇推理之王”愛德華-霍克曾主持一次密室評選,結果《三口棺材》以104分高居榜首,比第二名《地獄之緣》的票數整整高出了將近一倍。這本《三口棺材》之所以能如此著名,不僅是作品本身的魅力,很大程度上也是因為書里的那份“密室講義”。在本作的第17章,卡爾借菲爾博士之口,將多種密室詭計總結歸納為一份講義,詳細敘述了制造密室的各主要方法。這份“密室講義”是推理小說史上第一份較為完整的密室詭計總結,對后世產生了深遠的影響,一直為推理迷,特別是那些鐘愛于密室推理的讀者們所津津樂道。
作為本格推理小說,自然要從“推理”的角度上來進行評析。在本書中,一共發生了兩起不可能犯罪。第一起是在外面有人監視的葛里莫教授的書房里,教授正與一名神秘訪客會談。隨后傳來槍聲,眾人破門而入后,只剩下身受重傷的教授一人,而神秘訪客卻消失無蹤。第二起則是在積雪的街道上,一人被槍擊身亡,而兇手卻沒有留下任何腳印。第一起案件是較為典型的密室殺人,而第二起案件則是密室的另一種變式,也就是所謂的無足跡的“雪密室”。乍一看,書中的這兩起案件可以說十分地匪夷所思,華麗的謎面可謂吊足了讀者的胃口。然而通常的情況是,謎面越華麗,往往也就意味著解答會更難以把握。所以在閱讀過程中,我更關心卡爾在最后究竟會如何把這些謎題用一種科學、理性的手法解開。讀完最后幾章,卡爾給出的解答還是令我比較滿意的。考慮到此書的創作年代,卡爾給出的解答是很大膽的,即使從今天的眼光來看,也足以讓人瞠目結舌。第一起案件的手法雖然復雜,但在理解上并不困難。魔術原理的巧妙運用,不僅讓手法錦上添花,也深深影響了日本的新本格派,至今這個手法還被廣泛應用于各種推理作品當中;第二起案件的手法則比較簡潔明了,再加上某個誤導,讓整個案件由“可能”成為了“不可能”,是我比較偏愛的類型。
對于喜歡密室題材推理小說以及偏愛于詭計的讀者們來說,這本書是強烈推薦的。還是那句話:讀密室,豈能不讀卡爾;讀卡爾,豈能不讀《三口棺材》!
以下為講義內容:
“嗯!哈!現在,你的包廂有一個門,一扇窗戶,以及堅固的墻壁。在門窗皆關閉的前提下,要討論逃脫的方法之前,所謂有秘密走廊通往密室這類的低級伎倆(而且,現在已經很少見了),我就不提了。這種故事設計,讀者是無法接受的,因此凡是自重的作者,甚至不需聲明絕無秘密通道之事。至于一些犯規的小動作,我們也不討論了,像是壁板間的縫隙,寬到可伸進一只手掌;或是天花板上的栓孔,居然被刀子戳過,塞子也神不知鬼不覺地填入栓孔,而上層的閣樓地板上還灑了塵土,布置成似乎無人走過的樣子。這動作雖小,卻同樣是犯規行為。無論秘密洞穴是小到如裁縫用的頂針,或大到如谷倉門,基本準則決不改變,通通都是犯規。關于合理的類型,你們隨便抄下來就好,佩特斯先生……”
“很好,”露齒而笑的佩特斯說道,“請繼續。”
“首先,有一種密室殺人,案發現場的房間真的是完全緊閉,既然如此,兇手沒從房間逃出來的原因,是因為兇手根本不在房里。解釋如下:一、這不是謀殺,只是一連串陰錯陽差的巧合,導致一場像謀殺的意外。先是,房間尚未上鎖之前,里面可能發生了搶劫、攻擊打斗,有人掛彩受傷,家具也遭到破壞,情況足以讓人聯想到行兇時的掙扎拼斗。后來,受害人因意外而被殺,或是昏迷于上鎖的房間內,但所有事件卻被當作發生于同一時間。在這個例子中,引起死亡的方法,通常是腦部破裂。一般的推測是棍棒造成的,實際上卻是家具的某個部位,也許是桌角或是椅子突出的邊緣,不過最常見的對象,其實是鐵制的壁爐罩。總之,自從歇洛克·福爾摩斯的冒險故事《駝背人》問世以來,這個殘忍的爐罩,著實殺害了不少人,而且在某種程度上,這些死亡事件都貌似謀殺。此類型的情節中,包括解開兇手之謎在內,解答部分最令人滿意的作品,要屬加斯頓·勒魯的《黃色房間的秘密》,堪稱是史上最佳的偵探故事。
二、這是謀殺,但受害人是被迫殺他自己,或是誤打誤撞走入死亡陷阱。那可能是一間鬧鬼的房間所致,也可能被誘引,較常見的則是從房間外頭輸入瓦斯。不管是瓦斯或毒氣,都會讓受害人發狂、猛撞房間四壁,使得現場像是發生過困獸之斗,而死因還是加諸于自己身上的刀傷。另一種從中延伸的變體范例,是受害人將樹枝形燈架的尖釘穿進自己的腦袋,或是用金屬絲網把自己吊起來,甚至用雙手把自己勒死。
三、這是謀殺,方法是透過房間內已裝置好的機關,而且此機關難以察覺,它隱藏在家具上頭某個看似無害的地方。這個陷阱的設計,可能是某個死去多年的家伙一手完成,它可以自動作業,或是由現任使用者來重新設定。它可能是現代科技所延伸的邪惡新發明。譬如說,話筒里面藏著手槍機械裝置,一旦受害人拿起話筒,子彈就會發射,并貫穿他的腦袋。還有一種手槍,板機上面系著一條絲線,一旦水結冰凝固時,原先的水就會膨脹,如此隨即拉動絲線。我們再舉鬧鐘為例,當你為這個鬧鐘上緊發條時,子彈便會射出來;或者(鬧鐘是受人歡迎的兇器),我們有另一種精巧的大型掛鐘,它上端安放了可怕的鏗鏘鈴聲裝置,一旦吵鬧聲響起,你想要靠近去關掉它時,只要你一觸碰,便會擲出一把利刃,當場劃破你的下腹。此外,有一種重物,可從天花板擺蕩下來,只要你做上高背椅,這個重物的威力,包準敲得你的腦袋唏巴爛;另有一種床,能釋放致命的瓦斯;還有會神秘消失的毒針、會——”
“你們明白了吧,”費爾博士以雪茄指著每個人,“當我們研究了這些五花八門的機關陷阱之后,才真正進入了‘不可能犯罪’的領域,而上鎖的房間可就算是小兒科了。這種情況可能會永續發展,甚至還會出現電死人的機關。置于一排畫像前的細繩,可以接上電;棋盤可以充電;甚至手套也可以讓人通電致死。家具之中的任何對象,包括茶壺在內,都能置人于死地。不過這些伎倆,現在似乎沒人用過。所以,我們接著說下去。
四、這是自殺,但刻意布置成像是謀殺。某人用冰柱刺死自己,然后冰柱便融化了!由于上鎖房間里找不到兇器,因此假定是謀殺。或者,某人射殺他自己,所用之槍縛系于橡皮帶尾端——當他放手時,槍械被拉入煙囪而消失不見。此伎倆在非密室的情形下,可改成槍枝系著連接重物的絲線,射擊后槍枝被迅速拉過橋梁欄桿,隨即墜入水中;同樣的方式,手槍也可以猛然拂過窗戶,然后掉入雪堆里。
五、這是謀殺,但謎團[1] 是因錯覺和喬裝術所引起的。譬如,房門有人監視的情形下,受害人被謀殺橫尸于室內,但大家以為他還活著。兇手裝扮成受害人,或是從背后被誤認為受害人,匆忙地走到門口現身。接著,他一轉身,卸下所有偽裝,搖身一變,換回原本的樣貌,并且立刻走出房間。由于他離去時,曾走過別人身邊,因而造成了錯覺。無論如何,他的不在場證明已成立;因為后來尸體被發現時,警方推定的案發時間,是發生在冒牌受害人進房之后。
六、這是謀殺,兇手雖是在房間外面下手的,不過看起來卻像是在房間里犯下的。”
“為了方便解釋,”費爾博士中斷分類的話題,“我把這種犯罪歸類,通稱為‘長距離犯罪’或‘冰柱犯罪’,反正不管它們怎么變化,都是基本雛形的延伸。我剛說過冰柱的案例,你們應該都明白了。門是上鎖的,窗戶小到兇手無法穿過去;但受害人顯然是在房間內被刺殺,而且兇器也下落不明。好啦,冰柱仿如子彈一般從房間外面發射進來——然后它融化地無影無蹤。我相信,AnnaKatherine Green(1846-1935,美國推理女作家先鋒)是偵探小說中使用此詭計的第一人,她的那本長篇小說名為《Initials Only》(1911)。(順便一提,某些詭計會發展成各支流派,她的確是居功厥偉。五十多年前,她發表的首部推理小說中,就創造了兇殘秘書殺死雇主的故事,而且我認為,從今日的統計資料可以證明,秘書仍是小說中最常見的兇手。而當今最受歡迎的推理作家,正是有樣學樣,也以‘好人’來稱呼他的兇手角色。不過這些時日以來,只要有大宅存在,秘書仍然是最危險的人物。)
繼續冰柱的話題。它的實地運用,得拜麥第奇(Medici,十五至十六世紀中,意大利佛羅倫斯市望族,對文藝、美術的保護頗有貢獻)之賜,而且在一篇令人贊賞的《Fleming Stone》故事里,引用了一首關于戰爭的諷刺詩,內容提及第一世紀的羅馬衰亡路,冰柱在其間提供了亡國的原因。藉由十字弓的助力,冰柱被發射、投擲、拋出,在Hamilton Cleek(《Forty Faces》書中的迷人角色)的冒險故事里,也有異曲同工的元素,可溶解的投射彈、鹽塊子彈,甚至還有凍結血液所制成的子彈。
冰柱犯罪理論證明了我的觀點:屋內的兇案,可以是屋外的某人干的。這里還有一些其它可能。受害人被刺,兇器可能是內藏薄刃的手杖,它可以穿過夏季別墅周遭盤繞的編織物,一擊得手就收回;或者,受害人可能被刀刃所刺,由于刀身過于細薄,因此他毫無知覺自己受傷,然后當他走入另一個房間時,才猝然倒地斃命。抑或是,受害人被引誘探頭出窗;從下面無法爬到這扇窗戶,但是從上方呢,冰塊卻能夠下墜,并狠狠重擊他的頭。腦袋被砸得開花,但兇器卻找不到,因為它老早就融化了。
在這個標題之下(其實放到第三項標題之下,也很合適),我們還可以列舉出利用毒蛇或昆蟲來殺人的手法。蛇不但能隱匿于衣柜和保險箱,也可以靈巧地躲藏在花盆、書堆、枝形吊燈架以及手杖中。我記得一個非常夸張的個案——
把琥珀制的煙斗柄,刻成古怪得蝎子形狀,受害人正要把它放入嘴里,雕刻物居然活過來,變成一只活生生的蝎子。不過,若說到上鎖房間命案中最驚人的長距離謀殺手法,各位,我向你們推薦一篇偵探小說史上最精采的短篇故事(事實上,還有幾篇非常出色、同樣齊名的第一流杰作,如Thomas Burke的《The Hands ofMr Ottermole》、切斯特頓的《通道上的男人》、雅克·福翠爾的《十三號囚房的難題》。)它就是Melville Davisson Post《The Doomdorf Mystery》——這位從長距離之外行兇的刺客,即是太陽。太陽光穿過上鎖房間的窗戶,照射在都多爾夫擺于桌上的酒瓶,由于瓶內裝的是未加工的甲醇白酒,因而形成了火鏡(即集中陽光而生熱的凸透鏡),而掛在墻上的槍經由光線一射,正好點燃了雷管:因此躺在床上的可憎家伙,胸膛自然被轟的血肉模糊。還有……且慢!阿哈,我最好適可而止了;現在,我就以最后一個標題,來為分類工作劃下完美的休止符吧。
七、這是謀殺,但其詭計的運作方法,剛好和第五項標題背道而馳。換句話說,受害人被推定的死亡時間,比真正案發時間早了許多。受害人昏睡(服了麻醉藥,但沒有受傷)在上鎖房間里。所以用力撞門,也叫不醒他,這時兇手開始裝出驚恐的模樣,先強行打開門,接著一馬當先沖進去,刺殺或切斷被害人的喉嚨,同時讓其它在場的人覺得看到了其實沒看到的東西。發明這種詭計的Israel Zangwill,應可獲得無上的榮耀,因為后人仍舊在沿用他的創意,只是形式各有不同。這種詭計曾用在(通常是刺殺)船上、陳年老屋、溫室、閣樓,甚至是露天戶外。在這些地方,受害人先是失足絆倒,然后昏迷不醒,最后才是刺客俯身靠近他。所以……”
“煙囪嘛,抱歉得很,”費爾博士繼續說道。一旦專注精神,他便恢復原本的神氣模樣,“抱歉,在偵探小說中,煙囪是不受到青睞的逃脫途徑;當然,秘密通道除外。我來舉一些重要的例子。例如中空的煙囪后頭,有個秘密房間;壁爐的背面,可以像帷幔一樣展開;或是壁爐可以旋轉打開;甚至在砌爐石塊下,藏著一間密室。此外,許多帶有強烈毒性的玩意兒,都能穿過煙囪管掉下來。不過,兇手爬上煙囪而逃亡的案例,倒是少見。一來是幾乎不可能辦得到,二來是這種舉動比起在門窗上動手腳,還更加卑鄙無恥。在門和窗這兩種首要類型中,門顯然是較受歡迎的。我們來舉一些經過變造,以使門像是能從內反鎖的詐術案例:
一、將插于鎖孔里的鑰匙動些手腳。這種傳統方法相當受到歡迎。但是到了今天,由于其各種變化的手法都廣為人知,所以很少人真去使用。可以拿一只鉗子夾住鑰匙柄,并且轉動它;我們就用過這種方法打開葛里莫書房的門。還有一種非常實用的小技巧,只需一跟兩吋長的細薄金屬條,某一端系上極長的結實細繩。在離開房間前,先將金屬條插入鑰匙頭的小洞,一端朝上,另一端朝下,如此便可行使杠桿作用;細繩垂落于地,然后從門底下拉至房間外頭。接著從門外關起房門。只消拉動細繩,在杠桿原理的作用下,鑰匙被轉動而將房門上鎖;這時再抖動細繩,使金屬條松脫,一旦等它落地,你就可以從門底下把它拉出來。于相同的原理下,可以有各種不同的應用,但細繩絕對是不可或缺。
二、不破壞鎖和門栓的情形下,輕松移開房門的鉸鏈。這種手法干凈俐落,大部分男學生都熟悉個中技巧,尤其是想偷上鎖櫥柜里的東西時,便可派上用場;不過,前提是鉸鏈得裝置在門外才行。
三、在門栓上動手腳。細繩再度出場;這一回用到的技巧是衣夾和補綴用針,衣夾附著于房門內設計成杠桿裝置,藉此在門外關上門栓,這時再從鎖孔拉出細繩即可。我得像費洛·范斯舉帽致敬,他為我們做了最佳示范。還有一些手法比較簡單但效率不高的方式,但一條細繩是少不了的。你可以在長細繩的一端打個不牢固的結——只要猛然一拉,繩結就會松脫——并且扣成一個環套。此環套纏繞于門栓的握柄,細繩部分則向下垂落,且穿過門底下。此刻房門已被關上,這時,往左右兩邊任一方拉動細繩,即可閂上門栓。接著再使勁抽動細繩,繩結便從握柄上脫落,然后就可以拉出細繩。埃勒里·奎因也曾示范了另一種手法,他利用死人玩了這一招。但是,他的迷團解說過于簡單枯燥,聽起來又太離奇古怪,因此對精明的讀者來說,此詭計的安排著實不公平。
四、在可滑落的栓鎖上動手腳。通常做法是,于栓鎖的下方墊著某樣東西,然后從門外關上房門,在抽掉墊在里頭的支撐物,讓栓鎖滑落且上鎖。說到這個支撐物,隨時能派上用場的冰塊,顯然是最佳工具,用冰塊撐起栓鎖;等它溶解之后,栓鎖便會掉下來。另外,在某個案例中,光憑關門的力道夠大,都足以讓門內的栓鎖自己滑落。
五、營造出一種錯覺,簡單卻有效。兇手殺了人之后,從門外將房門上鎖,并把鑰匙帶在身上。然而,大家還以為鑰匙仍插于房內的鎖孔里。兇手就是第一個裝出驚慌失措、并且發現尸體的人,他打破房門上層的玻璃鑲板,把鑰匙藏于自己手中,然后‘鑰匙’插在鎖孔上,再藉此打開房門。若需要打破普通木門上的壁板時,這種伎倆也行得通。
其實推理界還有諸多類型的『密室講義』
譬如日本推理作家二階堂黎人在《惡靈之館》中所闡述的一段講義。這里提到的密室屬于“房間密室”,它的定義是“物理上無法進出的房間”,簡單點說來,便是“上了鎖的房間”。然而,盡管密室是屬于物理性的,但詭計的設計卻仍然可以分為三個類別:機械性的設置、物理性的偽裝、心理上的錯覺。
1. 特殊關門類型密室(使用上鎖的方法):
a. 由被害者自行關門上鎖
b. 利用慣性、彈性或偶然的緣故,物理上自動的上鎖
c. 利用兩支不同鑰匙的相互掉換而作成看似密室的狀況
d. 從外面上鎖,然后在破門入內時再把鑰匙放進室內
e. 從動作或說話的暗示作成看似上鎖的狀態,然后在破門入內時再真正的上鎖
f. 利用線、磁鐵或其他工具從外面上鎖
g. 利用不同的鎖相互掉換而作成看似密室的狀況
2. 特殊行兇手段類型密室:
a. 偽裝成被殺的自殺
b. 看似被殺的意外事件
c. 由被害者本人導致死亡
d. 利用窗戶的間隙等,利用飛刀等工具從外面行兇
e. 從外面直接殺害室內的人
f. 利用室內的機械裝置殺害室內的人
g. 利用其他動物或植物殺害室內的人
h. 讓兇器從室內消失而作成看似兇手在密室內行兇的狀況
3. 特殊遁逸類型密室(使用被害者或兇手進出的方法):
a. 兇手隱藏于室內,等待別人破門入內以后再離開
b. 行兇的真正時間比推測的更早
c. 行兇的真正時間比推測的更遲
d. 別人破門入內以后再把尸體移入室內
e. 兇手利用并非通常使用的進出口或秘道
f. 兇手經由特別的間隙(如位于高處的窗戶)把尸體移入室內
而推理評論家東鄉將“密室”劃分為“A、機械裝置型、B、時間交叉型、C、心理錯覺型、D、視覺錯覺型、 E、鎖門死亡型、 F、其他”6種類型。
日本『本格派』推理大師我孫子武丸在《8的殺戮》中,針對“視線的密室”的構成闡述如下:
1. 目擊者的證詞是謊言。
a. 目擊者便是兇手
b. 目擊者為了維護兇手而說謊
2. 兇手在目擊者看不見的期間進出。
3. 早在行兇之前兇手便已經進入。
a. 行兇之后,兇手以其他方法離去
b. 行兇之后,兇手仍然隱藏起來
c. 行兇的真正時間比想的更早,兇手在行兇之后便離去
4. 兇手在目擊者看不見的位置行兇,然后離去
a. 使用遙遠操控的裝備行兇
b. 使用定時啟動的裝備行兇
c. 死者在密室以外被殺,事后兇手把尸體放進密室內
d. 死者在密室以外被擊至重傷,然后自行無意或被迫至密室內 [3]
有棲川有棲在他的《魔鏡》一書第七章中也對“偽裝不在現場式的密室殺人”作了概括:
“偽裝不在現場”從某種意義來講可以說是一個'四維密室'。它給人造成一種假象,即罪犯看起來好像一直呆在一個完全封閉的房間里,在有限的時間內他不可能到達犯罪現場。罪犯不在現場之謎,對生活在三維空間的我們來說,可以說是一個密室。“
第一種類型:‘證人作偽證’型。
“也就是說,證人在作證,由于某種原因掩蓋了事實真相。這種場合,問題的焦點在于是什么原因促使證人作偽證的呢?也就是說,證人為什么要撒謊呢?如果在推理小說中只是簡單地解釋為因為證人是罪犯的同謀故而撒謊,這種作法肯定不會吸引讀者的注意力。”
第二種類型:‘證人產生錯覺’型。
“一、時間;二、地點;三、人物。可以是其中任一種,也可以是其中的兩種以上。比如說‘六月二十五日下午一點,空知雅也在界大學二○三號教室’這句話,證人可以就其中任何一點作偽證。”
“關于第一點,即在時間上作偽證,可以有多種可能性。例如,證人所看見的鐘表上是否被人做過手腳?證人是不是把具體日期搞錯了?是否把當天是星期幾記混了?抑或把時間段弄岔了?甚至有些時候,還可以假設證人把年份記混了。至于具體應該采取哪種作法,這已經不是簡單的分類所能解決的,而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在這里就不展開談了。
“第二點,在地點上作偽證。例如,證人在接受刑警的詢問時回答‘不,那時我正在他公寓里。’‘我和他一同乘坐了“光”號109次列車,’‘我們一起去登谷川山去了’,‘我們當時正在淀河邊上散步’,等等,諸如此類。但實際上,這都是證人在撒謊。這種情況下,證人不僅會證明自己當時曾和嫌疑人在一起有時還可能在電話號碼上做手腳,然后對刑警說‘我當時還給他打過電話,我們一塊聊了會天’。而很有可能他當時所撥的電話號碼正是案發現場的。
“第三點,在人物上作偽證。也就是說,罪犯使用了替身。舉個例子來說,或許站在這里給各位作講座的不是我空知雅也本人,而是我的雙胞胎弟弟。”
第三種類型:‘犯罪現場有誤’型。
“打個比方,我現在正在這里做講座,這是事實。但是,有這樣一種可能,即讀者認為犯罪現場是武藏野的叢林,但實際上卻是河內長野的山林。如果是這樣,那么我在講座完畢之后,是完全有可能趕到腳現場去的。然后,我可以將尸體再運到武藏野。這其中也有多種可行性。”
第四種類型:‘偽造證物’型。
”在正式的推理小說的偽造不在現場的計謀中,最典型的要數偽造照片了。照片合成雖然已經成了一種司空見慣的犯罪手段,但是用其作為例子來講卻是再通俗易懂不過了。”
第五種類型:‘犯罪時間推測有誤’型。
“這種類型還可以細分為如下兩種類型。第一類,將犯罪時間提前;第二類,將犯罪時間推遲。有的推理小說在描述罪犯決定采取哪一類時,往往采取一種拋硬幣的方法來決定。但大多數情況下,這兩種情況只能采取其一,這是由具體情況決定的。
“我們來看第一類情況。罪犯將其于三點殺死的被害者的死亡時間偽裝成兩點,用以洗脫自己的嫌疑。我們隨便舉個例子吧。假設兩點時,一個男子去訪問住在山間一所小屋的罪犯,他離開罪犯家后,無意中從窗戶外看到一間屋子有一個人,好像已經死了。于是他慌忙下山去喊人。但實際上,他所看到的只是一個罪犯早已預備好的假人。等那個男子離開屋子后,罪犯再把被害人帶到小屋,在三點時將被害人殺害。喊人的男子與警察到達小屋后,已經是四點了。因為犯罪行為看起來是兩點時發生的,而兩點之前罪犯和證人一直在一起,所以在外人看來他當時確實不在現常簡單地說,這種計謀就是這種情況。
“第二類情況是把犯罪時間推遲。我們再來舉一個簡單的例子。罪犯于三點在名古屋殺了人,接著于四點回到大阪,打電話給被害人的朋友,偽裝一個被害人還活著的假象。——你說什么?如果這樣就跟第二種情況的第三種類型相同了?確實,這兩種情況很容易混淆,但還是有所區別的。既然大家這樣認為,那我們再仔細分析一下。假設被害者是一位小說家,三點鐘時他剛剛寫完三十頁的草稿。他的尸體被發現時,現場有四十多頁的草稿。按常理分析,一般人都會認為他四點之前仍在寫稿。問題的關鍵就在這里,如果這多出來的十幾張草稿是罪犯后來帶到殺人現場的,那將會是一種什么情況呢?也就是說,被害的小說家原本就有不可告人的秘密,他的所有作品原本都是罪犯為他代寫的。
“實際上,第五種類型還可以有另外一種分類方法,即醫學計謀與非醫學計謀。所謂的醫學計謀,就是采取一些手段,如將尸體加熱或制冷,或對尸體胃里的物體進行物理處理,使尸體處于一種特殊狀態,以此來迷惑法醫,使之對死亡時間作出錯誤判斷;至于非醫學計謀,我剛才在第五種類型中所講的那兩種情況就是非醫學計謀。我們可以作出這樣的分類,第一大類是醫學計謀,第二大類是非醫學計謀,而這兩大類中又可以分出前面所講的那兩種情況。
第六種類型:‘路線存在盲區’型。
“有關利用鐵路線犯罪的推理小說作品很多。僻如說,從P地到Q地,需要一個小時,但罪犯卻在中途利用了其他路線。以前的推理小說中經常有這種情形:罪犯乘坐普通列車,然后改乘特快車。但現在國內的鐵路時刻表已經相當完善了,這種情況已經不太適合了。當然,如果仔細尋找的話,說不定還可以找出這種情況。
“所謂的‘路線的盲區’,并不只是指利用列車時刻表而設計出的計謀。我們再隨便舉一個例子。例如,一座平常需要一個小時才能跨越的險峰,罪犯只用幾分鐘就辦到了。實際上,罪犯是從懸崖上利用降落傘降落而下的。”
第七種類型:‘遠距離殺人’型。
“即罪犯案發當時確實不在現場,而是在另一個地方采用計謀將對方殺害。這種類型也可以分為兩種情況:一,機械性計謀;二,心理性計謀。
“第一種情況,即機械性計謀,是一種單純的手段,例如定時發射的手槍、定時爆炸裝置等。若僅限于此,則未免太顯平常,作者必須設計出一種奇特的裝置,或者在裝置發生作用后如何消匿痕跡上下工夫。這就需要作者設計出獨創性的計謀來。也有人將裝在膠囊里的毒藥之類的計謀歸于這一種類。
“第二種情況,即心理性計謀,是一種罪犯不直接對被害人人使用施加物理性攻擊的裝置而將對方殺害的方法。例如,采用催眠術使對方自己干一些危險的事,或利用對方有夜游癥使其從高層公寓的陽臺上墜落致死;也可以使對方產生某種誤解,使其誤吞毒藥而死。
“機械性計謀與心理性計謀也是密室計謀的兩種類型。因此,對處在密室中的被害人實施‘遠距離殺人’,也是一種密室殺人手段。
第八種類型:‘誘導式殺人’。
“即通過某種方法誘使對手自殺。從原理上來講,就是給對方以極大的精神打擊。雖然如果作者寫作水平不高的話,很容易使讀者讀完以后沒有一種痛快淋漓的感覺,而且這種類型的計謀方法也不是很豐富,但在某些場合使用也會造成一種意想不到的效果。”
第九種類型:‘在案發現場型’。
“罪犯稱自己當時不在現場,但實際上,這純粹只是一種謊言。在這種場合下,想推翻罪犯的狡辯只是妄費心力。因為讀者把罪犯在案發現場的情況誤認為罪犯不在現場。”
再諸如綾辻行人在《霧越邸殺人事件》中發表的『暴風雪山莊講義』也姑且可以算作『密室講義』。
《軒弦的密室講義4.1》
一、密室外殺人(確實存在密室,兇手殺人之時身處密室外):
1、利用手槍、飛刀、冰柱、氫氣球等工具,通過通風口、小孔、空隙等在密室外殺人。
2、利用毒藥、定時殺人裝置、遙遠操控設備等工具,殺死密室內的人。
3、把密室吊起再快速放下,以此令密室內的人墜落身亡。
4、兇手殺人后通過某種方法把尸體移入密室。
二、密室內殺人(確實存在密室,兇手通過某種方法進出密室):
1、兇手體型較小(如蟒蛇、狼、孩童),通過通風口、小孔、空隙等進出密室。
2、兇手殺人后被肢解,尸塊通過通風口、小孔、空隙等被移出密室。
3、兇手是密室內某人的孩子,在密室內出生。
三、密室形成前進出(確實存在密室,但兇手進出房間時密室尚未形成):
1、被害者受傷后進入房間,自己上鎖,讓房間成為密室,最后傷重死亡。
2、殺人的真正時間比推測的更早,兇手在密室形成前進出密室。
3、兇手殺人后在尸體四周筑建一座封閉空間。
4、先在房外鎖門,再利用魚絲、磁鐵、動物、房間構造等工具,把鑰匙放回密室。
5、先離開房間,再利用慣性、彈性、魚絲、磁鐵等工具,讓門從內上鎖。
四、密室開啟后進出(確實存在密室,但兇手進出房間時密室已經開啟):
1、在目擊者確認密室的存在后,兇手才把尸體搬進房內。
2、被害者在密室內入睡或昏迷,密室打開后,被害者才被殺。
3、兇手殺人后沒有離開密室,等目擊者破門后才伺機離開。
4、破門入內時再把鑰匙放進房內。
五、密室不存在(不存在密室,只是由于各種情況或詭計讓目擊者認為密室存在):
1、房間有密道,或房間的某部分可以拆卸和安裝。
2、確認密室存在的目擊者證詞不實。
3、兇手在確認密室存在的目擊者看不到的情況下進出密室。
4、門沒有上鎖,但使目擊者產生錯覺,認為房間是上鎖的。
5、相互掉換兩把不同的鑰匙或門鎖而形成密室。
6、利用兩個不同的房間形成密室,其中一個房間是真正的密室。
六、非謀殺(確實存在密室,但不存在謀殺案):
1、被害者是自殺的,但自己刻意布置成像是謀殺。
2、被害者死亡的原因是意外、自然死亡或被迫殺死自己,只是由于巧合,看起來像謀殺。
此文摘于歐洲四大奇書之一《死亡飛出大禮帽》第13章
密室分為個三大類:(A)案件的確切發生在密封的房間之內,沒有兇手從密室中逃出來,因為兇手根本就不在密室里,以及(B)案件看起來像是發生在密封的房間內,但的確有某中辦法逃出,還有(C)就可以使密室的歸納徹底完整。
(A):
1.是事故,但看起來以為謀殺。
2.自殺,但被以為是謀殺。
3.遠程控制的謀殺,在這種情況下,看似殘忍暴力的矮于某人之手,實則是被毒殺,煤氣窒息,甚至是自己的雙手,或者是其他外界的力量。
4.被某種機械裝置所殺,這常出現在某種愚蠢的偵探小說中。
5.被某種動物所殺,一般是蛇,昆蟲或者猴子。
6.被密室之外的某人所殺,看起來兇手一定是在迷失內作案;比如用空氣槍從窗外射入匕首——這類的。
7.跟印象或者時間順序有關的密室謀殺,這種密室沒有鎖或者門閂,而是被某些人的眼睛監視著。兇手殺死被害人后走出房間,接著觀察者就位,他因為某些原因得出了死者依然活著的印象。接著當發現尸體的時候,不可能性就產生了。
8.就是和7的反例。被害人在被發現的時候還活著,兇手在一齊進入房間的時候,沖在其他人前面下手。
9.被害人在別處受了重傷,但他一直勉強撐著,直到回到密室中,鎖上栓上才斷氣。
10.超越自然力量的謀殺,包括那些心理控制。
(B)
1.在門外轉動插在門內鎖孔的鑰匙,用鑷子或者絲線。門閂和窗戶的插銷也是同理。
2.從門鉸鏈側離開,跟鎖無關,只需要替換幾個螺絲釘。
3.取下窗戶上的一塊玻璃,到房間外,再替換玻璃。
4.用特殊的雜技技巧,比如用嘴咬住屋檐掛在窗外,或者走鋼絲。
5.從外面關上門,接著替換了鑰匙,或者趁人沖進來定著尸體的時候,撥下鎖上的門閂。
(C)
C類是謀殺的確發生在封閉的密室中,而且沒有兇手從中逃出,不是因為兇手不在那兒,而是因為他躲在某處,知道破門而入之后徹底搜查那段時間
東野圭吾密室講義——摘自《名偵探的詛咒》
“密室也分很多種嗎?”市長問道。
“千差萬別。”我答道,“如果概括一下,大致可以分為七大類。”
“請給我講一下吧。”市長交叉著雙腳,很輕松地靠在沙發上。
“第一種,不是殺人事件,只因和偶然發生的事件重合,看起來像是發生了殺人事件。”
“原來如此。以這次事件為例,死者本是自殺,一個偶然,使得自殺地點變成了密室。”
“是這樣。但是家具自身不會移動,所以可以排除這種可能性。第二種呢,雖為他殺,但不是兇手直接所為,而是被害人被逼無奈陷入自殺或意外的境地。水島不可能自己搬動家具,這也無法說明。”
“那第三種呢?”
“第三種就是,在房間中設計機關,由機關自動達成殺人的目的。”
“應該不是這樣吧?”
“不是。水島頭部被他自己手中的槍擊中,這一點沒有任何疑問。首~槍上也沒有發現任何機關。”
“說一下第四種可能吧。”
“第四種與第一種略有相像,即偽裝成他殺的自殺。死者為陷害某個人,不惜以自己的生命設下圈套。但因設想不周,自殺場所偶然之中變成了密室。”
“這也不可能啊。裝成他殺陷害別人,為什么還要故意放一個書架擋門呢?”
“您說得對。第五種可能是,被害人早已死亡,卻因人們未察覺或經偽裝,讓人覺得他還活著。”
“這能解釋密室嗎?”
“可以。比如這個詭計:大雪紛飛的夜晚,在宅邸的某一別屋中,兇手使用消音器等裝置槍殺了對方。接著,設置機關,讓錄音機在一定時間后自動開啟,兇手則若無其事地回去和眾人談笑風生。不久,錄音機里的磁帶開始轉動。聽到槍聲和悲鳴的眾人飛奔出去時,大雪已經覆蓋了兇手的腳印。到達別屋之后,才發現人已被殺。兇手則趁忙亂之際收回錄音機。”
我的話音未落,市長叼著煙卷,劈啪鼓掌。
“啊,真是太精彩了!這也是你偵破過的案子嗎?”
“不,是我根據其他案件改編的。也是一種非常常見的詭計。”
“第六種呢,與此完全相反。也就是說,兇手令目擊者產生一種錯覺:房間里的被害人已死。然后再沖進房間,將被害人殺掉。”
“這種類型不能套用在這次事件中嗎?”
“應該不行。我們推倒書架的時候,水島的確已死。我當時就發現了尸體,而且據現場判斷,不是剛被殺的。”
“那么最后的第七種類型呢?”
“這種類型在直覺上很好理解。對門窗、煙囪等進行改造,制造一種乍一看來不可能進出的表象。在屋外使用綫和金屬類物品扣動屋內扳機也屬于這種類型。”
“的確,這種類型很容易想象。從外面移動書架肯定是不可能的。”
“若是空書架,倒還有可能。但水島房間里的書架裝滿了書。”
我想起了書架上排列得沒有任何空隙的百科辭典。
市長嗯了一聲。
雪地密室講義
雪地密室,偵探小說中的一種特殊類型的密室。以雪地為背景舞臺,往往以被害人被殺死在沒有腳印的雪地中央或被殺死在只有被害人自己腳印的雪地中央等一切發生在雪地上的不可能現象為特點展現,是一種廣義的密室殺人詭計。含有該類詭計的作品往往因為雪地密室的不可能性而顯得很據吸引力。該類不可能犯罪詭計充分利用到雪地的一系列諸如空曠,易留痕跡,下雪停雪時間可查明等特點而制造出豐富多彩的不可能現象,讓讀者看不出其中的端倪,是偵探小說中廣義密室殺人中的一個重要分支,其中可以拓展出泥地密室等類似詭計類型。
雪地密室代表作品
(日)橫溝正史《本陣殺人事件》
(中)御手洗熊貓《島田流殺人事件》《雪地怪圈》
第一個需要解釋的是雪地密室和傳統密室究竟有著什么區別,以致雪地密室成為了一個單獨的類別被人們研究。傳統密室即為兇手不可能從內逃脫的反鎖密室,當然也有可能是兇手連進入密室之內都沒有可能。阻擋兇手步伐的便是人類智慧的杰作——如果沒有鑰匙就只能從內鎖住的門窗了。這對于兇手來說可真是一個難題,而對于想犯下雪地密室謀殺案的人來說,這個謎題換成了如何不留足跡的進出現場。由于地心引力的關系,所以人類行走時會在雪地上留下足跡,如何解決這一問題,便成了無數代癡狂詭計的作者們和兇手們努力的目標。從本質上來說未留足跡的情形和門窗反鎖的情形是一樣的,不過特別不同的是,傳統密室已經留下了門窗反鎖的痕跡,但是雪地上的空白則無法證明兇手是否踏上了雪地,因此引發了更多的更引人入勝的詭計。
雪地密室講義《島田流殺人事件》(御手洗熊貓)
“是的,”御手洗贊道,“名偵探在解答真相之前如果做出一番計謀講義,更會名留青史。比如基甸·菲爾博士、二階堂蘭子小姐、馬里尼魔術師、空知雅也作家,還有土屋隆夫、鲇川哲也、有棲川有棲等人也寫過計謀講義。不過有成有敗,鴉城導演……”
“在天童的‘詭計大全’中曾將雪地密室分為十種情況,區區不才又竭盡心思添加了四種,則一共形成了十四種情況。”鴉城神情激昂。
“太好了!”石岡很興奮,“我們洗耳恭聽!”
鴉城清了清嗓子,道:“第一個需要解釋的是雪地密室和傳統密室究竟有著什么區別,以致雪地密室成為了一個單獨的類別被人們研究。傳統密室即為兇手不可能從內逃脫的反鎖密室,當然也有可能是兇手連進入密室之內都沒有可能。阻擋兇手步伐的便是人類智慧的杰作——如果沒有鑰匙就只能從內鎖住的門窗了。這對于兇手來說可真是一個難題,而對于想犯下雪地密室謀殺案的人來說,這個謎題換成了如何不留足跡的進出現場。由于地心引力的關系,所以人類行走時會在雪地上留下足跡,如何解決這一問題,便成了無數代癡狂詭計的作者們和兇手們努力的目標。從本質上來說未留足跡的情形和門窗反鎖的情形是一樣的,不過特別不同的是,傳統密室已經留下了門窗反鎖的痕跡,但是雪地上的空白則無法證明兇手是否踏上了雪地,因此引發了更多的更引人入勝的詭計!”
在聽了鴉城的淺顯易懂的開場白之后,眾人都頻頻點頭。
鴉城似乎已經進入了狀態,踱步道:“菲爾博士說兇手既然有超人的智慧就可以愚弄世人,制造密室而不需要任何原因。由于我所做的只是一篇講義,所以也無法牽涉到兇手為何要形成不可能犯罪之原因。不過,如若某位做出一番兇手為何要制造不可能解釋的謎團的講義,亦能稱得上是真知灼見、有先見之明了!那么,我就開始了。
第一種,雪地上的死者并非是被謀殺而死。假若是被謀殺,才會產生兇手是如何逃脫現場的問題,但是現在,這個死者并不是被某人殺死。所以在現場可能只留有死者自己的足跡。不過,在很多作品中,雪地上可說是毫無足跡,連死者的足跡都消失了,這就需要另行考慮了。那么就是說這個人是自殺而死的咯?自殺固然是一種情況,但是還有死者死于意外一說。不過通常,密室一旦形成,便會有人提出死者是自殺或者意外而死的情況,為什么否定了呢?因為現場有著相悖的證據,通常是不翼而飛的兇器。因為如果沒有第二個人在場,兇器是不會不見的,于是這第二個人就背上了兇手的嫌疑。
“所以這第一種詭計中的另一個詭計,就是一個自殺而死的人如何通過某種方法來制造出自己是被謀殺的假象。也因此,讓雪地密室的難題成立了。如果是兇器的消失,而且既然是在雪地上,顯然能夠讓人聯想到雪花、冰塊、水之類的東西,兇器可能是某種于周圍環境類似的東西,但是后來并未被察覺出來。比如冰刀、與水相似的毒藥、將雪花緊裹形成的足以砸死人的雪球之類,總之讓能證明是死者自己自殺而死的兇器消失掉,就能形成謀殺的謎題。所以我們在考慮雪地密室時,必須考慮死者究竟是不是他殺。至于死者死于意外這一點,不常出現,但也并非可以忽視不見。
“死者的詭計的另外一點就是裝死。是的,假死。也就是說,在被人發現尸體陳尸在雪地密室上時,這個人其實還沒有死掉,所以四周并沒有兇器。死者可以是在被發現之后才死掉的,但是對于其死時的錯誤判斷已經成立。當然,這種詐死詭計在其后幾項中有著不同尋常的意義。
“第二種,兇手就在死者之中。雖然大多數作品中出現在雪地上的只有一具尸體,但是不排除雪地密室中出現很多具尸體的可能。尤其是在雪地上的館邸或山莊之內。這就類似于連續殺人了。假若雪地上有著幾具尸體,而現場沒有足跡。就必須考慮兇手是否就是死者中的一名,他先殺人其他人隨后最后一個喪命。至于這個最后喪命的人究竟是自殺還是他殺,則須另行考慮。所以第二種適用于死者不僅僅是一個人的命案現場。當然這個兇手可以結合第一種詭計,將他的自殺現場偽裝成是他殺的,從而迷惑世人。
“第三種,在密室現場被發現后才逃逸,讓人以為是在發現前逃逸的假象。也就是說,在雪地密室被發現后,兇手依然就在雪地密室中,并未逃走,兇手是在密室被發現后才從現場逃走的,通常是混在發現者的行列之中。這點不僅僅限于雪地密室,在傳統密室中也被經常使用。不過在雪地密室中還未能找到成功的案例,原因大概是雪地上十分空曠,并沒有空間能讓兇手躲藏。大約唯一的可能就是藏在尸體身下。不過雖然無法舉出更多的例子,但是也不能排除這種可能性,因為詭計是在不斷創造發明的。
“第四種,兇手在謀殺前就已逃逸,并且制造出讓人以為是在謀殺完成后逃逸的假象。也就是說,兇手可能不必親自進入現場就可以殺人。此點就包括了最耐人尋味的遠距離犯罪。兇手或許身在他地,但是手中卻操縱著一條殺人之弦。比如射擊、射箭、投射重物這種方法,甚至發射出速度驚人的飛刀,但是這種方法并非能令人百分之百的肯定兇手是在近距離殺人,所以很容易被看穿。故而兇手必須發明更多的更能引起混淆的殺人方法才行。另外,將處在雪地密室中的某人周圍事先放置好殺人機械,并且讓死者自己觸動此裝置,也是一種方法。這和傳統的反鎖密室異曲同工,在傳統密室中就有這種‘誤打誤撞’式的殺人方法,但是也由于雪地上十分空曠,所以要行使這種詭計難度不小。另外,也有一種心理操縱的遠距離殺人。就是致使死亡事件形成第一種或第二種的形式。通過某種心理影響或者俗稱的挑撥離間,來讓人自殺(至于偽造成他殺現場,可以另行考慮,或是事后加工),或者自相殘殺。這種方法更為高明,但是要冒很大風險,因為人心是最難揣測的。
“第五種,在雪地密室被發現后才行使謀殺,讓人以為謀殺發生在現場被發現之前,這種就和第一種中的假死以及第三種有相似之處。換作傳統密室,則表現為密室的門被撞開之后,有人借著黑暗捅死事先被迷昏的被害人之類的犯罪。總之,關鍵是讓謀殺時間往前推移。要行使這種詭計,必須注意的是在被發現時——如非能在第一時間殺死被害者——被害者必須顯得和已死去時類似,如果這個人還活蹦亂跳的,那么詭計就徹底失敗了。通常是用安mian藥之類的,不過因為會在事后被檢查出來,所以也有威逼利誘式的。另有一種是二人之間達成某種協議,要完成某一個類似游戲式的把戲時,兇手的本性突然暴露將不知底細的被害者殺死。另一個需要注意的是,兇手得將同其一起趕來的人再驅走,以便其最終殺死這具假尸體。這點也多是采用讓對方去通知別人之類的方法。總之,把握好細節就能令對方心中的判斷出現偏失。
“第六種,在殺人之后通過不留足跡的方式逃逸。這是最為直接的雪地密室構成方法,比如飛天遁地之類的機械詭計。雖然在推理小說中不常用到,但是在現實中也不失為一種途徑。由于雪地是開放的,所以也能利用直升機逃生,總之這條逃生途徑不必碰觸到如白瓷般的雪地就行了。另外假若留下足跡,但是也可以考慮用某種方法來事后進行消除。有人曾說,在離開現場時倒著走,并且用手抹去足跡,這個方法當然不可行。也有往足印中灑雪的做法,我想還是會留下一點痕跡的。或許正因為這種方法沒有什么巧妙,所出現得很少。另外還須考慮的確是有足跡擺在我們眼前,但是我們卻最終忽略掉了的詭計,比如兇手的足跡就混在發現者的足跡之中。或者足跡上被擺放了某些我們以為必然會在那里的東西,從而成功的掩蓋了足跡的存在。要做倒這種刻意中的自然,兇手必須牢牢把握住我們的心理盲點才行。
“第七種,兇手在下雪時殺人逃逸,但是通過某種方法讓死亡時間延后至雪停——即形成不可能犯罪的現場時。這一種方法中的兇手必然要懂一些關于驗尸的知識,或者本就是這一行的專家。讓死者的死亡時間模糊的做法有很多,或者干脆毀尸滅跡。但要讓死亡時間延后卻必須有著某種準確而可行的方法,比如讓尸體冷凍之類的。在這方面我不是專家,故而只能提出一種方法罷了。不過這個不比傳統密室,有著極低的可性度。因為兇手不是神,無法確切的控制下雪的時間,所以帶著一定的投機性。
“第八種,和第七種相反,兇手在下雪時殺人逃逸,但是通過某種方法讓死亡時間推前至沒有下雪時——即形成不可能犯罪的現場時。也即讓尸體迅速腐爛,以干擾驗尸結果,甚至制造虛假的死亡時間。相比第七種,兇手有更大的可行性。因為雖然無法判斷大雪何時停止,但是可以在下雪時立即將被害人殺死,來行使這種詭計。故而,在死亡時間判斷錯誤時,大多數兇手都是采用這種方法。
“第九種,制造出必有兇手逃逸的假象(是兇手的需要),實則為第一或第二或第四種。也就是說,現場雖然可能有兇手存在,但實際上并沒有兇手逃逸掉了這一說,所以也不會留下足跡。這第九種可以說是一種輔助式的概念詭計,對于前八種詭計起到了襯托和進一步完成的作用。而天童盧五則針對推理小說和推理劇提出了作者誤導讀者的詭計,也即雖然根據現場情況,并未有足夠證據推導出有兇手逃逸,但是作者出于掩蓋自己詭計的目的而誘導讀者以為有兇手逃逸。因為推理迷都傾向于看到不可解釋的謎團,所以盡量將事件想得過于復雜難解,作者則可以利用讀者的這些心理,成功的蒙騙讀者。
“第十種,也是天童由第九種所引申出來的作者本人的詭計——敘述性詭計。其實現場并不是雪地密室,只不過是作者利用了敘述的花招,令讀者自我肯定而已。不過,據我所知,并沒有出現過這樣的作品,大概是這種敘述詭計很難以實現吧!
“而接下來的四種則是由我補充的,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天童的啟發。
“第十一種,實際上這本非一個雪地密室,是發現現場的人出于某種目的而進行的說謊、或者行動上的掩蓋。某人可能是事先計劃,或者是臨時起意,這點不必深究。總之抱著某種目的而讓事件更加不可解的某人,大有可能并非兇手本人,這個便叫作事件中的事件了。在這種有著兩個事件構成者的事件中,兇手以及破壞兇手真正意圖的人可能并非同一個人,事件也因此更加的復雜。另外,通常讓現場成為密室的目的是要掩蓋死者死于他殺的事實,從而排除自己的嫌疑。
“第十二種,假設雪地上并非只留有一具尸體,或者現場是被白雪包圍的館邸,那么兇手可以在完成一半罪行時逃逸,并將其后完成的罪行符合第一或第二或第四點,最關鍵的是要滿足第九點,并且通過某種方法讓人以為兩段進行的謀殺必為同一人所為。這種方法聽起來很復雜,但是舉一個例子就明白了。假設一開始暴風雪肆虐,兇手用勒殺的方法殺死了被害人A,接著兇手趁著暴風雪逃逸,雪地上沒有其足跡。等雪停之后,兇手利用某種長距離方法比如射出尖刀來殺死另一個人B。但是調查此案的人卻始終認為這兩件案子是緊密相連的,并且因為第一起案件的影響,認為兇手都是近身殺死被害者,故而形成了不可能犯罪。也就是說兇手先在情況A下用相應的方法A殺人,然后當情況轉變為B時,通過適用于B的方法B殺人,并讓人將殺人方法通通判斷為A,但是相對最終的B情況,A方法是一個不可能辦到的方法,所以雪地密室就成立了。至于情況A、B,方法A、B則大可在以上的諸多方法或者之后我另要敘述的兩種方法中尋找出來,并且進行有效組合。總之,關鍵是要讓兩截殺人事件變成一截的連續殺人。
“第十三種,在謀殺結束并且逃逸之后,才制造出雪地密室的形式。也就是說逃逸之前,殺人現場并非不可能情況。這一種則包括兩個相反的方法:第一個,將尸體或者宅邸搬運到無足跡、不下雪的雪地上。由于將尸體搬入密室的方法有很多,故而我總結至了最后一種方法中。現在,我們討論將宅邸搬入的可能性。這種方法可以不留痕跡嗎?雖然宅邸很巨大,但是假若其底面積夠大的話,那么就可以將其自身重量所產生的壓力分散減小,從而即使在雪面上拖動也不會有很明顯的痕跡。這并非是異想天開,不過如何讓人意想不到此點呢?可以通過某種方法讓宅邸根生于雪地密室中,比如讓其底部結冰,或者干脆置放于冰封的河流之上。而第二個方法與之相反,就是讓環境改變,在謀殺結束后,才在周圍制造出空白雪地。雪地也可以制造出來嗎?雖然看似很龐大,但是也不能完全忽視,比如利用某種巨大的機器將四周留有痕跡的雪地清理一遍之類的。不過,這第十三種方法也因為它的不可行性而十分罕見。
“第十四種也是最后一種詭計是,謀殺并非發生在雪地密室中,也即此不為第一現場。此種包括三個方法:第一個,通過秘道運送尸體,所以不會留有足跡,但是很容易被發現。第二個,在現場被發現后,才將尸體送入,所以那留在雪地密室上的尸體很有可能只是一個假人,但錯誤的判斷已經成立。而根據從并非是雪地密室上隨后運來的尸體,兇手成功的誤導別人認為死者就是死于雪地密室之中。這也如我在第十二種中所說,是情況和方法的偷天換日。第三個方法就是我在第十三種中所提到的遠距離將尸體送入雪地密室中。這也是小栗蟲太郎和島田莊司十分善用的空中飛尸方法。不過隨著詭計的創新和突破,尸體的赫然出現也不必完全靠飛行,可能有著其他令人大跌眼鏡的方法。由于雪地是開放的,致使這種詭計在傳統密室中不可行,所以兇手也有可能利用直升機將尸體拋落密室之上,這和我在第六種中所說的兇手利用直升機逃脫相映成趣了。
傳統密室即為兇手不可能從內逃脫的反鎖的房間,或者是兇手連進入密室可能都沒有。阻擋兇手步伐的便是人類智慧的杰作——鑰匙,或是從內鎖住的門窗。這對于兇手來說可真是個難題,而對于想犯下雪地密室謀殺案的人來說,這個難題則換成了如何不留下足跡的進入現場。
雪地密室
①雪地上死者并非是被謀殺的。想構成謀殺,就得排除自殺或意外而死,通常是不翼而飛的兇器。如果沒有第二個人,兇器就不會不見,于是第二個人就背上兇手的嫌疑。如是自殺造成被殺假象,兇器可能是類似水或雪的物質,比如冰刀、與水相似的毒藥、將雪花緊裹形成足以砸死人的雪球之類的。或假死,“尸體”在雪地上發現,但是還沒有死,四周沒有兇器,死者可以是在發現之后才死掉的,但是由于對其死亡時間的錯誤判斷已經成立。
②兇手就在死者中。雖然一般只有一具尸體,但不排除多具的可能性,這就的考慮最后一個是自殺還是他殺,或自殺偽裝他殺。
③兇手在現場被發現后才逃逸,卻讓人產生他在此前就已經逃逸的錯覺。也就是說,在雪地密室被發現后,兇手依然在雪地密室中并未逃走,通常他會混在發現者的行列之中。但由于雪地很空曠難以藏匿,除非躲在尸體下,所以未有成功的。
④兇手在謀殺前就逃逸,并且制造出讓人以為是在謀殺完成后逃逸的假象。也就是說,兇手可以不必親自進入現場就可以殺人。兇手要發明更多的、更能引起混淆的殺人方法,遠距離殺人易被發現,用殺人機械,但由于雪地空曠“誤打誤撞”式難以進行。操縱心理的殺人手法,即通過某種心理影響或俗稱挑撥離間,讓人自殺或自相殘殺。
⑤在雪地密室被發現后才進行謀殺,讓人以為謀殺發生在現場發生之前,這就和第一種詭計中的假死手法即第三種詭計有相同之處。換作傳統密室,則表現為密室的門被撞開之后,有人借著黑暗殺死事先被迷昏的被害者等諸如此類的手法。要進行這種詭計,首先需要注意的是在現場被發現時,除非能在第一時間殺死被害者,否則被害者的狀態必須和被發現時相似。通常兇手會用安眠藥等藥物迷昏被害者,但因為這樣會在事后被檢查出來,所以有威逼利誘被害人配合的可能,或者是兩個人達成某種協議,要完成類似惡作劇的把戲時,兇手趁機實施計中計,將不知底細的被害者殺死。其次需注意的是,兇手需將同其一起趕來的人支走,以便其最終殺死被害者,通常兇手會采取讓對方去通知別人之類的方法。總之,把握好細節就能令證人的判斷出現偏誤。
⑥殺人后通過不留足跡的方法逃逸。例如直升飛機逃逸等,只要逃生的途徑不碰到雪就可以。即使留下足跡,也可以考慮用另一種方法事后進行消除。如在離開現場時倒著走,并用手抹去足跡,或往足印中撒雪。還有足跡就擺在我們眼前,但卻被我們忽略掉。比如兇手的足跡就混在發現者的足跡之中,或足跡上被擺放了某些我們以為理應在那里的東西。
⑦兇手在下雪時殺人逃逸,但是通過某種方法讓死亡時間延至雪停——即不可能犯罪現場形成之時。這種方法中的兇手必須懂得法醫學中的驗尸知識。模糊死亡時間的做法雖然很多,比如毀尸滅跡,但是要讓死亡時間延后就必須有某種準確而可行的方法,比如冷凍尸體。可能性低,畢竟兇手不是神,無法確切地控制下雪時間。
⑧兇手在下雪時逃逸,但是通過某種方法讓死亡時間提前至沒有下雪時——即不可能犯罪現場形成之時。也就是讓尸體迅速腐爛。
⑨制造出兇手必然已經逃逸的假象(出于兇手需要),實則為第一、第二或第四種詭計。也就是說,兇手實際上并沒有從現場逃逸,所以不會留下足跡。
⑩敘述性詭計。其實現場不是雪地密室,只不過作者利用了敘述的花招,令讀者自我肯定而已。
實際上并非一個雪地密室,而是發現現場的人出于某種目的說的謊,或者進行行動上的掩蓋。某人是事先計劃還是臨時上的起意,這點不必追究。總之這個讓事件更加不可解的“某人”并非兇手本人,制造了事件中德事件。在這種由兩個或多個事件所構成的事件中,兇手以及破壞兇手真正意圖的人可能并非同一個人,案情也因此更加復雜。
假設雪地上并非只留有一具尸體,或者現場被白雪包圍的官邸,那么兇手可以在完成一半罪行時逃逸,使其完成的罪行符合第一、第二或第四種詭計,關鍵是滿足第九種詭計,并且通過某種方法讓人錯以為分兩段進行的謀殺是在同一種情況下所為。比如兇手先在情況A下用相應的辦法a殺人,然后當情況轉變成B時,通過適用于B的方法b殺人,并讓人錯誤地將殺人方法通通判斷為a,以致相對于B情況,a方法是不可能辦到的,如此雪地密室就成立了。總之,關鍵是要讓兩截獨立的殺人事件變成一截連續的殺人事件。
在謀殺結束并且逃逸之后,才制造出雪地密室的形式。也就是說逃逸前,殺人現場并且非不可能情況。方法一,將尸體或者館邸搬運到雪停、無足跡的雪地上。方法二,改變環境,在謀殺結束后,才在周圍創造出空白的雪地。
謀殺并非發生在雪地密室中,也即雪地并不是第一現場。手法一,通過密道運送尸體。手法二,在現場被發現后,才將尸體送入,所以那留在雪地密室上的尸體很有可能只是一個假人,但錯誤的判斷已經成立。而借助隨后運來的尸體,兇手成功地誤導別人認為第一案發現場就在雪地中。手法三,尸體遠距離送入雪地密室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