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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1.C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條
民事責任是民事主體之間因違反民事法律規范所規定的、或者當事人所約定的義務而承擔的責任;
刑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
刑事責任是犯罪人違反了刑法規定構成犯罪而承擔的責任;
行政責任是指犯有一般違法行為的單位或個人,依照社律法規的規定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民法規定民事責任,刑法規定刑事責任,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與刑法部分重疊承擔刑事責任。
2.AC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3.B
選項A,法理學指出法律對于社會秩序的作用 法律維護一定社會結構的相對 定,使各種社會規范得以 正常施行和維護,把無序和沖突控制在一定的范圍之內。
選項C,法律的強制作用體現在制裁和懲罰犯罪。
選項D,法律以其權威性和強制性規范全體社會成員的行為,道德通過對人們內心的信念和思想活動動機的調整來保證人們對道德規范的遵守,進而影響人們的外部行為。
4.C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十二條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滿十四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5.AC
選項B,制裁違法行為是法律本身的作用。
選項D,110屬于司法保護或社會保護,這里屬于尋求社會保護。
6.A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十二條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滿十四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7.C
刑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
8.C
第二百八十一條 對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訊問和審判的時候,應當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無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場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親屬,所在學校、單位、居住地基層組織或者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代表到場,并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到場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
應當通知法定代理人即監護人,其他是可以通知。
9.A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10.A
不再過于絕對,即使法律也有漏洞,犯罪只能減少無法消滅。制定法律減少未成年人受到的傷害。
11.C
選項A暴力犯罪是指囚殺、搶劫、傷害、強奸等以暴力行為為特征的犯罪。
選項B要防止校園暴力事件的發生主要依靠社會力量,人大是輔助作用。
選項D太絕對,只能減少,不能避免。
12.B
尿床之疾屬于隱私。侵犯隱私權。
人格尊嚴:是指公民的名譽和公民作為一個人應當受到他人最起碼的尊重的權利。它包括名譽權、肖像權、姓名權、隱私權等。其中就包括了隱私權。
隱私權:是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收集、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而且權利主體對他人在何種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對自己是否向他人公開隱私以及公開的范圍和程度等具有決定權。
13.ABCD最高法未成年法律解釋
選項A,《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偶爾與幼女發生性行為,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不認為是犯罪。
選項BC,《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使用輕微暴力或者威脅,強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隨身攜帶的生活、學習用品或者錢財數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輕微傷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學習、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認為是犯罪。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具有前款規定情形的,一般也不認為是犯罪。
選項D,第九條規定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盜竊未遂或者中止的,可不認為是犯罪。
14.B
《刑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共同犯罪要解決的問題是,甲犯了罪、制造了違法事實(法益侵害事實),乙要不要對此負責?現代刑法認為,對此負責的依據是,對于甲制造的違法事實而言,乙具有連帶性,亦即乙對甲制造的違法事實具有貢獻。這便是所謂的"違法是連帶的",亦即在制造違法事實上,二人具有連帶責任。但是,在責任階層,就制造的違法事實而言,譴責誰、不譴責誰,應分別獨立評價。這便是所謂的"責任是個別的"。
結論:共同犯罪是指一起制造違法事實,違法是連帶的。
本題中四人合謀加害戊某,表明四人是共同犯罪,在違法性上具有連帶性。
(1)甲某、乙某、丙某屬于共同實行犯,根據"部分實行、全部負責"的原則,即使無法查明具體是誰的行為導致死亡結果,也無需查明,三人對死亡結果均需負責。
(2)丁某屬于幫助犯,在旁邊助威,表明提供了心理性的幫助作用,基于此,其與實行犯制造的結果具有違法上的連帶性,對于實行犯的結果也需要負責。所以,四個人均需對死亡結果負責。
15.ABC
共同犯罪要解決的問題是,甲犯了罪、制造了違法事實(法益侵害事實),乙要不要對此負責?現代刑法認為,對此負責的依據是,對于甲制造的違法事實而言,乙具有連帶性,亦即乙對甲制造的違法事實具有貢獻。這便是所謂的"違法是連帶的",亦即在制造違法事實上,二人具有連帶責任。但是,在責任階層,就制造的違法事實而言,譴責誰、不譴責誰,應分別獨立評價。這便是所謂的"責任是個別的"。
結論:共同犯罪是指一起制造違法事實,違法是連帶的。
本題中,在違法階層,甲、乙共同制造違法事實,也即搶奪被害人的財物,違法具有連帶性,甲乙構成違法階層的共同犯罪,甲是實行犯,乙是幫助犯。在責任階層,責任是個別的,是獨立評價的;由于甲不滿16周歲,未達搶奪罪要求的年滿16周歲,無法譴責甲,甲最終不負刑事責任;由于乙已滿16周歲,能夠譴責乙,因此乙應負搶奪罪(幫助犯)的刑事責任。如果問搶奪罪的實行犯在哪里,就是甲,違法階層的實行犯。
選項A,甲不滿16周歲,不構成搶奪罪。這里的"不構成搶奪罪"是指責任階層上的犯罪概念,也即甲在責任階層不構成搶奪罪。
選項B,甲與乙構成搶奪罪的共犯。這里的"構成共犯"是指違法階層的犯罪概念,也即甲乙在違法階層構成共同犯罪。
選項C,間接正犯要求對被利用人有支配力。乙只是幫助甲,對甲沒有支配力,因此乙不構成間接正犯。
選項D,搶奪罪的既遂標準是,取得控制財物,也即將財物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當實行犯甲將包扔給乙后,財物便在共犯人乙的控制之下,甲的搶奪罪就既遂了。當實行犯既遂了,幫助犯便也既遂了,既遂之后不可能再成立中止或未遂。這是因為犯罪形態之間是排斥關系,而非并存關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