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游街示眾一般是指刻意帶人游街,這個只能算是在公共場合逮捕,當場帶走并沒有“游街”。。
那個律師顯然是偷換概念,如果這都算游街示眾,那抓扒手時人贓并獲的全得算違規,稍微想想就知道這有多離譜。。
2.引用 疑罪從無在審判階段要求,既不足以證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證明被告人無罪的,應推定其無罪。
把人拷走只是拘留或者逮捕,還沒到審判呢。。
3.引用 逮捕(arrest)是檢察院批準或決定,法院決定,公安機關執行 [1] 的,對犯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時間內完全剝奪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逮捕本來就是針對犯罪嫌疑人的。。
另外光看這堆評論我還以為是干了啥呢,結果是紀檢委現場抓人。。
還“執法部門蔑視法律”,樂死了,都到移送檢察院了你猜抓人的手續辦完了沒?
微博那幫洗地的我都不知道是裝啥外賓,要只是紀委請喝茶那還可能是清白的,都到移送檢察院這一步了,那基本是鐵證如山這個級別的,用“涉嫌”只是因為程序沒走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