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0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韻,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但是理解何為正當防衛同樣重要。
1起因條件:有不法侵害行為發生。②時間條件:不法侵害正在進行之時。③對象條件:防衛行為必須是針對不法侵害者本人實行,不能及于第三者。④主觀條件:防衛的目的必須是為了保護合法權利免受不法侵害。⑤限度條件:正當防衛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巨大損傷。
2何為防衛過度?這非常重要。
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行為屬于防衛過當行為,防衛過當行為具有社會危害性和罪過性;防衛過當具有防衛的性質,符合正當防衛的起因條件、時間條件、對象條件和主觀條件,但不符合限度條件,因而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3何為特殊防衛?
第3款規定的是無過當防衛權或特別防衛。根據該款規定,特別防衛針對的是正在進行且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如果符合特殊防衛的條件,即便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也不認為防衛過當。當然,特殊防衛并不意味著不法侵害結束后可以繼續打擊不法侵害人。
以上即為刑法第二十條的有關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