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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創】由玩家親自實施的完美犯罪

樓主: 240097 | 查看: 5261 | 回復: 39

發表于 2024-9-12 21:58:16 湖北| 2024-9-13 11:53編輯 | 發自安卓客戶端 發帖際遇
未經作者同意,禁止轉載本篇謎題
故事簡介:一對夫妻二人吵架,妻子隨后離奇死亡,所有證據全指向丈夫,但丈夫卻憑借高超智商,將所有證據一一化解,甚至捆綁尸體的膠帶,全都是他帶血的指紋,在這種情況下,他竟硬生生逼迫法院判處他無罪釋放。

備注:以下故事內容我將給出所有指向丈夫的犯罪證據,由玩家親自為罪犯辯解,將所有證據化解,答案解釋合理即可,若無人給出合理答案,一周后我將給出我的答案
故事內容:2012年4月8日,三烯與李雯靜都是離婚后再次戀愛,這天和往常一樣,三烯照顧李雯靜的孩子先睡覺,隨后兩人在床上聊天,沒一會兒便睡了過去,第二天9號下午三點多,李雯靜給正在上班的三烯發來一條信息,說她遇見了一位老朋友,要一起吃飯,麻煩你接一下孩子,但信息發完直到晚上十點多,李雯靜沒有回家,電話打不通,發信息沒人回,這是以前從來沒有過的情況,三烯慌了,足足找了一宿都沒找到人,第二天一早,三烯意識到可能出事了,馬上通知了李雯靜的家人,隨后家人報警,足足找了四天,在一個新翻的土坑里找到了李雯靜的尸體,人呈蜷縮狀,雙手,雙腳,頸部全被膠帶死死纏繞著捆綁著,頭部被黑色塑料袋覆蓋,身穿粉紅色睡衣,光著腳,睡衣前胸處有大量血跡,面部被毛巾覆蓋,死于鈍器打擊頭部,導致腦損傷所致。

找到人后,李雯靜一家人一口咬定,兇手絕對是三烯,首先便是埋尸現場,離三烯在郊外的一處別墅僅有三百米,而且李雯靜還穿著睡衣,那么如果不是在家,誰會穿著睡衣。

隨后警方當即將三烯列為重點嫌疑人,深入調查后,發現三烯的嫌疑當真非常大。

法醫認為,死者應該死于五天左右,吃完飯的六小時以上,那么死亡時間應該就是在8號當晚,在三烯哄完孩子睡覺之后,而更讓警方感到意外的是,警方發現,在9號,也就是李雯靜在給三烯發信息的那天,三烯的行動軌跡十分詭異,似乎在搬運掩埋尸體,并且找到了目擊證人。

目擊者:三烯的車子是屁股倒進來的,把車停在了那個地方,他以前的車不停在這兒,偶爾拿東西。

根據保安回憶,三烯當天車倒進小區,后備箱正對單元門,他先是從車上搬了一些東西上樓,但什么時間走的,后來又有沒有搬什么東西下來,保安因之后外出,就不知道了。

與此條線索相呼應的,還有警方找到的監控錄像,在9號當天半夜十點二十分,三烯開車上了高速,十一點從黃匙高速出口下去,凌晨兩點零八在高速路口返回,而出事的小區,離黃匙高速路出口僅有十公里之隔,那么問題來了,三烯下高速的一個半小時在做什么?

而后續警方做實驗證明,從上高速,開車到達小區,尋找工具,挖土坑,掩埋尸體,再開車返回,剛好接近一個半小時,與三烯上下高速的時間剛好吻合。

警方當即抓獲三烯,但三烯坦然的對這條證據以及目擊者的證詞做出了合理的解釋,稱那晚確實去過小區,但不是去拋尸,而是:……………………………………
…………………………………………
如果李雯靜是8號死亡,那么9號又怎么可能給我發消息呢?


三烯以上所說,全都證明三烯與此案件無關,但隨后警方又找到了新的線索,就是死者給三烯發的信息。

科普一下:每個手機卡發送信息,是需要通信網絡的基站作為紐帶的,如果兩部手機在兩個地方,那么發信息的手機通過附近基站的傳輸,在到收信息手機附近的基站接受。

可警方發現,三烯與李雯靜的手機,收發信息的基站在同一個,正是三烯單位內部的信號站,三烯單位的后面還有一個步行街,為了將其作為鐵證,警方還在調取了三烯單位當天的所以視頻,并未發現李雯靜去過三烯單位,那么是否存在一種可能,兩部手機都在三烯身上,為了脫罪,他自導自演的一切?

再說,三烯之前說他與女友的感情很好,同居了三年,現在已經開具了證明,準備結婚了,我何必殺害自己的妻子呢,既然感情這么好,那么問題又來了,為什么信息上說“麻煩你接一下孩子”,這“麻煩”二字為何?

可此時三烯再次拿出證據,反轉了這基站信號條證據以及三烯的證詞是:……………………………………………………………………。

隨后警方又找到了新東西,三烯的女兒今年已經16歲了,正是性格叛逆期,加上李雯靜脾氣不好,兩人之間沒少發生矛盾,日子過得并不像三烯說的,兩人感情很好,而且警方還發現,三烯在外面有人,一名王姓女子,兩人是在征婚網站上認識的,認識后,三烯便對其展開了瘋狂的追求,妻子李雯靜遇害前,兩人剛剛在一家賓館內發生關系,李雯靜遇害后,二人便同居在了一起。

根據李雯靜朋友證識,三烯有一次要和李雯靜分手,李雯靜不愿意,說分手也行,必須補償五十萬給自己,否則就將三烯當官后的丑事全都說出去,后來李雯靜哥哥說,原來三烯是當地某部門領導,三烯曾當著他面,每年從他手里走過的錢,少說都有十個億,一定是妹妹掌握了他貪污的行為,考慮到他自身安全,才對妹妹下此痛手,這難道不是殺人動機嗎?

隨后警方再次審問三烯,對此三烯對以上所謂的證據依舊神態自若說:………………………………………………………………………………………………………………………………。

回答完警方的話,還未等警方開口,三烯便先問了一個警方在尸檢報告上的問題(這個問題是在根據上文尸體死亡時間所問),三烯問到:-…………………………………………………………………………………………

他這一問,讓警方不知如何是好,案件到了這是時,警方拿出了殺手锏,最為關鍵的證據就是,那就是當時捆綁李雯靜尸體的膠帶上,警方在隨后的檢驗中發現了六處指紋,為三烯左手拇指所留,而且還有兩枚是占了被害人血跡所留下的,本以為有以上證據,三烯應該無可狡辯了,既然三烯不承認殺人,那么目前的證據來看,雖然不能直接證明你殺人,但一定證明,三烯至少拋尸了吧。

可沒想到的是反轉再次襲來,面對膠帶上的指紋,以及指紋上帶血,三烯說:…………………………………………………………………………………………。

這看似漏洞百出的解釋,還真讓人無懈可擊。

緊接著,三烯根據膠帶上的指紋,三烯再次當場質問警察:……………………………………………………………………………………………………………………。

這一番說辭,雖然警方無力反駁,但現有的證據全都指向三烯,又沒有發現他人作案嫌疑,最終還是得看法院對此的看法。

2016年4月4日,XX市人民檢察院將其起訴到了XX市中院,認為從法醫推定的時間范圍,到這一系列證據,是完全可以鎖定到特定時間的,再從現場,以及包裹尸體的膠帶紙上看,只有三烯的指紋,這些事實已經明確指向了三烯就是兇手,還有他與王某相識,李雯靜與其女兒爭吵,這個殺人動機也足以說明兇手是三烯。

2017年5月,XX市中院正式宣判,認為公訴機關提供的證據,不能確定案發現場,死亡時間,作案動機,而且作案工具沒有明確查清,提供的證據只能證明三烯接觸過李雯靜的血,捆綁用過的膠帶,并不能形成三烯殺人的唯一結論,公訴機關指控三烯殺人的證據,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質控犯罪不能成立,法院最終宣判三烯無罪。


請玩家代入故事情節,從故事中警方所提供的證據,填補三烯省略號中的內容,以完成脫罪。(回答內容不得問牛答馬,不得沉默,回答得有理有據,能銜接住警方聽完回答后的表現)

答案合理即可,若長時間沒有合理答案,我才會給出三烯所有的解釋。
1人評分
破案經驗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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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回答在 2024-9-21 17:17 被選定為謎題答案

1 | 樓主| 發表于 2024-9-21 17:17:15 湖北| 發自安卓客戶端
我的答案:

1,我只是擔心妻子的安危,所以才開車尋找,而且,知道我們在那兒有別墅的,由不止我們的家人,和身邊朋友平時聚餐都在那兒,怎么能一口咬定我就是兇手,而且如果真的是我8號將人殺害,怎么會在第二天開車回家,在眾目睽睽下,大搖大擺的搬運尸體嗎?這得有天大的膽子吧。

2,后面單位的步行街,有極小的一塊地,也正好在信號覆蓋區內,可能妻子當時正好在買衣服,也可能妻子在附近轉悠了一圈,這有很多可能,你這個證據只能證明,當時我們的手機距離很近,但你們警方無法證實當時她的手機就在我手里,至于信息是怎么發出來的,那就是她的個人自由了。

3,她們母女吵架,從來就是床頭吵架床尾和,我平時也會慘和一下,她們母女早就和好了,至于我跟王某的關系,我覺得我只是精神出軌,如果你們認為我和她發生了關系,那就拿出我們發生關系的證據出來,而且我認為李雯靜很顧家,遇到她是我一生的幸福,如果她不想結婚,她為什么去準備需要領證的材料呢。

4,之前你們說,尸檢報告顯示,死者死亡時間在五天左右,你們就認定是8號當晚死亡,這完全是按照之前我有罪的推定來判斷的嗎,尸檢報告上明確寫的是五天左右,什么是左右,也就是不確定是5天,4天行不行,6天行不行。

5,膠帶上面怎么留下的指紋我不知道,我記得一次與妻子在收拾房間衛生時,我曾用膠帶想捆綁一些被褥,拿回家中清洗,但自己撕開膠帶后,妻子便感覺拿回家去洗有些麻煩,不如直接在這里洗洗算了,所以我就講膠帶一條條的收了回去(這里把膠帶上指紋的出現解釋合理就行),那么這些膠帶上肯定是有自己指紋的,兇手有沒有可能為了圖個方便,剛好用了這些膠帶呢,至于指紋上面帶血,你怎么證明他是先印上去的指紋,然后沾染上的血,還是指紋和血同時沾染上去的呢?

6,你們反過來想想,如果膠帶上有指紋,那就證明我作案當時是沒有帶手套的,如果我沒帶手套,為什么你們偏偏只在膠帶上找到指紋,尸體,衣服,塑料袋,在這些地方卻怎么會什么都沒有?之所以只在膠帶上找到指紋,有沒有可能是兇手故意留下,想嫁禍于我。
2 | 發表于 2024-9-13 11:30:28 湖南| 發自安卓客戶端
三烯有兩套房子嗎,一個在市區(小區),一個在郊區(別墅)?
2 | 發表于 2024-9-14 18:00:06 廣西| 發自安卓客戶端
好難哦
1 | 發表于 2024-9-14 19:36:09 湖南| 發自安卓客戶端 發帖際遇
對于埋尸地點靠近別墅的指控,三烯解釋道:“那處別墅雖然在郊外歸我所有,但我因工作繁忙已經很久未曾前往,對周邊環境的變化一無所知。而且別墅附近人員往來復雜,不能僅僅因為尸體在距離別墅三百米處被發現,就毫無邏輯地認定是我埋的尸。這極有可能是真兇熟知我的情況,故意選擇那個地點來誤導警方,企圖讓我成為替罪羊,以掩蓋其真正的罪行。”

對于行動軌跡詭異及與拋尸時間吻合的問題,三烯回應:“我那天半夜回小區,是因為當天工作中突然發現一份極其重要且緊急的文件遺落在了家中。那份文件關系到公司的重大項目,若不及時取回,將會給公司帶來巨大損失。我一心只想著文件的事,取完文件便立刻返回,根本沒有多余的時間和精力去做拋尸這種喪心病狂的事情。而且,僅僅根據時間的吻合就判定我是兇手,這是極其不嚴謹和不公平的。”

對于手機收發信息基站相同的證據,三烯稱:“我單位附近的基站信號覆蓋范圍存在不穩定性和不確定性。如今的通信技術并非絕對精準,有時在距離單位一定范圍的區域活動的手機,其信號也可能會暫時連接到單位的基站,這是通信領域中常見的現象。不能僅僅憑借這一點就斷然認定兩部手機都在我身上,這是對現代通信技術的誤解和濫用。”

對于“麻煩”二字的疑問,三烯解釋:“在我們的相處中,‘麻煩’二字常常是一種客氣和尊重的表達,并非意味著我們之間存在隔閡或感情不好。這只是我們獨特的交流方式,不能被過度解讀為關系不和的證據。”

面對有外遇和與李雯靜的矛盾等殺人動機的指控,三烯表示:“我和王姓女子只是在征婚網站上有過交流,那次在賓館見面純粹是為了討論一個共同感興趣的商業項目,絕無任何不正當關系。我和李雯靜之間確實存在一些生活中的小摩擦和爭吵,但這在每一段婚姻中都是不可避免的。夫妻間的拌嘴怎能被曲解為殺人的動機?我們已經同居三年,并且準備結婚,這足以證明我們的感情基礎深厚,那些所謂的矛盾根本不足以讓我對她痛下殺手。”

對于膠帶上的指紋和血跡,三烯說道:“之前家里曾有物品需要用膠帶進行捆綁固定,我在操作過程中留下指紋是再正常不過的事情。至于指紋上的血跡,有可能是后來我在不經意間接觸到了帶有李雯靜血跡的物品而沾上的。這并不能確鑿地證明我與她的死亡有直接關系,更不能以此認定我殺了人或者拋了尸。這一系列的巧合和誤解,不應該成為給我定罪的依據。”

面對警方關于尸檢報告的問題,三烯問道:“既然法醫推定的死亡時間都存在不確定性和誤差,那你們又怎能憑借這些不精確的信息就盲目地認定我是兇手?科學鑒定都存在模糊之處,你們的指控更是缺乏堅實的基礎。”

對于警方根據膠帶上的指紋提出的質疑,三烯反駁:“如果我真的是兇手,以我的智商和謹慎,怎么會愚蠢到在膠帶上留下如此明顯且能夠直接指向我的指紋?這明顯是有人精心設計,企圖陷害于我,而你們卻被這些表面的證據所迷惑,不去深入探究真相背后可能存在的陰謀。”
1 | 發表于 2024-9-17 14:40:12 湖北| 發自安卓客戶端
第一處,我當時是去尋找妻子,我并不知道她死了
第二處,之后我又給她發了許多消息,你們可以查查這些信息是否基站是同一個,而且妻子讓我接的是她離婚前生的孩子,并不是我的孩子,所以用了麻煩一詞
第三處,至于我是否貪污,應該查一下就可以確定了吧。(這條拿來湊數的,想不到原因)
第4處,既然確定了妻子手機不是我拿的,那么要么兇手發的,這樣我就不是兇手,要么是李雯靜發的,那么說明9號3點之前她沒死,法醫的診斷有誤。
第五處,如果是我拋尸并進行捆綁,那么膠帶上應該只會留下3個左母指印。
第六處,你們難道不覺得奇怪嗎,如果膠帶沒有進行清理,上面怎么可能只會留下我的指紋,如何清理了,那么膠帶上不會留下我的指紋。
1 | 發表于 2024-9-18 02:06:15 廣西| 發自安卓客戶端
1.而是去找她。我給她發信息,但是她都沒有回,往常她出去喝酒解悶心情不好就回那邊。我以為她也和以前一樣。那天我到了小區之后,剛好想起我后備箱有箱前些天別人送的酒,因為我收藏的酒都放在了那,所以我干脆就臨時把車停在了門口。但是我上去之后并沒有見到她的蹤跡。這讓我很煩躁,我本想去其他地方找找看,但是我太累了,開不了車,所以我只能在房里瞇了一個多小時
2.我們的感情其實還算好的。剛開始其實我也很詫異她為什么那么客氣,現在想想其實不對,所以這條信息很可能不是李文靜發給我的。兇手當時可能就在我單位附近觀察我的一舉一動。而且她的手機至今也沒有找到
| 發表于 2024-9-19 12:18:13 上海
1.我是在尋找妻子,她下午剛給我發了信息要去吃飯,都晚上10點了怎么可能還沒吃完飯,我很擔心,就到處去找她;
2.基站的范圍很廣,更何況我單位后面還有條步行街,至于“麻煩”,那一方面是因為這孩子非我親生,而是雯靜與前夫的孩子,另一方面平時是由雯靜接孩子,這次她因為見老朋友要我去接孩子自然可以算是“麻煩”我;
3.我女兒和雯靜有矛盾不代表我和雯靜感情不好,和其他女人的關系也不會影響我對雯靜的感情,至于貪污,我手上每年過10個億,要是真貪污了,拿出50萬封雯靜的口還不是易如反掌?何必冒險殺人呢;
4.尸體是13號找到的,死亡5天左右,死于飯后6小時,再結合雯靜發的短信,雯靜和碰到的老朋友吃完飯后遇害才更合理吧?;
5.尸體頭部遭重擊且套有塑料袋,胸前有血跡,被膠帶纏繞的部位是四肢與頸部,在尸體呈蜷曲狀的情況下,這些地方是不會有血跡的,而膠帶上面的指紋還都是來自同一根手指,如果纏膠帶的確實是我,那這些指紋怎么可能有的沾血有的不沾血?這只能說明是有人在故意陷害我。
6.再者說來,膠帶這么容易沾染指紋的物品,上面居然只有我的指紋,這才是最大的疑點吧?這不恰恰說明了這膠帶是經過精心處理的,只保留了我的指紋的,陷害我的工具嗎,警察同志?
| 發表于 2024-9-20 17:38:32 湖北| 發自安卓客戶端
1.去尋找李雯靜,這么晚還沒回家 ,我只能去可能的地方尋找她。
2.也許兇手是在單位附近用李雯靜的手機發送的消息,李雯靜的孩子十六歲,已經是初高中生了,一般都是晚上放學,她怎么會三點多就發消息給我讓我去接孩子呢,如果時間充足,她自己都有時間吃完飯再去接孩子。正是因為她的孩子在叛逆期,而且不是自己的孩子,因此與我的關系不好,所以才要我“麻煩”去接一下。
3.我手上要是每年過十億,五十萬對于自己來說算什么 ,真要是有如此財富,這種臟事完全可以委托殺手,而且我真貪污到這樣的地步,殺人是最愚蠢的選擇。
4.我通知她家人十號開始找李雯靜,找了四天也就是十三號才找到,而死亡時間是五天前 吃完飯六小時 那就是九號中午才死亡。
5.膠帶很容易留下指紋,也很容易用來作偽證,有可能之前就留下了指紋,被兇手使用后再沾染血跡。
6.李雯靜面部被毛巾包裹,頭套塑料袋,而且使用鈍器打擊頭部出血量并不算多,明明完全可以不留下血跡。我偏偏留下兩枚帶血指紋,這很明顯是有意為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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