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傷傷殘程度
或傷殘等級
| 《道標》(GB18667-2002)
| 《工標》(GB/T16180-2014)
| 《損傷殘疾程度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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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
| 極重度智力缺損(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 極重度智能損傷
| 極重度智力障礙;極重度器質性精神障礙,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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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
| 重度智力缺損(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需隨時有人幫助才能完成
| 重度智能損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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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級
| 重度智力缺損或精神障礙,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護
| 精神病性癥狀,經系統治療1年后仍表現為危險或沖動行為者,或仍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 重度智力障礙;重度器質性精神障礙,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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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級
| 中度智力缺損(智商49以下)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
| 重度智能損傷;精神病性癥狀,經系統治療1年后仍缺乏社交能力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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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級
| 中度智力缺損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能力明顯受限,需要指導
| ——
| 中度智力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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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級
| 中度智力缺損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償,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幫助
| 輕度智能損害;精神病性癥狀,經系統治療1年后仍影響職業勞動能力者
| 中度器質性精神障礙,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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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級
| 輕度智力缺損(智商70以下)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嚴重受限
| 邊緣智能損害;人格改變經系統治療1年后仍存在明顯社會功能受損者
| 輕度智力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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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級
| 輕度智力缺損或智力障礙,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 ——
| 輕度器質性精神障礙,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明顯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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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級
| 輕度智力缺損或精神障礙,日常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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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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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邊緣智能狀態,人格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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