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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創】死去的妹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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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鐘破案] 【原創】死去的妹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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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于 2025-1-27 14:32:38 湖北| 2025-1-27 14:32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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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承澤刑警坐在前臺值夜班,突然接到報警。有人報案,稱在河邊的人行道散步,無意中看到一個人躺在河邊,走近一看嚇得趕緊報了警。湯承澤迅速趕往現場了解情況。

湯承澤還沒到現場附近就被堵在了距案發現場好幾百米的馬路上,這條路連接著通往鬧市區的城市主干道,車輛好半天才挪動幾米。他抬手看了看表,9:38分,‘夜班下班時間啊’。他決定跟搭檔王川先一步下車步行前往現場。堵車的盡頭是一個失控撞在護欄上的小轎車,車輪大幅度轉向,像是為了躲避什么。到達現場后,死者的哥哥正接受轄區民警的詢問。死者家住距離案發現場20km的豪華富人小區。他打算先把這項工作交給民警同志,自己和搭檔先進去看看現場情況。
現場 一個妙齡少女躺河邊,身上很干凈,看不到什么明顯出血,頭發凌亂,四周泥地上很干凈。四肢關節處有肉眼可見的明顯骨折。頭顱呈現異常凹陷,紫黑色不正常淤青,像是被什么東西大力擊打之后形成的。額頭處裂口較大。“下手這么狠,倒頭就睡?”。在一番檢查下,沒有有效進展的湯承澤和王川只能先行返回警局,等待法醫尸檢報告。
尸檢報告 死者年齡20歲,九江市法醫學院的大二學生,根據體表特征判斷死亡時間約為四小時之前,兇器推測為錘子、棒球棍之類的鈍器。傷口在顱骨正中,有裂口,經過數次擊打。在體內檢出鎮靜類藥物,含量極少。體表機械性損傷,內臟無明顯出血。下體撕裂傷,有精斑。死者反抗激烈,有多處抵抗傷。初步推測為性侵類案件。
經過對死者人際關系網絡的調查篩選,初步鎖定三位嫌疑人:
嫌疑人A:九江市法醫學院教授,自稱案發當天正在學院的辦公室辦公,一直沒出去,無人可證明,根據學校保安所說,其上下班都是騎自行車。
嫌疑人B:同班同學,曾向死者表白,被拒且遭死者嘲諷長相,根據同班同學證詞稱B成績一直在班級末尾,平常也不怎么聽課,事發當天被監控拍到曾于晚上18:12時疑似撬鎖進入死者家中,隨后只待了5分鐘就出來了。(已因盜竊被拘留)
嫌疑人C:隔壁的富商,根據小區保安的說法是下午5:20左右就開車出去了,6:10回到小區。喜歡叼根煙開車。

請找出真兇,并說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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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回答在 2025-3-3 21:22 被選定為謎題答案

| 樓主| 發表于 2025-2-8 18:39:17 湖北| 發自安卓客戶端 發帖際遇
推理之前首先排除人際關系網絡之中的嫌疑人b,這單純是我設置的一個干擾項,因為在警察判案流程之中,已經被定罪的犯罪人,不會留有疑案積案,直接排除嫌疑人b,且作為死者追求者,在晚上撬鎖進去死者家中,其動機一般為強奸,而僅僅五分鐘無法實施死者所呈現的傷勢。接著是嫌疑人a,也就是法醫學院教授,通過法醫尸檢顯示,死者所服下的鎮靜劑劑量不符合額定服用劑量,所以死者在中途醒來,可見兇手的鎮靜劑注入技術嚴重缺乏專業性,這不會出現在一個法醫大學的教授身上。另外此案并非碎尸分尸類案件,尸體的處理同樣是一個大問題,在a的交通工具為自行車的前提下,其不具備遠距離運送整個尸體的條件,同樣排除,推到這里,如果不追求完美,其實通過排除法兇手已經出來了,但我仍然說明一下嫌疑人c的作案過程。

富商有開車叼煙的習慣,并且在下午五點多開車出門,通過死者愛慕者b去找死者,結果五分鐘就出來了,可以推測在晚上六點那個時候已經不在家中了,隨即推斷可能是富商于下午五點四十那個點開車將死者約出去。死者身上的下體撕裂傷很可能是富商于車內獸性大發意圖強奸女孩,通過飲品中的鎮定劑迷倒女孩。但因對鎮定劑用法用量都不了解且使用不嫻熟,導致女孩于作案中途醒來,隨即劇烈掙扎。這惹惱了富商,于是用車內熄滅煙頭的煙灰缸(也就是法醫尸檢所說的頭部遭鈍器大力多次擊打)多次錘向少女,在一通泄憤過后,回過神來的富商才發現女孩已經沒了氣息。慌張之下,他的腦袋已經一片空白,只將女孩隨手拋到路邊的小河旁就著急忙慌開車離去。本來拋尸地點離高檔住宅區足足有20km選,按照市區主干道(帶有道路中心線的主干道)的常規限速70km/h來計算,富商也不可能在六點十分之前趕回家中,那么斷定富商可能存在超速駕駛的違法行為,這樣才能說的通。這樣就串起來了,富商的危險駕駛行為使得這條處于晚高峰期的城市主干道發生重大事故,嚴重擁堵。
2 | 發表于 2025-1-28 00:12:35 廣西| 發自安卓客戶端 發帖際遇
兇手是b
死者在被迷暈后中途醒來并抵抗強暴,因此出現抵抗傷和強暴撕裂下體。兇手不得不制服死者,隨手拿起兇器殺害了死者。a作為法醫教授不可能不清楚鎮靜劑用量,而b作為半吊子學生可能性較大。
——死者頭部受到重擊也可能是因為嘲笑過b的長相。
因此鬧市區旁邊的河道必然不是第一現場,死者身上干凈明顯就不是河道飄過來的,而關節被打斷也表面不是自己過來輕生的,顯然像是由行李箱或者某個能夠塞得下人體的包裹運過來的。此處指向富商c,具有一輛車能夠方便運送死者,如果第一現場是死者家里就使c的嫌疑更大。而這條路堵車嚴重,開車可能無法快速回到20km以外的家里。
因此,b是最大嫌疑人。堵車也可能是由于b攜帶行李箱穿過馬路時引發轎車躲避。而至于b為什么去死者家里,或許是因為兇器是死者的某件物品,以盜竊為名隱蔽兇器而已。

但是從邏輯上和實踐角度來說,我無法排除c和a的可能性
1 | 發表于 2025-1-28 08:53:34 河南| 發自安卓客戶端 發帖際遇
兇手是C
A騎自行車行駛20km短時間內不太可能
B5分鐘內不足以對死者注射鎮靜劑、性侵
C外出50分鐘作案時間充裕;死者身上干凈, 符合車內作案
| 發表于 2025-1-30 13:14:32 湖南| 發自安卓客戶端 發帖際遇
9:38分是上午還是下午
1 | 發表于 2025-1-31 14:04:24 江蘇| 發自安卓客戶端
初步理解:
       21:38警察下車步行前往現場,后法醫檢測死亡時間約為四小時前(一般是距法醫檢測時間),沒有法醫到場時間,暫定為警察到場時間約為21:45左右,死亡時間推測為17:45左右
       根據現場特征可以簡單看出案發現場不是第一現場,尸體經過清理和轉移;結合法醫的尸檢報告可以看出死者被鈍器多次擊打致死,生前有被性侵的傾向,四肢關節多處骨折為反抗時受傷
梳理時間:
       富商下午17:20左右開車出小區,18:10分回到小區,同學18:12進入死者家中,18:17分從死者家中出來被拘留
個人想法:
        死者死于17:45左右,結合時間和背景,同學在死亡時間之前沒有機會接觸死者,初步排除嫌疑(文中沒有明確死者死前曾處于什么場所)
        教授案發當日沒有不在場證明,根據內容交通工具僅有自行車,拋尸困難且完全不必要到河邊,且從動機上來講如果是想要性侵,不至于讓死者反抗(特殊xp例外),嫌疑較小
        富商時間上滿足開車拋尸的可能性,17:20開車帶死者出小區,死者體內有鎮靜類藥物,含量極少,大概率為藥物融水后口服且犯人對藥物劑量吸收把握能力不強,富商有信任基礎且身份符合,四肢關節處多有骨折可能是在狹小空間內劇烈反抗或遭受暴力毆打,車上有兇器、水等可以簡易清理死者。富商具有開車叼煙吸管,大膽猜想富商完成犯罪行為后邊吸煙邊開車,行駛到案發現場附近時從車窗外甩出煙頭導致后方車輛大幅度轉向撞擊護欄,富商驚慌隨手將尸體簡單清理后丟在附近河邊,趕忙開車與18:10回小區清理痕跡,嫌疑最大
1 | 發表于 2025-1-31 14:07:33 福建| 發自安卓客戶端 發帖際遇
兇手為A
首先,如果B是兇手,那么他沒必要撬鎖進死者家中。所以B不是兇手。
其次,如果C為兇手,死者是在下午5:38前后死亡的,從時間上看,C有足夠的時間。但是,如果C是臨時起意殺人,又怎么會隨身帶著錘子或球棒這種鈍器,況且死者與C為鄰居,相對熟識,如果C手邊就放著鈍器,還讓死者以某種方式服下鎮靜類藥物,死者與C在一塊時不可能沒有警惕;如果C是謀殺,河岸上的泥地很干凈,而死者身上有反抗、受傷的痕跡,河岸明顯不是第一案發現場,C完全可以用車把尸體拋在更隱蔽的地方,并且時間上是完全夠的,而不是隨手丟到可能會有人經過的河邊。所以C不是兇手。
所以兇手只能是A。A法醫學院教授,有方法能獲取如乙醚之類的鎮靜類藥物,并且A沒有不在場證明,拋尸河岸則是因為自行車的局限性,無法拋尸過遠,兇器應該是錘子這種可以放在口袋種的鈍器。所以A是兇手。
| 發表于 2025-1-31 23:09:37 江蘇 發帖際遇
兇手是C
A的身份方便,但在其交通工具在默認為自行車的情況下,不懷疑其將受害者哄騙至案發現場附近,但文中沒有提到死者和A關系密切的信息,因此,有些牽強
B撬鎖進入死者家中,呆的太短,不足以進行強暴行為
C鄰居的身份可以降低死者對她的疑心,而后利用藥物將死者弄暈,以實施強奸,可因其計量太小,死者中途醒了過來,一開始,C可能會因此興奮,可死者過于強烈的反抗讓C新生怒火,適才用重物敲擊死者,死者也因此徹底死亡。
為了銷毀證據,C本想將其拋尸入河,來放慢死者被發現的時間。可一場意外的車禍讓周圍匯聚了不少的車輛和人,將死者仍如河中會制造出不小的聲響,為了自身安全,這才將死者拋至河邊。
這邊有個猜測,扔到河邊(附近)還有一個原因,可能是為了去除死者在C車中的煙味。
這里猜測可能在C的家中實施的強奸行為。
推測C進入死者家中會留下很多線索,為了避免一些麻煩事才避開了死者的家中。當然也可以是在車中實施也可以,這時車輛還還未出去,因此車輛來回的時間不受影響。(車輛出去的時間到回來的時間剛好夠一個來回,在C開車的情況下,不足以實施強奸行為。)
| 發表于 2025-2-1 20:19:00 廣西| 發自安卓客戶端
### 案件基本情況
- **死者**:20歲,九江市法醫學院大二學生,死亡時間約為四小時前。
- **死因**:顱骨正中多次擊打,兇器為鈍器(如錘子、棒球棍)。
- **其他發現**:體內檢出少量鎮靜類藥物,下體撕裂傷,有精斑,反抗激烈,有多處抵抗傷。
- **嫌疑人**:
  - **A**:九江市法醫學院教授,案發當天在辦公室辦公,無人證明,騎自行車上下班。
  - **B**:同班同學,曾表白被拒,案發當天18:12撬鎖進入死者家中,5分鐘后離開,因盜竊被拘留。
  - **C**:隔壁富商,下午5:20開車出去,6:10回到小區,喜歡叼煙開車。

### 分析線索
1. **死亡時間和地點**:
   - 死亡時間約為四小時前,即大約在18:00左右。
   - 現場在河邊,死者家住20km外的豪華富人小區。

2. **兇器和作案手法**:
   - 兇器為鈍器,多次擊打顱骨正中。
   - 體內有少量鎮靜類藥物,可能是被下藥后遭到襲擊。

3. **嫌疑人分析**:
   - **A**:教授,案發時在辦公室,無人證明。騎自行車上下班,不太可能攜帶鈍器。
   - **B**:同班同學,曾表白被拒,案發當天18:12進入死者家中,5分鐘后離開。因盜竊被拘留,可能有暴力傾向。
   - **C**:富商,下午5:20開車出去,6:10回到小區。喜歡叼煙開車,可能有作案時間和動機。

### 關鍵線索
- **B**在案發當天18:12進入死者家中,5分鐘后離開。這段時間與死亡時間接近,且B有盜竊前科,可能有暴力傾向。
- **C**在下午5:20開車出去,6:10回到小區,時間上與死亡時間吻合,且喜歡叼煙開車,可能有作案工具(如棒球棍)。

### 結論
綜合以上分析,**C**是兇手的可能性更大。C在案發時間段內有明確的行蹤,且喜歡叼煙開車,可能有作案工具。此外,C作為富商,可能有動機和機會接近死者。

### 最終答案
**兇手是C**。C在案發時間段內有明確的行蹤,且喜歡叼煙開車,可能有作案工具。此外,C作為富商,可能有動機和機會接近死者。
| 發表于 2025-2-3 13:29:18 內蒙古| 發自安卓客戶端
根據已知信息,嫌疑人A即九江市法醫學院教授的嫌疑最大,原因如下:

- 時間與交通因素:根據尸檢報告,死者死亡時間約為四小時之前,即當晚5點38分左右。嫌疑人C在下午5:20左右開車出去,6:10回到小區,從時間和開車往返的情況來看,難以有充足時間在5點38分左右作案并處理現場等后續事宜。而教授騎自行車上下班,行動相對靈活,若在辦公室辦公是假,有機會騎自行車前往案發現場附近實施犯罪。

- 作案能力與工具:作為法醫學院教授,對人體結構等知識了解深入,知道如何用鈍器擊打造成致命傷害,且可能有途徑獲取錘子、棒球棍之類的鈍器作為兇器。從現場情況看,兇手作案手法較為專業,多次擊打顱骨正中致死者死亡,符合具備專業知識的人所為。

- 性侵案件的關聯:作為法醫學院的教授,可能存在心理扭曲等問題,有實施性侵犯罪的潛在可能。結合體內有鎮靜類藥物,可能是教授利用專業知識先給死者下藥,再實施性侵和殺害行為。

- 嫌疑人B情況不符:嫌疑人B雖曾撬鎖進入死者家中,但只待了5分鐘,且其因盜竊被拘留,沒有證據顯示其有暴力性侵和殺人的行為及能力,盜竊行為與本案的性侵殺人案件性質差異較大,作案動機和行為模式不匹配。
1 | 發表于 2025-2-4 23:13:48 四川| 2025-2-4 23:25編輯
兇手是C。
死者的死因不是暴力毆打,而是車禍沖撞。

警察21:38到現場,死亡時間為4個小時前,那死者死于17:40左右。
B無時間,排除。
A無汽車,存在諸多不便,排除。
所以兇手是C。

那兇手的作案過程是怎樣的呢?

這里有一個重要疑點,就是傷口太多,額頭上有重傷,四肢關節還明顯骨折。
如果是因為反抗而骨折,不可能四肢關節都骨折吧,應該是有人故意打斷的。
那為什么兇手這么喪心病狂,連頭都打了,還要把四肢關節打斷?

還有,現場旁邊發生的車禍,與這件案子有什么關系?車里的人哪去了?死者體內的鎮靜劑又是怎么回事?

這里我想起一個知識點:有一種現象叫尸僵,一般在人死后半小時開始出現。如果死者死后是坐在車里,那尸體會以坐著的姿勢逐漸變硬。兇手為了掩蓋死者死后曾長時間坐在車里的事實,可以將尸體的四肢關節全部打斷,調整為其他姿勢。

基于這個知識點,可以做出以下推理:

兇手和死者早有交往。
兇手17:20開車出門,約死者在某處見面,當然,死者也是開車出門的。
兩人見面后,兇手開著死者的車,帶著死者兜風,行至人煙稀少處,對其實施強奸。
死者劇烈反抗,于是兇手對其使用鎮靜劑,并強奸成功。
鎮靜劑可能為口服,死者可以吐出一部分,所以死者體內只有少量鎮靜劑。
隨后,兇手載著神志不清的死者,駕車離開。

這時意外發生,汽車前方突然出現某種活物,比如動物之類的,于是兇手本能地猛打方向盤,撞車了。
這次沖撞,使死者額頭受到猛烈撞擊,當場死亡,所以在額頭處留下明顯痕跡,而兇手也陷入短暫昏迷。

當兇手醒來后,發現死者早已死亡,且身體已經開始出現尸僵現象。
因為死者坐在車中,其尸體保持著坐姿,如果警察發現死者的姿勢,很容易懷疑到兇手頭上。
于是兇手下狠心,將死者的四肢關節全部打斷,改變尸體的姿勢,使其看起來不像死在車里。
然后把尸體運到河邊,因為并沒有在河邊掙扎互毆的過程,所以尸體還算干凈。
然后兇手開著自己的車,于6:10回到家中。

線索中有一個點,C開車時有抽煙的習慣,可能是指他開車不認真,因此才會反應不過來而撞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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