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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冤錄》【整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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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冤錄》【整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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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偵法醫]
《洗冤錄》【整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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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于 2011-8-15 19:10:54
本帖最后由 夜幕之狙擊者 于 2011-8-15 19:12 編輯
《洗 冤 錄》
《洗冤集錄》是我國、也是世界歷史上第一部法醫學專著。這部法醫學著作,不僅比之世界各國在這方面的專書要早三個半世紀之久,而且內容相當豐富,在技術經驗方面達到了較高的水平,直至今日,某些方面在法醫學上仍有一定的參考價值。早在七百多年前,我國人民就在實踐中積累了如此豐富的病理、解剖、藥理、外科、骨科、檢驗學等方面的知識和經驗。作為當時一個封建官吏的宋慈,能夠如此認真地吸收、總結民間的實踐經驗,集成專門著作,用以指導法官的審刑理案,是十分難能可貴的。
一、關于宋慈其人
《洗冤集錄》的作者是我國歷史上偉大的法醫學家宋慈。
宋慈,字惠父,福建建陽人,生于南宋孝宗淳熙十三年(一一八六年),卒于理宗淳佑九年(一二四九年)[一]。關于其先世,宋人劉克莊的《后村先生大全集》卷一五九《宋經略墓志銘》云:「宋氏自唐文真公傳四世,由邢(今河北邢臺縣西南)遷睦(今浙江建德縣),又三世孫世卿,丞建陽,卒官下,遂為邑人。曾大父(下當脫數字)安氏,大父諱華,父鞏,以特科路廣州節度使(當系推官),贈某官,母□氏,贈□人。」這段文字訛脫甚多,不過還是可以解決宋慈的鄉貫及其家庭出身。其父官至廣州節度推官,可見是一個中等官僚家庭。
宋慈少年時受業于同邑「考亭高第」吳稚的門下,受朱熹的考亭學派(又稱閩學)影響很深。宋寧宗嘉定十年(丁丑,一二一七年)中乙科進士,即除浙江鄞縣尉。但未赴任而遭父喪,丁艱于家,直至宋理宗寶慶(一二二五——一二二七年)中,才出任江西信豐縣主簿,正式開始了他的仕宦生活。此后,他先后任過福建長汀知縣、邵武軍通判攝郡事、南劍州通判、司農丞知贛州、提點廣東刑獄,知常州軍事、除直秘閣提點湖南刑獄、進寶謨閣奉使四路(皆司臬事)、拔直煥閣知廣州、廣東經略安撫使等官職。
宋慈在他仕宦生活的二十余年中,一方面,對于農民階級反對封建剝削和壓迫的革命起義十分敵視,曾參加過鎮壓江西南安等地的農民起義,鎮壓過福建汀州、邵武、劍州等處農民起義和汀州城軍士囚禁州守陳孝嚴的嘩變;另一方面,他又有比較關心民瘼的一些表現。如他知長汀縣時,由于這一帶歷來都食用閩鹽,由福州經閩江溯流而上,途遙路艱,經常是「逾年始至,吏復減其斤數,民苦抑配」[一],往往釀成「激變」,成為「致盜之源」[二]。為維護封建統治秩序的安寧,他曾「請改運于潮,往返僅三月,又下其估出售,公私便之」[三],減輕了人民的一些痛苦。又如他通判南劍州時,正值浙右饑,當地的強宗豪右又趁天災而屯積居奇,弄到「米斗萬錢」的地步,他便代當道者謀之,實行「濟糶」法,「析人戶為五等,上者半濟半糶,次糶而不濟,次濟糶俱免,次半受濟,下者全濟之,米從官給」[四],又累乞蠲免半租,使「民無饑餓者」,得以度過了災荒。此外,他為官比較清廉,「祿萬石,位方伯,家無釵澤,?無駔駿,魚羹飯敝,缊袍蕭然終身。」[五]
尤其值得提出的是,他對待刑獄問題上的審謹態度和求實精神。在宋慈一生二十余年的官宦生涯之中,有許多時間是與刑獄方面有關的。還在他提刑湖南作《洗冤集錄?序》時就說,他已經「四叨臬寄」,四度任法官了。以后進直寶謨閣奉使四路,也是「皆司臬事」。因此,他在聽訟理刑當中,能比較實事求是,果斷剛直「以民命為重」的態度是值得肯定的。
宋慈在《洗冤集錄》的序文中,一開頭就提出:「獄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檢驗。蓋死生出入之權輿,直枉屈伸之機括,于是乎決法中。所以通差令佐理掾者,謹之至也。」獄事中最嚴重的莫過于定大辟(殺頭)之罪,定此大罪的根據是在于弄清初發的案情;要真正搞清初發的案情,最重要的又莫過于對被害者原尸的檢驗。因此,委派什么人來理刑辦案,實在是一件需要慎之又慎的事情。對于當時許多官員的輕率不負責任的態度,以及一些州縣往往將關系到人命大事的案件交付給一些新入選的、毫無實際經驗的官員和一些武職官員去處理,宋慈都是反對的。他認為,這些人很容易受仵作和胥吏的欺蒙,弄得黑白顛倒、是非莫辨。他說:「近年來,州縣悉以委之初官,付之右選,更歷未深,驟然嘗試,重以仵作之欺偽,胥吏之奸巧,虛幻變化,茫不可詰。縱有敏者,一心兩目,亦無所用其智,而況遙望而忽視,掩鼻而不屑者哉。」
宋慈本人,對于決獄理刑,一向都是十分認真的,從來不敢輕忽怠慢。對于下面所呈報給他審批的結案和判決呈文,如若發現有偽、錯,他必定立即駁下重新審理。遇到一時疑信未決、是非難定的案情,他總是要反復深思,唯恐有什么錯漏或疏忽之處。他從不在疑竇尚未解決之前就匆匆下結論,使死者蒙受不白之冤。他說自己四任法官,「他無寸長,獨于獄案審之又審,不敢萌一毫慢易之心。若灼然知其為欺,即亟與駁下;或疑信未決,必反復深思,惟恐率然而行,死者虛被澇漉。」針對當時一些「應試之淺」,沒有實際經驗的司法官員往往造成錯案、冤案的情況,宋慈采擷前人著作如《內恕錄》、《折獄龜鑒》等書中的有關記載,參以自己的實際經驗,編輯了《洗冤集錄》一書,用以指導獄事的檢驗。他宣稱自己輯撰此書的目的就是「洗冤澤物」,如同醫者是為了「起死回生」的目的一樣。醫者如能洞徹脈絡表里,就能達到起死回生的目的;刑者只有通曉檢驗知識,才能收到洗冤澤物的效果。
當然,在封建社會中出現冤獄,不僅僅是如宋慈所說:「獄情之失,多起于發端之差,定驗之誤」,而是還有著更深刻的階級和社會的原因。這是他所不理解、也無法改變的。但是,作為生在七百多年前的一個封建官吏,他能夠要求自己對案件的審理嚴肅認真、一絲不茍,而且還希望幫助別人也如此辦理,不能不說是很難得的。
正因為宋慈對獄事能夠采取「審之又審」的嚴肅認真態度,能夠平反一些冤、錯案件,所以作為一個法官,他的名聲一直是比較好的。據劉克莊說,宋慈按刑廣右時,「循行部內,所至雪冤禁暴」,而且還能深入各地查訪,「雖惡弱處所,轍跡必至。」他進直寶謨閣、奉使四路「司臬事」時,也是「聽訟清明,決事剛果,撫良善甚恩,臨豪猾甚威。」因而,他所奉使地區的官吏和豪強縉紳等人不敢為非,「部屬官吏,以至窮閭委巷、深山幽谷之民,咸若有一宋提刑之臨其前。」關于宋慈平反冤獄和嚴肅細致審理案件的具體事例,史書上給我們留下的記載極少。現在我們所看到的唯一的一條材料,仍然是劉后村撰寫的《宋經略墓志銘》中保存下來的。這條材料說:宋慈奉命提點廣東刑獄之前,那里的官吏「多不奉法,有留獄數年未詳覆者。」他一到任,便「下條約,立期程。閱八月,決辟二百余。」一般說來,在那種時代難決疑獄的出現,主要的不外有兩個原因:一個是主管官員的昏庸胡涂和辦事官吏的不負責任,沒有去把案情弄清,天長日久,拖成疑獄;另一個便是地方豪猾的不法刁難,或訟獄的人憑借勢力和某種「背景」,人為地制造疑似難明難斷的案件。宋慈能在七、八個月的時間內,便大刀闊斧地決辟囚二百余,解決了一大批疑案、積案,可見他辦事嚴肅認真,而且是很有一點不畏豪猾權貴、決事果斷的精神的。
二、關于《洗冤集錄》一書
宋慈因為為官比較清廉,尤其是長時期出任法官,在審理刑獄當中能夠嚴肅審謹,甚至揭暴鋤奸,平反了一些錯、冤獄案,因而在當時贏得了一定的好名聲。而他撰輯《洗冤集錄》一書,更為他在歷史上贏得了一定的地位,使他成為了世界法醫史上第一個留下系統著作的法醫學專家。他的《洗冤集錄》是我國古代長期積累的病理、解剖、藥理學等方面知識的一個總結,也是宋代以前封建官府刑官檢驗知識和經驗的一個匯總。
我國關于法醫檢驗有著悠久的歷史,這方面的知識究竟最早萌發于何時,已不可詳考。《禮記?月令》中已載有:「孟秋之月,……命理瞻傷、察創、視折、審斷,決獄訟。」「理」是周代以前治獄之官。漢人蔡邕對于《禮記》這段文字的解釋是:「皮曰傷,肉曰創、骨曰折,骨肉皆絕曰斷。言民斗辨而不死者,當以傷、創、折、斷、深淺、大小正其罪之輕重。」[一]所謂瞻、察、視、審,也就是后世所說的檢驗之法。可見早在周代就已經有定期派專門治獄之官進行檢驗,而且對骨、肉、皮傷都有了比較嚴格的分辨。五代時,和凝(字成績)及其子?(字顯仁)首先將歷代折獄事例匯集成《疑獄集》一書共四卷。進入宋代,類似的書就更多起來。先有趙仝的《疑獄集》、王皞的《續疑獄集》、元絳的《讞獄集》、無名氏的《內恕錄》、《結案式》等,繼有鄭克的《折獄龜鑒》、桂萬榮的《棠陰比事》等。可見,至宋時已經出現了不少關于治獄之書。這些書記述了歷史上許多釋析疑獄的故事,可以看作是各種類型的案例記錄。這些案例記錄雖然對當時的刑官理刑審案有著重要的參考價值,因而為時所重,但還不是專門的檢驗著作。
再從宋時官府的檢驗要求和手續來看,也日趨嚴格和完備。宋孝宗淳熙元年(一一七四年),浙西提點刑獄鄭興裔,因為當時州縣官往往將已有的檢驗成法視為閑慢,「不即差官,或所差官遲延起發,或因道里隔遠,憚于寒暑,卻作不堪檢覆,或承檢官不肯親臨,合干人等情弊百端,遂使冤枉不明,獄訟滋繁」,所以繪制《檢驗格目》,并獲準由刑部鏤板頒之諸路提刑司,依例而行。宋寧宗嘉定中,湖廣廣西憲司刑印《正背人形檢驗格目》,嘉定四年(一二一一年),江西提刑徐似道言于朝,將湖南提刑司的格式「下諸路提刑司,體效施行。」[一]至此,檢驗格目已蒸完備,對于用以指導檢驗的法醫學專門著作的出現,已經成為了迫切的要求。淳佑中,官至湖南提刑的宋慈,便撰集了中國、也是世界的第一部法醫檢驗專著——《洗冤集錄》。
宋慈在該書的自序中說,他著此書是「博采近世所傳諸書,自《內恕錄》以下凡數家,會而粹之,厘而正之,增以己見,總為一編。」足見前面所述諸書,以及有宋一代歷年所公布的條例、格目,都曾是他編著時取材的來源。又經過他的厘正、補充,吸收了當時民間流傳的醫、藥學知識和官府刑獄檢驗的實際經驗才編輯成的。因此可以說,宋慈的《洗冤集錄》是我國古代勞動人民在與死傷疾病作斗爭中所獲得的醫學知識和官府檢驗經驗的一個比較全面的總結。
《洗冤集錄》一經梓刻問世,立即被頒行全國,成為當時和后世審理案件官員案頭必備之書。數百年來,對之整理,進行補、集、注、篡者不下數十余人,版本之多,難以悉數。一般來說,愈到后來的本子內容愈充實,條理愈清楚,愈便于實用,因而也更為流行。然多已重新編排,又略有增損,已失宋慈原書面目。故今欲了解原書內容和概貌,還得以較原始的本子為據。
是書的最早版本,當以宋淳佑丁未(一二四七年)宋慈于湖南憲治的自刻本。后奉旨頒行天下,定有重刻,但均已不傳。今所存之最古者為元刻本,藏于北京大學圖書館善本書室,筆者未及見。今我所據者乃是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藏的《岱南閣叢書》本,即蘭陵孫星衍元槧重刻本。孫氏精于校勘,所輯刊《平津館叢書》、《岱南閣叢書》,世稱善本,故此重刻本《洗冤集錄》與元刻本大致不會相去太遠。現本五卷目錄下有「嘉慶丁卯(一八○七年)山東督糧道孫星衍依元本校刊,元和縣學生員顧廣圻復校,金陵劉文奎鐫」等字樣,書前有摹宋慈《洗冤集錄序》手跡。全書分五卷五十三目。于首卷之前有《圣朝頒降新例》七項,皆是至元、大德、延佑間所頒的條例,則是元刻時所增入。第一卷的《條令》目下,輯有宋代歷年公布的條令共二十九則,都是對檢驗官員規定的紀律和注意事項。其余五十二目,排列分卷不甚有序,各目下的內容亦有穿叉交錯,使人有混亂之感。但細加縷析,仍可見其內容大致分作三個方面,即:檢驗官員應有的態度和原則;各種尸傷的檢驗和區分方法;保辜和各種救急處理。
關于檢驗官員應有的態度和原則方面,在《檢覆總說》中共列有十九條。其中有反對借檢驗而縱屬下擾害民眾者,如說:「凡驗官多是差廳子、虞候,或以親隨作公人、家人,各自前去追集鄰人、保伍,呼為先牌、打路、排保、打草、踏路、先馳看尸之類,皆是騷擾鄉眾,此害最深,切需戒忌」。「凡行兇人,不得受地通吐,一例收人解送,……恐手腳下人妄生事騷擾也。」有規定檢驗官員必須身臨現場躬親視檢者,如說:「需是躬親詣尸首地頭,監行人唱檢,免致除脫重傷處」,「凡檢覆需在專一,不可避臭惡」,「若是避臭穢不親臨,往往誤事。」主張檢驗官員必須十分審謹,絕不可敷衍塞責,「臨時審察,切勿輕易,差之毫厘,失之千里。」「一切不可憑一二人口說便以為信,及備三兩紙狀謂可塞責。況其不識字者多出吏人代書。其鄰證內,或又與兇身是親故,及暗受買囑符合者,不可不察。」「告狀切不可信,須是詳細檢驗,務要從實。」強調進行廣泛的察訪,進行多方面的調查研究,「若遇大段疑難,須更廣布爾目以合之,庶幾無誤。如斗毆限內身死,痕損不明,若有病色,曾使醫人、巫師救治之類,即多病患死,若不訪問,則不知也。雖廣布爾目,不可任一人,仍在善使之,不然適足自誤。」要注意及時搜索犯罪左證,「凡行兇器杖,索之少緩,則奸囚之藏匿移易,妝成疑獄,……初受差委,先當急急收索,若早出官,又可參照痕傷大小闊狹,定驗無差。」他所規定的這些作為檢驗的一般原則,即在今日法醫檢驗中也仍需遵守。
在各種尸傷的檢驗區別當中,本書搜羅了許多豐富的實踐經驗,有的達到相當精細程度,具有一定的科學水平,這是該書中最精采的部分。書中對許多處于疑似之間、真假難辨的傷、病、毒死都列具了各種詳細分辨的辦法。如辨認刃痕的生前、死后傷時說:「活人被刀殺傷死者,其被刃處皮肉緊縮。有血蔭四畔,若被支解者,筋骨、皮肉稠粘,受刃處皮肉骨露。死人被割截尸首,皮肉如舊,血不灌蔭,被割處皮不緊縮,刃盡無血流,其色白,縱痕下有血,洗檢擠捺,肉內無清血出。」[一]分辨自縊、勒死與死后被假作自縊、勒死狀需知:「其人已死,氣血不行,雖被系縛,其痕不紫赤,有白痕可驗。死后系縛者、無血蔭,系縛痕雖深入皮,即無青紫赤色,但只是白痕。」[二]這些都是從死者受刃、受繩勒時,其肌肉、血液是否還有生理機能上來判斷的,它完全符合現代法醫學上辨認生前死后傷所依據的「生活反應」的原理。又如驗骨傷說:「骨傷損處痕跡未見,用糟醋潑罨尸首于露天,以新油絹或明油雨傘覆欲見處,迎日隔傘看,痕即見。」[一]「將紅油傘遮尸驗。若骨上有被打處,即有紅色路微蔭,骨斷處,其接續兩頭各有血暈色。再以有痕骨照日看,紅活乃是生前被打分明。」[二]這是不自覺地運用了現代科學上的光學原理。因為不透明物在陽光下所顯示的顏色是有選擇反射的,光線通過油絹或明油雨傘,都被吸收了部分影響觀察的光線,因而易于看出。現代法醫學上用紫外線光照射檢驗骨傷,用的還是同一原理。對骨質的生前死后傷的辨別是看血蔭,「骨有他故處骨青,骨折處帶淤血」。骸骨「元被傷痕,血粘骨上,有干黑血為證。」「傷處不至骨損,則肉緊粘在骨上,用水沖激亦不去,指甲蹙之方脫。」[三]這些區辨方法都是正確的。又如分辨生前溺死與死后推尸入水、焚死與焚尸的區別說:「若生前溺水尸首,……各有沙泥,口鼻內有水沫及有些小淡色血污,或有搕擦損處。」「身死被人拋掉在水內,即口鼻無水沫,肚內無水,不脹。」[四]「凡生前被火燒死者,其尸口鼻內有煙灰,手腳皆拳縮;若死后燒者,其人手足雖拳縮,即口內無煙灰,若不燒著兩肘骨及膝骨,手腳亦不拳縮。」[五]這些雖是一般的常識問題,但列舉出來,卻可提醒檢驗者從細微處注意。
書的第五二《救死方》目下,收集了自縊、水溺、暍死、凍死、殺傷及胎動等搶救辦法及單方數十則,都是通過經驗證明是行之有效的。如其中所舉的救縊死方,與今日所行的人功呼吸法幾乎完全一致。此外,關于尸體的四時變動,書中所列的不同季節的不同氣候條件下,尸體的逐步變化情況,也是與實際情況大體相符的。
書中多處提到了用糟(酒糟)、醋、白梅、五倍子等作為傷痕局部的擁罨洗蓋之用,如「多備蔥、椒、鹽、白梅,防其痕損不見處,藉以擁罨」,「驗尸并骨傷損處,痕跡未見,用糟、醋潑罨尸首」[一]。這是為了不使外界細菌感染,減輕傷口原有炎癥,將傷口固定起來,也是符合現代科學原理的。直至現代法醫學上,也還是用酸來沉淀和保護傷口的。
《洗冤集錄》中還記載了滴骨辨親法,「某甲是父或母,有骸骨在,某乙來認親生男或女,何以試之?試令某乙就身刺一兩滴血,滴骸骨上,是的親生,則血沁入骨內,否則不入。」[二]滴血辨親是我國自秦漢以來就有的傳說,且每見史載。這種滴血法在今天看來并不十分科學,但它在二千多年前就已注意到了父母血型對子女血型的影響作用,因而其是后世血清檢驗法的原始萌芽,這比歐美各國有此記載也要早得多。所以,現代有些法醫學家仍認為,「滴血法」是現代親權鑒定血清學的先聲。
書中具有一定科學水平值得肯定的地方還有許多,不能一一介紹。當然,由于時代和當時認識水平的限制,書中也還挾雜有一些迷信和錯誤的地方。如認為人體的骨節數目是:「人有三百六十五節,按一年三百六十五日。」[三]這是受我國古代陰陽五行說的影響,認為人體是一個大宇宙的縮影,按周天三百六十五度,附會出人體的骨節是三百六十五個的數目,這是與人體骨格的實際構造不符的。又如,第四十一目《虎咬死》中說:「虎咬人,月初咬頭頸,月中咬腹背,月盡咬兩腳,貓兒咬鼠亦然」;第十九目《自縊》中云:「若真自縊,開掘所縊腳下穴三尺以來,究得火炭方是」等,都是沒有科學根據,甚至是謊誕不稽的。雖然《洗冤集錄》書中還有這些落后、迷信的內容,但仍然掩蓋不了它成就的光輝。
由于《洗冤集錄》一方面總結了當時勞動人民在同死傷疾病的實際斗爭中所獲得的新經驗,也繼承了歷史上法醫學知識的優秀遺產;另一方面,它又突破了以前那種單純的刑獄故事的記述,從中抽象出一整套的法醫檢驗方法,成為有史以來的第一部類似于檢驗指南性質的專門著作。因此,它一問世便顯示出了其不平凡的應用價值,并對后世產生了巨大的影響。在長期的封建社會中,《洗冤集錄》一直被「官司檢驗奉為金科玉律」[一],「入官僚佐者不肆習」[二],成為「士君子學古入官,聽訟決獄,皆奉洗冤錄為圭臬」[三]。繼宋慈的《洗冤集錄》之后,宋、元、明、清各代都有不少類似的專書出現,然「后來檢驗諸書,大抵以是為藍本而遞相考究,互有增損,則不及后來之周密也」[四]。
在《洗冤集錄》之后不久而出現的同類著作頗多,惜大部分皆佚失。只有《平冤錄》和《無冤錄》兩部得以流傳下來。《平冤錄》未署著作者姓名,據清季《枕碧樓叢書》本《無冤錄》作者王與的自序中說,《平冤錄》系趙逸齋所訂。逸齋為何許人,筆者尚無法查得。《無冤錄》為元代王與所撰。《四庫全書總目?子部?法家類》本條下謂:「《永樂大典》載此書,題元王與撰。與不知何許人。卷中自稱昔任鹽官,檢二孕婦事,蓋嘗官海鹽縣令。《永樂大典》載其自序一篇,題至大改元之歲,是武宗戊申年(一三○八年)作也。所載多至元、元貞、大德間官牒條格。又多引《平冤錄》、《洗冤錄》之文,而稍為駁正。上卷皆官吏之章程,下卷皆尸傷之辨別。其論銀釵試毒,非真銀則觸穢色必變。論自縊、勒死之分,皆發二錄所未發,至今猶遵用之。」《平冤錄》、《無冤錄》二書,因多采《洗冤集錄》之說,故不為世所重,傳本亦稀。經清嘉慶十七年(一八一一年),全椒吳鼒(字山尊)將三錄匯刻為一,稱《宋元檢驗三錄》,才得與錄并存行世。
宋氏《洗冤集錄》歷來為世所重,研稽者亦眾。僅有清一代,便有《洗冤錄詳義》、《辨正》[一]、《續輯》、《匯編》、《集證》、《集注》、《集說》、《全篡》、《箋釋》、《補》、《校正》、《附記》、《附著》、《摭拾》、《補遺》、《備考》、《便覽》、《解》、《補注》、《義證》、《歌訣》、《表》等等,其名難盡悉數。康熙三十三年(一六九四年),國家律例館曾組織人力修訂《洗冤錄》,參證古書達數十種之多,定本是為《律例館校正洗冤錄》,《欽頒》全國。是書雖已大失宋錄的體例、面目,然內容則大加充實,且眉目清晰,條理井然,益于實用,實為佳本。道光年間,又有將王又槐的《集證》、李觀瀾所錄蘄水令汪歙之的《補遺》、國拙齋的《備考》、《雜說》以及世傳的《寶鑒編》合而為一的《補注洗冤錄集證》行世,這就是我們目前所看到的最完整的本子。僅從后世整理人數和版本之多,就足以窺見其在中國影響之大。數百年來,它確實成了歷代刑官實行檢驗的指南。
尤其應當說明的是,此書之影響決不限于我國,而是及于世界許多國家。宋慈的《洗冤集錄》不僅是中國法醫史上的第一部專著,而且也是世界法醫史上的第一部。當它刊刻問世及在中國社會廣泛流傳之時,世界各國的法醫學均尚處于蒙昧時代。歐洲法醫學最早的著作是一六○二年由意大利人佛圖納圖?菲德利(Fortunatus Fidelis)寫出,但它已是《洗冤集錄》問世三百五十多年以后的事了。截至本世紀五十年代中期的資料說明,《洗冤錄》已在世界的六、七個國家有譯本流行,歷來為世界法醫學界所重視。
我國法醫學的著作流傳、翻譯到國外去,最早的是元人王與的《無冤錄》。這是在《洗冤集錄》的影響下,而且是直接增損《洗冤集錄》而成的書。明英宗正統三年(一四三八年),高麗使臣李朝成將洪武十七年(一三八四年)頒行本攜帶回國,翻譯加注以《新注無冤錄》為名刊行。一七九六年,朝鮮具允明氏又重篡刊刻。公元一七三六年,日人源尚久氏將朝鮮刊行的《新注無冤錄》翻成日文出版,在日本廣泛流傳。接著,歐洲一些國家也先后將《洗冤錄》翻譯出版。一七七九年,法國巴黎《中國歷史藝術科學雜志》首先節譯刊出;一八八二年,法國馬丁醫師(Dr. Ern.Martin)于《遠東評論》發表《洗冤錄》提要論文;一九○八年便有法譯單行本正式出版。一八五三年六月,英國《亞洲文會會報》發表英國人海蘭醫生(W.A.Harland M.D.)的《洗冤錄集證》論文;一八七五年,英國劍橋大學東方文化教授蓋爾斯(H.A.Giles)的譯本分期于《中國評論》刊出;一九二四年,英國皇家醫學會雜志又重刊全書,以后又有單行本行世。一八六三年,荷蘭人第吉列氏(Degrijs)譯本于巴達維亞發表。一九○八年,德人霍夫曼(Hoffmann)氏由法譯本轉譯出版。本世紀五十年代初,蘇聯曾發表評介《洗冤錄》的論文,稱它是世界最古的法醫名著。《洗冤錄》在世界各地受到重視,廣泛流傳,是中國人民對世界文化的貢獻,它的撰集者宋慈是有著不可磨滅的功勞的。
附錄:
洗冤錄二巻(永樂大典本)
宋宋慈撰慈字惠父始末未詳是書自序題淳佑丁未結銜題朝散大夫新除直秘閣湖南提刑充大使行府參議官序中稱四權泉司于獄案審之又審博采近世諸書自內恕錄以下凡數家會稡厘正增以已見為一編名曰洗冤集錄刊于湖南憲治后來檢驗諸書大抵以是為藍本而遞相考究互有增損則不及后來之宻也(四庫全書總目?子部?法家類存目)
趙維城洗寃録序 (宋)文天祥 撰
(四庫全書集部?別集類?文山集卷十三)
漢法殺人者死我國家式敬由獄尤于人命重致意焉情法輕重相去一毛轉移蔽欺其謬千里吾儒坐論書史志其大者固自以司空城旦之書柱后惠文之學為不必講不必講可也而一日臨事懵然受成其為誤不少愛人利物之心謂之何哉近世宋氏洗寃録于檢覆為甚備宋氏多所揚厯蓋履之而后知吾邦趙君與揲甫階一命而能有志乎民反復駁難推究其極于宋氏有羽翼之功矣使君自此有中外之跡日増月益豈曰小補之哉書曰獄貨非寳惟府辜功又曰無或私家于獄之兩辭祥刑之本也讀趙君此編而于書再三焉雖不中不逺矣
平寃集録序 (元)吳澄 撰
(四庫全書?集部?別集類?吳文正集卷十五)
邑人姜斯立業吏學而通儒書以洗寃録折獄集今古考證抄類成編名曰平寃集録余每怪夫食天祿司天民者于人命曾不介意痕傷則或以無而為有或以有而為無情欵則或以重而為輕或以輕而為重壹惟己私是徇豈復顧天理畏天刑哉斯立居閑其用心若此俾得膺事任移此心以治獄則陰徳之及人也庸有既乎
洗冤集錄 南宋•宋慈 著
洗冤集錄序
卷之一
一、條令
二、檢復總說 上
三、檢復總說 下
四、疑難雜說 上
卷之二
五、疑難雜說 下
六、初檢
七、復檢
八、驗尸
九、婦人
十、四時變動
十一、洗罨
十二、驗未埋瘞尸
十三、驗墳內及屋下葬殯尸
十四、驗壞爛尸
十五、無憑檢驗
十六、白僵死瘁死
卷之三
十七、驗骨
十八、論沿身骨脈及要害去處
十九、自縊
二十、被打勒死假作自縊
二十一、溺死
卷之四
二十二、驗他物及手足傷死
二十三、自刑
二十四、殺傷
二十五、尸首異處
二十六、火死
二十七、湯潑死
二十八、服毒
二十九、病死
三十、針灸死
三十一、扎口詞
卷之五
三十二、驗罪囚
三十三、受杖死
三十四、跌死
三十五、塌壓死
三十六、外物壓塞口鼻死
三十七、硬物癮痁死
三十八、牛馬踏死
三十九、車輪拶死
四十、雷震死
四十一、虎咬死
四十二、蛇蟲傷死
四十三、酒食醉飽死
四十四、醉飽后筑踏內損死
四十五、男子作過死
四十六、遺路死
四十七、死后仰臥停泊有微赤色
四十八、死后蟲鼠犬傷
四十九、發冢
五十、驗鄰縣尸
五十一、辟穢方
五十二、救死方
五十三、驗狀說
洗冤集錄序
獄事莫重於大辟,大辟莫重於初情,初情莫重於檢驗。蓋死生出入之權輿,幽枉屈伸之機括,於是乎決。法中所以通差今佐理掾者,謹之至也。年來州縣,悉以委之初官,付之右選,更歷未深,驟然嘗試,重以仵作之欺偽,吏胥之奸巧,虛幻變化,茫不可詰。縱有敏者,一心兩目,亦無所用其智,而況遙望而弗親,掩鼻而不屑者哉!慈四叨臬寄,他無寸長,獨於獄案,審之又審,不敢萌一毫慢易心。若灼然知其為欺,則亟與駁下;或疑信未決,必反覆深思,惟恐率然而行,死者虛被澇漉。每念獄情之失,多起於發端之差;定驗之誤,皆原於歷試之淺。遂博采近世所傳諸書,自《內恕錄》以下,凡數家,會而萃之,厘而正之,增以己見,總為一編,名曰《洗冤集錄》,刊於湖南憲治,示我同寅,使得參驗互考,如醫師討論古法,脈絡表里先已洞澈,一旦按此以施針砭,發無不中。則其洗冤澤物,當與起死回生同一功用矣。淳佑丁末嘉平節前十日,朝散大夫、新除直秘閣、湖南提刑充大使行府參議官宋慈惠父序。
賢士大夫或有得於見聞及親所歷涉,出於此集之外者,切望片紙錄賜,以廣未備。慈拜稟。
洗冤集錄序譯文:
在所有案件的審理中,最重要的就是死刑的判決。而要對犯人判處死刑,最要緊的就是要查明案情的線索及實情,而要弄清案子的線索和實情,首要的就是要依靠檢驗勘查的手段。因為人犯是生是死,斷案是曲是直,冤屈是伸張還是鑄成,全都取決于根據檢驗勘查而下的結論。這也就是法律中規定的州縣審理案情的所有刑事官員必須親身參與檢驗勘查的道理之所在,一定要無比謹慎小心才行啊!近年來各地方衙門,卻把如此重大的事項交給一些新任官員或是武官去辦理,這些官員沒有多少經驗,便驟然接手案子,如果再有勘驗人員從中欺瞞,衙門中的低級辦事人員居中作奸搗鬼,那么案情的撲朔迷離,僅僅靠審問是很難弄清楚的。這中間即使有一些干練的官員,但僅憑著一個腦袋兩只眼,也很難把他的聰明才智發揮出來,何況那些遠遠望著非親非故的尸體不肯近前、對血腥惡臭避之猶恐不及的官吏們呢!我宋慈這個人四任執法官,別的本事沒有,惟獨在斷案上非常認真,必要審理了再審理,不敢有一絲一毫的馬虎。如果發現案情中存在欺詐行為,必然厲言駁斥矯正,決不留情;如果有謎團難以解開,也一定要反復思考找出答案,生怕獨斷專行、讓死者死不瞑目。我常常在想,案獄之所以會出現誤判,很多都是緣于細微之處出現的偏差;而勘查驗證失誤,則是因為辦案馬虎、經驗不足造成。有鑒于此,我廣采博引近世流傳的法醫學著作,從《內恕錄》一路下來共有好幾種,認真消化,汲其精華,去其謬誤,再加上自己長期司法實踐的經驗積累,編成一本書,起名《洗冤集錄》,在我湖南任上刊印出來,給我的同僚們研讀,以便他們在審理案子時參照。這就如同醫生學習古代醫書處方一樣,在診治病人之前,事先就能夠厘清脈絡,做到有章可循,再對癥施藥,則沒有不見效的。而就審案來說,其所起的洗清冤屈、還事實于本來面目的結果,與醫生治病救人、起死回生的道理也是完全相同的。
朝散大夫、新除直秘閣、湖南提刑充大使行府參議官宋慈(字惠父),作序于淳佑年丁末嘉平節前十日。
各位賢良官員,如果在自己所見所聞以及親身參與辦理的案子中,發現有與本書中列舉的審理勘查方法及案例例外的情況,懇請費神以片紙記錄下來,惠賜于我,以便我把遺漏的案例增補進去。宋慈再拜稟告。
●卷之一
一 條令
二 檢覆總說上
三 檢覆總說下
四 疑難雜說上
○一 條令
(一)凡有尸體應當檢驗而不檢驗的(初驗、覆驗相同);或受到差遣超過兩個時辰不出發的(碰到夜間不算,下條同此);或不親到現場驗看的;或不驗定出要害致死原因的;或驗定得不恰當的(指把非正常死定為病死,由于頭傷致死而定為脅傷致死之類的情況),各按「違制罪」論處。若憑驗單判罪已構成「出入」的,不屬于「自首覺舉」的范圍。由于情況難明,定得不恰當的,處杖刑一百。吏役人員和仵作行人同等論罪。
(二)凡受差進行檢驗或覆驗,不是經隔時間太久,就稱說尸體已壞不驗的,處以「應驗不驗」的罪(淳佑時審查修定)。
(三)凡驗尸,報到后過兩個時辰不請官的;請官違法或受請違法而不言的;或請官驗尸的公文到來應當接受而不接受的;或初驗和覆驗的官員、吏役、仵作行人相見及透露所檢驗的情況的,各處杖刑一百(如果檢驗完畢,不當天內申報所屬上級的,同此)。
(四)凡縣受到其它地方官府請官驗尸,有官可以挪出卻稱說缺官的;如果缺官,卻不備文申明情況的;或探知有請官公文到來,卻假托正在請假期中避免應差的,各按「違制罪」論處。
(五)凡仵作行人因驗尸受人財物的,按照「公人法」辦理。
(六)凡檢驗、覆驗需要差官的,差同本案沒有親故嫌怨關系的人。
(七)凡命官所任職處,有任期屆滿受賞的,不得差出,由應付驗尸的官員聽候差遣。
(八)凡驗尸,州差司理參軍(本院囚犯,另外差官,或只有司理院一院的,同此)。縣差縣尉。縣尉缺,就依次差主簿、縣丞(縣丞不得出本縣界)。尉、簿、丞等監當官都缺的,縣令親自前去。如果超過縣界十里,或是檢驗本縣的囚犯,發公文請距離現場最近的縣差官。州城腳下的縣,都報請州差官。應當覆驗的案件,都要在差初驗官的同時,先備文申請有關單位差官。應當發公文給最近的縣請官,但在百里之內沒有縣的,聽憑就近發文請巡檢或都巡檢(其中覆驗應當只請本縣官,但屬于獨員的,同此,并指不是現正外出巡捕的)。
(九)凡尉、簿、丞等監當官出城驗尸的,縣差手力五人跟班聽差。
(十)凡死人在未死之前,沒有緦麻服以上的親屬在場的(如在監牢中的囚犯受責打后已過十天及正在押送中的,也相同),都差官驗尸(男傭女仆,經過錄取口詞的,差公人)。囚犯及非正常死亡,檢驗后還必須覆驗。覆驗完畢,即代為收埋(須差人監視,死者親戚收埋的,可交付之)。如果知道死者有親戚在其它地方的,仍要告知。
(十一)凡尸體應當進行覆驗的,屬于州直接管轄范圍的申報州派官,屬于縣管的,在接受初驗公文的同時發公文到尸體所在地最近的縣派官(公文中,都不得寫出致死的原因)。最近的縣相距百里以外而遠于本縣的,只發文請本縣的官覆驗(本縣為獨員者即發公文到其它縣)。
(十二)凡請官驗尸的,不得越過黃河、江、湖(江河是說沒有橋梁可通的,湖是說水漲不可渡過的)及發公文到獨員縣(州城腳下的獨員縣,聽憑發去公文,文到后即立刻申報州府,差官前去)。
(十三)凡驗尸,應當發公文到靠近的縣卻發到遠縣的,文到也要接受,派官檢驗完畢申報所屬上級。
(十四)凡遇尸體應當發文到鄰近縣請官檢驗或覆檢,而所要請的官卻在別縣,如果遠在百里之外,或正在病假之中(不妨礙執行所任職務的不算),沒有其它官員可以挪派的,接到公文的縣要當天寫明事由(在假期中的寫明假期的起止日時)負責申報本州及提點刑獄司,并告知原發文單位,再發文到按順次應派官的縣派官前往。
(十五)凡初驗、覆驗的驗尸表格,由提點刑獄司按照規定格式印制,每副初檢、覆驗各三份,用千字文作為排號編定,下發到各州縣。遇有檢驗,就用三份表格先從州縣填寫有關事項畢,交付被差驗尸的官。等檢驗完畢,再由驗官把檢驗情況據實填寫。一份呈報州縣,一份交付被害人家屬(沒有家屬的即繳回本司),一份寫明日時字號交由郵傳站的快遞,直接申報本司審查(遇有第三次以后覆驗,同此)。
(十六)凡由于病死(指不是正在囚禁中及押送中的)應當驗尸,但死者的同居緦麻服以上親屬,或分居大功服以上親屬到死所而愿意免驗的,聽從免驗。如果和尚道士有眷屬,小道士小和尚有本師,未死前在死所,而寺觀的主持人負責證明各無其它問題的,也予以免驗。有的和尚道士雖無眷屬,但有寺觀主持人或僧道群眾負責證明沒有問題的,同此。
(十七)凡命官因病死亡(指不是在監禁及押送中的),如已經錄取口詞,或因突然病死,而所住的地方有寺觀主持人,或店戶及鄰居,以及本地有關人等負責證明無其它問題的,經所管官府審查,聽從免驗。
(十八)凡縣令、縣丞、主簿雖然都應差出,但必須留下一員在縣(特別情況下全缺的,州郡差官暫時代理縣務)。
(十九)凡稱按違制罪論處的,不按過失處理(《刑統•諸被制書》……條疏議:違背制書是指奉皇帝命令有所施行而違背的,徒刑二年,如果不是故意違背,而是理解錯命令的意旨以致有所違背的,杖刑一百)。
(二十)凡居于統轄監督地位和居于主管地位的官吏,受賄枉法達二十匹絹的;沒有俸祿的吏人,受賄枉法達二十五匹絹的,處以絞刑。如果所犯的罪只夠流罪以及受賄而未枉法屈人贓物為五十匹絹的,配到本地牢城管制服苦役。
(二十一)凡以毒物自服,或給別人服,而誣告他人罪不至于處死刑的,配到一千里遠的地方管制服苦役。如果服毒的人已經死亡,而知曉內情誣告他人的,準許人隨地捕捉,給賞錢五十貫。
(二十二)凡緦麻服以上的親屬因病死亡,而以其它原故誣告別人的,按誣告法論處(指把病死說成被毆打死之類,以致官府聽信已經進行檢驗了的),不適用官蔭減刑贖罪規定,也不在引虛減等從輕處理的范圍之內。如果緦麻服以上親屬間自相誣告,以及男傭、女仆病死他們親屬乃以其它原故誣告主家的,同此(尊長誣告卑幼,有關蔭贖減等的規定,當然按照本法處理)。
(二十三)凡由偽裝疾病、死亡和損傷造成檢驗不實的,按各該詐欺者所犯罪減輕一等論處。如把真病、死和傷驗成假病、死和傷的,按「故入人罪」論處(《刑統》疏議:上條規定,偽裝疾病者,處杖刑一百,檢驗不實,同于上述詐欺罪減輕一等,處杖刑九十)。
(二十四)凡有尸體雖經檢驗了,但是出于妄指他人的尸體提出控告,致使官府聽信而據以進行審問的,按照誣告法論處。如親屬到死所妄認的,處杖刑八十。被誣告的人在監禁中造成死亡的,對妄認者罪加三等。如果官府妄審的,按「入人罪法」論處。
(二十五)《刑統》疏議:「用他物打人的,處杖刑六十(見血的就算傷。除了手腳之外,其余的都算作他物,就是兵器不使用鋒刃的,也是)。
(二十六)《申明刑統》:用靴、鞋踢人傷,聽從官府檢驗確定,靴、鞋堅硬,就按他物傷的規定論處,如不堅硬,就難于按照他物傷的規定論處。
(二十七)凡負毆傷擔保責任的,手腳打傷人的擔保期限十天;用他物打傷人的,二十天;用刀類及湯火傷人的,三十天;損折肢體及傷骨的,五十天。在保限之內受傷者死亡的,各按殺人罪論處(凡用牙齒咬傷人的,各按他物傷人法論處。婦女在保限內墮胎的,墮后另加保限三十天,但連同原毆傷保限加在一起,不得超過五十天)。如在保限之外,以及雖在保限之內由于其它原故死亡的,各按原毆傷罪論處(所謂「其它原故」,是指毆傷之外另增患其它病癥而死的。假如毆人傷頭,風從頭部傷口侵入,因風造成死亡之類,仍按殺人罪論處。如果不是因頭部傷口得風致死的,就是屬于「其它原故」死亡,各按原毆傷罪論處)。
(二十八)干道六年八月十六日,尚書省批示州縣:「檢驗官員,都差文官,如有缺官地方,覆驗官才差武官。」
敕令所審定:「檢驗官員,自當依法差遣文官,如是邊遠小縣,實在缺少文官地方,覆驗官權且差遣識字武官。現申明照用。」
(二十九)嘉定十六年二月十八日敕令:「臣僚奏稱:對檢驗尸傷不定出要害致死原因者,刑罰是很嚴厲的,但對檢驗失之真實者,卻實行『覺舉』從寬,遂使得以逃脫罪責。希望圣旨下刑部審定,發布指示遵行。」刑部、大理寺正副長官審議:「檢驗不當的,『覺舉』從寬,自有現行條令,現檢驗不實的,竟也實行『覺舉』從寬,遂使得以逃脫罪責。現審定:凡命官檢驗不實或不當的,一律不準援用『覺舉』規定加以寬免。其余都按舊法辦理。接到圣旨后遵照執行。」
○二 檢覆總說上
(一)凡驗官下去驗尸,多是差遣廳子虞候,或以親隨充作公差、家丁各種名目,前去召集鄰人保伍,使令打前站,帶路找人,踏荒開路,先行看尸之類,都是他們。在騷擾鄉民上,這種害處最大,務要嚴加禁戒。
(二)凡驗官接受驗尸公文之后,不可接見出事地點附近的官員、秀才、江湖術士、和尚道士,以防止奸人詐騙及招惹是非。也不可在公文上寫定檢驗時間,前去驗尸地頭約估一下實際所需時間,才能寫定,以免延誤受責。還必須約束仵作行人和吏役等,不許稍離官員身邊,恐有不法活動。遇到夜間,仵作吏役等必須勒令他們作出保證,才可住宿。
(三)凡接受公文出去檢驗,需要隨帶兇手的,要差遣本地土著、有家室牽累和田產、沒有過錯的頭目率領公差看押。到達驗尸地點,要勒令仵作當著兇手的面對尸仔細檢驗喝報。要勒令仵作、吏役等對眾鄰人保伍當面作出保證。不要把兇手下到縣監獄,恐有串通倒弄的弊端發生。如果兇手尚未捕獲,就以鄰人保伍作為公眾見證。所有驗尸記錄,初、覆驗官不可泄露。驗官還必須親臨驗尸現場,監視仵作行人檢驗喝報,以免漏掉重要傷損去處。
(四)凡驗官遇到夜間需要住宿的地方,必須問明所要住宿的人家,是不是兇手的血屬親戚,以避嫌疑。
(五)凡死者的血親遞狀請求免除檢驗的,多是暗受兇手買通,串同公吏呈遞的,驗官切不可聽信,便給備文呈報免驗,或讓繳回驗尸狀。即使州、縣有批示下來,明明有公文照應,也仍然需要慎重處理,恐怕以后死者的親屬因爭錢不平,必將引起訴訟,問題倘或發覺,驗官自然也要被牽累。這時,污穢滿身,也就難于辯明了。
(六)凡行兇器物,搜索得少許緩慢,那些奸猾的囚犯之家,就要藏匿倒換,裝扮成疑案,可因此免死,關系十分重大。驗官一受到差委,首先應當緊急搜索兇器。如能及早搜出交官,又可以參照傷痕的大小寬窄,使得驗定不出差誤。
(七)凡驗官到驗尸現場,不要立即上前看驗,且在上風的地方坐定,傳喚死者的骨肉親屬,或尸體所在地的土地主人(湖南有地主到場,其它地方沒有)、爭訟人,粗略詢問一下事情發生的經過,點數一下關系人和鄰人保伍等,應在驗尸單上簽字的人都齊全了,先令仵作吏役等丈量記錄下尸體所在的東西南北四至,然后再同仵作吏役等人一起上前看驗。如果是上吊死的,務必要看吊的地方和死者頸上的索痕。要看系繩地方的塵土,繩子有沒有移動過,吊的地方離地面有多少高下,原來踏的是什么地方,是什么東西才能上得去系繩處;要看繩套垂下有多少長短,項下繩帶有多少粗細,對照一下勒痕的寬窄;要細看繩套是活套頭還是死套頭,有的繩套是單掛十字系,有的是纏繞系,各要仔細看驗。如果是從高處撲下跌死的,要看失腳處土痕蹤跡的高下。如果是落水淹死的,也要看失腳處土痕的高下,以及測量一下水的深淺。
其它的殺傷病患,各種橫死的人,札記下四至以后,就教人扛抬到明亮干凈的地方,暫且不要使用湯水酒醋洗尸,先行干檢一遍。要仔細看驗腦后、頂心頭發內,恐怕會有火燒的釘子釘入骨內(這種燒釘釘人,血不流出,也看不到傷痕)。更要切實檢驗眼睛、口齒、舌、鼻、大小便二處,提防有其它東西。然后用溫水沖洗后,先用酒醋蘸紙搭蓋在尸體的頭面上、胸脅、兩乳、臍腹、兩肋間,更用衣服覆蓋好,澆上酒醋,用草席蓋一個時辰之久,再進行檢驗。不可聽任仵作行人只拿酒醋潑過便驗,那樣,傷損處是顯現不出來的。
○三 檢覆總說下
(一)凡檢驗,不能聽任仵作行人行事,必須叫他們用酒醋將尸體洗凈,仔細驗看。如果是燒死的,嘴里有灰;溺死的肚腹膨脹,肚里有水;用衣物或濕紙按在口鼻上捂死的,便肚腹干脹;如果是被人勒死的,脖項下繩索相交而過,手指甲可能有抓損之處;如果是自己上吊死的,就腦后分八字,索子不相交,繩索勒在喉頭之下部位的,舌頭伸出口外,繩在喉上的,舌頭不伸出,務要仔細看驗。其余的損傷致命,便無多大可疑。如有疑慮之處,就且待捉到兇犯后再定。捉拿兇犯不著,那還是屬于公事上的過錯,如果死者本是被人打殺的,卻作為病死驗定,將來一旦兇犯捉到了,真象大白,那就免不了要受重罰了。
(二)凡檢驗書上的文字,不可寫做「皮破血出」字樣。因為太凡皮破就血出。應當寫做:皮微損,有血出。
(三)凡定致命傷痕,雖小也不可稍為擴大它的分寸。定致命傷,有骨折,就說明,骨不折,不必說,骨不折,卻也依然是要害啊(即或行兇器物未找到,對傷痕程度的確定,也不可有分毫的增減,恐怕他日找到后有所異同)。
(四)凡傷處多的,只指定一處傷痕為要害致命傷。
(五)凡聚眾打死的人,最難定致命傷。如果死人身上有兩處傷痕,都可以致命,而這兩處傷痕如果是由一個人下手打的,那倒還無妨;如果是兩個人打的,就要出現一個人償命,一個人不償命的情況了。所以必須在兩處傷痕內,斟酌出一個最重的作為致命傷。
(六)凡居官守職常規是禁戒探問外事,惟獨檢驗這件事,如果遇有大的疑難案件,必須更廣布爾目探訪情況加以印證,才有可能避免錯誤。比如有人被毆打在擔保限期內死去,傷痕不明,如果死者面有病色曾經請醫生、巫師救治過之類,就多半是由于病患而死的。如果不去訪問,那就無從得知了。只是廣布爾目,不可專任一人,仍在善于使用他們,不然,恰足以自誤。
(七)凡行兇人,捕到后不要讓他供吐,一律派人押解去縣。等他到縣里全部供出后,就立即追捕同案犯。恐怕吏役下人,妄自生事,騷擾鄉民。
(八)凡初、覆驗完畢,尸親、耆長、保正副、鄰人等,都要責令他們具結看守尸首。切不可混同在一起解送到官府,白白使他們受到騷擾。只是解送兇手和證人就行了。如果司獄司需要找人,自然會傳喚他們的。
(九)凡檢覆后,訪察到行兇事由不可公開寫到公文上的,當面向長官報告,使他能夠了解案件的曲折情況,以便易于審理。
(十)近年各路憲司指示下級,每在初、覆驗官當中,就便差委一人兼任「體究」。凡擔任「體究」的,必須先召集鄰人保伍,反復審問。如果他們所說的趨于一致,就合為一款供述;如果他們的所見所聞參差不一,就叫他們分別各供一款,或同時責令行兇人供述一個大略,一并呈交到本縣和憲司。縣獄就憑此審理,憲司就憑此復核。或小有差錯,都要受到重責。簿、尉既無明令禁止,鄉鄰多已驚怕逃避,若憑吏卒開口,那就是他們一己的私意。應當多方深入訪問,務要使各方面的材料相互參證歸于一致。切不可憑一二人的口說,便以為確實可信,以及有了三兩紙供狀,就認為可以敷衍了事。況且鄉鄰中不識字的,口供多是出于吏人代寫,其中有的又可能與兇手是親戚故舊,以及暗中受到收買作假證的,不可不仔細考察。
(十一)隨行的吏役及其它有關人員,常利用職務,徇私賣放近鄰,事先縱使他們逃避,只捉一些遠鄰或老人、婦女以及未成年的人拿來敷衍塞責(或不得已而使用他們的口供,也只可與審問互相參證,終究難于據以為實,全在于仔細斟酌)。又有的行兇人怕緊要的見證人照直供述,對他有所妨礙,而故意叫躲藏起來,自以親信人或莊客佃戶等到官出庭,串通捏造假證,不可不知。
(十二)頑固的囚犯多不認罪,在驗尸表格「兇身」項下填寫姓名押字,公吏人員有所勒索受賄,反教罪犯別出花樣,寫成為被誣陷或受牽連之類,企圖乘此機會變動案情,制造出入。近來江西的宋提刑重新修訂了驗尸表格,上報朝廷和尚書省備案,增添進了「被拘捕人」一項。如果遇到虛實未定的罪犯,不得已就給他在這一項下填寫;對于那些確屬實在的罪犯,就必須使令他們簽名畫押在「正行兇人」那一項下面。不可茍且盲從,全在檢驗官自己拿定主見。
○四 疑難雜說上
(一)大凡驗尸,不過是刀刃殺傷與他物斗打、拳手毆擊、或自己上吊、或被人勒殺、或自行投水、或被人溺殺、或由于病患而造成的死亡數種而已。但是有的被人勒殺卻類似自己上吊;被人溺死卻類似自行投水;斗毆受傷在擔保限期內死亡而實際上卻是由于病患而死;男傭、女仆因被責打而在主家自害自縊之類,道理有多種多樣,都是疑難。臨時須詳細驗看檢查,切不可存有輕易的思想,要知道差之毫厘,就會失之千里。
(二)凡檢驗疑難尸首,如果是尖刀物所傷穿透過肢體的,要驗看內外傷口的情況,傷口大的地方是穿入處,傷口小的地方是透過處。如果尸體已爛,要驗看死者原來穿的衣服,對照傷到的地方。
尸體如果是覆臥,右手握有短的帶刃物以及竹頭之類,傷在喉至臍下一帶的,恐怕是酒醉摜倒,自壓自傷而死。如果尸體附近有登高之處或泥,要看驗死者身上有沒有錢物,有沒有損動去處,恐怕是因為取物失腳自傷自死之類。
(三)檢驗婦女尸體不見傷損的地方,要驗看陰門,恐怕有人從這里插刀入腹內。刀離皮淺的,便肚臍上下微有血暈出現,深的便沒有。這種情況多發生在單身謀生的婦人身上。
如果是男尸,要看驗頂心,恐怕有平頭釘:要看驗糞門,恐怕有硬的東西從這里插入。這多是同床干的,因為丈夫年老婦人年少之類而謀害的。
(四)凡尸體周身沒有傷痕,只是面色有些青黯,或臉的一邊有些像腫的樣子,這多是被人用東西搭在口鼻上捂死。或是用手巾布袋之類絞死,不見痕跡,更看項上肉硬就是。務必要看手腳上有沒有被捆綁的痕跡;舌頭上恐怕有嚼破的痕跡;大小便二處恐怕有被腳踏腫的痕跡。如果沒有這一類情況,方才看嘴里有沒有涎唾,喉嚨中腫與不腫。如果有口涎及喉腫現象,恐怕是患纏喉瘋而死的,應當詳細考察。
如果查究出行兇人近來有窺伺圖謀,事跡分明,又已招認伏罪,方可檢出。如果沒有什么形跡,就恐怕是酒醉后突然死亡的。
(五)多有人相斗毆罷,各自分散,散后,有的人去近處江河、池塘邊洗濯頭臉上的血跡,或取水吃,但因為方才相打罷,還很疲勞;或因酒醉相打后頭旋,落水淹死。由于落水時還是活的,因而尸體的肚腹膨脹,十指甲內有沙泥,兩手向前,驗得只是落水淹死。分明尸體上有毆打傷痕存在,切不可再定作致命去處,但一一札記在驗尸狀上,只定作落水致命,最為簡捷了當。因為打傷,雖在要害地方,還有擔保限期,在法律上雖在保限內以及保限外由于其它原故死了的,各按照毆傷法論處(注,其它原故是指另增其它毛病而死的)。現在既然是落水身死,縱使有傷痕,其實是因為其它原故致死是十分清楚的。曾經有位驗官因看到死者頭上的傷損,便定作因打傷后昏迷,不覺倒在水內致死。竟將打傷地方當成了致命所在,以致招來罪人翻案不絕。
更有相打分散后,乘高撲下失足跌的,也是這樣。只要驗看失腳處高下、撲傷的痕瘢、致命要害所在,還必須查問曾看到相打分散的見證人。
(六)凡檢驗因爭斗致死的尸體,雖然雙方曾經互相毆打的事很清楚,但是尸體上并不見有傷損,這要怎樣來定要害致死之處呢?這一定是被傷人本來就患有氣疾,或是未爭斗以前,先曾飲酒至醉,到爭斗時有所觸犯,以致氣絕而死了的。這樣的情況,多是睪丸一個或兩個縮上不見,須用溫醋蘸衣服或綿絮之類熱敷一頓飯之久,叫仵作行人用手按壓死者的小腹下部,其睪丸自下,便是驗證。然后仔細驗看要害致命所在。
(七)從前有甲乙二人同行,乙有隨身衣物,而甲想設法取得它,于是招呼乙一道走,路至溪河,剛要渡過中流的時候,甲便捉住乙按到水中淹死。這自然是沒有傷痕的,怎樣檢驗呢?先驗看死者尸身瘦弱,大小十指指甲各呈黯色,指甲及鼻孔內各有沙泥,胸前呈現赤色,嘴唇有青斑,肚腹鼓脹,這就是乙比較瘦弱被甲按到水里而致死的了。要審問查明甲作案時的原始情節,要有贓證加以驗證,就會萬無一失。
又有的年老人,被人用手捂住口鼻,也便氣絕身死。這也是沒有傷痕而死亡的一種情況。
(八)有一個鄉民,叫自己的外甥跟鄰人的兒子攜帶鋤頭一起去開山種粟。經過兩宿不歸。待前往探看時,竟發現兩個人都死在山上了。遂報告到官府。經查死者衣服都在,發出公文請官驗尸。驗官到達地頭,看到一尸在小茅屋外面,后脖頸骨被砍斷,頭部和面部各有刃傷痕;一尸在茅屋里面,左項下、右腦后各有刃傷痕。在屋外的,眾人說是先被殺傷而死的;在屋內的,眾人說是自殺而死的。官府但以兩尸各有傷痕,別無財物,定作兩相并殺而死。一驗官獨說:「不然。如果拿一般情況來推度案情,作為兩相并殺而死是可以的;但是那屋內尸上的右腦后刀痕很可懷疑,那有自己拿刀從腦后自殺的呢?手不方便啊。」后來沒有隔幾天,就捕獲到了一個懷仇并殺兩人的兇手。懸案大白,遂報告到州府,將兇手處了極刑。如果不是這樣,那兩個人的冤仇就要永無歸宿了!大凡兩相并殺,所有傷痕都無可疑,即可予以檢驗定案。貴在精細專心,不可疏忽差錯。
●卷之二
五 疑難雜說下
六 初檢
七 覆檢
八 驗尸
九 婦人
一○ 四時變動
一一 洗罨
一二 驗未埋瘞尸首
一三 驗墳內及屋下攢殯尸
一四 驗壞爛尸
一五 無憑檢驗
一六 白僵死瘁死
○五 疑難雜說下
(一)有位驗官驗一個被殺在路旁的尸體,起初懷疑是強盜殺的。待到檢點全身,發現衣物全在,遍身有鐮刀砍傷十多處。驗官說:「強盜要殺人只為取財,現在財物在而傷痕多,不是仇殺是什么?」于是叫左右退下,傳喚死者的妻子來問道:「你丈夫平日跟什么人有冤仇最深?」回答說:「我丈夫向來與人沒有冤仇。只是近日有某甲前來借債,沒有借到,曾有限定日期的言語,但說不上是冤仇深的。」驗官默記下了某甲的住處,遂多差人分頭告示某甲住地附近的居民:「各家所有鐮刀盡數拿出來,立即呈交驗看,如有隱藏,必是殺人賊,將予追究查辦!」不一會兒,居民送到了鐮刀七、八十張。令按次陳列在地上。當時正值盛暑天氣,內有鐮刀一張,蒼繩飛集其上。驗官指著這把鐮刀問是誰的,忽有一人出來承當,原來就是那個借債未遂克期而去的人。當即逮捕審問,仍不認罪。驗官指著鐮刀叫他自己看,對他說:「眾人的鐮刀上都沒有蒼蠅。現在你殺人留下的血腥氣仍在,所以蒼蠅集聚。難道能隱瞞得了嗎?」左右圍觀的人都為之失聲嘆服,那個殺人的人也叩頭承認了自己的罪行。
(二)從前有深池中淹死了人,經過很長時間,事情被有勢力的人家因為仇事揭發了出來。體究官下來,見皮肉都沒有了,只有髑髏和骸骨還在。屢次派官,都不肯驗。上級督責至數人,獨有一位官員出來承當。當即進行就地驗骨。先點檢一遍,發現并沒有什么傷害痕跡。于是取來髑髏加以凈洗,用干凈的水瓶斟水細細從腦門穴灌入,看有沒有細泥沙屑自鼻竅中流出,以此來判定是否是生前溺水身死的。這是因為生前溺水死,就會因鼻孔吸氣,吸入泥沙,死后入水的便沒有。
(三)廣西地方,有兇徒謀害死一個小童行,而奪去了他所攜帶的財物。待被發覺,距離行兇時間已遠。囚犯已經招認:「劫奪完畢,把人推入水中。」經縣尉司打撈,也在河下流澇到了尸體。肉已爛盡,只留骸骨,不可辨認。官府終不免懷疑它是屬于一種偶合,不敢決斷處理。后因翻閱案卷,看到最初體究官交到的一份尸親所作的供述,說其弟本是一個龜胸而矮小的人。遂即派官前往覆驗,尸骸的胸骨果然是這樣,才敢定刑。
(四)南方之民,每為小小爭競,便自盡其命以圖誣賴他人的是很多的。辦法是先用櫸樹皮在身上罨敷成一種傷痕,死后就像是用他物打傷。這要怎樣來辨驗呢?只要看其痕里面是深黑色,四邊青赤,散成一痕,而又沒有浮腫的,就是生前用櫸樹皮罨敷成的了。這是由于人活著血脈流行,與櫸皮相輔而成痕的原故(如果用手按下,痕損處虛腫,那就不是櫸皮罨敷成的了)。如果是死后用櫸皮罨敷的,就苦于沒有擴散遠伸的青赤色。只是微有黑色,按之不堅硬的,這樣的傷痕就是死后罨敷出來的了。這是由于人死以后,血脈不行,致使櫸皮不能發揮效用的原故。更在于詳細觀察研究案件的始初情節,尸體傷痕的那邊長短,能合乎什么器物大小,臨時斟酌,定無差誤。
(五)凡有死尸肥壯、沒有傷痕、不黃瘦的,不得作為病患死;又有尸首無傷痕,只是黃瘦,也不得只根據所見就當作病患死檢驗了事。務要仔細驗定致死原因是什么,唯有這類檢驗最易誤人啊!
(六)凡是疑難的檢驗,以及爭訟雙方稍有勢力的,要挑選業務純熟的仵作行人,有品行、小心謹慎的書吏,并跟隨驗官的馬后行走,飲食大小便,都要令人監視,少停,以待其來。不這樣做,那私下求情請托之類的事就要發生了。即使驗得很真實,吏役人等如果受了賄賂,事情也要變樣的。官吏獲罪倒還罷了,變動了案情,冤枉了人命,事情實在重大啊。
(七)應檢驗的死人,各處并無損傷,也不是患病的樣子,難于定驗的,需要勒令死者的骨肉親屬人等依次供述,然后剃去死者的發髻驗看,恐生前被人用尖刃的東西釘入顖門或腦中,殺害了性命。
(八)被殘害死的,要檢驗齒、舌、耳、鼻內或手足指甲中,可能有簽子刺入謀害之類的情況。
(九)凡檢驗的尸首,指定作被打后服毒身死以及被打后自縊身死、被打后投水身死之類的,最需要檢驗得確切實在,才能照此呈報上去。社會上常有在打死人后,用藥物灌入死者口中,誣為自己服毒死的;也有在人死后用繩吊起,假作生前自己上吊死的;也有人死后推入水中,假作生前自行投水死的。一有差誤,利害不小。必須仔細點驗死者在身傷痕,如果不是要害致命的去處,其自縊、投水及自服毒等,都要有可靠的憑據,方可證明。
○六 初檢
(一)告狀,切不可信,必須經過詳細檢驗,務要根據事實。
(二)有可信任的吏役人員,使令進行訪察,或有關于兇橫死等方面的說法,且聽他回來匯報,自己再作裁酌定奪。
(三)要告戒左右手下人,不可魯莽從事。
(四)初檢,不得稱尸首壞爛,不堪檢驗,并要指定出要害所在和致死原因。
(五)凡初檢時,如已調查了解到是因爭斗而死,事實分明的話,雖然經過多日了,也不可定作「無憑檢驗」,致討上級的責備非難。必須仔細驗定損傷致命的去處。如果實在是經隔日久腐敗了,才可以稱尸體不堪擺弄撥動。
(六)初檢尸體有無傷損畢,就驗處將尸體襯墊在東西上,再用東西覆蓋起來。等墊蓋好了,在四周圍打上石灰印,記下有若干枚數,然后交給弓手、耆長、保正副、鄰人等看守,立下責任狀附卷,交與覆驗者,以免被人殘害傷損了尸體。如果是疑難的檢驗,仍不得遠去,以防覆驗中出現不一致。
○七 覆檢
(一)覆驗結果與前檢無異,才能負責證明,備文上報。萬一致命處不清楚,傷痕不一樣,如將藥死了的作病死了的之類,不可粗略呈上。前檢有了弊病,覆驗者怎么可以不細心考察?那恐怕是要受到連累的了。
(二)覆驗結果與前檢只有細小的不同,可以遷就改正;果真有重大出入,就不可依從。更要再三審問本案的關系人等,如眾人都說可變,方根據所檢驗到的與前檢不一致的事實和理由加以改定申報。不可根據一己之見,就加以改變。
(三)覆驗時,如果尸體已經過多日,頭面膨脹,皮發脫落,口唇翻張,兩睛突出,蛆蟲咂食,著實壞爛不堪,無從下手,若是刃物傷、他物傷、拳打足踢傷等傷處已虛空了,才能作「無憑覆驗」備文申報。如果是他物傷及刃物傷造成骨損了的,應當加以沖洗仔細檢驗,必須于驗尸狀內申說致命原因,豈可作「無憑檢驗」申報上級?
(四)覆驗官檢驗完畢,如無爭論,方可把尸體交給尸親。沒有尸親的,責成本地都保加以掩埋,勒令看守,不得火化及散落。如有爭論,不可發還尸體。且掘一坑,就所墊物抬尸安放坑內,上面用門扇蓋好,用土掩埋成墳堆,周圍用石灰打上印記,防備后來官府再檢驗覆查。還要責成看守人員立下看守狀附案。
○八 驗尸
(一)身上應檢件數:
正面:(有無髻子?)發長(若干?)、頂心、顖門、發際、額、兩眉、兩眼(或開或閉,如有的開有的閉,如果是閉的,要擘開眼瞼驗看眼睛全還是不全)、鼻(兩鼻孔)、口(有的開有的閉)、齒、舌(如果是自縊死的,要看舌頭有沒有抵齒)、頷頦、喉、胸、兩乳(婦人兩乳房)、心腹、肚臍、小肚、陰莖、陰囊(外部驗看以后,還要用手捻捏兩睪丸看全與不全。婦人陰叫產門,女子陰叫陰門)、兩大腿、兩膝、兩小腿、兩腳腕、兩腳面、十腳指。
翻身(背后):腦后、乘枕、頸項、兩肩胛、背、腰、兩臀瓣(有沒有杖打的傷痕?)、肛門、大腿后側、兩腿彎、兩腿肚、兩腳跟、兩腳板。
左側:左項下、腦角、太陽穴、耳、面臉、脖頸、肩膊、肘、腕、臂、手、五指(齊全不齊全?拳握不拳握?)、腋窩、脅肋、胯外、膝外、外臁肕、腳踝。
右側:與左側相同。
按前后左右由上而下順序對尸體各部位進行全身普檢,驗官必須親自看驗:頂心、顖門、兩額角、兩太陽、喉下、胸前、兩乳、兩脅肋、心腹、腦后、乘枕、陰囊、肛門各部位,都是要害致命之處(婦人看陰門、兩乳房)。
其中如果一處有傷損在要害部位,即或不是致命傷,就要令仵作指定喝報出來。
(二)眾人約估死人年紀多少歲,臨時必須仔細看尸體的顏貌供寫,或詢問死者血親,尤為真實可靠。
(三)凡驗尸,先要令人多燒蒼朮、皂角,方到尸前。檢驗完畢,在大約三五步遠的地方,令人將醋潑在炭火上,打從上面走過,身上的穢臭之氣就會自然去掉了。
(四)驗尸時要多備蔥、椒、鹽、白梅等物,以防尸體上的傷痕不見處,借以擁罨。還要帶一只砂盆,用以搗研上開藥物。
(五)凡檢驗覆驗,需要專心一意,不可回避穢臭。切不可令仵作行人遮蔽陰莖、產門之類,大有所誤。還要仔細看驗頭發內,肛門、產門內,怕有鐵釘或其它東西在內。
(六)檢驗出致命要害處了,方可押雙方當事人和證人、親屬等使令看見。切不可容許他們近前,恐損害尸體。
(七)被傷處需要仔細量度長、闊、深、淺、小、大,定出致死的原因。
(八)仵作行人受人買通囑托,多以芮(一作茜)草投入醋內,用它涂在傷損地方,傷痕便都會隱而不見。用甘草汁解之,便見。
(九)人體本為赤黑色,死后變化作青膒色,尸體上的傷痕不易顯現。遇有可疑地方,可先用水灑濕,再用蔥白拍碎使開,涂在可疑處,以醋蘸紙覆蓋在上面。等候一個時辰之久除去,用水洗,傷痕就會現出。
(十)假如尸體上有數處青黑,可用水滴到青黑的地方,是傷痕便硬,水止住不流;不是傷痕處軟,滴水即流去。
(十一)檢驗尸及骨傷損處,痕跡不見,可用糟醋潑罨尸體,在露天處用新油絹或明油雨傘罩在想要見到的地方,迎日隔傘看,傷痕即見。如遇陰雨天可用炭火隔照。這是一種好方法。或有更加隱伏難于看見的,用白梅搗爛,攤蓋在想看到的地方,再擁罨看。如果還不能完全看清楚,那就再用白梅取肉,加上蔥、椒、鹽、糟等放在一起磨碎,拍成餅子,用火煨令極熱,烙傷處,下面先用紙襯墊起來,便能見到傷損。
(十二)從前有兩個人斗毆,頃刻一個人撲倒在地氣絕身死。見證分明。及至檢驗,尸體全身并無傷痕。驗官甚感困擾。當時正值寒天,忽然想到一個辦法,即令人挖掘一坑,深二尺多,依照尸體的長短,用柴火燒熱到適當程度,放尸到坑內,用衣物覆蓋起來。良久,覺尸溫,抬出尸體用酒醋潑紙敷貼,致命傷痕于是現了出來。
(十三)擁罨檢驗完畢,仵作行人要喝報尸體的全身應檢部位,說:尸首仰臥,從頭喝報起。頂心、顖門全,額全,兩額角全,兩太陽全,兩眼、兩眉、兩耳、兩腮、兩肩并全,胸、心、臍、腹全,陰腎全(婦人為產門全,女人為陰門全),兩髀、腰、膝、兩臁肕、兩腳面、十腳指并全。
左手臂、肘、腕并指甲全,左肋并脅全,左腰、胯及左腿、腳并全。
右也同左一樣。
翻轉尸,腦后、乘枕全,兩耳后、發際連項全,兩背胛連脊全,兩腰眼、兩臀并肛門全,兩腿、兩后■〈月秋〉、兩腿肚、兩腳跟、兩腳心并全。
○九 婦人
(一)凡驗婦人尸體,不可怕羞回避。
(二)如果是檢驗處女,丈量札記四至完畢后,抬出到光明平穩的地方,先令穩婆剪去中指的指甲,用綿絮扎裹指頭,勒令死者的母親及其它血親并鄰婦二三人一同看驗。是與不是處女,令穩婆用所剪甲的指頭插入陰戶內,有黯血出就是,沒有就不是。
(三)如果懷有胎孕,不明致死原因的,要勒令穩婆先檢驗腹內確實有沒有胎孕。如有孕,從心口以下到肚臍,以手拍之,硬如鐵石;沒有孕,便軟。
(四)如果沒有胎孕,又沒有傷損的,勒令穩婆一定要驗看陰戶內,恐怕其中有他物。
(五)有的懷孕婦人被殺,或因產子不下身死,尸體經過埋進地窖,到檢驗時卻有了死孩兒了。仔細研究它的原故,這大概是因為尸體埋在地窖,由于地水火風自然力的作用,死人的尸體膨脹了起來,骨節縫松了開來,因此逐出了腹內的胎兒。這種胎兒也有臍帶之類,都是在尸體的胯下。婦人的陰戶有血水、穢物流出。
(六)如果是富人家的使女,先量死處四至完了,便抬出去到大路上檢驗。有沒有傷損,使大家看見,以避免嫌疑。
•【附】小兒尸并胞胎
(一)有因爭斗而殺死己子以謀害他人的,把自己孩子手腳捉住,用腳跟踩在喉下踏死。對此只要令仵作行人用手按他的喉部,必定塌陷,便可以驗出真偽來。
(二)凡檢驗鑒定小兒骸骨,就說是十二三歲小兒。如果有人質問為什么不定是男是女?便解釋說:某當初只指定是十二三歲小兒,就不曾說是男是女,因為律上只稱兒,不定出「兒」是男是女啊。
(三)對于墮胎的,比照刑律未成形象的處杖刑一百,墮胎兒的處徒刑三年。刑律上所說的墮,是指打而落的意思,是指胎兒被打落而言的。按照五藏神論的說法:懷胎一個月的如白露,二個月的如桃花,三個月的男女分,四個月的形象備,五個月的筋骨成,六個月的毛發生,七個月時動右手,是男偏在母左,八個月時動左手,是女偏在母右,九個月三轉身,十個月滿足。
如果所檢驗的胎孕是未成形象的,只驗所墮胎作血肉一片或一塊——如經隔日久壞爛了,多化為水。如果所墮胎已成形象的,是說頭腦、口、眼、耳、鼻、手、腳、指甲等齊全的,也有臍帶之類。要令收生婆驗定月數,定成人形或未成人形,責成具狀在案。
(四)墮胎兒在母腹內被驚后死胎下的,衣胞紫黑色,血蔭軟弱。生下到腹外死的,其尸淡紅或赤色,無紫黑色,以及胞衣發白。
○一○ 四時變動
(一)在春季的三個月中,尸體經過兩三天,口、鼻、肚皮、兩脅、胸前,肉色微青。經過十天,便鼻、耳內有臭水流出,尸體膨脹發臭。肥胖的人是這樣,久患疾病和身體瘦劣的人,半月后,才有這樣的證象。
(二)在夏季的三個月中,尸體經過一兩天,先從面上、肚皮、兩脅、胸前肉色發生變化。經過三天,口鼻內液體外流,蛆蟲生,周身膨脹發臭,口唇翻張,皮膚脫爛,皰胗起。經過四五天,毛發脫落。
在暑熱月份里洗罨尸體,傷損處浮皮多發白,不傷損處卻青黑,看不到確實的傷痕所在。假如怕臭避臟,只根據當時所能看到的表面情況檢過了事,往往誤事。稍有可疑之處,浮皮須令仵作剝去,如有傷損,底下血蔭分明。
更有暑熱月份里尸體的九竅內沒有蛆蟲,卻在太陽穴、發際內,兩脅、腹內等處先有蛆蟲的,必定是這些地方有傷損存在。
(三)在秋季的三個月中,尸體經過兩三天,也先從面上、肚皮、兩脅、胸前肉色發生變化。經過四五天,口鼻內液體外流,蛆蟲生,全身膨脹發臭,口唇翻張,皰胗起。經過六七天,毛發脫落。
(四)在冬季的三個月中,尸體經過四五天,身上肉色黃緊微變。經過半個月以后,先從面上、口、鼻、兩脅、胸前等處開始腐敗。
或有安放在濕地,用草席包裹著的,其尸一時難于腐敗。要仔細研究季度的月頭和月尾情況,按照春秋節氣的變化來確定尸體的時間。
(五)當盛熱的天氣,尸體經過一天,便皮肉腐敗,變作青黯色,有氣味。經過三四天,皮肉逐漸壞爛,尸身膨脹,生蛆,口鼻液體外流,頭發逐漸脫落。
(六)當盛寒的天氣,尸體變化五天相當于盛熱一天時的情況,半個月相當于盛熱三四天時的情況。
春秋兩季氣候溫和,尸體變化情況,兩三天可比夏天一天,八九天可比夏季三四天。
但是人有肥、瘦、老、少,肥胖、年少的容易腐敗,瘦劣,年老的難于腐敗。
再有,南北方氣候不同,山區氣候寒暖無常,更在于臨時靈活運用,細心考察。
○一一 洗罨
(一)洗罨尸體,應當多準備糟、醋。
襯尸紙只有藤連紙、白抄紙好用,像竹紙之類,遇到鹽、醋多爛,恐怕要浸壞尸體。
(二)抬尸到平穩光明的地上,先檢驗一遍,用水進行沖洗。其次搓皂角洗滌尸體上的垢膩,再用水沖洗干凈(洗時,下面要用門扇、席子等墊上,不使尸體沾惹塵土)。洗畢,按照通常方法用糟、醋擁罨尸體。仍用死人的衣物覆裹尸體,以煮熱的醋澆淋,再用草席覆蓋一個時辰左右,待尸體透軟了,便拿掉覆蓋物,用水沖去糟、醋,開始檢驗。不可聽信仵作行人說,只用灑、醋潑過,那樣,傷損不會出來。
(三)初春與冬月,適合于用熱煮醋和熱炒糟使尸體發熱。
仲春與殘秋,適合微熱。
夏秋之間,糟、醋稍微熱一點即可,因為天氣炎熱,恐傷皮肉。
秋將深,則要用熱,尸體的左右手和脅肋兩邊相去三四尺遠的地方,加用火烘,因氣候略涼。
冬日雪天,寒氣凜冽,尸體僵凍,糟、醋雖極熱,衣被重疊圍裹,也不能達到尸體透軟。應當挖掘一坑,長闊于尸體,深三尺,取炭及木柴遍鋪坑底,用火燒使通紅,然后多用醋澆潑,使之熱氣騰騰,方才連用覆蓋所用各物、墊席等抬尸放到坑內,仍用衣被覆蓋,再用熱醋澆遍。在坑兩邊相去二三尺遠的地方,再用火烘。大約透軟了,去火移尸出驗。
冬殘春初,不必掘坑,只用火烘兩邊,要看季節、氣候情況酌處。
(四)湖南的風俗,檢驗死人都在尸旁開一深坑,用火燒紅,去火放尸到坑內,潑上糟、醋,又四面用火逼烘良久,抬出尸體。有時行兇人對傷痕有爭議,或死人的血親相爭不肯認可,以至有三四次抬進火坑重驗的。一個人的尸體多達三四次經火,肉色便都焦赤,傷損所在就更不清楚,仵作行人和吏役等便乘此機會行私舞弊。不到一兩個月的時間,皮肉都潰爛無余了,及至死者家屬有爭議上訴,差下來會合檢驗的官員時,已是數月之久,止剩下骨架,肉體上的傷痕并不得而知。火坑驗尸法獨有湖南是這樣,做提刑官的人是應當知道的。
○一二 驗未埋瘞尸首
(一)未經掩埋的尸體,或者是屋內的地上或床上,或者是在屋前屋后的露天地上,或者是在山嶺溪澗中的草木上,都先要打量停尸所在的四至、高下,距離某處多少遠近。如在溪澗之中,上面距離山腳或者崖岸多少遠近?是在什么人的地上?地名是什么?如在屋內,是在什么地方?以及尸身上下有沒有東西蓋墊著?打量完了,才可以抬尸出來檢驗。
(二)驗時,先要剝掉尸體的全身衣服,或婦人首飾,自頭上到腳下的鞋襪,逐件點檢登記。或者是隨身行李,也要開列出名稱件數。完畢后,且用溫水洗尸一遍,乃驗,未可便用酒醋。
(三)剝完衣服,沖洗尸體完畢,先看死者身上有沒有軍號,或額角上、臉孔上所刺的大小字體共計有幾行或幾字,是什么軍的軍人。如果是配隸人,是配隸到什么州?所刺的軍字也要計算行數。如果是經過刺環的,是方或是圓,刺在手背上或是項上,也要計算是幾個。其中如有刺字或環子曾經用艾灸過或用藥起過,痕跡黯淡及成疤痕了的,可取竹削一篦子,打擊灸過的地方,可以看見原刺字或環子。
在辨明死者的身分后,即開始看驗死人身上什么地方有雕青,有灸瘢;是新舊瘡疤,有沒有膿血,共計有幾個;以及是新舊官杖創疤,是在背部或是臀部;還有是新舊荊杖子傷痕,是在腿上或是腳底;什么是舊的瘡癤瘢,什么地方是現患的,必須量出分寸。以及什么地方有黯記之類,全都要加以說明。如果沒有,也要開寫清楚。
還要打量尸首,身長有多少,發長有多少,年歲有多少。
○一三 驗墳內及屋下攢殯尸
(一)首先,對于墳內尸要驗看墳山是在什么人的地上,地名什么去處。土堆一個,要量出高和長闊都各有多少尺寸。對于臨時厝柩待葬的攢殯尸要驗看現安厝在什么人的屋下,也如前量出高、長、闊的尺寸。
(二)其次,要驗看尸體的頭腳所向,例如頭東腳西之類。頭離某處多少,腳離某處多少,左右也是這樣。是墳內尸當眾扒開浮土,或是攢殯尸拆去厝丘的磚塊,驗看尸體是用什么東西盛殮的,如是棺木,有沒有漆飾?如是席子,有沒有飾邊和粗襯席之類?然后,抬出開拆,取出尸體到光明的地上進行驗驗。
○一四 驗壞爛尸
(一)驗壞爛尸體,如果怕臭避臟,不親臨現場檢驗,往往要誤事。
(二)尸體發生腐敗,臭氣逼人,不可接近,可燒蒼朮、皂角以袪除臭氣。用香油涂抹鼻端,或做成空心紙捻沾油塞進兩鼻孔,還要用生姜小塊含放口內。臨驗,切要猛閉住口,恐穢氣沖入。
丈量札記四至完畢,用水沖去蛆蟲穢污,皮肉干凈了,才好驗。不要用糟醋可連續令人用新從井中打出來的水澆淋尸體四面。
(三)尸體壞爛,被打或刃傷地方的傷痕,皮肉作赤色,深重的作青黑色,貼骨不壞,蟲不能食。
○一五 無憑檢驗
(一)凡驗「無從檢驗」的尸體,宜說死者頭發已經褪落,鬢角、臉面、周身皮肉,都已一概青黑,■〈皮達〉皮壞爛,以及被蛆蟲咂破,骨殖顯露去處。
(二)如果皮肉腐爛了,宜說尸體骸骨顯露,全身上下皮肉并皆一概腐爛,只有很少的地方沒有爛掉,筋肉與骨相連。現在確實是無從檢驗覆驗。死者本人生前周身上下皮肉有沒有傷損其它原故,以及確定年齡、相貌形狀、致死原因等,都不可能了。并經過用手按捏全身上下,也并無骨損去處。
○一六 白僵死瘁死
先鋪一層熱炭灰,長闊約與死人相當,上鋪薄布,可與炭灰大小相等,用水噴使微濕,平放尸體在上面。更用布覆蓋尸體的頭面肢體畢,再用熱炭灰鋪擁一遍,再覆蓋上一層布,復用水遍灑使濕。過一個時辰左右,尸體的皮肉定會軟化,乃揭開所鋪布與炭察看。如果皮肉軟化了,方可用熱醋沖洗。在所要驗的疑有傷損之處,用蔥、椒、鹽同白梅和糟研爛,拍成餅子,放在火內煨熱,先在尸體上用紙襯墊好,再以糟餅罨敷上,傷痕定會現出。
卷之三
一七 驗骨
一八 論沿身骨脈及要害去處
一九 自縊
二○ 被打勒死假作自縊
二一 溺死
○一七 驗骨
(一)人的全身有骨頭三百六十五節,按照一年三百六十五日之數。
(二)男子的骨頭白,女人的骨頭黑(女人生骨出血如河水,故骨黑。如服毒藥骨黑,必須仔細檢查驗定)。
(三)髑髏骨(即腦顱骨),男子自頭頂到兩耳連同腦后共八片(蔡州人有九片),腦后橫有一縫,當正直下到發際另有一條直縫;女人只有六片,腦后橫一縫,當正直下沒有縫。
(四)牙齒有二十四只,或二十八只,或三十二只,或三十六只。
(五)胸前骨(即胸骨)三條;
(六)心骨(即胸骨劍突)一片,軟脆,像銅錢大。
(七)頸項骨與脊骨(即脊柱骨)各十二節。
(八)自頸項到腰共有二十四塊椎骨,上有一塊大椎骨。
(九)左右肩井骨(即鎖骨)及左右飯匙骨(即肩胛骨)各一塊。
(十)左右肋骨,男子各十二條,八條長,四條短,女人各十四條。
(十一)男女腰間各有一骨(即■〈骨氐〉骨),大如手掌,有八孔作四行(樣□)。
(十二)手腳骨各二段,男子左右手腕及左右臁肕骨旁邊,都有捭骨(女人沒有);兩腿的膝頭各有■〈奄頁〉骨一塊,隱在其間,如大拇指那樣大;手掌腳板各有五縫,手腳大拇指和腳的第五指各二節,其余十四指都是三節。
(十三)尾蛆骨(即尾骨)像豬腰子,仰接在脊椎骨的末梢,男子的,聯結脊椎骨處凹洼,兩邊都有尖瓣,像菱角,周圍分布有九個孔竅;女人的,聯結脊椎骨處平直,周圍分布有六個孔竅。
(十四)大小便兩處各有一個孔竅。
(十五)對于骸骨,各要用麻、草小繩或細竹篾串好,然后用紙簽一一標明某骨,以使檢驗時不至發生差錯。
○一八 論沿身骨脈及要害去處
(一)從人的兩手起,和指甲相連的是手指小節,小節之后是中節,中節之后是本節,本節之后前臂之前生著掌骨,掌骨的上面生著掌肉,掌肉之后可彎曲的地方是手腕,手腕外側高起的骨頭是手外踝,內側高起的骨頭是手內踝,和二踝相連生的是臂骨(撓骨),輔臂骨而生的是髀骨(即尺骨),三骨相接連的是肘骨,他的前面可彎曲的地方是曲肘,曲肘之上生著的是臑骨(即肱骨),臑骨之上生著的是肩颙(即肩頭),肩颙之前是橫颙骨,橫颙骨之前的髀骨,髀骨之中凹陷的是缺盆(即肩窩),缺盆之上是脖頸,脖頸的前面是顙喉,顙喉之上是結喉,結喉之上是頦,頦的兩旁是曲頷,曲頜的兩旁是頤,頤的兩旁是頰車,頰車之上是耳,耳之上是曲鬢,曲鬢向上到頭頂,頭頂之前是顖門,顖門之下是發際,發際的正下是額,額下是眉,眉際的末梢是太陽穴,太陽穴的前面是目,目的兩外角是兩小眥,兩小眥的上面是上眼瞼,下面是下眼瞼,生在正中能夠看視的是目瞳子,瞳子內側靠近鼻根的眼角是兩大眥,兩大眥之間是鼻山根,鼻山根之上是印堂,印堂之上是腦角,腦角之下是承枕骨,脊柱骨的下面橫生的是髖骨,髖骨兩旁是釵骨,釵骨下中是腰門骨(即■〈骨氐〉骨),釵骨上連生的是腿骨(即股骨),腿骨下可以彎曲的地方是曲■〈月秋〉(即腘窩),曲■〈月秋〉上面生的是膝蓋骨,膝蓋骨下生的是脛骨,脛骨旁生的是■〈骨行〉骨(即腓骨),■〈骨行〉骨下外起高大的是兩足外踝,內起高大的是兩足內踝,脛骨前面下垂的是兩足跂骨(即跖骨),跂骨之前是足本節,本節之前是小節,小節的前上端生足指甲,指甲之后是足前跌,跌后凹陷的是足心,下面生足掌骨,掌骨之后生踵肉,踵肉后面是腳跟。
(二)滴骨驗親法,是說如果某甲是父或母,只余骸骨存在,有某乙前來認親說自己是死者的親生兒子或女兒,這要怎樣來驗定呢?可試令某乙就身上刺出一兩點血,滴在骸骨上,如果是的親生則血沁入骨內,否則不入,俗說滴骨親,大約就是指這個說的了。
(三)檢骨須是晴朗的日子。先以水凈洗尸骨,用麻繩穿定身體各部骸骨的次第,用席盛好,可開掘地窖一個,長五尺,寬三尺,深二尺,多用柴炭燒煅,以地紅為標準,除去火,再用好酒二升,酸醋五升,潑到地窖里面,乘熱氣抬骨放入坑內,以草墊蓋好,蒸骨一兩個時辰,等地冷了取去草墊,抬出骨殖向平坦明亮的地方,用紅油傘罩尸骨進行檢驗。如果骨上有被打的地方,就會有紅色紋路微印,骨折的地方,它的接續處兩頭各有血暈色,再以有痕的骨照著日光看,如果紅活,便是生前被打分明。骨上如無血印蹤跡,有損折,乃是死后痕。切不可用酒醋煮骨,恐有不便處。這種檢骨的方法必須天氣晴明才行,如果陰雨天那就難于檢出了。
如陰雨天不得已,就用煮法。用甕一口,如同用鍋煮東西一樣,用炭火來煮醋,多放入鹽、白梅同骨一道煮。必須親臨現場監視,等煮到千百滾后取出,用水洗了,對著日頭照,有傷痕即可見到。血都浸集在骨損的地方,赤色或青黑色。還要仔細驗看,有沒有破裂。
(四)煮骨不得見錫,接觸到錫骨多變黯。
如果有人作弊,把藥物放到鍋里,那骨上有傷的地方,反而變白什么都不見。(解法見驗尸部分)
如果骨頭有的經過三兩次洗罨,其色變白有傷也同沒有傷一樣了,這要怎樣來辨驗?可將應驗傷損處的骨頭,以油灌之,這種骨頭大的有縫,小的有竅,候油溢出,便揩使干,向光明處照看,凡傷損的地方,油到便停住不動,明亮的地方便沒有傷損。
一法,濃磨好墨涂抹在骨上,候干即洗去墨,如有傷損的地方,黑墨就一定浸入,沒有傷損黑墨即不浸入。
又法,用新綿絮于骨上拂拭,遇傷損地方必定牽惹綿絲起。骨折的,其色在骨斷處兩頭,還要看折斷地方,其芒刺向里還是向外,毆打折斷的,芒刺在里,在外的便不是。
頭顱骨有其它問題的地方骨青,骨折的地方帶有淤血。
仔細看骨上有青暈或紫黑暈的形狀,長形的是他物傷,圓形的是拳傷,大塊的是頭撞傷,小塊的是腳尖踢傷。
在全身上下前后左右所有的骸骨中,有一處損折是在致命部位,即或不是要害,就要叫仵作行人指定喝報出來。
(五)蒸骨檢驗完了后,仵作行人按前后左右由上而下部位順序喝報全身骸骨,說:尸仰臥,自頭顱喝起,頂心至顖門骨、鼻梁骨、頦頷骨和口骨都全,兩眼眶、兩額角、兩太陽、兩耳、兩~骨都全,兩肩井、兩肊骨全,胸前龜子骨、心坎骨全。
左臂、腕、手及髀骨全,左肋骨全,左胯、左腿、左臁肕和髀骨以及左腳踝骨、腳掌骨都全。
右側也如同左側。
翻轉身來喝報,腦后乘枕骨、脊下至尾蛆骨都全。
(六)凡驗原被傷殺死的人,經過一些時日,尸首壞爛,蛆蟲咂食,只剩下骸骨的,原被傷的地方,血粘骨上,有干黑血為證。如果無傷而骨損的,其骨上的破損,有如頭發絲樣的痕跡,又像瓦器龜裂,損傷的紋路深沉不顯,可為驗證。
(七)毆死的人,致死的傷處不至骨損的,便肉緊貼在骨上,用水沖激也不下來,以指甲剮剔才掉,肉貼的地方,其傷痕便可看出。
(八)檢骨完了,自頭顱、肩井肊骨,臂、腕、手骨,以及胯骨、腰腿骨,臁肕、膝蓋和髀骨,都要標明左右。肋骨共二十四根,左右各十二根,分成左右,就是:左第一、左第二、右第一、右第二之類,要根根按照次序標寫好。脊柱骨二十四節,也要自上而下一、二、三、四……,連尾蛆骨標明號數。胸前龜子骨、心坎骨也要寫上標識,以便易于檢點拼湊。兩肩、兩胯、兩腕皆有蓋骨,平常不計算在全身骨數之內,只在被打損傷的時候,才計算在眾骨數內,實際上不如計算在全身骨數之內為好。對于標號過了的骨頭,先用紙數重包好,再用油單紙三四層包了,用繩子交眼扎縛作三四處,蓋上封頭印,用桶一只盛起,上面用板蓋好,挖坑掩埋,堆起墳堆,作上標記,并打上石灰印。
(九)行都臨安一帶地方,有一種毒草名叫賤草,熬成膏子出賣與人。如果用以染骨,骨色就變得黯黑,幾乎可以和真傷相混。不過被打是在生前,傷處自有暈痕,如果沒有暈痕而骨又不損,就不可指以為傷痕,務要仔細辨別真偽。
○一九 自縊
(一)自縊身死的人,兩眼閉合,嘴唇青黑,唇開露齒。如果是勒在喉頭之上,就口閉,牙關咬緊,舌頭抵住牙齒不出來(有的說齒微咬舌)。如果是勒在喉頭之下,便口開,舌頭伸出口外約二分至三分。面帶紫赤色,口吻兩角以及胸前有吐出的涎沫。兩手虛握,大拇指、兩腳尖直垂下。腿上有血蔭,如同火灸的斑痕,以及肚下至小腹都因血液下墜成為青黑色。大小便自出,大腸頭(即肛門)有的有一兩點血。脖子上的勒痕呈紫色,或黑淤色,直到左右耳后的發際,橫長約九寸以上到一尺以來(一說男子合一尺一寸,婦人合一尺)。腳下懸空,脖子上勒的溝就深;腳不懸空,就淺。人肥就勒的深;瘦就淺。用細緊麻繩、草索在高的地方上吊,身懸半空,勒的痕跡就深;如用全幅勒帛及白絹項帕等物,又在低的地方,勒的痕跡就淺。在低的地方上吊,身體多臥在下面,或者側身臥,或者覆身臥。側身臥的,索痕斜起,旁經喉下;覆身臥的,索痕正起,橫在喉下,從兩耳邊上去,大多不到腦后發際下。
上吊掛繩的地方需要高八尺以上,兩腳懸空,所踏著上去的東西須倍高于懸空的高度。或在床、椅、火爐、船艙內,只要高二三尺以來,也可以自縊而死。
如果死者去上吊處經過一段爛泥地,需要看死人赤腳還是穿鞋,他所踏著上去的東西上有沒有印下腳跡。
(二)上吊,有活套頭、死套頭、單系十字、纏繞系等。要看死人踏什么東西入頭在繩套內。垂下的繩套必須寬裕得使死者站在踏物上足以放頭進去的程度,才是自行上吊死的。
活套頭,腳著地及膝跪地,也可以吊死。
死套頭,腳著地及膝跪地,也可以吊死。
單系十字,懸空,才可以吊死,腳尖稍為著地,也吊不死。
單系十字,是死者先用繩帶自行系在項上后,自己用手系掛到高的地方。檢驗時,需要先看上頭系掛地方的塵土,以及死者上去系繩時踏的什么東西,要自己用手能夠夠得著系繩的地方,才是自行吊死的。上面系繩的地方,或者太高,或者太大,手不能攀得著以及不能上得去的,那就是別人吊上去的。其次,還要看所系掛處繩帶物的伸縮,需要套頭墜下距上頭系掛處約長一尺以上,才是自己上吊死的。如果套頭緊抵著上頭系處,一定是別人吊上去的。
纏繞系,是死者先用繩帶在頸項上纏繞兩遭,自己踏著東西系在高的地方,身體下墜致死。或者是先系繩帶在梁棟或樹枝上,扣套垂下,踏高入頭在扣套內,再纏上一兩遭。纏繞系的索痕成上下兩路,上一路繞過耳后,斜入發際;下一路平繞項行。吏人畏懼復雜艱難,定會稟告驗官,請求只申報一條索痕,切不可聽信。如果除去上一痕,便不成為上吊,如果除去下一痕,卻正是致命的要害去處。倘或覆檢官不肯也和初檢一樣填寫驗尸單,死者的親屬因而有所上訴,上級再差官覆檢出來,那將怎么辦呢?必須據實辦理,不可只作為一條索痕定驗。索痕的相疊和分開的地方,要作兩截量,定出頭尾,畫取樣子,更要重新用原來系吊的繩帶纏過,比較闊狹完全相同,這樣,任憑覆檢,可無后患。
(三)凡因病患在床仰臥,用繩帶等物上吊死的,這種尸體兩眼閉合,唇開露齒,咬舌出一分至二分,膚色黃,形體瘦,兩手拳握,臀后有大便出。左右手內,大多數是握著自縊用物到勒緊以后,死后只在手內。要量一量兩手拳相距幾寸以來。喉下痕跡紫赤,周圍長約一尺多,結締在喉下,前面的痕跡比較深。曾經被解救過,則其尸體肚脹,大多口不咬舌,臀后沒有大便。
(四)如果是真自縊,在吊死者腳下開掘穴深三尺以來,找到火炭,才是。或在屋下自縊,先看所縊處的橫梁等處,塵土滾亂極多,才是。如果只有一路無塵,不是自縊。
可先用杖子在所系吊的繩索上輕輕敲打,如果緊直,乃是自縊。如寬松,就是移尸。大凡移尸到別處吊掛,舊痕挪動,便有兩痕。
(五)凡驗上吊死的尸體,先要弄清在什么地區,什么街巷,什么人家,什么人看見,本人自用什么東西,在什么地方搭掛,是作十字死扣系定,還是在項下作活扣套。再驗死者所著的衣服新舊,打量尸體所在的四至,東西南北各至什么所在,面向什么地方,背向什么地方。死人是踏什么東西上去的,上量吊者頭部去系繩處相距若干尺寸,下量死者腳到地面相去若干尺寸。或所吊處雖低,也要看頭上懸掛繩索處,下至所離處,并量相去若干尺寸。當眾解下,抬尸到明亮的地方,才解去上吊者的繩套,通量長若干尺寸。量圍在脖子上的套頭繩圍長若干,項下交圍的,量到耳后發際起處,量索痕闊狹、橫斜長短,然后按照常法進行檢驗。
(六)凡驗上吊死的人,先要問原報案人,該身死人是什么身分的人?發現時早晚?有沒有解下救應過?報告官府時早晚?如果有人認識,即問上吊人年歲多少?作什么營生?家里有什么人?因為什么在這里上吊?如果是奴仆,先向雇主索討契約辨驗,看契約上奴仆有沒有親戚,年歲多少,更看原吊掛蹤跡去處。如果曾經解下救過,即問解下時有氣脈無氣脈,解下約多少時間死去,切須仔細。
(七)大凡檢驗,不可便作上吊致命,不加仔細辨別。凡遇這類情況,只可作其人生前用繩索系咽喉下或咽喉上的要害部位,致命身死,以防死者別有屈枉情節。況且如有人在睡熟的時候,被人用繩索勒死吊將起來,檢驗官怎么見得是自行上吊致死?一定要仔細啊。
(八)多有人家女使、力役,或外人在家中吊死,家主不通曉法律,因避見臭穢及逃避檢驗,遂移尸到外面吊掛,舊的索痕移動了,以致有了兩條索痕。舊痕紫赤有血蔭,移動后的索痕只白色,沒有血蔭。移尸的事理很清楚,要當眾查究明白,開寫出生前與死后痕。因為移尸不過杖罪,如果漏脫不寫清楚,覆檢官不相照應,報為兩痕,上級必然反而見疑,愈益加重了本案有關人等的災禍。
(九)遇有尸首日久壞爛,頭吊在上,身體側斜在地,肉爛見骨的情況,但驗所吊頭。如果繩已入糟(指自兩耳連頷下深向骨本的),以及兩手腕骨、頭腦骨都呈現為赤色的,是吊死的。(一說牙齒及十指尖骨赤色的為是。)
○二○ 被打勒死假作自縊
(一)自縊的和被人勒殺或謀害后偽裝成自縊的,是很容易辨別的。真自縊的,用繩索、帛之類系縛處,交至左右耳后,索痕深紫色,眼合唇開,手握露齒,繩索勒在喉上的則舌抵齒,勒在喉下的則舌多出,胸前有涎滴沫,臀后有糞便出。假如是被人打勒殺,假作自縊的,則口眼開,手散發亂,喉下血脈不行,痕跡淺淡,舌不出,也不抵齒,項肉上有指爪痕,身上別有致命傷損去處。
惟有勒到將死未死的當兒,實時吊起,詐作自縊的,這要稍難辨別。如果跡狀可疑,莫如即驗成勒殺,立下限期捕捉兇犯為好。
(二)凡被人隔物,或者窗欞或者林木之類勒死,偽作自縊的,則繩不交,喉下痕多平過,但極深,黯黑色,也不起于耳后發際。
絞勒喉下死的,結締在死人項后,兩手不垂下,即使垂下也不直,項后結交,卻有背倚柱等處或把衫襟搊著。假如喉下有衣衫領黑跡,是咽喉要害地方被壓迫以致氣悶身死的。
(三)凡檢驗被勒身死的人,要把項下勒的繩索,或是各種帶系,臨時仔細說明。繩帶纏繞過遭數,多是在項后當正或偏左右系定,須有系不盡的垂頭處。其尸應當覆身面朝地臥,因為被勒時爭命,一定是揉撲得頭發或角子散慢,或沿身上有搕擦著痕。
(四)凡被勒身死的人,須觀察其尸身的四側,當有綁掙扎的蹤跡去處。
(五)又有死后被人用繩索綁扎手腳及項下等處的,其人已死,氣血不行,雖被系綁,其痕跡也不紫赤,有白痕可作驗證。死后系綁的,無血蔭,系綁痕雖深入皮,便無青紫赤色,但只是白痕。
有用火篦烙成痕的,只紅色或焦赤,帶濕不干。
○二一 溺死
(一)如果是生前溺水的尸首,男仆臥,女仰臥,頭面后仰,兩手兩腳俱向前,口合,眼開閉不定,兩手拳握,肚腹鼓脹,拍著發響,(落水的則手開,眼微開,肚皮微脹。投水的則手握,眼合,腹內急脹。)兩腳底皺白不脹,發髻緊,頭與發際、手腳爪縫,或腳著鞋則鞋內各有泥沙,口鼻內有水沫及有些小淡色血污,或有搕擦損處。這是生前溺水的驗證。(因為溺水的人未死前必須爭命,由于呼吸關系,便要吸水入肚,所以死者兩手拳曲,腳罅縫各有沙泥,口鼻有水沫流出,肚子里有水脹。)
(二)如果檢驗覆驗遲了,就會因尸首經受風日吹曬,遍身上皮起,或生白皰。
(三)如果尸首身上無痕,面色發赤,這是被人倒提起來用水悶死的。
(四)如果尸首面色微赤,口鼻內有泥水沫,肚內有水,肚腹微脹的,是真的淹水身死。
(五)如因病患溺死,則不論水的深淺,可以致死,身上別無其它情況。
(六)如果是疾病身死,被人拋擲在水里的,就口鼻沒有水沫,肚內沒有水,不鼓脹,面色微黃,肌肉微瘦。
(七)如果是因為病患倒落泥塘里身死的,其尸口眼開,兩手微握。身上衣裳并口、鼻、耳、發際同有青泥污的,要脫下衣裳,用水淋洗,以酒噴尸,被泥水淹浸的地方,即肉色微白,肚皮微脹,指甲中有泥。
(八)如果是被人毆打殺死后,推在水里的,入水深的則脹,淺的則不大脹,其尸肉色帶黃不白,口眼開,兩手散,頭發散慢,肚皮不脹,口、眼、耳、鼻沒有水瀝流出,指爪罅縫沒有沙泥,兩手不拳縮,兩腳底不皺白,但虛脹。身上有要害致命的傷損去處,其痕黑色,尸首有的微瘦。臨時看驗,如果檢出身上有傷損地方,便把痕跡記錄下來,雖是投水,也應該押送所有關系人等到官府查問追究。
(九)凡自投井,被人推入井,自失腳落井的尸首,大同小異,都是頭目有被磚石磕擦痕,指甲、毛發中有沙泥,肚子脹。使尸體側覆臥,便口內水出。如果別無他故,就只定作落井身死,這樣,投井、推入井的都包括在其中了。所謂落井小有不同的,只在于被推入井與自落井的,便手開眼微開,腰身間或有錢物之類;自投井的,便眼合手握,身上沒有錢物。
大凡有原故入井的,須腳直下,如果頭在下,恐怕是被入趕逼,或他人推送入井的。如果是失腳的,要看失腳處的土痕。
(十)自投河、被人推入河的,如果水稍深闊,便沒有磕擦、沙泥等現象;如果水淺狹,也和投井、落井相同。大概水深三四尺的光景,都能淹死人,驗了確實沒有其它原因,就只定作落水身死,自投水被推入水的便都包括在這里面了。如果尸體上有繩索或略有傷痕可疑之處,就應當驗作被人謀害,放在水中弄死,不過立下捕限捉拿賊犯,切不要顧及一個捕限,而留下不可預測的后患。
(十一)凡溺于河池(通行航運的叫做河,不通行航運的叫做池)的,檢驗時候,先訊問原報案人,早晚看到尸體在水里的?看到時便只在現在地方,或是從其它地方漂流而來的?如果是漂流而來,即問是東、西、南、北方向?又怎樣流到這里便停住的?怎樣來報官的?假如稱說曾看到其人落水,就問當時有沒有救應過?如果曾經救應過,其人沒有出水的時候就已死了,還是救應上岸后才死的?是看到后立即報官,或是過了幾時報官的?
(十二)如果在江、河、陂、潭、池塘里面,難以打量四至的,只看尸首浮起在什么地方,如果尸未浮起打撈才出的,說明在什么地方打撈見尸。池塘或坎穽有水地方可以致命的,要量出淺深尺寸,坎穽則量明四至。江、河、陂、潭尸體起浮或發現處地岸,以及池塘坎穽,為什么人所管?地名何處?
(十三)凡溺井的人,檢驗時候,也先問原報案人,怎樣知道井里有人的?初見有人時,其人死了沒有?既知沒有死,為什么不給以救應?死者的尸體沒有浮起,怎樣知道井里有人的?如果是屋下之井,即問身死人自從什么時候不見的?卻又怎樣知道在井里?凡井內有人,其井內自然先有水沫,以此為驗。
量井的四至,是在什么人的地上?其地名甚處?如果溺尸在井底,就不必量四至,但約量井深若干丈尺,才撈尸出。
尸體在井內,滿脹則浮出尺余,水淺則不出。如果浮出,要看頭或腳在上在下,先量尺寸。不浮出,也要用丈竿量到尸體近邊的尺寸,也要看頭或腳在上在下。
(十四)檢驗溺死之尸,由于水浸多日,尸體膨脹,難以明顯看出致死原因的,應當詳細說明尸體頭發脫落,頭臉膨脹,口唇翻張,頭臉連同周身上下皮肉,并皆一概青黑褪皮的情況。驗明是死者本人在井內或河內,死后水浸,經隔多日,以致這樣。現在沒有憑據檢驗尸體沿身有無傷損及其它問題,也決定不了死者的年齡面貌形狀,只檢得本人口鼻內有沫,腹脹。驗得前件尸者,確實是在某處水溺身死。那種水浸日數更多沒有憑據檢驗的,便不用詳細說明致命原由。
(十五)初春雪寒,尸體經過數天才浮,和春夏秋末不相同。
(十六)凡溺死的人,如果是人家奴婢或妻女,未落水前先已曾經被打,本身有傷,現在又的確證實是自落水或投井身死的,在驗尸單內也要明白填寫出傷痕,定作被打后又溺水身死的。
(十七)投井死的人,如果不曾和人爭斗過,而驗尸時面孔頭額有利刃痕,又依舊帶血,好象生前傷痕的,這要看井內有沒有破瓷器之類的東西,以致傷著了。人初入井時氣還未絕,傷著了,其傷痕依舊帶血,如果驗成了生前刃傷,豈不利害!
卷之四
二二 驗他物及手足傷死
二三 自刑
二四 殺傷
二五 尸首異處
二六 火死
二七 湯潑死
二八 服毒
二九 病死
三○ 針灸死
三一 札口詞
○二二 驗他物及手足傷死
(一)律上說:見血為傷,除了手腳打踢的而外其余都為他物傷,就是兵器不用鋒刃的也是。
傷損的法定責任擔保期限,手足打的傷十天,他物打的傷二十天。
斗訟敕:凡咬人的,依照「他物法」處理。
元符敕申明刑統:用靴鞋踢人的,由官吏檢驗確定,如果靴鞋堅硬,就按「他物」處理,如果不堅硬,就難作「他物」看待。
或額、肘、膝抵壓、頭撞致死的,并作「他物」傷痕。
諸他物是鐵鞭、尺、斧頭、刀背、木桿棒、馬鞭、木柴、磚、石、瓦、粗布鞋、衲底鞋、皮鞋、草鞋之類。
(二)如果被打死的,其尸口眼開,發髻亂,衣服不齊整,兩手不拳,有的有便溺沾污內衣。
(三)如果在責任擔保期限之外死的,要驗傷的部位是不是在頭部,及因破傷風感染,以致身死的。
(四)應驗他物和手足毆傷,傷痕必須是在頭臉上、胸前、兩乳、脅肋旁、臍腹間、大小便二處的,才可定作要害致命的去處。手足折損的也可以死,其傷痕周圍有血蔭的,才是生前打損的。
(五)凡是用他物和頭、拳、腳等堅硬之物撞打的,傷痕顏色最重的紫黯微腫,次重的紫赤微腫,又其次的紫赤色,再其次的青色,那種出了責任擔保期限以外的傷痕,其顏色微青。
凡是他物打的,其傷痕即斜長或橫長,如果是拳打的即方圓,如果是腳踢的,則比拳打的分寸較大。(凡傷痕大小定作拳足他物打的,應當以上項各物比定,才可談分寸。)凡打著兩天身死的,則傷痕分寸較大,毒氣蓄積向里,可約得一兩天后身死;如果是打著當下身死的,則分寸深重,毒氣紫黑,實時向里,可以當下身死。
(六)凡是以身去就物的叫做磕。雖磕著,沒有破處,其傷痕方圓,雖磕破也不至于深。那種被他物和手足所傷,皮雖受傷而血不出的,其傷痕處有紫赤暈。
(七)凡行兇人假如是用棒杖等打的,則傷處多在實在的地方,其被傷的人,或經過一兩個時辰,或經過一兩天、三五天以至七八天、十多天身死。又有用堅硬的他物打,立即便致身死的,更要看驗傷痕情況輕重。如果是先揪住被傷人的頭髻,然后散拳踢打的,則傷處多在虛弱要害的地方,或一拳一腳便致命。如果是因為腳踢著要害地方致命的,切要仔細驗認行兇人腳上有無鞋履,防備日后質問非難。
(八)凡他物傷,如果是在頭腦部位的,其皮不破,即要骨肉傷損。如果是在其它虛弱地方,即臨時看驗。如果是尸首左邊傷損,即是行兇人用右手拿東西所打,這是因為手順的原故。如果是右邊傷損,即損處在近后,如在右前,即不是。如果是在后面,便又要考慮到是兇手從身后用他物所打。貴在審察無誤。
(九)要看傷痕大小,量出分寸,又要看幾處皆可致命,只指定一處重害地方,作為虛弱要害致命身死之處。
(十)打傷地方皮膜相剝離的,用手按之即作響,用熱醋罨敷之便有傷痕出現。
(十一)凡被打傷致死的人,必須定出致命身死的最要害的地方。如果是打折了腳手,在責任擔保期限內或限外死去時,要仔細考察研究打傷的分寸闊狹后,定驗是將養不好,致命身死。面貌年歲等,也要臨時加以說明。
(十二)凡驗他物及拳打腳踢的傷,要仔細辨驗傷痕是斜長方圓,表皮有否微損。如果傷痕不見,在未洗尸前,用水灑濕,先將蔥白搗爛涂上,然后再用醋糟罨敷,經過一個時辰除去,以水洗尸,傷痕即現出。
(十三)如果是用櫸樹罨敷成痕,假作為他物傷痕的,則其痕內爛損黑色,四圍青色,聚作一片,而沒有虛腫現象,用手按捺也不堅硬。
(十四)又有假作打死的,在尸上用青竹篦火燒烙成傷痕,但只有焦黑痕,又淺而光平,更不堅硬。
○二三 自刑
(一)凡自割喉下死的,其尸口眼閉合,兩手拳握,胳膊彎曲而拳縮,(死人用手把定刃傷,像用力的樣子,他的手自然拳握。)膚色黃,頭髻緊。
(二)如果是用小刀子自割,傷痕只可長一寸五分至二寸,用食刀即長三寸至四寸以來,如果是用磁器,割破的分寸不會大。每件器物刃物自割,并且下刃的一頭尖小的,但傷著氣喉即死。
如果是用刃物自扎著喉下、心前、腹上、兩脅肋、太陽、頂門等要害地方,只要傷著脈膜,分寸雖小,即會立時死去;如果刺的不深以及不是要害地方,雖有三兩處,也不會致死。
如果是用左自刎的,傷口必定起自右耳后,過喉一二寸;用右手的,必定起自左耳后。傷在喉骨上的難死,因為喉骨比較堅硬。傷在喉骨下的易死,因為喉骨下軟弱而易于割斷。其傷痕起手重,收手輕。(假如用左手把刃而傷,則喉右邊下手處深,左邊收刃處淺,其中間不如右邊,因為下刃太重漸漸負痛縮手,因而輕淺,以及左手須似握物狀便是。右手的也是這樣。)
凡自割喉下,只有一處刀痕,如果當下身死時,痕深一寸七分,食管氣管并斷;如果傷后一日以下身死,深一寸五分,食管斷,氣管微破;如果傷了三五日以后死的,深一寸三分,食管斷,須頭髻角子散慢。
更看其人面愁而眉皺,即是自割的形狀(這也難定)。
(三)如果自己用刀剁下手和指節的,其皮頭皆齊,定用藥物包扎,雖是用刃物自傷的,必不能當下身死,一定是將養不好致死的。其斷處的皮頭卷向里。如果是死后傷的,即皮不卷向里,以此為驗。
(四)又有人因自用牙齒咬下手指的,齒上有風著于傷口,多致身死,少有生存的。其咬破處瘡口一道,周圍骨折,必然有膿水淹浸,皮肉損爛。因此,將養不到,致命身死。這種傷口上有牙齒痕跡,以及有皮肉不整齊去處。
(五)檢驗用刃物自殺的人,即先問元報案人,這個身死人是什么身分的人?自殺時或早或晚?用什么刃物?如果有人來認識死者,即問身死人年齡若干?在生之日,使左手使右手?如果是奴婢,即先討契書看,更問死者有沒有親戚,以及生前使左手使右手?并須仔細看驗傷痕地方。
更要看驗,在生前刃傷,即有血流出,死后即無血流出。
○二四 殺傷
(一)凡是被人殺傷死的,其尸口眼,頭髻寬松或散亂,兩手微握,所被傷處要害分數較大,皮肉多卷凸,如果穿透肚皮,腸臟必出。
其被傷人見行兇人用刃物來傷的時候,必然要掙扎,用手來遮攔,手上一定有傷損,或有來護庇的,也一定背上有傷著地方。如果行兇人在虛弱要害處一刃徑行致命的,死人手上沒有傷,刃的創傷必重。如果行兇人用刃物砍著腦上頂門、腦角后發際,必須砍斷頭發,如同用剪刀剪的。如果頭頂骨折,即是尖的東西刺著了,要用手按捏其骨看損與不損。
(二)如果是尖刃斧傷,上面闊長,內里必狹。大刀傷,淺必狹,深必闊。刀傷處,它的傷痕兩頭尖小,沒有起手收手輕重的分別。槍刺的傷,淺則狹,深則穿透,傷痕帶圓形。或只用竹槍尖、竹擔扎著要害地方,瘡口多不齊整,傷痕方圓不等。
(三)凡驗被快利物傷死的,要看死者原著衣衫上有沒有破傷的地方,隱對傷痕血點可驗。又比如刀挑傷肚腸脫出了的,其被傷的地方,須有刀刃撩劃三兩痕。那么一刀所傷怎么竟會有三兩痕了呢?這是因為人的肚腸是盤在左右脅下的,所以會撩劃著三兩痕。
(四)凡驗刀槍刃砍挑的,要寫明尸體在什么地方,什么方向,穿什么衣服,上面有沒有血跡,傷的地方長闊深分寸,透肉不透肉,或肚腸出,脂膜出,作致命處。還要檢驗刃傷衣服的穿孔。如果是被竹槍尖物挑傷致命的,便寫是尖硬物挑傷致死的。
(五)凡驗殺傷,先看是否是刀刃等物殺傷,以及是生前、死后的傷痕。如果是生前被刃物所傷的,其痕肉開闊,收縮參差不齊,花紋交錯。如果傷痕的肉截齊,就只是死后假造的刃傷痕。如果是生前的刃傷,即有血汁,以及所傷的瘡口皮肉血多花鮮色,所傷透過脈膜即死。如果是死后用刀割出來的傷,肉色即干白,更沒有血花。(因為人死后血脈不行,所以肉色是白的。)
此條仍責成仵作行人定驗,是與不是生前、死后傷痕。
(六)活人被刃物殺傷死的,其被刃處皮肉緊縮,有血蔭四畔。如果是被支解的,筋骨皮肉稠粘,受刃處皮肉緊縮骨頭露出。
(七)死人被割截的,則尸首的皮肉如舊,血不灌蔭,被割地方皮不緊縮,刃物盡處無血流,其色白。縱然傷痕下面有血,洗檢擠捺,肉內沒有清血出的,即不是生前被刃傷的。
(八)更有截下頭的,活時斬下,則筋縮入,死后截下,則項長,并不收縮。
(九)凡檢驗被殺身死的尸首,如果兇器是尖刃物,方始說被刺要害,如果是齊頭刃物,就不說刺字。如被傷著肚腹上、兩脅下或臍下,說長闊分寸后,便說,斜深透內脂膜,肚腸出,有血污,驗是要害處被割傷致命身死。如果是傷著心前肋上,只說斜深透內,有血污,驗是要害致命身死。如果是傷著喉下,則說深至項,鎖骨損,并且所割傷處周圍有方圓不齊的去處,食管氣管并斷,有血污,致命身死。可說要害處。如果傷著頭面上,或太陽穴、腦角后發際內,如果行兇人刃物大,方始說骨損,如果腦漿出時,有血污,也定作要害處致命身死。如果是砍或刺著,周身不拘那里,如果經隔數天后身死的,便說是將養不好,致命身死的。
(十)凡驗被殺傷人,未到驗所,先問原報案人曾不曾捉獲得行兇人?是什么身分的人?使的是什么刃物?曾不曾收得了刃物?如收得了,即索取看大小,著人用紙畫樣,如果不曾收得,則問刃物在什么地方,也令原報案人畫刃物樣。畫好了,令原報案人在圖樣下簽名畫押。還要問原報案人,本案的行兇人同被傷人是不是親戚,有沒有冤仇。
○二五 尸首異處
凡驗身首異處的尸體,使令家屬先辨認尸首。務必要打量尸首放處的四至。完了后,再量首級離開尸體遠近,或左或右,或距離肩、腳若干尺寸。支解手臂腳腿的,分頭量,各計算,仍要各寫相距尸體遠近。并且依照所支解肢體的原來位置同尸體相湊起來,提捧首級同脖項相湊起來,圍量尺寸。一般都是刃物砍落的。如果項下皮卷肉凸,兩鎖骨聳起皮剝,當是生前砍落的;如果項下皮肉不卷凸,兩鎖骨不聳起皮剝,就是死后砍落的。
○二六 火死
(一)凡生前被火燒死的,其尸體口鼻內有煙灰,兩手兩腳都拳縮(由于被燒的人未死前被火逼的奔跑掙扎,口開喘氣,所以呼吸煙灰入口鼻內);如果是死后燒的,被燒的人雖然手腳拳縮,口內便沒有煙灰。如果不燒著兩肘骨及膝骨,手腳也不拳縮。
(二)如果因為老病失火燒死的,他的尸體肉色焦黑或卷,兩手拳曲,胳臂曲在胸前,兩膝也曲,口眼開,或咬齒及唇,或有黃色脂膏,凝積在皮肉上面。
(三)如果是被人勒死后拋在火內的,尸體頭發焦黃,頭面渾身燒得焦黑,皮肉搐皺,并沒有起泡■〈皮達〉皮的去處,項下有被勒的痕跡。
(四)又如被刀殺死,卻作火燒死的,令仵作行人拾起白骨,扇去地下灰塵,在尸體下面的凈地上用釅米醋酒灑潑,如果是殺死的,即會有血入地因而現出鮮紅色。必須先問死者生前宿臥在什么地方,恐怕是殺死后移尸往他處,即難于驗出尸體身下的血色。
大凡人的住屋或是用瓦蓋或是用茅蓋,如果到火燒,屋里被燒死的人尸體在茅瓦之下;或者因為與人有仇怨,被乘勢推入燒死的,其尸體則在茅瓦之上。兼驗頭足,方向上也當有所不同。
如果尸體火化盡,只剩下灰而沒有成條成段骨殖的,令仵作鄰證等供狀:由于上件尸首,或失火燒毀,或被人燒毀,已無骸骨存在,的確是沒有憑證可驗。才給予備文申報。
(五)凡驗被火燒死的人,先問原報案人,火是從什么地方起的?火起的時候死者在什么地方?因為什么在那里?被火燒的時候,曾不曾被救應過?還要徹底查究死者死前曾否與人爭鬧過,查問出究竟了,方可檢驗。
或檢到死者頭發焦拳,頭面連同全身一概焦黑的情況,宜詳細說明,現已沒有依據檢驗死者全身上下有沒有傷損其它原故,及判斷年齡面貌形狀不得。只驗到死者口鼻內有無灰燼,確實是火燒身死的。如果火燒得嚴重,實在沒有可憑依的了,即不要說口鼻內有無灰燼了。
○二七 湯潑死
凡是被熱湯潑傷而死的,這種尸體皮肉都開裂,皮脫處呈白色,著肉處也呈白色,肉多壞爛紅赤。
如果在湯火內,多是倒臥,傷在手足、頭面、胸前。如果是由于斗打或頭撞、腳踢、手推在湯火內的,多是傷在兩后腿彎和大腿到臀部上。或有打傷處,上面皰不大起,和其它所燙地方不同。
○二八 服毒
(一)凡是服毒死的,尸體口眼多開,面部紫黯或青色,嘴唇紫黑,手腳指甲皆黑黯,口眼耳鼻中有血出。嚴重的,遍身黑腫,面部作青黑色,嘴唇翻卷起皰,舌頭收縮或裂拆爛腫微出,嘴唇也爛腫或裂拆,指甲尖黑,喉、腹腫脹作黑色,生皰,身上或有青斑,眼睛突出,口鼻眼內出紫黑血,須發浮亂不堪梳洗。未死前須吐出惡物,或瀉下黑血,肛門浮腫突出,或大腸頭脫出。
有空腹服毒,只是肚腹青脹而嘴唇、指甲不青的;也有吃飽后服毒,只是嘴唇、指甲青而肚腹不青的;又有腹臟虛弱老病的人,略服毒便死,而肚腹、口唇、指甲并不青的,卻須參以其它旁證。
生前中毒,而遍身作青黑色,多日皮肉尚有,也作黑色,如果經過時間長久,皮肉腐爛見骨,其骨淺青黑色。
死后把毒藥放在口內假作中毒的,皮肉與骨只作黃白色。
(二)凡服毒死的,或立時就發作,或當天早晚發作,如果毒性較慢,即有一天或二天發作的。毒性發后,或有翻吐,或嘔吐不絕,仍須在死者的衣服上尋找余藥,及死尸坐的地方尋找藥物器皿之類。
中蟲毒的,遍身上下、頭面、胸心都是青黑色,肚脹,或口內吐血,或肛門內瀉血。
中鼠莽草毒的(江南有之),也類似中蟲毒,再加上嘴唇裂,齒齦青黑色。這種毒經過一夜一天,方見,九竅有血出。
吃果實金石藥物中毒的,這種尸體上下或有一二處赤腫,有些像拳頭打的傷痕,或成大片青黑色,指甲黑,身體的毛孔微有血出,或腹脹,或瀉血。
中酒毒的,腹脹,或吐瀉血。
中砒霜野葛毒的,得一晝夜十二個時辰發,遍身起小皰,作青黑色,眼睛突出,舌上生小刺皰綻出,嘴唇破裂,兩耳腫大,肚腹膨脹,肛門腫脹破裂,十指甲青黑。
中金蠶蠱毒的,死尸瘦劣,遍身黃白色,眼睛塌陷,牙齒露出,上下唇縮,肚腹塌下。拿銀釵驗,作黃浪色,用皂角水洗不去。
也有的說是這樣:只身體腫脹,皮肉像湯火燙的起皰,漸漸化膿,舌頭嘴唇鼻頭皆破裂的,乃是中金蠶蠱毒的形狀。手腳指甲及身上青黑色,口鼻內多出血,皮肉多裂,舌頭伸出和肛門突出的,乃是中藥毒、菌蕈毒的形狀。
如果由于吐瀉瘦弱,皮膚微黑不破裂,口內無血和肛門不突出的,乃是飲酒相反的形狀。
(三)如驗服毒,用銀釵,著皂角水洗揩過,探入死人的喉內,口鼻以紙密封,良久取出,如果有毒,銀釵作青黑色,再用皂角水揩洗,其色不去。如果無毒,釵的顏色鮮白。
如果服毒中毒死的人,生前吃東西把毒物壓下,進入腸臟內了,因而從喉內試驗沒有驗證的,即自肛門內試驗,毒的氣色即會現出。
(四)凡檢驗毒死的尸體,間或有服毒已久,蘊積在內,試驗不出的,須先以銀或銅釵探入死人喉內后,卻用熱糟醋自下罨洗,漸漸向上,須令氣透,使毒氣上行,熏蒸釵物,黑色方才現出。如果開始便將熱糟醋自上而下罨洗,則其熱氣便逼使毒氣向下,上頭便不再能看到。或就肛門中試驗的,則用糟醋的方向應和上述的相反。
(五)又一法,用大米或粘米三升炊飯,用凈糯米掏洗了,用布袱盛起來,就所炊飯上炊蒸,取鶏蛋一個(鴨蛋也可以),打破取白,拌糯米飯使勻,依舊包起,著在前大米粘米飯上,用手的三個指頭緊握糯米飯如鴨蛋大,勿令冷,急開尸口,齒外放著,及用小紙三五張,搭蓋在尸體的口、耳、鼻、肛門和陰戶地方,再用新綿絮三五條,釅醋三五升,猛火煎數沸,將綿絮放到醋鍋內煮半個時辰取出,仍用糟圍罨尸,卻將綿絮覆蓋。如果是死者生前被毒,其尸即腫脹,口內黑臭惡汁噴出到綿絮上,不可近。然后除去綿絮,糯米飯為臭惡之汁所噴,也黑色而臭,這是受毒藥所毒的現象。如果沒有這些,就不是。用作試驗的糯米飯,在封起來上報官府的時候,要開寫明白。這一檢驗方法,曾經過大理寺審定的。
(六)廣南人小有爭斗,憤怒賴人,自服胡蔓草,——一名斷腸草,形狀如同阿魏,葉長尖,條蔓生。服三葉以上即死。干的或收藏經久,作末服食也死。如果剛吃下未久,將大糞汁灌之可解。其草靠近人則葉動。將嫩葉心浸水,點滴入口,即百竅流血。其解法,急取抱孵未生的蛋中雞兒,細研和麻油開口灌之,乃盡吐出惡物而活過來。如果少遲,沒有能夠救治的。
○二九 病死
(一)凡是因病死的,身體瘦弱,膚色痿黃,口眼多閉合,肚腹多塌陷,兩眼通黃,兩拳微握,發髻解脫,身上或有新舊針灸瘢痕,別無其它原故,即是因病死了的。
(二)凡是患病求乞在路死的,身體瘦劣,膚色痿黃,口眼閉合,兩手微握,牙齒焦黃,唇不著齒。
邪魔中風猝然死亡的,尸體多肥,膚色微黃,口眼閉合,頭髻緊,口內有涎沫,遍身沒有其它原故。
(三)猝然死亡的,肌肉不陷,口鼻內有涎沫,面色紫赤。因為其人未死時,涎痰壅到上面來,氣不得通,所以面色和口鼻這個樣子。
猝中死的,眼開睛白,口齒開,牙關緊,間或有口眼歪斜的,同時口兩角、鼻內涎沫流出,手腳拳曲。
(四)中暗風的,尸體必肥,皮膚多滉白色,口眼都閉,涎唾外流。猝然死于邪祟的,其尸不在于肥瘦,兩手都握,手腳指甲多青。或中暗風,如發驚搐死的,口眼多歪斜,手腳一定拳縮,臂腿手腳細小,口鼻也外流涎沫(以上三項大略相似,還須檢驗時仔細分別)。
(五)傷寒病死的,遍身紫赤色,口眼張開,有紫汗流出,唇也微裂,手不握拳。
(六)時氣死的,眼開口開,遍身黃色,檢查有薄皮起,手腳都伸開。
(七)中暑死的,多在五、六、七月,眼閉,舌頭和肛門都不出,面黃白色。
(八)凍死的,面色痿黃,口內有涎沫,牙關硬,身體僵直,兩手緊抱胸前,兼之衣服單薄。檢驗時,用酒醋洗得少有熱氣,則兩腮泛紅,面如芙蓉色,口有涎沫出。這種涎沫不粘,就是凍死的證明。
(九)饑餓死的,渾身黑瘦,硬直,眼閉口開,牙關緊閉,手腳都伸開。
(十)或有疾病死的,正當春夏和秋初時候,申報的慢,經隔三兩日,肚上臍下,兩脅肋骨縫有微青色。這是病人死后,由于時間變化,肚子里的穢污發作,攻注到皮膚,以致有這種顏色。不是生前有什么其它原故,切要仔細。
(十一)凡檢驗病死的人,才到檢驗所在地,先問原報案人,這個身死人是從什么地方來的?幾時到來的?幾時得病的?曾與不曾報官錄取口詞?有沒有人認識他?如果取得口詞了,就要問原來患的是什么疾病?這人年紀多大了?病到幾天才報官錄取口詞的?既取得口詞之后,幾天身死的?如果沒有口詞,則問為什么取口詞不到?如果是奴婢,便要先討賣身契書看,問死者有沒有親戚?患的是什么病?曾請過那個醫生?吃什么藥?曾與不曾報官錄取口詞?如果沒有,則問明不取口詞的原因,然后對眾證實定案。如果別無其它原故,那就采取眾定驗狀的方式,稱說,遍身黃色,骨瘦,確實是生前因患是何疾致死。還要取得醫生定驗疾色狀一紙。如果確實眾證因病身死分明,當初雖不曾錄取口詞,但不是非命致死的,不須請官覆驗。
○三○ 針灸死
必須拘提醫生檢驗針灸處是不是穴道,雖然是無意致殺,也要說顯然是針灸殺,也可以科處醫生以「不應為罪」。
○三一 札口詞
凡記錄口詞,恐怕不是本人,有的是以他人偽作病狀,代其飾說,一時不能辨認清楚。應在所判狀內申明:日后如或死亡報官,根據有關條令檢驗。這或許可使那些豪強之家,預知有所警悟。
卷之五
三二 驗罪囚死
三三 受杖死
三四 跌死
三五 塌壓死
三六 外物壓塞口鼻死
三七 硬物癮坫?瓦死
三八 牛馬踏死
三九 車輪拶死
四○ 雷震死
四一 虎咬死
四二 蛇蟲傷死
四三 酒食醉飽死
四四 醉飽后筑踏內損死
四五 男子作過死
四六 遺路死
四七 死后仰臥停泊有微赤色
四八 死后蟲鼠犬傷
四九 發冢
五○ 驗鄰懸尸
五一 辟穢方
五二 救死方
五三 驗狀說
○三二 驗罪囚死
凡檢驗各處監獄里非命致死的囚犯,須得直接申報提刑司,實時把申報文件交付發遞鋪遞送。
○三三 受杖死
對于受杖刑致死的人要定驗所受杖處瘡痕的闊狹,看驗陰囊和婦人的陰戶,以及兩脅肋、腰、小腰等處,有沒有血蔭痕。
小杖的傷痕,左邊橫長三寸,闊二寸五分;右邊橫長三寸五分,闊三寸。各深三分。
大杖的傷痕,左右各方圓三寸到三寸五分各深三分,各有膿水,兼瘡傷的周圍也有膿水淹浸、皮肉潰爛的去處。
背上的杖瘡,橫長五寸,闊三寸,深五分。如果日數少時,宜說,兼瘡傷的周圍有毒氣攻注,青赤■〈皮達〉皮緊硬的去處。如果日數多時,宜說,兼瘡傷的周圍也有膿水淹浸、皮肉潰爛的去處。將養不好,致命身死。
又有審問時用腿杖,而荊杖侵及外腎而死的,尤其須要細驗。
○三四 跌死
凡從樹上和屋上高處失足跌死的,要看驗樹枝上掛絆的痕跡和屋的高矮,失腳處的蹤跡或土痕的高下,以及身上要害處須有被硬物抵墊或外物擦磕的瘢痕。如果是內部有致命損傷的,則口眼耳鼻內一定有血出。如果傷重分明了,更應當仔細檢驗,并要量跌落處的高低丈尺。
○三五 塌壓死
(一)凡被塌壓死的,兩眼脫出,舌也出,兩手微握,遍身死淤血紫黯色,或鼻中有血或清水出。在受傷的地方有血蔭赤腫,皮破地方四周赤腫,或骨并筋皮斷折。必須壓著要害,才會致命,如不壓著要害,不致死。死后壓的,便無這些情況。
(二)凡驗房屋和墻倒石頭脫落壓著身死的,其尸沿身虛弱要害去處如有傷損,必須說長闊分寸,作堅硬物壓傷,并看骨損與否。如是樹木壓死的,要驗出所倒樹木斜傷著的傷痕的分寸。
○三六 外物壓塞口鼻死
(一)凡被人用衣服或濕紙搭在口鼻上悶死的,即腹部干脹。
(二)如果是被人用東西壓塞口鼻,出氣不得而命絕身死的,眼開睛突,口鼻內流出清血水,滿面血蔭赤黑色,肛門突出,以及便溺污壞衣服。
○三七 硬物癮坫?瓦死
凡被外物癮坫?瓦死的,肋后有癮坫?瓦著的紫赤腫塊,方圓約三寸四寸開外,皮不破,用手揣捏得到肋骨傷損,這最是虛弱要害致命的去處。
○三八 牛馬踏死
凡被馬踏死的,尸體的顏色微黃,兩手散開,頭發不散亂,口鼻中多有血出痕跡,黑色。被踏著要害地方便死,骨折腸臟出;如果只是撞倒,或踏不到要害處,即使有皮破癮赤黑痕,不致死。
驢踏的,足痕較小。
牛角抵觸著的,若皮不破,傷也是赤腫。觸到的地方,在心頭胸前,或在小腹脅肋,也不可拘一。
○三九 車輪拶死
(一)凡被車輪碾壓死的,其肉色微黃,口眼開,兩手微握,頭髻緊。
(二)凡車輪迎面碾撞著處,多在心頭胸前,并兩脅肋。碾撞著要害處便死,不是要害處不致死。
○四○ 雷震死
凡是被雷震死的,其尸肉色焦黃,渾身軟黑,兩手拳散,口開眼突,耳后發際焦黃,頭髻披散,燒著處皮肉緊硬而攣縮,身上衣服被雷火燒爛(或者不燒爛)。傷損痕跡,多在腦上及腦后,腦縫多裂開,鬢發像被焰火燒著,從上到下,常有手掌大的大片浮皮紫赤,肉不損,胸前、項上、背后、胳膊上,或者有類似篆文的痕跡。
○四一 虎咬死
凡是被虎咬死的,尸體的肉色發黃,口眼多開,兩手拳握,發髻散亂,糞便出。傷處多不齊整,有舌舐齒咬的痕跡。
虎咬人多咬頭項上,身上有爪痕,攀傷痕。傷處成窟窿,或見骨,心口、胸前、臂腿上有傷處,地上有虎的足跡。令畫匠畫出虎的足跡,并令村長及傷人處鄰人負責供述作證(也有的說,虎咬人月初咬頭項,月中咬腹背,月終咬兩腳。貓兒咬鼠也是這樣)。
○四二 蛇蟲傷死
凡是被蛇蟲咬傷致死的,其被傷處微有咬傷的黑痕,四周青腫,有青黃水流出來,毒氣灌注四肢,身體光腫,面黑。如果檢到這種情況,便要定為毒氣灌注著什么地方致死。
○四三 酒食醉飽死
凡驗酒食醉飽致死的,先召集會餐的東道人等當面令仵作行人用醋、熱水洗檢。周身如果沒有傷痕,用手拍死人肚皮膨脹而響的,這樣便是由于酒食醉飽過度,脹滿心肺致死。還要取死者的親屬的供狀,陳明死者平時常吃酒多少致醉,以及取會餐的東道人等的供狀,陳明這次死者吃酒多少數目,以驗證致死的前因后果。
○四四 醉飽后筑踏內損死
凡人吃酒飯至飽,被頂撞踐踏,造成內部損傷的,也可致死。它的形狀很難定,尸體外表別無其它情況,只是口鼻有飲食,肛門有糞便,帶血流出。遇有這種形狀,必須仔細觀察查究死者生前曾否與人爭斗,因而沖撞踐踏。要見證人對證分明,才可以填定驗尸狀。
○四五 男子作過死
凡男子淫欲太多,精氣耗盡,脫死在婦人身上的,真假不可不仔細考察。真的則陰莖不衰,假的則痿。
○四六 遺路死
或是被打死的,扛在路旁,耆正只報官當作遺路死尸,需要仔細檢驗。如有痕跡,應當報官,多方面查訪。
○四七 死后仰臥停泊有微赤色
凡死人項后、背上、兩肋后、腰、腿內、兩臂上、兩腿后、兩腘窩、兩腿肚子上,下有微赤色。
驗是本人身死后,一直仰臥停著,血液沉下,以致有這種微赤色的,便不是別因其它原故致死。
○四八 死后蟲鼠犬傷
凡人死后被蟲鼠傷的,即皮破無血,破處周圍有蟲鼠啃咬的痕跡,有皮肉不整齊的去處。如果是狗咬的,則齒痕粗大。
○四九 發冢
檢驗被掘冢是什么山向,墳圍的長闊多少,被賊人開掘,墳土狼藉,開掘深多少尺寸,見棺板或開棺見尸。令報案人具報出死人原著衣服等對象數,有什么不見,被賊人偷去了。
○五○ 驗鄰懸尸
(一)凡鄰縣有尸在山林荒僻的地方,經久損壞,沒有皮肉,本縣已經當作病死檢驗了,卻發出公文請鄰縣覆驗,這是因為他們感到前面的檢驗不夠明白,于心未安,所以相請覆驗。遇到這類情況,不如據實直捷申明:該尸現在只余白骨一副,手、足、頭齊全,沒有皮肉、腸胃,驗是尸體經過多日,已經驗不出是因為什么致死的了。所有尸骨,未敢給付尸親埋殯,報請所屬上級指示辦理。不可被吏役等所欺誑,作為「無憑檢驗」處理。
(二)凡被公文召往他縣進行覆驗的,先要寫具接奉公文的時刻和起程前去的具體情況,雖報所屬上級機關。遇夜住宿。及到地頭,按次訊問錄取有關牽連人的罪狀,致死到今經隔幾天方才檢驗。如果經過停放日久,確實已是皮肉壞爛,不堪看驗了的,即寫具仵作行人等眾狀,宣稱:尸首的頭、項、口、眼、耳、鼻、咽喉、手、腳等,并遍身上下,膨脹臭爛,蛆蟲往來咂食,不堪檢驗了。如果稍微可驗,即先用水洗去尸上的浮蛆,仔細依據常理檢驗。
○五一 辟穢方
【三神湯】能辟尸氣。
蒼朮二兩。淘米水浸二宿,焙干。 白朮半兩。
甘草半兩。炕干。
以上藥做成細末,每次服二錢,放入食鹽少許,點白湯服。
【辟穢丹】能辟穢氣。
麝香少許 細辛半兩 甘泉一兩 川芎一兩
以上藥做成細末,和蜜團成丸子如彈子大,久窖的為好,每次用一丸焚燒。
【蘇合香圓】每次用一丸含化,尤其能辟惡氣。
○五二 救死方
(一)如果吊死是從早到夜的,雖然尸體冷了也可救,從夜到早的,稍難。如果心頭還溫,一日以上的還可救。解救時不可截繩,但慢慢抱住解下,放之使仰臥,令一人用腳登住死者兩肩,以手揪住其頭發把頭向上拉令緊使脖頸平直通順,一人微微揉弄其喉嚨,摩擦其胸上使它散動,一人按摩其臂、腿使它曲伸。如果已經僵硬了,但漸漸強使它彎曲。又按其腹,這樣經過一頓飯時之久,就會氣從口出,恢復呼吸。等眼睜開了,便不用撥弄他,再以少許官桂湯及粥給他吃,使潤喉嚨,更令二人以筆管吹其耳內。如能按照這樣辦法救治,沒有不活的。
又法,緊用手按住死者的口,勿使通氣,約兩個時辰左右,氣憋急了即活。
又法,用皂角、細辛等分研成細末,像一粒大豆那么多,吹入兩鼻孔。
(二)水淹死一宿的還可以救,用皂角搗爛以綿絮包裹納入肛門中,須臾出水即活。
又法,拳屈死人兩腿,著人肩上,讓死人背貼活人背,扛著走動,吐出水即活。
又法,先打泥壁一堵,置地上,卻以死者仰臥在它的上面,再以壁土覆蓋死者,止露口眼,自然水氣被吸收到泥土中去,死者便能復活。洪承相在番陽,有溺水的,身僵氣絕,用這個法子救治,即復活。
又法,炒熱沙覆在死人面上,上下著沙,只留出口、耳、鼻,沙變冷濕了,再換,更換數次,即復活。
又法,用醋半盞,灌入死者的鼻中。
又法,用綿包裹石灰納入死者的肛門中,水出即活。
又法,將死者倒懸起來,以好酒灌入鼻中和肛門。
又法,將死者倒懸解去衣服,去掉臍中垢,令兩人以筆管吹死者的兩耳。
又法,急解去死人的衣服,在肚臍上灸百壯。
(三)中暑死在行路上的,速用刀器掘開一穴,放水進去搗,卻取爛泥漿,以灌死者,即活。中暑昏迷不省人事的,與冷水吃即死。但急取灶間微熱灰壅偎之,再用稍熱的水蘸手巾熨腹脅間,良久蘇醒。不宜便與冷物吃。
(四)凍死的,四肢直,口緊閉,有微氣出的,用大鍋炒灰使暖,用袋盛好熨心上,冷了就換,等眼睜開,以溫酒及清粥稍稍給些吃。如果不先溫其心,便以火烤,則冷氣與火相爭必死。
又法,用氈或草席把凍死者卷起來,以繩系定,令二人相對,踏令滾轉往來,如衦法,候四肢溫即止。
(五)魘死,不得用燈火照,不得近前急喚,用燈火照、近前急喚多致人于死。但痛咬其腳跟,及腳拇指畔,以及唾其面,必活。魘不省的,少許移動臥處,徐徐喚之即省。夜間魘的,原來有燈的即保留燈,原來無燈的切不可用燈照。
又法,用筆管吹兩耳,及取病人頭發二七莖,捻作繩刺入鼻中。
又法,用鹽湯灌之。
又法,研y汁半盞,灌鼻中。冬季用y根也可以。
又法,灸兩腳大拇指聚毛中三七壯(聚毛是腳指向上生毛的地方)。
又法,用皂角末,如一粒大豆那樣多,吹入兩鼻內,打噴嚏便氣通,三四天的還可以救活。
(六)中惡客忤暴死。凡暴死,或先病及睡臥間忽然而死的,都是中惡。用韭黃心于男左女右鼻內,刺入六七寸,使目間血出即活。
看上唇內沿,有像粟米粒樣的小疙疸,用針挑破。
又法,用皂角或生半夏末,像一粒大豆那樣多,吹入兩鼻中。
又法,用羊屎燒煙熏鼻中。
又法,用綿浸蘸好酒半盞,手捏使汁滴入鼻中,及提其兩手,勿令驚,片刻即活。
又法,灸臍中百壯,鼻中吹皂角末,或研韭汁灌耳中。
又法,用生菖蒲研取汁一盞,灌之。
(七)殺傷。凡殺傷不透過內膜的,用乳香沒藥各一,如皂角子大研爛,以小便半盞,好酒半盞同煎,通溫服,然后用花蕊石散,或烏賊魚骨,或龍骨為末,敷瘡口上立止。
推官宋瑑,定驗一個兩處殺傷的人,氣偶未絕,急令保甲各取蔥白放在熱鍋里炒熟,遍敷傷處,繼而呻吟,再調換一次蔥,而傷者居然沒有疼痛了。后來他曾把這件事告訴樂平知縣鮑旗。及再會,鮑說:蔥白很妙。樂平地方的人好斗多傷,每當遇到殺傷的案件,犯人未及審問,便先將蔥白敷傷處,救活人命很多,死刑因此減少。張榜稱道,推廣為經驗方。
(八)胎動不安。凡婦女因爭斗致使胎孕不安,腹內刺痛發脹氣喘的,用
川芎一兩半 當歸半兩
研成細末,每服二錢,酒一大盞煎成六分,炒生姜少許放在里面,尤其好。
又法,用苧麻根一大把,凈洗,放入生姜三五片,水一大盞煎成八分,調粥飯給吃。
(九)驚嚇死的,用溫酒一兩杯灌之,即活。
(十)五絕及墮打急死的,但須心頭溫暖,雖經日也可以救。先將死人盤屈在地上,如同和尚打坐的樣子,令一人將死人頭發控放低,用生半夏末以竹筒或紙筒筆管吹在鼻內。如果活了,再以生姜純汁灌之,可解半夏毒。(五絕,指產、魅、縊、壓、溺。治法:單方半夏一味。)
(十一)暴死、墮跌、撞倒及鬼魘死的,如果尸身未冷,急以酒調蘇合香丸灌入口中,如能下喉去,可以復活。
○五三 驗狀說
凡驗尸狀必須開具:死人尸體原來在什么地方,怎樣安放,那里的四至,有什么衣服在那里,要逐一檢驗札記下名稱件數。該尸體身上有沒有雕專灸瘢,舊有什么缺折肢體以及傴僂、拳跛、禿頭、青紫、黑色、紅志、肉瘤、蹄踵等各種疾狀,都要在驗尸狀中一一記明,以備證驗詐偽,追尋本原,推究審問;以及遇有不知姓名人的尸體,后來有骨肉親屬出來申訴理論的,便要用驗尸狀辨證查看。今天的驗狀,這樣簡略,記述不全,以致妨礙長遠應用。況且檢驗尸體,本是因為兇死、獄囚、軍人、無主死人等,才派官定驗,兼以官府信憑驗尸狀推究審訊,怎么可以疏略?又何況驗尸失當,獲罪不輕。擔當此項職務者,切要很好研究啊!
[發帖際遇]:
在學院的密碼課上,夜幕之狙擊者表現積極,獲得學分1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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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于 2011-8-16 15:17:43
感謝樓主,寫的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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