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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偵查階段獲取和運用犯罪證據的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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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偵法醫]
試論偵查階段獲取和運用犯罪證據的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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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于 2008-3-8 19:50:49
試論偵查階段獲取和運用犯罪證據的基本原則
當前社會治安形勢依然嚴峻,刑事犯罪活動猖獗,手段不斷更新,日趨智能化、技能化、群體化,對一些疑難案件的偵破給政法機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但實際工作中,偵技人員在怎樣有效地獲取犯罪證據,并加以綜合利用之,仍缺乏科學、客觀、系統的研究。以至于在一些案件的偵破工作中走了不少彎路,甚至誤入歧途,久偵不破。更有甚者,還可能出現一些冤假錯案,究其原因,相當一部分是由于辦案人員對我國現行的刑事訴訟法證據制度理解不深,以至于不能有效獲取和正確運用犯罪證據所致,現行的《刑事訴訟法》對我們執法人員的證據意識給予了嚴格的規范,為了能夠有效地獲取和正確運用犯罪證據,筆者以一孔之見發表芻議,與同行商榷。。
一、獲取和運用犯罪證據的指導思想。
應該說,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對某一刑事案件證據的獲取包括收集、審查、判斷,它存在于偵查、檢察、起訴和審判各個階段的活動中,但偵查階段尤為重要。對能夠證實某一犯罪的事物不及時收集不行,時間一久則時過境遷,勢必造成證據的流失,而盲目地收集不加以審查、判斷也不行,這樣則有可能造成虛假的證據,使案件的偵破誤入歧途。這就需要我們嚴格地以事實為依據,即“實事求是”。“實事求是”是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的精髓,也是我們在偵查階段中有效地獲取和正確運用犯罪證據的指導思想。
在我國歷史上,舊中國的訴訟制度推行的“疑罪從有、罪及無辜”,如《唐律》規定“諸疑罪各依所犯以贖論”,就是說:對那些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曲直難辯的案件仍以犯罪論處。這樣一來,刑訊逼供、毒打成招也就應運而生,造成了大量的冤假錯案,這與“實是求是”的原則是背道而馳的。《刑事訴訟法》第162條第3項規定“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 這就是“疑罪從無”。
“疑罪從無”原則是“實事求是”的指導思想在刑事證據的獲取和運用的具體體現,它要求我們認定案件必須忠于事實真象,其核心是:以確鑿的證據認定案件事實。這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避免冤假錯案的發生,即使有可能一時放縱了極個別的犯罪分子,我們則可加大工作力度,充實證據或在被告人重新犯罪時予以制裁。
總的看,上述指導思想就是要求我們在工作實踐中必須樹立起“實事求是”的良好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使用科學技術手段,在法定偵查期限內擴大線索來源,獲取足夠證據并正確運用,以證實犯罪。
二、獲取和運用犯罪證據的基本原則
“實事求是”的指導思想要求我們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必須做到:認定案件事實必須忠于事實真象,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嚴禁逼供信,一切證據必須查證屬實,證據必須確實、充分。這些實際上是基本原則的具體化,在此基礎上分解出以下原則:
(一)查證據、重調查,不輕信口供。
《刑事訴訟法》第46條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這是我國刑事訴訟法證據運用的基本指導性原則,“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三者互相蘊含,前者是基礎,后者以前者為前提,因為只有重證據,重調查研究,才不會輕信口供。
1.重證據,即要求我們以事物的本來面貌反映事實,絕不能附加任何主觀臆斷的成分,其實質就是要正確分辨口供和其它證據的關系。《刑事訴訟法》第46條規定“... ...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它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的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從這一規定中我們可以看出,口供和其它證據的證明力是不同的,口供經查證屬實后可以作為證據,但必須要有其它證據印證,這就要求我們在司法實踐中必須重視證據的重要性。積極、主動、全面地搜查證據,并細致、謹慎地予以審查判斷,才能準確地認定案件事實,提高辦案質量。
2.重調查研究。調查研究是我黨的優良傳統,也是收集獲取證據的重要手段。任何證據都存在于我們的主觀想象中,因此,只有廣泛深入地調查研究,緊密依靠、深入發動群眾,相信科學并充分利用技術手段才能有效地發現和獲取符合客觀實際的證據,&127;才能對案件的事實作出正確的認定。當然,這也存在一個與偵查活動結合的過程,即把發現收集的證據與審查判斷證據結合起來,達到由表及里,由此及彼,去偽存真的境地。
3、不輕信口供。口供的屬性告訴我們,對于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在查證屬實之前,不論是認罪或否認罪行的辯解,都不能輕易相信。毋庸置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與案件的處理存在著直接的利害關系,其口供的虛偽性很大,如果我們不加思索并認證即輕信之,就有可能傷害無辜,甚或放縱犯罪。然而不輕信口供,并不是說就全不可信,當口供經查證屬實后,它也是一種證據,對案件的認定固然起著重大的作用。特別是在偵查一些團伙犯罪案中,各個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又可相互印證,這對認定案件的具體事實是有很大幫助的。對于口供的證據作用,關鍵是要查證屬實,只要查證屬實的口供就可以用作證據使用。
(二)嚴禁刑訊逼供
刑訊逼供是指以肉刑或變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為。它是舊中國訴訟證據制度的核心,也是兩千多年封建專制統治在訴訟證據制度上的集中體現。新中國成立后,法律明文規定禁止刑訊逼供,《刑事訴訟法》第43條規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它非法行為收集證據。”《刑法》第136條也對刑訊逼供行為明確了具體的刑罰處罰
自古以來,刑訊逼供危害至深。它是一種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行為,它與利用憲法關于保護公民人身權利的規定是背道而馳的,如果不加以禁止,它不但會給犯罪嫌疑人的身體以至精神、心理上造成傷害,而且又可能造成冤假錯案,從而傷害無辜,甚或放縱犯罪,這有損政法機關的形象,影響黨和群眾的關系。為此我們必須從根本上采取有力措施,嚴禁刑訊逼供。這就要求我們首先要提高執法人員的政治、業務素質,樹立為人民服務的公仆意識,提高對刑訊逼供本質和危害的認識,樹立一種服務意識。其次是建立嚴格的懲罰機制,應該說,刑訊逼供是一種故意行為,有很大的危害性,因此,在平時工作應加以監督,一旦發現即要及時予以制止,造成危害者應嚴肅處理。再次是加強學習,提高辦案水平,增強獲取、運用犯罪證據的能力,善于發現線索,打開突破口,切實做到重證據、重調查研究,既不輕信而又能正確運用口供。
(三)查實方為證。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2條規定: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這就要求在具體運用刑事證據來認定某一案件事實之前,必須對所收集到的所有證據進行有效的審查、判斷,即依據其各自的特點,分別從不同的角度對各類證據進行具體的分析判斷,以確定其真偽以及與案件事實之間是否存在客觀聯系。針對各類證據的特點,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查證:
1、物證、書證和視聽資料:這幾類證據的特點是具有客觀真實性,但是它容易被偽造、破壞或因外部環境變化而發生變化。有時在證據的收集、保管和傳遞過程中發生差錯,因此對此類證據的查證必須注意到:(1)須查清其來源,即查明是否來源于案件事實,有無偽造。物證是怎樣形成的,與案件事實是否存在客觀聯系,書證和視聽資料是在什么條件制作等。(2)須查清變化情況,詳細分析物證、視聽資料是否發生了變化,為什么變化,有哪些變化,這些變化對案件的影響如何等。
2、鑒定結論:鑒定結論應該是科學的論證,但由于多種原因,有時鑒定結論也可發生差錯,因此須查證:
(1)鑒定人的資格,即鑒定人是否具備該鑒定所需的專門知識和技能,是否具有授權單位授予的鑒定權。此外還有查明是否與案件當事人有利害關系,有無作虛假鑒定的可能
(2)查證原始材料的可靠性,分析意見所依據的材料是否真實,有無虛假材料,如假病歷等。
(3)論據是否充分,結論是否確切
3、證人證言,證人證言的來源最廣泛,運用較普遍,但此證又有很大的主觀隨意性,因此運用時應注意:
(1)須查明證人的資格問題,如證人的職業、政治素質、文化程度、感知、記憶力、陳述能力以及與案件當事人的利害關系等。(3)證據的來源是在什么情況下取得的,如:是親身目睹還是聽他人傳聞,以及獲取證人證言的程序的合法性。(3)多個證人的證言之間以及與其它證據這間是否吻合。
4、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上述人員都與案件的處理結果有一定的利害關系,因此,他們的陳(供)述或辯解大多有較大的虛偽性,在運用這類證據時應注意:
(1)獲取這類證據的程序是否合法,有無引誘逼供現象;(2)陳述的情況是自身感知還是傳聞,與案件事實是否有出入,與其它證據及現場情況是否相符
5、勘驗、檢查筆錄:此類證據是對犯罪行為侵害的客體勘查的真實記錄,它證明案件事實有很大的幫助,可直接提供偵破線索和依據。但是由于主客觀條件的影響,有時也會出現錯誤,因而在查證時須注意:(1)勘查的對象是否原始狀態,發生了什么變化,是否已遭破壞;(2)勘查人員的業務素質如何,勘查的過程是否科學客觀,筆錄的制作是否真實全面等
(四)證據要確實充分
獲取和運用證據是偵查階段的手段,其目的是為了實事求是地認定或否定犯罪,提高辦案質量,防止冤假錯案的發生。
1、證據必須確實:此為證據的質量問題,即所取得的證據應當是與案件事實相關聯的客觀存在的事實,其內涵可從以下幾個方面理解。
(1)證據的客觀性和關聯性:用作定案的每一個證據都是與案件事實存在著內在的必然聯系的客觀事實,這就是說,證據必須是具備客觀性和關聯性。客觀性是證據具備訴訟效力的最根本的要求,任何收集到的證據,首先須查證屬實。關聯性是指證據與案件事實的客觀聯系,這也是證據具有訴訟效力的必要條件。這種關聯性既存在于證據與案件的事實之間,也存在于證據本身之間。
(2)證據的合法性:即證據的法律性,它是指證據必須是法定人經法定程序所取得,并具有法律規定的特定表現形式,這也是證據具有訴訟效力的另一必要條件,因此,非司法人員的材料或其檢舉、控告以及揭發材料必須經法定人員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證據運用。
(3)證據的協調性:對某一案件的證據可能不只一類,而能夠證明同一事實的證據與證據之間應該是協調一致的,不能互相矛盾,互相排斥,這也就是說對同一案件事實的證據必須得出同一結論,否則該證據就很難說明其真實性,需進一步查證核實。
2、證據必須充分,這就是說,要證明全案必須要有足以證明全案的每一事實依據,這就要求證據不但要有一定的數量,更要有質量,即證據證明力,證據的充分是質和量的統一。在實際操作中可從以下方面理解:
(1)所謂證據應足以得出認定的結論,同時也應足以排除其它結論的一切可能性。對于一些需區分此罪與彼罪的案件,由于界限不清,這就更需要強有力的能從正面肯定或從側面否定的證據。
(2)在實際案例中,有主要事實,也有非主要事實,而這兩方面都需要證據去證明,兩者都不可忽視。
(3)對間接證據的運用:在實際案例中,有些案件無法取得直接證據,則必須運用間接證據,運用此類證據時須注意:其一,間接證據都必須完整,因其不能直接單獨地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因此只有將同一案件的若干間接證據結合起來,形成完整的鎖鏈體系,則能對案件事實作出認定,這是運用間接證據的的一個必要條件;其二、間接證據鎖鏈必須環環緊扣,不能脫節。因為如其中某一環節被某一反證推翻,則整個鎖鏈便形成了斷裂的片斷,全案的結論無法證實,則會動搖甚至被推翻,其三是間接證據必須協調一致,所有的間接證據都應與案件事實之間存在時間順序和內容上的一致性。總之,經過對全案證據體系的綜合分析,所得出結論必須是唯一的、肯定的、必然的結論,而這一結論能夠排除其它任何結論的可能性
以上所談的是在偵查階段中收集和運用刑事犯罪證據的幾項基本原則,如何有效地獲取和正確地運用犯罪證據是一個宏大的課題,在實際辦案的工作中的研究和完善至關重要,有待廣大司法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使證據的收集和運用更具法律化、科學化和規范化,讓證據學這門深奧的科學盡快步入世界先進行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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