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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最后我只是破解了鄒言的不在場證明
回憶林登的話:這個人身材高挑,是個男人.他全身裹在黑色的大風衣里,帽檐壓得低低的,看不見臉孔.引人注目的是他懷里抱著的大紙箱子,三個摞在一塊兒,似乎很沉.那人將箱子放在地上,按了電梯,又走進了屋子.分尸需要至少三個小時,鄒言,他和其他人玩到深夜,分手時間大約是九月八日零點左右,在此之前有朋友為他作證.,因為分尸時間加上鄒言最后離開的時間就造就成不在場證明,所以這不在場證明條件需要分尸時間和證人時間。如果其中一個是假的,那么鄒言的不在場證明就可攻破,假設證人時間是對的,那么說就是分尸時間上做手腳。經專家分析至少需要3小時,那么即使不需要3小時也不會在幾分鐘內完成分尸,因為鄒言到死者宿舍需要半個小時的車程而林登出現在死者宿舍是在0:45分,所以不是分尸時間上出問題。但是兇手可以利用已分尸假象,也就是說林登到報警這段時間內死者并沒死亡或者分尸,也有可能被兇手轉移到車尾箱內。但林登并沒有看見死者被轉移出去,那么說什么時候被轉移呢?要么就在現場轉移用三個摞在一塊兒的紙箱搬運出去(當然3個紙箱是連在一起相互通的),要么就是打電話約死者0:00分左右出去然后殺害或弄暈。說那么多無非現場的一切是假的,就連浴室的血跡也是兇手布置的掩眼法,目的就是令警方誤認為死者已死和已分尸,這手法關鍵需要一個證人那個就是林登。也令我想起福爾摩斯的其中一個破案錄。
至于兇手為什么要將刀帶走也基于這個原因,分尸用的菜刀沾有死者的脂肪。兇手就想告訴他人兇手是在這現場殺人并分尸的,說到這里我只是理論上證明鄒言也有作案可能。還有如果電梯里有電子眼的話應該能證明林登的話,不然如果沒法證明林登的話是實話,就直指林登就是兇手。
從文中我看不到鄒言有殺害死者的動機,反而我看到死者有殺害鄒言的動機。
= = 所以我最后的結論是鄒言有作案可能,也有可能是兇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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