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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爾摩斯時期的法醫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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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于 2008-5-9 16:27:52
福爾摩斯時期的法醫學
       
個體識別
(1、貝蒂榮法則——人體測定法; 2、指紋鑒定法; 3、指紋鑒定法的分類)
1、貝蒂榮法則——人體測定法
1879年以前,只有寥寥可數的幾個人試圖從社會學、生物學和心理學幾方面闡明犯罪的根源,其中比利時的阿道夫•凱特勒試圖統計出最近幾十年的刑事案件總數和犯罪分子在總人口中所占的百分比。意大利精神病學家切薩利•龍勃羅梭研究了罪犯生理學和心理學。他在精神病院和一些監獄測量了許多罪犯的顱骨之后得出這樣的結論:每個罪犯的顱骨結構都有某種畸形表現,這些畸形結構使罪犯比別人在更大程度上接近于動物。他斷言,罪犯是返祖現象的產物,或者說是人類歷史的一種回歸,罪犯是天生的。
法國警察部門的檔案室用卡片對案犯作登記,每個案犯一張,卡片上記載著案犯的姓名、判刑次數以及外貌特征等。檔案室里的卡片后來增加到將近 500萬張,但其數字仍在不斷地增加。布魯塞爾有一所監獄從十九世紀四十年代就開始對囚犯進行照相登記,巴黎警察廳積累了8萬張囚犯的照片。如此大的數量,使查找案犯變的非常困難。
1879年10月,巴黎警察廳一局的錄事阿爾方斯•貝蒂榮推動法醫的刑事偵查學向前邁進了一步,當年他26歲。貝蒂榮給總監的報告援引“凱特勒定律”,把成年人的骨骼的尺碼視為終身不變。他斷言,如果說人身高等同的幾率為4:1的話,那么身高再加上一項,例如齊腰的高度,等同的幾率就降到16: 1,如果進行11個項目的測量,都一樣的兩個人的機會是4191304:1,要是測量項目增加到14項,這種機會便下降到286435456:1。他提到的測量項目很多,除身高外,還有頭的長寬度,手指、前臂、腳掌的長度等等。
1883年,貝蒂榮的人體測量法取得了成功,他鑒別出幾十名使用假名的囚犯。他仍不滿足,開始研究他測量過的囚犯的照片。1885年,貝蒂榮被提拔為辨真局局長。他要求將照相室劃歸他管轄,他給囚犯拍出正、側位照片并馬上附在經過測量而填寫的卡片上,并在卡片上添加“對罪犯的詞語描述”,這種描述格式是他經過長期研究才制定出來的,叫做“話語肖像法”。它和照片合在一起,能精確地把囚犯外貌描繪出來,這是以前任何警察從未得到過的東西,頭部任何可見的特征都已被賦予準確的定義,每個定義均以一個字母表示,而若干個字母拼成一組便構成一個表示式,即各項特征的總和。話語肖像法很快被法國警察部門采用了。1892年,無政府主義者企圖炸死法院院長案中,使用化名的罪犯因為曾有“前科”備案,其身份被貝蒂榮鑒定,此事跡在各國傳頌開來。
2、指紋鑒定法
1877年,印度胡格利區首府胡格利鎮,英國殖民政府的職員威廉•赫謝爾研究一種新的個人識別方法——指紋。在十九年的工作中,赫謝爾以囚犯試驗,發薪時試用,他得出于一個結論:指紋無論經過多少年都會保持不變,這是每個人終身如一的一項特征。根據這項特征,任何時候都可以準確地辨認出任何人,即使這個人死了。他認為將此法普遍推廣使用,定可杜絕鑒別工作中一切弄虛作假行為。
赫謝爾意識到這項發現的前途,在英國,如果案犯改換姓名,警方就無法準確無誤地確定該犯是否有過前科,就是照片也不保險。可惜的是,孟加拉監獄總監把他的建議當成了胡思亂想。
1879年至1880年,日本東京筑地醫院的一位荷蘭籍醫生享利•福爾茲收集了大量指紋,并對它們作了研究。他從未聽說過赫謝爾這個人,也未聽說過他在印度搞的那些實驗,起因是日本的一些瓦器碎片上的手印引起他的興趣,還聽說中國人和日本人早就懂得指紋的特性。起初他感興趣的只是人種問題,后來他又研究指紋的遺傳性問題。一個盜竊案觸發了福爾茲的靈感,一個盜賊在墻上留下沾了煙灰的清晰手印,但與警察抓的人手印不同,他認為抓錯人了,結果證實他是對的。第二次盜竊案是大一個酒杯外表面發現一個手掌印跡,使他懂得手上即使沒有沾上什么東西也會在物體表現留下印痕,因為汗腺含有油脂。他把酒杯上的指紋比對后發現與一個傭人的完全一樣,此案告破。他將全部研究情況和所得出的結論寄給了英國《自然》雜志社,該雜志于1880年10月發表了此信。(威廉•赫謝爾看到后要和享利•福爾茲爭發明優先權)
         1888年,柏林獸醫威廉•埃貝爾博士已經給普魯士內政部遞上一份呈文,他得出結論:根據作案現場上留下的掌印和指印可以鑒定出作案者,他還隨呈文附送一盒提取指紋的工具,他還說用碘酒蒸汽處理指紋可將其清晰固定。
英國人弗朗西斯•哥爾登從十九世紀六十年代便開始研究人的身心特征和能力的遺傳問題,為此,1884年,他在倫敦國際博覽會設了一個展室,給愿意嘗試的參觀者測量臂長、身高、腰下長度、體重、臂力、反應速度、肺活量、辨色能力、視力和聽力等,后來在倫敦開辦了這類測試的常設性實驗室,他被譽為英國最杰出的“人體測量專家”。1885年,哥爾登在巴黎親耳聆聽貝蒂榮的介紹,他不局限于貝蒂榮的發明,自已也研究辨真問題,他認為還有一種辨真方法,即指紋鑒定法,此方法當時未受重視。1888年,哥爾登首先想弄清楚指紋是否真的終身不變,他在實驗室中專設一名助手提取參觀者的指紋。3年后,哥爾登整理出一份比赫謝爾的指紋圖集還要浩繁的圖集。他對指紋的重樣率作了計算,結果是:每4個人中有1個人1個手指的指紋與另1個人1個手指的指紋相同,如按10個手指計算,則640億人中才有1個人的10指指紋與別1個人重樣。就全球總人口來說,便沒有任何兩個人的10指指紋是完全相同的。
哥爾登認識到必須創立一套對指紋進行登記和分類編目的方法才能代替貝蒂榮法則來進行同一認定。在查閱史料的過程中,他發現早有許多人研究過指紋分類問題。1823年,布拉格一位捷克籍生理學家和病理學教授約翰•普爾基尼葉在其《關于人類皮膚與生理學的研究問題》一文中對指紋分類進行嘗試。經過無數次觀察,哥爾登確信:指紋有四種基本類型,其它類型是從這四種派生出來的。依據四種基本類型制定一套指紋登記方法,如果取全十個手指,則會有1, 048,570種組合,如此,指紋整理分類問題得以解決。1891年他給《自然》雜志寫了一份報告,1892年,他撰寫一本關于指紋比對法作為一種鑒定方法的書,書名就是《指紋》,但后來他發現此分類方法存在重大缺陷。
3、指紋鑒定法的分類
1891年7月,阿根廷布宜諾斯艾利斯,拉普拉塔警察局的局長給了職員胡安•武塞蒂奇一摞從巴黎弄來的專談貝蒂榮法則的雜志,讓他組建一個人體測量處,并送給他一份5月2日的法國《科學評論報》,上頭有關于哥爾登在英國研究指紋的報道。在建立小型人體測量處的同時,報紙上關于指紋的文章吸引了他。經過試驗,一年后,他已經對“指紋實際登記和分類的原則”有了明確的見解,并在卡片數量增加后出現了哥爾登所遇到的困難。通過努力,武塞蒂奇找到了一些新的分類方法。在一個女人殺死自已兩個孩子并污陷他人的案件中,女人留在木門上的拇指指紋成了破案的關鍵。他在自費出版的《人體測定法與指紋法概論》中論證了指紋法的優越性,但是警方領導人禁止他研究指紋。他又自費出了第二本書《同一認定方法》,以致因受到“把人體測定法扔了”指責而差點被解雇。1894 年,指紋鑒定法的優越性明若觀火,任何人無法拒不承認。1896年,布宜諾斯艾利斯省警察機關廢止貝蒂榮法則,而代之以指紋鑒定法,使阿根廷成為世界上第一個在警察部門采用指紋鑒定方法的國家。武塞蒂奇看到其它一些前景,其一是用指紋法對全國人口進行普查登記,這種登記有利于偵破案件,對各類慘禍中的受害者或不幸事故中的受害者進行個人識別。
1893年,孟加拉警察局總監愛德華•亨利得到了一本哥爾登的《指紋》一書。1894年,亨利回倫敦拜訪年逾古稀的哥爾登,哥爾登把自已的工作毫無保留地向他作了介紹,他在返回加爾各答的火車上突發靈感,想到了解決指紋登記問題又不太費事查找的方法。1897年,英駐印總督廢除了貝蒂榮法則,在英屬印度全境推行指紋鑒定法。1900年,亨利的報告在倫敦引起了轟動,同年11月英國廢止貝蒂榮法則,開始全盤推行指紋鑒定法。亨利并不認為指紋法在英國大獲全勝,他必須再取得一些能讓法庭承認從而廣大公眾了解的成績。隨后的一些案件證明了指紋鑒定法的可靠性,1905年,在“德普特福殺人犯”案中,指紋第一次成為人命案的罪證。此后,整個歐洲開始拋棄人體測定法,只有法國和貝蒂榮本人從民族主義出發拼命捍衛人體測定法。1911年8月22日,羅浮宮卡雷廳中一件舉世聞名的珍品——《蒙娜麗莎》肖像畫被盜案,現場雖有手印卻歷時兩年多無法破案,對貝蒂榮法則是最大的打擊。1914年,貝蒂榮去世,把他的測定法也帶進了棺材,在整個歐洲,指紋鑒定法取代了人體測定法成為警方的鑒定方法。
法醫學的各個發展階段
(1、發展初期; 2、大案推波助瀾; 3、血的鑒別; 4、窒息和溺死)
1、發展初期
回顧西方法醫學早期發展史,其景象是非常可憐的,直到二十世紀初國家醫學所教授的一切還滲透著企圖借肋于理論而不是實驗來解決問題的意圖。
十七到十八世紀之交,意大利人莫爾伽尼開始解剖尸體和研究各種器官的病理變化,他為病理學即關于器官因疾病發生病變的科學奠定了基礎。但是病理學真正達到繁榮的時代還是十九世紀下半葉。因為直到十九世紀,顯微鏡、顯微解剖學時代才真正開始,才發現細胞是人體及一切有機體的最小微粒。利用染色方法使不可見之物成為可見之物,才能在顯微鏡下考察人體組織微粒的顯微組織學以及顯微病理學的時代,也是直到十九世紀才真正開始。
十九世紀上半葉,試圖將自然科學的成就運用于醫學的醫生仍屈指可數,1835年,法國的德維熱著的《法醫學理論與實踐》及柏林的卡欺佩1850 年和1856年著的《司法驗尸》和《法醫學實用手冊》展示了一個新世界。他們闡述法醫傳統論題的方法是革命性的,是法醫學進一步發展的基礎。他們的口號是:“尸體剖驗、顯微化學分析與詳實考察”。
2、大案推波助瀾
1889年7月27日,巴黎一個普通的法院執行員——古菲失蹤。8月17日在里昂附近羅納河邊發現一個內裝一具男尸的麻袋,里昂警方認為此案與古菲毫無瓜葛,尸首外貌特征與古菲完全不同。11月12日是法醫學史上意義重大的日子,檢察官下令掘尸重驗,負責驗尸的是里昂大學新近組建的法醫教研室主任、46歲的亞歷山大•拉卡桑教授,當時他已是巴黎法醫學界的泰斗,研究診斷死因的一些方法、尸斑形成原理并根據壓迫消失的現象推斷死亡時間。在腐尸上一切可能用于鑒定之物遭到破壞的情況下,拉卡桑將尸體四肢長骨制成標本并測量長度,計算結果是:死者身高為1.785米。根據右腿異常表現判斷右腿肌肉肯定比左腿薄弱,由此得出結論:右腿患病。根據右膝蓋骨變形,判斷膝部有過炎病。右腿踝關節也留有童年時代患過骨結核病的痕跡,整個右腿骨的重量與左腿骨之重量相比也稍有差別。從上述情況看,此人走路肯定有點跛,至少右腿不大靈活,成年以后膝關節患有水腫病。查看嘴和喉部骨頭,發現扼死跡象。當時據牙齒鑒定年齡的學說尚處在初創時期,拉卡桑在這方面有特殊貢獻,他根據牙質、牙釉質和牙骨質根部的構造情況以及牙根變細狀況,得出死者年齡為50歲左右。經過警方調查,上述判斷證實與古菲相符。通過對古菲生前栗色頭發和腐尸黑色頭發洗刷、化學分析是否染發、顯微鏡觀察和比較頭發粗細度后,卡拉桑確定“此乃古菲是也”。“尸體認出來了!”這是1889年11月22日巴黎《不妥協者報》上的一個標題,題下是兩張照片,一張是已腐爛得無法辨認的尸體頭部照片,一張是死者生前的半身正面照片。這是法醫研究第一次成了轟動性新聞。
1883年,愛德華•馮•霍夫曼以法醫學教授身份挑起“猶太教堂殺人案”鑒定任務,他憑著剖驗溺死者尸體的工作經驗,根本不用親自驗尸便否定了兩個醫生和一位大學生合寫的驗尸結論,這個結論正是他與之多年斗爭的那種東西,即所謂“任何一個醫生都有能力作法醫鑒定的錯誤見解”。當時霍夫曼和拉卡桑一樣,仍對骨骼的年齡變化知之甚少。在重驗牙齒狀況后,指出死者牙齒出齊,臼齒發育完全,無智齒,說明死者12-17歲。他還結合肩胛軟骨14歲會接合,髖骨到16-18歲會接合及骨骼發育方面其他許多細微特征判斷死者是13歲,而不是原結論中的18歲。他根據腐敗程度、河水情況及尸體皮膚、指甲等情況判斷入水幾個月而非原結論中的10天。最終證明幾位被屈打成招的猶太人是無罪的。
3、血的鑒別
法醫學的先驅們早就在尋找鑒定血液的方法,他們發現干血和舊血都很快會變色,從紅色到褐色,再到黃綠色,這時看上去根本不象是血了。嫌疑人常聲稱身上的血跡不是人血而是動物血。這種辨解成為法醫學形成的早期無法逾越的障礙。
1853 年,奧匈帝國解剖學家路德維希•泰赫曼-斯塔夫拉爾斯基把干血跡溶解到一小滴醋酸生理鹽水里并加熱煮沸,在顯微鏡下就會看到一種獨特的晶體,此晶體被稱為亞鐵血紅素晶體。但是,如果血跡在生銹的金屬上或者受到140攝氏度以上高溫處理,就不會形成結晶。所以,無晶體形成,不能斷定是否有血,但有晶體形成,就可確信有血。
1861年,荷蘭人范丁利用血紅蛋白能夠俘獲和釋放出氧的特性,用愈創木的酒精浸膏與含有氧的松節油和血混合,便會發青,沒有血時則不會發青。這種方法對微量的或多年的血也有效。雖然最近十年查明鉀、氯、碘也能發生同樣的效應,但范丁氏試驗還是被公認為鑒定有無血存在的一種方法。
1863年,德國人尚拜因利用血紅蛋白含有一種在過氧化氫作用下會放出白沫的酶,這種方法在血痕被擦掉的地方仍有效。后來查明,此方法對痰、唾液、銹也有反應,而且處理過了頭會破壞物證。雖然有此缺點,但尚拜因氏試驗還是能指明痕跡中可能有血,然后用泰赫曼氏試驗和范丁氏試驗可能確證。
考慮到血是由紅、白血球組成的,研究者開始用顯微鏡在可疑痕跡里尋找紅血球。把干血夫溶解在鹽水、硼砂水或堿性鉀溶液里觀察,但是太舊的血跡無法檢驗。與顯微鏡檢驗法同時出現了一種新的物理學檢驗方法,在法醫學中發揮了非常大的作用,這就是1859年兩個德國人基爾霍夫和本生發明的光譜分析法。對含血溶液進行光譜分析時發現,血紅素可使光譜顯示出一些陰暗的吸收譜線和譜帶并有自已特定不變的位置。并制成了可與顯微鏡聯接的顯微攝譜儀,對極微量的血痕也可能進行光譜分析。
1875年以后檢驗血的化學試驗(這是表格,無法顯示)
生色物質| 形成顏色 靈敏度 發現人
聯苯胺(致癌)| 藍 1:1000000 阿德勒(1904)
孔雀石綠(綠青)| 綠 —— ——
酚酞 | 粉紅 1:6000000 凱斯特爾-邁耶
魯米那(二氨基-酞酸酰肼鹽酸鹽)|熒光 —— ——
血色原、氫氧化鈉、吡啶、葡萄糖| 粉紅色針狀晶體 ——塔卡耶瑪
到十九世紀末,法醫學創造了一些可借以檢驗血痕的方法,但為共分人血與動物血所作的種種嘗試仍未成功。通過顯微鏡檢查血液的方法發現哺乳動物(除駱駝和美洲駝外)都有小圓盤狀的紅血細胸,其它所有的脊椎動物則有帶核的橢圓狀紅血細胞。但仍然無法區分人與牛、馬、狗及其它家養動物的血。
1901年,《德意志醫學周刊》雜志上一篇談人血鑒定新方法的學術論文這樣寫道:“借助我的血清,我成功地將人血從已有四周之久的干人血、馬血和牛血的生理鹽水稀釋溶液里鑒別出來了。”論文的標題是《不同種類血的鑒定方法及人血的鑒定證明》,作者是保羅•烏倫豪特。這篇短小的論文無法與上述大案相比,但它卻記載著十九、二十世紀這交法醫學的一項最重大的發現。
1902年,蘭恩斯特納明確的提出人體的血液可以分為四種類型(A、B、AB和O型),即提出了ABO血液分類體系。1910年,科學家明確認識到血型是由遺傳因子決定的,某些案件中法庭能夠把血型分析結果作為強有力的證據。1927年,蘭恩斯特納和同事們發現了M、N和MN血型;1940年他們又發現了Rh血型。
窒息和溺死
十九世紀七十年代,巴黎的塔雕寫了一本《縊死、扼死和悶死》,在書上分析了縊死、絞死及窒息死的病理變化,并發現了“塔雕氏斑”。1888年,朗格雷特在實驗室用手、繩子等勒縊死者并記錄咽喉、氣管、舌頭、頸部動脈和靜脈發生的情況。1904年,羅馬尼亞人米諾維奇為了體驗縊死者瀕死期的情況而命自已做試驗。1897年,布魯瓦迪出版了一本書,并在書中總結自已研究頸部某些神經節受損傷造成的猝死的結果,他還研究縊死時皮膚上的索溝形狀、顏色,與不同性狀繩索的關系、死者面部顏色、舌骨骨折等問題。
二十世紀初,能過多國科學家的研究,使“溺死”有了精確的定義。當時已經了解三個方面:1、人在水中溺死時,液體通過肺部進入肺靜脈,然后達左心室。一旦驗收明上述部位血液為稀釋狀,即可斷定死者落水時為活人。2、水中有無所不在的微生物(首屈一指的是藻類),借助顯微鏡可以看得到。1904 年,德國學者雷文斯托夫在95%的溺死案例中檢查溺死者肺部微生物的鈣質骨骼。后來查明,人死后水和藻也會入肺,但不會滲入肺深處。3、水還會時入溺死者的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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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于 2008-5-9 18:22:17
額。不錯啊。。頂一下再看
448
| 發表于 2008-5-10 22:55:22
恩,好難。非專業人士真是學不來啊......
556
| 發表于 2008-5-16 22:12:45
看來我還有很多東西要學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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