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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理基礎------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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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于 2008-8-12 15:48:30
概念  

概念是反映事物本質屬性的思維形式  
所謂事物的屬性,就是事物具有的各種性質,關系。如事物的  
形狀 顏色 體積 容積 動作 速度,以及和其他事物相比而表現出的大小 上下 左右 輕重 壓迫 反抗等等,都是該事物的屬性。例如,人有五官 四肢 有男女之別 老少之分,這些都是人具有的性質。此外人月人之間,人有其他事物之間還存有很多關系,如父子 朋友 認識喜歡等等。人的這些性質 和 關系 就是人的屬性。  

事物與屬性是不可分離的。任何事物都有它的屬性,而任何屬性又都有一定的事物。脫離具體事物的屬性是不存在的。  
  
在事物具有的許多屬性中,有的是本質屬性,有些是非本質屬性。所謂本質屬性,就是該類事物獨有的 必然具有的 因而也是能夠與別的事物 區別開來的那些屬性。例如,人具有的許多屬性中,它獨有的 必然具有的 并且也是能與其他動物區別開來的屬性是:能勞動 能思維 會說話 有社會性等,這樣一些屬性決定了人之所謂成為人而區別于其他的動物。所以,這些屬性就是人這類事物的本質屬性。至于人的其他屬性,如有口鼻眼耳 四肢 高矮 性別等,則是人的非本質屬性。  
  
區別事物的本質屬性與非本質屬性,這是形成概念的關鍵。人們只有在感性材料的基礎上,借助于分析 綜合 比較 抽象 概括等邏輯方法,舍棄事物的非本質屬性,抽取其本質屬性,并反映到人的頭腦中,便形成了概念。以“商品”這個概念的形成來說,就是首先在各種物品之間分析,比較它們的屬性,從中瞥開非本質屬性,把其 為交換而生產的勞動產品 的本質屬性抽象出來,然后,再把這個本質屬性擴大到所有具有這種本質屬性的物品上去,這樣就產生了“商品”這個概念。  

概念同語詞有著密切的聯系。概念是語詞的思想內容,語詞是概念的語言表現形式。概念的產生和存在都離不開語詞,不以來于語詞的赤裸裸的概念是沒有的。  

概念同語詞雖有密切的聯系,但是,二者又不是一回事。概念 是反映客觀事物的思維形式,是邏輯學研究的對象,而語詞則是表達概念的語音或語形,是語言學研究的對象。具體來說,它們還有如下區別:  

1.任何概念都要用語詞表達,但并不是所有的語詞 都表達概念。一般來說,實詞如名詞 動詞 形容詞 量詞等都是表達概念的。  

虛詞如介詞 助詞 嘆詞等不表達概念。但是,虛詞中的連詞如“或者”,“如果……那么……”,“不僅……而且……”等分別表達了選擇關系 條件關系 并存關系 在邏輯上有特殊的意義,因而這類虛詞也叫概念,并且稱為邏輯概念。  

2.同一個概念 可以用不同的語詞來表達。語法中的同義就是這樣。例如醫生與大夫,電動機與馬達,死刑與極刑 等等,其中每一對語詞都不同,表達的卻是同一個概念。  

3.同一個語詞在不同的情況下,可以表達不同的概念,語法中的多義詞就是這樣。例如:“運動”這個語詞,既可以指體育運動,又可以指物體運轉,還可以用來指政治活動。  

概念的內涵及外延  

概念的內涵和外延是概念具有的二個基本邏輯特征。  
概念的內涵就是概念所反映的那類型年感事物的本質屬性,也就是這個概念的實質含義;概念的外延就是具有概念所反映的本質屬性的那些對象;也就是這個概念的適用范圍。概念的內涵,指的是這個概念反映的對象“是什么”;而概念的外延,則是指這個概念反映的對象“有哪些”。例如,“人”這個概念的內涵就是能勞動、能思維、會說話、有社會性等。它的外延就是張三、李四等古今中外的一切人。“國家”這個概念的內涵是:階級斗爭不可調和的產物、階級同志的暴力工具;它的外延就是中國、日本等古今中外的一切國家。  
  
但有一點必須注意,不要把概念的內涵、外延與事物的本質屬性、數量范圍混為一談。它們二者的關系是反映者與被反映者的關系。事物的本質屬性和對象的數量范圍是客觀存在的,這些事物的本質屬性和對象的數量范圍,又只有被人們認識之后,才成為概念的內涵和外延,否則就不會成為概念的內涵和外延。  

大家知道,正確思維首先必須概念明確。所謂概念明確,就是指概念的內涵、外延要明確,明確了一個概念反映的本質屬性是什么,了解了它所指的哪些對象,這才談得上掌握了某個概念。例如,我們要掌握刑事訴訟法中關于概念的內涵及外延“證據”這個概念,就要了解其內涵、外延是什么?只有懂得了它的內涵是指:“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它的外延包含有: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和邊界;堅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等六種。只有掌握了 “證據”的內涵與外延時,才說得上明確了 “證據”這個概念。  

概念的分類  

一、單獨概念和普遍概念  

根據概念外延所反映的對象數量的不同,可把概念分為單獨概念和普遍概念。  

單獨概念是反映某一個特定對象的概念,它的外延只有一個 對象。例如:“重慶”、“長江”、“周恩來”、“二萬五千里長征”、“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等都是單獨概念。語言中的專有名詞一般都表達單獨概念。此外,語言中某些詞組也可表達單獨概念,例如,“那個《西游記》的作者”、“這個犯罪分子”、“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城市”等等。  

普遍概念是反映某一類事物的概念,它的外延不止一個對象,而是包括了二個或二個以上的對象。例如:“國家”、“城市”、“商品”、“法律”、“犯罪”、“學校”等等都是普遍概念。語言中的普遍名詞、形容詞、動詞等一般都表達普遍概念。  


二、集合概念和非集合概念  

根據概念所反映的事物是否為集合體,可把概念分為集合概念和非集合概念。  

集合概念是反映集合體的概念.所謂集合體的是指由許多同類的個體組成的整體。例如,森林是由許多棵樹組成的整體,反映這個整體的概念“森林”就是集合概念。又如叢書也是集合體,它是由許多書匯集編在一起而組成的整體,反映這個整體的概念“叢書”就是集合概念。其他如“工人階級”、“民族”、“犯罪團伙”、“艦隊”等等都是集合概念。  

集合概念之外的概念,都叫非集合概念。非集合概念外延反映的對象,是各個個體。例如,“樹”、“書”、“工人”、“罪犯”、“軍艦”等等都是非集合概念。  

非集合概念反映的屬性,是它的各個個給體對象都具有的屬性,而和集合概念反映的屬性卻只集合體才具有,組成該類集合體的各個個體并不具有。例如“罪犯”這個概念就是非集合概念,它反映的屬性就是每一個罪犯都具有的屬性,因此,我們可以說“某人是罪犯”。而“犯罪集團”這個概念就不同,它是一個集合概念,它反映的屬性并非是組成該犯罪集團的每一個罪犯都具有的,因此不能說“某犯人是犯罪集團”。  


值得注意的是,有的語詞既可以用來表達集合概念,也可以用來表達非集合概念。判定一個語詞究竟表達的是集合還是非集合概念,要看語境。例如:  

“任命是創造世界歷史的真正動力。”  

“人民都應當享受廣泛的民主和自由。”  

兩個句子中,“人民”這個語詞表達的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在第一句中,“人民”指的是億萬勞動人民 組成的整體,它是表達的集合概念;在第二句中,“人民”是指的“人民”這個類中的每一個分子,它是表達的非集合概念。如果我們混淆了這兩種不同的用法,那就會引起思維的混亂,發生邏輯錯誤。例如前面一個推理:  

中國青年是勤勞勇敢的;  

小張是中國青年;  

-----------------------------  

所以,小張是勤勞勇敢的。  

這個推理顯然錯誤,原因就在于“中國青年”這個概念,在第一個前提中表達的是集合概念,在第二個前提中則是非集合概念。推理中把它們作為相同概念使用,因而發生了邏輯錯誤。  

三、肯定概念和否定概念  

根據概念反映的對象是具有某中樞性還是缺乏某種屬性,概念可分為肯定概念和否定概念。  

肯定概念又叫做正概念,是反映對象具有某中樞鄉的概念。例如,“社會主義”、“合法行為”、“有罪”等等都是肯定概念。  

否定概念又叫做負概念,是反應堆鄉缺乏某種屬性的概念。例如,“非社會主義”、“不合法的行為”、“無罪”等等都是否定概念。  

否定是相對于肯定說的,在一般情況下,在肯定概念的基礎上都可以形成相應的否定概念。否定概念的語言表達形式,往往帶有“非”、“無”、“不”等字樣。但帶有這類字樣的,并非都是否定概念,例如“非洲”、“不擇手段”、“無產階級”等都不否定概念。因為,這些概念中的“非”、“不”、“無”等詞語沒有當作否定詞來使用。  

否定概念的外延,就是缺乏某種屬性的那些對象,但是,要明確否定概念的外延,還必須來藕節和掌握它所處的“論域”。所謂“論域”是指談論問題的范圍,例如“非機動車輛”的論域是“車輛”,不能把“非機動車輛”的外延擴大到石頭、人、房子等等。“非工作人員”的論域是“人員”,不能把“非工作人員”的外延擴大到鋼筆、錄音機、公文包等等。如果不了解和不掌握否定概念的論域,就不能明確否定概念的外延。  
  
  
四、實體概念和屬性概念  

根據概念反映的對象是具體的事物或是事物的某種屬性,概念可跟為實體概念和屬性概念。  

實體概念又叫具體概念,是以具體事物為反映對象的概念。例如,“中國”、“法院”、“商品”、“金屬”等等,都是實體概念。實體概念一般是用語言中的具體名詞來表達的。  

屬性概念又叫抽象概念,是以事物的各種屬性為反映對象的概念。例如,“謙虛”、“偉大”、“勇敢”、“導電”、“幫助”等等,都是屬性概念。語言中的抽象名詞、形容詞都表達屬性概念。  

在人們的言談和寫作中,常犯混淆實體概念和屬性概念的邏輯錯誤。例如,“他身體虛弱,要多吃些營養”。這句話就不通。“營養”是事物具有的屬性,人能夠吃的只能是具體的東西,怎么能吃某種屬性呢。這里應當用實體概念“營養品”,卻誤用了屬性概念。  

以上是按照不同標準對概念作的分類,任何一個概念總是同時屬于幾種分類中的一種。例如,“重慶市公安局”是一個單獨概念,又是一個集合概念,也是一個肯定概念和實體概念。“不正確”是一個普遍概念,又是一個非集合概念,也是一個否定概念和屬性概念。  

概念間的關系  

這里講的概念間的關系。根據概念的外延有無相同之處,概念之間的關系總的可分為相容關系和不相容關系。  


一、相容關系  

任何兩個概念,如果其外延有共同的對象,它們之間的關系就是相容關系。具有相容關系的概念稱為相容概念。  

相容關系又分為下面幾種:  

(1)全同關系,又叫同一關系,是指外延完全相同的兩個概念之間的關系。具有全通觀系的兩個概念稱為全同概念。  

例如,“北京”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首都”,“等邊三角形”與“等角三角形”,“社會主義國家”與“無產階級專政國家”等,以上各組概念就是全同關系的概念。這種全同關系可用歐拉圖表示,如圖。  

全同關系的兩個概念,因為它們是從不同的方面反映同一對象的,所以它們的外延完全相同,但內涵卻有不同。如果外延和內涵都完全相同,就不是全同關系的兩個概念,而是表達同一個概念的兩個不同語詞了。例如“宇宙觀”與“世界觀”,“電動機”與“馬達”,“犯罪份子”與“罪犯”,分別表達的都是同一概念而不是全同概念。  

全同概念可以在說話或寫文章的時候互相代替使用,這并不違反邏輯要求的。但是,要防止把實質上不具有全同關系的概念當作全同概念來使用,否則就要犯混淆概念的邏輯錯誤。例如,“被告”與“罪犯”,“累犯”與“慣犯”,“緩刑”與“緩期執行”,“從重”與“加重”等,因為它們是外延不完全相同的概念,是不能當作全同概念來互相代替使用的。  


(2)從屬關系:  

如果兩個概念之間,其中一個概念的外延完全包含在另一個概念的外延之中,并且僅為另一個概念外延的一部分,則這兩個概念之間的關系稱為從屬關系。  

例如,“法律”和“刑法”這兩個概念,“刑法”這個概念的外延完全包含在“法律”這個概念的外延之中,并且僅是構成“法律”這個概念外延的一部分。“刑法”都是“法律”,而有的“法律”卻不是“刑法”,所以,這兩個概念之間的關系,就是從屬關系。其他如“學生”與“大學生”,“司法干部”與“陪審員”,“社會矛盾”與“人民內部矛盾”等,都分別為從屬關系。具有從屬關系的概念可以用圖2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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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于 2008-8-12 15:49:06
在從屬關系中,外延大的、包含了另一個概念全部外延的那個概念,叫“屬概念”(或叫上位概念);外延小的、包含于另一個概念外延之中的那個概念,叫“種概念”(或叫下位概念)。例如,在“社會矛盾”與“人民內部矛盾”這兩個概念中,“社會矛盾”就是屬概念,“人民內部矛盾”則是種概念。屬概念和種概念的區分又是相對的。例如,“法律”相對于“刑法”而言,它是屬概念,而相對于“上層建筑”而言,它卻是種概念。所以從屬關系又可稱為屬種關系。  

從屬關系又可分為包含關系和包含于關系。如上圖(2),概念B對概念A來說,B包含A,這種關系叫“包含關系”;就A對B來說,A包含于B,這種關系叫“包含于關系”。  

從屬關系不同于整體與部分的關系。從屬關系中的種概念具有屬概念的性質,而在整體與部分關系中的部分卻不具有整體的性質,而在整體與部分關系中的部分卻不具有整體的性質。例如,“法院”與“經濟庭”的關系,“汽車”與“車輪”的關系,“工廠”與“車間”的關系,都是整體與部分的關系,而不是從屬關系。當一個概念為另一個概念的種概念時,就可以說“什么是什么”。例如,“卡車”與“汽車”就具有從屬關系,就可以說“卡車”是“汽車”,而“車輪”與“汽車”之間不是從屬關系,就不能說“車輪是汽車”。  

從屬關系的概念一般不應并列使用。屬概念的外延包括種概念的外延,并列使用會使人誤解為它們是不相容關系。例如,“行兇、盜竊和用刀捅人的事件,過去在這個城市經常發生。”這句話就犯了屬種概念并列使用的邏輯錯誤。  



(3) 交叉關系,又叫部分重合關系,是指外延只有一部分對象相同的兩個概念之間的關系.具有交叉關系的概念叫交叉概念。  

例如,“律師”與“共產黨員”這兩個概念,,“律師”概念的外延中有對象是“共產黨員”,并且也有對象不是“共產黨員”;而在“共產黨員”概念的外延中,也有部分的對象是“律師”,并且又不全是“律師”。二者的外延僅有一部分相同,它們之間的關系就是“交叉關系”。其他如“工人”與“運動員”,“青年”與“科學家”,“傷害罪”與“故意犯罪”等,都分別具有交叉關系。交叉關系可以用圖3表示。  

交叉概念一般也不能并列使用,否則會導致概念混亂。例如,“局黨委對領導干部 和黨員干部中嚴重存在的歪風邪氣,不姑息遷就。”這句話就犯了并列使用交叉概念的邏輯錯誤。因為“領導干部”和“黨員干部”的關系是交叉關系,其外延是相容的,而不是互相排斥的。  


二、不相容關系  

在同一個屬概念下面的兩個概念,如果它們的外延互相排斥,沒有一個共同的對象,這樣的兩個概念只的關系就叫不相容關系或全異關系。不相容關系又可分為“矛盾關系”和“反對關系”兩種。  

(1)矛盾關系;如果兩個概念的外延互相排斥,并且它們的外延之和等于其屬概念的外延,那么,這兩個概念之間的關系就是“矛盾關系”。具有矛盾關系的兩個概念又叫矛盾概念。  

例如,“無產階級思想”與“非無產階級思想”,“正當防衛”與“非正當防衛”,“有罪”與“無罪”,這三組概念分別都是矛盾關系的概念。每組的兩個概念的外延互相排除,并且它們的外延之和等于其屬概念的外延。矛盾關系可以用圖7表示。  

具有矛盾關系的概念,一般表現為正概念和負概念的關系。但是,并非只有正概念和負概念才構成矛盾關系。例如,“唯物主義”與“唯心主義”,“故意犯罪”與“過失犯罪”,這兩組概念也都是矛盾關系的概念。  



(2)反對關系,又叫對立關系。如果兩個概念的外延互相排斥,并且它們的外延之和小于其屬概念的外延,那么這兩個概念之間的關系就叫反對關系。具有反對關系的概念叫反對概念。  

例如,“無產階級”與“資產階級”,“刑法”與“民法”,“搶劫罪”與“盜竊罪”,這三組概念反別都是反對關系的概念,反對關系可以用圖6表示。  

區別矛盾關系和反對關系,關鍵是看同一屬概念下面的兩個種概念之間是否有第三種概念反映的對象存在。如果有便是反對關系,如果沒有便是矛盾關系。  

除了上述各種關系外,還有一種叫概念間的并列關系。并列關系是指:同一屬概念之中的兩個以上同級的種概念之間的關系。并列關系可以是相容的,也可以是不相容的。  

如果同一個屬概念中的幾個同級的種概念,其外延互相交叉,那么,這幾個概念之間的關系就叫做相容的并列關系。  

例如,相對于“法學家”這個屬概念中的“憲法學家”、“刑法學家”、“民法學家”,就是三個同級的種概念,它們具有相容的并列關系。相容的并列關系可以用圖4表示。  

如果同一個屬概念中的幾個同級的種概念,其外延并不互相交叉,而是彼此排斥的,那么,這幾個種概念之間的關系就叫做不相容的并列關系。  

例如,相對于“顏色”這個屬概念的“白色”、“紅色”、“黑色”、“藍色”等同級的種概念,就具有不相容的并列關系。由此可見,前面所講的矛盾關系和反對關系,其實都不過是不相容并列關系的兩種特殊情況而已。不相容的并列關系可以用圖5表示。  

了解概念間的關系,有助于準確使用概念,作出恰當的判斷,正確進行推理。在司法工作中,了解概念間的關系尤為重要。例如,“違法行為”與“犯罪行為”,本來是屬種關系,如果把它們混為全同關系,就會在實際工作中把性質弄錯,混淆罪與非罪的界限,導致處理不當。又如,“起訴”與“不起訴”這兩個概念本來是反對關系,如果把它們混為矛盾關系,就會在辦案中作出錯誤的決定。
概念的概括與限制  


一、概念的概括  

概念的概括是通過減少概念內涵,以擴大概念的外延,使種概念過度到屬概念的邏輯方法。例如,從“著名的法學專家”的內涵中減去“著名的”這一屬性,是把“著名的法學專家”擴大為“法學專家”,再從“法學專家”的內涵中減去“專門研究法學”這一屬性,即將“法學專家”擴大為“專家”。這樣,從“著名的法學專家”到“法學專家”,又從“法學專家”到“專家”,概念的內涵逐步減少,而概念的外延則逐漸擴大。概念間的這一推演過程,就是概念的概括過程。  

概念的概括,是由一個概念向另一個外延較大的概念過渡,即是由種概念過渡到它的屬概念;其思維過程就是確定一個概念的屬概念的過程。因此,雖然概括常常表現為原來的語詞中減去一個限制詞。但是,對概念的概括并不就是如此。例如,對“審判員”這個概念,就只能概括為“司法干部”這樣的概念。  

概括可以是一次概括,也可以連續概括,究竟要概括到什么概念才合適,這要根據實踐的需要來決定。當一個概念的外延很大,再找不到包含它的屬概念時,就不能再概括了,這通常謂之“范疇”。  

實踐中,當我們使用的某個概念的外延過窄,因而導致判斷不當時,就要對這個概念進行概括。例如,如果我們說“我們必須遵守刑法”,這就不恰當。若把“刑法”概括為“法律”,這句話就準確了。


二、概念的限制  


概念的限制是通過增加概念內涵,以縮小概念的外延,由屬概念過渡到種概念的邏輯方法。例如,在“學校”的內涵中增加“培養高等專業人才”這一屬性,就由“學校”過渡到“高等學校”這樣的概念了。若在“高等學校”的內涵中再增加“培養法律專業人才”這一屬性,“高等學校”就又過渡到“高等政法院校”這樣的概念。這里,從“學校”到“高等學校”再到“高等政法院校”,概念的內涵逐漸增加,而外延逐漸縮小,這就是對概念的限制。  

概念的限制可以一次限制,也可以連續限制。但是,若限制到單獨概念時,由于它的外延只有一個對象,就不能再限制了。例如,將“學校”連續限制為“西南政法學院”時,就達到了限制的極限。  

實踐中,當我們使用的某個概念的外延過寬,因而導致判斷不當時,就要對這個概念進行限制。例如,“張三的手被砍斷了”,這句話嚴格來說就不準確。因為“張三的手”有左手、右手之分。這句話是說張三的兩只手都被砍斷了呢?還是只砍斷了左手或右手。如果是后面的意思,那么“張三的手”就應該限制。  

對概念的限制,是由屬概念向種概念的過渡。因此,不能把概念前面加上一些限制詞,就誤認為是對概念的限制。例如,“共產黨”這個概念,前面加上定語為“中國共產黨”,縮小了“共產黨”的外延,這是概念的限制。如果在“中國共產黨”的前面再加上定語“偉大的”,成為“偉大的中國共產黨”,則不是概念限制,因為它并沒有縮小“中國共產黨”的外延。  

我們應當注意,在使用概括與限制兩種方法時,必須在具有屬種關系的概念之間進行,如果不是這樣,就會犯概括不當或限制不當的邏輯錯誤。  


定義  

一、定義的特征及其作用  

定義是結實哦概念內涵的邏輯方法.結實概念的內涵,也就是揭示概念所反映的對象的本質屬性。例如:  

(1)商品就是為交換而生產的勞動產品。  
(2)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這是兩個定義。這兩個定義分別揭示了“商品”、“共同犯罪”的內涵,指出了商品和共同犯罪的本質屬性。  

定義是由被定義概念(又叫定義項)、定義概念(又叫定義項)和聯結詞(又叫定義聯項)三個部分組成的。被定義概念就是被揭示內涵的概念。定義概念就是用以結實被定義概念內涵的概念。被定義概念和定義概念是組成定義的兩個主要部分,這兩個部分通過聯結詞聯結而組成定義。定義的聯結詞通常用“就是”、“即”、“是指”來表示。例如,在前面所舉的第一個定義中,“商品”是被定義概念,“為交換而生產的勞動產品”是定義概念,“就是”是聯結詞。  

在現代漢語中,定義的表達形式是多種多樣的,一般是:“XX就是XXXX”或“XXXX叫做XX”等。如用符號“Ds”表示被定義概念,用“Dp”表示定義概念;定義的公式就是  

Ds就是Dp 如上例:  

商品 就是 為交換而生產的勞動產品。  
---- ---- ------------------------  
(被定義項)(聯項) (定義項)  
Ds就是 Dp  

定義在人們認識過程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任何科學定義都是人們對客觀事物認識成果的概括和總結。借助這種定義可以幫助人們把握客觀事物的本質,將不同的事物區別開來。定義還有檢驗概念是否明確的作用。如果能夠給使用的某個概念作出正確的定義,那就說明對這個概念的內涵有了真正的了解,說明對它所反映的事物的本質屬性有了正確的認識,否則,對使用的這個概念就談不上是明確的。  


二、下定義的方法  


根據定義是否直接揭示出概念的內涵,亦即是否直接指出定義概念反映的對象的本質屬性,分為真實定義和語詞定義。  

邏輯學要著重研究的是真實定義。我們將下定義的方法主要也是講真實定義的定義方法。由于真實定義是以揭示概念反映的對象的本質屬性為目的的,如何才能揭示出被定義概念反映的對象的本質屬性呢?這就要通過屬加種差的方法.所以,真實定義又叫屬種定義。  

屬加種差的定義方法就是:給概念下定義時,首先找出被定義概念的鄰近的屬概念,確定被定義概念所反映的對象屬于哪一類。然后,在同一個屬概念的下面,找出被定義概念所反映的這種對象同其他對象之間的本質差別,即種差,以組成定義概念。最后用聯結詞把定義概念和被定義概念聯結起來,就構成了某個概念的定義。  

例如,在給“刑法”下定義時,首先要找出“刑法”的鄰近的屬概念,即“法律”,然后找出“刑法”的種差,即“規定犯罪和刑罰”這樣的屬性,于是我們就可以作出“刑法”的定義:“刑法就是規定犯罪和刑罰的法律。”  


屬加種差的定義的公式是:  

被定義概念=種差+鄰近的屬概念  


由于定義中的種差有不同的情況,因此用屬加種差的方法作出的定義也是多種多樣的。  

如果種差所揭示的是被定義概念對象的性質,就叫做性質定義。如前面所舉的幾個定義就是這種定義。  

如果種差所揭示的是被定義概念反映的對象的產生或形成方式,就叫“發生定義”。例如,“球形就是圓周環繞直徑旋轉所形成的幾何體”,這就是一個發生定義,它告訴了我們球形的特有的形成方式。  

如果種差所揭示的是被定義概念反映的對象的功用,就叫“功用定義”。例如,“證據”的定義:“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這就是一個功用定義。  

如果種差所揭示的是被定義概念反映的對象和其他對象的關系,就叫做“關系定義”。例如,“原子量就是一個原子的重量和氫原子重量相比的數量。”  

以上所講的這四種定義,不僅從結構上的看都具有屬加種差這種形式,而且從實質上看都具有屬加種差的性質。因此,在邏輯學中都可把它們叫做屬加種差的定義。  

屬加種差的定義是給概念下定義的最常用的一種簡單易行的方法,但它也有局限性。哲學上的范疇是外延最大的概念;找不到它的屬概念,所以就不能用這種方法下定義;單獨概念由于種差很多,也不能用這種方法下定義。對于單獨概念,一般是采用特征描述的方法來說明它,以代替下定義。  

上述各種定義都是通過揭示概念所反映的對象的本質屬性來明確概念的,所以叫做真實定義。  

另外還有一種定義叫做語詞定義。語詞定義只解釋語詞表達什么概念的定義,它并不直接結識概念的內涵。語詞定義有說明的語詞定義和規定的語詞定義兩種。  

說明的語詞定義是對某個語詞已確立的意義的說明。例如,有人對“烏托邦”一詞的意義不了解,我們就可以指出:“烏托邦”是一個希臘語,按照希臘文的意思,“烏”是“沒有”,“托邦”是“地方”。“烏托邦”就是“沒有的地方”。這就是一個說明的語詞定義,它說明“烏托邦”這個語詞表達的是什么樣的概念。  

規定的語詞定義就是用語者對某個語詞(或符號)規定一個新的意義。實踐中,由于某個語詞或某幾個語句比較長,為了說起來方便,我們常常就給它一個簡稱,并對簡稱加以說明,這就要用的規定的語詞定義。例如,“五講四美”是指講道德、講文明、講禮貌、講秩序、講衛生;心靈美、語言美、行為美、環境美。這就是關于“五講四美”的規定的語詞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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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于 2008-8-12 15:49:48
三、定義的規則

要作出一個正確的定義,不僅要具備有關的科學知識,掌握下定義的邏輯方法,還必須遵守如下定義的規則。

(一)定義必須相應相稱

所謂相應相稱,指的是定義概念的外延與被定義概念的外延完全相等,二者必須構成全同關系。例如:

合同就是當事人雙方(或數方)依法訂立有關發生、變更或消滅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

這個定義的定義概念是:“當事人雙方(或數方)依法訂立有關發生、變更或消滅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的外延,與被定義概念“合同”的外延完全相同,它們指的是同一類對象。所以,他們是相應相稱的。

如果違反了這條規則,就會犯“定義過寬”或“定義過窄”的邏輯錯誤。

“定義過寬”的錯誤,是指定義概念的外延大于被定義概念的外延。例如:

投機倒把罪是指違反國家財政經濟管理法規,破壞國家經濟管理活動,使國民經濟遭受嚴重損害的行為。

在這個定義中,由于被定義概念反映的屬性,不止是“投機倒把罪”才具有,其他如“走私罪”等等也具有。因而定義概念的外延也就比被定義概念的外延大;定義概念的外延不僅包括了“投機倒把罪”,而且包括了“走私罪”、“偽造計劃供應票證罪”、“偷稅罪”……等犯罪。所以,這個定義就犯了“定義過寬”的錯誤。

“定義過窄”是指定義概念的外延小于被定義概念的外延。例如: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地實施危害或者足以危害不特定的多數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的行為。

這個定義中,定義概念反映的本質屬性,又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中部分對象具有的,這樣就使得定義概念的外延小于被定義概念的外延。因為,“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僅可以由故意構成,也可以由過失構成,如交通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違反危險品管理規定肇事罪等。顯然,這個定義就犯了“定義過窄”的錯誤。

由上可見,無論定義過寬或窄,都不能準確揭示概念的內涵。
(二)定義概念不能直接或間接地包含被定義概念。

在一個定義中,被定義概念是不明確的,正因為如此,我們才用定義概念去明確被定義概念。如果定義概念中直接或間接地包含被定義概念,這就等于用一個不明確的概念去說明不明確的概念;這樣當然不能達到明確概念的目的。

如果違反了這條規則,就會犯“同語重復”或“循環定義”的邏輯錯誤。

“同語重復”,就是定義概念直接包含被定義概念,定義概念與被定義概念只是語詞形式上的不同,表達的實為同一個概念。例如:

主觀主義者就是主觀主義看問題的人。
搶奪罪是指因為搶奪而構成的犯罪。

這兩個定義的定義概念都直接包含了被定義概念,定義概念實際上只是被定義概念的不同語詞的重復,犯了“同語重復”的錯誤。


“循環定義”就是指定義概念還須得被定義概念來解釋,在定義概念中間接包含了被定義概念。例如:

太陽是白晝發光的星體,而白晝就是有太陽的光照著的時候。

這是相互聯系的兩個定義。其中,第二個定義的定義概念“有太陽的光照著的時候”,就用到了第一個定義的被定義概念“太陽”。這就等于是先用“白晝”去定義“太陽”,后來又反過去用“太陽”去定義“白晝”,這樣就犯了“循環定義”的錯誤。
(三)定義一般不能是否定的。

給概念下定義就是要揭示概念的內涵,說明它具有什么本質屬性。如果定義是否定的,只能說明被定義的概念不具有什么屬性,這樣就達不到下定義的目的。例如:


形而上學是非辨證的看問題。
故意犯罪不是過失犯罪。


這兩個定義都沒有正面揭示概念的內涵,所以,都不是正確的定義。

對否定概念下定義依然是肯定形式,只是定義概念為否定概念而已。例如:


無機物就是不含碳的化合物。
非婚生子女就是沒有婚姻關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


這兩個定義雖然是否定的,但是,由于作為它們的定義概念的負概念所表示的恰好是被定義概念的內涵,所以,這些定義是正確的。


(四)定義概念必須清楚確切。

這條規則就是要求定義概念必須采用科學術語,不能用含混的概念,也不能用比喻。否則不能使人明確概念的內涵,達不到下定義的目的。例如,杜林曾給“生命”下了這樣一個定義:“生命是通過塑造出來的模式化而進行的新陳代謝。”其中,“通過塑造出來的模式化”就是一個含混模糊的概念。又如:

作家是人類靈魂的工程師。
書籍是人類進步的階梯。

它們雖然運用比喻對作家和書籍作出了生動形象的說明,但并沒有揭示出“作家”和“書籍”的內涵。因此,把它們作為定義是不恰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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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于 2008-8-24 12:08:49
看到圖,首先想到集合,也只看懂圖了。。。
| 發表于 2012-5-27 11:10:05
嗯,有點暈...但是守則是很重要的。
| 發表于 2012-7-20 17:32:34
[:38:]好復雜啊······
| 發表于 2012-7-22 19:51:42
好難懂啊..........
| 發表于 2012-7-22 20:07:04
本帖最后由 DannayLee 于 2012-7-22 20:14 編輯

把1L的瀏覽了一遍。
希望LZ把資料修繕一下,有錯別字,而且很明顯,LZ審讀一遍肯定能發現,而且有的地方是標點,有的地方是空格。
話說這是一個老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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