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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心理學》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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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于 2016-7-20 09:53:26
一、緒論
1、何謂犯罪心理學?

犯罪心理學是研究與犯罪有關的心理活動及其客觀規律的科學。

▲犯罪心理學是應用心理學的基本原理來研究犯罪人的心理活動規律。心理學是研究心理形式的科學,犯罪人的心理在形式上與守法公民相差無幾。(如對外界信息加工的方式、人格的形成過程等。)

▲犯罪心理學中研究的犯罪人,是刑事法律意義上的犯罪人。但是在具體的研究中,也可超越這個界限。例如,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犯罪人,精神病犯罪人,等等。盡管這些人由于年齡太小或嚴重的精神錯亂不負刑事責任,因而被排除在刑事法律意義上的犯罪人之外,但犯罪心理學不能坐視不理,這些極端的情況也許是發現犯罪心理發展變化規律的有用材料。

▲犯罪心理、犯罪人格是一個動態變化的過程,犯罪心理學研究的犯罪人應以犯罪為中軸點向前后延伸,以便更好地通過研究揭示犯罪人犯罪心理的形成、發展和變化規律。

▲犯罪心理、犯罪行為的關系。犯罪心理是指支配犯罪人實施犯罪行為的各種心理因素,如犯罪動機、犯罪人格、犯罪思維模式、反社會的價值觀念系統等等。犯罪行為是在犯罪心理支配下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有犯罪心理卻未發生犯罪行為的人比有犯罪行為的人多出數百倍。有犯罪心理未必導致犯罪行為的發生,犯罪行為的發生與否還涉及很多其他因素,如犯罪時機等。在大多數情況下,犯罪行為是在犯罪人犯罪心理的支配下進行的,但也有例外,如防衛過當致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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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于 2016-7-21 10:46:17 發帖際遇
2、犯罪心理學的研究對象是什么?

(一)研究對象所涉及的行為人的范圍

①犯罪人。

它是指實施了犯罪行為的人,這是犯罪心理學的主要研究對象。

②一般違法人。

是指觸犯刑法,但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被認為是犯罪者,或實施了違反治安法規的行為并為治安部門所處理者。犯罪心理學之所以把一般違法人作為研究對象,是由于以下原因:

一是雖然犯罪行為與一般違法行為在法律上有比較明確的界限,但從心理機制上看,兩者往往難以區分。如盜竊的累計金額在一定數額上者才可定為盜竊罪,不足此數額者則屬一般違法行為。這是法律的界限。可是,在心理機制上這兩者就很難說有什么不同。

二是大量的犯罪案例表明,犯罪行為往往是由一般違法行為演變而來的。為了預測犯罪,防止一般違法人演變為犯罪人,犯罪心理學有必要把一般違法人作為研究對象。

③虞犯

虞犯者即最有可能犯罪的人。通常根據某個人的品性和環境,預測其將來有可能發生觸犯刑事法律行為。虞犯者一般是指:⑴經常與有犯罪習性的人交往者;⑵經常出入不良場所者;⑶ 經常逃學或離家出走者;⑷參加不良組織者;⑸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兇器者;⑹人格有嚴重缺陷者。犯罪心理學把虞犯者作為研究對象,是出于防止他們演變成犯罪人的考慮。要用心理學的原理研究他們演變為犯罪人的過程及其規律,提出預防對策建議。

④刑滿釋放人員

刑滿釋放人員中未真正矯治好的,容易再度犯罪,而且許多重大案件都是他們所為,對社會危害極大。為了預防他們再度犯罪,犯罪心理學有必要把他們作為研究對象。

(二)犯罪心理學的研究課題

①犯罪心理學緒論

主要介紹犯罪心理學的研究對象、任務、方法,歷史與現狀,以及研究犯罪心理學的主要流派等。

②犯罪心理成因論

這部分內容著重探討影響犯罪心理形成的外部誘因和內部動因,旨在探明犯罪心理發生、發展的基本規律和形成機制。包括家庭、學校、社會等方面的誘導,以及犯罪的需要、動機、性格、氣質、能力的形成和犯罪人的自我意識特征等。

③犯罪心理類型論

從不同角度,具體分析不同類型的犯罪心理特點。包括犯罪的主觀差異(故意與過失犯罪心理)、年齡差異(青少年犯罪心理、中壯年犯罪心理、老年犯罪心理)、性別差異(男性與男性犯罪的心理態度和行為差異等)、經歷差異(初、累、慣犯心理,以及在刑訴過程中不同階段犯罪人的心理表現)、組織形式差異(一般共同犯罪心理、團伙犯罪心理、有組織犯罪和跨國犯罪心理)等。為采取不同的犯罪對策提供心理科學依據。

④犯罪心理治理論

研究犯罪心理的最終目的是為了有效地預防和治理犯罪,這部分內容主要探討犯罪預測與預防的理論和方法,以及對犯罪心理的診斷與矯治的技術,旨在為現實社會服務。
| 樓主| 發表于 2016-7-21 15:09:36
3、犯罪心理的特征。

犯罪心理與一般心理活動,從現象上說并無本質區別。一般人有感覺、知覺、記憶、思維、情感、意志、個性,犯罪人也有這些心理活動。但是從心理活動的內容和方式來看,則有本質區別。比如:一般人和犯罪人都有認知,但他們認知心理活動的內容則有顯著不同;一般人和犯罪人都有需要,但是他們需要的內容和層次不同;犯罪人與一般人心理活動的方式也是不同的,比如:他們都會因為某種原因而產生心理失衡,但是解決心理失衡的方式是不同的,或者說心理反應機制是不同的。

(一)犯罪心理的內隱性

犯罪心理的內隱性與一般人心理的內隱性不同,一般人只要其心理正常,并不恥于表露自己的心理活動。而犯罪人則會千方百計地掩飾其心理活動。這一特點為犯罪心理的研究造成了困難。盡管犯罪心理具有內隱性,犯罪行為特別是其后果卻有外顯性,通過外顯的行為和后果回溯研究犯罪心理還是可行的。

(二)犯罪心理的整體性

影響犯罪人實施犯罪行為的犯罪心理指的是犯罪心理的整體,是由各種心理因素的有機而相對穩定的組合而成。也稱犯罪心理結構,大致由四個方面的心理成分所構成:一是犯罪認知心理,即犯罪人既有的知識、經驗和認知過程方面的特征,它為犯罪行為的發生提供認知基礎;二是犯罪的動力心理,即對犯罪人實施犯罪具有動力性和導向性作用的心理成分,它為犯罪行為的發生提供心理動因;三是犯罪個性心理,即犯罪人區別于一般人的個性心理特征,當然,這種區別不是在形式上,而是在內容上,它集中體現了犯罪人在社會化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四是犯罪情境心理,即犯罪人在特定時空條件下的心理狀態,如犯罪人在作案中的心理狀態,這種心理狀態與犯罪人已形成的認知有關,與個性心理有關,與情境因素也有關。

(三)犯罪心理的危害性

一是犯罪心理有害于社會,這并非鼓吹思想有罪,而是由于犯罪心理在一個人身上形成后,必然會通過思想、態度、行為等表現出來,從而給社會帶來危害。

二是犯罪心理對于主體自身具有很強的心理危害。犯罪人在形成犯罪心理,及其形成后的發展變化過程中,往往在較長時間內,心理都處于緊張、焦慮、劇烈的沖突、嚴重的挫折感、恐懼、自責等消極情緒狀態中,這是有害于其身心健康的,不少犯罪人都有程度不同的心理變態,說明其犯罪心理的形成所帶來的心理危害是較為嚴重的。
| 樓主| 發表于 2016-7-22 10:18:42
4、研究犯罪心理的意義和作用。

(一)意義:

①理論方面:豐富和完善心理科學和犯罪科學的內容,提高它們的理論水平。

②實踐方面:有效的控制、減少和預防犯罪,改造犯罪人。

(二)作用:

①有助于提高認識犯罪人心理的理論水平

一些犯罪心理學家通過評價犯罪人的精神狀況、刑事責任能力、陳述的可靠性、證人作證的能力、證人證言的準確性等,從專業角度向法庭提供證詞,幫助法官和陪審團就案件事實作出正確判斷。     

②可以有效地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

犯罪行為受犯罪心理的支配,且在正式發生以前有許多預兆與跡象的規律,犯罪心理學就可以對某種犯罪心理在事前進行相應的預測,并按照這些預測來極有針對性地制定出各種預防措施,以達到防患于未然的司法控制的目的。

③有助于提高刑事司法活動的水平

幫助警方偵破疑難案件。近年來興起的犯罪人心理特征分析技術就是這方面的典型例證。心理特征描述是犯罪心理學家根據犯罪現場留下的有限資料,運用犯罪心理學的基本原理和方法、本人豐富的人生閱歷和辦案經驗等對未知的犯罪人的經歷、家庭情況、性格特征以及精神狀態等進行的精確預測。這種描述基于以下基本假設:犯罪人在犯罪現場的行為,反映了其人格特征與犯罪方法的一致性。

④有助于提高改造罪犯的質量

一些犯罪心理學家在看守所、監獄等部門對犯罪嫌疑人或罪犯進行心理測驗和心理咨詢工作,研究罪犯自殺、逃跑、暴力行為的可能性。
| 樓主| 發表于 2016-7-22 10:19:48
二、犯罪心理學的主要理論

犯罪心理學是一門既古老又年輕的學科。

古老的歷史:犯罪在先,法律在后。人類社會產生后,就出現了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如原始社會時,生產力極為低下,為了爭奪有限的生活資源,在氏族之間會展開血腥的暴力行為。惡、侵犯、暴力是當時的稱呼。“人為什么會做惡?”引起了人們無窮的興趣和不懈的思考。

1、中國古代的犯罪心理學思想。

中國犯罪心理學思想的萌芽可以追溯到三千多年前的殷周時期,春秋戰國是中國古代犯罪心理學思想的奠基和和形成時期。中國古代思想家有關犯罪心理學思想的論述,可概括為以下三方面:

(一)關于犯罪心理形成原因的論述

①社會經濟與犯罪心理

先秦諸子十分重視從社會經濟角度分析產生犯罪心理的原因。春秋前中期的杰出政治家管仲提出了“倉廩實則知禮節,衣食足則知榮辱”(《管子·牧民》),認為貧窮是產生犯罪心理和導致犯罪行為的原因。而老子則認為犯罪是由法令完善、經濟發展、物資豐富引起的,只要“常使民無知無欲”,就會天下安寧。

漢代的董仲舒則提出,過度的貧窮和富裕都會引起犯罪心理和導致犯罪行為。他指出:“大富則驕,大貪則憂。憂則為盜,驕則為暴,此眾人之情也。”(《制度》)

②人性與犯罪心理

在中國思想史上,有關“人性”的問題一直爭論不休、眾說紛紜。其中的“性善論”、“性惡論”、“形三品論”等重要的理論概念與探討犯罪心理的成因關系密切。

孟子主張人皆有“惻隱”、“羞惡”、“恭尊”、“是非”之心,只要擴而充之,就會形成仁、義、禮、智的道德品質。“若夫為不善,非才之罪也”(《孟子·告子》)。

荀子主張性惡論,他認為“人之性惡,其善者偽也”(《荀子·性惡》)。人生而就有“好利”、“疾惡”、“好聲色”等本性,如果任其發展,就會“爭奪生而辭讓亡”、“殘賊生而忠信亡”、“淫亂生而禮義文理亡”(《荀子·性惡》)。因此,人們得到“師法”的教化,才能走上正道。

董仲舒提出了“性三品”說,他認為陰陽二氣的運轉搭配形成了三品的人性,即“圣人之性”、“斗筲之徒”和“中民之性”。圣人天生性善,不可能犯罪;斗筲之徒天生性惡,必然犯罪;中間階層的人既可為善,也可為惡,但需要通過教化和刑罰作用,才可為善,不萌生犯罪意念。

③后天習俗與犯罪心理

在中國古代,除法家等少數思想家外,大多數思想家都主張,產生犯罪心理的最終原因不是先天的人性,而是后天的習俗。孔子首先提出“性相近,習相遠”。荀子雖然倡導“性惡論”,但也認為,后天的學習可以改變人的惡性。東漢思想家王充指出,對于絕大多數“中人”而言,是“習善而為善,習惡而為惡”。西晉思想家傅玄則提出“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傅子·闕題》)。

(二)關于防治犯罪心理的論述

孔孟十分主張道德教化來預防犯罪。孔子說:“導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導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論語·學政》)。孟子認為:“以力服人者,非心服也,力不贍也;以德服人者,中心悅而誠服也”(《孟子·公孫丑》)。又說:“善政,民畏之;善教,民愛之,善政得民財,善教得民心”(《孟子·盡心上》)。

意思是說,政和刑雖然都是控制犯罪的一種方法,但這是一種下等的消極方法。因為刑罰只能使人畏懼而免于罪過,卻不會產生廉恥之心;而用道德禮儀教化人們,人們就會有廉恥之心,不僅可以不去犯罪,而且心悅誠服地服從統治。可見,刑政暴力和禮儀教化在防治人的犯罪心理形成中所起的作用根本不同,后者能防患于未然,絕惡于未萌,有效地防治犯罪心理的形成。所以孔孟強調指出,防治犯罪心理應當以教化為主,刑罰為輔,反對不教而殺,主張先教后刑,并且將“不教而殺謂之虐”。

(三)關于審判心理的論述

①注意在審問中觀察被審問人的心理反應

戰國時代的《周禮》中提出的“五聽”方法,是中國古代關于在訊問中如何察言觀色幫助判斷口供真實性的最早論述。“以五聲聽獄訟,求民情,一曰辭聽,二曰色聽,三曰氣聽,四曰耳聽,五曰目聽。”

漢代鄭玄解釋,辭聽即“觀其出言,不直則煩”,色聽即“觀其顏色,不直則赧nan然”,氣聽即“觀其氣息,不直則喘”,耳聽即“觀其聽聆,不直則惑”,目聽即“觀其眸子視,不直則眊然”。

②強調嚴格按照犯罪者的主觀心理狀況定罪量刑

強調不要就罪論罪,決定刑罰時應按照犯罪者的主觀動機靈活掌握。“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終,自作不典,或爾,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殺。乃有大罪,非終,乃惟眚災,適爾,既道極厥辜,時乃不可殺。”(《尚書·康誥》)意思是說,有人罪過雖小,但并非過失而是故意,且一犯再犯,怙hu惡不悛quan,此人不可不殺;反之,有人罪過雖大,但屬于過失偶犯,而且知錯認罪,愿意悔過,乃不可殺。

董仲舒提出“原心論罪”,主張將心之善惡作為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據。他說:“春秋之聽獄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春秋繁露·精華》)。就是說,對待犯罪問題,不僅要以犯罪事實為依據,還要追查犯罪動機,把兩者結合起來。
| 發表于 2016-8-3 22:12:37 | 發自安卓客戶端
Einstain,愛因斯坦
| 樓主| 發表于 2016-8-3 22:18:04
要不是小杰哥提醒我都忘了還有這么一帖了,繼續更
2、龍勃羅梭的“天生犯罪人”觀點。

古代西方:

古希臘蘇格拉底,面相說(凡面黑者,大都為惡)

古希臘亞里士多德,骨相說

伽爾,顱相說(耳朵上方為破壞區,耳后上方為好斗區)

(三國,巍延)

19世紀后期的意大利醫生、犯罪學家龍勃羅梭提出隔世遺傳說,這是生物學理論的最早觀點。他以對大量罪犯的身體特征進行長期的觀察和測定為依據,提出許多罪犯的形態、生物和心理的反應,都屬于人類進化過程中那種落后的、原始野蠻的一類人的反應,因而他提出犯罪人是人類隔世遺傳的產物,是人類發展倒退到原始野蠻階段的返祖現象。

在初版的《犯罪人論》中,他認為大多數犯罪人都是生來犯罪人。后來,他對自己的觀點有所修正,認為只有少數犯罪人是“生來犯罪人”。他還提出了一種“傾向”犯罪人類型,這種犯罪人的越軌行為是環境對其軟弱本性產生壓力的結果。

隔世遺傳說雖然受到許多人的批評,但作為犯罪學的早期觀點,其結論特別是研究方法對于犯罪學、犯罪心理學的發展具有重要的價值。



切薩雷•龍勃羅梭的犯罪原因思想,經歷了一個由單一到復雜的發展過程。在早期的著述中,龍勃羅梭主要注意遺傳等先天因素對犯罪的影響。作為一名監獄醫生,他對幾千名犯人作了人類學的調查,并進行了大量的尸體解剖。1870年12月,在意大利帕維亞監獄,龍勃羅梭打開了意大利著名的土匪頭子維萊拉尸體的頭顱,發現其頭顱枕骨部位有一個明顯的凹陷處,它的位置如同低等動物一樣。得出結論:這種情況屬于真正的蚯突(vermis)肥大,可以說是真正的正中小腦。這一發現觸發了他的靈感,由此他認為,犯罪者與犯罪真相的神秘帷幕終于被揭開了,原因就在于原始人和低等動物的特征必然要在我們當代重新繁衍,從而提出了他的天生犯罪人理論。

龍勃羅梭研究了383例意大利在押犯罪人。他提出了犯罪行為起因的進化論和人類學的理論觀點。基于這些研究,社會上存在著三種類型的犯罪人。

天生犯罪人:天生犯罪人是退化的、原始的犯罪人,他們在生理上具有低等進化的返祖現象。

精神病犯罪人:這些犯罪人具有精神上或生理上的疾病或缺陷。

有犯罪傾向的犯罪人:大部分的犯罪人并不具有明顯的犯罪特征。他們并沒有可明顯識別的精神障礙,但他們精神上和情緒上的某些缺陷往往使他們在一定的情形下傾向實施犯罪行為。

天生犯罪人成為龍勃羅梭早期著作中一個核心命題。龍勃羅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論包括四個方面的主要內容:1、犯罪者通過許多體格和心理的異常現象區別于非犯罪人。2、犯罪人是人的變種,一種人類學類型,一種退化現象。3、犯罪人是一種返祖現象,是蛻變到低級的原始人類型。4、犯罪行為有遺傳性,它從犯罪天賦中產生。

根據龍勃羅梭犯罪人類學理論,有18種生理特征,如果其中至少有5種是可以直接觀察的生理特征,可表明是天生犯罪人。

1、頭蓋骨的形狀與犯罪人與犯罪人同一種族和同一居住地的普通人不一樣。

2、面部不對稱。

3、有較大的下頜和顴骨。

4、眼睛奇特并有殘障。

5、耳朵的大小與正常人不一樣。有的非常小,有的像黑猩猩一樣直接向外伸張著。

6、鼻子歪長著,鼻孔向上或扁平(多為盜賊)或像鷹鼻或鼻子頂部腫脹(多為殺人犯),或是鼻尖如峰,鼻孔腫脹。

7、嘴唇肥厚、腫脹、突出。

8、臉頰上有眼袋,像有些動物一樣。

9、上顎就像一個大的、居于中心的山脊,周圍是一系列的洞穴并且有些像爬行動物身上長的瘤,顎還是裂開的。

10、不正常的齒系。

11、下顎退化或超長或像猿類的下顎一樣粗短。

12、皺折多并早現。

13、頭發不規則,具有異性發質的特點。

14、胸腔有缺陷,如肋骨或多或少,或者多乳頭。

15、骨盆異性化。

16、手臂過長。

17、手指和腳趾的異數。

18、頭蓋骨不對稱,造成兩腦半球不平衡。

作為犯罪原因先天因素,龍勃羅梭從種族和遺傳這兩方面展開。關于種族和犯罪之間的關系的論述,是建立在對一些犯罪現象直觀地認識基礎上,沒有直接的科學依據。龍勃羅梭側重研究了遺傳因素對犯罪的影響,從調查個案入手肯定了隔世遺傳規律,還提出了天然類聚說,認為兩個犯罪家庭聯姻后,遺傳的影響更大。龍勃羅梭在1876年《犯罪人論》一書中推出天生犯罪人論的時,認為通過對成千上萬的罪犯進行觀察獲得的第一手資料是可信的,自稱是“基因的奴隸”,認為有些基因即使當時看起來是無足輕重的,而以后也可能發展成為一個普遍適用的理論。

如何評價龍勃羅梭的這一觀點呢,美國犯罪學家勞倫斯•泰勒的論斷也許是公正的:“他們(早期天性學說支持者)只能依靠自己的觀察做出結論,只能根據當時的科學知識狀況提出理論。按現代標準衡量,那時的知識是原始的,所以那時的理論當然也只能是原始的。因此,那時許多理論雖然反映了樸素的真理,但在今天看來也不乏荒謬之處。”
    龍勃羅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論一經傳播,馬上遭到來自各方面的抨擊。當看到龍勃羅梭搜集的那些相貌不對稱和有特征的罪犯畫像時,法國人類學家保羅•托皮納德尖刻地挖苦說:“這些肖像看起來與龍氏朋友們的肖像一模一樣。”英國犯罪學家查爾斯•巴克曼•格林(1870-1819)經過12年的工作,領導一項研究計劃,根據96種特征考察了3000名以上罪犯,個人還進行了1500次觀察,并作了300次其他補充觀察。指出:“事實上,無論是在測量方面還是在犯罪人中是否存在身體異常方面,我們的統計都表現出與那些對守法者的類似統計有驚人的一致。我們的必然結論是,不存在犯罪人身體類型這種事情”。在科學驗證的事實之上,戈林斷言,不存在天生犯罪類型,犯罪不是由遺傳而來的,他呼吁犯罪學家把心理特征,特別是智力缺陷作為犯罪行為的原因來加以研究。

在這種情況下,龍勃羅梭在后期的著作中也修正了自己的觀點,從只注重犯罪的遺傳等先天因素,到把犯罪原因擴大到墮落等后天因素的影響,而這種墮落是與一定地理環境與社會環境分不開,因此,龍勃羅梭分別研究了地理與社會因素對犯罪的影響,強調智力、情感、本能、習慣、下意識反應、語言、模仿力等心理因素與政治、經濟、人口、文化、教育、宗教、環境等社會因素與自然因素的作用,天生犯罪人在罪犯總數中的比例也一再降低。在1893年出版的《犯罪:原因和救治》一書中,天生犯罪人占33%,由此形成綜合的犯罪原因論。

他在《犯罪:原因和救治》中指出:“導致犯罪發生的原因是很多的,并且往往纏結糾紛。如果不逐一加以研究,就不能對犯罪原因遽下斷語。犯罪原因的這種復雜狀況,是人類社會所常有的,決不能認為原因與原因之間毫無關系,更不能以其中一個原因代替所有原因。”對于什么是真正的犯罪原因,他說:“實言之,每一現象中的真正特殊原因何在,即使是善于觀察的人,亦不能下一斷語。”
| 樓主| 發表于 2016-8-3 22:18:26
3、犯罪生物學派理論的發展。

龍勃羅梭的理論在19世紀末、20世紀初有著重大的影響,隨著科技的進步,人們在他的研究基礎上,對犯罪的生理因素作了廣泛的探討,不斷豐富、發展和修正了龍勃羅梭的理論,形成了一些分支學說。

(一)體型說

該學說從人的體格類型探討犯罪行為的成因,其代表人物是法國精神病學家克雷奇默爾和美國學者謝爾頓。

克雷奇默爾認為,人的體格有三類,各具有性格,會實施不同類型的犯罪:肥胖型,外向、溫和、善交際,這類人較少犯罪,即使犯罪也多為欺詐型犯罪;瘦長型,內向、多愁善感,這種人多犯欺詐、盜竊罪,累犯較多;健壯型,也稱斗士型,粗暴、強壯,具有爆發性,這種人多實施財產犯罪與暴力犯罪。

哈佛大學的生物學家、犯罪學家謝爾頓也對體型與犯罪關系進行了研究,他將胚胎學和發生機理學移植于體格類型學,把人的體型分為三類:外胚葉體型,即瘦弱型,內向、敏感;內胚葉體型,即肥胖型,外向、寬容;中胚葉體型,即健壯型,肌肉發達、活躍、獨斷,行為具有攻擊性,這類人容易犯罪。謝爾頓發現,在少年犯罪者中,中胚葉型者多于內胚葉型者,外胚葉型者很少。

(二)血型說

(三)內分泌說

認為犯罪行為的發生與內分泌失調有關。由于內分泌腺對人體的新陳代謝、生長發育等生理功能起調節作用,因此,內分泌的失調,就會引起人的情緒、意志以致理智的變化,進而產生犯罪心理。例如,甲狀腺亢進,就會引起人的情感波動,易暴躁,甚至發生粗暴攻擊行為;性激素的過量分泌可使人性欲亢進,增強其攻擊性,削弱意志控制和道德感,容易發生性犯罪;女性在行經期間由于性激素的變化,容易焦慮、煩躁、易怒、神經緊張,情緒的波動起伏很大,并使犯罪的可能性增加。

(四)染色體變異說

認為人的染色體數量異常是導致犯罪行為發生的原因。通常,人類染色體正常的是46個,其中常染色體44個和性染色體2個(X、Y)。男性是44+XY,女性是44+XX。但有的人性染色體數量異常,即XYY型或XXY型。有研究認為,XYY型(有學者稱之為超男性)的人,其特點是身體高大,攻擊性強,易沖動,不能自制,初犯時間早。這種人的犯罪比例,約為一般人的6倍。XXY型的人,智力低劣,易受暗示,順從被動,易受人唆使,這種人的犯罪比例約為一般人的4倍多。

據日本橫濱少年鑒別所的調查,在少年犯中,XYY型和XXY型在盜竊者中數量較大;但在暴力行兇和傷害案件中,多是XXY型的人。

犯罪行為產生的原因,是犯罪者的染色體與正常人比較出現不正常的形態。這種不正常的形態,從男性來說就是染色體上多了一個“y”,即為“xyy”。這種配合為“超男性”,具有攻擊性,易形成暴力和性犯罪。如果多了一個“x”,即為“xxy”。這種配合為“弱男性”,具有女性化的特征,即日常所說的“娘娘腔”。從現代生物學角度探尋犯罪原因,具有重要的意義。因為人體在生物意義上的病態或差異,對人后天的影響,是不可否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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