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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期謎題答案提交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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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于 2017-4-3 09:36:01 | 2017-4-6 21:02編輯
下毒手法:
A) 文中常思雨的罐可樂里,摔碎的杯子中剩余的可樂漬 ~~~ 毒在可樂里,但是不是以注射方式混進罐子里。
B) 碎玻璃片的外側(常思雨用右手端杯子的地方)還有常思雨右手的拇指、食指和中指上發現了有毒物質的痕跡 ~~~ 死者還沒喝可樂前,手指沾上毒藥后,再拿杯子。

首先要了解可樂罐,或者是易拉罐的設計。使用者會用食指扣著拉環往外拉開,再利用拇指把拉壞推向內側,過程中中指偶爾會觸碰到易拉環或食指。兇手事前在封住開口蓋上(外面)涂上毒藥,打開易拉罐的過程(手指沾有毒)后蓋面會進了罐子的內部。當拿著杯子(手指的毒沾上杯子外側)把可樂倒出,流動可樂把蓋子上易溶的毒一同倒進杯子(倒出的可樂有毒,剩余還沒倒出的可以因接觸里面的蓋子也變有毒了)。

排除嫌疑犯:
文中可以推斷,兇手下毒的機會就是在宿舍沒人的那段時間,也就是14:00~14:50這段時間。14:00以前,死者是最后一個離開宿舍,之前所有人都互相監視(四人一起起床,一起早午飯)。14:50~15:10孫夢楠在宿舍有下毒的機會,15:10~15:15孫夢楠和韓飛雪兩人在場互相監視,15:15~15:30孫夢楠有下毒的機會。沒有人的宿舍當時是鎖上的(常理上應當如此),而兇手有鑰匙,并熟悉女生們的作息時間,得知那時沒有人。兇手也熟悉死者的習慣,是身邊朝夕相對的人。筱溪、羅菲、豆豆、孫夢楠、韓雪飛,這是這個案件的所有角色。筱溪沒有可疑點,沒動機,沒下毒機會完全有時間證明。韓飛雪在這個案件上也是如此,沒動機;雖然到過現場但是完全沒有下毒的機會。

孫夢楠有動機,有機會,沒有時間證明,表面上他最讓人懷疑。但是,警方在宿舍處(假設包括她到過隔壁的宿舍,警方沒理由不徹底搜索整棟宿舍)找不到裝毒藥的容器之余,孫夢楠殺人手法也太差勁吧!一點也不夠“專業”,沒推理feel。孫夢楠下毒的時間只有在14:50~15:10和15:15~15:30,處理容器的時間只有15:30~16:10這段時間。孫夢楠在這段時間沒離開過宿舍范圍,警方沒理由找不到相關容器,原因只有兇手是在下毒后連容器也一并帶走。

羅菲有動機,沒機會,有時間證明。羅菲有鑰匙,熟悉女生們的作息時間;羅菲也熟悉死者的習慣,特別是她也愛喝碳酸飲料,熟知易拉罐的下毒原理。豆豆也許有動機,先假設在花都高中被死者欺凌的李泓是豆豆未公開關系的男朋友;豆豆在14:00~14:50沒有時間證明,他有這個機會下毒。但是豆豆沒有寢室鑰匙,不熟悉女生們的作息時間,更不了解死者的習慣。

也許羅菲和豆豆互相配合,聯手作案。分析他們的互動、時間和活動。
12:00 ~ 筱溪和羅菲離開寢室 (警察調查)
13:05 至 13:10 ~ 羅菲致電給豆豆 (雙方電話記錄)
13:30 ~ 筱溪、羅菲和豆豆三人同時在咖啡廳。(筱溪口供他們13:20見面,羅菲口供12:20至13:30她都在咖啡廳)
13:40 ~ 筱溪和羅菲到光影書屋 (筱溪口供)
14:25 至 14:35 ~ 豆豆致電給羅菲 (豆豆和羅菲都有這電話記錄)
@14:30 ~羅菲接豆豆電話 (筱溪和羅菲口供)
14:36 至 14:40 ~ 羅菲致電給孫夢楠 (雙方電話記錄)
14:45 至 14:50 ~ 羅菲回座位 (筱溪和羅菲口供)
15:20 至 15:23 ~ 孫夢楠致電羅菲 (雙方電話記錄)

推理行兇過程:
豆豆畢業后留在西城是有原因,為了等機會報復死者。豆豆和李泓是未公開的情侶關系,而死者導致李泓自殺未遂,下半身癱瘓。羅菲和豆豆在網上經營微商結識,不排除豆豆為了復仇故意接近羅菲。羅菲由于長期受到死者的欺凌而心生怨恨。在兩人有共同的復仇目標當時,聯合殺人計劃出現了。

下毒方式應該主要是羅菲想出來的,為什么?羅菲也是碳酸飲料愛好者,利用易拉罐原理下毒;羅菲熟悉死者的習性,利用“死者是一個有嚴重的強迫癥的人,她每次都會把可樂這樣一字擺開,然后每次按照順序一罐一罐的喝“這一點在死者會喝的下一罐可樂下毒。羅菲知道每個人的日常活動,羅菲強拉愛翹課的筱溪為了不讓她留在寢室;羅菲知道孫夢楠和死者兩人一定不翹課,在14:00后不再留在寢室;最重要一點是羅菲有寢室的鑰匙。

豆豆早前潛入西城科研中心偷取毒藥后,投毒過程是由豆豆完成。是豆豆在14:00至14:10這段時間潛入寢室。豆豆是男的,可是他是cosplay愛好者;筱溪對豆豆的聲音印象是”揉揉膩膩的嗓音“,豆豆裝扮成女生潛入宿舍不是什么難事,女生進出率超高麻痹了宿管阿姨警惕性,只要不是男生宿管阿姨都不會是特別留意。也許大家覺得男生扮女生犯罪很電影情節,是際上有幾個兇殺案牽涉男扮女裝混擾警方偵查的伎倆,這當中包括一位女裝癖穿上死者的衣服清晨在小區活動、一位青年帶假發穿女裝在街上槍擊情敵、陰陽人裝扮成應召女郎上門殺人等。

羅菲當天強拉筱溪為了不要讓筱溪翹課留在寢室,羅菲也知道孫夢楠和死者不會翹課,所以在14:00這段時間寢室是沒人。羅菲和豆豆在13:20見面不是為了談微商生意,而是豆豆要從羅菲那里得到寢室的鑰匙。13:30三人都離開后,豆豆開車從咖啡屋離開后并打扮成女生,在14:00左右潛入寢室下毒;下毒后在14:25~14:35回到光影書屋把鑰匙交回給假裝外出接電話的羅菲。羅菲通知孫夢楠代替收貨作完美的掩飾,加強她不在場證明。接下來的時間分析看看這個計劃時間上是否充足。

13:20 ~筱溪、羅菲和豆豆三人同時在咖啡廳見面
13:30 ~ 筱溪、羅菲和豆豆三人離開咖啡廳
14:00 ~ 豆豆駕車花20分鐘或更少到達死者寢室下毒,這半個小時(13:30至14:00)過程包括豆豆化妝等。
14:25 至 14:35 ~ 豆豆致電給羅菲 (只有羅菲有這電話記錄,豆豆沒有這電話記錄)其實要還羅菲鑰匙。豆豆下毒后25~35分鐘內回到光影書屋,羅菲外出不是聽電話而是拿鑰匙。(14:00從死者寢室到光影書屋需要20分鐘)
14:36 至 14:40 ~ 計劃進行完畢后,羅菲致電給孫夢楠 (雙方電話記錄)
14:45 至 14:50 ~ 羅菲回座位 (筱溪和羅菲口供)

可見,時間上的充裕足夠他們實行如此的殺人計劃。下毒之后,他們倆只要等待的只是死者喝下那罐有毒的可樂。

找證據篇:
根據豆豆的口供,他和羅菲筱溪分手以后就回家刷單了。假如他沒有在刷單而去下毒,電腦里頭和客戶的聊天紀錄就是最好的證明。加上,豆豆的電話記錄在他和羅菲筱溪分手以后少得可憐,只有聯絡羅菲和韓飛雪而已,不像在工作招攬客戶。
警察需要第一時間查封豆豆和羅菲的電腦。我相信這個殺人計劃是通過網絡聯系軟件(QQ之類)在兩人不斷討論后完善,聊天記錄就是證據。假如他們把所有的聊天紀律都刪除了,其實是可以找回來的;外國利用電腦專才的知識,挖掘電腦影碟里殘留被刪除的證據,幾件轟動的大案都是靠著手法(computer forensic)逮到真兇。

后記:
這是一篇很棒的推理題目,細節幾乎沒有瑕疵,沒有不合情理的地方。唯一遺憾的,對時常看推理的同志這題目有點直接。我對我的回答有信心,并且預測這一期會有很多同志能夠取得高分。掌聲鼓勵鼓勵送給作者,這篇推理題真的很棒!
1人評分
推理積分 +9 腦洞 +1
    | 發表于 2017-4-3 21:15:20 發帖際遇
    常思雨的死因是中毒,還有常思雨右手的拇指、食指和中指上發現了有毒物質的痕跡,且常思雨是用右手打開罐裝可樂,可以認為V2毒被放在可樂的拉環上,當拉開封口時,右手就染上了毒,并且可以認為有一部分毒在此時或者到入杯子時進入了可樂。即使沒有也會通過手接觸杯子把毒間接喝入(前提水杯是沒手柄的)。首先豆豆是花都人,而李泓也是花都人,有一定的可能認識因此尋仇。但是根據警方調查再此之前豆豆與常思雨毫無接觸,故排除豆豆。韓雪飛同理,由于送到寢室更好的要求是羅菲突然提出,給予她的時間太短,再者有孫夢楠在寢室無法作案。羅菲和筱溪在中午出了寢室一直在一起,中間羅菲在看電影是出去了15分鐘不足以回去放毒。(光影書屋至案發現場開車至少需要二十分鐘。)其次根據韓雪飛的說法,在她去寢室時可樂是放在進門左手邊上的,但那是羅菲的位置。根據羅菲證詞常思雨有不允許人碰她的東西,那為什么可樂的位置會變。那么只能是中途在寢室的孫夢楠做的。(如果是常思雨自己做的那么她回來時就應該會說)。再者根據韓雪飛的說法,當時孫夢楠應該處于生理痛當中,處于這種狀態的人會在驗完貨后過了一段時間就去玩塔羅牌然后再去洗衣服?所以最大嫌疑為孫夢楠,動機應該是常思雨和自己男友關系不明,并且估計孫夢楠男友數落過孫夢楠的女漢子的性格,也提過喜歡那種像常思雨般淑女的女生,碰巧孫夢楠和常思雨室友,對于她這個人一清二楚。常思雨有可能也瞧不起這種女漢子的人,說過孫夢楠。孫夢楠女漢子的性格加上這些緣由頭腦一熱就計劃干掉常思雨。(不排除可能孫夢楠和李泓認識的可能)。其中為什么要把可樂拿到羅菲桌子上沒想到,也許是怕放毒過程中會產生什么痕跡,被有強迫癥的常思雨看出問題。至于為什么是半個月前盜的毒到現在用,可能是為等生理期近一點裝的像一點。
    1人評分
    推理積分 +5
      | 發表于 2017-4-4 01:48:07 | 2017-4-7 13:43編輯 | 發自安卓客戶端
      1、死者死亡是否為自殺?如果不是,兇手是如何投毒的?
      2、警方現階段應該重點調查的嫌疑人是誰?
      3、本案的全部過程?1,死者被謀殺,一個自殺也不喜歡別人碰她東西的人是不會買5瓶多余的可樂的。明顯的是在可樂罐口靠近邊緣處下毒,死者傾倒可樂時,毒溶解進液體中。兇手趁死者不在時投毒。
      2、重點調查的人應該是羅菲和筱溪。她們口供時企圖將嫌疑轉移在孫身上,孫的性格粗心不一定能處理好毒藥
      3、  12點的時候,羅菲和筱溪說有事外出,孫夢楠也想和她們一起翹課(但是被拒絕了 )
           13:20的時候,筱溪的朋友,羅菲做微商的上線豆豆來到咖啡店(毒由他來盜竊)
           13:30左右羅菲和筱溪離開咖啡店,去了電影院。

           14:25的時候,羅菲接到了豆豆的電話,離開電影院。筱溪沒有去看電影(她沒有準確說出電影名稱,接電話的時間在14:25,她們卻一致說14:30,很可能已經串通好)

           15:00左右韓飛雪到了大學城,筱溪將毒交給她,15:10分到了指定的宿舍(“應該不會,死者的三個室友除了筱溪以外,家里條件都比較一般,而且他們都不認識韓雪飛,韓雪飛為什么要幫他們?這得花多大價碼?而且韓雪飛從照片上看也不像是一個職業慣偷。”豆豆認識韓飛雪,并且他在以前死者花都待過,韓飛雪來自農村,被死者害了的李泓也來自農村,作案人也包括豆豆和韓飛雪)此時20分鐘足夠筱溪到達學校,將毒轉交給她,再返回
           15:10到達宿舍后,孫好像身體不太舒服,驗貨的時候蹲在地上比較痛苦,韓這時候將毒抹在可樂罐上然后再將毒帶走。
           16:10 死者回到寢室
           16:20 死者室友孫夢楠跑出寢室報案

      如果這樣的話,孫在其中扮演什么角色,即便她未參與,那以以往她們的過節,也便是默認她們的做法了吧
      1人評分
      推理積分 +5
        | 發表于 2017-4-4 21:38:12 | 發自安卓客戶端
        兇手是孫夢楠,她根據常思雨的習慣,將毒藥下在易拉罐的拉環上,當拉拉環時,拇指,食指,中指沾毒,重點在于,她正在生理期,怎么能洗衣服,所以她一定是在撒謊蹲在底地下,應該是要將盛裝V2的藥瓶拿出,這時被發現。
        1人評分
        推理積分 +3
          | 發表于 2017-4-4 21:51:30 | 2017-4-7 19:50編輯
          這期的謎題真的是難到爆了。要好好分析分析。
          ——————————解答篇————————————
          一、初步結論
          孫夢楠、筱溪、羅菲三人合謀,殺死室友常思雨。
          二、排除常思雨自殺
          引用
          7、常思雨曾經在一些朋友面前流露過輕生年頭。
          引用
          常思雨抱著一摞書走進了宿舍,四人間的宿舍里,空空蕩蕩的。
          盡管常思雨曾經透露過自己又輕生的念頭,但是我想一個將要自殺的人應該完全沒有必要如此認真的抱著一摞書去上課回來,然后如同儀式一般的打開可樂罐,淡定的喝下已經是毒藥的飲料吧。而且從常思雨最后幾句話中,可以看出她對自己蠻橫跋扈的言行絲毫沒有收斂,全然看不出她會有自殺的可能。因此,排除常思雨自殺。
          三、毒藥來源筱溪
          引用
          V2,西城科研中心近年來從海洋生物體內提煉出的一種新型致命毒素,易溶于水,不易揮發,無色,有淡淡的苦味,這是一種能夠使心臟驟停的毒素,能在很短時間內致人于死命。半個月前,西城科研中心曾經報案,實驗室在夜里遭遇盜竊,但當時并未注意到V2制劑的存量明顯減少,不排除兇手為行兇專門盜竊少量V2的可能性。
          一種十分新型的高致命性毒藥,僅存在于科研中心,需要通過偷盜才能獲得。普通人是無法得知這么重要的物質的存在,也不會知道這個物質的特性,更不可能有機會接觸到這種物質。唯一符合接觸這個毒藥特性的人只有一個人——筱溪。
          引用
          筱女神,你以為誰都和你一樣,有個做公司副總的老爸啊,
          雖然不清楚筱溪老爸公司的業務范圍是不是醫藥類,但是畢竟筱溪是混在上流社會圈子中的,人脈和社交較之其他人都要廣很多。而且筱溪家境殷實,即便通過花錢打聽到這類消息,買通別人偷盜毒藥,也是輕而易舉的事情。
          因此,確定,毒藥來源筱溪。
          四、排除豆豆、韓雪飛
          引用
          警方對豆豆調查發現,他與常思雨和孫夢楠沒有任何人生交集。
          引用
          警方調查韓雪飛的履歷發現,她從未在西城有過定居或工作的記錄,與常思雨、筱溪、孫夢楠和羅菲四人均不相識,亦無人生交集。
          引用
          豆豆和韓雪飛從未在學校超市出現。
          引用
          宿管阿姨證實,豆豆曾經給羅菲送過貨,與羅菲見面、交接是在樓下,韓雪飛確如孫夢楠所說,從上樓到下樓的時間不超過十分鐘。
          調查發現,豆豆和韓雪飛與宿舍四人均沒有人生交集,因此不具備殺人動機。且豆豆和韓雪飛也從來沒有在學校超市出現,無法購得與死者同批次的可樂。且豆豆和韓雪飛在案發時間均具有不在場證明,不具備作案時間。
          因此,排除豆豆和韓雪飛參與殺人(包括與別人合謀等)的可能。
          五、排除筱溪單人作案
          引用
          “筱女神說話就是直來直去的,我說你腸子什么時候能拐彎啊,難怪母大蟲最煩的人就是你了。”
          從描述中我們不難看出,筱溪一直也是不受死者常思雨待見的人之一。因此筱溪具備殺死常思雨的動機。
          根據第三條結論,我們得出,筱溪具備得到毒藥的途徑。
          引用
          大概14:30的時候,羅菲接到了豆豆的電話,說他已經找好人把貨直接送到我們宿舍,問我們宿舍有沒有人在,羅菲說她要打電話問問夢楠。然后羅菲就離開放映廳出去打電話了,大概十五分鐘以后她回來,我們繼續一起看電影,吃東西,直到接到你們的電話才知道出事了。
          引用
          光影書屋至案發現場開車至少需要二十分鐘。
          引用
          筱溪從未出現在超市,
          從上述描述我們可以看出,在看電影的過程當中,筱溪和羅菲僅分開十五分鐘,之后兩人均未分離,互相作證。故筱溪不具備作案時間。而且筱溪也從來沒有在超市出現,無法購得與死者同批次的可樂。
          因此,排除筱溪單人作案。
          六、排除羅菲單人作案
          引用
          “這哪來的手工皂啊,又是羅菲的貨吧,你說她至于窮的要做微商嗎,每次都把宿舍搞的亂糟糟的。”
          引用
          她確實經常瞧不起我,看我做微商就說我窮酸,我也的確很討厭她。
          從上述描述中我們可以看出,羅菲的家境不好,也是常思雨排擠的對象之一。因此羅菲具備殺死常思雨的動機。
          引用
          我一共就離開了大概十五分鐘吧。
          引用
          羅菲在案發前兩天買入過衛生紙和方便面,
          與第五條分析相同,筱溪和羅菲僅分開十五分鐘,之后兩人均未分離,互相作證。故羅菲也不具備作案時間。且貧窮的羅菲并沒有途徑可以得到如此特殊的毒藥。羅菲也沒有在超市中購買過可樂。
          因此,排除羅菲單人作案
          七、排除孫夢楠單人作案
          引用
          我一點也不喜歡思雨這個人,而且她還和我男朋友不清不楚的,
          引用
          思雨和夢楠的男朋友不清不楚的,夢楠不是更有理由殺人嗎?
          從上述描述中我們看出,孫夢楠因男友被搶,一直對常思雨懷恨在心,故孫夢楠具備十分充足的殺人動機。
          引用
          我真的什么都不知道,思雨真的就是當著我的面,像往常一樣打開一罐可樂,倒在杯子里,還問我要不要喝,我話還沒有說完她就倒下了。我什么也沒做,真的。
          引用
          孫夢楠在案發當天下午14:00到14:30分出現在超市,購買生活用品。
          首先,根據第三條的分析,孫夢楠不具備獲得如此特殊毒藥的途徑。
          雖然孫夢楠身在學校,有充分的時間可以作案,但孫夢楠對案發過程的口供與監控記錄全部吻合。而且孫夢楠并沒有在超市購買過可樂。
          因此,排除孫夢楠單人作案
          八、排除羅菲、孫夢楠合伙作案
          接第六、第七點分析,兩人均具有殺人動機。但兩人均不具備獲得毒藥的途徑。
          因此,排除羅菲、孫夢楠合伙作案。
          九、排除筱溪、羅菲合伙作案
          接第五、第六點分析,兩人均具有殺人動機。筱溪雖有獲得毒藥的途徑,但案發時兩人均在二十分鐘車程之外的電影院,兩人均不具備作案時間。
          因此,排除筱溪、羅菲合伙作案。
          十、排除筱溪、孫夢楠合伙作案
          接第五、第七點分析,兩人均具有殺人動機。筱溪具備獲得毒藥的途徑,完全可以組織殺人。且案發時,孫夢楠正在寢室中,有充分的時間進行犯罪。
          引用
          豆豆說:“妥妥妥,我這就打電話給快遞聯系好嗎?現在是13:30,我盡量讓他們15:00以前送到咋樣?”
          羅菲:“行,都沒問題,但是這次你跟快遞公司說一下,給我把貨送上樓去,我讓我室友驗。”
          引用
          我是大概14:50回來的,本來我還想去圖書館借本書,但是14:40左右我接到了羅菲打來的電話,說等一下會有她做微商賣的東西上門,讓我幫她查收,然后驗一下貨,我就急匆匆的回宿舍了。
          從上述描述我們可以看出,送到寢室的請求是羅菲臨時提出的,對于孫夢楠來說具有不可預見性。一旦羅菲提出別的要求,都可能影響到二人的殺人計劃。在如此不確定的情況下,二人不具備順利完成作案的可能。
          因此,排除筱溪、孫夢楠合伙作案。
          十一、確定孫夢楠、筱溪、羅菲三人合謀
          根據上述的推斷,我們首先排除了自殺,接著又排除了兩位無動機NPC參與殺人的可能,再接著通過毒藥來源和不在場證明,依次排除了寢室三人單人作案和分別兩兩作案的可能。
          排除一切不可能,最后剩下的就是真相。
          因此,確定,此案系孫夢楠、筱溪、羅菲三人合謀設計殺死常思雨。
          十二、殺人手法
          引用
          我們在桌子上這罐可樂里,摔碎的杯子中剩余的可樂漬終,碎玻璃片的外側(常思雨用右手端杯子的地方)還有常思雨右手的拇指、食指和中指上發現了有毒物質的痕跡。我們對這罐可樂做了仔細的調查,沒有在可樂罐上發現任何的做過手腳的跡象,可樂罐周身完好,未發現針孔。
          引用
          子楓走到寫字臺,發現可樂的擺放很有規律,從左到右依次是四個未開封的可樂,空位和一個喝過的可樂罐。
          引用
          死者是一個有嚴重的強迫癥的人,她每次都會把可樂這樣一字擺開,然后每次按照順序一罐一罐的喝。
          死者有嚴重的強迫癥,作為她的室友都深知這一點,因此常思雨一定會拿從右往左的第二罐可樂喝。只要將毒藥涂在從右往左的第二罐可樂上,常思雨必死無疑。
          因此我們猜想,兇手只要將毒藥涂在可樂的拉環外側,死者用右手觸碰拉環的時候,手指上就沾有了毒藥。因為現在可樂的拉環是嵌入式而不是拉開式的,當死者打開拉環后,涂有毒藥的一側拉環就進入了可樂罐中,毒藥就這樣溶于可樂液體中。之后死者再將毒可樂倒入杯中,便形成了現在的狀況。
          引用
          2、警方未在死者宿舍內發現盛放毒物的容器。
          但是警方并未在寢室找到毒物的容器。我們猜想,毒藥并不是放在某個容器當中的,而是被涂在了某個物體上,而那個物體又恰好也是潤滑的,可以涂抹在別的物體上的。思前想后,在寢室中符合上述條件的物體就只有手工皂。
          引用
          V2,西城科研中心近年來從海洋生物體內提煉出的一種新型致命毒素,易溶于水,不易揮發
          引用
          “我在呢,等我洗完衣服的。”陽臺上傳來了清脆的女聲。
          引用
          以前我自己也給羅菲送過貨,
          這次已經不是羅菲在豆豆那邊的第一筆生意了,也就是說,寢室里存在以前買的手工皂的可能性非常大。
          因此我們推測殺人手法大致是這樣的:毒藥V2事先被涂在寢室中已有的手工皂上。孫夢楠將手工皂上的毒藥又涂在了可樂罐的拉環外側。接著孫夢楠便使用手工皂洗衣服,將手工皂上的毒藥洗去,不留痕跡。而常思雨在不查之下打開拉環,將拉環上的毒藥溶于可樂液體中,致使自己喝下毒可樂,中毒身亡。而毒藥已經被孫夢楠洗掉,寢室之中證據全無。
          十三、進一步猜想
          引用
          聽說思雨這個人在花都曾經闖過一次不小的禍事,然后性格各種古怪。
          引用
          5、常思雨在花都上高中期間,與同寢室一位叫李泓的室友關系不睦,多次對李泓惡語相向外加諷刺李泓是農村出身等,致使李泓自殺未遂,但下半身癱瘓。在學校引起較大非議。
          引用
          羅菲,西城本市人,單親家庭長大,經濟條件很普通,
          常思雨瞧不起窮人,高中時又曾經因此闖下大禍,且此事又從筱溪口中說出,可見筱溪是知情的,同樣寢室中的其他人也可能已經知情,比如同樣家境貧窮的羅菲。
          我想,在寢室里,常思雨一定也用當年同樣的方法諷刺逼迫羅菲,羅菲不堪其辱,最終決定提出殺掉常思雨的建議,便向寢室其他二人提出,沒想到卻得到了相應。
          最終,三人決定分工合作,由家境最好的筱溪提供毒藥,由從事手工皂微商的羅菲提供毒藥容器,最后則由被搶了男朋友的孫夢楠完成涂毒殺人過程并毀滅證據。
          三人獨立開,都是不足以構成犯罪的,要么沒有作案時間,要么沒有毒藥途徑。這便是三人想要達到的目的,既能避開警方的排查,又能使警方無法得到完整的證據鏈。
          但當三人結合起來看的時候,所有的謎題就都解釋的通了。
          可惜,證據已經被毀掉了。如果花些精力去盤查毒藥的來源,應該可以找到一些筱溪花錢雇人買毒藥的證據,但也僅限于此,并沒有直接證據可以指證三人合謀犯案。可以說,這是一起完美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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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表于 2017-4-5 17:10:54 | 2017-4-7 18:11編輯
                  
            案情分析:
            本文除死者外出場的人物共有5人:羅菲,筱溪,孫夢楠(三個室友)以及豆豆韓雪飛(微商)。
            按照原文描述,韓雪飛和本案人員基本無任何關系,故排除作案可能。
            事故發生在女生宿舍,豆豆非本校學生并且是男性不可能進入女生宿舍下毒,故排除作案可能。
            剩下三人是死者室友,其中孫夢楠身在死亡現場了解中毒始末,從犯罪角度來看,兇手如果是她,讓死者在自己面前死亡使自己受到最大嫌疑無疑是最蠢的舉動,故排除孫夢楠的作案可能。
            從理論上講,這起案件如果是自殺那么解釋的通。但是,根據描文中述死者無任何自殺的動機,而且采取毒殺自己這種方式又無疑比較痛苦,基本不會有人采用,故排除。

            一.下毒情況分析
            常思雨的死因是中毒,我們在桌子上這罐可樂里,摔碎的杯子中剩余的可樂漬終,碎玻璃片的外側(常思雨用右手端杯子的地方)還有常思雨右手的拇指、食指和中指上發現了有毒物質的痕跡。我們對這罐可樂做了仔細的調查,沒有在可樂罐上發現任何的做過手腳的跡象,可樂罐周身完好,未發現針孔。
            首先這是一罐普通的可樂,不存在通過注射的形式下毒的可能性。
            死者是一個強迫癥患者,每次飲用可樂都有固定的順序和杯子,因此可以做到預判下毒
            可以推測死者的右手沾上了毒藥,同時杯中以及可樂罐中的可樂同樣有毒,正常人是不可能把自己的右手伸進可樂罐里的,因此排除右手沾毒導致可樂有毒的情況,也就是說毒藥是死者在寢室外沾染在右手上,導致自己中毒的可能。
            桌上的幾罐可樂經確認均為超市銷售,不存在有人造假替換的可能。
            那么一罐正常的可樂,在打開之后就變得有毒,只能是在打開可樂到死者喝下可樂的時間內沾染了毒藥。按照之前的推理,孫夢楠是無辜的,而寢室里再沒有其他人,所以毒藥應該是事先涂在了某個地方,而死者喝可樂時候就會自然下毒被毒死。
            常思雨從書桌上拿了一罐可口可樂,左手握著可樂,右手起開拉環,往杯子里倒了半杯可樂。
            考慮到上面的細節,得出結論:毒藥實際是涂在了可樂的拉環上,因此死者的右手才會沾上毒藥
            上圖所示,當可樂打開時,拉環的下面部分會伸向易拉罐內部(百度一下你就知道2015年可口可樂公司已經采取了這種設計工藝),當把可樂傾斜倒入杯子中的時候,可樂會與拉環的下部接觸,從而沾染了毒藥。
            關于毒藥的描述如下:易溶于水,不易揮發,無色,有淡淡的苦味
            毒藥易溶于水因此碰到可樂便溶解在可樂中,而毒藥的苦味也會隱藏在可樂的味道中,不易被發現。
            無色與不易揮發的特性也會使涂在拉環部分的毒藥不易被發現。


            二.兇手鎖定與分析

            這里首先要分析的是豆豆和韓雪飛被利用的可能性。
            韓雪飛證詞:15:10分到了指定的宿舍,給我開門的是一個女孩子,然后她打開了箱子,檢查了一下里面的貨,就讓我走了,時間大概是15:15吧。
            錄像:15:10 一個穿著快遞衣服帶著鴨舌帽的女孩子抱著一只箱子,進入寢室
            兩部分證據都未能明確顯示人物的身份。
            豆豆從來沒進過女生宿舍,而韓雪飛是第一次來這里,那么是否存在韓雪飛進錯了寢室而中了兇手圈套的可能呢?
            答案是否定的。
            韓雪飛證詞中說接貨的女孩下蹲比較痛苦,可能例假的表現。而孫夢楠突然身體不適是兇手無法估計的。因此利用幫兇和另一個c-309宿舍來完成計劃的可能性為0。韓雪飛進入的確實是真正的案發c-309.


            這里吐槽一下如果沒有紅字更新就很有可能是上面這種進入了另一寢室的情況 韓雪飛看到的左面桌子上的可樂與原題不相符

            剩下的兇手就集中在了筱溪和羅菲兩個人之間。
            此時不妨從兇手的計劃到底是什么樣子來還原這個案件。
            很明顯,兇手提前下毒是為了給自己制造不在場證明,同時由于孫夢楠在宿舍和死者在一起,最大的嫌疑就變成了孫夢楠,達到嫁禍的目的。
            但是,如果孫夢楠不在宿舍,在空無一人的宿舍里死者中毒死亡就成了有人提前下毒,而并非有人現場下毒。
            這種情況是兇手不愿意看到的,因此孫夢楠當時必須在宿舍
            孫夢楠的證詞中:我是大概14:50回來的,本來我還想去圖書館借本書,但是14:40左右我接到了羅菲打來的電話,說等一下會有她做微商賣的東西上門,讓我幫她查收,然后驗一下貨,我就急匆匆的回宿舍了。
            也就是說,羅菲是讓孫夢楠留在寢室的根本原因
            同時,羅菲采取了和之前不一樣的辦法執意讓人送進寢室更證明了這一點。
            羅菲在12點離開前在易拉罐上做了手腳,讓自己的室友筱溪成為自己的不在場證人,再陷害孫夢楠讓她成為第一嫌疑人。在這里,羅菲必須確保沒有人會動桌上的可樂,否則其他人就會沾上毒,可能造成嚴重的影響。
            孫夢楠的證詞中說:我可沒有買可樂,我從不喝碳酸飲料的
            因此,羅菲拉走了筱溪,留下了不可能會動可樂的孫夢楠完成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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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表于 2017-4-6 13:23:12 | 2017-4-7 13:17編輯
              《可樂有毒》解答:
              1、自殺的話百分之八九十都會留下遺書,這就是為什么有些兇手想把謀殺偽裝成自殺就會制造假的遺書一樣。假設常思雨是自殺的話,她為什么沒有留下遺書?還有她是怎么處理盛放V2毒藥的容器?自殺有很多種方法,為什么要特意去偷V2?當然協助自殺也不太可能,常思雨要自殺,沒必要去隱瞞自己自殺吧。“我們在桌子上這罐可樂里,摔碎的杯子中剩余的可樂漬終,碎玻璃片的外側(常思雨用右手端杯子的地方)還有常思雨右手的拇指、食指和中指上發現了有毒物質的痕跡。”V2檢測到在可樂里,所以不是下在可樂瓶上;如果是下在杯子里,常思雨右手的拇指、食指和中指上就不會發現毒物了;所以可能性最大的是下在手工皂上。手工皂是放在箱子里面的,如果常思雨沒有拿出來看的話,她是怎么知道箱子里面放的是手工皂。所以毒物就是這個時候沾到她右手上的。
              2、如果我前面的推理沒有錯,毒是下在手工皂上的話,孫夢楠就不太可能是兇手。她要下毒的話,對她來說最方便的就是下在杯子里,下在手工皂上的話她沒有辦法確定常思雨就會去碰手工皂,她同樣沒有辦法確定常思雨會在碰完手工皂后就去喝可樂。筱溪和羅菲也不可能兇手,光影書屋到案發現場開車要20分鐘,而羅菲就離開了15分鐘。韓雪飛跟宿舍四人無人生交集,沒有任何動機也不可能是她。“常思雨在花都上高中期間,與同寢室一位叫李泓的室友關系不睦,多次對李泓惡語相向外加諷刺李泓是農村出身等,致使李泓自殺未遂,但下半身癱瘓。”常思雨、豆豆跟李泓三人都是在花都,假設豆豆是為了給李泓報仇的話,動機說得過去。
              3、豆豆把毒下在手工皂上也是不得已的方法,盡管這樣的話常思雨會不會被毒死只是概率問題。V2是易溶于水的,所以他也不用擔心其他人去沾到毒然后毒死,因為別人用手工皂的話都是要沾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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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表于 2017-4-7 11:27:22
                根據死者死亡后的對周圍現場的勘察,桌上的可樂里,杯子中剩余的可樂漬中,碎玻璃的外側(手扶杯處),以及死者的右手拇指,食指,中指上均發現毒物痕跡。可樂完好,沒有發現針孔,也就是排除了這一罐可樂在事先通過注射方式對可樂進行處理,同時如果是在可樂中下毒,那么為什么死者的手指上,以及碎玻璃的外側會發現毒物痕跡呢,這是不合常理的,即使有可樂濺出,也不可能如此剛好地讓手指以及玻璃杯外側都沾上毒物。根據死者的手指上都沾有毒物這一點,我們應該推測其實玻璃杯外側的毒物痕跡很可能其實是死者的手上本來就有毒物,而拿玻璃杯的時候使玻璃杯沾上了毒物,但是這樣一來就有一點奇怪的了,如果是這樣,那么為什么在桌上的可樂里也會檢測出可樂呢?我們仔細看文中對常思雨打開可樂時的動作,右手拉開拉環,而后來的毒物檢驗也是右手檢測出毒物。我們再仔細想象一下罐裝可樂的拉環結構,根據可樂中也有毒物殘留這一點,很可能這是一種這樣結構的拉環,就是開啟后拉環并不會被直接被拉起,而是會有一部分的拉環陷入易拉罐中,結合V2毒物特性,易溶于水,不易揮發,無色,很容易可以將其涂抹在可樂的拉環上,這樣就可以造成毒物檢測時出現的現象了。所以,這就肯定不是自殺了。解決了本案的下毒手法,再來分析本案的相關嫌疑人。
                首先,導致死者中毒的可樂是從學校的超市購買,第一購買時不可能出現有毒情況,死者購買可樂時必然是隨機選取了一箱,由此,不可能在死者購買前下毒,如果在死者購買前下毒,不能保證其他人不會購買到這一罐可樂,而根據作案方式,這也不可能是隨機殺人,假設兇手是隨機殺人,兇手更可能會對這一箱的所有可樂動手。同時在可樂被購買前,是處于整箱被密封的狀態,兇手需要動手必然破壞包裝。所以可樂杯下毒必然是在死者將可樂帶回了宿舍后。前面分析了作案手法,這個作案手法的完成并不需要兇手在場,因此實際上并不能通過死者的死亡時間去推斷可能兇手的不在場證明。但對于這個手法,兇手應該同時也是對于可樂比較熟悉的人,同時由于死者有按照順序喝桌上的可樂的習慣,所以兇手其實是可以通過控制這個順序來控制死者大概在哪一天喝到這瓶有毒的可樂。由于死者的整箱可樂是案發前一天死者才從超市買來的,因此要下毒的話最可能的應該就是案發當天。看一下案發當天死者及其舍友的活動軌跡,十二點之前四個人均在寢室,兩點前死者在寢室,兇手沒有機會下毒,兩點到兩點50,宿舍沒有人,兩點五十到三點半期間除了在快遞女孩來的時間段沒有人在宿舍,而如果是快遞女孩作案,那么必須得排除開孫夢楠的監察。所以如果是韓雪飛作案,那么就意味著孫夢楠也是同盟,但是他們不相互認識,所以不太可能。那么是否有可能其實是不在當天下毒的呢,可能在死者剛買回來時就已經下毒了,而如果是孫夢楠下毒,又讓自己與死者一起,這就顯得很不合理了。在死者舍友的賬戶調查中沒有大筆交易,有這樣兩種可能,第一買兇者和兇手都對死者有仇恨,但是從本案來看可以接觸到死者可樂的韓雪飛沒有這個可能。第二兇手就是三個舍友之一。從羅菲的證詞中我們得知死者幾乎不會讓大家去碰她的東西,所以下毒必然是在死者不在宿舍時的情況下。現場還有一點,沒有發現盛放有毒物質的容器,而作案需要溶解這個物質,不可能沒有容器進行溶解,針對羅菲曾經買過方便面這點,方便面盒倒是個不錯的容器,用過之后扔掉也不會引起任何人的懷疑。但是目前沒有證據表明她在可樂上下毒。警方需要調查一下羅菲的方便面食用時間,孫夢楠所購買的生活用品。兩人是重要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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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表于 2017-4-7 13:10:53 | 發自安卓客戶端
                  死者不是自殺,而是他殺。
                  死者生前曾在花都與李弘發生口角,造成李弘自殺未遂,造成癱瘓。而豆豆老家也是花都的。可能與李弘屬于親戚關系。這就是豆豆的殺人動機。
                  其次,死者室友羅~,她與豆豆是認識的,加上她與死者關系不好,可能向豆豆提起此事,所以豆豆可能知道死者就是當初害得李弘癱瘓的那個人。羅~,他在陳述案件時,特地說了她要求豆豆把手工皂送到她們寢室,而且說自己只喝甜的可樂,強調這三天沒有去超市買可樂。而且案發時特地不在場。這一切都是豆豆策劃的。死者中毒,可能在她們出去的時候就把可樂掉包了,因為他們知道死者有強迫癥。之后在造成自己不在場的證據,讓李夢喃在場,而且李夢喃本來要去上自習的,卻被羅~通知要收她的手工皂。

                  所以,兇手是豆豆。幫兇是羅~
                  殺人動機:之前花都李弘由于死者而癱瘓。豆豆是李弘的親戚。
                  羅~是幫兇,與死者關系不好。而且出生是農村,受不了死者的侮辱。與豆豆策劃殺害死者。
                  死者怎么死的?在羅~出去之前就把那瓶可樂掉包了。V2是豆豆偷的。聯系羅~偷偷在案發當天早上把可樂掉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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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表于 2017-4-7 18:06:37
                    兇手:豆豆

                    1、死者死亡是否為自殺?如果不是,兇手是如何投毒的?
                    死者不會是自殺。
                    根據:
                    引用
                    原文1:我昨晚看到她拎著一個袋子里面裝了六罐可樂,然后回來就直接喝了一罐
                    原文2:常思雨抱著一摞書走進了宿舍,四人間的宿舍里,空空蕩蕩的。
                    “人都去哪兒了這是,我說你們是故意躲著我是怎么的,課也不去上。”
                    原文3:“就你們這些人麻煩事多,喜歡喝可樂怎么了,能喝死我啊。”常思雨說著,把半杯可樂倒進了肚。
                    可知:死者常思雨在死亡前的言行和平常一樣,去上課了,還買了6罐可樂,并把可樂依次擺開打算按順序喝,在她喝可樂的時候也并沒有什么不自然或者表現出猶豫、決絕等情緒,甚至開玩笑說了句能喝死我啊,而自殺的人選擇自殺前不會這么自然,也不會繼續去上課買以后的可樂。因此不可能是自殺。

                    兇手投毒的方法是在大家沒有注意的時候把毒藥涂在可樂罐的拉環口上。
                    根據:
                    引用
                    原文4:常思雨的死因是中毒,我們在桌子上這罐可樂里,摔碎的杯子中剩余的可樂漬終,碎玻璃片的外側(常思雨用右手端杯子的地方)還有常思雨右手的拇指、食指和中指上發現了有毒物質的痕跡。我們對這罐可樂做了仔細的調查,沒有在可樂罐上發現任何的做過手腳的跡象,可樂罐周身完好,未發現針孔.
                    原文5:常思雨從書桌上拿了一罐可口可樂,左手握著可樂,右手起開拉環,往杯子里倒了半杯可樂。
                    可知:常思雨的右手的拇指食指中指三個指頭上有毒,桌子上這罐可樂里,摔碎的杯子中剩余的可樂漬終,碎玻璃片的外側(常思雨用右手端杯子的地方)發現了有毒物質的痕跡。
                    如果毒下在可樂里,那么常思雨的手指上不可能沾到毒物,而且可樂的罐子周身完好,沒有任何從外注入毒物的跡象,那么毒不可能下在可樂罐中。
                    如果毒下在玻璃杯中,同樣不可能把毒物沾到手指上,更不可能在可樂罐中發現毒物,因此可以排除。
                    如果毒下在玻璃杯外側,那么不可能剛好是拇指食指中指上沾到毒物,同樣也不會再可樂罐和玻璃杯里的剩余可樂上發現毒物,因此也能排除。
                    如果毒提前下在死者的手上,那么死者一定會有所察覺,而且毒物存在的地方也會更多,比如她抱著的書上,門把手上,鑰匙上等等,但是警方并沒有發現,因此死者手上的毒是在回宿舍放下書之后,中毒死亡之前沾上的。
                    在排除了所有不可能之后,就剩下了一個可能性,毒是下在可樂罐的拉環口上。死者左手拿著可樂罐身,右手開啟拉環的時候,右手開啟拉環的三個手指頭即拇指食指中指粘上了毒藥。
                    市面上常見的可樂有兩種拉環,一種是拉開后環和瓶身分離的,另一種是連在一起的。如果死者買的是連在一起的這種,那么拉環在打開的瞬間就會接觸到可樂罐里的可樂完成下毒。如果死者買的是不連在一起的那種,也會在倒可樂的時候可樂沾上毒物所以杯中的可樂有毒,而在把可樂放下的時候,瓶口剩余的可樂會少量回流,使罐中的可樂也沾上毒。

                    2、警方現階段應該重點調查的嫌疑人是誰?
                    警方現在重點調查的嫌疑人應該是豆豆。
                    從動機來看,豆豆有殺害死者的動機,韓雪飛完全沒有動機可以排除。
                    根據:
                    引用
                    原文6:常思雨在花都上高中期間,與同寢室一位叫李泓的室友關系不睦,多次對李泓惡語相向外加諷刺李泓是農村出身等,致使李泓自殺未遂,但下半身癱瘓。在學校引起較大非議。
                    原文7:豆豆的證詞:我的老家是花都的,今年已經是大學畢業的第三年了,因為在花都工作不是很好找,才來這里發展的。
                    原文8:韓雪飛并非西城本市人,而是西城以北200里外的紅崗縣人,從身份信息看,韓雪飛家在農村,是一個自由職業者
                    原文9:警方調查韓雪飛的履歷發現,她從未在西城有過定居或工作的記錄,與常思雨、筱溪、孫夢楠和羅菲四人均不相識,亦無人生交集。
                    可知:豆豆和李泓同是花都人,而常思雨的作為導致李泓自殺未遂下身癱瘓,如果豆豆和李泓有關系或者交情的話有為其報仇的可能性。因此有豆豆有動機。
                    而韓雪飛和死者沒有人生交集,互不相識,因此她不可能對素未謀面的死者有殺人動機,可以排除嫌疑。

                    從作案時間來看,豆豆有作案時間,筱溪和羅菲完全沒有作案時間可以排除嫌疑。
                    根據:
                    引用
                    原文10:今天我們的行程?我們宿舍四個人一起吃的早中飯,12點的時候,羅菲約我外出,去了離學校大概三四站公交的夢之雨咖啡館,大概13:20的時候,我的朋友,也是羅菲做微商的上線豆豆來到咖啡店,和我們潘暄了幾句以后,我們離開咖啡店,去咖啡店旁邊的光影書屋看電影,大概是13:40到的吧,電影14:00開始。大概一個半小時。中間有什么事情,恩,大概14:30的時候,羅菲接到了豆豆的電話,說他已經找好人把貨直接送到我們宿舍,問我們宿舍有沒有人在,羅菲說她要打電話問問夢楠。然后羅菲就離開放映廳出去打電話了,大概十五分鐘以后她回來,我們繼續一起看電影,吃東西,直到接到你們的電話才知道出事了。
                    原文11:我們從12:20到13:30一直在咖啡店,這一點你們可以去找店員核實一下,然后我們期間和上線豆豆見了面,約了送貨的時間和送貨的方式,13:30左右我們離開咖啡店,去了電影院。我們看的電影是《無人生還》。大概大概14:30的時候,我接到了豆豆的電話,因為怕影響別人看電影,我就在大廳接聽。豆豆說已經幫我聯系好了送貨的姑娘,大概15:00送到我們宿舍,問我在哪兒呢?我說我不在宿舍,但是我室友在,她能幫我接貨驗貨。我一共就離開了大概十五分鐘吧。
                    原文12:死者這個人心眼非常小的,只要她在宿舍里,是從不會讓我們碰她任何東西的。好像她的東西都很值錢一樣,撇嘴。
                    原文13:經超市老板和監控確認,常思雨所購的這一箱可樂是三天以前到貨的,而這三天時間里,相關人物中,只有死者本人在超市買過可口可樂。筱溪從未出現在超市,羅菲在案發前兩天買入過衛生紙和方便面,孫夢楠在案發當天下午14:00到14:30分出現在超市,購買生活用品。豆豆和韓雪飛從未在學校超市出現。
                    原文14:光影書屋至案發現場開車至少需要二十分鐘。
                    可知:羅菲和筱溪兩人在死者死亡當天一直在一起,常思雨前一天晚上買了可樂,晚上眾人在一起,常思雨的性格是從不讓人動她的東西,因此羅菲和筱溪沒有機會下毒,而之后兩人離開,從所在地到宿舍開車至少20分鐘,來回時間就要40分鐘以上,而兩人誰都沒有單獨行動這么長的時間,因此不可能回去下毒,眾人中除了死者沒人買過小賣部的可樂,因此不存在下毒在別的罐子上再替換罐子的事情。因此羅菲和筱溪兩個人沒有作案時間。相反豆豆,他一個人時間從容,有作案的時間。

                    3、本案的全部過程?
                    豆豆通過一系列的努力后終于有了這樣的機會來完成行動。
                    他要求韓雪飛在3點10到女子大學宿舍區C-309室送東西,自己則在這之前男扮女裝到了死者宿舍。
                    根據:
                    引用
                    原文15:眼前的人叫豆豆,是我在西城動漫社認識的票友,一起參加過幾次cosplay活動。
                    原文16:不過也對,你大學是主持人吧,這種揉揉膩膩的嗓音還挺討女孩子喜歡的。
                    可知豆豆擅長cosplay,因此男扮女裝并不困難,而他的嗓音揉揉膩膩,又是學播音專業,因此他對聲音的控制力比較強,說話像女生也不困難。
                    到達后,他先扮作女生假裝是送快遞的,讓孫夢楠開門簽收,然后裝作不經意把孫夢楠的衣服弄臟,讓她去洗衣服。
                    根據:
                    引用
                    原文17:“我在呢,等我洗完衣服的。”陽臺上傳來了清脆的女聲。
                    原文18:孫夢楠手里抱著兩件風干的衣服,從陽臺走回寢室。
                    原文19:二來我這兩天剛好生理期不太舒服
                    可知:孫夢楠剛好在生理期,可是她為什么要洗衣服呢?一般生理期女孩子是盡量不碰涼水的,即使熱水洗衣服也比較少,為什么她卻非要在這時洗衣服呢?很有可能是衣服意外臟了,她不得不去換。
                    在孫夢楠去陽臺洗衣服的時候,韓雪飛到了,豆豆改了聲音裝作孫夢楠來接收韓雪飛送的快遞。
                    根據:
                    引用
                    原文20:15:10分到了指定的宿舍,給我開門的是一個女孩子,然后她打開了箱子,檢查了一下里面的貨,就讓我走了,時間大概是15:15吧,我就呆了可能三四分鐘的樣子。宿舍當時里只有一個姑娘,她好像身體不太舒服,驗貨的時候蹲在地上比較痛苦,可能是,你懂得,女孩子嘛。
                    可知韓雪飛并沒有太看清簽收貨物的女孩子的樣子,當時那個姑娘蹲在地上,因此韓雪飛沒有仔細看那個姑娘的臉也很正常,而女孩子化不化妝樣貌變化很大,而好的cosplayer化了妝特別是男扮女裝完全就是另一個人,因此韓雪飛沒有發現是豆豆也很正常。
                    此后韓雪飛離開,豆豆也離開。但是有一個問題就是韓雪飛和孫夢楠對時間的描述為什么能對的上。
                    根據:
                    引用
                    原文21:。大概15:10分吧,一個送快遞的姑娘抱著箱子敲門
                    可知孫夢楠用的是大概,也就是允許有一定的誤差,她不知道會發生案件,沒有特別關注時間一定不會用15:08這樣精確的時間來進行描述,因此才有了證詞時間對的上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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