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日本從20世紀初就開始有人(江戶川亂步等)撰寫偵探推理小說,與私家偵探相關的作品也非常之多——例如大家最熟悉的名偵探柯南,但其實直到2007年日本才將偵探這個職業正式合法化。
1. 偵探業務的定義
(1) 接受他人的委托, 以收集特定的人的行蹤等信息為目的的行為;
(2) 以面對面的調查、跟蹤、蹲守、監視等類似的方法進行實地調查的行為;
(3) 并將其調查結果向委托人進行報告。
符合以上特征的業務可以說是偵探業務。那么,運營這樣業務的就稱之為“偵探業”。但是, 對于接受廣播電視機構、報社、通訊社或者其他報道機構以及同領域的個人的委托, 并為了新聞報道的目的而進行的工作除外。
2. 日本《偵探業法》不適用于以下活動
(1) 出版社用于報道的目的而委托的偵探業務以及對作家、自由撰稿人、網絡媒體等進行的采訪活動。
(2) 以附加評價作為前提的學術調查活動,對律師、稅務師這樣特定的人的行蹤等信息進行收集而不能予以說明的活動。
3. 不得從事偵探業的事由
符合以下所列的各種情況之一的,不得從事偵探業。
(1) 成年以后作為被保護人、準禁治產者、破產者身份沒有恢復具有民事行為能力身份的;
(2) 被處以監禁以上的刑罰, 或違反偵探業法的規定被處以罰金的, 執行結束, 或執行結束之日起未經過5 年的;
(3) 最近5 年之間違反了停止營業命令以及廢止營業命令的;
(4) 黑社會組織成員以及脫離黑社會組織之日起未經過5 年的;
(5) 不具有同營業相關的與成年者同樣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符合上述1- 4 情形的;
(6) 在法人團體內的管理干部中, 符合上述1- 4情形的, 不得運營偵探業的事務。
4. 申報制度的引入
準備經營偵探業的人,在開始營業之前,必須經由管轄區內的警察署長,到對營業所所在地有管轄權的都道府縣公安委員會進行營業的申報。另外,偵探業歇業的時候,或申報事項有變更的時候,從歇業之日起10日之內,必須進行相應的申報。
這些的申報,每個營業所都必須進行。也就是說,持有復數的營業所的偵探業者,必須分別到管轄各個營業所的所在地的都道府縣公安委員會進行申報。在同一的都道府縣區域內持有復數的營業所的偵探業者,向同一的都道府縣公安委員會進行復數的申報。
5. 開展偵探業務的原則
(1) 偵探業者在開展偵探業務的時候, 不得進行被其他法律、法規禁止、限制的行為和活動。
(2) 必須注意不得侵害他人的平穩生活、合法權益。
6. 簽訂合同時偵探業者以及委托者的義務
為了規范偵探業務,對委托者和偵探業者兩方面的義務進行了規定。
(1) 接受提交書面文件的義務
偵探業者在準備和委托者簽訂偵探業務合同的時候,必須接受由委托者做出的書面的文件,其主要內容是在調查中不得使用違法手段。
(2) 重要事項說明義務
偵探業者在準備簽訂偵探業務合同的時候,必須再一次對委托者明確說明,合同中的重要事項應當以書面文件的形式做出。重要事項包括:
(1)偵探業者的商號,名稱或者姓名及地址(如果是法人必須注明法人代表的姓名);
(2)偵探業申報證明書的記載事項;
(3)在進行偵探業務時遵守個人信息的保護以及其他的法規;
(4)保密義務的事項;
(5)能夠提供的偵探業務的內容;
(6)委托偵探業務的相關事項;
(7)偵探業務的服務價格預算額度及支付期限;
(8)解除合同的相關事項;
(9)偵探業務調查中取得的資料的處理等相關事項。
7. 實施偵探業務的限制
(1) 偵探業者不得以違法手段獲得調查結果。
(2) 偵探業者不得把偵探業務委托給偵探業者以外的人進行。
8. 保守秘密
(1) 從事偵探業務的人不得泄露在業務過程中得知的他人的秘密。而且,在以后不從事偵探業務的時候,同樣應當保守秘密。
(2) 偵探業者為了防止對有關偵探業務相關的資料(包括書面文件、軟盤、光盤等載體)的不正當的使用,必須采取相應的預防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