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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偵推理必涉的法律知識100問答

樓主: 51576 | 查看: 2136 | 回復: 9

發表于 2018-8-11 10:07:07 | 發自安卓客戶端
1、刑法的任務是什么?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任務,是用刑罰同一切犯罪行為作斗爭,以保衛國家安全,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保護國有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2、刑法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答:

(1)罪刑法定原則;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

(3)罪責相適應原則。

3、什么叫犯罪?

答: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

4、犯罪的基本特征有哪些?

答:

(1)社會危害性;

(2)刑事違法性;

(3)應受刑罰處罰性。

5、犯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答:

(1)犯罪客體;

(2)犯罪客觀方面;

(3)犯罪主體;

(4)犯罪主觀方面。

6、刑法第十四條關于故意犯罪是如何規定的?

答: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7、刑法第十五條關于過失犯罪是如何規定的?

答: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

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

8、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哪些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答: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9、什么是正當防衛?

答: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力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侵害的,屬于正當防衛。

10、根據刑法第二十條規定,對于正在進行的哪些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答: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11、什么是緊急避險?

答: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

12、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承擔什么責任?

答: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13、刑法第二十一條對緊急避險中關于避免本人危險的規定,不適用于哪些人?

答:不適用于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

14、什么是犯罪預備?

答: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

15、對于預備犯如何量刑?

答: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16、什么是犯罪未遂?

答: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17、對于未遂犯如何量刑?

答: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18、什么是犯罪中止?

答: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

19、對于中止犯如何量刑?

答: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20、刑法第二十五條關于共同犯罪是如何規定的? 答: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21、刑法第二十九條對教唆犯的處罰規定是什么?

答: 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于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2、單位犯罪的“單位”指什么?

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

23、我國刑罰的種類有哪些?

答:分主刑和附加刑兩類。

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

對于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

24、管制的期限是多少?

答:管制的期限,為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

25、拘役的期限是多少?

答: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26、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什么機關執行?

答:由公安機關執行。

27、哪些罪犯不適用死刑?

答: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

28、什么是累犯?

答: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在5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

29、什么是自首?

答: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30、被宣告緩刑的罪犯,應當遵守哪四項規定?

的活動情況;

(3)遵守考察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

(4)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準。

31、刑法對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追訴時效是 如何規定的?

答:追訴時效為20年。如20年后仍須追訴,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32、追訴期限應如何計算?

答: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后罪之日起計算。

33、刑法所稱公共財產是指哪些財產?

答:

(1)國有財產;

(2)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

(3)用于扶貧和其他公益事業的社會捐助或者專項基金的財產。

34、刑法所稱重傷包含哪些傷害情形?

答:

(1)使人肢體殘廢或者毀人容貌的;

(2)使人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機能的;

(3)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

35、刑法所稱首要分子是指什么?

答:是指在犯罪集團或者聚眾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

36、什么是故意殺人罪?

答:故意殺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是最嚴重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

37、什么是故意傷害罪?

答: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

38、什么是搶劫罪?

答:搶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39、什么是搶奪罪?

答:搶奪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乘人不備,公然奪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40、什么是盜竊罪?

答: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行為。
41、什么是詐騙罪?

答: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42、放火罪的犯罪構成是什么?

答:

(1)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

(2)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為;

(3)主體是年滿14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觀方面出于故意。

43、什么是綁架罪?

答:是指以勒索財物為目的,采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劫持他人,或者劫持他人作為人質的行為。

44、張某受恐怖活動組織的指派潛入大陸進行恐怖活動,先后殺害2人,綁架1人。張某的行為構成哪些犯罪? 答:構成參加恐怖組織罪、故意殺人罪、綁架罪。

45、某日王某竊得一皮包,內有手機1部,手槍1支,子彈30余發,現金600元,王某將手槍藏于家中。一年以后,王某取出手槍,蒙面持槍闖入一居民家中,朝墻上射擊數槍,搶得10000元。王某的行為構成什么罪?

答:構成盜竊罪、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和搶劫罪。

46、什么是敲詐勒索罪?

答: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取數額較大公私財物的行為。

47、犯盜竊、詐騙、搶奪罪,在什么情況下依照搶劫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答: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

48、 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哪些情形之一,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答:

(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2)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惡意透支的。

49、什么是合同詐騙罪?

答: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50、邪教組織人員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怎么處罰?

答:對以上行為分別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規定定罪處罰。

51、什么是毒品?

答:根據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條規定,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52、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人民法院在刑事訴訟活動中的關系是什么?

答: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七條規定,公、檢、法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是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關系。

53、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應當撤銷案件的情形有哪些?

答:(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54、對偵查人員的回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是否可以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答: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55、刑事訴訟證據有哪幾種?

答:有七種。(1)物證、書證;(2)證人證言; (3)被害人陳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5)鑒定結論;(6)勘驗、檢查筆錄;(7)視聽資料。

56、在刑事偵查活動中,嚴禁使用哪些方法收集證據? 答: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

57、刑事強制措施有哪幾種?

答:有五種。(1)拘傳;(2)取保候審;(3)監視居住;(4)拘留;(5)逮捕。

58、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規定采取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措施的法定條件是什么?

答:(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59、取保候審保證人的條件是什么?

答: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四)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60、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規定,逮捕的條件是什么?

答: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即依法逮捕。
61、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刑事拘留的條件是什么?

答: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62、刑事訴訟法對刑拘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答:刑拘期限一般為三日以內,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刑拘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63、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的最長期限是多少?

答: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64、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后,關于公安機關通知被拘留人家屬有哪些規定?

答:拘留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65、刑拘后,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什么時間內釋放被拘留人員?

答:根據《公安機關適用刑事羈押期限規定》第十五條規定,公安機關應當從接到檢察院不批準逮捕決定書時起12小時以內釋放。

66、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什么訴訟權利?

答:被害人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67、《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十五條對偵辦刑事案件的地域管轄是如何規定的?

答: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68、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應該怎么處理?

答: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并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機關。

69、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規定,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作何處理?

答:公安機關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

70、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二款關于傳喚、拘傳的時限是如何規定的?

答: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71、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規定訊問筆錄制作結束時應當履行哪些手續?

答: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對于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他宣讀。如果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認筆錄沒有錯誤后,應當簽名或者蓋章。偵查人員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

72、在刑事偵查中,犯罪嫌疑人從什么時候起,可以行使聘請律師的權利?

答: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

73、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在偵查階段,受委托的律師有什么權利?

答: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關案件情況。

74、律師提出會見犯罪嫌疑人的,公安機關應當在多長時間內安排會見?

答:一般情況下,律師提出會見犯罪嫌疑人的,公安機關應當在48小時內安排會見。

對特定的重大復雜的共同犯罪案件,應當在五日內安排會見。

75、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關于人身檢查是如何規定的?

答:為了確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傷害情況或者生理狀態,可以對人身進行檢查。

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絕檢查,偵查人員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強制檢查。

檢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或者醫師進行。

76、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關于扣押是如何規定的? 答:對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二份,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一份交給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備查。

77、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是怎么規定的?

答: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78、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怎么辦? 答: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并且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79、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的自訴案件包括哪些案件?

答:(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80、《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第八條對輕傷害案件的管轄是如何規定的?

答: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故意傷害(輕傷)案件,辦案人員應當告知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被害人要求公安機關處理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81、偵查人員和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應當分別由誰 決定?

答: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偵查人員的回避,由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82、《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六十條對拘傳的適用有什么規定?

答: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需要拘傳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經過傳喚沒有正當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傳到其所在的市、縣的指定地點進行訊問。

83、取保候審保證金的最低數額是多少?

答:保證金的最低數額是1000元。

84、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九十八條,公安機 關不得在哪些場所執行監視居住?

答:公安機關不得在看守所、行政拘留所、留臵室或者公安機關其他工作場所執行監視居住。

85、如何理解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

答: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條規定:流竄作案,是指跨市、縣管轄范圍連續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縣繼續作案。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結伙作案,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

86、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偵查人員收到犯罪嫌疑人自行書寫的供詞材料后,應當作什么處理?

答:偵查人員收到該材料后,應當在首頁右上方寫明“于某年某月某日收到”,并簽名。

87、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八十六條,在訊問中,哪些情況應當訊問清楚?

答:偵查人員在訊問中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動機、目的、手段,與犯罪有關的時間、地點,涉及的人、事、物,都應當訊問清楚。

88、勘查現場的任務是什么?

答:勘查現場的任務,是查明犯罪現場的情況,發現和收集證據,研究分析案情,判斷案件性質,確定偵查方向和范圍,為破案提供線索和證據。

89、關于搜查證的使用有什么規定?

答: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但在執行拘留、逮捕的時候,遇有下列緊急情況之一的,不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

(一)可能隨身攜帶兇器的;

(二)可能隱藏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的;

(三)可能隱匿、毀棄、轉移犯罪證據的;

(四)可能隱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五)其他突然發生的緊急情況。

90、治安管理處罰法對調解范圍是如何規定的?

答: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

91、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有哪些?

答:警告、罰款、行政拘留、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

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驅逐出境。

92、治安管理處罰法對傳喚后的詢問查證時限是如何規定的?

答: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后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93、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一條規定,派出所可以作出哪些處罰?

答: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94、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八條規定,公安機關在作出哪些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權要求聽證?

答:吊銷許可證以及處二千元以上罰款。

95、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九條對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答: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

96、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條規定,公安機關在什么情況下可以當場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

答: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的,可以當場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

97、人民警察法第四條規定的內容是什么?

答:人民警察必須以憲法和法律為活動準則,忠于職守,清正廉潔,紀律嚴明,服從命令,嚴格執法。

98、人民警察法規定的繼續盤問對象有哪些?

答:

(1)被害人、證人控告或者指認其有犯罪行為的;

(2)有正在實施違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行為嫌疑的;

(3)有違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且身份不明的;

(4)攜帶的物品可能是違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的贓 物的。

99、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應遵循什么原則?

答:應當以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盡量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為原則。

100、人民警察在什么情況下不得使用武器?

答: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武器:

(一)發現實施犯罪的人為懷孕婦女、兒童的,但是使用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實施暴力犯罪的除外;

(二)犯罪分子處于群眾聚集的場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場所的,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將發生更為嚴重的后果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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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于 2018-8-11 10:30:34 | 發自安卓客戶端
收藏收藏,很棒哎
| 發表于 2018-8-11 10:41:34 | 發自安卓客戶端
這是需要背的,需要背的!
天知道我經歷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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