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時,DNA 分析還未納入刑事司法系統(美國直到1988年才有第一起使用 DNA 分析當證據的案件),而 Kirk 的辯護律師直到幾年后才提出使用。
1993年,法醫利用從女孩內衣采集到的精液進行分析,才證明了兇手不是 Kirk 而是另一個人(他最后也認罪)。值得慶幸的是,Kirk 沒有因為冤案而遭到處決,并在同年獲釋。
1974年 James Bain 在佛羅里達州被控強暴一名九歲男孩。雖然這是 DNA 分析還未被采用之前的案件,但從男孩衣物殘留的精液驗出犯人的血型為 B 型,與詹姆斯的 AB 型不相符。
盡管如此,陪審團根據被害男孩的證詞依然認定 James 有罪。幾年后,當 DNA 分析被納入刑事司法系統,James 四次要求法庭對精液進行 DNA 分析,但都遭到拒絕。最終,James 通過律師和佛羅里達州的 Innocence Project 得到幫助,DNA 分析才被批準,并且證明他完全無罪。
2009年,James 被釋放,而在此之前他已經為從未犯下的罪行服了35年刑期。
如果沒有 DNA 分析,這些案件的被告可能還被關在監獄,或者已經死在牢里。但 DNA 樣本要不是無法取得,就是與大多數犯罪調查和起訴無關。
因此,我們可以合理地推斷,還有很多被關在監獄的被告是因為不準確的目擊者證詞而被錯誤定罪。在許多情況中,犯罪的唯一直接證據似乎只有目擊者證詞。然而,現代科學表明這些證詞本身就值得懷疑,而且結果很可能造成誤判冤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