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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偵法醫(yī)]
審訊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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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表于 2020-3-2 20:5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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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刑事訴訟的角度看,審訊是偵查的一個重要環(huán)節(jié),它使偵查人員與犯罪嫌疑人的斗爭從隱蔽轉入公開。審訊人員通過對犯罪嫌疑人的直接訊問,聽取犯罪嫌疑人關于自己有罪的供述和無罪的辯解,為檢驗已取得的偵查成果及進一步揭露和證實犯罪提供依據。從心理學的角度看,審訊過程又是審訊人員通過與犯罪嫌疑人面對面地直接交往活動,對案件進行全面、深入的認識過程。
一、審訊人員與犯罪嫌疑人在審訊中的不同心理狀態(tài)
審訊過程是審訊人員與犯罪嫌疑人的一種特殊交往活動。由于交往的特殊環(huán)境氛圍、交往雙方的不同角色地位、交往的不同動機與目的,導致雙方在交往中的不同心理狀態(tài)。
(一)審訊人員的心理狀態(tài)
審訊人員是審訊活動的主體,在審訊中處于主導的主動進攻的地位,其積極心理狀態(tài)占主導地位。
1. 責任感、使命感
審訊人員的高度責任感和神圣使命感,使其在審訊中時刻牢記自己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審查、詰問,目的在于獲取犯罪嫌疑人關于自己有罪的真實口供和無罪的辯解,為進一步查清犯罪事實,收集犯罪證據提供依據。使有罪的犯罪嫌疑人受到法律追究,無罪的犯罪嫌疑人得到解脫。這種高尚的情感體驗,使審訊人員對審訊工作具有嚴肅、認真和一絲不茍的精神。
2. 自信、沉著
審訊人員由于在審訊以前對案件及犯罪嫌疑人的情況進行了全面審查與研究,對于審訊的內容、步驟、策略與方法等都做了充分的心理準備,因此自信在審訊中能夠攻破被審訊人的心理防線,取得審訊的成功。在審訊與反審訊的激烈心理交鋒中,絕大多數審訊人員都能牢牢掌握審訊的主動權,沉著冷靜、不急不躁,既不被犯罪嫌疑人的強硬對抗態(tài)度所激怒,也不被他們的花言巧語所迷惑,始終頭腦清醒,思維、聯想活躍,應變能力強,運用審訊策略針對性強。
3. 輕信
有些審訊人員由于缺乏經驗,對于犯罪嫌疑人的反審訊活動缺乏充分的心理準備,往往被他們的花言巧語和種種假象所迷惑,輕信他們的不真實的口供,造成工作失誤。
4. 急躁易怒
有少數審訊人員有時會被某些犯罪嫌疑人的頑固抗拒的反審訊態(tài)度所激怒,產生消極激情,出現打罵、體罰、刑訊逼供等違反法律和政策的行為。
(二)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狀態(tài)
犯罪嫌疑人是被審訊的對象,在審訊中處于被動防守的地位,其消極心理狀態(tài)占主導地位。
1. 恐懼心理
恐懼心理是犯罪嫌疑人在被拘留、逮捕以后,在監(jiān)所環(huán)境刺激下普遍存在的一種心理狀態(tài)。特別是有罪的犯罪嫌疑人,害怕其罪行被揭露受到法律追究,恐懼心理更為突出。表現為憂心忡忡、焦慮不安、疑神疑鬼。由于不了解偵查人員對于自己的犯罪證據掌握的程度以及與外界信息的隔離,對外界的信息及偵查人員的動態(tài)反應極為敏感。即使是無罪的犯罪嫌疑人,由于對監(jiān)所環(huán)境的不適應,也會產生程度不同的恐懼心理。
2. 僥幸心理
僥幸心理是犯罪嫌疑人自認為可以逃脫法律追究的一種自信感。有的自信犯罪手段高明、行為詭秘、無人知曉;有的藐視或過低估計偵查人員的偵查能力,認為難以搜集到犯罪證據;有的相信同伙之間的攻守同盟;有的認為自己有某些“關系網”“權勢”的庇護……在僥幸心理的支配下,敢于大膽設置種種應付審訊的心理防線,對抗審訊活動。
3. 頑抗心理
有些罪行重大的犯罪嫌疑人,頑固抵抗,拒不認罪。
有罪的犯罪嫌疑人在僥幸、頑抗心理的支配下,往往以拒供、謊供等手段對抗審訊活動,大膽設置對抗審訊的心理防線。其主要表現有以下幾種。
沉默不語,拒不供述。有些犯罪嫌疑人認為,“只要不開口,神仙難下手”“沒有口供定不了案”。故以沉默不語或一問三不知的策略,頑固對抗審訊。
編造謊言,掩蓋罪行。有些犯罪嫌疑人,編造種種掩蓋罪行的謊言,欺騙審訊人員,以實現金蟬脫殼之計。
捶胸頓足,賭咒發(fā)誓。有些犯罪嫌疑人為了隱瞞其罪行,欺騙審訊人員,往往以捶胸頓足、賭咒發(fā)誓的手段,妄圖使審訊人員相信他的謊言。
推脫罪責,嫁禍于人。有些犯罪嫌疑人為了逃脫罪責,以提供假口供、假證據、假證言的手段,將自己的罪責嫁禍于犯罪同伙或他人。
無理狡辯,撒潑耍賴。有些犯罪嫌疑人,在確鑿的證據面前,在沒有任何理由隱瞞、抵賴罪行的情況下,仍然以無理狡辯、撒潑耍賴、拒不認賬的手段對抗審訊。
審訊人員只有準確地掌握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狀態(tài)和反審訊策略,才能有針對性地選擇審訊對策。
二、審訊過程中審訊人員與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接觸
審訊過程是審訊人員與犯罪嫌疑人之間進攻與防守的特殊交往過程。在這一過程中,審訊人員為了獲得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處于主動進攻的態(tài)勢;而犯罪嫌疑人為了逃避懲罰,處于被動防守的態(tài)勢,對審訊人員懷有戒心和強烈的對立、排斥心理。審訊人員為了取得審訊的成功,必須針對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狀態(tài)和個性特點,施加積極的心理影響,消除或削弱審訊人員與犯罪嫌疑人之間的心理隔閡,使二者之間建立起心理聯系。這種建立心理聯系的過程,稱為心理接觸。審訊人員對犯罪嫌疑人施加積極的心理影響,進行心理接觸的一般方法有以下幾種。
(一)創(chuàng)造良好的心理接觸氣氛
對于那些既是害人者又是被害者的犯罪嫌疑人,審訊人員應有意引導其回憶自己歷史上閃光的一面等感興趣的話題,以拉家常等不拘形式的談話方式,以關心其生活和個人前途,傾聽和同情其生活中的不幸遭遇的態(tài)度,縮短與犯罪嫌疑人之間的心理距離,消除和緩和其恐懼、緊張、對立情緒及對審訊人員的戒備心理,從而創(chuàng)造施加積極心理影響,建立心理接觸的良好氣氛。
(二)審訊人員人格力量的感染
審訊人員應以自己實事求是、公正執(zhí)法、廉潔無私的高尚品質,關心犯罪嫌疑人的身體健康、生活困難的人道主義精神等人格力量,感化被審訊人,博得其尊重和信任,從而獲得其真實的口供。
(三)選擇心理接觸的突破口
審訊人員應針對犯罪嫌疑人的氣質、性格等個性特點和心理狀態(tài),選擇心理接觸的突破口,施加積極的心理影響。例如,膽汁質氣質、情緒型性格的人,一般比較重感情,采用感化作為心理接觸的突破口容易奏效。粘液質氣質、理智型性格的人,采用曉之以理的方法作為心理接觸的突破口容易奏效。當被審訊人特別掛念家中的老人、孩子,處于十分焦慮不安的心理狀態(tài)時,主動向其傳遞家中老人、孩子平安的信息,以緩解其焦慮不安的心理狀態(tài),容易成為其心理接觸的突破口。
(四)幫助被審訊人恢復記憶
有些犯罪嫌疑人本想作如實供述,但對案件的某些事實或情節(jié)記憶不清,這時,審訊人員應通過耐心啟發(fā)其聯想的方法,使被審訊人恢復對有關案件事實和情節(jié)的記憶。
三、審訊人員與犯罪嫌疑人在不同審訊階段的心理
審訊過程是審訊人與犯罪嫌疑人之間審訊與反審訊的激烈心理交鋒過程。這個過程主要經歷以下四個階段。
(一)試探摸底階段
審訊初期,是審訊人員與犯罪嫌疑人之間在心理上的相互摸底階段。在這個階段,審訊人員與犯罪嫌疑人雙方通過語言、面部表情、身體動作、眼神等直接信息交流,相互了解對方的心理狀態(tài)和個性特點。審訊人一般通過訊問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年齡、民族、職業(yè)、家庭情況、個人經歷等一般情況,觀察其心理狀態(tài)、個性特點和影響其如實供述的心理障礙。犯罪嫌疑人也通過審訊人員的問話、表情、眼神、身體動作等,觀察其氣質、性格、審訊能力以及對自己案件的犯罪事實和證據的掌握程度。在這個階段的交往中,審訊人員要利用首因效應的積極作用,有意識地控制自己的言語、面部表情、身體動作等交往信息,要使犯罪嫌疑人對審訊人員產生威嚴、沉著、自信、老練、精明的印象,避免暴露自己氣質、性格上的某些弱點,使犯罪嫌疑人對審訊人員產生畏懼心理。同時,審訊人員還要注意避免因犯罪嫌疑人為掩蓋自己的罪行所表演的種種假象而產生消極的首因效應,影響對犯罪嫌疑人的正確認知。
(二)對抗相持階段
這一階段是審訊人員與犯罪嫌疑人審訊與反審訊心理交鋒最激烈的階段。是對雙方的智力、情緒和意志的考驗。雙方通過試探摸底,都對對方的心理狀態(tài)、個性特點等形成了初步印象。犯罪嫌疑人根據對審訊人員的心理活動的判斷,構筑自己反審訊的心理防線,實施反審訊的策略。審訊人員根據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狀態(tài)、個性特點、供述障礙及其反審訊策略的判斷,運用審訊策略,力圖攻克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線,消除影響其供述的心理障礙。要取得這個階段審訊的最后勝利,審訊人員必須對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活動判斷準確,審訊策略運用得當;情緒要穩(wěn)定、不急不躁、沉著、自信;意志要頑強,既不被其強硬的反審訊態(tài)度所激怒,也不被其所施展的痛哭流涕、賭咒發(fā)誓等反審訊策略所動搖,在與犯罪嫌疑人進行智慧、情緒、意志的較量中,始終占據主導的地位。
(三)動搖反復階段
在這一階段,隨著審訊人員對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狀態(tài)、個性特點、影響供述的心理障礙了解的深入和準確,不斷調整審訊策略,加大審訊力度。由于犯罪嫌疑人的反審訊策略不能奏效,其心理防線有所動搖,有時被迫交待一些罪行,有時又翻供,僥幸心理尚未完全消除,心理處于矛盾、動搖、供與不供的權衡利弊的動機斗爭之中。
(四)被迫供述階段
在這個階段,審訊人員一方面揭露犯罪嫌疑人對抗審訊的種種策略和手段,打擊其反審訊的囂張氣焰,另一方面或曉之以理,交待政策,指明出路;或動之以情,進行感化;或在關鍵時刻使用證據,徹底破除其僥幸心理。使犯罪嫌疑人感到抗拒沒有出路,交待罪行或許能得到從寬處理。在走投無路的情況下,出于趨利避害的心理,被迫供述罪行。
四、審訊心理對策
審訊心理對策,是審訊的心理學方法和策略的總稱。審訊活動是審訊人員與犯罪嫌疑人面對面的心理交鋒,是一場心理戰(zhàn),因此,審訊方法和策略的正確運用,是取得審訊勝利的重要保障。
審訊要根據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狀態(tài)和個性特點,以及所掌握的案件事實和證據情況,選擇適當的方法和策略,才能取勝。因此,選擇方法和策略要注意以下幾點。
針對性強。選擇審訊方法和策略要針對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障礙、心理狀態(tài)和個性特點,以及所掌握的案情、證據等,選擇有針對性的方法,才能有的放矢。
靈活性。審訊過程中,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狀態(tài)和反審訊的策略是不斷變化的,審訊人員要不斷捕捉信息,根據情況的變化,靈活運用方法和策略。
抓住時機。某種方法和策略的運用,要準確地抓住犯罪嫌疑人心理狀態(tài)變化的有利時機,才能發(fā)揮作用。
(一)審訊方法的選擇
審訊犯罪嫌疑人,可采取以下幾種方法。
1. 改變其錯誤認識的方法
犯罪嫌疑人對于自我和審訊人員的錯誤認識,往往是影響其如實供述的心理障礙之一。如過高地估計自己犯罪手段的隱蔽性和反審訊能力,過低地估計審訊人員的審訊能力,錯誤地估計偵查機關收集犯罪證據的情況,錯誤地相信與同伙之間攻守同盟的可靠性,等等。因此,為了取得審訊的最佳效果,應當根據其錯誤認識,采取政策攻心,適時使用證據等方法,改變其錯誤認識,消除其僥幸心理。對于那些想供述,但對案情有所遺忘的犯罪嫌疑人,還應采取喚起記憶,啟發(fā)聯想、思維的方法,改善其認識能力。
2. 影響其情緒的方法
某些情緒也是影響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的心理因素。在這種情況下,為了取得審訊的最佳效果,有時需要選擇某些適當的方法,以消除其消極情緒,如對前途絕望的情緒,與審訊人員對立的情緒等。有時則需要激發(fā)他們的某種情緒,如加大審訊力度促使其產生恐懼情緒,運用激將法激起其某些情緒,通過感化手段喚起其悔罪情緒、自尊心和榮譽感等。
3. 瓦解其意志的方法
犯罪嫌疑人對抗審訊,需要意志的努力和支持。因此,為了取得審訊的最佳效果,需要選擇某些方法瓦解其對抗審訊的意志。比如以持續(xù)地審訊,不給其喘息的機會和思考的時間,使其神經長時間處于緊張狀態(tài),由于無法承受生理、心理的疲勞,從而導致其對抗審訊意志的瓦解。再如,以咄咄逼人的審訊力度,或強大的審訊陣容,對其心理造成強烈地威懾和壓力,以瓦解其抗拒審訊的意志。
4. 針對個性特點施加影響的方法
犯罪嫌疑人的性別、年齡、氣質、性格、文化程度、社會地位以及職業(yè)狀況的不同,其反審訊的心理也會不同。因此,為了取得審訊的最佳效果,應針對不同被審訊人的個性特點,采取不同的審訊方法。如激將法和感化法對膽汁質氣質、情緒型性格的人容易奏效;對于那些反審訊意志頑固的粘液質氣質、理智型性格的被審訊人,采取持續(xù)審訊、加大審訊力度的方法容易奏效。
(二)審訊心理策略的運用
審訊策略和審訊方法有密切聯系,它是各種審訊方法的綜合、靈活運用。審訊策略的運用,要根據被審訊人的個性特點、心理狀態(tài)以及所掌握的犯罪事實和證據等,機動靈活地將各種方法綜合起來運用。
1. 政策攻心策略的運用
“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的刑事政策,對于犯罪嫌疑人既有威懾力,又有感召作用。它是分化瓦解犯罪嫌疑人,消除對立情緒,促使其如實供述的有力武器。但是,這一攻心政策的運用,必須選擇有利的時機。當審訊人員通過有理有據、邏輯嚴密的審訊,或證據的適當運用,使犯罪嫌疑人處于理屈詞窮、無計可施的地步時,適時進行“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的攻心策略,曉之以利害,使他們感到繼續(xù)頑抗必受到嚴懲,如實交待尚可獲得從輕處理,在其趨利避害心理的支配下,可能選擇“坦白從寬”的道路。
2. “攻其無備,出其不意”策略的運用
《孫子·計篇》中的“攻其無備,出其不意”的戰(zhàn)術,是指在敵人意想不到、毫無準備的情況下,對敵人實行突然襲擊。軍事上的這種戰(zhàn)術,在審訊中同樣適用。犯罪嫌疑人為應付審訊,一般都作了程度不同的心理準備,但其所作的準備往往是有限的,而無備則是絕對的,必然存在某些漏洞和疏忽。特別是在剛剛被拘捕后,由于其身份、地位、環(huán)境、人際關系的變化,又與外界信息隔絕,情緒處于緊張、恐懼、焦慮不安的不穩(wěn)定狀態(tài),他們必然降低防御能力,往往不能準確地判斷偵察人員掌握哪些犯罪事實和證據,心理設防漏洞較多。利用其剛剛被拘捕這一有利時機,尋找心理防御的空白或弱點,進行突審,往往能收到良好的審訊效果。
“聲東擊西”的策略,也是“攻其無備,出其不意”策略的運用。在軍事上,采用佯攻的手段,分散敵人的注意力,使敵人產生錯覺,然后對準目標發(fā)起進攻,可以出奇制勝。這種策略在審訊中也同樣適用。在審訊中,審訊人員隱蔽真實的審訊意圖,表面審問某一犯罪事實或情節(jié),給以假象,分散其注意力,當其集中注意應付所審訊的問題時,突然轉移審訊目標,使其措手不及,在毫無準備的情況下,只得被迫供述。
“迂回包抄”的策略也是“攻其無備、出其不意”策略的運用。根據案情和被審訊人的特點,審訊時不是采取從正面進攻,而是從側面打開缺口的方法。例如北京市公安局老預審員汲潮審訊美國間諜案時就成功地運用了這一策略。這起間諜案中的兩名犯罪嫌疑人是一對自稱學者的夫婦。男的自稱是研究春秋時代管子的,女的自稱是研究魯迅的。他們認為這個預審員是“土包子”,于是大擺其學者架子說:“我們是學者,為什么審訊我們?”汲潮沒有直接訊問他們的罪行,首先問那個男的:你既然是研究管子的,你說說什么是“老馬識途”?這個“學者”被問得無言以對。汲潮馬上扭轉話題說:“你是研究管子的,你連管子的最起碼的常識都不知道,說明你另有公干。”一下子打掉了兩位“學者”的囂張氣焰,很快取得了審訊的進展。在這里汲潮所采用的就是“迂回包抄”的審訊策略。
3. 適時使用證據的策略運用
在犯罪嫌疑人僥幸心理嚴重,堅不吐實,抗拒意志頑固、抗拒情緒囂張、審訊處于僵持的情況下,應當選擇確實可靠的證據,通過突破一點,有力地戳穿其謊言,狠狠打擊反審訊的囂張氣焰,瓦解其抗拒審訊的意志。在使用證據時要根據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狀態(tài),選擇有利時機。
(1)在被審訊人心理發(fā)生動搖時使用
根據被審訊人在審訊過程中的心理變化規(guī)律,從拒絕供述到交待罪行,必然經歷動搖反復階段。審訊人應抓住犯罪嫌疑人出現反審訊意志動搖的關鍵時刻,及時使用證據,使被審訊人感到審訊人已經掌握了其犯罪證據,這樣才會被迫供述。
(2)在被審訊人的心理防線尚未形成時使用
當犯罪嫌疑人剛剛被拘捕時,心理壓力大,情緒處于極度的緊張、恐懼、焦慮之中,惶惶不可終日,度日如年,如坐針氈,思緒混亂,對于偵查人員所掌握的犯罪事實和證據心中無數,心理防御體系尚未形成時,容易產生錯誤判斷。這時適當地使用證據,使其產生偵查人員已經全部掌握了犯罪的事實和證據的錯誤判斷,被迫如實供述。
(3)在被審訊人的供述出現矛盾時使用
當犯罪嫌疑人為了掩蓋自己的罪行進行謊供,出現自相矛盾,不能自圓其說時,應抓住其供述中的矛盾,適時使用證據,打擊其企圖僥幸蒙混過關的心理。
(4)在被審訊人頑固抵賴罪行時使用
當犯罪嫌疑人死頂硬抗,拒不交待或胡攪蠻纏、無理狡辯時,使用證據可以打擊其囂張的反審訊氣焰。
4. 審訊中語言策略的運用
在人與人的交往中,語言是傳遞信息的最直接的手段,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在審訊過程中,審訊人員的語言,是傳遞審訊信息,對被審訊人施加積極心理影響的重要手段,審訊中的語言藝術也同樣是一種審訊策略。
對于審訊用語的一般要求有以下兩點。
首先,要具有規(guī)范性和文明性。審訊人員作為國家的司法人員“坐堂問案”,是十分嚴肅的事情。因此,每一句話都應符合法律規(guī)范,不能信口開河。同時用語還要文明,不能用污辱性、恐嚇性、威脅性的語言。
其次,用語要具有嚴肅性和邏輯性。在偵查人員與犯罪嫌疑人進行激烈的心理交鋒中,偵查人員的用語嚴肅才能具有威懾性;用語具有邏輯性,審訊步步緊逼,才能使犯罪嫌疑人無空子可鉆,被迫就范。
審訊中語言策略的具體運用有以下幾點。
(1)模糊語言的運用
審訊人員在發(fā)問或回答犯罪嫌疑人的問話時,有時故意使用模糊語言,使犯罪嫌疑人對審訊人員的意圖捉摸不定或造成錯誤的判斷。例如在審訊殺人、傷害、搶劫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最關心的是被害人是否死亡。在回答其問話時,即使被害人已經死亡,審訊人員也常使用“正在進行搶救”等模糊語言進行回答,不明確回答是否死亡。其目的是防止其因被害人已經死亡,而隱瞞某些犯罪事實和情節(jié)。
(2)精確語言的運用
在偵查人員對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犯罪事實、情節(jié)和證據確切掌握的情況下,發(fā)問時使用精確的、毫不含糊的用語,向其傳遞其犯罪事實和證據已完全掌握在偵查人員手中的信息刺激,使其猝不及防。如針對作案時間運用精確語言進行發(fā)問:×年×月×日×時你在什么地方?做什么?有什么人可以證明?針對犯罪證據的精確語言的運用,如在強奸犯罪中犯罪嫌疑人被被害人咬傷,審訊人員可以直接發(fā)問:你右手的傷是怎么回事?這種有針對性地使用精確語言的發(fā)問,能使案犯受到極大的震懾,被迫供述其犯罪事實。即使頑固抗拒,也能從其回答問話時的神態(tài)、動作等判斷作案的可能性。
(3)強刺激性語言的運用
對于那些犯罪事實、證據已被掌握,但仍然頑固抗拒審訊的犯罪嫌疑人,使用具有強烈刺激性的威懾性的語言,可以加大審訊力度,再結合使用證據,可以攻破其心理防線。
(4)暗示性語言的運用
在尚未完全掌握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和證據的情況下,有時有意使用暗示性語言,可以使其有意無意地接受審訊人員的暗示,產生錯誤的判斷。例如,在共同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都非常想知道其他同伙是否已經供述了犯罪事實。在審訊這類案件時,審訊人員常常發(fā)出這樣的暗示:你就那么相信哥兒們義氣嗎?你能保證別人不爭取從寬處理嗎?某某人就比你聰明。這種暗示性用語可以使其產生同伙已經有人供述了犯罪事實的錯誤判斷,從而也供述自己的罪行。
(5)雙關語的運用
審訊中使用含蓄、幽默的雙關語,有時也能收到獨特的審訊效果。例如在審訊一個脫逃后又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時,他只供述又犯盜竊罪的犯罪事實,但拒不承認從獄內逃跑的犯罪事實,這時審訊人員說:“你是屬老鼠的,老鼠會打洞,是吧?”此話一語雙關:一是說他的屬相,二是暗示他是從監(jiān)獄逃跑出來的。由于此問話暗示已掌握了其身份底細,可以促使其供述脫逃犯罪的事實。
(6)體態(tài)語言的運用
審訊中,審訊人員的手勢、面部表情、身體姿勢、目光等體態(tài)語言,可以傳遞某些用語言難以傳遞的信息,對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具有獨特的影響作用。例如審訊人員的手勢、坐的姿勢,可以表現出審訊人員對審訊成功的決心和信心;審訊人員的嚴肅表情,咄咄逼人的目光,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起到威懾作用。
5. 針對不同氣質和性格特點的被審訊人的審訊策略的運用
人的氣質和性格都是個性特征中比較穩(wěn)定的心理因素,不同氣質、性格的人,對抗審訊的方式也會不同。屬于膽汁質氣質和情緒型、外向型性格的人,急躁、易怒、好沖動,不善于控制自己的情緒,抗拒審訊的自信心很強。在審訊中好頂牛,蠻不講理,硬頂硬抗。對于這種硬頂硬抗的犯罪嫌疑人,應采取“以柔克剛”的感化策略或“激將法”,促使其感情沖動,干擾其思維,使其理智下降,供述中可能出現矛盾和漏洞。然后利用其供述中的矛盾和漏洞,進行說理批駁,或在關鍵之處使用證據,瓦解其抗拒審訊的信心,破壞其心理防御體系。
屬于多血質氣質和情緒型、外向型性格的犯罪嫌疑人,認識、情感發(fā)生得快,反應靈活、易變,能說會道,巧言善辯,僥幸心理嚴重。審訊中,對于審訊人員發(fā)出的信息反應敏感,一般不采取正面硬頂硬抗的方法,往往采取編造謊言和無理狡辯的方式對抗審訊。對于這類人審訊中可采用“迂回式”“跳躍式”的發(fā)問方式,不給其編造謊言的機會,避開其防御體系;或出其不意地使用證據,戳穿其謊言,使其不能發(fā)揮能言善辯的特點。有時還可任其夸夸其談,利用其“言多必失”,抓住把柄作為突破口,進行反擊。
粘液質和理智型、內向型性格的犯罪嫌疑人,認識、情感發(fā)生得慢且不外露,對外界的刺激反應速度慢。其反審訊的防御心理體系都是經過深思熟慮后形成的,較為穩(wěn)固,不易攻破。審訊中常裝聾作啞,一問三不知,以沉默或編好的口供應付審訊。對于這種人,要施加一定的心理壓力,促使其神經緊張,打破其按部就班、步步為營的防御體系,促使其在供述中出現矛盾,及時予以揭露,迫使其供述。
抑郁質和內向型性格的犯罪嫌疑人,認識、情感發(fā)生得慢,沉默憂郁、孤僻,顧慮重重。對于這類人在適當給予心理壓力后還要多做感化、開導工作,指明出路,并用事實和政策打消其幻想,促使其下決心交待問題。
五、審訊失誤的心理分析
審訊失誤是指由于審訊人員的工作方法、職業(yè)心理素質方面的缺陷,導致對犯罪事實、證據以及犯罪嫌疑人判斷的錯誤,從而使有罪的犯罪嫌疑人逃避懲罰,或使無罪的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的消極后果。造成審訊失誤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輕信
審訊人員沒有全面、深入地研究審查前一階段的偵查結果,輕信審訊前偵查階段所認定的偵查結論,輕信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或證人、被害人的偽證,從而造成對案件的犯罪事實和證據判斷的錯誤。
(二)逼供
審訊人員的審訊能力差,又急于結案,于是便采取指供、誘供、騙供,甚至刑訊逼供的審訊手段,獲取了不真實的口供,又沒有認真調查取證,從而造成錯案。
(三)歪曲政策
有的審訊人員歪曲“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的政策,任意許愿。如對犯罪嫌疑人說:“只要交待了,就可以不處理。”“交待得多,可以立功受獎”等,對犯罪嫌疑人進行錯誤的審訊導向。
(四)審訊人員的職業(yè)心理素質不高
審訊人員缺乏職業(yè)的責任感和使命感,缺乏應有的職業(yè)技能和知識結構。因此,洞察犯罪嫌疑人心理活動的能力差,對案件的分析和綜合能力差。
六、審訊人員刑訊逼供的心理分析
在審訊活動中,審訊人員采取肉刑或變相肉刑的手段,逼迫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不僅違反國家法律,損害黨和政府的威信,而且往往造成審訊工作的失誤。審訊人員進行刑訊逼供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急于結案
有些審訊人員錯誤地認為,只要有了口供,再根據口供去搜集犯罪證據就可以迅速破案。出于急于結案的動機,于是便采取刑訊逼供。
(二)情緒失控
有些犯罪嫌疑人在確鑿的證據面前,仍頑固抗拒,拒不供認自己的犯罪事實。有些審訊人員被犯罪嫌疑人的頑固態(tài)度所激怒,在情緒失控的情況下發(fā)生刑訊逼供行為。
(三)特權思想與盲目的自尊意識
有的審訊人員錯誤地認為,自己在被審訊人面前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威,其拒不供述犯罪事實的頑固態(tài)度,是對司法人員權威的蔑視與挑戰(zhàn),使司法人員的自尊心受到嚴重挫傷,為了炫耀自己的特權和維護自己的自尊意識,有的司法人員便實施刑訊逼供行為。
(四)逼供無害心理
有的審訊人員錯誤地認為,逼供是出于公心,是為了迅速破案,即使有違法行為,動機也是好的,益大于害,利大于弊。
(五)狹隘的經驗定勢
有的審訊人員因為有通過刑訊獲得真實口供而迅速破案的經歷,嘗到過刑訊逼供的“甜頭”,因此便錯誤地認為,犯罪嫌疑人是“不見棺材不落淚”“重刑之下才開口”。久而久之,便形成“一打就靈”“一打就供”的錯誤經驗定勢。
(六)法制觀念淡薄
有的審訊人員特權思想嚴重,法制觀念淡薄,錯誤地認為法律是為管普通老百姓而制定的,自己是執(zhí)法者,可以不受法律的約束,于是便刑訊逼供。
(七)挾嫌報復
有極個別審訊人員,因對犯罪嫌疑人有私仇,為借機報復,發(fā)泄個人私憤,于是便刑訊逼供。
七、國外心理學審訊方法簡介
審訊的心理學方法,是指在審訊過程中,根據被審訊人的心理活動規(guī)律,采取適當和有效的心理控制手段,促使被審訊人供述犯罪事實,或判斷其供述是否真實的各種審訊方法的總稱。國外的心理學審訊方法有以下幾種。
(一)聯想反應訊問法
由審訊人員預先設定與案件無關的“中性刺激語句”和與案件有關的“關鍵性刺激語句”作為被審訊人聯想的刺激,將兩種刺激語句混合使用,每一次給被審訊人一個刺激語句,要求被審訊人將所聯想的事物迅速說出來,根據被審訊人的聯想反應內容和反應時間,判斷其是否有罪或供述是否真實。
(二)復述訊問法
運用聯想和暗示相結合的原理,探知被審訊人供述真實性的一種訊問方法。其具體做法是:審訊人員編造一個與該案件的情節(jié)、內容相類似的故事,變更一些名稱和細節(jié),口述給被審訊人聽,然后命令被審訊人立即將故事復述一遍,或按照這個故事的內容回答所提出的問題,如果被審訊人是該案的案犯,就可能因心慌意亂無法復述,或無意中將自己的犯罪情節(jié)、內容、經過摻雜到故事中去,或故意回避與自己案件相類似的情節(jié)和內容,以致泄露內心的隱秘。
(三)自由交談訊問法
審訊人員利用被審訊人被拘押候審,與社會隔離而產生的一種迫切要求與他人交往的心理需求和愿望,與被審訊人自由交談,從交談中獲取被審訊人有關犯罪的情況,或了解其家庭、人際關系、教育狀況、個性特征,以利于進一步審訊。
(四)填詞和刪詞訊問法
填詞訊問法是,審訊人員用一段或一篇與該案件相似的文章,其中空著幾個關鍵詞,要求被審訊人盡快填好,并告知要評定分數。如果被審訊人有罪,由于了解案情,可能填得很快,甚至把某項犯罪事實填上。無罪的被審訊人,由于不熟悉犯罪事實,就可能難以填詞。刪詞審訊法是,在一篇與該案件相似的文章中,加入許多無關的詞,要求被審訊人刪去,并評定分數。如果被審訊人熟悉犯罪事實,文章中的細節(jié)就會引起他的注意,激起他的情緒不安,就會忽視許多應當刪去的無關的詞。然后再給他一篇與犯罪無關的文章,要求他做同樣的刪詞測驗,如果前一次測驗得分明顯低于后一次,說明前一次測驗受到情緒干擾,被審訊人有犯罪的可能。
(五)自由聯想訊問法
給被審訊人一個詞作為開始,要求他很快說出不相關聯的詞,并不停頓地說下去,經過一定時間,他可能說出一些與他犯罪有關的詞。
(六)催眠訊問法
利用被審訊人在催眠狀態(tài)下自控能力降低,無意聯想增加,獲得被審訊人的真實口供。
(七)儀器測定訊問法
通過測謊儀等儀器測定被審訊人供述的真實性。
心理學審訊方法,作為了解被審訊人心理,提高審訊效果的一種手段,所獲得的供述是否能作為證據使用,在法學界尚有爭議。有些審訊方法(如催眠訊問法)是否合法,各國法律規(guī)定不一,目前我國尚無明確規(guī)定。同時,這些方法在使用中,如果被審訊人已經知道審訊人員的動機和目的,故意不與配合,有意識地實施反審訊的心理策略,除儀器測定訊問法外,一般難以達到審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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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表于 2020-3-2 21:0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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