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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樓主| 發表于 2018-9-10 16:55:39
在許多刑事案件、自然災害、突發事故中,經常會出現無名尸、碎尸、白骨化尸體、外表嚴重毀壞尸體、高度腐敗尸體、難以辨認的尸體,對于該類尸體,怎么確定他們身份,怎么分辨他們是同一個人呢?
這就是我們今天要講的內容:個人識別 個人識別指用科學的方法對尸體、活體或人體組織進行個人同一認定。

個人識別的識別對象,可分為活體和尸體,不管哪一種情況,人體的體表形態特征在個人識別中,都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 我們就先講人體的體表形態特征的個人識別其具體內容,可包括以下這些方面:

第一個是膚色及頭面部外觀。皮膚色素顏色、毛發顏色,以及眼、眉、耳等頭面部外觀,常隱藏著被識別者的種族與個人特征。

第二個是衣物及裝飾物。被識別者的衣物、裝飾物(如戒指、項鏈首飾等)、隨身攜帶物品,都可能反映出被識別者的性別、種族,甚至職業或社會地位。
第三個是文身。文身也就是我們現在俗稱的紋身。指用銳器,在身體的某個部位刻出花紋或符號,然后涂上染料,再用沾滿醋的布條進行涂抹,讓染料色素留于皮下,將圖案保存在皮膚上。文身除因外部等原因,如激光消除外,終身不會改變。因此,文身在個人識別中,可以說是一個很重要的依據。事實上,在國外,對于戰場上面目全非的尸體,家屬要進行認尸,依靠的就是身上的文身。

第四個是瘢痕。瘢痕是各種創傷后所引起的正常皮膚組織的外觀形態和組織病理學改變的統稱,它是人體創傷修復過程中必然的產物。瘢痕的部位、形狀、大小都可作為個人識別的依據。瘢痕的形狀與其產生的方式有關,化膿性感染的銳器或鈍器傷或挫裂創瘢痕多呈不規則形。咬傷瘢痕呈弧形,槍彈創入口處瘢痕邊緣不整齊;散彈創瘢痕呈散在點狀。而瘢痕的部位,有時也可反映出被識別者的身體情況,比如右下腹斜行瘢痕可能是進行闌尾切除手術后留下的。新鮮瘢痕,通常質硬,色紅;陳舊瘢痕質軟,色白,且有光澤,如果瘢痕呈白色,一般需2年以上方可形成。如果是有瘢痕體質的人,則可形成很大的瘢痕疙瘩,瘢痕體質這種情況比較少見,其表現為傷口愈合后,表面瘢痕呈持繼性增大,不但影響外觀,而且局部疼痛、紅癢,瘢痕收縮還影響功能運動。

第五個是痣與疣。疣有扁平疣、尖銳濕疣、老年疣等,基本上,每個人身上的都可能會有痣,而且痣在每個人身上,其種類、部位、顏色和形狀都各不相同,因此痣與疣,也是個人識別的證據之一。

第六個就是指紋。人的皮膚由表皮、真皮和皮下組織三部分組成,指紋就是表皮上突起的紋線。指紋自人出生以來就有,基本上在胎兒第三四個月就開始產生,到六個月左右就可完全形成。由于人的遺傳特性,每個人的指紋都各不相同,如今,在全世界中還沒有發現兩個指紋完全相同的人。就算表皮磨損或被燒傷,愈合后的新生表面仍能恢復原來的紋路,指紋可以說是人體獨一無二的特征,終身不變,因此它是個人識別中重要的證據之一,也在許多刑事案件中具有重要作用。

第七個就是牙齒。人的牙齒,除了具有咀嚼、撕裂與切咬等功能外,還有助于發音與保持面頰部的形態。每個人的牙齒都有著其個體特征,因為不同個體的牙齒,在發育時候的情況及排列都各不不同,再加上疾病、缺失、修復和鑲補等因素的影響,所以,可以說幾乎沒有兩個牙齒完全相同的人。此外,牙齒還是人體最堅硬的組織,不會受環境與理化因素的影響,所以牙的特征有很高的穩定性,在碎尸、燒死、高度腐敗、白骨化以及交通事故中等一系列嚴重破壞的尸體中,牙齒都可以完整保留下來。

因此,牙在個人識別中具有很重要的意義,牙齒可以反映出的具體情況,主要有以下這些方面:牙齒可以反映出被識別者的職業與生活習慣,
1. 例如經常叼煙斗、長期嗑瓜子或咬硬物的人,其門牙切端常會有相應的磨損。
2. 而長期吸煙、喝茶的人,牙齒表面還有煙垢喝茶垢。 牙齒還可以反映出被識別者的生長發育狀況。例如四環素牙,常反映兒童時期曾經長期服用四環素類藥物,而引起的著色牙。

牙錯位、變異、牙間隙過寬或過窄及多生牙等,均不同程度地反映了牙生長發育的狀況。此外,牙齒還可以反映出被識別者的經濟與地理情況,例如齲齒與口腔衛生狀況,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出被識別者的文化水平和經濟狀況。 而牙齒上的氟牙斑,可說明被識別者曾在高氟區長期居住過。而檳榔齒,則說明被識別者,可能來自亞熱帶地區,亞熱帶地區的婦女大多數都有檳榔齒。

最后一個就是義齒。義齒就是我們常說的假牙;,義齒的形態、大小、質量、工藝水平、制作時間及記號等,在個體識別中,都可以作為有效的識別依據。在國外某些國家,還有明確的法律規定,牙醫在為患者制作義齒時,必須在義齒上標記患者的姓名、社保號或制作年月日等。標記的方法,通常是在義齒上刻寫或將寫有標記的紙條、尼龍條、金屬片埋在義齒的基托內,所以,我們經常在國內的警匪電影中,會見到警察找牙醫確認這種場景。牙齒除了可以反映以上這些情況外,還可以進行種屬、種族、性別鑒定等。繼續回到人體的體表形態特征個人識別。 第八個是畸形。人體的畸形可以是先天的,也可由后天疾病或損傷造成的。畸形的種類很多,表現也各不相同,具有一定的個體特征,可以進行同一認定。以上這些都屬于體表形態特征方面的識別。 在一些碎尸案中的尸體、爆炸案中的尸體,以及高度腐敗及白骨化的尸體上,我們則需要利用到骨骼識別。骨骼這方面的識別,常常需要解剖學、人類學、牙科學、放射醫學、血清學等方面的專家共同幫助。下面我們就具體說一說骨骼的個體識別,對于骨骼,進行個人識別的目的主要有五個方面:
1.骨骼確定
2.種屬鑒定
3.一人骨或是多人骨確定
4.種族鑒定
5.性別鑒定要對骨骼進行性別鑒定,判斷的方法很多,總的可分為兩類,即對比觀察法和測量法。測量法指利用儀器(如骨骼測量儀)測量骨骼的長、寬、高、角度及厚度等,根據所得的數據來判定性別。對比觀察法指用肉眼來觀察骨骼形態特征的差異來判定性別。 一般情況下,男性的骨骼比較粗大,表面粗糙,肌肉附著處的突起明顯,骨密質較厚,骨質重。女性的骨骼則比較細小,突起不明顯,骨面光滑,骨質較輕;不過如果長期從事體力活動的婦女,其骨骼與男性基本上沒有明顯的差異。骨骼的性別差異以骨盆最為明顯,其次是顱骨,其他如胸骨、鎖骨、肩胛骨、四肢長骨等也有一定的性別差異。骨盆的性別差異在胎兒期就已呈現出來,性成熟后更為明顯,而顱骨的性別差異,則在青春期后比較明顯。
大家可以看一下這張圖,應該可以看出明顯的差異。




男女骨盆的具體的差異,主要有以下這些方面:
男性骨盆全貌外觀,粗壯、狹而長,女性骨盆全貌外觀,纖細、寬大而短。男性盆腔,狹小而深,呈漏斗狀,女性盆腔,廣闊而淺,呈圓桶形。男性骶骨,呈等腰三角形,骶岬突起,女性骶骨,呈等腰三角形,骶岬平直。男性坐骨大切跡,窄而深,女性坐骨大切跡,寬而淺,男性恥骨(恥骨下角),呈銳角(70-75度),女性恥骨(恥骨下角),呈鈍角(90-100度)。男性恥骨聯合,狹而長,女性恥骨聯合,寬而短。如要對骨骼進行年齡鑒定,一般常用牙和骨骼來推斷:人類乳牙按一定的時間、順序左右成對地萌出,20歲以前,一般可根據牙齒發育與萌出的情況來判定年齡。

我國兒童乳牙萌出的時間,如下所示:
上頜中切牙萌出時間是7.5(6-9)個月,下頜中切牙萌出時間是6(5-8)個月。
上頜側切牙萌出時間是9(6.5-10)個月,下頜側切牙萌出時間是7(6-9)個月。
上頜尖牙萌出時間是19(16-20)個月,下頜尖牙萌出時間是16(14-18)個月。
上頜第一磨牙萌出時間是14(12-18)個月,下頜第一磨牙萌出時間是12(10-14)個月。
上頜第二磨牙萌出時間是24(20-30)個月,下頜第一磨牙萌出時間是20(18-24)個月。

如果要對嬰幼兒牙齒的月齡估計,可用下列公式進行計算:月齡=乳牙萌出數+6。6歲左右兒童在第二乳磨牙的后方萌出第一恒磨牙,6~7歲開始乳牙先后脫落,其他恒牙相繼萌出,恒牙的萌出時間如下:
上頜中切牙,男性萌出時間是6-8歲,下頜中切牙萌出時間是6-5歲。
上頜中切牙,女性萌出時間是6-9歲,下頜中切牙萌出時間是5-8歲。
上頜側切牙,男性萌出時間是7-10歲,下頜側切牙萌出時間是6-8歲。
上頜側切牙,女性萌出時間是7-10歲,下頜側切牙萌出時間是5-9歲。
上頜尖牙,男性萌出時間是10-13歲,下頜尖牙萌出時間是9-12歲。
上頜尖牙,女性萌出時間是9-12歲,下頜尖牙萌出時間是8-11歲。
上頜第一前磨牙,男/女性萌出時間是9-12歲,下頜第一前磨牙萌出時間是9-12歲。
上頜第二前磨牙,男性萌出時間是10-13歲,下頜第二前磨牙萌出時間是10-13歲。
上頜第二前磨牙,女性萌出時間是9-12歲,下頜第二前磨牙萌出時間是9-13歲。
上頜第一磨牙,男性性萌出時間是6-7歲,下頜第一磨牙萌出時間是6-7歲。
上頜第一磨牙,女性性萌出時間是5-7歲,下頜第一磨牙萌出時間是5-7歲。
上頜第二磨牙,男/女性性萌出時間是11-14歲,下頜第二磨牙萌出時間是11-13歲。
換牙現象一般在14歲左右結束。

第三恒磨牙(又稱智齒)成年期始萌出,萌出率最高的年齡范圍,男性為26~28歲,女性為22~25歲,有的可遲至40歲,也有終身不萌出的。20歲以后,則常根據牙的磨耗程度和結構的改變等來判定年齡。磨耗指牙頜面和鄰面咀嚼發生的生理性磨損,其磨耗的程度,會隨著年齡的增長而增加,根據其規律,可作為判斷年齡的根據。牙磨耗程度分級方法很多,我國牙磨耗度,用的是六級分類法,第一、二磨牙的磨耗度與年齡的關系如下所示:
Ⅰ度:牙尖頂端和邊緣部微有磨耗;第一磨牙22-23歲,第二磨牙22-24歲。
Ⅱ度:牙尖磨平或面中央凹陷;第一磨牙26-29歲,第二磨牙26-31歲。
Ⅲ度:牙尖大部磨去,牙質點狀暴露;第一磨牙28-36歲,第二磨牙36-40歲。
Ⅳ度:牙質暴露擴大,相互連成片;第一磨牙39-43歲,第二磨牙44-48歲。
Ⅴ度:牙冠部分磨去,牙質全部暴露;第一磨牙48-57歲,第二磨牙55-65歲。
Ⅵ度:牙冠全部磨去,髓腔暴露,第一磨牙65歲以上,第二磨牙65歲以上。
除了用牙齒可推斷年齡之外,骨骼也可以用于推斷年齡。

未成年人主要根據骨化中心和骨骺愈合等情況來推斷年齡;成年人則主要根據骨骼的形態學變化鑒定年齡。此外,未成年人還可根據身高和骨骼長度推斷年齡,如2~12歲兒童根據身高推斷年齡的公式為:
年齡=(身高-75)/5,其中,身高的單位為厘米(cm)。

如果要進行身高推算,被識別對象是一具完整的骨骼,那么只需將每塊骨骼按解剖學位置排列后,測出全身骨骼的高度,再加上5cm軟組織厚度,就是死者的身高。如果被識別對象只有部分骨骼或殘骨,則可將測出的數據代入回歸方程式,計算身高。不過,這種方法會因為種族、性別、年齡和個體差異等因素影響,所以計算身高時,應先確定死者的性別、年齡、種族,然后將這些數據代入到相應的公式,來計算身高。特別值得注意的是,計算出來的身高僅是死者生前的近似身高,一般情況下,身高的推算用長骨進行最好,不過由四肢長骨推算身高的回歸方程式有著明顯的種族、地區、年齡的差異,所以不能亂用。
由左側肢體部分長骨推算中國漢族男性(21~30歲)身高的一元回歸方程式如下:
身高=2.30×股骨最大長度+64.38±3.48
身高=2.22×脛骨最大長度+85.34±3.87
身高=2.54×腓骨最大長度+76.15±3.81
身高=2.66×肱骨最大長度+82.64±4.13
身高=2.86×尺骨最大長度+92.82±4.47
身高=3.49×橈骨最大長度+82.71±4.14
其中,身高和骨骼長度單位均為厘米(cm)

除了用長骨進行推算,有時候,顱骨也可以進行,例如通過測量頭顱骨垂直徑來推算身高,即身高=頭顱骨垂直徑×7。

而我國根據頭圍推算身高的回歸方程為:身高=1.32×頭圍+94.73±0.51。其中,頭圍與身高的單位均為厘米(cm)。一般頭圍與身高的比值平均為1∶3.04,即顱圍是身高的1/3。
除了以上這些方法,骨盆、胸骨、鎖骨、肩胛骨、掌骨等都可以用于推算身高。不過其研究范疇,基本上屬于法醫人類學了,所以這里就不在細說。

講完骨骼方面,就順帶的提一提身源識別。這些年隨著法醫技術的發展,在身源識別方面已經有了很重大的進展。目前的法醫技術已經發展出了兩種身源鑒定方法,即面貌復原法和顱像重合技術。面貌復原法是根據顱骨的解剖學特點,重建死者生前面貌的一種個人識別方法。其中最常用的復原法就是面貌雕塑法,即根據面部平均軟組織厚度,將黏性物質(如黏土、蠟、軟塑泥等)黏附于顱骨表面,塑像復原。而顱像重合技術則是將受害者的生前照片的負片與找到的顱骨負片進行重疊印象,根據重疊照片的解剖學關系是否一致,進行同一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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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于 2018-9-19 22:31:01 發帖際遇
法醫精神病學是應用現代精神病學的理論和方法,研究并解決精神疾病與法律之間有關問題的一門學科。屬于精神病學的一個分支,有時候也叫司法精神病學。其主要研究內容是刑法和民法范圍內的司法鑒定問題,但從廣義上講,還是研究和解決與精神疾病有關的法律問題。除了刑法、民法、訴訟法、勞動法、婚姻法、經濟法、行政法等外,還會涉及到精神病人的權益保障、勞動能力鑒定等。

精神病,是一種嚴重的精神障礙,是指在各種物理性、化學性、生物性、心理性以及社會環境有害因素的影響下,大腦功能失調,導致認知、情感、意識、智能、意志或行為等由于精神活動出現不同程度障礙為臨床表現的疾病。精神病患者在精神活動方面的異常表現,臨床上稱為精神癥狀,它與病史是精神疾病的主要診斷依據因為患者的精神癥狀復雜多樣,可表現在精神活動的各個方面。在其影響下,患者可喪失辨認自己行為是否正常或合法的能力,以及喪失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所以會因此不可控的做出危害社會的行為。

此外,患者個人的正常辨認能力和自我保護能力,也會因為精神癥狀的原因導致降低,因此不具有行使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能力,也不能有效地保護自己的利益。因而,精神病人會面臨許多法律方面的問題。
通常情況下,引起法律問題最常見的精神癥狀是幻覺、妄想、思維聯想和邏輯障礙、智能低下、朦朧狀態、譫妄狀態、病理性激情等。而法醫精神病學鑒定的對象,主要包括患有及可能患有精神疾病的人員,如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民事案件的當事人;行政案件的原告人;違反治安管理條例應當受到拘留處罰的人員;勞動改造的罪犯;勞動教養人員;收容審查人員;與案件有關,需要鑒定的其他人員等等。

根據我國1989年發布的《關于精神疾病司法鑒定暫行規定》中明確規定,具有下列資格之一的,可以擔任司法精神病學的鑒定者。第一個是具有5年以上精神科臨床經驗并具有司法精神病學知識的主治醫師及以上人員;第二個是具有司法精神病學知識、經驗和工作能力的主檢法醫師及以上人員。

法醫精神病學鑒定的方式主要分有兩類,一類是比較常見的鑒定方式,稱為直接鑒定,指被鑒定者和鑒定者直接見面進行鑒定,另一類是間接鑒定,指被鑒定者和鑒定者不發生直接聯系,僅根據案情、病史以及證人的陳述等,進行分析研究后作出鑒定結論。一般情況下,只要被鑒定者還存活,都會選擇直接鑒定的方式進行鑒定。就實踐而言,我國最多見、最重要的還是精神病人的刑事責任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鑒定,以及訴訟能力、受審能力、作證能力、服刑能力、自我防衛能力等的鑒定。

下面,我們就具體的講解一下:
1、刑事責任能力。刑事責任能力簡稱為責任能力,一般指行為人構成犯罪和承擔刑事責任所必須的能力。根據我國《刑法》第十八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根據我國《刑法》第十八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精神疾病患者因精神病的嚴重程度不一,所以其責任能力也各有不同,我國目前對精神疾病患者的責任能力主要分為三級,即完全責任能力、限制責任能力、無責任能力。因病的原因完全喪失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能力者屬于無責任能力,不負刑事責任。辨認或控制能力削弱,但尚未達到喪失程度者,具有限制責任能力,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精神病已愈或處于間歇期,其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完整者,應具有完全責任能力。

2、民事行為能力。民事行為能力,簡稱為行為能力,指達到一定年齡、精神正常的人,具有行使公民權力和義務,自主或協商處理包括訂立、修改或撤銷遺囑,繼承遺產,訂立、變更或終止合同,買賣、租賃及饋贈等行為。根據我國《民法通則》規定,民事行為能力主要劃分為三級,即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和無民事行為能力。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指公民完全以自己的行為,獨立地進行民事法律活動,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18周歲以上的成年公民為完全行為能力人,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者,亦視為完全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又稱不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包括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疾病患者。他們不得獨立實施與本人智力和精神健康狀況不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已實施的亦無效。這些民事活動應由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代為進行,或者在征得他們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后進行。無民事行為能力指公民不具有以自己的行為獨立進行民事活動的能力。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包括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疾病患者。無行為能力者,在法律中是沒有獨立進行民事活動資格的,他們所完成的民事行為,如處理自己的財產、清償債務、訂立遺囑、進行買賣、訂立合同(或契約)或簽訂法定文件等,均無法律效力。他們需要進行的民事活動,必須由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代為進行。

3、受審能力。受審能力是指刑事訴訟中被告的訴訟能力,包括對控告提出辯解,對判決提出上訴的能力,以及行使法律賦予的在訴訟中的其他權利的能力。因為精神疾病患者受精神癥狀的影響,不能理解審判的性質和目的,不能作出正確的意思表示,因此無受審能力,依法不得進行審訊。值得注意的是無受審能力不是無責任能力,是能否受審和接受定罪量刑的問題,不能作為辯解無罪的理由,而只是審判延期。

換句話說,如果該精神疾病患者作為被告者,被鑒定為無責任能力,司法部門采納后,就會撤銷公訴與原案,也就不在涉及有無受審能力這個問題了。而被告被鑒定為具有限制責任能力或完全責任能力,這類被告大部分都有受審能力,只有少數被告無受審能力。無受審能力者可以是在實施犯罪行為時精神健全無異常,但在被捕后或受審前患了精神疾病或者違法前就患有精神疾病,但其危害行為的發生與所患精神疾病無關,對危害行為未喪失辨認能力或者控制能力者,以及患者處于精神疾病間歇期時犯罪,被捕后精神疾病又復發者。

4、自我保護能力。自我保護能力指各類案件的受害者,在其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遭受侵害時,對侵犯行為有無辨認能力或者自我防衛、保護能力。如果鑒定受到侵害時,患有精神疾病,對侵犯行為無辨認能力或者無自我防衛、保護行為的,即為無自我保護能力。例如:如果被鑒定者是女性,經鑒定患有精神疾病,在遭受性侵犯時,對自身所受的侵害或嚴重后果缺乏實質性理解力,就視為無自我保護能力。

5、服刑能力。如果服刑者、受勞動教養者或受治安處罰者因患有某些精神疾病,不能繼續接受服刑。此種情況下,經過鑒定后確定患有精神疾病,可評定為無服刑能力、無受勞動教養能力或無受處罰能力。可以進行治療或者保外就醫,等其精神精神狀態恢復正常,再繼續服刑改造,治療的天數可抵刑期。

6、訴訟能力。訴訟能力指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能力。一般來說,有無訴訟能力以有無民事行為能力為準,但兩者并不完全一致。訴訟能力只存在有訴訟能力和無訴訟能力兩種情況,而民事行為能力存在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和無民事行為能力。我國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中都規定無訴訟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刑法中規定自訴案件的被害人喪失行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因此,在訴訟過程中,訴訟當事人經鑒定患有精神疾病,致使不能行使訴訟權利者,為無訴訟能力。

7、作證能力。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規定:“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規定:“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薄独^承法》第十八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笨馗嫒?、檢舉人、證人等提供不符合事實的證言,經鑒定其患有精神疾病,致使缺乏對客觀事實的理解力或判斷力者,為無作證能力。

在實踐中,法醫精神病鑒定人員通常會遇到許多各種各樣的精神疾病患者,常引起法律問題的精神病,主要有以下這幾種:

1,精神分裂癥。精神分裂癥是發病率最高,危害性最大的一種精神病。其主要癥狀有思維聯想障礙、情感障礙、矛盾觀念、內向性,以及幻覺、妄想和動作行為障礙等,常由于這些癥狀的支配,導致違法犯罪行為。例如很多患者會因為幻聽和幻覺,或者妄想、或由于情感障礙和沖動行為,而走上犯罪之路,殺人放火,奸殺擄虐,無惡不作。精神分裂癥可分為偏執型、青春型、單純型及緊張型等,其中以偏執型、青春型最為多見。在鑒定的時候,應重點區別患者在犯罪行為發生時是處于發病期、部分或完全緩解期還是間歇期,同時應查清危害行為有無現實性動機,行為與精神癥狀之間的關系,患者的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喪失的程度等,除非有確鑿證據證明,發生危害行為時,該疾病影響到患者的辨認或控制能力,否則,不能評定為無責任能力。

一般情況下,如果患者危害行為發生時,處于發病期,且可以證明患者喪失了實質性辨認和控制能力,一般評定為無責任能力。如果癥狀較輕以及處于緩解期的患者,應根據具體情況,酌情評定為有責任能力或限制責任能力。

2、情感性精神障礙。情感性精神障礙是一組以情感障礙為主要臨床表現的精神疾病,主要指躁狂抑郁性精神病,簡稱為躁郁癥。

躁郁癥的主要臨床特征是情感異常高漲或低落,同時可伴有思維、感知和行為等障礙。這種疾病有周期性發作的特點,躁狂狀態和抑郁狀態可交替出現。躁狂狀態時的典型癥狀是情緒高漲、思維奔逸、精神運動性興奮;這時候,患者自制能力低下,容易激動發怒,還可因情感高漲及夸大妄想等導致說謊、詐騙、揮霍無度、行為不檢、流氓行為,或受人唆使而發生盜竊行為等。抑郁狀態時的典型癥狀是情緒低落、思維緩慢、動作行為減少或遲緩,這時候,患者可因發生罪惡妄想、嫉妒妄想等而產生悲觀厭世、生不如死等想法而導致自殺、擴大性自殺、自我誣告或攻擊他人,以及縱火等行為。在躁狂狀態或抑郁狀態下發生危害社會的行為者,可評定為無責任能力。輕度躁狂癥或輕度抑郁癥,癥狀趨于緩解,基本有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者,可評定為限制責任能力。處于發病間歇期者,則應評定為有責任能力。

3、偏執性精神障礙。偏執性精神障礙是一組以持久的妄想為主要癥狀,但行為和情感反應與妄想觀念一致,無幻覺或精神衰退,智能和人格保持良好的精神疾病。包括偏執狂、偏執狀態和更年期偏執狀態等。

這類患者,能保持一定的工作能力和社會適應能力,但多具有特殊的性格缺陷,表現為固執、自命不凡、敏感、易激動、多疑等。偏執性精神疾病患者在妄想支配下,情況嚴重時可發生攻擊他人、殺人、放火等危害行為,此時,可評定為無責任能力。但此類患者對妄想以外的事物有辨認能力,亦無其他精神癥狀,所以如果對與其妄想內容無關的違法行為,應認定為有責任能力。

4、應激性障礙。應激性障礙指由嚴重或持久的精神創傷導致的一組精神疾病,可分為急性應激障礙、創傷后應激障礙和適應障礙等三種。這類患者的臨床癥狀常直接反映或重演精神創傷情境的內容,消除精神刺激因素后大多數患者疾病可迅速獲得完全緩解。急性應激障礙的表現有反應性朦朧狀態、木僵狀態、興奮狀態,并可出現短暫的妄想、幻覺、情感障礙及行為紊亂等。

創傷后應激障礙的主要表現為,警覺性與激惹性持續增高,反復重現精神創傷體驗,對創傷性經歷選擇性遺忘及對周圍環境普遍刺激反應遲鈍,情感麻木等,可出現錯覺、幻覺、意識分離性障礙、人格改變等,病程較長,少數可持續多年或終身。適應障礙表現為以較輕的抑郁、焦慮、恐懼等情感障礙為主,并出現適應不良和生理功能障礙等。如果應激性障礙患者,因意識或感知障礙、妄想、激惹性增高等發生攻擊、傷人、毀物、自殺或擴大性自殺等行為,此時可評定為無責任能力。癥狀較輕時,有一定程度的辨認和控制能力,應評定為有限制責任能力。癥狀輕微,行為有現實的原因,辨認與控制能力無明顯削弱的,評定為完全責任能力。適應障礙通常為完全責任能力,至于作案后發生應激相關障礙者,應為有完全責任能力。

5、酒精所致精神障礙。酒精所致精神障礙可分為急性與慢性兩類:

急性以普通醉酒狀態最常見。普通醉酒狀態指一次性大量飲酒引起的一次性精神興奮狀態;在這種狀態下發生的危害行為,根據我國《刑法》第十八條中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辈±硇宰砭浦赶鄬π×烤凭鸬募毙跃癫⌒园l作,多是對酒精的過敏反應,可持續數分鐘或一天,此時患者意識不清,有時可出現片斷的幻覺和妄想,這這種情況下,常可發生嚴重的暴力行為,此時屬無責任能力,不過應排除偽裝病理性醉酒的可能性。

慢性酒精中毒,導致的幻覺癥、嫉妒妄想、癡呆等,應根據病情程度評定為限制責任能力或無責任能力。

6、精神發育遲滯。精神發育遲滯指在發育階段由遺傳因素、環境因素或心理社會因素等各種原因引起的,以智力低下和社會適應能力障礙為主要臨床特征的一組疾病。精神發育遲滯患者,其辨認能力和行為控制能力都普遍偏低,社會適應能力差,可伴發行為障礙,且容易受他人暗示或唆使,以致發生違法行為。一般情況下,極重度和重度精神發育遲滯,可評定為無責任能力。中度精神發育遲滯,可評定為限制責任能力。輕度精神發育遲滯,可評定為限制或有責任能力。如果精神發育遲滯患者,同時還伴有其他精神癥狀或精神疾病,一般被評為無責任能力。

7、腦外傷所致精神障礙。腦外傷所致精神障礙指因頭部外傷,腦組織受損所致的精神障礙。腦外傷性譫妄狀態和腦外傷性朦朧狀態,可評定為無責任能力。腦外傷誘發的癔癥、精神分裂癥、情感性精神病、偏執性精神病、腦外傷性癲癇性精神障礙、腦外傷引起的應激相關障礙、腦外傷后出現的精神分裂癥樣病態和躁狂病態等,責任能力的評定與無腦損傷的各種相應的精神疾病相同。腦外傷后綜合征、腦外傷性智能障礙(癡呆)、腦外傷后人格障礙,根據精神障礙的嚴重程度,患者發生危害行為當時的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酌情評定為無責任能力、限制責任能力或有責任能力。

以上這些都屬于比較常見,且容易引發法律問題的精神疾病,在實踐中,可能還會遇到其他各種各樣的精神疾病,總之,不管哪一種,在鑒定的時候,都必須非常審慎,除非證據確鑿的情況下,否則不可輕易做出判定。法醫精神病鑒定人員在對精神病人進行鑒定的時候,一般是由司法部分進行委派,凡是具有醫師資格,同時具有精神病??茖W識和經驗的人,都可以接受委托擔任司法精神病鑒定人員。只要接受司法部門的委托,不管鑒定者是精神病醫生,還是法醫精神病專家,最終做出的鑒定結論,都是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一般而言,除非特別情況,否則進行法醫精神病鑒定的時候,鑒定人員都會不少于兩人。有時候,為了結果的公正性,還會特別成立監督小組。在對精神病人進行鑒定的時候,必須全面的,系統的對被鑒定者的病史和身體及精神做出檢查,有必要的話,還會進行住院觀察。

重點的鑒定要點主要有以下這些方面:

1、病史
病史包括個人史、家族史、既往史等,重點了解被鑒定者的性格特點,有無性格偏離正常的情況,然后確定在各個時期中,有無異常表現,與人相處的關系情況。在既往史中,有無精神病,家族中有無精神異常者等。

2、違法行為的詳細過程
必須對被鑒定者的違法行為,作案經過進行詳細深入的了解,要證據確鑿,反復查對。

3、對身體部位情況詳細檢查
重點檢查有無因精神疾病引起的行為異常的器質性改變。

4、精神檢查
精神檢查主要包括4個方面:

1、臨床臨床精神檢查,即對被鑒定者的意識、思維、注意力、情感、記憶力、自制力、感知、行為等精神反應活動進行詳細的評定是否正常。
2、心理測試,如記憶測試、個性測試、智力測試等。
3、麻痹分析,即利用麻痹劑來使被鑒定者對意識的控制力減弱,說出作案的真實情況,不過只供參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4、誘發實驗和治療實驗,對于一些特殊的,難以辨別的被鑒定者,可以使用心理或藥物等手段,誘發其出現精神癥狀。如,精神分裂癥患者,在服用苯丙胺后,癥狀表現會更明顯。

下面我們順帶的在說說,精神病患者殺人的特點——
精神病患者殺人,主要可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精神疾病狀態下的殺人,一種是發病間歇期或緩解期的殺人。在疾病狀態下發生的殺人行為,正如前面已提到過的,此時精神病患者在幻覺、妄想指使下或意識障礙情況下做出殺人行為,因其在實施殺人行為時沒有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以及分清是非的能力,所以完全無責任能力。常發生殺人行為的精神疾病,主要以精神分裂癥患者最多見,其他還有躁狂癥、重度精神發育遲滯、病理性醉酒等等精神病患者。

這類精神病人殺人都有一些共同特點,主要有以下這些方面:
精神病者殺人的目的和動機一般都不明顯,即使能找出一些動機,但與其后果極不相稱。他們可能無緣無故殺害對自己很好的親朋好友,或者隨機殺害無辜者,或者殺害和他們有小積怨和矛盾的人。精神病殺人大多數是在病理障礙等情況下作案的,預謀和計劃不明顯或根本沒有。有時候可能有預謀和計劃,但其是在妄想等心理障礙等因素的支配下完成的。同時,精神病患者在犯罪前后,都缺乏必要的保護性。

正常人犯罪為了逃避法律責任,一般在作案前后都會采取一些保護自己的措施,比如潛逃、滅跡、偽裝、拒供等。精神病人作案則不會有這些保護性,或沒有嚴密的保護性,這主要取決于對方的精神疾病而定。此外,精神病患者的作案手段非常殘酷:

一般的罪犯把對方殺死即達到目的,當然也有很殘忍的,比如為了毀尸滅跡,切割軀體解恨等,但是,精神病人殺人所表現的殘酷性是有違常理的。另外值得一提的是,精神病者自殺,現場極其紊亂,很容易被誤認為他殺。說到這兒,大家可能會問,如果有人偽裝精神病患者,該怎么進行識別呢?

為了逃避法律責任,或為了獲取私利等原因,根據自己的意愿或需要,故意把自己裝扮成精神病患者,在法醫精神病學中稱為詐精神病。詐精神病這種情況,在法醫精神病學的鑒定中是一個很嚴肅的問題,因為極有可能,稍有不慎就造成了冤案,或者放走了罪犯。對于詐精神病的鑒定,可從以下這些方面入手:

1、檢查各方面匯總的病史資料,確認其是否符合精神病的發病規律。
2、對偽裝精神病者進行詳細的了解,確認其有沒有作案動機,同時偽裝精神病的和作案動機有無關聯。
3、對偽裝精神病者進行仔細的觀察與分析。

一般而言,偽裝精神病者總是在關鍵時刻,經過一番調查思考后,才作出偽裝的決定的。因此當他們認為偽裝已無必要或被識破后,偽裝現象立即消逝。此外,他們所表現出來的癥狀具有一定的夸張性和做作性,發作的間歇性也不符合規律。他們往往對周圍環境非常敏感,且強調自己有病。如果有必要,可以進行住院觀察,同時可多次用真、假治療進行對照??偟膩碇v,詐精神病這種情況,偽裝的程度常和偽裝的動機有關,如果是有計劃的偽裝,一般偽裝的很頑固,有精神病學知識的人,偽裝的越像,鑒別也困難。在鑒定的時候,可以將這些因素考慮進去。
| 發表于 2018-9-19 22:48:55 | 發自安卓客戶端
謝謝,感謝你的知識匯總。
| 樓主| 發表于 2018-10-1 17:02:20
詐病,是一種欺詐行為,指原本身體健康的人,為了達到某種目,假裝患病。詐病這種情況,大部分出現在傷害案件或意外事件的受害者或行為人身上。他們可能有意識的,有主觀目的的控制自身部位器官功能,偽裝疾病癥狀詐病的表現是多種多樣的,幾乎人體任何器官均可發生詐病,比較常見的詐病主要有以下這些情況:

1、假裝疼痛
這是詐病者偽裝最多的癥狀,也是最難確診的,詐病者往往會告訴鑒定人員或者醫生,自己全身上下或者某些部位很疼,如頭痛、胃疼、心絞痛、關節痛等等。

2、假裝發熱
為了取得假期,某些詐病者常用人工的辦法偽裝正在發熱,比如腋窩下夾個暖水袋,或用食鹽、乙醇等化學品摩擦腋窩,使腋窩皮膚溫度身高。

3、偽盲
詐病者有時會假裝一只眼睛或者兩只眼睛失明或者視力極度減退。

4、偽聾
詐病者會說自己一只耳朵或兩只耳朵失聰或者聽力減退,同時他們還會伴有偽裝失語的現象。
5、偽裝失語
一語不發,只用手勢或筆交流,其聽覺正常,發音器官也正常,咳嗽和喊叫時能夠正常發音。

6、偽裝精神?。ň唧w見往期課程)


以上這些屬于在實踐中出現次數比較多的詐病現象。

詐病的表現是多種多樣的,幾乎人體任何器官均可發生詐病,所以,真正的詐病現象,絕不止這些。有時,他們可能確有輕微損傷或疾病存在,但他們為了某種目的,仍然故意夸大自己的傷病的癥狀和體征,這種情況,稱為夸大病情。不管是詐病還是夸大病情,歸根結底他們的主要動機,都是博取他人同情,以便追究對方的刑事責任或獲得經濟賠償,騙取休假、藥物、勞保福利,或者企圖調換工作,推諉責任、掩蓋罪責、逃避懲罰,獲得減刑、緩刑、保外就醫等。一般而言,詐病者要進行詐病,他們偽裝的疾病類型往往與他們的醫學知識、患病的經驗及模仿的能力等因素有關。

其具體有以下這些特點:

1、過分夸大癥狀
詐病者為了讓人相信真的患病或受傷,往往會故意表現出相應的臨床現象,而且必然會將癥狀夸大,超出了疾病或損傷應有的癥狀和體征。

2、癥狀混亂矛盾
大多數詐病者,因為缺乏相應的醫學常識,或者一知半解,偽裝的癥狀往往與疾病缺乏內在聯系,應有的癥狀沒有,反而表現出一些莫名其妙的癥狀,甚至有些癥狀還和疾病本身相互矛盾。

3、病程反常
任何疾病都有其發生、發展及轉歸的規律,這點詐病者往往是無法偽裝的。因而,他們在詐病時,往往突然發病或病情加重,一用藥就好轉或者用多少藥都不見好轉,經常隨著目的的實現與否,出現癥狀突然消失、出現疾病突然痊愈的反常現象。

4、詐病與損傷相關
詐病的發生常與損傷關系密切,如詐病者頭部受傷后偽裝癱瘓、耳聾、失明等,肢體受傷后偽裝肢體功能障礙等。

5、不合作
詐病者因為害怕自己的偽裝被揭穿,所以,在進行體格檢查時常不合作,甚至拒絕檢查。

要確定被鑒定者有沒有詐病的可能,并無特殊的方法,主要還是依據被鑒定者表現的各種癥狀與體征。如果有必要,還可請臨床相關學科的專家會診,結合必要的實驗室檢驗,對各種資料進行綜合分析,最后確診是否詐病。在鑒定的過程中,要注意的主要有以下這些方面:

1、審查案情及病史資料
審查和被鑒定者有關的調查材料、病歷、診斷證明及各種檢測結果等資料,全面了解被鑒定者所患疾病的發生、發展過程,診治情況及療效,或許能從中找出辨別真偽的依據。
不過需要注意贈別病歷有無冒名頂替、涂改、假造的現象,或有無使用早期疾病診斷混淆的可能。

2、詢問病情
認真、耐心聽取并記錄被鑒定者所說的癥狀和患病過程,詳細詢問病情,同時注意觀察被鑒定者的表情、態度及反應等,仔細分析被鑒定者所說的情況的科學性、邏輯性和真實性。詢問時,還要注意避免使用任何暗示性或誘導性的語言。

3、全面檢查
在大多數情況中,詐病者只能偽裝疾病的癥狀,而沒辦法偽裝體征。所以可對被鑒定者進行全面體格檢查,并做必要的特殊檢查和實驗室檢驗,如X線攝影、CT檢查、磁共振檢查、腦干誘發電位檢查、心電圖檢查、腦電圖檢查、肌電圖檢查、B超檢查,以及腎功能等實驗室檢驗,以驗證其所述疾病。

4、聘請有關學科專家會診
對于一些特殊疾病,可聘請專家會診鑒定。例如,疑偽裝精神病、妊娠或流產時,應聘請精神病學、婦產科學專家會診,必要時,還可讓被鑒定者住院觀察。

下面我們在說說造作傷(病)

造作傷和造作病,指采用機械的、物理的、化學的或生物學的方法,自己或授意他人在自己身上造成損傷或疾病。造作傷(?。┖驮p病一樣,均有一定的企圖和目的,如掩蓋罪名、獲取榮譽,逃避工作職責或義務、騙取病假、誣陷他人等等。在法醫學實踐中,最常見的造作傷是機械性損傷,且多為銳器傷雖然造作傷可授意他人造成,但大部分造作傷都是自己親手造成的自傷,如劃傷或切傷等。

這類造作傷,主要有以下特點:

損傷多選擇暴露和容易被人發現的部位,如頭部、四肢;造作傷的部位常與其目的和企圖有關。偽裝遭受歹徒襲擊,損傷多在頭頸部及肢體上。誣告他人強奸,損傷多在大腿內側、乳房、下腹部及外陰部;為逃避服兵役,損傷多在手指上等。如果是授意他人造成的造作傷,則可能發生在身體的任何部位,沒有任何的規律可言。

第二個就是,損傷部位多為自己手能及之處。造作傷多在身體的前面,右利手者,損傷多在身體的左側;左利手者,損傷多在身體的右側。用銳器劃、切的造作傷,傷口的方向與本人手的運動方向一致,損傷排列整齊,相互平行,間距較小,創口大小及深淺基本相同。

也有用石頭自擊頭部或前額部,造成挫裂傷的情況。因為造作傷的目的是欺騙,或滿足內心的某種欲望,所以一般損傷都比較輕微,不會造成容貌毀損、器官功能障礙或危及生命,也不會留下后遺癥。

有的造作傷者為了避免失手造成重傷,常選好造作的部位,敞開衣服或卷起衣袖。損傷相應部位的衣服常無破損和血液污染,現場也不凌亂,無搏斗痕跡。這種情況下,現場的血跡往往可以作為判斷的依據,如血滴呈圓形,邊緣光滑或呈短細的星芒狀,這意味著血液是從短距離的上方垂直滴下,一般不會出現噴射狀血滴。除了以上這些常見的造作傷外,有時也可見到某些特殊的造作傷,比如,造作槍彈傷,此外,還有讓貓等家養動物抓咬造作防衛傷,造作皮膚燙傷、燒傷、凍傷等。造作傷的鑒定,可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1.案情調查
反復詢問被鑒定者受傷的經過,兇犯行兇方式等,經過反復詢問后,??砂l現其敘述前后矛盾,內容混亂,不能自圓其說,某些細節還含糊不清,再三追問,還會謊稱記憶不清,甚至突然假裝昏迷等。

2.現場勘查
對造作傷的可疑案件,需要及時進行現場勘查,了解現場是否凌亂、有無搏斗痕跡以及血跡分布情況,注意搜尋、提取物證,如果是自殘,有時??砂l現受傷過程與現場之間的矛盾現象。

3.損傷檢查
明顯的造作傷,經詳細詢問與全面檢查,認真分析后,一般不難作出正確的判斷。即使是比較復雜的造作傷,通過檢查傷情,結合案情調查及現場勘查資料綜合分析,也能發現一些問題。

4.衣服檢查
檢查被鑒定人受傷時穿的衣服,觀察衣服的破損情況及血痕的分布和流注方向,并與損傷部位及形態特征做比較,可發現矛盾,揭露一些造作傷。

5.事件重建
經以上檢查仍不能揭露造作傷病時,可要求被鑒定人在現場對整個受傷經過重新表演,觀察分析其有無破綻與矛盾。對疑為精神疾病患者自殘的案件,可請精神病學專家行法醫精神病學鑒定。

下面,我們在說造作病。造作病,一般表現,主要有以下這些方面:

1、造作心臟病
長期服用濃咖啡,煙草葉,金雀花等影響心臟功能的毒物,或者有意識的表現出過度疲勞、心率失常、心跳過速等。

2、造作支氣管炎
吸入有刺激性的二氧化硫、硝酸、鹽酸、有毒氣體等,引起支氣管炎,由于出現的癥狀和支氣管炎癥狀很相似,所以很難進行鑒定。

3、造作糖尿病
通過內服一些藥物,如內服根皮苷可阻斷腎小管對葡萄糖的在吸收作用而產生糖尿,尿嘌呤破壞胰島細胞而產生糖尿病。

4、造作結膜炎
利用灰沙、鋸末等異物刺激結膜,或用酸、辣椒、胡椒、肥皂水等化學物刺激結膜,或雙眼浸泡在高滲鹽水內等方法造成結膜炎(紅眼?。?,甚至角膜混濁等。

5、造作嘔吐
服用催吐劑引發人為嘔吐等。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以上這些常見的造作病,只能暫時性的騙過醫生,只要經過嚴密的住院觀察和化驗,都可被識破。說完造作傷(?。?,最后我們在簡單的說一下匿傷(病)。

匿傷(?。┡c詐病完全相反。匿傷(?。┱叽_實有著某種傷病,但卻故意假裝健康無病,這種有意隱匿實際存在的損傷或疾病的現象,就稱為匿傷或匿病。雖然匿傷(病)與詐病表現相反,但性質卻完全相同,都是通過這種欺騙手段,以達到某種目的。比如一些案犯,為了掩蓋罪行逃避懲罰,將作案時或與被害人搏斗時對其造成的損傷,慌稱為作案前或其他原因造成,也有受害者因被威脅或利誘而進行匿傷等。對于匿傷的鑒定,主要依據案情、損傷特征與傷口的時間變化等情況進行綜合分析,一般不難判斷,至于匿病,因為比較復雜,有時還需請臨床專家參與鑒定。
| 樓主| 發表于 2018-10-7 23:03:05 發帖際遇
活體損傷指機體受外界因素作用,導致組織器官結構被破壞或功能障礙,
在法醫學中,損傷主要分為致命傷和非致命傷。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和損傷程度標準,各種非致命損傷,根據其對人體影響不同,又分為輕微傷、輕傷、重傷。而運用現代醫學理論和技術,對被鑒定者進行系統和全面的臨床檢查,從而確定被他們是否存在損傷,在法醫學中稱為活體損傷鑒定。這是法醫學鑒定中的一項非常重要的內容,涉及面非常廣,常會涉及到刑事、民事和行政等各類案件。


活體損傷鑒定是為法律實施的需要服務的,被鑒定者的損傷程度和傷殘等級,會直接成為定罪量刑的醫學證據,或是民事或行政處罰、保險賠償的醫學證據,因此,其是具有法律依據和醫學依據的。在活體損傷鑒定中,損傷程度是非常重要的一項鑒定內容,因為根據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都明確規定了將損傷程度作為案件處理的重要依據之一,并且先后制定了《人體重傷鑒定標準》、《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及《人體輕微傷的鑒定》等條文,用于規范多樣性及復雜性的傷情鑒定和損傷涵義。這些規定是從醫學科學的角度出發并充分考慮到司法實踐中的特殊性而制定的,它與臨床醫學實踐中單純從醫學科學的角度對傷病情況進行的分類、分級不同,所以兩者之間不能相互混淆或相互疊加。


根據損傷對人體的影響不同,損傷程度可分為輕微傷、輕傷、重傷 。輕微傷指在在各種外界因素作用下,造成人體局部組織結構的輕微損害,或者輕微短暫的功能障礙,恢復后不遺留明顯后遺癥,達不到輕傷標準的損傷。關于輕微傷的鑒定,主要依據《人體輕微傷的鑒定》作為行業標準,這是我國司法實踐中評定輕微傷的法律依據。輕傷指在各種外界因素作用下,造成人體組織、器官結構發生一定程度的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但尚未危及生命或未遺留器官功能嚴重障礙的損傷。

關于輕微傷的鑒定,目前我國法律還沒有明確的條文來對其涵義及給予原則性進行界定,不過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輕傷已是法律上確定故意傷害罪的客體要件的最低要求。因此,在傷害案件中評定輕傷即已成為確定罪與非罪的重要依據。為了統一輕傷評定標準,我國制定了《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作為目前我國司法實踐中評定輕傷的法律依據。該標準共六章56條,對機體不同部位的不同損傷分別進行了規定,將損傷程度未達重傷標準,不會危及生命,但又有一定程度的損害或遺留一定器官功能障礙的損傷,定為輕傷。至于重傷,根據我國《刑法》第九十五條規定,重傷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傷害:

①使人肢體殘廢或者毀人容貌的;

②使人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的;

③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

關于重傷的鑒定,主要依據《人體重傷鑒定標準》作為行業標準,它包括以下評定原則:

1、容貌毀損
容貌毀損主要針對顏面部損傷。它主要包括了以下幾種情況:

①皮膚瘢痕所致容貌毀損,包括明顯瘢痕形成和明顯色素沉著造成的容貌丑陋。

②面部五官毀損或面頜部骨折畸形愈合。面部五官及面頜部骨骼形狀決定一個人面容的形狀,當五官形狀、位置改變或骨折畸形愈合時,均可引起容貌顯著變形。

③面肌癱瘓:面部肌肉在相應神經支配下協調運動完成人體喜、怒、哀、樂等表情活動,當肌肉損傷瘢痕形成或支配神經損傷均可引起表情活動障礙,而影響面容形狀。


2、肢體殘廢
肢體殘廢主要針對人體的上下肢損傷,包括骨、關節、神經、肌肉及軟組織損傷。而肢體殘廢的評定,主要包括兩方面內容:

①肢體缺失:人體日常生活和工作活動,有賴于肢體的完整性及其功能。精細活動和行動則依賴手足,手足不同部位又各有其功能特點。據此作出了不同部位肢體缺失的劃分標準。

②肢體雖然完整,但已喪失功能:由于肢體功能既依賴于骨關節解剖結構的完整,也依賴于神經肌肉的協調活動,所以凡是能引起骨關節解剖結構破壞或神經肌肉協調活動障礙的損傷,均可使肢體喪失其功能,達一定程度者即構成重傷。


3.器官功能喪失
器官功能喪失主要針對聽覺、視覺功等對人體日常生活和工作具有重要價值的器官功能。

如,口、鼻、咽、喉部是人體消化系統、呼吸系統的重要通道,其功能障礙將造成呼吸、吞咽活動障礙,且喉部還是人體發聲的重要器官;泌尿、生殖系統的功能障礙及骨盆形態的改變將影響人體性活動及繁衍后代的功能。

以上器官功能喪失達一定程度則可構成重傷。

4、其他對于人體健康的重大損傷
這點,主要是針對機體不同部位的不同損傷。其評定,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①危及生命的損傷,如各種原因引起的腦、心、肺嚴重損傷;

②直接引起可危及生命的嚴重并發癥的損傷,如損傷引起大出血發生失血性休克,胸部損傷發生血氣胸等;

③可直接引起嚴重后遺癥的損傷,如顱腦損傷引起外傷性癲癇,腹部損傷引起腸梗阻等。

除了損傷程度的鑒定外,為了使受到傷害者能夠依法獲得經濟賠償,還需要對其進行傷殘評定。


根據世界衛生組織發布的《國際疾病分類》指出,對傷殘的后果是從整體功能上來評價的,它包括器官組織解剖結構或生理功能的損害、勞動能力和生活能力的喪失以及傷者不能參加社會活動和履行社會職責的能力三個方面。器官損害指機體器官損害治療終結后仍遺留的相對穩定的病理狀態,存在外傷所致受傷器官解剖結構、外貌異常和功能障礙。能力低下指機體器官解剖結構破壞和功能障礙所致的人體活動能力減低或喪失。能力低下是從人的整體水平分析局部器官損害所致的不良后果。社會不利指機體由于器官損傷和整體能力低下導致其對周圍社會環境的適應能力降低,強調了傷者不能參加社會活動和履行社會職責的程度。

而我國,部分行業管理部門也根據各自的實際需要,制定并頒發了適用于各自行業的傷殘評定標準。

1、職工工傷與職業病傷殘等級評定
根據國家2006年新頒發的《勞動能力鑒定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傷殘等級評定分級原則如下:

(1)器官損傷:是工傷的直接后果,但職業病不一定有器官缺損。

(2)功能障礙:工傷后功能障礙的程度與器官缺損的部位及嚴重程度有關,職業病致殘的器官功能障礙與疾病的嚴重程度相關。對功能障礙的判定,應以評定傷殘等級技術鑒定時的醫療檢查結果為依據,根據評殘對象逐個確定。

(3)醫療依賴:指傷病致殘后,于評定傷殘等級技術鑒定時仍然不能脫離治療者。

(4)護理依賴:指傷病致殘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賴他人護理者。生活自理范圍主要包括下列五項:①進食;②翻身;③大小便;④穿衣、洗漱;⑤自我移動。

(5)心理障礙:一些特殊殘情,在器官缺損和功能障礙的基礎上雖不造成醫療依賴,但卻導致心理障礙或降低了傷殘者的生活質量,在評定傷殘等級時,應適當考慮這些后果。

依據以上的分級原則,《勞動能力鑒定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將工傷及職業病造成殘疾的情況分為十級,其中一、二、三、四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五、六級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七、八、九、十級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2、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
道路交通事故損傷所致的人體殘疾,主要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結構的異常及其導致的生活、工作和社會活動能力的不同程度喪失。解剖結構損害或生理功能喪失指交通損傷所致的有關器官結構、外觀變化和器官功能障礙。

生活自理、工作能力的喪失指被鑒定人因為器官結構損害或器官功能喪失引起在正常生活范圍內或正常工作方式上進行活動的能力出現限制或欠缺。社會活動能力喪失指由交通損傷造成生理、心理的障礙和生活自理、工作能力的喪失而引起的社會不利條件及對環境適應能力下降。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道路交通事故人體傷殘程度分為十級,各級的劃分依據如下:

Ⅰ級傷殘的劃分依據:①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②意識消失;③各種活動均受到限制而臥床;④社會交往完全喪失。

Ⅱ級傷殘的劃分依據:①日常生活需要隨時有人幫助;②僅限于床上或椅子上的活動;③不能工作;④社會交往極度困難。

Ⅲ級傷殘的劃分依據:①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護;②僅限于室內的活動;③明顯職業受限;④社會交往困難。

Ⅳ級傷殘的劃分依據:①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②僅限于居住范圍內的活動;③職業種類受限;④社會交往嚴重受限。

Ⅴ級傷殘的劃分依據:①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導;②僅限于就近活動;③需要明顯減輕工作;④社會交往貧乏。

Ⅵ級傷殘的劃分依據:①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償,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幫助;②各種活動能力降低;③不能勝任原工作;④社會交往狹窄。

Ⅶ級傷殘的劃分依據:①日常生活中關節活動能力嚴重受限;②短暫活動不受限,長時間活動受限;③不能從事復雜工作;④社會交往能力降低。

Ⅷ級傷殘的劃分依據:①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部分受限;②遠距離活動受限;③能從事復雜工作,但效率明顯降低;④社會交往受約束。

Ⅸ級傷殘的劃分依據:①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②工作和學習能力下降;③社會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Ⅹ級傷殘的劃分依據:①日常活動能力輕度受限;②工作和學習能力有所下降;③社會交往能力輕度受限

以上兩個是主要的是傷殘評定,其他的還有軍人殘疾等。
| 發表于 2018-10-7 23:17:40 | 發自安卓客戶端
這篇帖子有毒。。。。。。。。。
| 樓主| 發表于 2018-10-8 19:31:44
沒事干,暖一下自己的貼
| 發表于 2018-10-8 19:42:28 | 發自安卓客戶端
謝謝樓主,收藏了
| 發表于 2018-10-9 11:03:10 | 發自安卓客戶端
還有沒啦,還想看
頭像被屏蔽
| 發表于 2018-11-4 14:32:06 | 發自安卓客戶端
頂一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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