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匿名 于 2013-8-3 01:59 編輯
1、死者情況 曹家樂(27歲4S店員工)、林曉明(22歲職業游戲玩家)、李煒(約30余歲,公司職員)分別于1月8日、1月17日、1月25日在網上商城購買了《喬布斯傳》后于1月10日、1月18日、1月26日分別死于毒殺、勒死和腹部中刀失血過多而死,兇手均為身穿制服戴著黑色鴨舌帽疑似快遞公司的員工。林死亡一案因為無目擊證人,暫無法確定兇手著裝。(從三名死者死前的狀態等可以排除自殺,意外死亡、自然死亡肯定是不可能的。) 從文中可知三名死者互相不認識。 2、嫌疑人與動機 文中已經排除了其他人的作案可能,僅有的嫌疑人趙、錢、唐三人分別和曹、林、李有一對一動機關系。 趙大波,男,37歲。豐順快遞公司員工,與死者曹為同鄉好友,因曹慫恿投資股票導致趙妻離子散,家徒四壁。趙與其他兩名死者不相識。 錢津,男,26歲。職業游戲玩家,精通電腦。網絡游戲中與死者林為對立關系,林出意外對錢參加世界大賽有利。錢與其他兩名死者不相識。 唐木,男,33歲。某會計公司會計員。唐與第三名死者李系公司同事,在單位內是競爭關系。唐妻在死者李的慫恿下到公司大鬧揭露唐私生活很亂,致使唐在競爭中被動,如李出意外,唐可作為唯一人選被提拔。 3、作案時間及不在場證明。 經調查 趙在曹遇害當天,有多名證人可證實他外地出差,此不在場證明可靠。林與李遇害時則無不在場證明。 錢在林遇害時,其游戲戰友及敵方對手可以證明錢游戲賬號在線,且游戲操作水平與錢本人相當。此不在場證明不可靠,因為死者作為職業游戲玩家家中必有電腦,錢可以在行兇后用死者電腦上網游戲。從錢之前去過林家可以看出,兩人相識,完全可以知道林的電腦密碼等情況。曹遇害時“快遞員”出現時錢在附近與朋友吃飯,且并未離開過,此不在場證明可靠。李案時無不在場證明 唐在李遇害時,已于前一晚回老家探望父母,通過實名制及監控等應該可以證明,不在場證明可靠。曹遇害時唐無不在場證明,林遇害時唐在上班有證明。 從上述分析可以看出 曹遇害時,只有唐無不在場證明。 林遇害時,趙、錢無不在場證明。 李遇害時,趙、錢無不在場證明。 4、兇手分析 因為已經確定是他殺,而且只有三個嫌疑人,所以從上述動機及不在場證明分析可以看出,殺害曹的兇手只可能是唐,但是唐沒有殺人動機。不過由文中【趙的電腦內找到一些殘留的網上聊天記錄,內容過于零散,聊天對象疑似是唐木。唐的電腦中并未發現特別的聊天記錄,但有明顯的清除記錄痕跡。錢的電腦中未發現特別的聊天記錄也無特別的清除痕跡。】可以看出,趙和唐有過聯系,這可以表明這二人認識,文中沒有唐趙與錢可能認識的證據。這樣就存在交換殺人的可能。 這時就有2種情況 l唐殺曹,趙殺林,錢殺李 l唐殺曹,錢殺林,趙殺李 從案發現場看,林死亡時尸體在屋內,《喬布斯傳》在沙發底下,正常情況偽裝送快遞時殺人,快遞員是不會進入死者屋內的,所以可以斷定為熟人作案。由于趙與唐有過聯系,二人交換殺人的可能性很大,錢與唐趙二人不認識,那么錢與其他二人再交換殺人的可能就沒有了。所以只有一種可能就是唐殺曹,錢殺林,趙殺李。 而從文中描述,錢目睹了曹被毒死的現場,那么可以猜測錢是想借《喬布斯傳》來誤導偵查,并采用在死者家玩游戲來偽造不在場證明。 綜上所述趙憑借自己工作上的便利獲得死者曹8日購買書的信息,到10日期間與唐定下交換殺人的計劃制造不在場證明由唐先殺了曹。在唐毒殺曹一案中,錢正巧看到了,曹死亡的現場發現了《喬布斯傳》,又因為他跟死者林認識,熟知他對喬布斯的熱愛,便于16日去林家鼓動他購買此書,第二日錢去林家殺了林并在死者家玩游戲制造不在場證明并將偽造的快遞留在現場偽造快遞員殺人的可能(因為熟人作案,錢并不一定要偽裝成快遞員,而且他也沒看到給曹送快遞的快遞員)。曹死亡2周后,趙匿名發郵件給李引誘他購買促銷的《喬布斯傳》,再獲得準確信息后,自己代替唐完成殺人,并為唐制造不在場證明做條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