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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 發表于 2015-8-9 18:20:53
于蘭芳死于他殺
1981年于蘭芳被叔叔……導致與吳昊離婚。為避免女兒重倒覆轍,于以買保健品之名購買雌激素給高喆。在野狗事件中為得高喆信賴,舍身救子,演出了一場驚天地、泣鬼神的話劇(也可能是意外)。服用藥物八年后的高喆性取向徹底改變。高喆在學習生理衛生知識后得知真相,被人欺騙的他兩月沉默,終于下定決心殺死繼母。但二人體質差異過大,無法直接下手。便借親戚家孩子的惡作劇之機調換藥物,以某種理由誆繼母在車內,點燃蠟燭,繼母死于二氧化碳潴留。回收蠟燭后打開車門報警,但遺留了一些在車內。
有關計算如下:
設m蠟=17.6g
C25H32+33O2=25CO2+16H2O
1mol 33mol 25mol 16mol
0.05   1.65    1.25     0.8
V(CO2)=V/n
22.4L/mol =V(CO2)/1.25mol
V(CO2)=28L
∴17.6g石蠟完全燃燒生成二氧化碳28L
匿名
| 發表于 2015-8-9 18:24:50
本帖最后由 匿名 于 2015-8-9 18:37 編輯
兇手應該是高喆  如果是他殺 兇手只可能是高潔了。老爸在北京 女兒在私立學校 前夫又難以進小區

于蘭芳小時候被猥褻過,對此深表痛恨,后來再婚后,發現兒子女兒關系太好,她怕自己的女兒會和她有一樣的遭遇,于是就做了喪心病狂的事情,給他兒子補充雌性激素,這樣就可以避免孩子之間發生關系。然而兩個月高喆發現了她的陰謀,所以策劃了這次謀殺。


主要手法是用蠟封閉住車門,同時蠟也有消耗氧氣的作用。因此當于蘭芳誤吃下安眠藥進入車內后,由于車廂狹小,空氣缺乏,最終窒息而死。
匿名
| 發表于 2015-8-9 18:33:13
于蘭芳是他殺,兇手是高喆。
1.“高喆看著我們,眼睛里隱隱有些紅血絲”可能是沒睡覺造成的
“4月中旬她開始有失眠的毛病,看了醫生以后醫生給她開了安眠藥,每天睡前一片。”
能知道4月買的安眠藥。
而根據高喆的同學描述高喆“尤其是從前兩月開始,一天都說不到一句,老師提問他也
不說話。每天埋頭不知道在干什么”可能是服用了安眠藥造成的。
可以得知使用安眠藥的應該是高喆而不是于蘭芳。
2.高喆的行為偏向女性化,穿女性服裝,舉止像女性,應該是在小時候開始就被于蘭芳
強制服用女性補充雌激素的藥物。而原因是被于蘭芳看到女兒吳敏敏與繼子高喆關系過
于親密,害怕他們之間發生關系,便將高喆往女性化培養,阻止他生理發育。
我們就可以理順關系:高喆因為自己受到他人排斥,而且影響了學習,開始失眠焦慮,
于蘭芳便讓他服用安眠藥。可是效果反而更差,開始埋怨于蘭芳,在19日那天將于蘭芳
服用的枸櫞酸他莫昔芬片與高喆服用的安眠藥交換。我們可知于蘭芳服藥是中午一次晚
上一次,18日晚上22點于蘭芳吃完交換了的安眠藥后睡著,23點高喆回家將其放置到車
內,在副駕駛點燃蠟燭后制造封閉環境。蠟燭快速燃燒消耗氧氣,于蘭芳缺氧窒息死亡。
匿名
| 發表于 2015-8-9 18:49:01
本帖最后由 匿名 于 2015-8-9 19:27 編輯
 ▏┆1981假設小蘭是于蘭方(于蘭方5歲)
 ▏┊
  |2002林琳去世(高喆4歲)
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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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高鴻飛認識于蘭方(高喆7歲、吳敏敏3歲)
  |2006鴻飛與于蘭方結婚(高喆8歲。吳敏敏4歲)
  |2007高喆小學三年級,于蘭方唯一一次對高喆發火;于蘭方為救高喆被野狗傷; 于
  |蘭方開始購買女性用于補充雌性激素的保健品(高喆9歲、吳敏敏5歲)
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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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高鴻飛買東林小區別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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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高鴻飛一家搬進東林小區(高喆17歲、吳敏敏13歲)
線 |四月份瘦瘦的同學“‘對,他不太愛說話。尤其是從前兩月開始,一天都說不到一句,老師提問他也不說話。每天埋頭不知道
  |在干什么。’”;班主任“但從兩個月前開始他的確有些精神不好”
  |四月中旬于蘭方患上失眠,服用安眠藥
  |五月底高喆開始上晚自習
  |六月初高鴻飛去北京
  |6月18 于蘭方在車上睡覺
  |6月19于蘭方尸體被發現




      于蘭方對高喆唯一發火的一次,其實原因應該不是偷偷給小敏買零食,而是高喆讓小敏坐在肩膀上玩,讓于蘭方擔心會發生和她童年遭遇相同的事。于蘭方被人猥褻那年五歲,小孩子時候可能是受零食的誘惑。高喆三年級的時候小敏剛好五歲,令于蘭方有不好的聯想。
      另一方面于蘭方對高喆的愛護不一定是假的,從救高喆被野狗傷可見。但為防止不好的事發生,從高喆給小敏買零食那件事之后,于蘭方選擇用藥物的方式抑制高喆的生理發育。
      吳炅說于蘭方和他結婚時已不是處女,而于蘭方的鄰居朋友證實在此之前沒有她沒有男朋友,那事情就和開始1981年發生的事有關。
      于蘭方是四月中旬開始服用安眠藥的,高喆也是在這段時間開始變得心事重重,可能是因為藥物的問題讓高喆意外地發現自己一直服用的保健品是什么。
      五月底開始上晚自習可見高喆本來是不用上晚自修,四月份變得少話以后就有了上晚自習的計劃。
車庫的電子門由車上的遙控器控制,所以外人在沒有遙控的情況下難以從車庫的門進入,通往車庫的另一個途徑是別墅雜物間與車庫的門。6月18高鴻飛和吳敏敏都有充足的不在場證明。
      高喆在談到繼母救自己被野狗抓傷時用力的抓住手臂,這是痛苦的表現,也可以視作愧疚的表現。


3.他殺,兇手是高喆
手法:高喆在下晚自習回到家時是11點,然后把沉睡的于蘭方從臥室帶到車庫的車上,將車內壞境布置成密室狀態,形成密閉的空間。然后在車內適當的地方點上一小段蠟燭,由于蠟燭的的燃燒消耗一部分氧氣,在6月19凌晨一點到三點這段時間蠟燭消耗完車內的空氣,造成于蘭方窒息死亡。(蠟燭是很小的一部分)
動機:高喆發現原來自己一直服用的保健品是補充雌性激素的,由此令他得不到正常的發育,受到別人的歧視,一直忍受同學的起伏和嘲笑。高喆覺得自己的生活被繼母毀了,懷恨在心。
匿名
| 發表于 2015-8-9 18:54:16
他殺。
兇手是高喆。
他提前在枸櫞酸他莫昔芬片換成了安眠藥,當日于蘭方在飯后吃下了一粒安眠藥,而高喆算好時間,給于蘭方打電話,找個借口讓她提前來學校接自己,于是于蘭方就坐進了車里并睡著了。但江流也提到,8小時不一定能讓于蘭方窒息而亡。而他們在車里發現了一塊蠟,由此我認為,高喆回家后給車打了蠟,甚至特別注意用蠟封住門縫等,于是車內也就成了一個完全封閉的空間,8小時便足以讓于蘭方窒息而亡。之后再把藥換回來,等到第二天早晨將車門縫等擦干凈就行了。
至于動機,我覺得是高喆受不了于蘭方把自己變成女孩子,吳敏敏說,于蘭方常給高喆買褲子,而這里的褲子顯然就是高喆的女式內褲,高喆吃的保健品也是用于補充雌性激素的。而于蘭方做這些事的原因,可能是與她幼年時的悲慘遭遇有關系。
匿名
| 發表于 2015-8-9 18:58:57
本帖最后由 匿名 于 2015-8-9 19:02 編輯
1.于蘭方是自殺、意外還是他殺?
答:我們用排除法進行分析。
首先,如果于蘭方是自殺。由于死者生前服用過安眠藥,最后窒息死在了小車庫里的小型私家車了。
那么這樣的話,不自然的地方有:
a.如果要自殺,確實可行的方法有很多,比如服用大量安眠藥由于家中沒人,躺在床上睡覺,就算繼子高喆回來看她在睡覺也不會疑慮什么,那么這樣反而更可行。反之,若是在私家車內部窒息自殺而亡的話,不能保證真的能窒息,因為警方也說過“我們經過一些計算認為一個成年人在車內窒息死亡理論上至少需要8個小時”和“這個計算只是理論上的”也就是不能真的確保能窒息。綜上選擇在私家車內窒息反而坑性不大。
b.死者窒息身亡時所在的私家車車內副駕駛座位內側有粘著的白色的蠟的痕跡,由于是有粘性的白色的蠟說明是蠟燭燃燒后滴下的蠟油凝固而成的,這可以推測有人在這輛私家車里用過白色蠟燭,這是十分反常的,并且在副駕駛附近的位置上使用,另外死者生前在家打掃衛生(因為沒有保姆和丈夫經常不在家只能由死者來打掃。),而這輛車死者經常使用,也必定會發現而后打掃之就不會留有這樣的痕跡。那么,綜上分析可知這個蠟的痕跡在最近一段時間形成且不為死者所知道。


綜合a,b可知,在車內自殺幾乎是不可能的。


那么假設如果是意外:
首先,“我們在枸櫞酸他莫昔芬片的瓶子里也確實發現了一兩片安眠藥”,文章所說前兩周有親戚家的孩子來玩弄混了。但是,弄錯一兩片偏偏在這個時候搞錯藥吃下去再在理論上能窒息死亡的環境下巧合的窒息且在不宜被發現的車庫死亡恐怕概率不大。
其次,上文敘述的白色的蠟的痕跡就無法解釋,尤其是在副駕駛位置附近。如果是小孩玩蠟燭但是副駕駛位置肯定能看見,并且這輛車是死者生前代步用的,獨自使用的概率更高。恐怕弄出這樣的痕跡,且沒清理掉這是十分反常的。


綜上,意外的可能性也十分小。


所以我認定是他殺。


2.如果是他殺,兇手、手法和動機是什么?
兇手:
首先,高鴻飛在死者死亡的那段時間在北京的分公司一直沒回來,有同事作證。他的嫌疑可以排除。
其次,吳昊在1點和6點分別都去了他住處附近的沙縣小吃,有老板作證。若他是其他時間去殺害死者偽裝成意外的話,由于死者生前所在的小區安保很好,陌生人進去會被阻攔問話,小區門口也有攝像頭拍攝。并且若是吳昊殺死于蘭方,那么必定要熟悉于蘭方家里的環境和結構以及她家人的作息行動時間。否則的話,如果不熟悉家里的結構位置,那么怎么能把尸體搬運到小車庫的小型私家車里還知道這是于蘭方使用的。如果是于蘭方獨自載著她進她家的車庫,那么談話一般也不會再車庫進行,就算是在車庫進行那么于蘭方是怎么服用安眠藥呢。如果強制讓她服用安眠藥顯然會強迫她即會形成外傷,就算沒有外傷,怎么能夠知道她先前吃下安眠藥或者強迫讓她吃下安眠藥等到她睡著在把她弄在私家車里,然后正好偽裝成在車庫窒息死亡。在案發途中他怎么能確保沒人回家提前發現她沒死,并且他實施犯罪后又怎么能騙過保安或者監視探頭出小區的。并且,若是于蘭芳死了,對吳昊沒有好處反而不能借錢度日了。而從案件的性質上是,兇手有預謀的冷靜的讓她在偽裝下窒息死亡,吳昊怎么也不能同時保證安眠藥讓她服下,她沒有外傷,她生前在車庫和吳昊進行談話,然后吳昊還要不慌不忙的等到于蘭方安眠藥起作用不怕被其他家人發現,最后選擇了在他不熟悉的她家的車庫內殺死她并且不為人知也不被小區保安或監視探頭所“發現”。這樣一系列的不合理可以得出吳昊犯案的可能性極低。
最后,通過上述論述,兇手是家中內部人員犯案可能性更大,由于熟悉家中環境,位置結構等,并且走進小區不被懷疑犯案后也不用走出小區也不會被監控拍到一切都在家中內部發生,并且高鴻飛的家隔音效果好,萬一安眠藥不起作用而于蘭方大喊大叫也不用擔心。而這段時間只有高喆在家,其他家人都不在家所以最有可能的犯人就是高喆。

手法:由于高喆熟悉家中環境和于蘭方的作息習慣,并且高喆17歲也能夠搬運于蘭方的身體。
         事情是這樣的:于蘭方像往常一樣,回家吃飯,最后在22點吃下安眠藥在她的臥室睡著。等到23點,高喆回到家,他把睡著的于蘭方移動到車庫,由于車庫隔音就算她醒了也不會被鄰居知道她家的事并且于蘭方服用的強力安眠藥也不擔心她會醒來,隨后高喆點燃一根白色的蠟燭放在副駕駛位置,隨后關上所有的車門形成一個封閉的環境。由于蠟燭加速消耗氧氣且釋放二氧化碳,加上于蘭方自己的呼吸也消耗氧氣,最后加速窒息在這輛小型私家車內。時間上是23 到1-3點左右,由于加速消耗氧氣且釋放二氧化碳反而使得于蘭方窒息的可能性加大時間也縮短一半左右。最后就是第二天一早高喆去回收車內的蠟燭,但是蠟燭沒有被清理干凈最后留下一點蠟燭的痕跡。而這個手法中兇手必須要第一個回收車內的蠟燭否則要被別人發現蠟燭從而罪行被發現,所以必須兇手是第一發現者。所以,要回收蠟燭則必定只能由這個時間必定在家里的高喆來完成,這也是說明高喆是兇手的決定性證據。


動機:由于,于蘭方在吳昊之前沒有談過男朋友,如果吳昊的話屬實,那么于蘭方小時候被他的叔叔猥褻性侵在那時失去處女膜,那么她就必定會留下心理陰影。再婚后,她有一次看到她的女兒吳敏敏坐在高喆的肩膀上,這徹底突破了于蘭放的心理底線。也就是在那個時候,于蘭方下定決心做出一件殘忍的事,給高喆買雌性激素謊稱是補品給他吃了八年并且死活不肯要保姆擔心這件事被發現。(時間上也吻合,吳敏敏坐在高喆的肩膀上和給他吃補藥都在小學三年級)另外,有次高喆被其他小孩騙到小區偏僻的地方,這時于蘭方挺身而出。實際上,于蘭方很可能是監視他否則也不可能這么巧碰到高喆,這說明于蘭方對高喆戒心很重。 但是,有一天,高喆發現了自己被灌雌性激素的藥灌了8年(藥的事由藥店可以作證并且乳腺癌手術后不應該吃雌性激素的東西反而她依然在買。),自己變得男不男女不女,性格孤僻沒多少人理他在學校受盡侮辱。最后得知罪魁禍首是他的繼母,于是他忍無可忍,決定要復仇一定要殺死于蘭方。于是,就有了這起案件。
匿名
| 發表于 2015-8-9 18:59:56
他殺,但也有一點意外(都怪親戚家那小屁孩,給了兇手可乘之機),兇手是高喆。18號傍晚,于蘭芳吃過晚飯后,照例去吃枸櫞酸他莫昔芬片,但卻不知情的誤吃了安眠藥。對了,如果發生了藥品摻雜在一起的事情,主人應該認認真真的分辨開來,或者重新買一份(再買的可能性不大,如果再買的高鴻飛應該知道吧?這樣誤吃安眠藥就說不過去了)。既然這樣,就不會出現吃錯藥的現象。而唯一的解釋就是藥被人全部掉了包(整瓶調換),否則兇手無法準確無誤的讓死者吃下安眠藥。但最后調查時在枸櫞酸他莫昔芬片的瓶子里發現了一兩片安眠藥,那應該是高喆行兇過后,恢復掉包時故意在枸櫞酸他莫昔芬片的瓶子了放了一兩片安眠藥,用來避開嫌疑。于蘭芳晚飯后過了20多分鐘,準備駕車出門,卻因為安眠藥的原因,在車內陷入沉睡。于蘭芳之所以要出門,應該是高喆用了其他的借口,要求于蘭芳此時出門辦一些事情。高喆在23點左右才從學校回到家中,早就計劃好的高喆從一樓的雜物間進入小車庫,拿出早就準備好的蠟燭(應該有好多根吧),小心翼翼的在車內點燃了所有的蠟燭,然后關上車門,使車內十分封閉。直到確定于蘭芳必死無疑之后才打開車門,清理現場,卻不慎遺漏了一小塊蠟(當時是凌晨,車庫里光線應該比較暗吧)。等到正常起床時間,高喆才撥通高鴻飛的電話并報了警。那么,高喆的動機何在?原因就是,兩個月前,高喆無意間知道了自己吃了7、8年的營養品其實是女性補充雌激素用的的保健品,所以自己才會變得女性化,受盡童鞋欺負。知道了真相的高喆先是郁郁寡歡,精神不振。情緒穩定后,高喆靜靜的等待機會,直到親戚家的那幾個搗蛋小孩將藥品摻雜在一起時,高喆知道機會來了,并開始密謀計劃。
至于于蘭芳為什么心理如此變態。這個……什么心理畸形,這個專業術語我也說不清,總之我的思路是這樣的:調查吳昊時,吳昊透露出于蘭芳新婚之夜不是處女,后來再看第二遍時,一直疑惑的謎題一開頭的那幾句對話頓時豁然開朗……我也是醉了,好吧!于蘭芳小時候被她叔叔給誘奸了(這個詞……萬一評審員是女同學腫么辦?),于是留下了心理陰影,并造成了心理畸形與變態,所以把高喆這個好好的男孩變成了“女孩”。
匿名
| 發表于 2015-8-9 19:00:06
一、本案的重要事實:
1.
開篇提的:1981年“小蘭,來來,坐到叔叔腿上來...”這里是的受害者是于蘭方,
原因首先是81年,也就是34年前,那時候本案出現的其他女性還未出生,并且小蘭與于蘭方中的蘭對應;
其次,這段隱晦的文字不難想到是猥褻幼女,與于蘭方前夫所說其非處女,但是初戀的矛盾情況相符。
這里的一個事實是:81年,5歲的兒童小蘭,受“叔叔”猥褻,(誘惑可能是零食)
(值得注意的是這時,此時小蘭5歲)
2.
原文:“我們剛剛聽你妹妹說,于蘭方有對你發過火,是怎么回事?”
高喆皺著眉頭像是在回憶什么,過了一會兒他開口說道:“對,是有一次,我小學三年級的時候,也是唯一的一次。其實那都是我不對,我偷偷給小敏買零食吃,她小時候腸胃不好不能亂吃東西,可我沒聽媽的話還是偷買了。后來被媽撞見,就說了我幾句,讓我不要再亂買東西給小敏吃。當時她語氣是比較強硬,不過我知道她是擔心小敏的身體才那樣的。”
···
高喆無奈地笑了笑,他摸著自己瘦弱的胳膊說:“嗯,一直都有買,可惜吃了7、8年也沒用,跟個藥罐子似的還浪費錢。”
···
“想看看他究竟是不是個變態嘍,粉紅色內褲,也真虧他敢穿誒。”江珊的表情五味雜陳,“他是異裝癖還是同性戀啊。”
···
藥店人員從架子上拿了保健品包裝的盒子擺在我們面前,“就是這個,她8年前就開始定期買,這不上個月才剛又買走一盒。”
我拿起盒子看起了背后寫著的說明。
本品用于女性補充雌激素。
分析:首先所謂的補品是本品用于女性補充雌激素,這與高喆女性化的表現對應。
其次是兩個巧合:高喆現在高二,8年前初三,開始吃補品時間“8年”;8年前,女兒吳敏敏5歲,與媽媽于蘭芳當年受猥褻年齡相同。。
這種巧合代表著一種因果關系,哥哥給女兒買零食吃,并且親昵的讓妹妹騎在自己肩上,這一舉動,促使當年的受害者(傷害還在持續),敏感的媽媽于蘭方,想到了當年的自己,并促使她采取了,給繼子喂女性補充雌激素的補品。
最后是這個補品的確給高喆,造成了巨大傷害,“粉紅色內褲”表明高喆本身身體上的女性化表現,學校同學孤立,這些事給他心里的傷害。
3.
“對,他不太愛說話。尤其是從前兩月開始,一天都說不到一句,老師提問他也不說話。每天埋頭不知道在干什么。”
···
但從兩個月前開始他的確有些精神不好,上課也不太專心,為了準備明年的高考他5月底開始來學校上晚自習。
分析:高中,應該學有生物課,(其實生殖這方面貌似是初中講的),這兩個月,高喆似乎發現了什么。推測可能知道了媽媽補品的秘密。

4.
高鴻飛,男,45歲,外貿公司高管
這個家庭的爸爸是個典型的工作狂。兒子服用這種補品8年,竟不知情。搬到新的住所,妻子失去了原來與街坊鄰居的娛樂。
相反,媽媽,對兒子,感情還是很深。兒子也很愛媽媽。(瘋狗的事,發生在吵兒子這件事之后,這個媽媽完全可以不出手,但出于愛護還是寧愿自己受傷)
5.其他線索,如前夫(半年前開始不斷騷擾,但死者還是給錢,這中間貌似有隱情)和車內的蠟(推測可在車內點燃蠟燭,可加快使人窒息時間,是的兒子,作案成為可能),以及車庫布局電子鎖(這個可能是具體手法問題,但缺乏更直接線索)。(線索十分繁雜,可能性太多)

二、案情分析(線索復雜,無法確認那種方式是答案)
1、死者自殺,這兩個月兒子發現了秘密,確認后,與母親攤牌;母親,自己孤獨在家,長期抑郁與內心自責,決定自殺,并偽造成意外,騙取保險金,以彌補內心的罪責,補救對兒子的傷害。
2、他殺,兇手兒子,兒子得知補品秘密,無法接受事實,殺母。
3、他殺,兇手兒子與高鴻飛,兒子得知補品秘密,無法接受事實,告訴父親,父親震驚之余,策劃謀殺,并由兒子操作,兒子利用蠟燭制造不在場證明。父親,出差為自己制造不在場證明。
4、他殺,兇手兒子與死者前夫,死者前夫發現了死者的秘密,并以此威脅,獲得借款。最終還是告訴了兒子,兒子實施謀殺計劃。
可以肯定,意外可能性很小,原因在于蠟燭,和門窗緊閉。個人認為第一種方式可能性最大,其他三種,不太可行原因是,從車內指紋以及小區監控等來看,只有兒子存在行兇可能。從先撥打120后撥打110等細節來看,要么這種假設錯誤,要么兒子處心積慮,策劃縝密,且是高明的演技派。
總之,這是個令人感慨的悲劇的故事!!
匿名
| 發表于 2015-8-9 19:01:00
本帖最后由 匿名 于 2015-8-9 19:59 編輯
藍色為引用  紅色為推理要點
案件分析:1.母親死亡分析
母親6月19日被兒子發現死亡于小車庫的車內,死因是窒息,是因為車庫空氣不流通、車內體積較小和車的封閉性較好,而于蘭方又在里面呆了太久才導致的窒息。死亡時間推斷在19號凌晨的1點到3點之間,因此于蘭方進入車內的時間就被限定為17點到19點之間。在車內副駕駛的隱蔽位置,發現了蠟燭點燃的痕跡。我們先考慮自殺的可能性。據高鴻飛描述,母親是一個溫柔而堅強的女性,而癌癥也已經治愈,家庭富裕,不存在用死亡換取保險金的可能。在車內發現了蠟燭的殘余,這是不符合常理的,車內不可能存在燃著的蠟燭。蠟燭燃燒需要氧氣,那么蠟燭的作用就可以理解為加快車內氧氣的消耗速度,加快死亡。一個自殺的人相信絕對不會用蠟燭來加快自己死亡這種匪夷所思的手段。所以,母親并非自殺。接下來是他殺的可能性。相關的人物有現任丈夫高鴻飛,兒子,女兒,前夫吳昊。高鴻飛案發當時身在外地,有同事證明,無懈可擊。女兒在學校住宿,也不可能犯案。母親所住的小區是高檔小區,不會讓外人隨便進出,母親這兩天并沒有出門,前夫吳昊也沒有機會進入小區,所以也不可能是他做的。兒子早上去上學,晚上23點上完自習才回家,可是蠟燭并不可能是提前布置好,蠟燭完全不可能燃燒一整天,也沒人能夠預料母親會在車上恰好睡著而放上蠟燭。這樣看來,似乎母親既不是自殺也不是他殺,那會是什么呢?其實,剛才所說的他殺只是有預謀的他殺,還有下面一種可能:母親誤吃了被換掉的藥,以為吃的是治療癌癥的藥物,而實際上是安眠藥。接下來,朦朧中的母親上了車,結果在車上睡著了,到此時,一切都是意外。23時,兒子回來,發現母親不在,四處尋找,發現了在車里的母親。他并沒有選擇救出母親,而是在車上放了蠟燭,加速氧氣消耗,加速母親的死亡。所以得出結論:母親的死亡是意外演變成的謀殺
2.事件還原真相
看似和睦的一家人,兒子因為什么深仇大恨要殺死母親呢?這個還要從警方和吳昊的對話談起,吳昊曾說:結婚前她說我是她的初戀,可是結婚當晚我才發現,她壓根不是處女!吳昊是母親的初戀,然而母親當時卻并非處女,為何呢?結合題目最開始的那段話,不難得出答案,小蘭即母親于蘭芳,在1981年,也就是母親很小的時候,母親曾經被一個叔叔騷擾,之后時候很可能被叔叔猥褻,失去了處女身。這件事在母親心里產生了極為濃重的心理陰影,也是后面事情的導火索。在警察到學校調查時,學生們反應情況:兒子舉止很像女人,沒有喉結也沒有胡子。而調查藥店時候,工作人員說母親經常購買補充雌性激素的藥物,上次購買是一年前,已經8年時間,按時間來看就是在母親和高鴻飛結婚后不久的事情。兒子從小體弱多病,經常要吃各種補品。綜合以上,不難得出,母親給兒子吃了雌性激素,導致兒子的各種女性化癥狀。首先,兒子是男的肯定毋庸置疑,畢竟剛出生醫院就可以直接看出來。那么兒子是否是易性病患者,即自己是男人卻希望自己是女人的類型呢?在兒子房間發現了女士內褲,這似乎是變態的一種特征。我認為并不是這樣,如果是這樣,母親給他買雌性激素來說無疑是一種幫助,母親幫他買雌性激素他卻殺了母親,明顯不符合情理,所以他并不是易性病患者。兒子在不知道的情況下,從8年前開始母親在給他的補品里放了雌性激素,讓他變成了現在的樣子。難道母親對這個非自己親生的孩子一點都不愛嗎?在兒時的時候兒子差點被狗咬,幸好母親出來,拼命保護他,所以母親是愛兒子的。在兒時的另外一件事才是重點:小時候他偷偷買糖和冰棍給我吃,我還坐在哥哥肩膀上呢,可是后來被媽媽發現了,她有些生氣,那好像是我唯一一次看到媽媽對哥哥發火。這件事看起來并不算大事,然而母親卻發火了,她覺得女兒和兒子之間的關系過于親密,30多年前的事情籠罩了她,為了保護自己的親生女兒不會重蹈覆轍,母親開始了她的計劃:在哥哥的補品里開始放雌性激素藥物,讓哥哥喪失欲望。我們可以看到,母親最后一次買藥是在一個月前,而兒子晚上開始上自習也是在一個月前,無疑是兒子發現了此事,兒子為了避開見到母親,開始很晚回來。兒子并不是一個變態,他為什么卻可能穿著女性內褲呢?這可能是母親做的,女兒曾說,母親給哥哥買了很多很多衣服和褲子,內褲也是母親買的。兒子畢竟這么大了,不可能穿了女性內褲還不知道,可能是他覺得母親這個人很可憐,對于自己穿女式內褲這件事忍一忍就能過去了,然而他卻沒想到,母親居然還偷偷給自己吃雌性激素,看到在車中睡著的母親,兒子的內心的情感一下子爆發了出來,意外演變成了謀殺。
3.其他情況的推測
兒子說早上給母親打了手機,聽到了車庫中的手機鈴聲,然而根據文中描述,房子的建筑結構很好,隔音效果絕佳,母親的手機很可能是在車內部隨身攜帶的,再加上密閉的車,不可能聽到任何聲音。如果手機并沒有在車內部,而是車庫的角落,實在想不出為什么手機會掉落在那種地方。
匿名
| 發表于 2015-8-9 19:06:33
本帖最后由 匿名 于 2015-8-9 19:40 編輯
死者并無任何自殺的動機,包括經濟、家庭現在均無明顯異常。而且這種窒息自殺的方法很容易失敗,故不是自殺。出事時敏敏、前夫、丈夫都在較遠的地方,擁有非常完美的不在場證明,只有高喆的時間松動一些。由于死者有吃安眠藥的習慣,那么只要在晚上確認死者吃下安眠藥,把她從別墅搬到小車,車內在副駕駛上點上蠟燭,關上門,蠟燭燃燒,自然就很容易把車內的氧氣耗盡,產生較多的二氧化碳讓死者更快窒息。故死亡時間雖是1-3點,但作案時間其實在11點-12點,即高喆晚自修結束回家之后,而非需要消耗8小時的5-7點。
前夫說于蘭方不是處女,然而“他們都說她在認識我之前沒有談戀愛,連男人的手都沒碰過。”,這自然是矛盾的。聯系文章一開始就提到的1981年的蘭與叔叔,可知蘭方其實是在當年遭遇到了他人的性侵犯,還可能留下了心理陰影。所以盡管她是個對待兒女都很好的媽媽,看到兒女兩人交往過密,還是第一次十分生氣地責怪了他們。隨后的野狗事件也充分說明她不是什么虐待狂,的確是心疼兒子的。高喆明明是男性,他平時卻是娘娘腔,沒有喉結沒有胡子,喜歡穿女性內褲。聯想到他平時服用很多營養品,可以知道是于蘭方買了雌激素的藥,讓兒子借著吃營養品的名義吃了八年。于的目的自然就是不希望再看到自己當年的悲劇。然而最近兩個月,高喆似乎發覺到了這事,茶飯不思,大概是無法原諒母親吧,這便是高喆的作案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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