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字部分為引用原文,紅字部分為重要結論,紫字部分為還原真相
本文共三個案子,19年前火災案、柳晴天遇害案和秦天遇害案,我們對此分別進行解讀。
一、秦天遇害案
1、經過法醫檢驗,秦天的死亡時間推定為11月22日20點到22點之間。死者從背部被人用利器垂直刺破心臟(未刺穿),后利器被拔出造成失血性休克,在短時間內迅速死亡。并且從傷口形狀來看,利器刺入后甚至還稍微旋轉了一下,使得破口更加嚴重,出血量會非常大。這一過程可能非常迅速,在利器被拔出后部分血液涌入肺部,死者甚至來不及呼喊就昏迷過去。死者右側身體及面部有大面積的燒傷疤痕,除了背部這一致命傷外,死者身上并無近期造成的其他外傷。
從上述文段里我們可以發現,秦天是被利器刺死的,而且兇手在刺入心臟之后將兇器在體內旋轉了一下,這又是為什么呢?刺入心臟就可以保證死者死亡了,在體內旋轉兇器只有一個作用:增加死者的出血量。讓我們先記下這一結論。
秦天不善交際,案發當天接觸過秦天的人也很有限。他僅僅是一名勤雜工、居住的環境也比較簡陋,兇手不太可能是謀財害命;而且如果兇手是原本就在房內的,那么秦天應該是正面遇刺而并非背面。既然秦天是從背面遇刺的,那么只有一種情況:兇手是緊跟著秦天進入房間的。也就是說,兇手很有可能是和秦天一起進入房間里的人,也就是秦天剛見過的人。結合原文來看,初步鎖定兇手的身份為夏曉鈺。
2、“這段時間的確是沒有,但是另一段時間卻有。”李亙亦詳細的說了一下在小昊烘焙發現兇器匕首的事。“也就是說,如果夏曉鈺是兇手,她的確可以在9點前殺了秦天,可是她卻沒法在9點后去丟匕首。因為她9點到了小昊烘焙后就一直呆在店內,沒有進過后廚也沒有出過前門,一直到10點李隋藝發現匕首。這些店內的監控都拍下來了,而且監控還拍了各個客人,我們還找了其中幾位常去烘焙店的客人核實,確定監控視頻沒有問題。”
夏曉鈺剛和秦天有所接觸,他就遇害、兇器還在夏曉鈺的面包店外被發現,單說巧合是完全解釋不通的。從這段話來看,夏曉鈺存在行兇時間,但是不存在丟棄兇器的時間。換而言之,只要解決了兇器是如何丟棄的問題,夏曉鈺的嫌疑便會大大上升。在未雇傭人丟棄兇器、無共犯幫忙丟棄兇器、未設置延時丟棄兇器裝置的情況下,兇器只有可能是被夏曉鈺親手扔進垃圾桶里的。
3、“就是這個垃圾桶。”女生指著自己右手邊的垃圾桶說道,“這里面發現了一把匕首,上面沾著血。”
4、“當時是倒在這個垃圾桶里嗎?”李亙亦再次指著發現匕首的垃圾桶。
“是的。”
“另外一個垃圾桶有沒有倒?”
兩人搖頭。“這兩天的垃圾不算多,一個垃圾桶正好夠裝滿。”
5、我還特地問了一下陳達浪當時的情況,他明確表示當時只有門右邊的那桶有垃圾,另一桶里瞥了一眼沒東西,而且他很確定把垃圾都倒干凈了,因為他每次倒完都會檢查一下。
從上文可看出,發現匕首的垃圾桶是門右側的垃圾桶,也就是盛放有前一天垃圾的那只。而陳達浪也表示只有門右側那桶有垃圾,乍看之下和發現匕首的女生證詞完全吻合。
但是,陳達浪所說的“右邊”,是基于自己視角的、面朝門時的右邊;而發現匕首的女生所說的右邊,也是自己視角的、背對門時的右邊。在不同視角的描述之下,兩個“右邊”的含義是不同的。在仔細解讀之下,二者的證詞出現了矛盾:前一天廚余垃圾倒入的垃圾桶,應該是女生右手邊的垃圾桶(同時這也是發現匕首的那只);而陳達浪所看到的滿盛的、最終處理了的垃圾桶,其實是女生左手邊的垃圾桶。這個矛盾只存在一種解釋,那就是:有人在前一天下班之后,把兩個垃圾桶的位置互換了一下,這才導致門右側盛滿垃圾的垃圾桶最終移到了門的左側。由于兩個垃圾桶極其相似,所以這個手法是完全可行的。那么這個人的目的是什么呢?顯而易見,和殺害秦天的匕首有關。
在這種調換之下,陳達浪九點時所仔細查看的垃圾桶便不是那只發現匕首的垃圾桶了。發現匕首的門右側垃圾桶,在垃圾車來的時候其實是空的;陳達浪檢查空垃圾桶時,匕首極有可能已經在里面了,只是被看漏了而已。那么兇手如何保證匕首一定會被看漏呢?這就涉及到另一個詭計:燈光。
6、“是的。”賈儒回答道,“我們倒垃圾的時候會把門上方的日光燈打開,一般來說是不會看漏的。”
李亙亦抬頭看了一眼,門上方有一盞日光燈和一盞白熾燈,白熾燈發出的光線昏黃完全被日光燈蓋了過去所以他剛剛才沒發現。
7、垃圾車開不進小巷,所以他只能把垃圾桶推到街道邊,那里光線充足,也不存在漏看的可能。
面包店門口總共有兩盞燈,一盞是明亮的日光燈,一盞是昏黃的白熾燈。面包店員工倒垃圾時開的是日光燈,光線充足,不存在看漏匕首的可能;但是倒垃圾的陳達浪有開日光燈嗎?
答案是,沒有,因為如片段7所描寫,陳達浪會把另一只垃圾桶推到街邊的理由是“光線充足”;換而言之,他們認為面包店門口的光線是不充足的,但如果開了日光燈又怎么會不充足呢?所以他們必定沒有開日光燈,倒垃圾時兩位環衛工人所使用的只有光線昏黃的白熾燈。被推到街邊仔細檢查的只有盛滿垃圾的、門口左側的垃圾桶,那么盛有匕首的垃圾桶僅僅是在白熾燈下被粗略掃了一眼而已。
昏黃的白熾燈發出的光是黃色系的光,而垃圾桶的顏色是綠色。物體所呈現的顏色取決于它反射的顏色,綠色的垃圾桶只能反射綠光、吸收其他不同顏色的光,所以當黃光或橙光照在綠色垃圾桶上時會被吸收,我們在昏暗的黃光下觀察綠色垃圾桶,看起來就和黑色一樣。同理,匕首的柄是墨綠色的,在昏暗黃光照射之下看起來也是黑色。而匕首上沾滿的血在氧化后呈現暗紅色,看起來也幾乎和黑色無異。所以,陳達浪在昏黃的白熾燈照射下掃一眼綠色垃圾桶內部時,看到的應該是一片黑,幾乎是察覺不到匕首存在的!這也解釋了兇手為什么要把兇器在死者體內旋轉:因為她要保證匕首的刀面整個被血液裹住,否則就會因為反光被陳達浪提前發現其存在。(兇手可以等血液完全凝固再離開殺人現場,畢竟血液凝固時間僅需十幾分鐘到半個小時,此操作在理論上完全可行)
但是,這個詭計有一個不確定點,怎么保證倒垃圾的達浪證詞會以自己的視角說右邊呢?這里涉及到一個誘導性的行為。
8、“呃……俺想想……”陳達浪拿起茶幾上給客人準備的茶自顧自喝了一口,“噢對了,當時她還提醒俺別忘了右邊的垃圾桶也要倒。”
“當時兩個垃圾桶都有垃圾嗎?”
“是啊,俺記得一個堆滿了另一個很少。”
由原文店員描述可知,他們倒垃圾,大多數情況都會倒在自己右手邊,也就是背對門右側。所以周日那晚,夏曉鈺提醒陳達浪右邊的垃圾桶,實際上是她自己的左邊。而當時的達浪面對著門,夏曉鈺的左手邊就是他的右手邊,所以他并未在意這個方向詞,下意識認為那里就是門右邊的垃圾桶。由此,案發當晚他的那段證詞也就能夠解釋,為什么他會說他拖走了門右邊的垃圾桶——那一個垃圾桶在門右邊是夏曉鈺對他施加的心理暗示。
至此,夏曉鈺丟棄匕首的詭計已經被識破,她就是殺害秦天的真兇無疑。由于要提前準備好墨綠色的匕首和垃圾桶詭計,所以這是一起蓄意謀殺的案件。
本案的真相大致如下:
夏曉鈺先在前一天打烊后將原本門右側盛滿垃圾的垃圾桶和左側的空垃圾桶對調,(時間不確定,總之一定是在前一天處理完垃圾后到約見秦天前的這段時間里)隨后,她將秦天約到咖啡館見面,大概聊了半個小時后離開,借故拜訪秦天的住所,在進門后趁其不備將其殺害,將匕首在傷口處略微旋轉增大出血量、保證其刀面裹滿鮮血。確認匕首刀面裹滿鮮血之后,她翻亂現場的抽屜、偽裝是謀財害命后離開兇案現場,驅車前往面包店,趕在垃圾車到來之前將匕首扔進門右側的空垃圾桶里,并只打開昏黃的白熾燈。當晚九點,垃圾車前來收垃圾,陳達浪仔細清理并檢查了門左側盛滿垃圾的垃圾桶,對門右側的空垃圾桶僅僅粗略瞥了一眼。由于光線和顏色問題,他并未發現匕首的存在。十點,面包店的工作人員出來倒垃圾,打開日光燈后發現了匕首的存在,在夏曉鈺的鼓勵之下作報警處理,從而確立了丟棄兇器時夏曉鈺的不在場證明。
二、柳晴天遇害案
1、“好吧。”李亙亦將口罩裝進證物袋詢問彭衛國是否見過,后者點點頭,說柳晴天從上周開始有些感冒就買了這個口罩戴著,12日那天他記得也看到柳晴天戴著口罩。
2、死亡時間推定為11月12日下午5點到9點,死因是溺死,但并非常見的因肺部進水溺亡而是干性溺死。也因此導致尸體在溺死后三天就浮到水面。
對死者人際關系的排查暫時沒有任何突破,死者來到B市僅兩年,交際范圍幾乎僅限于學校的教職工。如尸體發現者彭衛國所說,死者平日待人和氣、熱心腸,從未與人結怨,也未曾表現出想要輕生的念頭,可能導致自殺的事由實在是一件都找不出來。
3、在11月12日下午5點21分,一段監控拍到背影疑似死者的人和一名身高約一米七身著阿迪運動服頭戴鴨舌帽看起來略有些肥胖的人一起路過,且這條路是可以通往無名湖的。但之后這段道路的監控中沒有再拍到兩人當中的任何一人,其余監控中則沒有特別發現。學校的監控并不完善,部分道路未安裝監控,可能“運動服”后來從別的路離開了學校也說不定。
死者沒有自殺的理由,所以排除柳晴天自殺的可能性;死者不會游泳,所以排除因為游泳而水中溺亡的可能性。因此,柳晴天的死亡只有兩種可能性:失足落水、或者他殺。
我們再來看看死者的死因:干性溺死。
引用 (以下資料摘抄自百度百科:干性溺死是屬于非典型溺死,約占落水死亡者的15%左右,包括以下兩種情況:1.有些神經敏感體質的人,入水后因冷水刺激皮膚感覺神經末梢或喉頭黏膜,使迷走神經興奮,反射性引起心跳驟停和原發性休克。這種死亡非常迅速,溺液并未進入呼吸道,故往往不具備溺死的典型癥狀,有人稱之為水中休克死。2.有些生前似乎健康的人,由于患有潛在疾病,當這些人入水后,因冷水刺激,胸腹部受壓或在游泳中劇烈運動而增加心臟負荷,導致心肌受損,突然死于水中,其溺死征象也不明顯,稱之為水中猝死。)
死者并不會游泳、且肺部內也沒有進水,所以排除情況2,死者所經歷的干性溺死應該是如情況1所述,即落水后迷走神經興奮導致的心臟驟停。
如勤雜工老彭所說,無名湖幾乎是無人來的,而死者卻在周日來、還沒帶著打掃工具,這證明了他并非是為了打掃而前往無名湖。所以,他必定不是一個人經過無名湖的,案發現場當時還存在著另一個人。如果死者是意外落水致死,為什么在場的另一個人不試圖營救或大聲呼喊?這顯然是不合常理的。所以,死者恐怕是被人推落水而導致干性溺亡的,并非意外落水死亡。
那么兇手究竟是誰呢?很顯然,只能是和死者一起結伴而行的、身高一米七左右略微肥胖的人。這個人究竟是誰?我們認為,此人只能是夏曉鈺。理由如下:
I、秦天的身高是一米七左右,夏家昊比他高半個頭,根據人頭長度和身高大致為1:7的比例,可算出夏家昊的身高約是一米八出頭。而夏曉鈺踮起腳就能親吻到兒子的額頭,證明其身高也在一米七左右,與監控拍到的人相仿。
II、夏曉鈺體型略顯富態,與略有些肥胖的描述相符。
III、夏曉鈺具有殺害柳晴天的動機。根據案1分析,夏曉鈺想要殺害秦天,但是她只知道秦天是B大的一名清潔工、年齡和夏家昊相仿、戴著口罩遮住了燒傷的痕跡,其他狀況一概不知。柳晴天滿足身份、年齡的條件,而且恰好因為感冒戴起了口罩,再加上“晴天”與“秦天”的發音極其相似,所以,夏曉鈺原本想殺害的可能是秦天,卻因認錯人而誤殺柳晴天。
IV、夏曉鈺的反應有問題。她在聽到兒子說到死者并非秦天時好一會兒才回過神來,而在之后馬上著手向兒子詢問秦天的聯系方式和有關信息,這更證明了夏曉鈺很可能意識到一開始殺錯了人、開始著手計劃后續殺害秦天的手法。
本案的真相大致如下:
夏曉鈺在聽完兒子的描述之后,決定殺掉兒子口中的那個“秦天”。她帶著有關秦天為數不多的信息(勤雜工、年紀和兒子相仿、戴口罩)來到B大找人,卻因此誤找到了柳晴天。在誤以為柳晴天是秦天的情況下,夏曉鈺身著阿迪達斯服裝頭戴鴨舌帽,與柳晴天攀談,并在經過無名湖時找機會將其推下水造成干性溺亡。在此之后,她試探性地向兒子打聽有關尸體的情況,卻意外得知自己殺錯了人。萬般無奈之下,她通過兒子直接要到了秦天的聯系方式,開始著手謀殺真正的秦天。
那么是什么促使夏曉鈺不惜誤殺他人也想害死秦天呢?她究竟有著怎樣的動機?帶著上述疑問,我們進入最后一案——19年前火災案的分析。
三、19年前火災案
1、夢里的我躺在一個軟和的木匣子中,被許多動物環繞。頭上是一片星空,還有彎彎的月亮。突然地,匣子開始搖晃,我整個人飛到了空中,又降落到地面。過了一會兒,我的右邊就會出現了一團紅色。那團紅色越來越大,越來越大,就像要吞噬我一樣。我又飛到了空中,拼命逃離著那團紅色。后來一切都開始消失,我的眼前只剩下無盡的黑暗。
2、他的夢境開頭和夏家昊正相反,是從一片黑暗之處來到了被星星月亮覆蓋的地方。慢慢地他的周圍就開始出現巨大的紅色和刺眼的亮光,還伴隨著足以劃破天際的尖叫聲和哭喊聲。之后他也并沒有像夏家昊那樣逃離了紅色,而是感覺自己一直處在紅色之中。
夢是潛意識的一種反應,是深層記憶的一中喚醒手段。兩個人的夢暗示著兩個人在童年時或許有過類似的遭遇,而且夢境中的“紅色”暗示著這場遭遇很有可能和火災有關。而結合秦天的身世,那只有可能是19年前的那場火災。也就是說,夏家昊和19年前的火災或許有一定程度的關聯。
3、“火災的起火點就在你家的臥室內,起火時間是1998年4月6日的凌晨2點左右。發現著火的是你家隔壁的鄰居,他在睡夢中聽到了哭喊聲以及聞到燒焦的氣味就起來查看,發現火情后馬上撥打了119和120。在消防隊趕來前,其他住戶們也都被這位鄰居叫醒,大家沖進了你家幫忙滅火,也因此及時搶救出了當時躺在嬰兒床中嗷嗷大哭的你。只是……你的父母沒那么好運,火是從窗戶的窗簾燒起,他們的床就靠著窗簾,整張床連同他們倆都被……”李亙亦稍作停頓,“被燒得難以辨認。為了核實身份,法醫將你的DNA與兩具尸體做了比對,確定那是你的父母秦鵬和余娟。”
4、在凌晨0點50分時,秦鵬的手機曾經發出一條短信給某個號碼,只可惜他的手機也在火災中被燒毀無法知道短信內容。消防人員也曾試圖撥打了那個號碼,提示無法接通。秦鵬的朋友們沒人認得那個號碼,而那時的手機號也沒有實名認證這么一說,所以這條線索到這就斷了。
兩個人都在床上睡覺,窗簾卻被點燃,這究竟是誰干的呢?彼時的孩子還不滿一歲,不可能拿打火機燒窗簾,所以除去在火災中喪命的兩人和生還的秦天,起火現場至少還有一個人,而這個人很有可能就是殺害秦天父母的兇手。而秦鵬手機的短信記錄也是現場至少存在第四人的有力佐證。
由于尸體被燒得難以辨認,所以只能通過比對秦天和兩名死者的DNA,初步確定兩名死者的身份是秦鵬和余娟。但問題由此而生,如果秦天并非秦鵬和余娟、而是秦鵬和其他人的孩子,那么床上的死者也就并非警方所推測的秦鵬和余娟了。
5、從其中一位同事口中得知,他曾經看到一個很像秦鵬背影的男人摟著一個身材嬌小的女人進了一家賓館。而且就是在秦鵬的老婆懷著秦天的那段時間,不過因為只是看到背影他也不敢確定那是不是秦鵬。
6、他還跟我說了19年前的一個什么失蹤案,哪戶人家的愛女失蹤了,一直沒找著,兩個老人家到現在還在村子里等著。
秦鵬不可能在自己老婆懷孕時與其發生關系,而且他和自己老婆發生關系也沒有必要特地前往賓館。所以,同事目擊到的女人并非余娟,而是秦鵬的婚外情對象。那么,這個婚外情對象是誰呢?
首先我們可以明確的一點是,夏家昊和秦天是同父異母的兄弟。從他們一見如故的感覺、夏曉鈺非要置秦天于死地的殺意、夏家昊和秦天做的夢極其相似這幾點來看,夏家昊極有可能就是秦鵬的兒子,且因為某種原因卷入到了19年前的火災案中。那么,余娟和秦鵬的兒子究竟是秦天還是夏家昊?這里便需要我們對兩個夢境進行仔細分析。
在夏家昊的夢境中,他從一個“軟和的木匣子”中“飛到了空中,又降落到地面”,隨后,他“又飛到了空中,拼命逃離著那團紅色”;而秦天則是“從一片黑暗之處來到了被星星月亮覆蓋的地方”,最終“并沒有像夏家昊那樣逃離了紅色,而是感覺自己一直處在紅色之中”。
紅色,就是火焰,代表著19年前發生的那場火災。秦天被人救出來之前是在嬰兒床上的,所以被星星月亮覆蓋的木匣子就是嬰兒床,而所謂的星星月亮、動物環繞其實只不過是嬰兒床上的圖案而已。
在將這個夢境還原之后,我們可以大致推出火災當天夏家昊和秦天的遭遇:
1、夏家昊原本是躺在嬰兒床里的那個嬰兒,但是后來被人抱出了嬰兒床。隨后,秦鵬家開始起火,而夏家昊則被人帶著逃離了起火現場。
2、秦天本不在嬰兒床里,但后來被人放進了嬰兒床中。隨后 秦鵬家開始起火,而秦天卻一直待在嬰兒床里,直至鄰居們將其救出。
一開始就待在嬰兒床里的肯定是秦鵬和正妻——余娟的孩子,所以夏家昊就是秦鵬和余娟的孩子,秦天才是秦鵬和小三的孩子。這樣一來,床上被燒死的女子便不是余娟,而是秦鵬的婚外情對象、也就是秦天的生母。換而言之,余娟并沒有死,而是以夏曉鈺的身份帶著孩子活了下去。支持該推論的線索如下:
I、秦鵬同事目擊到他的婚外情對象是一名“身材嬌小的女人”,而夏曉鈺則足足有一米七高,怎么都算不上嬌小。
II、火災發生前后,村里一戶人家的愛女失蹤了,此人顯然不會是余娟(因為在大家認知中余娟已經被燒死了),所以就只能是秦鵬的小三了。如果夏曉鈺是那個小三,在19年后生活早已富裕、且幾乎早已無人惦記火災案的情況之下,她沒理由不回去和父母相認。所以,夏曉鈺不就是秦鵬的小三,她只能是余娟。
III、夏曉鈺早年帶著夏家昊生活時是沒有戶口本和其他身份證件的。雖然她稱是因為遭賊而遺失了全部證件,但是賊為什么要偷一個單身母親和一個未諳世事的孩子的身份證件呢?所以這里更有可能的是,夏母根本就沒有能證明她“夏曉鈺”這一身份的證件。夏曉鈺可能是她借用的那個小三的名字,甚至可能根本就是她虛構出來的。作為余娟這一身份的她,在法律上已經宣告死亡了,所以夏母必須換個身份才能繼續生活下去。
結合警方所發現的秦鵬手機里凌晨時分的短信,現對19年前的火災案真相做出如下推測:
由于余娟流產兩次,秦鵬可能對其生育能力產生不信任,于是在外面找了一個小三尋歡。(也可能是單純的移情別戀)但令他沒想到的是,小三和妻子竟然都懷上了自己的孩子。在二人都順利產下孩子的一年后,(不知是出于小三方面的壓力還是自己的意愿,)秦鵬和小三聯合起來,打算向妻子攤牌。但是令他萬萬沒想到的是,這一行為令余娟對其和小三起了殺心。等丈夫熟睡(或迷暈丈夫)之后,余娟利用丈夫的手機,編了一個借口在半夜叫小三帶著孩子過來,隨即迷暈了趕來的小三。此后,她將失去意識的小三和秦鵬并排安置在了床上,(由于她身高一米七且略微肥胖,所以搬得動身材嬌小的小三)再將自己的孩子(夏家昊)從嬰兒床中拿出來、把小三的孩子(秦天)放進嬰兒床里。隨后,她點火使窗簾燃燒,開門帶著自己的孩子離開了現場。由于她就是這家的女主人,所以她完全可以從門外使用鑰匙令大門反鎖,密室便因此不復存在。此后,她以“夏曉鈺”的身份活了下去,在面包廠里當臨時女工將自己的孩子拉扯大,并在幾年后補辦了戶口本,最終確立自己“夏曉鈺”和孩子“夏家昊”身份的合法性。在數十年后聽到小三的孩子依然活著、且在調查當年火災真相時,夏曉鈺對他起了殺心,遂實施了自己的殺人計劃,確保當年火災的真相不被人發現。
作者辛苦、賽委辛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