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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證據學入門白話講座(更新至48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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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偵法醫]
行為證據學入門白話講座(更新至48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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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于 2008-2-29 21:04:18
行為證據學入門白話講座(四十一)
教材:《犯罪心理畫像----行為證據分析入門》(美)布倫特·E·特維著,李玫瑾等譯,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出版。
主講:“指紋·犯罪研究工作室” 趙老師
技術支持:湯圓
課程名稱:《第十一章 犯罪現場特征》 第四講
咱們接著講,看看從現場的表現上能再扣出點什么東西來。
選擇被害人(victim selection)
被害人是明擺著了,不論是死的還是活的。但是不管是死的還是活的,我們都可以通過查明其背景了解他們的情況。通過了解被害人的情況來了解兇手的特征我們以前也曾經講述過。這里老特說了一段很精辟的話,我原文摘抄。“每個犯罪人都有他自己的選擇標準,這一標準可以滿足他們某種特定的需要。需要一個被害人可以是現實犯罪目的的第一步(犯罪人的動機),也可能是其犯罪附屬的一部分。在另一種情況下,一個特定的被害人可能是其犯罪的全部原因。而在另一個選擇標準下她可能只是一個目標,犯罪人為了自己幻想中的對話和行為劇本而選擇他們”。每個案件都是有其特殊性的,即便是同一個兇手所為,那么我們從被害人的情況進行分析,這個被害人在兇手的幻想中是出于什么位置,扮演的是什么角色,然后我們從中發現答案。當然,這個過程不是我們上嘴皮子碰下嘴皮子這么快捷隨意的事情。就像我們最早說的那樣,這是一個專業性極強的行業,二把刀會把事情向相反的方向引導。通過多年工作的總結,我們看看兇手選擇目標的因素,這些因素有可能是單一成立的,也有可能由許多因素同時導致的。
可及性。這主要是指犯罪人能夠接近被害人的程度。說白了就是如果抬手就能拿下,對于犯罪人的難度是在太easy了。他們下手是必然的,就要看他們自己的計劃或者說忍耐程度了。犯罪人不下手是因為他還有其他的常人不能理解的目的,譬如喜歡上了被害人。但是有一點是可以肯定的,嘗過腥的貓是不會放過魚的。
地點。這里主要是指被害人相對于犯罪人的特定位置。這個因素與犯罪人以及被害人的活動規律有關。跟上面的情況一樣。對于地域性連環殺手來說“地點”是他的“領土”,像獅子一樣,在這個領地內他就是王,他看上的獵物是不會放過的。
薄弱性。主要是指犯罪人對使用何種方法去接近或攻擊一個特定被害人的危害程度的認知。知道什么叫“黃鼠狼單咬病鴨子”吧?知道,好,我就不多說了。
上面三點有心的同學應當已經發現了,他們和犯罪人的風險是有關系的,也就是說,上面的三點是低風險犯罪的要件,犯罪成本低不是犯罪的必然,但是如果犯罪成本低,犯罪人犯罪的可能性就比較大。不過從分析犯罪人角度看,這幾點有些籠統。我們只能通過被害人身邊人,或者經常出現的人調查。這樣不啻于大海撈針。
關系。主要是指犯罪人利用被害人與自己的關系來選擇目標,比如配偶、父母、家庭成員、同事、朋友、室友、醫生、老師等。“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另一種說法是“有恩怨就有江湖”,還有就是“沒有無原因的愛,也沒有無原因的狠”。所以說到上面的關系,同學們可能會說那么可能?負責任的說,有可能的!不然也不會有“黑寡婦”這種連環殺手類型了,不然也不會有“遺棄罪”這種罪名了。在犯罪的世界里沒有“不可能”這三個字。當然,也不能隨便的濫用。
象征性標準。這是指被害人由于與犯罪人有某種關系的任具有相同性而被選中,比如配偶、父母、家庭成員、同事、朋友、室友、醫生、老師等。說一個最醒目的例子,泰德·班迪,美國著名的,應該說是臭名昭著的連環殺手,官方記錄是他殺害了36名被害人,實際的數字肯定不止這個數字,通過警察的記錄我們可以看到,他的目標幾乎都是“白種女性、中產階級背景、看起來在十五至二十五歲之間、多為大學的學生、留著長至肩或背的直發、額頭的頭發從中分開”。進一步了解案件后發現,班迪大學期間曾經被富家女斯坦芬尼·布魯克斯拒絕過,她的外貌特征就是“白種女性、留著長背的直發、額頭的頭發從中分開”。在潛意識里,班迪把所有的被害人都當作是曾經拒絕他的富家女。
幻想的標準。這里主要是指被害人由于具有犯罪人認為能夠滿足特定幻想的特征而被選中。這一因素與上面的象征性標準比較接近。區別是前者犯罪人將被害人當作現實的某個人,而后者是犯罪人將被害人將被害人與自己幻想出來的人物相重合。將這些被害人的特征放在一起就會發現犯罪人在選擇被害人中的“標記”。
從幫助破案的程度看,后三個明顯要比前三個高很多。如何使用是一個問題,要做到全面看問題,不斷章取義是很困難的。從一方面看,我們已經不止一次的提醒過大家了,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必然會有上面的因素出現。我們總結的目的是為了更好的、更快捷的解決問題,而不是把問題往這個圈里套。案情是通過這些證據反映出來的,這一點是立足點,希望同學們牢記。
動機
這是后面要非常詳細講解的一個話題,現在我們先點到為止,為后面的課程做一個鋪墊。作為從現場可以發現的一項,可以將犯罪人進行基本的分類。
奧·康內爾和索德曼將犯罪動機分為以下幾個類型。1、報復;2、糾紛;3、嫉妒;4、暴躁;5、獲利;6、獲民事賠償;7、虐待狂;8、不同于虐待狂德性動機;9、道德低下行為;10、精神病患者;11、正當防衛。
老特對上面基本認可,僅僅認為第9、10兩點有異議,他認為這兩項不應當歸為動機,而是一種環境因素,并不是驅使犯罪人犯罪德原因。
說了半天動機,但是我懷疑大家對于動機的概念是否有一個相對清晰的的印象,忍不住了,先說兩句吧,等下回說動機的時候重復是不可避免的了。(只說一點點噢!)
動機這個詞有很多人對它進行了說明,字典上的解釋是“促使人們以某種方式行動或決定意向活動的東西”。有的人認為動機是一種欲望和情感。另外一個老哥認為動機“普遍被認為是一種促使人事實某種特殊行為的心理或感情狀態,一種意志活動的誘因”。還有說“一種為了達到某種確定結果而促使行動的動力”,或者是“一種促使人或人的心理試圖縱容犯罪行為的誘因或情感”等等。各位放心,引號里引用的話都是牛人說的,權威性不用懷疑。出發點不同,或者落腳點不同,一個詞概念的解釋會有一些出入。其實說了這些東西后大家心理會有一個標準了,雖然大家可能說不出,但是心里有一個譜來了。再看上面的11類,當我們面臨一個案件的時候,我們會把他們對號入座。當然,有可能有的案件會多幾個“座”,有的案件或許發現進錯電影院了。通過總結每個個案的數據,我們會形成一個整體的觀點,譬如在什么季節,什么樣的案件會增多、什么的人會有什么樣的性格,會從事什么類型的犯罪等。行為學專家看似信手拈來切中要害一句話其實是無數人工作的結果。
關于動機還有很多的內容,既然是點到為止,那么把大家的饞蟲勾出來就應該打住了。這個問題三章后再見。
預謀或準備
我們從現場可以收集到的證據可以看出犯罪人的預謀程度,這是從犯罪人帶進犯罪現場的作案工具體現出來的。咱打個比方,一個犯罪人用被害人家里的折凳把被害人殺死了,另外一個犯罪人準備了一個月,先是造了一把土手槍,同時觀察被害人及其家人的作息習慣,最后趁著家里沒人的時候用配好的萬能鑰匙入室將被害人殺死。這兩個犯罪人,您說哪一個犯意更大?當然,第一個人要是看過星爺的《食神》就不好說了。但是光看預謀和準備是不言而喻的。
我們在進入現場后,針對這一點我們要明確以下幾個問題。
1、犯罪人帶來了什么?
2、犯罪人使用了現場上的什么物品?
3、犯罪人離開的時候帶走了什么?
4、犯罪人是如何帶走那些物品的?
同學們說了,咱們不是說準備嗎?3、4說的好像是另外一個問題。其實是一個問題,您想啊,誰吃完了飯不收拾啊?懶人。對。那么什么人犯事之后不收拾啊?也是懶人。是,你是夠懶的,都懶得動腦子。當然是設計得不完善的人,如果想的周全能留下證據讓警察查到自己嗎?所以3、4同1、2同樣重要,同樣是預謀的范疇。
說到3、4我們就說說下面的一個話題,逃避偵察的防御行為。這是比把東西“拿走”更加高深的一種狀態了。
逃避偵察的防御行為是指犯罪人在犯罪前、犯罪過程中或者犯罪后進行的用來迷惑、妨礙、阻止偵察或司法工作的行為,其目的是隱藏他們的身份、他們與案件的聯系或者隱藏罪行本身不被別人發現。通常有以下幾種行為。
衣服/偽裝
犯罪人通過喬裝改扮、帶面具或傳較大號的衣服或者鞋子來改變他們的外表。他們想通過隱藏自己的身體特征使得證人、幸存者或者是偵察人員在辨認他們的過程中造成混亂。
這一招總體來說是比較“小兒科”的一種行為。我們以前看過的影視節目中也可以了解到,偵察人員在現場取證的時候通過對鞋印痕跡的深淺度可以發現犯罪人是否通過穿大號鞋來進行偽裝。喬裝也是一樣,通過分析現場遺留物反而可以順藤摸瓜找到犯罪人。偵察人員通過這些證據找到犯罪人的事例舉不勝舉。所以排除“標記行為”的這一特例外,一般情況下,干這種勾當的應該都是“小賊”。
改變聲音
低級的是通過“洽雞脖子”的辦法,提高或者降低自己的聲線。高級的通過采用一定的儀器改變聲音,使得偵察人員不能了解其身份。這樣做的反作用就是,偵察人員可能就知道您是慣犯了,有案底了,或者是行內比較有名的人士,那樣的話范圍也是縮小了。所以犯罪人使用改變聲音的方法也是雙刃劍,采用的時候要慎重……哦,說走嘴了。再次提醒大家,我們不是犯罪輔導班,同學們要認清立場。
蒙上眼睛
這個是常識了,如果沒這么干他應該多上我們的網站學習一下。要不就是他想上法制進行時直接提高知名度。
選擇一天中的特定時間
一般就是夜里了,夜黑風高,那真是“良辰吉日”啊!
如果要是入室盜竊,或者搶劫一下老頭老太太,騷擾一下小保姆什么的就是跟上班族一樣了,朝九晚五之間了,正常班。當然在這個期間也分,盜竊什么的要在……,我不說了,又跑題了,只說黃金時間吧,那就是在中午時分了,那時候比較困,哈哈。
地點的選擇
一般情況下是選擇比較隱蔽的場所或者人比較稀少的地方。目的是減少目擊證人,并且降低犯罪風險。您想啊,如果被害人喊破喉嚨都沒人聽到的地方是不是很完美的地點啊。
選擇被害人
這個我們說過了,但是這里的角度不同。這里主要指犯罪人尋找陌生人下手,這樣被認出的機會大大降低。
帶手套、帶避孕套
老特把這兩項分為兩類,我看實際上是一回事,都是不想讓別人認出自己來。現在的科技很發達了,指紋還有DNA都可以作為證據指認犯罪人。
放火
我記得我以前跟大家講過,放火燒尸體是非常無知的行為,因為尸體用普通的火根本就不可能燒著。如果僅僅是破壞現場的目的進行縱火也是不明智的,因為根據證據交換理論,你放火的時候也會使新的證據帶入現場。
處理被害人的衣物
這招除了羞辱被害人,遲緩被害人報警,減少物證外沒有什么作用。當然,衣物能不能作為物證還單說。我上面說的還都是被害人活著的情況,如果被害人已經死亡,你把他的衣物拿走,ok,標記行為一般會讓老練的警察知道你的行為特征,如果警察再把被害人的衣物找到,那么你的活動范圍也給警察提供了偵察的方向。我自己都覺得我在開犯罪培訓班,以后要建議冰冰同學建立會員制度,只有登記在冊的會員才能看到這些內容。會員要是犯事我們也能為構建和諧社會出出力。
觀察或收集被害人的身份證
老特的意思是,如果犯罪人知道被害人的詳盡住址的話可以對被害人產生一種脅迫感,使得他們不敢輕易報案,或者減緩報案。我認為這是國外的情況,咱們國內的情況就大不相同了,您想現在的流動性多大啊,我身份證上還是宣武的地址哪,但是我十幾年前就住朝陽了。我個人認為,如果犯罪人把被害人殺死并取走被害人的身份證件,這個行為的作用是使得偵察進度放緩,如果公安機關不能確認死者身份的話就會形成“無頭公案”,這種案件的偵破率實在是太低了。
不行我不能再多說了……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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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于 2008-2-29 21:04:25
行為證據學入門白話講座(四十二)
教材:《犯罪心理畫像----行為證據分析入門》(美)布倫特·E·特維著,李玫瑾等譯,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出版。
主講:“指紋·犯罪研究工作室” 趙老師
技術支持:湯圓
課程名稱:《第十一章 犯罪現場特征》 第五講
真是曠日持久啊,這一章講了這么久。說實話上節課就要結課的,結果臨到收尾的時候發現……落下一個話題沒有說,汗!所以又延長了一課,哈哈,大家不要介意啊!哈哈,哈哈,哈……。咱們開始上課吧。
上節課說逃避偵察的防御行為,我說了,這是犯罪人迷惑、妨礙、阻止偵察的行為,為了這個目的犯罪人可能會把被害人的衣物、證件拿走。但是大家肯定也思考了,有的時候犯罪人拿走被害人的東西并不是這么“單純的”目的。在大家接觸到的影片中我們可以看到許多變態狂都會從被害人,也就是自己的”獵物“身上取走一些東西。他們的目的不同,有的是為了留做紀念;有的是通過這些物品回味作案時的快感;有的是有收集的癖好;有的是為了炫耀;最不濟的,在《真實檔案》中的拉米雷斯,這位老哥本身就是一個賊,在寫檔案的時候我曾經寫過一句話,后來讓冰冰老師給刪了,還說了我一通,他真是太較真了,我都沒轍,我跟他說了好多都不管用……哦,不好意思,跑題了,言歸正傳。我寫的那句話是“真不知道這位曾經讓無數婦女膽寒的家伙到底是一個什么人物,是如媒體渲染的惡魔?還是一個命運不濟的毛賊?”。后來在冰冰老師的幫助下,我把這句設問句改成了陳述句。所以說帶走物品的目的是千奇百怪的,但是不管犯罪人是出于什么目的,讓我們來介紹一下這個現象。通過犯罪人的這一舉動使他們的面目浮出水面。
帶走的物品
說到“帶走”,顧名思義就是它本來是在那里的物品,被害人的物品。但是在犯罪人實施完犯罪離開現場時將其帶走的物品。這個話題涵蓋了上一節課的內容,是一個比較寬泛的概念。
在偵察人員進入現場勘查時,這一環節也是非常重要的,通過了解犯罪人帶走的物品我們可以初步確定犯罪人的目的、了解犯罪人的行為特征,命好的話可以從檔案中找出屬于特殊犯罪人的標記行為來。那么,如果你是一名警察,你要怎么做哪?
我們要把犯罪后的現場和犯罪前的現場進行比較,并且尋找下面的物品:1、新物品;2、丟失的物品;3、沒有變化的物品。上面是老特的原話,其實這個過程也涵蓋了上一節課的內容,即犯罪的預謀和準備以及逃避偵察的行為兩方面。通過后面的介紹大家就明白了。至于對帶走的物品如何確認,我們可以通過對犯罪前拍攝的照片、監控錄像、近期的發票單,以及相關人員的詢問得知。
伯吉斯和哈茲伍德將被帶走的物品分為三類,一是證據性物品;二是貴重物品;三是有特殊意義的物品。
證據性物品主要是那些犯罪人認為可能會把自己與被害人或案件聯系起來的物品。這就包括了犯罪的預謀和準備以及逃避偵察這兩方面內容中所提及的物品。
比如:1、沾附有血跡、纖維或精液的被害人的衣服、物品;2、犯罪人送給被害人的禮物、貴重物品或者有特殊意義的物品;3、犯罪人與被害人的合影;4、犯罪人寫給被害人的信件。
1和2我詳細大家可以理解,3和4是不是就有點“此地無銀三百兩”的意思了。不過再考慮一下也有可能,譬如現在流行的網上交友,或者以前流行的筆友這類關系,如果犯罪人將被害人通過這類情況相識,那么刪除或者帶走相關的東西就是有必要的了,看來犯罪的世界里真是沒有“不可能”這三個字啊!
貴重物品,哈哈,拉米雷斯兄啊!這里主要是指那些犯罪人認為非常值錢的物品。通過犯罪人從現場帶走的物品,我們可以看出他們的技能水平、運輸能力、犯罪的目的(有的時候不排除犯罪人把案件偽裝成為財起意而達到轉移偵察視線的目的)、犯罪人的貧窮程度等。在這里我要跟大家說明一個事情,就是我們學習的這個講座,他所涵蓋的不僅僅是連環殺手,還有很多犯罪,譬如傷害、強奸、盜竊,甚至是普通的擾亂社會治安,所以,大家不要把目光僅僅盯在殺手上面,其實有的時候我自己也不自覺的跑偏,大家借此機會共勉吧。
貴重物品包括:1、信用卡;2、珠寶;3、現金;4、支票本;5、電視機;6、電腦設備;7、音響;8、錄像機;9、手機;10、傳呼機;11、毒品等等。
從上面的物品我們可以發現,除了現金外,其他的東西我們都可以從特定的下家找到線索。比如從提款機的監控錄像找到提款人的影響,從黑市中的線人找到出貨人的信息,不論他是賣珠寶、電視機,還是毒品。我們可以通過這樣的渠道來確定犯罪人的身份。
特殊意義的物品是指在犯罪現場或者被害人身上對于犯罪人有特殊感情價值的物品。這些東西并非是非常值錢的物品,有的甚至不知什么銀子。或者這個東西雖然值錢,但是犯罪人看中的也并不是價格本身,而是物品所承載的一些其他因素。老特把這些東西又分為兩類,“戰利品”和“紀念品”。如果從分析連環殺手的角度看,這些可能是“標記”,如果廣義一點看,有的犯罪人取走的東西可能沒那么復雜,譬如犯罪人殺死了不忠的妻子,但是從現場取走了同妻子戀愛是買給妻子的假珍珠項鏈。所以說,老特說了,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要想知道這些物品的確切價值,我們必須有針對性的對他們進行分析,了解這些物品與犯罪人或者被害人之間的聯系。
戰利品。很顯然它是一種勝利、成功和征服的象征。它與暴力、被害人的反抗、被害人被征服和羞辱聯系在一起。比如:1、一件被害人被撕破的外衣;2、一縷被害人的頭發;3、被害人的身份證;4、在犯罪過程中拍攝的被害人的相片。5、從現場帶走的用于傷害被害人的兇器;6、被害人身體的一部分。等等。
紀念品。這是指有一種提示或者象征意義的物品。它代表一次愉快的經歷,它常常與犯罪人的某種需要聯系在一起。比如:1、從衣柜中拿走的內衣;2、被害人的學生證;3、從被害人家中墻上拿走的照片,或者是從被害人個人相冊中拿走的相片;4、被害人佩戴的戒指、項鏈或者是其他一些不值錢的珠寶;5、犯罪人在犯罪前選擇被害人時拍攝的被害人的照片。我自己再加一條6、被害人身體的一部分。有戀尸癖的人往往會把整個尸體放在自己臥室,直到尸體無法繼續保留下去。
通過上述兩類物品,我們可以發現犯罪人的動機,甚至通過這些信息找到檔案里的老熟人。
這章節我們講了五講了,上面我們都是講的犯罪人有意而為的東西。在真實案例中我們會發現,除了那些有意而為留下的痕跡外,還有許多偶然性因素,這些因素是犯罪人在準備犯罪之前沒有預料到的,當然,我相信,偵查人員在偵查時也會出乎預料。
偶然性因素
偶然性因素是指犯罪中出現的犯罪人預先沒有計劃到只是臨場實現的一些因素。它可能是一個偶然性的被害人、一次偶然性的犯罪、一個偶然性的兇器或者是一個偶然性的地點,即所有沒有預先設計到的并在犯罪中利用的事物。在判斷一個行為或者因素是否是偶然性因素的時候我們要盡力找那些表明有無預先計劃的行為或因素。比如1、監視被害人的證據(我理解是,犯罪人本來是打算要更加了解被害人時再下手,但是偶然因素導致他在沒有準備充分的情況下實施了預想的犯罪行為);2、為實施犯罪而事先準備好并帶至現場的作案工具(沒用上,比如撬鎖工具、偽裝工具、兇器等,其實挺郁悶的,白帶了);3、被害人在受攻擊前接到的一些陌生電話(我的理解是,本來要動手的,結果被電話打斷了……,不對,本來是猶豫動不動手,但是由于被害人接電話而制造出犯罪人犯罪的時機。靠!我真是天才,這都能替老特圓過來,但是這個情況偵察人員是怎么知道的?哦,逮到人之后的訊問中了解到的……我真是天才,汗);4、深諳被害人的住址和時間規律等隱私信息(這個,我編不出來了,我看了都覺得偶然了。我再想想,靠!肯定翻譯錯了……我真沒轍了,需求幫助……)。老特還擔心偵查人員會因為偶然因素致使對犯罪人的危害性造成誤解,我想他說的是國外,在國內是不可能出現這種情況的,對于這點我很有信心,我心里很踏實。
說了這么些,我在考慮一個問題。確認了這些偶然性因素的目的是什么?老特后來沒說,他可能要說的是他擔心的那個問題,不要因為偶然而放縱了犯罪人,不要因為偵查人員對犯罪人的認定而放棄偵查。是這樣,外國,以美國為例,如果是一般的暴力犯罪,犯罪人是可以保釋的。如果是偶然性因素導致犯罪,警察的活那么多,也許不會對這個犯罪人投入那么大的關注度,所以犯罪人有可能借此逃避了偵查,在保釋在外的機會繼續犯罪,有可能是危害程度更大的罪。大家可以理解老特的良苦用心了吧,這是針對美國司法制度的擔憂。但是這個題目對于國內沒有任何的實際意義。我們的公安人員會炸干犯罪嫌疑人身上的每一條信息。每一條,不光是犯罪人自己的,甚至是別人的。“寧可錯殺一千,也不放過一個!”這句話大家比較耳熟吧,不同司法體制,不同司法思想下,具體的辦事原則自然不同。我無意褒貶兩者,咱們有法可依的時候老外還滿處逮女巫燒著玩哪!所以說,它本身沒有任何錯對可言,而是不同階段下的不同要求而已。“一千五百年前人們認為全宇宙的中心是地球,五百年前,人們認為地球是平的,五分鐘前,你認為地球上只有人類……”昨天又看了一遍《黑衣人》,這是K對J說的話。沒有什么對錯,只是我們沒有到而已。山腳下的風景和山頂的風景同樣美麗,只不過山頂可以看的更遠而已。
好了,我們終于把這章全部給同學們介紹完了。可以說,現場是偵查的靈魂。我們費了那么多篇幅講是值得的,希望同學們好好領會。
下面我做一下下節課的預告,下節課將是我的惡夢,是關于兩分法的。在開課之前我先說明一下,這是老特的觀點,我是負責上課的,只是轉述,不代表我完全的贊同。通過以前的課大家也看到了,我也不是全面的“鏡面反射”,所以在我公布下節課的題目的時候,“稻子們”(道格拉斯的fans)不要拿板磚拍我,多謝。
咳,下節課的題目是,《第12章 有組織力和無組織力——錯誤的二分法》。
……
88
……
啪!(板磚與黑板的接觸聲)
噼了啪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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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于 2008-2-29 21:04:42
行為證據學入門白話講座(四十三)
教材:
《犯罪心理畫像----行為證據分析入門》(美)布倫特·E·特維著,李玫瑾等譯,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出版。
主講:
“指紋·犯罪研究工作室” 趙老師
技術支持:
湯圓
課程名稱:
簡介“二分法”——寫在第12章之前的話
年還沒出,但是已經開始上班了,既然這樣大家就都收收心吧,按我以前班主任說我們的話,你們都玩野了心了。現在想想,現在的年齡應該和當初班主任的年齡差不多,以此及彼,她說這句話的時候可能也是在叮囑自己,該開工了,哈哈。
在開始新的一章之前,我先給大家介紹一下“二分法”。忘了是誰說的了,你反對一個東西之前要先了解他。在我們學習《第12章有組織力和無組織力——錯誤的二分法》之前,我想大家應當先了解一下什么是二分法。我無意于傾向哪一種理論,但是我希望同學們可以以一個正確的態度理解這個內容,不因為這個理論是誰說的就確定他的正確與否,不要在談到二分法之前有先入為主的情緒。道格拉斯、雷斯勒也好,特維也好,他們都是這個領域內的先驅,理論上的探討是推動這個學科發展的動力,在此向他們嚴謹治學的精神致敬。
好,現在進入正題。嗯……仔細想象,用簡短的篇幅介紹這個概念真是知易行難了,因為“二分法”是一個系統的理論。稍不留意就會犯一葉障目,以管窺豹的錯誤。所以也不是兩句就能說的清楚的。但是,既然應了這個活,咱就得干下去。說不好,咱還說不壞嗎?不管那么多了,反正我的認識也是有限的,那么就想到哪說到哪吧,哈哈。(這是當老師該說得話嗎?)
先給大家看兩個表,這兩個比較常見,對兩分法有些了解的同學可能在不同資料上都能看到它們。
有組織力殺手
無組織力殺手
資質高、有天份
資質平庸
在社會上頗具競爭力
在社會上表現頗不成熟
喜歡從事技術性高的行業
工作歷史不長,且表現不佳
在性方面頗有能力
通常為性無能
在家中的排行往往靠前
在家中排行往往靠后
父親的工作穩定
父親的工作不穩定
父母的管教不一致
父母的管教十分嚴格
在犯案時能控制住自己的情緒
犯案時心情焦慮煩躁
犯案前通常會喝酒
甚少有喝酒的習慣
案發前曾面臨環境上的壓力
缺少這方面的壓力
與父母同住
一人獨住
機械性高,汽車的性能一直維持得很好
在命案現場附近居住或工作
會從新聞媒體中追蹤案件的發展情形
對新聞媒體中有關該案報道漠不關心
案發后或許會換工作或住所
案發后生活形態都沒什么大的改變
有組織力殺手
無組織力殺手
事先曾經縝密的計劃
在自然(偶然)情況下發生的
被害人是陌生人
被害人或作案地點是其所熟悉的
把被害人當人看
根本沒把被害人當人看
能控制住自己的談話
無法控制住談話的語氣和內容
由命案現場可以看出其能掌控全局
命案現場不是刻意挑選的
要被害人絕對服從其旨意
會突然對被害人施以暴力
羈押或監禁被害人
不會對被害人如此(沒有這個過程)
在被害人死前曾對其作出性侵犯行為
被害人死后才對其進行性侵犯或凌辱
會掩藏其被害人的尸體
把尸體棄置在一般人的目光所及之處
命案現場通常找不到兇器或其他證據
證據或兇器會遺留在命案現場
會一走被害人或是他們的尸體
尸體就遺留在命案現場
第一個表體現兩者在一般生活中所處的狀態,也就是人格特質。而第二個表則體現出兩者在作案之前、作案過程中,以及作案之后等細節上的不同表現。
下面詳細的對上面的表格進行說明,在次聲明一下,本文主要引用了《異常快樂殺人心理——解讀性犯罪》一書的內容,該書作者為大家所熟知的羅伯特·雷斯勒、安·伯吉斯,以及約翰·道格拉斯。
當然,隨著他們對于犯罪行為的認識,后期還提出了第三種人,那就是綜合型,即介于有組織力與無組織力之間的狀態。其實,很多情況下都不好區分一個罪犯到底是屬于哪一類,因為人是世界上最復雜的生物,而他們干出來的事情就更是復雜了。經常是以A出發點,得到B的結果,但是他一點都不想達成這個目標,這也就是無心插柳。所以有許多這樣的例子來推翻這個理論,而我們來探討這個理論之前也會給他們設定一堆特定的限制。但是包括提出這些理論的老家伙們也知道,現實生活中是沒有那么多限定的。還是我剛才說過的話,有的時候,你攤上一個活,那是不論遇到多大困難也要完成的。所以,他們也是先去完成他,先去盡最大的努力找到真正的兇手,至于別的事情以后再說吧!
言歸正傳,咱們看看他們都有什么特征。
有組織力殺手的人格特質
:有組織力的罪犯們在家庭中的排行通常比較靠前,很多情況下,他們都是家中的長子。他們的父親工作比較穩定,許多人所處的家庭環境可以算是中產階級。但是他們的雙親對于他們的教育方式似乎并不一致,這樣的影響在他們的幼年就埋下了不好的種子,可能使他們產生人格分裂的傾向。有組織力的罪犯天資一般來說比較好,智商均能達到平均水平,有些人的智商甚至遠遠高于一般水平,但是由于他們自身性格以及心理上的問題,他們從事的職業往往并不能使其高智商得以發揮。通過統計,這些人所從事的工作主要是技術性較高的工作類別。他們適應環境的能力還說的過去,一般都與父母共同生活。在行兇之前,這類罪犯通常會面臨一些壓力,比如手頭拮據、婚姻不睦、與異性的關系破裂,或者是工作上遇到問題等。這些壓力都是大的背景,詳細的說,在他們行兇之前可能都會處于一種狀態,有的表現為心情沮喪,有的表現為暴躁憤怒。但是一旦他們在作案過程中就不同了,這時他們反而出奇的冷靜,不會出現張皇失措的樣子,仿佛作案時的自己才是真正的自己。當然,有些人在作案之前先喝了點酒以壯膽色。這些人一般有自己的車輛,而且汽車都保養的不錯,能保持良好的性能狀態。這些人在作案后比較關注社會對案件的報道和評價,通過警察對其住所進行搜查的結果看,往往能發現他們保留著案情的報道。有組織力罪犯一般會在作案后改變自己的環境,使自己能擺脫被懷疑的境地。
有組織力殺手的現場特征:
就像上面說過的,有組織力殺手在犯罪過程中是有條不紊的,作者給他們的形容是“亂中有序”,這是很高的評價了。他們不論在作案前,作案過程中,還是善后階段都能仔細的策劃衡量,最大限度的防止警察能循線索找到他們。
雖然他們有縝密的計劃,但是他們的被害人,也就是他們的獵物對于他們來說一般都是陌生人,但是這些陌生人的某些特征符合他們的“口味”。在偵察人員匯總某一案件的被害人時,往往會發覺這些被害人在某些方面很像,譬如都是金發垂肩、比如都是24歲以下單身女性,比如都是妓女等等,當然標準紛繁復雜,有的時候甚至有些莫明其妙,讓人瞠目結舌。由此我們可以得知兇手往往特別偏好一種類型的被害人。一個罪犯在接受調查時曾吐露,“我是個夜行動物,晝伏夜出地搜尋心儀的獵物,因此經常在花費許多時間后無功而返,只得悵然回去繼續的等待,一直到找到適合的獵物后,我又開始復生了”。
上面我們也說過,這類罪犯有較好的適應能力,且天資不錯。他們往往可以通過言語使被害人上鉤,有的甚至可以同被害人發展出一份真假難辨的感情關系,當然,這些都是他們用以攻擊的前奏。就像前戲一樣,他們往往對此樂此不疲。還有的時候,兇手會化身另一種角色,當獲得被害人的信任后再給予致命一擊,聽起來有點像黑色漫畫中的情景,事實上,他比黑色漫畫更加讓人毛骨悚然。
強暴和謀殺或許是事前都計劃好的,順序一般情況下都是先奸后殺。強奸過程中不是以粗暴的攻擊行為威脅被害人的生命就是亮出兇器來逼迫對方屈服。對于被害人所表現出來的反應是他們所預期的,恐懼、曲意迎合自己的一切要求、求饒、哭泣甚至是咒罵,當然,如果超過了自己容忍的限度,他們會通過更大的暴力讓他們閉嘴。為了能夠完全控制住被害人,他會羈押或者限制被害人的行動自由。工具上一般采用繩子、鏈子、膠帶、皮帶、衣物、化學制品、手銬、箝口物,眼罩等等。從這些物品看,兇手應該不會缺少凌辱或變態行為等情節出現。另外,這些兇手會讓被害人在極度痛苦中緩慢的死去,而他們在這個過程中獲得到性欲上的滿足。這些兇手的心中都被各種幻想及“儀式”所占滿。從案發現場所遺留下來的東西以及他們的行為中可以看出一些端倪。仿佛是一種圖騰,他們忠實的遵從,只有通過這些幻想出的方式進行他們才會獲得“新生”。
他們不會隨便抄起一個物件就當作兇器使用,往往會自行攜帶一件兇器,在作案后會將其帶走。為了避免留下線索和證據,他們會將尸體從現場移走。從上面所述看來,給人感覺他們在真的犯罪之前在心中已經預演過無數邊了。但是,并不是一開始他們就能達到“完美”的狀態,我們以前曾經說過,通過多次犯罪,罪犯每次都總結自己的不足,并且在新的犯罪中進行改進。這是后幾講要說的內容,在此不會進行展開,只是點到為止。
最后,有的時候謀殺并非是他們一開始預想的結尾,他們折磨完被害人之后發現他們已經沒有別的辦法全身而退了,只有殺了被害人才能保護自己。但是,當他們殺了第一個之后,他們就不能停止了。
上面就是美國國立暴力犯罪分析中心(NCAVC)對有組織力罪犯的歸納。對于無組織力罪犯的歸納雖然不是簡單的“倒過來”就OK了,但是同有組織力罪犯相對比則比較明顯。以下我們簡要的說明一下。
無組織力殺手的人格特質:
這類殺手通常在家中的排行比較靠后,在家中排老幺的占絕大多數。同時,他們的父親的工作一般不是很穩定,因此,這些人的工作狀況也不是十分良好,經常處于換工作或者失業的狀態。在兒時,他們的父母親對他們管理通常都十分嚴厲,同學們注意,這里講的是“嚴厲”,而不是“嚴格”,顯然在程度上要超過一些正常的要求,并且通常是通過暴力手段達到“教育”的目的。由于父母的影響,這類人通常對事情都抱有較大的偏見,而且對此十分固執,用白話說就是一根筋。由于上述的種種人生際遇以及心理特征,相比起有組織力的殺手看,他們的適應能力較差,社交的能力就更不用多言。所以他們大多為未婚者。在居住情況上,他們不是獨居就是與父母中的一人居住。在旁人眼中,他們比較內向,或者是“害羞”。雖然他們有些人還說不上是“怪人”,但是大家經常會忽視這種人的存在。而這些人仿佛也習慣離群索居的生活。但是事情的發展往往是于無聲處聽驚雷,當案發后會使人大吃一驚,然后雞皮疙瘩掉一地。其實發現他們的犯罪行蹤仿佛并不難,因為他們的被害人通常是生活在他們“領地”附近的人,而犯罪現場就是他的活動范圍內。他們通常會產生錯覺或者幻想,當壓力突破底線或者某些因素成熟時,他們就會像定時炸彈一樣“準時”爆發。在進行犯罪時,以及犯罪過后他們并沒有什么周密的安排,反而表現出一種混亂的癥狀。案發后他們會像什么都沒發生一樣“正常”的生活,對社會是否有何評價也是無所謂的態度。另外一點,這類兇手通常是性無能,或者是性倒錯者,也就是說不能進行正常的性行為。他們雖然聲稱,或者真的有女朋友,但是他們沒有同女友出現親密的性關系。這些人對性往往采取莫不關系的態度,甚至厭惡反感。
同學們說了,如果這些人還不是怪人,那就沒有怪人了。您說得沒錯,這些人通常是不會被周圍人所重視的,在出現犯罪結果之前,但是一旦您認識到身邊會有這些危險分子的時候,您會覺得世界上根本就沒有什么所謂的安全了。
咱們再看看
無組織力罪犯的現場特征。
混亂,是您看到他們的犯罪現場后的一個總體印象。他們既沒有計劃,也沒有條理。犯罪通常是倉促之下進行的。他們甚至不關心是否留下線索被警察追查。被害人往往是不小心觸發“引信”的倒霉蛋,而且被害人或許是兇手所認識的人。更有甚者,被害人往往是隨機產生的。書中作者舉例,如果兇手選擇鄰居下手,他們會挨門挨戶的敲門,誰是第一個打開的,誰就是他們的獵物了,真是毫無道理可講。當然,也因人而已,如果開門的是穿制服的警察或者是身高體重均超過他,或者是他認為控制不了的人,他們也不會“無組織”的犯這種傻,終歸他們是有病態而非真的腦子有病。他們一旦選擇好目標就會采取迅雷不及掩耳盜鈴之勢將被害人制服,或者更簡單,直接一擊致命。再有,這類人一般不把人當人,怎么講?舉個例子吧,愛德華·蓋因,那位偷墳掘墓然后用尸體作人皮外衣的老哥,他把他的第一個被害人倒吊在房梁上開膛破肚,進屋抓人的警察還以為那是一頭死麋鹿,因為正常人是不會對尸體這么做的。另外他把人皮做成椅子面、燈罩,用人骨做匕首、家具……。當然,這是他喜歡“收集”的東西。遇到這類人不喜歡的“部件”,他們往往會比較著重的進行破壞,而且手段極端毒辣殘酷。一般受攻擊的頻率比較高的部位就是臉了,高居排行榜第一名。一方面他們是出于憎恨(往往憎恨的不是被害人本身,也許他根本就和這個人不認識),一方面是出于自我保護意識,不希望警察認出被害人(誰說他們不在以自己是否被抓,他們還是努力了,只是想法可能比起有組織力的兇手來說還是太簡單了點),最后有可能是因為他們認識被害人,或者這個被害人酷似給兇手帶來“困惑”的兇手認識的人,他們的潛意識使他們有如此舉動。根據警方的經驗,一般情況下將被害人的面部掩蓋說明他們認識被害人,而且他們對自己的行為表示羞愧和懺悔。與有組織力的兇手不同的是,無組織力的兇手一般不會對被害人說什么,從上面的描述看,當他們盯上目標后,到實施犯罪行為時,被害人就沒有多少時間可以說話了。
如我們在人格特質里說到的,這類人對于“性”來說是與眾不同的。他們即使對被害人實施性侵犯大多也在被害人死亡之后。至于手段和方式就讓一般人無法接受了。血腥、殘酷、變態……我只說抽象的詞,具體的我怕大家可能無法接受。肢解或/并留下一部分肢體或器官是通常的收關工作。對了,忘了還有戀尸癖的家伙了……,一不小心又說了一堆讓大家清腸胃的內容,呵呵。
大概就是這些了,說簡單也簡單,反正表格擺在那里一幕了然。但是這些都是無數工作人員通過大量的工作總結之后的結果。要是說復雜,那可就復雜大發了。因為即使經過多年培訓的警員不能說自己完全掌握了這門“技術”。或者說,他壓根就是錯的。許多人對二分法進行詬病,不好意思,應該說提出討論意見的原因也在于此。這是一個新興的領域,這是一個未知的空間。我想正是由于這個原因才把大家匯集在這里。做一個不恰當的類比,就像黑匣子游戲,一個盒子上有五角星、三角、方塊、圓形,橢圓……。小孩子自己尋找合適的拼版按照形狀擺放進去。行為學家就是將各類罪犯的一般特征放在那里,然后讓警察方便去選擇。找到適合的“拼版”后順藤摸瓜,摸著瓜之后就順手牽羊了。也許二分法永遠不會成熟完善的成為一項科學理論,但是他的作用并不因為他不是親娘養的就沒人疼。老鄧同志說了,黑貓黃貓,抓到耗子就是好貓!陳勝吳廣說了,王侯將相寧有種呼!冰冰老師說了,廢TMB什么話啊,趕緊收尾。篇幅不夠了……哈哈,好長時間沒活動嘴了,有點摟不住,不好意思。
那好,下一講我們再聽聽特維是怎么說的。
今天就到這吧。下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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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于 2008-4-30 18:35:16
很長啊 只看了一點 不過還是受益匪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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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于 2008-5-20 23:59:55
太長了,不過很多地方都有用,由于時間關系,就不看下去了,糟糕我媽叫我關電腦,上床{:tlxy21:} ,完了又被我媽罵了!可憐呀{:tlxy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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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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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于 2008-8-1 16:17:33
行為證據學入門白話講座(四十四)
教材:《犯罪心理畫像----行為證據分析入門》(美)布倫特·E·特維著,李玫瑾等譯,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出版。
主講:“指紋·犯罪研究工作室” 趙老師
技術支持:湯圓
課程名稱:第12章 有組織力和無組織力——錯誤的二分法
從春節一下捅到五一,實在是不好意思。由于大家都是上班族,朝九晚五,吃癟受苦,做這個講座都是用工作之余的時間。工作一忙就分身乏術了。當然,有些人,譬如我是自由職業,可能會好點。我自己以前也是這么認為的。后來發現是理解錯誤。所為“自由職業”就是說你有職業的自由,沒說你有休息的自由。既然是職業的自由,職業的指揮棒又在領導手里,那么是不是自由也就看領導是不是厚道了。領導是不是厚道這個問題大家仁者見仁、智者見智。我有一個哥哥,以前是打工的,后來讓別人給他打工。角色的切換過程就是他態度的變化過程,幾乎是那一回首的剎那,丫就告別厚道了!所以說不是人變了,是位置變了,考慮問題的角度變了;所以說人之初,性本善,性相近,習相遠……領導是少數的那一堆,就相遠,且越來越遠,越遠越操蛋。
同學們肯定會說,這家伙好幾個月沒露面,露面就開始廢話湊字數。非也,非也。我一開始確實……不是這么想的。是順著感情的流向自然向下。但是寫著寫著發現,生命中的契合讓人有一種宿命的感覺。怎么說哪?是這樣,我從員工與領導之間的關系想到了特維與二分法創立者之間的關系。當然,我沒說二分法的創立者都是像領導那么混蛋。我只是想說,特維和他們地位不同。不同的地位不但是看待事物的角度不同,突破條條框框的決心和野心也是不同的(這里沒有孰好孰壞的問題)。曾經,某家出版社建議我們建立自己的分析體系,推翻權威,向李教授挑戰。冰冰老師婉拒了這個好心的建議。不是因為我們沒有野心,是因為我們是本分人,因為李教授是這一行的前輩。編輯說,你們太不韓寒了……我們說對,這也是一個原因。我們雖然是票友,但是我們是要做學問的,不是做娛樂去娛人的。
以前曾經學習過一個案例。是關于環境污染侵權糾紛方面的。一個造紙廠坐落在一個村鎮的上游,造紙廠生產后的廢水排放到一條河流中。不久村鎮上的居民開始生病。于是村民將造紙廠訴到法院。在庭審過程中,原告的律師,也就是村民的律師向法庭提供了關于鎮上居民生病的病理報告,共計200多份。但是被告方的律師僅僅出示了幾份水質測試報告和幾份沒有生病村民的檢測報告就將原告的訴求打掉了。在這里我們不討論案件的勝敗,我們只看雙方對于案件爭議焦點提供證據的力度就可以明白,找茬是在是太容易了。你要證明一個理論成立也許要用很多證據,很多角度去論證其成立。但是你要是說他的缺點,有的時候一點就夠了。這個案例我們老師的教學目的是什么我已經不記得了,但是我自己總結是,別干費力不討好的事情。呵呵,開玩笑的。我想的是,當原告的代理人非常難,比做被告代理人困難要大的多。原告的代理人要證明自己的訴訟請求成立就要從法律關系的方方面面去考慮,這就像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理論一樣的,是非常不容易的。其實還好了,因為律師自己去思考,自己去做。但是,二分法是要警察去做的。不僅僅是建立這套理論的大拿們。我想特維并未懷疑過這些前輩的功力,而且他也知道這些老家伙在分析案件的時候不是簡單的、僅僅運用二分法,還有其他的絕世武功一起催動。就像張無忌用九陽真經催動乾坤大挪移一樣。警察就不同了,就像段譽老兄一樣,就那兩招,且漏洞百出、時靈時不靈。好吧,就他了。漏洞在這里。往這招呼吧!但是對于肩負維護社會穩定和諧的美國片警,事情還要去干,怎么辦?走自己的路讓別人去說吧……我覺得說出這樣話的人,都是有些無奈的人。當然也有超脫的,少。
咱們看看老特是怎么評價二分法的。
“二分法這個詞通常是把事物分為兩種極端或者相互矛盾的兩個部分或觀點。有組織力和無組織力的犯罪現場分類理論就代表了這樣一種概念上的分類。”這是本章開頭的第一句話,很有力度,一下把二分法給定位了。定位到被打到的地位。有點不由分說的意思,呵呵。上一次我看到有人被群起攻擊是佛洛依德老兄。所有人都知道他的論著不僅僅是“泛性論”,但是不論是學者,還是好奇者,還是好事者都拿泛性論說事。我很同情他們。
“這種分類系統對于犯罪心理畫像的意義在于,把無組織力的作案人推斷為精神錯亂的人。這就是說,對于一個非常凌亂的現場,作案人肯定患有精神疾病,這使得他精神錯亂,表現為理智和社會性功能都已喪失,并且已經部分或全部地脫離了現實世界。
與之相反,有組織力的作案人被推斷為變態的人。這就是說,對于一個比較“干凈”的現場,作案人肯定不是一個患有精神疾病而精神錯亂的人。他們很清楚并且能夠理解自己行為的性質和意義。”
這是老特對二分法的結論,我想這里面沒有擺事實、講道理的部分。直接就是把自己的一己之言放出來了。而且有點突出放大的意思。
下面是老特引用羅伯特·雷斯勒的一段話。
“雷斯勒上校在作證的時候涉及了一種他在分析系列案件的犯罪人時使用的分類系統,這種分類系統將犯罪和犯罪人分為有組織力型、無組織力型和混合型。這種分類方法趨向于根據犯罪人表現出來的精神疾病或精神障礙來進行劃分。有組織力的犯罪人一般都沒有實質上的精神疾病,但是他們可能會表現出一種反社會的行為。無組織力的犯罪人一般都表現出患有精神疾病的某些特征。混合型的犯罪人會表現出有組織力和無組織力的一些特征……”
細心的同學可能已經開出來了,老特和雷斯勒在表述二分法的時候的語氣是不同的。雷斯勒用的是趨向性的語氣,“趨向于”、“一般”等等,而老特用的是肯定性語氣,“肯定”、“一定”等等。從做學問上看,雷斯勒用的是探討的方式,而老特特用的是結論的方式。結合他們的位置。老特顯然是有他自己的目的性。在本講座一開始我們就表示,行為分析是一個新的領域,沒有形成“科學”。既然這樣,大家都在探尋的路上,作為理論的創建者還在用探討的口氣,那么反對者使用肯定的口氣,是否有點太心急了哪?
我們再看看二分法的實用性,這里還是引用老特自己文章里引用的內容。是雷斯勒和他的同事薩特曼對于使用二分法的一段論述。
“掌握這些知識是一回事,而把他們傳授給我們的聽眾,即那些需要我們的幫助來追查暴力犯罪人的警官就是另一回事了。為了向那些警官和執法人員描述作案人的特征,我們必須使用一些術語,而這些術語不能是精神病學的行話。如果哪個警官沒有學習過心理學方面的知識,你對他說,尋找一個病態人格的作案人沒有任何意義。我們必須以一種他們能夠理解的方式對他們說話,這樣才能幫助他們尋找那些殺人犯、強奸犯,以及其他暴力犯罪人。對于一個表現出變態人格特征的現場,我們告訴那些警官說,像這種特定的犯罪現場是“有序的”,那么,犯罪人也是有組織力的,而另一個現場表現出混亂特征,那么,作案人也是無組織力的人。”
我想,幾位老哥說的很清楚了。就像上面我說過的,不能什么都不做。總要想辦法去解決問題。
其實后來想,沉淀一下有好處。因為在我下筆之間我又看了幾遍第12章,我覺得我對特維寫這章目的的想法也在改變。以前,我認為特維的目的是要推翻二分法。現在我認為他的目的可能不是這樣,他是從另外一個方面去入手。如果說別人是在澆水施肥、他則是在剪葉修枝。他在文章里主要說了二分法的幾點弊端,以及在使用上的一些誤區。二分法只是行為分析中的一道風景,如果說香山有一座香爐峰是成立的話,反過來說香爐峰是香山肯定是有問題的。只有像許許多多的特維把自己的想法說出來,行為分析學才能更加完善。
下面是老特提出的二分法存在的一些弊端,大家來看一下。
第一,大多數犯罪現場都是介于有組織力和無組織力兩個極端之間的一種情況,并不是簡單的“不是這一個就是那一個”的情況。
這回他沒用“肯定的”語氣,對于現實存在的情況,大家都有正確的認識,關鍵看如何爭取的去解決。
第二,只有由合格的法庭科學家進行正確的分析才能夠洞察犯罪現場是如何行程的,以及為什么會形成這樣的現場。
說的沒錯,有道理。一個沒有受過訓練的人是無法僅僅通過那一兩招來作出結論。這樣是草率的。
第三,一個表現出無組織力特征的現場也可能是由于以下與精神錯亂、精神障礙無關的原因造成的。1、報復型的犯罪人,他們并沒有任何精神疾病。2、與家庭暴力相關的犯罪。3、偽裝的犯罪。4、被中斷的犯罪。5、犯罪中使用了控制類藥品。
這是特殊性與一般性的關系,不過這些情況都是值得注意的,而且肯定也是客觀存在的。需要警官在收集證據時充分、全面。
第四,一個表現出無組織力特征的現場并不一定說明犯罪人是變態的。精神變態是一種特殊的人格障礙。我們不能因為沒有精神錯亂的行為就認為犯罪人只是變態的。
這個問題同上面的一樣。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二分法也沒說什么都包含在里面了。它是以歸納法為基礎的。科學的方法關鍵要有科學的態度。
第五,用二分法給犯罪人貼上標簽,可能無法解釋犯罪人經過一段時間后發生的變化。
用發展的眼光看問題,要與時俱進。不過這個問題確實是經常出現,但是也不僅僅是因為二分法,是原因思維的死角。
第六,與上述第二及第五點相關的是,這種有組織力和無組織力的分類方法不適合從犯罪慣技方面對犯罪人進行分類。
我個人認為,二分法恰恰是要關注這些問題。仁者見仁,智者見智吧。
第七,有組織力和無組織力的分類方法有一種倫理方法的危險,它不當地使有些人用臨床醫學觀點來說明一個與法庭審理有關的問題。
這樣的話,就不要讓外行瞎摻和了。別跟律師業似的,什么人都能進來做。弄得昏天黑地的。
當然,老特不但說了二分法的弊端,而且還說了一些建議。
老特的建議:
1、不應當帶有主觀偏見。
這個,老特在說誰,哈哈。很好!
我想他是說調查者的心態。在接到一個新的案件,在進入現場的時候,調查這不應當帶有主觀的偏見,不要給自己先入為主的下定義。要結合所有的、相關的證據,以證據為基準,而非所謂的“感覺”。
2、應當把各個物證及它們之間的相互聯系作為理解犯罪行為的首要向導。
這是在上一點的基礎上更深入的要求。按照我們這邊的話就是以事實為依據,呵呵。證據,是客觀的反應。不能孤立的去看待,要相互聯系。不但是證據間的關聯,還有背景材料、其他相關信息等等。要收集盡可能多的要素。務求完全。只有建立在這樣的基礎上,才能最大限度的將結論與事實靠攏。
我最后一次看完老特的這一章,對自己說,原來是這樣啊,老特還是很厚道的,呵呵。
但是我后來又發現了一個問題。雖然警察懂得不多,但是真的去破案的,尤其是那些沒頭緒的大案,也不是一開始做記錄的巡警啊。他們只是進行記錄。做完記錄后還是要偵探去破案。如果偵探完成不了,最后不是還落在這些老家伙的手里去分析。那些老家伙肯定會自己去看、去分析。不會因為菜鳥在“有組織力”,或者“無組織力”上打個“√”就不假思索的順著往溝里走吧?老特這人……很傻很天真?
看來是我不厚道,哈哈。
下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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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于 2008-8-7 08:01:59
克雷斯奇曼爾這個人!
我也要把他罵個gou血噴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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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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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于 2008-8-12 15:23:03
行為證據學入門白話講座(四十五)
教材:《犯罪心理畫像----行為證據分析入門》(美)布倫特·E·特維 著,李玫瑾等 譯,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出版。
主講:“指紋·犯罪研究工作室” 趙老師
課程名稱: 《第13章 理解犯罪慣技》
不知不覺的,這本書已經講完三分之一了。如果把這本書
分為上中下三部分的話,前面十二章的內容就是上部,也就是針對犯罪心理畫像的基礎向同學們進行了介紹,也就是打一個底子,接著,我們要開始中部的講解了。中部主要是提高了一個臺階,在基本理論的基礎上,從深度和廣度上進一步向大家介紹一下犯罪心理畫像的一些層面。就像剝洋蔥一樣,這個例子太老了,呵呵,不過很貼切。外面剝完了,咱們進入了中層。讓我先向大家介紹一下,咱們中部的內容有什么。主要是“理解犯罪慣技”、了解犯罪人如何“偽造犯罪現場”、“識別犯罪人標記”、探尋犯罪人的“犯罪動機”,進而掌握“犯罪人特征”,看課程的編排,我們講一下“法庭上的犯罪心理畫像”。看過書的同學一看就明白了,上面說的這些內容就是本書的第13章至18章的標題,沒錯,我們下面的課程就要按部就班的說一說這些方面的情況。對以前課程還有些印象的同學可能會說,這些內容以前都在課程中提到過啊?沒錯,你們說的很對、很好。這些內容確實在以前的章節出現過。現在我們把他們集中起來,進入更深層次的探討。如果我們以前學的是1+1的話,現在咱們開始學乘法了。
好了,開場白就到這里了,我們開始這新的一章的學習。
“理解犯罪慣技”,嗯,我們先要了解什么叫“犯罪慣技”。這里我就不追究它字面的含義了,也犯不上從辭源上開始侃,咱們是教技能的,不是書呆子考茴香豆的“茴”有幾種寫法。所謂犯罪慣技就是指實施犯罪的某種方式。這是犯罪慣技的內涵,下面我告訴大家犯罪慣技的外延,犯罪人的慣技包括故意實施犯罪中的犯罪選擇與犯罪行為。第一個比較好理解,打個淺顯點的例子就是左撇子拿左手吃飯。后面的一句話就有點玄乎了。聽我給大家分解分解。其實對于犯罪慣技這一感念就像怎么對犯罪人進行畫像一樣沒有一個定制的概念,許多專家都曾經對其進行定義和闡述。格羅斯認為,一些慣犯,比如盜竊犯,具有明顯的行為風格或者慣技,而且很少違反。韋斯頓和韋爾斯認為,雖然不是所有的犯罪人都有一種特定的慣技,但是確有足夠的案例證明,研究慣技是有必要的。在《布萊克法律詞典》中將“慣技”一詞解釋為“做事或行為的方法”。由此可見,對于犯罪慣技,以及犯罪慣技的作用,在理論界還是屬于“百花齊放”的狀態,也就是說,誰也說不清楚。但是從許多學者的陳述可以看出,對于犯罪慣技的研究是十分必要的,其作用也是十分突出的。開篇中,特維引用了康奈爾和索德曼1936年的話,“在偵查工作中,獲知犯罪人的犯罪慣技并掌握如何判斷犯罪人的理解力、耐心、機智、努力程度和細心程度的方法是偵查工作的永恒法寶。”以及李、德福瑞斯特和甘斯倫1983年在論著里表述的,“許多犯罪人都具有顯示他們犯罪特征的慣技,這包括他們特征性的作案手段。物證可以用來刻畫這些慣技。譬如:進入現場的方式、使用的工具、侵害物的類型以及其他一些能說明問題的跡象等,這些都是非常重要的。”我想這些話都非常清楚的說明了一個問題,犯罪慣技對于偵查是非常重要的線索。通過了解專家們論著中的闡述,我想大家可以理解犯罪慣技的外延了吧,那就是犯罪人是如何犯罪的,他包括了兩個步驟,一、選擇;二、行動。
說到這里,預習過這章的同學就會提出了,你剛才在開場白中還說了一個犯罪標記,而且以前也說過,犯罪慣技和犯罪慣技之間的區別。你怎么不說說哪?好吧好吧,我是怕同學們一下理解不了,所以打算分兩次說的,既然提出來了,那我就先淺淺的講一下,具體的后面的章節再分析。這里我主要強調一下他們的區別。標記是指犯罪人為了滿足某種心理上或情感上的需要而實施的某一特殊的行為。看了這個概念,再結合我們上面的講述可以大概的明白這兩者的區別,犯罪慣技是指的犯罪是如何實施的。后面要講的犯罪標記是決定犯罪人必須以某種方式實施犯罪的潛伏在犯罪背后的實質。同時,他們之間是有聯系的,但是我們在這里是要突出他們的區別。所以聯系我們就一筆帶過,犯罪標記是一種特殊的、明顯的犯罪人的慣技。同學們肯定聽暈了,呵呵,腦袋一個有兩個大。我理解,我第一次看的時候也有這種感覺。打個比方吧,就像一件事情的內因和外在表現的關系差不多。這是一個粗糙的,對入門學員比較直觀的解釋。大家就先了解這么多吧!什么?沒聽明白!好吧,我真是給自己找事情啊!《沉默的羔羊2》大家都看過吧?那里那個兇手每次都用碎玻璃填充被害人的眼睛,不論他殺害被害人的方式,進入犯罪現場的方式,使用的兇器有什么變化,這個固定的模式沒有改變過。從偵查的角度看,填充玻璃的行為就是這個犯罪人區別與其他人的標記。同時,偵探從他的犯罪標記中分析出犯罪人是被什么所趨勢去這樣做的。因為我們以前也說了,犯罪慣技是會發生變化的,隨著熟練程度的改善,隨著心情的變化,隨著案件的進程,或者是隨著犯罪人“目的”的達成情況,他的犯罪行為都會出現波動,大多數情況下會是一種“進步”,當然,有的時候也會由于出現一些阻礙而使他發生“退步”。但是,有一點,一旦犯罪人形成了他自己的犯罪標記,一般情況下它是不會發生改變的。就像書中介紹的,“有理由相信,所有的犯罪人都有犯罪慣技,但并非所有的犯罪慣技都是非常明顯的,同樣有理由相信,有些犯罪有明顯的行為標記,并不是所有的犯罪人都具有明顯的行為標記。由于各種原因,根據遺留在犯罪現場的證據并不能完全解釋行為標記。另外,行為標記有時也可以被認為是慣技行為……”“標記這一術語是為描述那種獨一無二的,個人必須做的、穩定的行為特征……它區別傳統的犯罪慣技的概念,因為慣技并不是固定的,而是可以改變的。”
呼~~一口氣說了這么多,差點憋死我。這回大家是不是有那么一點感覺了?可以了解到他們細微的差別,并且對于犯罪慣技有一個初步的感知?1、它是一種犯罪行為;2、它在案件中重復出現;3、它是可變化的,不是一成不變的。好的,這個問題就先到這里吧。咱們繼續往下!
了解到犯罪慣技的內涵外延后,我們看看犯罪慣技能給我帶來什么幫助。我想這是非常顯而易見的。
1、通過分析犯罪慣技來串并懸案。(以泰德·邦迪連環殺人案為例,連續發現的尸體,由于被害人外貌特征及年齡,背景等信息使得警方將案件合并在一起成立專案組進行調查。這樣在很大程度上集合了力量,提高效率。當然,客觀上是否能有效果另當別論。但是總比分散調查,重復勞動強多了。)
2、將已知的犯罪慣技和未破獲案件中的犯罪慣技進行對比來確認犯罪嫌疑人。
3、將被捕者的犯罪慣技和未破案件中的犯罪慣技進行常規比較。
(很多案件中,2、3項的作用均是如此發揮的,這樣可以提高警方的工作效率。但是必然會出現辯訴交易的情況,犯罪人的辯護人與檢察官討價換件,最后的情況往往是犯罪人很大程度上減輕了懲罰。)
4、利用積累的犯罪慣技信息優勢來擴大調查途徑和確認犯罪嫌疑人。
(這是我們關心的問題。心理畫像者可以從案件中提取犯罪人的信息,包括行為選擇、活動過程以及相應技術。通過提取的信息對案件的偵破提供幫助。他們可以通過以下的內容反應出來:
a.某種特殊訓練、行業、技能、專業或者活動領域的情況;
通過對現場進行勘驗,得出犯罪人的犯罪手段、使用的工具、進入犯罪現場的方式,尸體處理的方式等信息,由這些信息得出犯罪人的一般性結論,圈定犯罪嫌疑人的范圍。
b.有關特定被害人的情況,以判斷犯罪人與其接觸程度或者二者先前的關系。
與此相對應的,我們除了研究犯罪人,同時也研究被害人。通過對被害人的身份、背景、人際關系等情況的調查,首先將被害人進行歸類,然后推測出被害人與犯罪人之間有可能發生牽連的關系,或者發現被害人為什么會受到襲擊等方面的信息。)
5、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排序或排除。
(會出現錯誤,請大家聽清楚,是錯誤,不是誤差。因為我們在前面說過了,犯罪慣技并非一成不變,它是隨著很多因素的變化而發生變化的。如果過分的相信繼承的信息而放松了對案件的審核,就會放走壞人,更有甚者使無辜的人受到調查,不論是哪種情況出現,都只說明一個問題,還會有被害人出現。)
6、破獲案件。
(這也是值得探討的行為。就像第5點里說的,如果不是以調查為基礎,不是以案件的證據為基礎,僅憑一些總結的信息而斷定犯罪人是非常危險的,同時也是違反法律程序的行為。說直白點就是不合法的行為。“偵查與司法活動必須合法。即便是犯罪慣技在其他案件中極其相似也不能根據此而完全認定犯罪嫌疑人,只有根據物證才能用來完全的認定。在不同案件中相似的犯罪慣技需要深入的研究,它只能作為一種進一步偵查的線索而不能用做最終結案的確定性結論。”)
今天我們先講到這里,下節課我們繼續講解犯罪慣技的組成等具體的問題。好的,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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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于 2008-12-28 12:09:26
行為證據學入門白話講座(四十六)
行為證據學入門白話講座(四十六)
教材:《犯罪心理畫像----行為證據分析入門》(美)布倫特·E·特維 著,李玫瑾等 譯,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出版。
主講:“指紋·犯罪研究工作室” 趙老師
課程名稱: 《第13章 理解犯罪慣技》 第二講
上節課我給大家講了講犯罪慣技的感念和一些基本功能,
這節課我們繼續把上節課沒有說完的部分補充完整。然后咱們繼續探討一下組成犯罪慣技的各個因素。
上節課我們最后說到犯罪慣技給偵查工作帶來的六點幫助。下面我們來看看,他到底幫助我們什么了。
老特說“對犯罪心理畫像者而言,犯罪慣技可進一步提供犯罪人的一系列信息”。好,說到關鍵部分了。到底是什么信息哪?我們通過了解犯罪慣技的表象,來挖尋真正的寶藏,給偵查工作帶來蛛絲馬跡,那些靈光一閃的東西是什么哪?
在回答這些問題之前,我先去喝口水……
第一,通過分析犯罪慣技我們可以知道犯罪人是否受過某種訓練,他有可能是從事哪類的工作,是否具備什么專業的技能,這樣可以收縮偵查面,把犯罪人的范圍收攏到某些專業或者活動地域里面。而且這是雙方面的,不但是犯罪人,同樣適用于被害人。了解被害人的情況對于順藤摸瓜找到犯罪人也是通常的手段。在前面我們已經給大家介紹過了。這里不再多說。
第二,通過對犯罪現場留下的痕跡來分析、判斷,犯罪人對犯罪現場的熟悉程度。打比方說吧,現場井然有序,或者明顯有“布置”過的痕跡,或者現場雖然有很多東西,但是并未被弄得亂七八糟,這些情況可以推斷,或者說懷疑犯罪人對于犯罪場所比較熟悉,有可能生活,或者工作在這個場所的附近。當然,我舉的例子都是非常直觀的例子。出現上述情況還有很多種可能性,在這里我只是想讓大家能夠有所了解。
我們知其然,也要知其所以然。上面我們為了讓大家對犯罪慣技的重要性有所了解,直接跳躍到了犯罪慣技的實用部分。顯然,效果是明顯的,大家多犯罪慣技的關注度大大的提升了。但是,在我們真正開始使用它之前,還是要先了解一下犯罪慣技的基礎知識,也就是在偵查過程中,偵查人員認為犯罪慣技一般都包含什么要素。說白了就是,偵查人員是通過那些方面來收取信息,認定這是一個慣技的。這里,老特參考了康奈爾(O’Connel)和索德曼(Soderman)的論述,我們也引用一下。
1、作案人數;(這里指習慣數人共同犯罪的情況)
2、犯罪前的預謀程度;
3、作案地點的選擇;
4、通往作案地點的路線;
5、現場守候或對被害人的監視;
6、作案時涉及的被害人;
7、作案時使用的兇器;
8、作案時為控制被害人使用的捆綁方式;
9、對被害人傷害的特點和程度;
10、殺人的方法;
11、反偵察的特點和程度;
12、被害人衣服的棄置地點和位置;
13、被害人尸體的棄置地點和位置;
14、為獲利或不被發現而從被害人身上或犯罪現場拿走的物品;
15、進出犯罪現場的交通工具;
16、離開犯罪現場的逃跑路線或方向;
17、作為實施犯罪的必要手段——犯罪慣技并不同于犯罪人的動機,后者是指實施犯罪的緣由。
在這里需要額外說明一下,以前在講課的時候,我會挨條去分析,細細的講解。現在已經進入第二階段了,我就不像教小學一年級小豆包那樣講課了。因為現在的內容會有許多重復,另外,也要培養大家自我思考的習慣。如果有什么問題在留言板提出來吧。多謝。
上面十七條中,細心的同學會發現,其實在以前的講授中均提起過,雖然未必是在這個范圍下。但是他們是一通百通的。在這里大家了解了他們之后,就會在犯罪慣技的這個標簽下集合這些因素。
在這里我就講一下第1條和第17條。
我們以前或者說一直的側重點都是“孤膽英雄”,不對,他們不是英雄,說錯話了,應該說是“獨行者”。這些犯罪人讓人“著迷”的一點就是神秘。而神秘的來源是因為他們一個人。但是,這并不是普遍情況,有的情況是“聯合”作案。而出現這樣的特性,就是他們/她們的慣技要素了。
第17條中我們說作案動機也可以作為一種證據,一個要素,即標記行為。這個內容是下一章節的。他表現出犯罪人的一種心理狀態,是一個犯罪區別于另一個犯罪的顯著標志。在這里我們特意提一下。關于標記行為我們以后講的時候再具體說。有些同學會說,這條有點本因互證的感覺。其實并不是這樣,我們不是在說誰是誰的前提,誰是誰的結論,而是告訴大家,這個要素也是在確定犯罪慣技中的一項。通過分析犯罪人的心理狀態,從一個側面反應出他作案的表象,這樣可以更好的進行歸類、分析。
上面的十七項是從犯罪現場的角度去論述的犯罪慣技的構成,現在按照老特的思路,咱們從“形成”的角度去看看。我們大家通過看影視劇以及前面課程的學習了解到,犯罪人的犯罪慣技是學來的、動態的、可塑的。因為犯罪慣技可隨時間而改變,隨犯罪人的“進步”或“退步”而改變。在作案中,犯罪人會認識到一些做法會更有效,在后來的犯罪中就重復這些做法,因而變得更加老練。隨著犯罪人犯罪“生涯”的推進,他們也會有一些變化,而這些變化的過程就能揭露他們的身份、性格、或經歷。雖然在行為中會有進行一類犯罪中共性的東西,但是,從那些細碎的差別中我們會有更大的收獲。主要包括以下幾點:一、訓練和技巧的來源;二、職業或專業經歷;三、犯罪經驗與自信;四、與刑事司法系統的接觸;五、大眾媒介;六、犯罪人情緒;七、未知因素。
先從第一點說起,訓練和技巧。這個問題在以前也許好用,學殺豬去屠宰場,學殺雞去菜市場,學殺人我也不知道去哪,學做炸彈估計問高中老師就行了,學強奸,這年頭沒人強奸了。現在的情況是,只要上網,在地址欄輸入
www.google.cn
就可以了,當然,如果輸入
www.baidu.com
再點擊百度知道,會有無數人教你怎么去做。公平吧,我一視同仁,同時介紹國內外兩大搜索平臺,鼓掌……。言歸正傳,對于“常規”犯罪這個角度可能只是“有心殺敵,無力回天”了。但是如果遇到比較特殊的犯罪,譬如傳播疾病什么的,還不是一般人能學到的。這就要從專業人士里面搜索了。另外,雖然通過學習渠道不好使了,但是可以從作案材料的來源去找,終歸想做炸彈不是隨隨便便能從超市里買到材料的。
第二是職業或者專業經歷。犯罪人可能正在從事某項需要專業知識或需要熟練技能的職業,比如電工、管道工、電話公司職員、計算機專業者、軍人、執法人員、飛行員(這一項讓我想起了911)。這些專業知識和職業特征會在他們的犯罪慣技中反應出來,還會通過他們對犯罪時間、地點和被害者的選擇上反應出來。舉一些例子吧。縱火犯可能是消防隊員,由于他具有消防知識,他利用工廠的培訓教材反而用于縱火。他會知道如何更難救火,知道怎么燒得更大;強奸犯有可能是某住宅小區的安保人員,他知道小區什么時候更好作案,通過登記知道被害人什么時候單獨在家,知道如何脅迫被害者,譬如有孩子的婦女,通過威脅傷害她的孩子而達到犯罪的目的(我是說過沒人強奸,我的語境是指欲望,大家知道強奸主要是滿足犯罪人控制和操縱的變態心理。好了我們繼續往下);一個謀殺犯可能在部隊里面呆過,受過專業的訓練,會只用武器和軍用物品;一個劫犯有可能是公司的內部人員,他知道監控系統在哪,知道貴重物品放置地點,以及報案人員的能力等。其實就因為犯罪人知道自己的特征會通過種種痕跡顯露,所以他們才要對犯罪現場進行偽裝,這是我們下一章的內容,跟大家先鋪墊一下。
第三是經驗與自信。就跟打麻將洗牌碼牌一樣,當它變成熟練工種的時候就會在別人還一墩一墩往上擺的時候你去喝喝茶,去個廁所什么的。犯罪也是這樣,當手法越來越嫻熟,犯罪人越來越有把握,他們還會有自己的小竅門。即便許多“意外”事件突發的時候,犯罪人也能泰然處之。我們進入現場的時候會從現場的情況看出什么是犯罪人事先計劃好的,犯罪人帶來過什么東西,通過什么手段來實現他們的犯罪目的。通過細致的偵查工作,畫像人員就能知道犯罪人的熟練程度,由此來推斷他的一些做法是否是慣技行為。從而推斷他是否是慣犯。另外,從另一個角度,可以查閱過往的案件,確定犯罪人是否有前科。
第四,與刑事司法系統的接觸。這一點其實和上一點有那么一點聯系,您想啊,都有前科了,那必然是與司法系統有過“聯系”了。與司法系統的接觸主要使犯罪人學會的就是如何針對偵查進而有了相應的對策。如果上次是因為什么被抓,那下次作案的時候就在這一點上謹慎小心就可以了。另外了,一般在監獄里,犯人們沒事就交流一下經驗,你是干什么的,我是干什么的,你是怎么進來的,我是怎么進來的。這樣,“業務”素質就提高了,沒準出來還成了“復合型人才”
第五,大眾媒介。可以這么說,犯罪人可能比警察更加關注媒體是如何評價的,媒體是如何報道的。從媒體的報道中,犯罪人可以得到滿足,另外,從媒體報道中可以了解警方到底進展到什么狀況,警方到底掌握了自己多少信息,然后對以后的犯罪行為進行調整。我們熟知的很多“名人”都是有這樣的“良好”習慣,他們甚至收集報紙雜志的剪紙,就像小孩子收集糖紙一樣,然后有事沒事就拿出來細細把玩。這是前一方面,第二點改進自己的作案手法是另一方面。舉個例子,如果報紙上報道了“XX地區連續出現強奸案件,通過DNA比對發現是同一人所為。”并且報道了警方將成立專案組,對此五例案件進行合案調查。犯罪人看到這則報道后也許就會對自己的犯罪行為進行修正,比如再犯案時帶上保險套,或者干脆去做結扎手術,亦或是去另外一個地區作案。不論是那種改變,媒體都對犯罪人進行了信息“告知”,使得其改變某些因素來達到自保,提防不利后果。這樣,在犯罪人的慣技方面不自覺的進行了改變。
第六,情緒問題。這是一個大眾的問題,但是越是常規問題越是經常發生。做任何事情,情緒不同,過程和結果是不同的。吃飯、睡覺、做功課、上班、下班,甚至是玩。情緒不同,雖然是微小的波瀾都會跟“平常”不同。如果犯罪人中午剛和女友吵架,那么下午的被害人就會比其他時候的受害人受到更多的“照顧”。體現在現場的痕跡也許就會與其他場景不同。也許是體現出難以控制的暴力痕跡,也許是未遂的結果,因為沖動導致缺乏計劃,等等。
最后一點,未知因素。這個大包袱抖的好,許多情況都是不確定的,也許可以列出一百條。對于犯罪人來說,犯罪的成功實施依賴于與他們的幻想和期望相一致的程度。所以說,也許天氣、噪音、太陽是不是刺眼、鄰居的小孩是不是又來摘自己家的葡萄等等事情都有關。包括作案是意外的情況發生、被害人的反應,犯罪人的臨時起意,或者匆忙退出,這些都是不可預測的,隨機而動的情況。這就要求畫像人員不能機械的理解,不能死板的套經驗,要動態的思維,這樣才能在不斷變化的信息中撥開偽裝找到規律,找到慣技。
在這一條中,老特特別提出了一個概念,錯誤攻擊行為。何為錯誤攻擊行為哪?說白了就是那些沒有事先目的、沒有事先計劃而適用犯罪慣技進行犯罪,從而增加犯罪人的犯罪風險和暴露危險的行為。就像我們上面說的,“意外”。對于犯罪人自己都是意外。沒有經過計劃就進行的犯罪,重要是沒有完成,不論是沒得手還是做過了,譬如強奸犯變成了強奸殺人犯。都會使得自己的行為暴露,前者是由于未得手而使得自己的情況有可能被被害人告知給警察,后者是由于不專業,使得一般的常規技能無法掩飾自己。所以說,同學們,沖動是魔鬼啊,請記住……
這節課說的差不多了,我們最后再說一點,就是退化問題。我們剛才說了好多慣技是如何形成的,如何找到慣技,慣技是怎么變化的。最后我們說,終有一天,他會退化。犯罪人也會變得力不從心。我們從真實案例中都可以看到,許多犯罪人在后期都變得狼狽不堪,即便是“帥哥”班迪,到后期都是胡子拉碴的,直到監獄后才收拾的干凈一點。不斷惡化的情緒、精神狀態、吸食毒品、僥幸心理等等原因都會使得犯罪人的慣技顯得大不如前。
了解犯罪慣技的波動,包括進化與退化,對于進行犯罪心理畫像是非常重要的一個環節。通過慣技我們可以知道犯罪人曾經考慮什么,不考慮什么,然后有可能準備怎么做,不怎么做。當然,這也意味著畫像者要考慮更多更全面。希望同學們好好學習這一節的課程。下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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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于 2008-12-28 12:09:39
行為證據學入門白話講座(四十七)
教材:《犯罪心理畫像----行為證據分析入門》(美)布倫特·E·特維 著,李玫瑾等 譯,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出版。
主講:“指紋·犯罪研究工作室” 趙老師
課程名稱: 《第13章 理解犯罪慣技》 第三講
前面兩講,我們對犯罪慣技基本上給大家做了一個介紹。不知道大家掌握的怎么樣。這樣,我們弄幾個案例給大家討論討論吧。孔子他老人家說了,學而不思則罔,思而不學則殆。還說了,學以致用……咦,這是他說的嗎?不管了,反正就是這個意思。
說到用,犯罪慣技的使用主要是在兩個方面。作為偵查的手段自不用說啦,另一個方面就是在法庭審理上發揮作用。大家會問了,在法庭上怎么用?我們在這里說明一下。在法庭審理過程中,不論是英美法系,還是大陸法系,也不管是國外,還是國內。都是看重證據的,都要以證據為依據進行審判的。如果要對被告人定罪量刑,證據是最終的依據。犯罪慣技主要是配合證據使用,一般情況下是輔助性質的,起到排他,或者是落井下石的作用。但是,有時候證據存在缺失的情況下,尤其是在物證不足的情況下,控辯雙方就要拿犯罪慣技這個“法庭闌尾”說事了。我們前兩講說了,犯罪慣技是一種總結性的東西,用以偵查階段,使得案件的條理清晰,縮小偵查范圍,提供偵查方向。這些在蓋棺定論之前,在案件未結案之前,屬于討論、研究的范疇是沒有任何問題的。但是,如果以慣技來確認犯罪,尤其是確認一系列案件的關聯性,它的功能就要打折扣了。不但如此,我個人認為這是一個有些急功近利的行為,會使得人們對案件的事實認定產生分歧,有可能失去平常心。終歸,我們面對是那些大奸大惡之徒,最起碼是涉嫌犯罪的人。為了將其繩之以法,寧可錯殺一千的想法是在所難免的。但是客觀上說,如果堅決不采用也可能造成放縱犯罪的后果。于是在這個問題上,也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為什么這么說哪?拿我國訴訟法中的證據規則來說明吧。我國法律對于證據的要求是“三性”問題,也就是說證據本身要具備真實性、取得、使用的合法性、以及與案件的關聯性。所謂關聯性就是說,證據證明的事實和案件有關聯。在刑法上的要求就更高了,要求“合理懷疑的排除”。只要存在“合理的”懷疑,也就是說不是唯一的,必然的情況,都不能對其進行定罪。辛普森案件就是很好的例子。就是由于不能排除聯邦調查人員在取證時存在的瑕疵,所以那份具有決定性意義的證據就那么報銷了。同學們說了,你解釋的是法律問題,怎么能跟仁者與智者貼上邊?我個人的觀點,使用犯罪慣技作為定案的標準,這不是簡單的法律問題,也不是單一的道德問題。這其實是一個法律精神問題。作為我們現在這個社會應當具有什么樣的法律精神、法律道德問題。還拿辛普森說,如果按照“智者”的觀點,他肯定是兇手,如果把他放跑了等于是在放縱犯罪。但是,從另外一個方面看,“仁者”說,如果證據有瑕疵,你僅僅依據個人的知識、經驗、公正之心來判別一個人的生死是否太“自信”了。即便這次是正確的,那么下次,下一百次,你是否都能排除了客觀的證據,而僅僅憑借自己的知識、經驗去正確的認定?你能保證你的公正之心持之以恒,但是別人是否能也有公正之心就像你一樣。如果這樣的話,有一天,法律就不是法律了,你可以依據你的意思去隨意認定。如果是這樣,我們來選擇:是嚴格依據法律判決辛普森無罪,使任何公民都能安全的生活在法律秩序之下;還是我們依據我們的直覺去判定辛普森有罪,破壞現行的法律,使每一個人生活在無序中顫抖?因為明天你就有可能在一個擁有非凡智慧、高尚道德的人指認下被判定是一個殺人犯,即便你什么都沒做。我們有沒有那么大的“自信”把自己的全部托付給一個智者,而智者有沒有那么大的自信可以承受這份責任。當我們,全部的人,喪失了這份自信的時候,我們要面對的是什么?說的有點遠了。我的意思是,對于犯罪慣技適用上,即便是美國這個法律體系相對完整、成熟的國家,他各個州有很大的分歧。當然,有討論才有進步嘛。我們下面來看看案例,看看不同法院對于犯罪慣技是否能作為定罪依據的意見。
俄勒岡州訴馬克·皮奈爾一案(OREGON v. MARK PINNELL,1991)
1985年8月,被告通過一本為人們提供性伴侶的雜志《逍遙游》上看到蘭迪·布朗的廣告(Randy Brown)與其相識并發展為同性戀。1985年9月9日,被告又與布朗聯系并安排深夜在布朗住處與其相會。被告與認識很久的一個伙伴,杜恩納德·科納爾(Donald Cornell),由另外一個朋友駕車送到布朗住處附近。兩人進入了布朗的房間,他們用電線和其他一些東西將布朗的手腳反綁在身后。布朗眼睛被蒙住,嘴里也被塞了東西。被告和科納爾多次用刀威脅布朗。當布朗試圖掙脫時,其中一人朝他的頭部踢了一腳。在三個小時里,被告與科納爾洗劫了布朗的房間,把搶來的東西搬到運貨卡車上離開了。布朗被扔在地板上,手腳反綁,嘴里塞了東西。最后他設法求救,幸好沒有什么大傷。
幾天之后,被告有機會使用他前妻的車。1985年9月19日剛過午夜,被告被本案的被害人約翰·魯夫納(John Ruffner)打電話。魯夫納的廣告與布朗的廣告一同出現在《逍遙游》雜志上。被告帶著科納爾和一個熟人維爾瑪·范贊里(Velma Varzali)到了被害人的住處。一到達那里,被告把車停下,留下科納爾和范贊里在車上,他就去找被害人。5分鐘后,科納爾也下車并進去。幾個小時后,被告和科納爾回到車上,裝著從被害人家里搶來的東西回到了自己的住處。
第二天發現了魯夫納的尸體。他的住處被洗劫一空,尸體躺在浴室的地板上,手腳被從房間里的電器上扯下來的電線反綁,嘴里塞著一塊圍巾,脖子被繩子纏著,而且嘴里還塞了一大團紙。尸體解剖證實,魯夫納是死于窒息,不是因為口中的異物就是因為脖子上的繩子。他的雙手有切傷而且大腦右側有一處鈍器傷。
1985年9月22日,被告和科納爾雙雙被捕。被告最終被起訴的理由是:實施了6起惡性謀殺和2起“與犯另一重罪同時的謀殺”(其中包括謀殺魯夫納)。被告被8個法庭的陪審團同時認定有罪。判決時,這些殘忍的加重情節的謀殺案件被合并,由一號法庭進行審判。
前一個案件為未起訴案件,后一個案件為起訴案件。如何認定兩個案件是一人所為,我們來看看法庭是如何認定的。
法庭認為:
……有充分的證據表明,未起訴案件和起訴案件確由同案犯所為。兩起案件之間有高度的相似性,當把相似性放在一起考慮時極少發現區別,如同被告的“手工藝品”,有鮮明的獨特性和不一般的慣技,“如同特殊的標記”。
兩個被害人的住處相距不遠,而且都在被告住處附近。兩個被害人都是男性,而且都在《逍遙游》雜志上征求同性戀伙伴。他們的廣告在同一期雜志的對頁上,而且在廣告中都提供了自己的電話號碼。每個被害人在案發當天都與被告用電話聯系過,而且對方使用的是同一張電話卡。每起案件中,打電話的人都約定在當晚后半夜見面,而且實施犯罪都是從深夜持續到凌晨。魯夫納和布朗的手腳都被牢牢地反綁,嘴里也都被塞了東西。在每起案件中,捆綁被害人的都是從房間里的燈和電器上撕扯下來的電線,或是房間里的其他東西。捆綁時兩個人的頭部都被打擊過。搶劫后,兩個人都被反綁著扔到浴室里。被告在兩人的家里都逗留了好幾個小時,被害人的家都被洗劫一空,大量的私人物品被拿走。兩起案件相隔只有9天。在布朗一案中被害人多次被死亡威脅,而在魯夫納一案中被害人死亡。同時有證據證實,亮起案件都由被告和同一幫手杜恩納德·科納爾所為。兩案的唯一差異是:布朗的嘴里沒有紙團,脖子上也沒有繩子;布朗被蒙上了雙眼而魯夫納沒有;魯夫納死了而布朗還活著。
由法庭的觀點可知,通過犯罪慣技來確認兩個案件的關系,不僅僅是同種犯罪就可以的。還需要高度的相似性。大家注意,我們說的相似性并不是簡單的相似,而是通過犯罪慣技來確認這個犯罪就是這個犯罪人所為。具有標志性,具有排他性。也就是說必須是“標記犯罪”。同時大家注意,這種相似性不能孤立的去考慮,同時必須考慮每起案件發生的周圍環境和案件之間共性以外的差異。這樣就不會從分析伊始就盲目的認為其的統一性。如上面的案件,犯罪發生的時間、被害人選擇方式、犯罪的實施手段、習慣,以及對被害人的處置方式、對被害人財產的處置方式,離開犯罪現場的方式等等都具有高度的相似性。再考慮到差異問題,法庭做出了肯定的答復。
同學們該說了,你不是說不應當通過犯罪慣技來盲目定案嗎?對啊,我是說過,我還說過,犯罪慣技可以作為輔助證據的定案。它有兩個作用,排他和落井下石。這個案子是典型的落井下石。當然,不同的案件,不同的法官,對于案情的認識和做出的判決是不同的。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是我們分析、討論案件的重要原則之一,不然就會變成死板的陳述了。
下面是另外一個案例,法庭綜合了證據及相關情況未支持控方的意見。未確定關聯性。
加利福尼亞州訴肯尼斯·赫納德一案(CALIFORNIA v. KENNETH HERNANDEZ,1997)
1994年12月7日下午5時20分左右,被害人莫妮卡(Monika)正通向拉喬蘭(Lajolla)圣地亞哥(San Diego)加州大學的便道上跑步運動的時候遇害,她在法庭上指認,犯罪人赫納德突然從公共地中的灌木叢里鉆了出來,用頭猛擊她的腹部使她摔倒。他們都摔倒在地上,犯罪人還大笑起來。據被害人說犯罪人摸她的上身并隔著乳罩撫摸她的乳房,并用另一只手脫下她的褲子摸她的陰道。莫妮卡掙脫了這個沒有帶兇器的犯罪人,跑到了附近的瑪茲勒酒店(Marriott),讓前臺接待員撥打了911。
1995年1月2日中午剛過,一個叫簡(Jane)的女子長跑鍛煉后在“玫瑰谷”稍做休息。據說她停下來幫助一個婦女,她的小兒子在安撫她們的狗。當她正在拍打這只狗的時候,一個梳著馬尾巴長發、帶著間有綠色、黃色和橙色條紋的黑色滑雪帽、穿著黑色滑雪外套和黑鞋的人走過來。簡意識到好像這個人有什么不對勁,憑個人的感覺這個人是一個罪犯、搶劫犯或者精神失常者。這個人跟了她一段路,當她找到一個安靜的地方坐下來的時候,這個人突然迎上前來。她揮起拳頭大叫“別傷害我,別傷害我!”根據她的口述記錄,這個犯罪人突然朝她左臉猛打一拳,致使她摔倒在路邊。犯罪嫌疑人走過來扯著她的襯衣領子穿過一片空曠地往附近的灌木叢中拖,簡開始大叫。她被拖了將近27米之后,赫納德把她重重的摔倒在地。并且命令她閉嘴,并說不會傷害她,然后又朝她的左臉打了兩三拳。赫納德趴在她的身上,用屁股抵住她的胃部,手搭在她的肩部,簡大叫起來,她不能呼吸,因為她的襯衫蒙住了她的頭。她想吻他以便可以看清楚他的臉。赫納德這時將她翻了過來,使她的腹部朝下,把她的運動褲脫到膝蓋處,并把她的一條褲腿脫了下來,再扒下內褲。他開始舔簡的屁股和陰道。
赫納德沒脫衣服,渾身趴在簡的身上,頭挨著她的左肩,在她身上摩擦她的下身。他突然停下來,說:“好了,女士,我要走了,別嚷,別叫。”說完就往南跑了。
簡起來開始呼救。她告訴前來營救她的人說她剛才被強奸了。簡感到頭疼得厲害,脖子上受了傷,臉腫了,身上有劃痕、掐痕。
在這起案件中,控方使用了數據庫中的材料對犯罪嫌疑人進行確認。這個數據庫包括了各種刑事信息,并且使用這個數據庫的人員經過了專業的培訓。這個信息庫對于比對犯罪嫌疑人,進行畫像、犯罪趨勢研究有著非常大的作用。同時控方還對這套系統的可靠性進行了論證。證明通過這套系統得出的結論的正確性。控方試圖依據現有證據及這樣的一套系統來證明犯罪人有罪,幾個案件均為犯罪人所為。
根據被害人的指認和犯罪分析學家的的證詞,赫納德被認定涉及6起暴力性犯罪,包括上面的兩起。但是,上訴法院重審了此案并撤銷了原判。上訴法院認為,這些分析的方法雖然是一種很有價值的調查工具,但卻不能用在刑事審判的有罪判決。
除了上述兩個案例外,還有一些案例是通過未被起訴案件的證據來證明訴訟中的一些事實。對于是否能采納,法庭的決定也是不統一的。一般的情況是,通過未被起訴案件得出的結論,來證明已被起訴案件中犯罪人的主觀意圖、癖好,有一定的證明意義。但是也是僅此而已了。對于是否能夠確認嫌疑人實施了犯罪行為,結論是否定的。我想,這也是一種嚴謹的態度。
從上述兩個案例可以看出,在訴訟中如何適用犯罪慣技是一個有爭議的話題。在具體的適用上,要求比較苛刻。這都是由于刑事訴訟本身特點決定的。通過上面的兩個案例,我們也可以在實戰中分析出,犯罪人在實施犯罪過程中,犯罪慣技是如何表現出來的。它的表現形式是什么。
好了,這一章節的課程就此結束。我們下節課講一下《第15章識別犯罪人標記》,跳過《偽造犯罪現場》一章,做一個微調。在此提前跟大家通報一聲。
下節課見,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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