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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于 2008-12-28 12:09:50
 

 

 

行為證據學入門白話講座(四十八)



教材:《犯罪心理畫像----行為證據分析入門》(美)布倫特·E·特維著,李玫瑾等 譯,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出版。

主講:“指紋·犯罪研究工作室” 趙老師

課程名稱:《第15章 識別犯罪人標記》

現在開始上課。

上一節課說的是犯罪慣技,請同學們回憶一下我們講的知識點。

好的,現在開始本章的學習。

我之所以這樣跟大家廢話,主要是因為,按照老特的說法,即便是最優秀的犯罪心理畫像專家也不一定能看出犯罪慣技和犯罪標記的區別來。所以,在開始本章之前,我希望大家能強化一下上一講的內容,以便本章的學習。打開這一章,老特開宗明義的告訴我們,關于犯罪標記行為在應用方面的特征就是,混亂。為什么這么說哪?給你們舉個例子吧。

譬如在一個案件中,犯罪人在實施強奸時用被害人的襯衫蒙住了她的臉,這一行為可能是一種心理需求,能使犯罪人產生幻想,把被害人當做另外一個人,這就是標記行為。

在另外一個案件中,犯罪人在實施強奸時也用被害人的襯衫蒙住她的臉,但這一行為可能是為了不讓被害人看到他的摸樣,以防以后被認出。這時這一行為就是犯罪慣技的一部分。

而在第三起犯罪案件中,犯罪行為則可能有多種因素決定的。同一行為可能為同時滿足上述的兩種需要,因此,其行為既是犯罪慣技的一部分,也是標記行為的一部分。

由此可見,區分一個行為是犯罪慣技,還是標記行為,犯罪心理畫像者必須詳盡的了解犯罪行為的背景之后,并且設法了解各種行為模式之后,才能得出結論。額外說一句,既便如此,這個結論也是非常難下的。

哈哈,好的。嚇唬完你們了,我開始進入正題。我這么做是為了讓大家提提精神頭,不然大家就該睡著了。這些章節的理論性比較費勁,我給大家找點興奮點。哦,不,我給自己找點興奮。

僅僅看上面的例子,我的感覺是,標記行為是自內而外的,他的表現形式為一個或者一系列特殊的、有別于人的行為;而犯罪慣技則沒有那么多的心理過程,心情的起伏,它其實就是怎么犯罪方便、犯罪快捷、犯罪安全怎么來。當然,如果當犯罪慣技中體現了標記行為的內容時,犯罪慣技就成為標記行為的“表現形式”了。一家之言,咱們看看專家是怎么說的。

在偵查學的術語中,標記(signature),是指犯罪人為了滿足某種心理上或者情感上的需要而實施某一特殊行為。近現代提出標記行為這一概念,或者說把“標記”這一概念以犯罪心理方面應用到刑偵階段的人是約翰·道格拉斯。他把標記的應用上升到了一個重要的地位。當然,同業相仇,老特說標記在刑事法庭上使用是早在道格拉斯從事聯邦調查局工作生涯之前很多年的事情了。但是,他也承認,是道格拉斯完善了這個術語。標記在刑偵方面,以及刑事審判方面的作用是,根據這種特殊的行為模式進行并案分析、并案處理。當然,另一方面是排除并案的決定。如果這樣看,分析犯罪行為,包括標記行為及犯罪慣技,然后并案處理是警察的“慣技”,怎么方便、怎么快捷、怎么來嘛,哈哈。玩笑。

上面的概念是從刑偵學的角度來總結的,從法律術語看,標記是指一種特殊的、明顯的犯罪人事實犯罪的慣技。這么看,法律真是好偷懶啊。結合上述兩方面的定義看可以了解到。刑偵學的概念更有操作性,是外延性的定義。而法律上的概念對于標記的特征一語中的,是標記的范圍性,內含性的定義。

把這個從法律方面歸納的定義延展開就是,一個犯罪人的標記應是一種明顯的行為模式,這種行為模式屬于他的性格特征,是為滿足其情感的或心理的特殊需要而出現的行為模式。在這里,我們要強調這個概念中的兩個方面;

第一,要注意每起犯罪的一般標記性特征。所有的標記特征都代表著犯罪人作案時要滿足的情感或心理上的需要。包括并不限于以下幾點:1、有利可圖;2、泄憤或者報復;3、證明能力或體驗某種過程;4、權力自信或有權獲得某種東西;5、施虐狂。

第二、犯罪標記必定是顯著的、可作為證據的行為。從某些方面講,標記行為是犯罪人在作案時不必實施的,但是如果實施就意味著這一行為要滿足犯罪人的某種特殊的心理或感情需要。

就像我們上面的那個例子,如何區分犯罪慣技和標記行為。老特介紹了兩個原則。

1、不同的犯罪人做出相似的犯罪行為是出于不同的原因。

2、個體犯罪行為是由多種因素決定:是犯罪人的多重動機和外部的多種因素影響的結果。

犯罪慣技之所以不能作為法庭證據,另外一方面看,標記行為之所以能作為證據使用的的理由就是出于此了。不同的犯罪人是有各自不同的行為模式,他的經歷、愛好、需要、成長軌跡都使其行為模式,標記行為,區別于其他人。

老特引用了美國心理學家約翰·瑪尼博士對于行為動機的解釋,即許多犯罪人其內心都有一種特殊行為模式的意象,這種意像與他的情感活動有關。瑪尼博士的觀點是,意象是任何人(不僅僅是犯罪人)的心理發展所必須經歷的,是人類自然發展過程的一部分。從犯罪學上看,犯罪人標記的出現和發展也自然與其性的發育和情感的發展相一致。隨著這些意象的發展,人格逐漸形成,行為必須去滿足個人的多種需要,以及不斷發展的需要。對于某些人來說,結果或許是在精心的撫育下、在探尋親密關系的行為中使這種意象得到健康的表達和發展;而對另外一些人來說,持續的冷漠最終導致其犯罪行為的形成與發展。根據瑪尼教授的觀點,偏離的軌跡是人覺得暴力對其發生的快感,而隨著這種想象的加深,思維進而發展成為行動。在思與做的相互作用下,標記行為成為其固定的行為模式。而這種模式是唯一的,也就是說,標記行為區別了一個人與另外一個人,使得他們形成鮮明的對比。如果案件是同一人所為,那么標記行為證明犯罪人的同一性。一種特殊的標記行為可以明顯的表示出犯罪人的特殊需要。如前所述,這種需要也許和案件本身并沒有什么直接的作用。但是,通過這些行為可以反映出犯罪人潛在的一些人格、生活類型和經歷。不但如此,通過這些反饋,我們還能了解到犯罪人的行為動機。這是犯罪慣技不能給予我們的信息,慣技并不能反映出一個個體與另外一個個體的區別。在同一類型的案件中,犯罪人都會采用相同或者相似的辦法,譬如說,入室盜竊,不走窗戶就走門。但是,如果一個地區發生了十起盜竊,五起撬鎖,五起從窗戶進入。但是,有三起犯罪現場的壁櫥里發現了犯罪人的排泄物。那么,作為標記行為,這三起盜竊可以并案調查。

上面我們說了一大堆,都是從一個方向說明什么是標記行為,標記行為的特性,以及作用的問題。下面我們看,大家如何從紛繁復雜的記錄中識別犯罪標記。

看了老特的書之后,有一個突出的好處是讓我形成了一種思考的習慣,那就是變化的看問題。當然,這個跟咱們這十幾年的教育也是分不開的。哈哈。變化,任何事情都是變化的,不是一成不變的、僵化的。咱們言歸正傳,即便是標記行為也不是一個靜止的概念。我想大家應該明白這個道理,前面的課程對于證據變化,犯罪人的變化等等,我們說的不是一星半點了。這里老特特別強調,把標記行為當做犯罪人的“名片”、“商標”,本身就把標記行為靜止了。這是嚴重錯誤的。

在許許多多的系列案件中,或者那些嗜血成性的犯罪人實施他們非常獨特的、明顯的、體現他們穩定人格特征的犯罪行為時,是為了表達他們個人的某些情感需要。老特并未否認這一現象。他說發展變化是指,這種心理活動的特殊性是由于人在成長進程中不同變量影響的結果。老特這種說法的最終意思是,只要人還或者,這些過程中的變量是一直在自我豐富、自我發展的。那么,我們不能自然的認為,兩個犯罪現場因為標記相似,其犯罪人就必然在心理上是必然相同的,也就得出是同一犯罪人所為的結論。因為從科學的角度看,即便是同一犯罪人所為,每一個犯罪現場都不可能完全相同。不但是因為地點不同,更是因為被害人不同,不同的被害人對于犯罪人實施的犯罪行為的反應是不同的。這些不同會影響犯罪慣技與標記行為的表現。還有一個變量是畫像人員,讓一個人去解讀另一個人,何況是心理不正常的人,難度可想而知。即便我們可以收集到有力的物證和行為證據來證明犯罪人的想法和需求,但是,終歸沒有達到“心理指紋”的精確程度。

什么叫“心理指紋”,賣個關子,呵呵,我不是一直這樣嗎?下節課再說。咱們這節課還是說怎么識別的問題。再堅持一下。

我們從幾個方面來說怎么識別,首先是限定范圍法,具備下面的特征就可以認定為標記行為:

1、花費額外的時間,超出犯罪行為慣技的范圍。這一點我們在上面已經提出來過,如果是犯罪所必須的,那就要區分慣技還是標記行為了。有些標記行為在現場體現出來的作用給人的感覺就是在發泄某種情緒。

2、就實施犯罪而言,屬于沒有必要的行為。同上,不多說了。大家已經是二年級的學生了。

3、其行為刻意表現某種情緒或情感。確實如此,有些犯罪人在實施殺人后戮尸、奸尸的行為很難讓一般人理解。

4、或許涉及某種幻想的實現。這一點在許多電影里面有比較好的體現。因為他能從兩方面來體現犯罪。一方面是警方的破案過程,一方面是犯罪人實施犯罪前、中、后,三個階段。而且電影中很好的表現了犯罪人復雜的、雜亂的、交錯糾結的內心。

例子:沉默羔羊一里面的蝴蝶翅膀、沉默羔羊二里面放在被害人眼中的玻璃碎片、七宗罪里面的字條等等。

其次,在考慮一個行為是否是標記行為是,我們要考察以下因素:

1、是否有合理而足夠的行為證據對犯罪標記做出解釋。

2、行為證據是否充分的顯示了犯罪人的需要。

3、表明標記行為的證據是犯罪人持續性幻想升級或變化的一部分,還是隨時間的推移而保持相對穩定部分。

這是從另一個方面來闡述標記行為的辨別問題。如上所述,識別標記行為是要結合每個案件的具體情況分析的。通過不同案件所體現出的物證和行為證據進行分析,得出標記行為的結論。沉默羔羊二其實就反映出犯罪人不斷改善犯罪手法,以及心理變化的歷程。并非一成不變。如果僵化的去理解這個概念,那么偵查將進入死角。

最后,不是所有的案件里都會有標記行為,而且,即便有標記行為,標記行為也不可能在任何情況下都成為并案或者不并案的依據。打個比方,在派出所里,尋釁滋事的案件肯定比連續殺人案多得多,有的警察可能一輩子都未必遇得到一件殺人案。另外,不是每個殺人案的嫌疑人都是連環殺手。這樣考慮就能明白了。從另一個角度看:1、犯罪人并不總是能在犯罪現場上留下犯罪標記;2、犯罪人可能會采取一些防范措施來掩藏標記行為的證據;3、犯罪人的行為證據可能會被司法人員或者偵查人員丟失、忽略或毀損。由此看來,如果每遇到一個案件就盯著標記行為的,就是神經病了。還是踏踏實實的干活吧。

好的,這次課就到這里吧。今天說了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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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于 2009-8-6 22:38:47
還有沒有更多的內容了?
1 | 發表于 2009-8-15 14:45:52
有,自己去看看吧:
| 發表于 2009-10-5 15:56:25
行為證據學入門白話講座

(隨堂練習)

命題人:“指紋·犯罪研究工作室” 冰冰

題目:犯罪剖繪入門練習《為殺害子夜的兇手畫像》



大家好,在學習完第一章之后,為了讓大家在正式進入理論學習之前能對犯罪剖繪有一個直觀的認識,同時也測試一下同學們的基礎剖繪能力,我們今天要進行隨堂練習,同學們將依據給出的證據線索對一個案例中的犯罪人進行書面剖繪。時間有限,我們現在公布題目。



《為殺害子夜的兇手畫像》

2005年12月26日凌晨6點,美國XX市警署接警中心接到了一個報警電話:

接警員箜鳴:喂,您好。接警中心。

泰:12區34街567號……(電話信號不清)

接警員箜鳴:發生什么事情了?

泰:發生綁架了,快點……

接警員箜鳴:請您告訴我發生什么情況了?

泰:……留下了一張字條,可是我們的女兒不見了。

接警員箜鳴:留下了一張字條,可是你們的女兒不見了?!

泰:是的。

接警員箜鳴:你們女兒多大了?

泰:六歲……她長著金色的頭發……她只有六歲……

接警員箜鳴:情況發生多久了?

泰:我不知道。我們只發現了字條。

接警員箜鳴:上面有沒有說誰帶走了她?

泰:沒有。我不知道……字條就在這……一張勒索字條。

接警員箜鳴:是勒索信么?

泰:落款是“S B A T VICTORY”。

接警員箜鳴:知道了,您叫什么名字?

泰:泰,泰·索拉。我是她母親,上帝啊……

接警員箜鳴:冷靜一下女士,我們這就派警員過去好嗎?

泰:請快一點,求求你……

接警員箜鳴:您知道她失蹤多久了嗎?

泰:我不知道,我們剛起床就發現她不在了,請快一點,上帝啊……

接警員箜鳴:好的。

………………

不到5分鐘,圣誕期間外勤警務的負責人TT來到了12區34街567號,這是一棟位于中產階級社區的單體別墅,房子外面因為圣誕節而剛被修飾過。在前門,TT見到了失蹤兒童的母親,40歲的泰·索拉,很快,他的丈夫,53歲的咖啡·索拉也迎了出來,泰是咖啡的第二任妻子,咖啡在與前妻離婚后娶的泰,兩人結婚已經16年了。TT對這對夫婦的第一印象是:泰看起來激動不安,而咖啡看起來也很緊張,但是仍保持了相對冷靜的控制力。

他們告訴TT說:凌晨5點45分泰從三樓的臥室出來下到二樓去叫醒他們6歲大的女兒子夜·索拉,他們準備一早出發去旅游。泰發現子夜的臥室沒有人,于是又往樓下走,在樓梯上她看到了三張并排擺放的字條。

TT戴上手套,從他們手里接過字條,這就是那封勒索信(原信為英文)。

索拉先生:

聽好了!我們是代表外國一個小派別的一些人,我們(此處有劃改的痕跡)尊重你的公司,但是不尊重它所屬的國家。現在你的女兒在我們手上。她很安全,沒有受傷,如果你想讓她活到來年,你必須完全按照我們的要求做。你要從你的帳戶你取出125000美圓,其中100000美圓要100元面值的鈔票,另外25000美圓要20元面值的鈔票。你把取來的錢放在一個褐色的紙袋里。我明天上午8點到10點之間會打電話告訴你怎么交錢。(此處有劃改的痕跡)你敢違反我們的任何要求,我們就會立即殺死你的女兒,而且你也得不到她的尸首來安葬她。看守你女兒的兩位先生不太喜歡你,所以我建議你不要去惹他們。如果我們發現你告訴警察,你女兒死定了。如果你向銀行報警,你女兒死定了。如果這些錢被標有記號,你女兒死定了。我們會檢查你交錢的時候有沒有帶電子設備,如果有,你女兒死定了。你可以嘗試一下來騙我們,那樣你就有99%的機會害死自己的孩子了。如果按照我們說的做,你100%會接回你女兒。不要低估我們咖啡,好好用一用你那爆發戶的常識吧。現在怎么做由你決定,咖啡!

                                 (落款)VICTORY

                                    S B T C



TT簡單詢問了一下情況后立刻召集就近的外勤干警控制了這棟房子,TT粗略檢查了一下房屋的出入口,沒有強行進入的痕跡,房屋裝有報警系統,但沒有打開,索拉夫婦說是因為這一帶一直很安全,而孩子們又經常不小心觸發這種裝置,所以就一直沒有開。TT很快發現這棟房子有一個巨大的、結構復雜的地下室,他建議索拉夫婦分別帶警員一起進行搜索,看看能不能找到什么與案件有關的線索。

TT在咖啡的引領下對地下室東側的部分開始進行搜索時發現了一個小鍋爐房的窗戶玻璃沒有了(窗口通向地面的院子里),咖啡告訴TT說那是他幾個月前因為忘帶鑰匙,而他們最要好的鄰居盡管也有他們房子的鑰匙卻正好不在家,所以他不得不打碎玻璃進屋,后來就一直忘了修了。TT在窗口附近看了看,由于窗臺和外接面都是大理石的,所以沒有發現什么痕跡。他們轉而又去檢查一個酒窖的時候,TT看到走在前面的咖啡打開屋門后發出了一聲驚叫:“上帝啊!”然后立刻沖了進去,TT隨后跟了進去。

在昏暗的燈光下,6歲的子夜仰面躺在地毯上,身上隨便蓋著條白色的毯子,四肢露在外面,雙手被綁在一起搭在頭上,眼睛閉著,嘴上貼著一塊黑色的膠布。咖啡一邊哀號著一邊撲上去撕開子夜嘴上的膠布,然后試圖解開她手上的繩子,剛把繩子解開他就抱起子夜往樓上走,來到一樓的屋子里,咖啡把子夜放在地板上,一邊呼喊著醫生一邊對TT語無倫次地說:“別讓我太太過來,別……”TT拍了拍他的肩膀并開始檢查子夜的瞳孔,又把手放在她的頸動脈上,兩個男人面對面跪在這個不幸的女孩身邊,過了幾秒鐘后TT拿開手抬起頭看著咖啡。“她還活著么?”咖啡顫抖地問道。TT直視著咖啡的雙眼:“很抱歉,她死了。”咖啡發出一聲痛苦的低吼,不知為什么,TT無意識地用手摸了一下自己的配槍……

很快泰就得知了自己女兒的死訊,她幾乎是歇斯底里地強行沖進屋內撲在了子夜的尸體上,TT趕忙叫警員將這位悲痛欲絕的母親拉開,并告訴咖啡最好能和她在一起呆著并安慰她。

現在這起綁架案已經變成謀殺案了。



驗尸報告簡述:

被害人為6歲的女童,白種人,身著長睡衣睡褲與內褲,雙手被捆綁(已解開),嘴部被貼著黑色膠布(已撕開)。脖頸處纏繞著另一條繩子(與被害人脖子上的純金項鏈纏在一起),繃得非常緊,并連著一跟短棍(現場調查發現短棍是取自尸體旁一個架子上的筆桿),這兩者形成了一個絞索。右側面頰與左側頸部有少許擦傷。右側頭部大面積顱骨損傷。睡褲胯部有血跡,內褲被尿濕了,處女膜破裂,陰道壁有血跡與擦傷。小腸內有半消化狀態的水果(經詢問索拉夫婦,子夜在睡覺前沒有吃過任何水果,家里有一碗切好的水果放在一樓廚房,警方檢查后在碗上只發現了索拉夫婦的指紋,當問及子夜是如何吃的水果時,索拉夫婦表示疑惑并無法解釋)。死因確定為窒息及顱外嚴重損傷,死亡時間約為午夜至凌晨之間。



案發地點描述:

美國XX市12區34街567號,單體大別墅,分為地下室、一層(客廳及廚房等)、二層(子夜和9歲的哥哥的臥室)、三層(索拉夫婦的臥室)及閣樓(雜物間),屋內隔音良好,裝潢華麗,一樓陳設著許多古董及高級工藝品。屋外有鋪著草坪的院子,外面圍著60厘米高的木柵欄。別墅共有6個可能供出入的門及11扇窗戶(包括地下室玻璃破了的那個窗戶),未發現強行進入(橇鎖或毀壞屋門)的痕跡,安裝了報警裝置,但未啟動。由于案發時現場警務人員很多且對現場保護不利,無法在院落內尋找到犯罪人的足跡。該社區系中產階級聚集的高檔社區,治安狀況一直很好,犯罪率極低。



勒索信件的描述:

書寫潦草,使用的黑色簽字筆與信紙均是一樓書桌上的(均未發現指紋),字體很大,很明顯,寫信的人要么是非常緊張,要么就是用不會寫字的那只手寫的以掩蓋筆跡。語句通順,無拼寫及語法錯誤。信上索要的贖金數額恰好是咖啡年終獎金的數額。



關于被害人的背景情況:

索拉家的小女兒,相貌標志,是該市首屆“超級童聲”冠軍獲得者,父親對其管教嚴格但并不嚴厲,母親對其期望很高,有尿床的毛病,原因不詳,其母對這個問題表示“很頭疼”。總體上講與家庭相處融洽,沒有遭受家庭暴力的記錄。



已知的犯罪嫌疑人:

依據慣例,作為在住所地死亡的兒童謀殺案件,其親屬是第一序列嫌疑人。

咖啡·索拉:被害人的父親,53歲,某大學碩士畢業生,某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收入豐厚,20年前與前妻離異,原因不明。經協商兩個孩子的監護權歸前妻所有,此后咖啡一直支付撫養費直今且與前妻關系良好(大女兒在22歲時死于車禍)。16年前與泰·索拉結婚并育有一子一女(被害人),夫妻關系和睦。此人在公司及社區口碑良好,為人穩重,無不良及犯罪記錄。

泰·索拉:被害人母親,40歲,全職主婦,24歲時與咖啡結婚,性情比較急噪,由于對被害人期望很高,所以平日對其管教嚴厲,但不曾有辱罵或體罰被害人的行為記錄。

老何:咖啡所屬公司的非技術員工,男性,35歲,黑種人,中學時輟學,因違反規定被咖啡解雇,曾經揚言要毀了咖啡以及他的公司,經詢問其案發時在家中睡覺,但其妻子因陪5歲的女兒睡覺而無法證明其一直在臥室內,無不良及犯罪記錄。

趙百花:索拉家的傭人,女性,27歲,菲律賓人,溫順馴良,曾經想向女主人泰借2000美圓來支付房租,且曾經半開玩笑地對泰說:“子夜這么漂亮,你們就不怕她被人綁架?”據泰說其最近行動有些異常,經詢問案發時獨自在家中睡覺,無證人證明。

   

其他相關情況:

一、    經進一步調查分析,在被害人指甲里及衣物上發現了DNA樣本,經比對該DNA與被害人及上述嫌疑人的DNA均不同,但無法證實是否為犯罪人的DNA(因存在其他多種非暴力途徑的粘連可能)。

二、    索拉夫婦為被害人舉行葬禮時登記的死亡時間為2005年12月25日。

三、    據調查了解,清潔公司,物業公司,社區安保部門以及索拉夫婦最要好的鄰居等均持有其別墅的鑰匙。

   

以上就是該案的所有線索及相關情況。

請同學們在準備開始進行剖繪前注意:這不是一般意義上的推理游戲,所以通常是不會存在什么“戲劇性”的犯罪手段的;而任何一起案件都會出現許多可能令人迷惑或懷疑的表面現象,請大家仔細甄別;為了降低初次剖繪練習的難度,我們使用的不是連環殺人案件而是一例個案,同時,我們會給出剖繪的范圍;同學們可以隨意適用自己了解的剖繪/推理方法(兩分法也好,地理剖繪法也好,行為證據分析法也好,歸納法也好,演繹法也好……總之,不管黑貓白貓,能抓耗子的就是好貓!)。



現在請同學們就本案證據對涉案的犯罪人在以下范圍內進行剖繪(共10分):

1、         犯罪人的性別;(1分)

2、         犯罪人的年齡(以10歲差距為跨度的大致范圍);(1分)

3、         犯罪人的人種(僅在黑種人、白種人、西班牙裔、葡萄牙裔或亞裔范圍內作答即可);(1分)

4、         犯罪人的作案動機;(1分)

5、         4名嫌疑人當中是否有符合犯罪人剖繪特征的對象或是真正的犯罪人,如果有,是誰,為什么;如果沒有,為什么;(3分)

6、         是否可以提供對該案更多的剖繪結果。(3分)

    請同學們在進行書面剖繪時務必注明作出剖繪的原因/理由,可以是證據線索,也可以是邏輯推理過程。如只寫出剖繪結果而不敘述原因/理由的,一律不得分。第6項同學們可以對犯罪人可能存在的特征作出更多的分析與判斷,比如犯罪人的文化程度啊,工作性質啊,家庭背景啊……甚至包括該案例的真實案件原型,我們會酌情為大家加分。

 

 

………………………………………………………………………………………

 

 

 

《為殺害子夜的兇手畫像》

標準答案、評分標準及案件總結分析



首注:鑒于對習慣推理的同學們來講,對真實犯罪案例的剖繪相對不夠了解熟悉,可能存在有些難度的問題,所以在本次評判標準中采用盡量寬松+鼓勵的原則。



問題一:犯罪人的性別;(1分)

答案:男性。

答案解析:這是一起明顯的性動機/個人動機(注意,性動機是首要動機)暴力案件,而沒有女性會用這種方式以這樣一個女童為侵害目標實施類似的暴力行為,尤其可以注意的是驗尸報告中關于“睡褲胯部有血跡,……處女膜破裂,陰道壁有血跡與擦傷。”的記錄,這應當是用手指或其他異物插入以滿足性幻想的特征,而即便是女性戀童癖的犯罪人也不會用這種方式來獲得性快感。

評分標準:答男性以外的不得分;答男性但未作出剖繪分析的不得分;答男性且作出錯誤剖繪分析的得0.5分;正確答案+正確答案解析的得1分;其中剖繪分析中只要闡述了“性動機”或“侵害目標為女童”及相關類似表述的遵循本次評判標準可判正確。



問題二:犯罪人的年齡(以10歲差距為跨度的大致范圍);(1分)

答案:20-40歲之間均可。

答案解析:首先,犯罪人是入室作案的(不是被害人的家庭成員,這一點在后面的答案解析中會有說明),通過某個入口進入被害人的房間控制被害人并挾持她進入地下室在現實中并不是很容易實現的行為,需要犯罪人有一定程度的體力與力量來完成這一系列犯罪行為(即便挾持對象是一個體重只有41斤的6歲女童),所以說,犯罪人的年齡不會太“老”;而如果注意一下勒索信的特點“語句通順,無拼寫及語法錯誤”就可以發現這是一個接受過一定程度教育的人書寫的,且信中“我們尊重你的公司,但是不尊重它所屬的國家”、“你要從你的帳戶你取出125000美圓,其中100000美圓要100元面值的鈔票,另外25000美圓要20元面值的鈔票”、“果你向銀行報警,你女兒死定了。如果這些錢被標有記號,你女兒死定了。我們會檢查你交錢的時候有沒有帶電子設備,如果有,你女兒死定了”等表述均顯示出犯罪人的知識函蓋范圍(特別是在實施犯罪行為過程中還能運用這些知識)不會是少年或兒童,所以犯罪人的年齡應當在20-40歲之間(工作室的觀點是25-35歲之間)。

評分標準:只要是在20-40歲之間的均可視為答案正確;寫出答案并作出錯誤剖繪分析的得0.5分;答案與答案解析均正確的得1分;其中剖繪分析中只要涉及“勒索信表述/行文方式”及“實施該犯罪行為需要一定體力/力量”或相關近似表述的遵循本次評判標準可視為正確。



問題三:犯罪人的人種(僅在黑種人、白種人、西班牙裔、葡萄牙裔或亞裔范圍內作答即可);(1分)

答案:白種人。

答案解析:根據戀童性暴力犯罪的統計,幾乎沒有該類型的犯罪人會跨越民族/種族來尋找侵害目標。

評分標準:答白種人之外的均不得分;答白種人但未作出剖繪分析的不得分;答白種人且作出錯誤剖繪分析的得0.5分;正確答案+正確答案解析的得1分;其中剖繪分析中只要闡述了“子夜是白種人”或“犯罪人有戀童癖”及相關類似表述的遵循本次評判標準可判正確。



問題四:犯罪人的作案動機;(1分)

答案:性動機/個人動機。

答案解析:很明顯,勒索信件是犯罪人進屋之后、甚至有可能是挾持子夜之后寫的;而且他在進入房屋以后既對一樓的“許多古董及高級工藝品”視而不見,也沒有拿走在自己控制之中的被害人脖子上的金項鏈,甚至連贖金要求(先不提與咖啡的獎金數額為什么一樣)也只是咖啡一個年度獎金的數額;以謀取財產為動機實施兒童綁架這種暴力犯罪的犯罪人不會在孩子父母都在家的情況下入室作案,因為單純的財產動機不足以激發犯罪人去承擔如此大的風險,而性動機作為一種類本能動機是能夠壓倒理智并促使犯罪人能夠承擔、甚至無視風險存在的;盡管驗尸報告顯示出犯罪人很可能并未與被害人進行傳統的、生殖器接觸的性行為,但是在戀童癖犯罪人對被害人的性侵犯方式當中,生殖器接觸的“排名”并不是很靠前,最常見的侵害方式是強迫被害人口交與對被害人進行猥褻,驗尸報告足以說明在本案當中犯罪人對被害人正是實施了猥褻行為;綜上所述,犯罪人的主要/首要動機不是財物,而是性。再者,犯罪人很可能同時具備其他次要的“個人動機”,比如通過勒索行為表現出的財產動機傾向以及針對咖啡·索拉(勒索信是直接針對咖啡的且贖金數額又恰恰是咖啡的年度獎金數額)的報復動機。

評分標準:答案中沒有性動機/個人動機或相似表述的不得分;僅答性動機或相似表述但未作出剖繪分析的不得分;僅答個人動機或相似表述但未作出剖繪分析的不得分;僅答性動機或相似表述且作出錯誤剖繪分析的不得分;僅答個人動機或相似表述且作出錯誤剖繪分析的不得分;同時答性動機與個人動機或相似表述的得0.5分;正確答案+正確答案解析的得1分;其中剖繪分析中只要闡述了答案解析中的任意一段解釋及相關類似表述的遵循本次評判標準可判正確。



問題五:4名嫌疑人當中是否有符合犯罪人剖繪特征的對象或是真正的犯罪人,如果有,是誰,為什么;如果沒有,為什么;(3分)

答案:沒有符合犯罪人剖繪特征的對象,4名嫌疑人都不應該是犯罪人。。

答案解析:

一、   咖啡·索拉:男性,白種人,有可能存在性動機(子夜的睡褲被尿濕了以及她尿床的習慣都有可能是遭到性侵害的結果),年齡特征不符合剖繪結果,他在嫌疑人當中最可能遭到懷疑。但是咖啡不應當是犯罪人的理由很充分:首先,他不必捆綁/挾持被害人,而完全可以通過誘騙或命令等方式將被害人帶到地下室;第二,他很難瞞過與自己同在一個寢室居住的妻子泰,或是不應該在泰也在家的時候冒險對女兒實施性侵犯;第三,他沒有必要承認地下室的玻璃是自己從前打碎的,恰恰相反,他應當制造出有人強行進入的痕跡才對;第四,他不應當由自己先發現被害人的尸體,他完全可以讓自己和TT分頭檢查然后在某處匯合,從而使TT先發現尸體,因為犯罪人在偽裝的時候都會本能地避免自己去面對第一次發現尸體(因為對他而言其實早已知曉被害人已死亡以及尸體在哪里)時自己呈現的狀態,這包括當時的表情、動作、語言、情緒等等,犯罪人無從判斷對于一個自己“已知的情節”如何偽裝表現才符合自己“剛剛發現”的狀態;第五,勒索信不應當使用家中的信紙和簽字筆,即便使用也不應該用后仍舊放在一樓的書桌上(至少應該藏起來或埋在院子里,丟棄在院子附近待警方找到后不承認是自己家中的從而誤導警方認為是犯罪人丟棄的也可以);第六,勒索信中不應該把贖金數額寫成自己的年度獎金數額,真正的犯罪人不會有意使自己或自己的相關情況引起警方注意的;第七,警方驗尸后發現被害人小腸內有未消化的水果,他不應當明確表示子夜在睡覺前沒有吃過水果,更不應當“表示疑惑并無法解釋”,因為即便在妻子不是自己同謀或包庇自己的情況下,這也很容易解釋,他完全可以說“啊,我記不清楚她有沒有吃過”或是“也許她自己偷拿了一塊吃,小孩子嘴讒嘛”之類的話來搪塞過去;第八,咖啡沒有不良及犯罪記錄----這很重要,沒有人會一上來就對兒童實施暴力性侵害的,如果咖啡是一個有戀童傾向或癖好的人,在他幾十年與數個孩子的交往過程中一定會有非暴力的性侵犯行為出現,這種行為應當是漸進的;第九,咖啡如果是犯罪人,被害人被捆綁的痕跡就應當是其偽造或故意保留下來以誤導警方(以為是外來的犯罪人)的,那么他不應當在剛發現尸體的時候就上去破壞這種偽裝/保留的痕跡(撕開膠布,解開繩索);最后,尸體的狀態往往能說明犯罪人與被害人的關系,殺害自己的親人或好友、同事的犯罪人如果用東西包裹尸體會包得很嚴實,這是一種人類本能中對自己至近關系的人的“保護性”做法,但是子夜的尸體只是被“隨便”蓋著一塊白毯子,而且“被害人的四肢露在外面”,我們從這里看不到任何“保護性”與“父性”的存在----因為被害人與犯罪人毫無關聯,這時的子夜對于犯罪人已經完全沒有用處了。上述任何一點單獨拿出來都是很難成立的,但是綜合在一起以后就足以說明咖啡不會是犯罪人。

二、    泰·索拉:泰是犯罪人的可能性很低,她從各方面看都不符合剖繪的特征,她作為嫌疑人出現主要是出于兩種可能存在的情況:第一,由于子夜尿床或類似的家庭糾紛升級后發生了肢體接觸并導致誤殺子夜,為了掩蓋自己的罪行偽裝現場并捏造案情;第二,作為自己丈夫咖啡的幫兇或包庇咖啡的罪行。第一種可能不合理的地方在于一個母親也許會為逃避罪責這樣做,但是她無論是作為母親還是作為女性都不會去制造性侵害的假象,更重要的在于驗尸報告中對死因的描述----“窒息及顱外嚴重損傷”,這能是意外事件造成的么?顯然不是。第二種情況相對而言可能性更大一些,但是同咖啡不會是犯罪人的原因一樣,多種不合理的地方都表明這位母親與子夜的死是無關的。

三、    老何:有充分動機并多方面符合剖繪特征的嫌疑人,但很遺憾----他也不是犯罪人。首先,他是黑種人,這是不符合剖繪特征的地方;第二,他在中學時期就輟學了,而書寫勒索信的人應當至少是一個大學生文化水平的人;第三,他有家庭,而犯罪人卻應當是一個沒有家庭或至少獨自居住的人,否則不會在一個圣誕夜有時間實施犯罪;最后,老何甚至有一個與被害人年齡相仿的女兒卻又無不良及犯罪記錄,我們在前面說過,沒有哪個戀童癖是在一夜之間成為暴力性侵犯類型的犯罪人的,這是一個漸進的過程,而老何卻沒有。

四、   趙百花:嫌疑很低的女仆,她是亞裔人,女性,這是不符合剖繪分析的地方。曾經向泰借2000美圓并不足以說明她已經窘迫到需要實施暴力犯罪的地步;而且即便她是犯罪人,她和泰一樣不存在制造/實施性侵害行為的可能,與咖啡一樣不需要捆綁挾持被害人。

評分標準:答沒有符合犯罪人剖繪特征的對象或相似表述以外的不得分,答對答案但未作出剖繪分析的得0.5分;答案正確且作出錯誤剖繪分析的得1分;正確答案+正確答案解析的得3分;其中剖繪分析中每剖繪分析正確一名嫌疑人得0.5分;只要闡述了答案解析中的任意觀點及相關類似表述的遵循本次評判標準可判正確。



問題六:是否可以提供對該案更多的剖繪結果。(3分)

答案:犯罪人應當是單身或獨自居住;幼年時期家庭管教比較嚴厲;具備一定程度的知識文化水平;從事技術性工作;認識咖啡或通過某種途徑間接認識咖啡;對咖啡抱有某種直接或間接的仇恨感;曾經在非媒體平臺(也就是現實生活中)在較近距離觀察過被害人;有可能曾經進入過被害人的住所并對房屋結構很熟悉;有性侵害的不良記錄或前科;為人不是很自信;犯罪行為是單獨實施的;犯罪人不會是連環殺手;本案例原型出自1996年12月26日在美國科羅拉多州波爾德市的一起兒童綁架謀殺案,被害人是6歲的“選美小皇后”瓊貝特·拉姆齊。

評分標準:只需答出答案中任意一條或相似表述即得0.5分,答對超過6項的一律以3分計。如有部分高手在答案中出現了我們剖繪結論之外的合理分析經工作室討論后會做加分處理。



案件總結分析



關于案件描述:由于是依據真實案件改編,所以案件描述中盡可能地還原了所有的真實情況(包括TT用手摸槍的細節),并且刪除了許多有可能誤導同學們思考及判斷方向的線索(但是可能誤導方向的線索還是有不少),有可能對剖繪有幫助的文字我們盡量用黑體標注以便于大家查閱。如果將子夜換成瓊貝特·拉姆齊,咖啡換成約翰·拉姆齊,泰換成派特西·拉姆齊,TT換成警員林克·弗倫奇以及女警官琳達·安特(一人分飾兩角),老何換成喬瑟·梅里克,趙百花換成琳達·霍夫曼·普夫以及她的母親尼德拉·普夫(一人分飾兩角),贖金以及年度獎金的數額換成118000美圓……基本上就可以完整地還原這個曾經轟動全美的懸案。

關于驗尸報告:驗尸報告中包含了許多線索,包括被害人的人種,死因,是否遭受性侵害,為什么兇手沒有拿走金項鏈?為什么被害人無法解釋未消化的水果?驗尸報告這是大家應當重點關注的內容,借用一句話來講就是“尸體會說話”。

關于案發地點描述:這一部分主要是讓大家明白外來者入室作案的可能性是很大的,而且在這樣一個治安良好、犯罪率低的中產階級社區被害人的父母沒有啟動警報裝置也是可以理解的。

關于勒索信件及其內容的描述:大家同樣可以在這里發現許多尋找答案的線索,而且在信中一再使用的“我們”以及一開頭的“聽好了”均顯示出犯罪人不自信的心理結構,“我明天上午8點到10點之間會打電話告訴你怎么交錢。”中不小心使用的第一人稱“我”(已注明原文為英文,所以不是簡單的一字之差,而是WE和I的區別)又暴露出犯罪人是單獨實施犯罪的線索。

關于其他相關情況:1和3均可以用來排除4名嫌疑人,因為被害人在上床睡覺前應當會正常洗漱,不應當在指甲中留有什么其他人的DNA痕跡,而她的睡衣上更不可能沾到家人/女仆之外的人的DNA,所以該DNA非常、甚至只可能是犯罪人的;而3顯示出其實有很多辦法可以得到/復制被害人住所的鑰匙的。至于2就是一個干擾線索了(真實案情也是如此),似乎是26日凌晨發生的案件,而驗尸報告也沒有說明被害人具體的死亡時間,為什么被害人的父母要把死亡時間定為25日呢?是否這就意味著他們知道一些只有犯罪人才會知道的信息呢?很簡單,被害人的父母并不確定被害人確切的死亡時間,他們把時間定為25日----圣誕節只是一種人類“保護性回憶與思維”的表現,人們總是希望通過某種方式的標注來對一件極其快樂/悲傷的事件賦予深刻的紀念意義。



關于“標準答案”正確性的簡要評估

本案的原型案件至今仍是懸案(最近在泰國被抓獲的嫌疑人約翰·馬克·卡爾的DNA經比對后已可以確認其不是犯罪人),之所以用一個懸案作為真實案件剖繪的例題是因為我們不希望在公布答案時有一個非常具像化的罪犯給大家參考,從而在一開始就把大家往“讓犯罪人/嫌疑人的特征去符合剖繪結果”這樣一條彎路上引。正是因為如此,我們同時就不得不去面對“如何保證答案的權威性、正確性”這樣一個棘手的問題了,如果在這里詳細解釋的話可能得出一份幾十頁的書面剖繪報告;我們在此就簡要地向大家鄭重聲明/承諾:“標準答案”中適用的剖繪結果是使用“兩分法”(美國聯邦調查局官方剖繪法)、“行為證據分析法”(目前最好的美國非官方剖繪法)、“直覺分析法”(英國“內政部大型調查系統”的協調應用剖繪法)這三種目前國際權威的剖繪方法加之工作室自己的剖繪方法(沒有命名,還在檢驗/論證階段)分別進行剖繪并就結論進行交插比對后的交集。剖繪規則的適用順序為:證據原則是第一適用原則,歸納法是第二適用原則,演繹法是第三適用原則。盡可能地確保了結果的客觀性與正確性,如果大家有什么疑問可以隨時發帖或PM我們,我們會逐一詳細回復;同時歡迎各路高手與專家對我們不吝指正。



關于真實犯罪剖繪的特點

大家在作題的過程中可能已經都注意到了,真實犯罪剖繪與一般意義上的“探案、推理”在形式要件與實體要件上都存在巨大的差異:沒有那么多“戲劇化”的橋段;涉及的知識面更為專、精;對證據及歸納結果的重視性;多重的干擾性線索;對犯罪心理學與犯罪知識水平的要求;甚至案件本身的殘酷與真實…………我們希望通過這個案例的剖析告訴大家:無論一本偵探/推理小說寫得多么驚險、陰暗、血腥,無論一個偵探主人公多么機敏、冷靜、博學,它始終是一個構建于筆尖上的理想世界----我們無意于貶低任何推理文章、書籍或迷題,我們只想讓大家對真實犯罪與真實犯罪剖繪有一個直觀的、正確的認識:真實的犯罪是兇殘的,真實的案件是復雜、無頭緒的,真實的偵查工作是枯燥乏味的……而這所有的真實往往又是和殘酷聯系在一起的。感謝大家的參與與論壇管理人員的支持,謝謝!





寫在最后:

謹以此案例向真實案件中被害人的父母拉姆齊夫婦(拉姆齊夫人已于今年6月份因乳腺癌去世)致以誠摯的問候!拉姆齊夫婦近10年來一直被當作案件嫌疑人而飽受非難。我們在研究這個案件的時候曾經于美國科州的一個論壇上看到了三幅被害人生前的照片,第一張上面寫著“我現在已經死了”,第二張上面寫著“但是我死的時候至少不是一個處女了”,第三張上面寫著“謝謝爸爸!哈哈哈哈……”我們無語了……一種出離的憤怒……我們完全可以想象多年來他們所承受的巨大壓力,而類似上述行為不但是對他們一種無端的指責與戲謔,更是對被害人一種可恥的侮辱!

最后,我們不得不提到的是:以美國前聯邦調查局犯罪剖繪專家約翰·道格拉斯為代表的一群始終堅定地站在客觀立場上追查這一案件并維護拉姆齊夫婦的人們,他們忍受了同行的排擠,承受了媒體的抨擊,甚至有時站出來勇敢地否定自己錯誤的判斷……他們是真正在追求真相的人,我們在此向他們脫帽致敬!----一名真正的偵探不但是懲治犯罪的獵手,更應該是無辜者的守護天使。





                                  指紋·犯罪研究工作室
| 發表于 2009-10-6 15:42:13
行為證據學入門白話講座(四十九)



教材:《犯罪心理畫像----行為證據分析入門》(美)布倫特·E·特維著,李玫瑾等 譯,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出版。

主講:“指紋·犯罪研究工作室” 趙老師

課程名稱:《第15章 識別犯罪人標記》 第二講



首先,先給大家拜年啦!!!

年底一直很忙,忙到莫名其妙,所以講座拖了很久。新年新氣象,咱們開學了。

其次,還愿。上節課應了大家講“心理指紋”,這節課就聊一聊這個。說到“心理指紋”,就再說一說“心理同一性”。您說什么?跟“心理”干上了?您的洞察力真是不錯。確實是跟“心理”結下不解之緣。不過這里的“心理”有兩層含義,這也是我個人的見解,一方面,確切的說,更偏重于“心理指紋”,老特并沒有著重對此概念進行說明,但是,我結合上下文的意思認為,這個“心理”有“理想化”的傾向。舉個例子,就像牛頓第1、2、3定律一樣,牛頓先生提出的理論都是在“理想”的前提下得出的。無阻力、無障礙、真空……呵呵。在這樣的前提下,這些定律成立。就像上節課我們講的“理論”一樣。都是設定了前提后得出的結論。“心理”的第二層意思,這就偏重于后者了,是在考慮了“阻力”、“壓力”、“障礙”之后的情況下,如何得出結論。就像我們上節課也提到的,即便是同一犯罪人在不同犯罪現場進行的行為,兩起案件也有可能有出入,但是拋開現象看本質,從他們實質上的,也就是“通過行為所體現的心理過程”看,他們具有同一性。這是一個漸進的認識過程。

另外,老特給我們介紹了在行業中對于“心理同一性”有兩種解釋:第一種,同一犯罪人為了滿足相同的需要以完全相同的方式在同類地點對同類被害人施以完全相同的行為。第二種,犯罪人為了滿足大致相同的心理需要在兩個不同的犯罪現場實施了相似的犯罪行為。同學們看一下,這兩個解釋同我們上面說的“漸進”在認識上有些相似。在這種情況下,一般人就會問,這兩個見解孰優孰劣,或者說孰對孰錯。我個人認為其實沒有什么對錯優劣的分別。老特也說,第二個解釋是“專家和警方”所希望的,這樣的話才能夠解釋為什么兩個不同的案件能夠根據標記并在一起。第一個解釋是這個屬于的“真正解釋”,嚴格的“字面”解釋,我戲稱“真空解釋”,哈哈。是司法審判人員和陪審團應該聽取的內容。大家注意了,這里是“聽取”,而非“聽見”。扣字面的意思就是,要聽明白,但是由于陪審員都是非法律專業的人士,能不能聽明白就兩說了。

案例:

下面是一個專家對于案件現場的評述,背景是一起系列謀殺案件,此專家對現場收集的證據進行評述,以便運用標記來進行并案處理。以下為該報告的前三段內容。

基于你們的要求,我準備了這一簡短的報告來總結我的結論,正如上面的標題概括的那樣。他們也知道,我的結論是根據你們的官員提供的照片和文件而作出的。由于律師的拒絕我沒能與被告見面。

在審查的材料中,我發現結論性證據是被告對兩名幸存的受虐者(女性、匿名)實施性虐待,還謀殺了一名被害人(女性、匿名)。在對被殺害的女性實施性虐待的行為與對另兩位實施性虐待行為具有心理同一性。

同樣明顯的行為也顯示在謀殺現場,你們熟悉,不再贅述。其中包括使用鈍器造成的外傷、使用鈍器控制被害人、利用捆綁方式進行性奴役、給被害人插入外物……還有使其窒息。

說個題外話,這個案例在原書里是放在說理前面的,在講座中我把順序顛倒一下,放在說理的后面。這樣,大家能有針對性的分析這個案例。好了,交代到這里就好了,我們繼續講。

從這個案例中我們可以找到幾個方面信息。首先,這是一個反面教材,雖然說的冠冕堂皇的,老特還是挑出了好多毛病。其次,并案的條件是非常苛刻的。怎么說哪?第一,“心理同一性”。這個我們剛才說過的話題,這個案件中剖繪人員提出了這個概念,恰恰說明了這個案件的問題所在了,這個案例中的二個案件并非“同一”。第二,老特認為這個剖繪人員在未進行現場勘驗的情況下,僅憑借照片和說明就作出結論是非常不專業的行為。第三,太過主觀,并未全面的分析案件的情況。老特進一步介紹,這兩起案件中,第一起的兩個被害人是從事性交易的人員,而后者不是。老特認為“屈從和不屈從的被害人面對犯罪人的心理反應是不同的”。(這個信息你也沒提前告訴我們啊!)由此可見,我們初中學習了牛頓定律,高中繼續學是有道理的,高中的時候就把“阻力”計算進去了。理想和現實的差距確實很大,一不小心專家也會犯錯誤。大家共勉吧。

再說個成功并案處理的案例吧,給大家提提神。別認為上面的東西白學了。

案例:

系列謀殺案件:路易斯安那州訴納撒尼爾·科德(1993)

本案中,專家在法庭上就犯罪標記分析進行作證,他們通過考察犯罪標記以確定案件之間的聯系,進而確認作案人的身份。

福特被謀殺案:1984年8月31日

黛博拉×福特(Deborah Ford)是以為25歲的單身母親,和兩個女兒尼克(Nicki)(時年9歲)肖恩(Shawn)(時年5歲),住在什里夫波特雪松林地區(Cedar Grove area)74號大街東315號。她們住的是一所較小的盒式的房屋(沒有后門)。因為她家曾經被偷竊過,所以福特就讓他爸爸把后門用釘子釘死,并把所有的窗戶從外表都釘好防護紗窗。

1984年8月30日,福特跟肖恩的父親丹尼×沃爾(Danny Ware)一起帶著女兒們逛商店給他們買校服。他們在大約晚上9時30分回到74號大街東315號。當時,丹尼×沃爾跟福特在外邊說話,尼克回屋里取一個充填得長毛絨動物玩具準備去祖母家過夜。當尼克離開屋里的時候,她發現浴室得窗戶是開著得,她關了窗戶并在窗戶框上豎直地放了一根木棍以免它再度被打開。窗戶并沒有鎖,只有釘死的紗窗。只要搖晃窗戶就能移開這根木棍。之后丹尼×沃爾開車帶著兩個女兒去了祖母家。

正如她一貫得生活一樣,她在起居室的沙發上睡覺。

1984年8月31日晚上12時30分到次日早上8時之間的某個時間,一個作案人撬松了浴室窗戶的紗窗并將其卸到窗外。他打開了窗戶并用一片金屬塞住以免窗戶關上。當他進入房間的時候,在正對著窗戶下面的浴缸上留下了一處模糊的半個腳印,而且在浴室內和窗外發現了斷裂的油漆殘片和灰塵。在他襲擊黛博拉×福特時,家具被打壞,而且,沙發的坐墊也狼藉一片。福特在自衛時手部受了傷。

作案人從廚房里的箱式風扇上割下一段電線并用其將福特反綁。她的左手腕被電線纏得很緊,但右手腕纏得較松還有些空隙,就像一副手銬一樣。而松的一頭又捆到了左手腕上的電線上。福特嘴里塞著衣物。當作案人捆綁福特并往她嘴里塞東西的時候,他在沙發上刺了福特一刀,然后把她拖到地板上又刺了幾刀。福爾胸部被刺了9刀,左邊2刀右邊7刀。一些傷口很深足以刺到肺部。最后他把福特拖到房間中央,在她的脖頸處從左往后割了6刀。割斷了頸靜脈、頸動脈、喉管和食管,幾乎深及脊柱。盡管福特胸部受了重傷,但當她喉部遭到割傷時還活著。她因過度出血而死。刑事偵查人員認為,整個犯罪過程持續了15分鐘到半個小時。

喬治×麥克闊密柯博士(Dr. George McCormick)是喀多人教區的驗尸官(Caddo Parish Coroner)。他認為這是一起由單人作案并且有明顯標記(signature)的犯罪。麥克闊密柯通知警方這是一起系列謀殺案,而且,兇手不久就又要實施犯罪。麥克闊密柯注意到四個標記特征:作案人對被害人的完全控制;作案人用刀捅傷、割傷被害人;用電線捆綁被害人;使用一種特有的打結方式捆綁。麥克闊密柯認為,作案人是右利手(right-handed)。

犯罪現場勘查在浴室窗戶上、窗臺上、屋內窗戶下的墻上發現了3處新近的掌紋和1處指紋。發現這些痕跡的位置與某人要從屋外打開窗戶的方式一致。所有的3處掌紋和指紋都與納撒尼爾×科德(Nathaniel Code)的掌紋和指紋相匹配。



查妮被謀殺案(Chaney Homicides):1985年7月19日

與福特在什里夫波特的家隔著幾個街區,維維安×查妮(Vivian Chaney)和男友比利×喬×哈里斯(Billy Joe Harris),住在72號大街東213號。和他們住在一起的有查妮的兄弟杰里×克爾伯特(Jerry Culbert),還有他的3個女兒,卡麗莎×克爾伯特(Carlitha Culbert)、湯米卡×查妮(Tomika Chaney)、瑪拉×查妮(Mala Chaney)。維維安×查妮、卡麗莎×克爾伯特和杰里×克爾伯特的視力有損傷,湯米卡和瑪拉是智障者。

1985年7月18日晚上11時30分到第二天早晨6時之間的某個時間,有人撬開了差你家的后門,杰里×克爾伯特、比利×喬×哈里斯、卡麗莎×克爾伯特和維維安×查妮被謀殺。每個被害人都死在單獨的房間里。兩個最小的女孩,10歲的湯米卡和7歲的瑪拉沒有受傷。

29歲的比利×喬×哈里斯在房間前面的臥室床上遇害。他頭部左側被墊住枕頭銷聲后擊中兩槍,子彈穿透了枕頭,胸部也被擊兩槍。他被擊中后還依然或者,喉部被隔斷。他的手被鞋帶反綁在身后,右手腕被牢牢拴住,左手腕打了個扣像手銬一樣,腳踝也被鞋帶綁在一起,手和腳被電話線捆在一起,他是穿著衣服的。

25歲的杰里×克爾伯特頭部近距離遭到致命得一槍。他穿著睡衣死在臥室的床上。現場沒有搏斗的痕跡,明顯他是在熟睡時被害。在他身上并沒有發現捆綁。

15歲的卡麗莎×克爾伯特死在起居室里。她俯臥在床上,有人用從熨斗上割下來的電線反綁了她的手臂,這只熨斗是在這間房間里找到的。她的右手腕被牢牢拴住,左右為打了個扣像手銬一樣。她的左腳踝捆的比較松,好像作案人試圖要捆住她的腳。她的左腿上栓了根鞋帶,但沒有系住。她嘴里被塞了鍍銀的管道帶子。她穿著的短褲向外翻。她的喉嚨被割傷,尸體被輕微移動過。在她還活著的時候差點被割掉頭顱。她的身上有兩大攤血跡:一攤在左腿膝蓋附近,呈半圓形;另一攤在脖頸處,猶豫此處失血過多最終導致她死亡。

37歲的維維安×查妮的尸體倒在浴缸里。她的手被一根電話線反綁,這根電話線從前腰沿腿部向下捆住了她的腳踝。她被拴住后還艱難地走了幾步。有證據證明作案人用另外的繩子套在她的脖子上牽著她走了幾步。

維維安衣服背后、在臀部和衣服下邊的折邊處有大量的卡麗莎的血跡,證明在作案人最先割傷她女兒后,維維安曾坐在了女兒的血跡里。維維安身上有手掐的痕跡和繩子的勒痕,而且頭部被重重打擊過。她由于被掐扼窒息后在浴缸中被淹死。

麥克闊密柯博士證實,此案是一人所為。他認為,此案是一個系列謀殺犯單獨實施的。系列謀殺犯不僅重復犯罪行為,而且犯罪行為還會升級。麥克闊密柯認為,本案與黛博拉×福特謀殺案是同一個人實施的,而且,本案中的犯罪行為升級了。這個系列謀殺犯很可能就住在附近,而且很可能就在現場圍觀的人群中。

犯罪現場顯示了這個單獨的謀殺犯與被害人之間互動的邏輯過程。麥克闊密柯推斷,作案人用槍威脅著卡麗莎的生命借此要挾兩個大人,命令維維安×查妮和比利×喬×哈里斯之后,作案人把槍抵在枕頭上銷聲將其打死,以免驚醒熟睡中的杰里×克爾伯特。杰里×克爾伯特在睡夢中被槍打死。接著作案人割卡麗莎的喉嚨,但此時她還或者。他將維維安×查妮坐在自己女兒的血泊里,接著把她拖到浴室里,通過掐勒和水淹將其致死。當作案人回到起居室時,或者卡麗莎自己挪動或者他拖動了卡麗莎。作案人最后試圖要割下卡麗莎的頭顱。同事他又回到比利×喬×哈里斯那里,用刀在其脖子上捅。

偵查人員在查妮家旁邊的小路上發現了塞在卡麗莎嘴里的管道帶子的另一部分。犯罪現場勘查在維維安×查妮尸體的浴盆里發現了3枚新鮮的左右掌紋。麥克闊密柯推斷這個右利手的謀殺犯用右手將查妮的頭按到水下而用左手保持自己身體的平衡。有證據證明這些新鮮的掌紋是在浴缸上次被清洗之后留下的。這些掌紋后來與納撒尼爾×科德得左掌紋相匹配。



威廉×科德謀殺案(William Code Homicides):1987年8月5日

納撒尼爾×科德(Nathaniel Code)73歲的祖父,威廉×T.科德(William T. Code),住在什里夫波特(Shreveport)66號大街西641號。1987年8月5日,他與一個朋友恩摩亭×威廉(Enamerteen)的兩個孫子在院子里干活。在晚上8時之前,有人還看見這兩個男孩,8歲的埃里克×威廉(Eric Williams)和12歲的喬×羅賓遜(Joe Robinson)跟威廉×科德正在院里干活。威廉太太(Mrs. Williams)電話里也應允他們晚上跟威廉×科德在一起,他們經常這樣。

第二天上午,這兩個孩子沒有像往常一樣回家,威廉太太覺得有些不對勁,于是下午去了威廉×科德家。大門緊鎖,門窗上鋼制的防盜欄使她沒法進去。從外邊看并沒有暴力入侵的痕跡。雖然當她敲門時沒人應答,但卻聽到里面有音樂在響。后來發現電視機是開著的。透過窗戶她看到了喬×羅賓遜被捆住的腳。威廉太太趕快回家,報了警并帶著她的弟弟、侄女、孫女返回威廉×科德家。再用她的鑰匙撬開一扇窗戶的防盜欄之后,威廉太太和她弟弟看到了威廉×科德和兩個孩子的尸體。3具尸體是在不同的房間里被發現的。

喬×羅賓遜的尸體臉朝下俯臥在起居室的沙發上。他的前額遭到了猛烈的毆打,一拳就足以令他暈倒。肩膀皮下和兩鎖骨處都發現有瘀傷。腳踝被一根白色的塑料繩捆著。繩子的兩頭在腳踝一側系著,還留著空隙。同樣長的繩子把他的手反綁在身后,塑料繩的一端系著一個手腕,另一端系著另一個,就像手銬一樣。一條寬松的繩子纏著他的脖子,固定著口中的填塞物使他窒息。作案人用兩倍長的繩子扼死了他。當時這個孩子只穿著一條襯褲,而且襯褲向外翻。

在一間小臥室的成對雙人床中間的地板上發現了埃里克×威廉的尸體,他臉朝下躺在地上,是從一張床上拖下來的。塑料繩纏著他的脖子使他窒息。他的手與另一個男孩的捆綁方式相同,像手銬那樣捆著。繩子捆了一只腳踝,另一只沒捆。現場沒有搏斗的痕跡。孩子當時穿著一條短褲。

威廉×科德的尸體臉朝下躺在自己的床上,穿著一身睡衣。電話線捆著他的腳踝,這跟電話線沿著腿部往上一直捆住了他的手腕。他的手像手銬一樣反綁在身后。電話線纏著他的脖子固定住口塞物,正好令他窒息。

驗尸官說,威廉×科德頭部一側受到了重擊足以使他死亡。腦溢血是由于頭部被擊打所致。胸部被捅了5刀,背部7刀,其中有長長的一刀割斷了右臂上方的大動脈。有一些傷可能是致命的,然而,威廉×科德是由于這些共同傷的作用而致死。北路易斯安那州犯罪實驗室的帕特×沃杰克韋茲(Pat Wojtkiewicz)通過勘查正式了在威廉×科德被殺的臥室墻上的血跡是中等血流速度噴濺形成的。

麥克闊密柯認為,這起案件也是由一人所謂。兩個男孩被同樣的方式捆綁、被同樣的方式窒息、被同樣的方式殺害。作案人用房間中的物品捆綁威廉×科德。麥克闊密柯認為被害人是按照被現場偵查人員所發現的順序一一被害。既然沒有暴力入侵的痕跡,羅賓遜可能讓他們從前門進入。羅賓遜頭上挨了重重的一拳而倒下,接著被窒息、捆綁、扼死。埃里克×威廉睡在前面的臥室,可能在睡夢中被驚醒。現場并沒有搏斗的痕跡。接著埃里克×威廉就被捆綁和殺害。

麥克闊密柯認為,作案人的目標是殺害威廉×科德。因為這兩個孩子身上并沒有過度殺害的痕跡,也沒有使用刀。相比之下,威廉×科德頭部被反復擊打,而且將其翻滾,前胸后背被捅了許多刀,這對于致死他是完全沒有必要的。麥克闊密柯說,這一行為顯示了被害人與犯罪人之間的情感糾葛。

在威廉×科德家里沒有發現錢,但是他在被害前一天才兌現了支票,總共大約在400美元到600美元之間。在現場還發現丟失了一支小口徑手槍。偵查人員在距威廉×科德家大約180米的泄洪下水道里發現了一把刀和一串鑰匙。這把刀與在威廉×科德家廚房里發現的一套用具很相似,這串鑰匙是威廉×科德家門上的鑰匙。

在發現了死者的尸體之后,納撒尼爾×科德到負責偵查的警官那里說自己是死者的孫子。他說,當晚案發前大約10時30分到11時之間,威廉×科德打電話讓他到家里去一趟,有人在房子外邊徘徊。可地說他大約在凌晨2時,也就是在8月5日凌晨2時到了祖父家里。在祖父開門把他迎進家里之后,他檢查了整座房子并在房子周圍尋找可疑的人,之后就汽車離開了。后來他又回到房子周圍檢查了一番,然后就騎車回家了。

納撒尼爾×科德同意跟警察一起到警察局做一份筆錄,因為,他顯然是最后見到他祖父的人。偵查人員開始懷疑科德,因為他說他在祖父家里動過吸塵器、風扇、濕度調節器和電話,而捆綁被害人的電線正是從這些物品上割下來的。科德同意警察拿走他昨天穿著的衣服和鞋。

他的指紋和掌紋印與在謀殺查妮一案得現場提取的新鮮掌紋印相匹配。科德被告知其先鋒權利(constructional right),接受了警方訊問,警方懷疑他實施了查妮謀殺案而將其逮捕。后來,犯罪實驗室的帕特×沃杰克韋茲在科德穿著的網球鞋上找到了以中等血流速度噴濺的血跡。雖然犯罪實驗室能認定這血跡來自人體,但猶豫量很少以至于不能作進一步的血型測定。

后來,警方征得科德夫人的同意搜查了他們家。在搜查中警方發現了一些割斷的電線和一些專業人員專門使用的管道帶子。



從上面的案例可以看出,標記行為的認定并非大家想象的那么簡單,也不是那么輕易的就可以被法官接收作為證據使用。經麥克闊米柯博士的專家證言得知,其認為這三起案件是同一人所為。犯罪人以一種連續的方式實施犯罪行為。而且,在捆綁和殺害被害人的方法上具有相似性。即用電線象手銬那樣捆綁被害人,單獨使用刀來捅或割被害人,以及固定被害人的方法都是標記行為。最后,通過一系列的證據,法官接受了專家證言。認為它是清楚的、令人信服的、極少有偏見的證言。法庭做出了同意上述案件為同一人所為的結論。事實上證明,這是非常不容易的。

除了麥克闊米柯博士提供的證言,路易斯安那州也邀請了我們老熟人,聯邦調查局的特殊監督顧問,約翰·道格拉斯博士。他同樣也作出了一份專家證言。

犯罪慣技是習得的行為,習得的犯罪行為能干改變、能夠模仿,并能根據特殊情境需要而調整。而犯罪儀式方面卻是不能改變的,它與犯罪人對某些事務的內在需要有關。道格拉斯認為,這些謀殺案是由一人所為。

道格拉斯承認,這些案件在進入現場、使用犯罪工具,以及殺害被害人的時間順序等方面的犯罪慣技差異性很大。但是這些案件卻有一些相同的犯罪儀式特點。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明顯的手銬式的捆綁方法。道格拉斯以前從來沒有見過這種捆綁方法,他問過的犯罪執法人員也沒有一個人見過這種方法。除了獨特的打結方法以外,道格拉斯還指出了,犯罪人使用房間內的電器這一特征。犯罪人捆綁的方式是如此獨特以至于他說:“如果你把這些案件合起來放到一個文件里,你會發現并說‘這些都發生在一個案件中,簡直是同一個例子’。”他指出,維維安×查妮和威廉×科德就是以相同的方式被捆綁的。

道格拉斯認為,犯罪人另外的一個儀式特點就是他操縱、支配、控制被害人的需要。將被害人的尸體放置在不同的房間里表現出這種儀式(ritual)。放置黛博拉×福特和卡麗莎×查妮的方式幾乎是一樣的。

道格拉斯還指出,在每個犯罪現場都有對被害人過度施暴的特征。譬如,被害人不僅被刺死,而且幾乎被割下頭顱。另外一個儀式的特點是作案人主要使用刀具殺人。這些案件的儀式特點是如此相同,以至于道格拉斯談到:“我們認為在這些案件中確認標記方面并不困難。”甚至到過3起案件現場的每個執法警官都確信這些案件是由同一人所為。



這個案例是一個典型案例。當然,書中還記載了幾個未能并案的案例。在此就不再摘引了。因為不能并案的情況太紛繁了,一一列舉估計一百頁都列不完。我們在這里只想說明,反復說明一個問題,就是證據是嚴謹的,技巧是靈活的。相得益彰才能達到最好的效果。另外,這個案例是作為“法庭上的犯罪人標記”標題下引用的,通過案例的內容我們可以發現,法庭上的證據收集、使用,和偵查中對證據的使用是不同的。麥克闊米柯博士對犯罪人所作出的“行動預告”十分準確了,但是這些預告只能用在偵查,而不能用在法院審理過程,這一點老學員已經能夠有非常客觀的認識了。再次提出這個問題的目的是告訴大家,使用證據的不同場合,方式方法是不同的。偵探片的戲劇性強也就表現在這里了。可以有猜想和假設。法庭片往往缺乏這個優勢,哈哈。

關于犯罪的標記行為我們就介紹到這里了。這一講的篇幅比較大,但是內容并不是很多,主要是給大家提供案例來進一步對標記行為有一個直觀的了解。

剛過完年就上大量,呵呵。大家慢慢消化吧。

下課。
| 發表于 2009-10-6 15:43:09
行為證據學入門白話講座(五十)



教材:《犯罪心理畫像----行為證據分析入門》(美)布倫特·E·特維著,李玫瑾等 譯,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出版。

主講:“指紋·犯罪研究工作室” 趙老師

課程名稱:《第14章 偽造犯罪現場》 第一講



第十五章講完了,現在咱們按照當初的計劃返回來講第十四

章,偽造(staged)犯罪現場。另一種說法叫“偽裝(simulated)犯罪現場”。不過通常都稱作偽造犯罪現場。這個題目按老特的說法是,“僅此一家,別無分號”的。因為其他專家并沒有系統的去研究。關于偽造犯罪現場的觀點都是零散在其作品其中的。鑒于此情況,對于偽造犯罪現場的定義就是“千奇百怪”了,每個人都有自己的認識。在這里,老特把前人同輩們的觀點都拉了出來,交給讀者去品評。在這里我們也給大家擺個地攤,曬曬谷子。

    第一位,首當其沖的就是咱們這行的開山鼻祖,格羅斯。格老在1924年的著作里就陳述了,“只憑個人對現場的觀察,無論花費了多大的心血、時間和注意力,都無法明察秋毫,特別是洞悉其中的矛盾。但只要我們著手把現場圖準確清晰地畫在紙上,則上述特征與矛盾就躍然紙上。偽造犯罪現場的馬腳就是那些矛盾的和不可能的情況,當一個人想改變事物本來面目時必然會出現上述情況,不論作案者如何處心積慮,事先做了何種有遠見的、巧妙的安排。”

格老的這段話明確的闡述了,第一,存在偽造現場的情況;第二,只要踏踏實實的工作就能觀察分析出來;第三、有偽裝必有疏漏。嗯,提綱挈領。果然有大家風范。當然,現代人也能說出來,但是第一個說出這些話的人還是很偉大的。而且是這樣,前輩的話都是原則性的,就像三個代表一樣,經過我們后人的豐富,使其更加飽滿。格老有他自己的局限性,在他的那個年代,盜竊案件及縱火案件的偽造情況相對來說比較普遍,社會影響比較大,那我們看看格老對上述兩個案件是如何進行分析的。

“在侵財案件中,最常見的偽造犯罪現場是盜竊案和縱火案。在第一種案件中,大量財產的丟失和違背信譽常常是竊賊利用偽造現場來解脫的借口。通常,識破這些虛假的現場并不是很難。對于刑事偵查人員最重要的一點在于提醒他們自己時常要意識到竊賊常常會偽造現場。在很多案件中這一點必須要闡述清楚。不過也沒有必要馬上提出疑問,先穩住偽造現場的對方,然后對犯罪現場的每個地方進行認真的檢查。應先考慮一下,如果盜竊案屬實,后果是什么,然后自問一下,如果是報假案,結果又怎樣。刑事偵查人員不應該由于被害人的地位顯赫,或事出有因,或因為現場被巧妙偽裝過而不進行認真的勘查。不僅要把自己偽造現場的被害人揭露出來,同時,被懷疑的無辜者應該受到警方的保護。”

我現在經常考慮的一個問題就是,這些長者或者智者到底有沒有把他們的經驗真正的傳授給我們。你說他們沒說,書放在那里了。你說他們說了,看了他們的話都是大道理,跟沒說一樣。后來經過思考。我覺得他們是把深邃的思想融入了平淡的話語里面去了,這需要我們自己去思考和解讀。就像《后西游記》里面的師徒去西天找真經的“真解”一樣。另外,還有一層意義就是,知道前輩的經驗和把他們的經驗吸收成為自己的行為方式還是需要磨練的。我想從上面格老說的話,以及我斗膽揣摩他老人家的深意里可以說明一些問題。



第二,康奈爾和索德曼。

這兩位在他們的著作中對刑警的偵查方法上提出了辨別偽造現場的建議。在謀殺案偵查中,他們詳細的論述了自殺和他殺的區別,討論了兇手通過懸掛死者的方式來掩蓋他殺的痕跡。“在勒死案件中對繩索的仔細檢查可以發現一些重要的線索。比利時偵探古德弗羅(Goddefroy)對這方面有深入的研究。在近幾年里,歐洲對于這類不多的案件正是通過對繩索的仔細檢查破獲的。繩索的纖維走向一般與繩索用力拉的方向是對應的。如果一個被害人沿繩索向下滑動,那么纖維分布的方向也是向下的。如果非自愿的勒殺即謀殺,謀殺者用力向上勒,那么被害繩索的部分纖維將會是直接向上走向的,原因是由于繩索與皮膚的直接接觸。”對于身體傷害案件中,“如果在身體的其他部位同時發現暴力痕跡(除了通常自殺行為所施加的部位),那就可以排除自殺,認定為他殺。”



第三,史文森和溫德爾

這兩位老哥的著作主要是寫給刑事偵查和法庭物證技術人員看的。他們兩個人的觀點與格羅斯相近。在區分他殺、自殺和意外事件問題上,他們兩位認為,“一個聰明的作案人可以很好的安排一起意外事件,或是故意殺人案件現場看起來像是一起自殺事件。這樣的兇手偽造現場往往很容易欺騙那些對現場勘查不認真的刑偵人員。但是系統的、全面仔細的現場勘查就能拆穿兇手真正的意圖。偵查人員必須要清楚的幾個問題:1、死者真正的死亡原因是什么?2、被害人本人有可能實施自殘行為或采用某些手段達到自己致死的結果嗎?3、現場有掙扎的跡象嗎?4、作案用的兇器、工具或是物品在什么地方擺放著?”

史文森和溫德爾對現場勘查的重要性進行了系統的分析。討論的主題從血跡模式分析、傷口模式分析,直到移動或弄亂家具等情況進行分析。對于偽造盜竊現場的問題上,他們提出,“若要成功的偽造入室盜竊現場,并能夠騙過警察的現場勘查,偽造者必須將現場盡可能的偽造得看上去很真實自然,否則在事件發生的順序上就會有漏洞。”可見,他們從時間空間的角度陳述了自己的觀點。



第四、道格拉斯和穆恩。

輪到道哥了,吼吼。一直認為老特跟道哥不對付。這次也不例外。老特引用了道哥對于偽造犯罪現場的定義,即為維護被害人的名譽及其家庭的名譽而實施的改變現場物證的行為。

……

個人認為道哥應該不會離譜到如此境地,這是其一。其二是,如果上述定義是偽造現場的情況之一應該也是無可厚非的。從這幾個方面看,我得出老特很不忿道哥的結論,哈哈。

在這里特別要說到的是,道格拉斯和穆恩提出了“紅色標志”(redflags)這一概念。

1、妻子或孩子遭到致命的傷害而丈夫卻沒有受傷,或沒有受到致命傷而逃脫;

2、作案人首先攻擊的不是對他最有威脅的人;

3、對犯罪人威脅最大的人遭受到的傷害最小。

同時,大家還要考慮到以下幾個問題。

1、作案人從現場拿走了不該拿走的東西嗎?

2、現場入口的選擇能說明什么問題嗎?

3、兇手做這樣的案件有很高的危險代價嗎?

道哥他們的重點其實與前人相似,說白了就是發現犯罪現場中矛盾之處。只不過他把束之高閣的理論變成了廣大刑警可操作的方法了。紅色標志理論在辦案中被普遍運用。為刑警辨別犯罪現場是否被偽造提供了很大的幫助。



第五,伯格斯。

這個也是老特的“宿敵”。兩人在法庭上代表不同的立場進行過“搏斗”。在伯格斯所著的《兇殺案見偵查》第三版中,羅列了十條偵查策略。并且在書中提醒刑偵人員在進入現場時就要警惕現場已經被犯罪人進行了偽造,防止偵查被誤導。十條策略如下:

1、對于已經死亡的被害人進行評估;

2、通過對被害人的受傷類型與傷口形式來判斷兇手使用的兇器類型;

3、采用必要的法庭物證檢驗來確認和證實案件的真相;

4、采用兇器檢驗措施,包括彈道和兇器性能測試來尋找潛在的證據;

5、評估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的有關行為;

6、通過訪問被害人的朋友和親屬對被害者進行描述;

7、重現和評價相關事件;

8、把現場勘查的發現與法醫檢驗獲取的證據進行比較,并與法醫交流意見;

9、用事實證據核查各方陳述的真偽;

10、把每起死亡案件的調查都視為兇殺案件來調查。

老特當然的提出了種種意見,在此就不再贅述了。



最后,老特把自己也收錄了進來。

“在本文的第一版中,特維(Turvey,1999)僅用一頁來闡述偽造犯罪現場,沒有詳細的解釋(p.142)。本書作為第二版則用了一章對現在最流行的兩本有關的偽造現場研究的著作進行介紹,這兩本書分別是道格拉斯和穆恩于1992出版的書和伯格斯1996出版的書。然而這些書中所作的介紹并沒有給讀者提供案例,也沒有對偽造現場提出什么新穎的觀點。”

我一個字不少的把這段摘錄上來了。怎么說哪,不論本章老特后來是如何闡述偽造犯罪現場這一課題的,就上面他對前人、同行的介紹,我只能說,有點不厚道了,呵呵。



總結一下,通過對上面各位大仙的介紹,我們得出結論是。

所謂偽造犯罪現場是指,有人在警察到達現場之前有目的地改變犯罪現場。實施這一行為的原因大致有兩點:一是擾亂案件偵查的邏輯方向;二是保護被害人或是被害人的家人。

“偽造犯罪現場”這一課題在犯罪調查中并未被廣泛的給予重視。

格羅斯老爺爺在幾個世紀前對于偽造犯罪現場問題已經做出了準確的論述。而且他的觀點到現在仍是非常有價值的。

判斷犯罪現場是否進行了偽造,主要依靠物證的收集和判斷。

有資格評價罪現場是否進行偽造的人員為經過培訓的司法科學家,譬如物證技術學家、犯罪學家、法醫學家等等。

以上就是本講我們學習的東西。在下一節課中,我們要通過案例在介紹在法庭上對于犯罪現場是否進行偽造問題的認定。我想通過以前的學習,我們應該有思想準備了,作為新生的學科,面對法庭這個“死板”的家伙來說,一般討不到好果子吃,哈哈。

這節課雖然講的都是書摘似的東西,但是我覺得內容還是比較有趣的,因為我們摘錄的都是各個大仙總結的“精髓”。希望大家好好消化一下。記得我一開始說的嗎,那些大仙們說的普普通通的話也許蘊含著很深的含義。大家努力吧。如果有什么心得也要告訴我一聲呦!



下課!
| 發表于 2009-10-6 15:43:39
行為證據學入門白話講座(五十一)



教材:《犯罪心理畫像----行為證據分析入門》(美)布倫特·E·特維著,李玫瑾等 譯,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出版。

主講:“指紋·犯罪研究工作室” 趙老師

課程名稱:《第14章 偽造犯罪現場》 第二講



在老特給別人的結論挑了一大堆毛病之后,他自己也開始出來給別人當靶子了。在他認為自己研究比較深入的領域,也是未被人過度關注的領域,偽造犯罪現場。他引以為豪的PK掉了前FBI調查人員,麥克格拉雷,并且在自己論文的扉頁上的明顯位置上標注出來,就像是一個發光的標簽一樣耀眼。有的時候對老特的人品實在是不敢恭維,尤其是按他寫的書做了五十期講座之后,感覺越發的強烈了。如鯁在喉,不吐不快啊!老特就像是一個醫學院本科畢業的高材生,畢業之后按部就班的到了醫院當上了主治醫師,當然還不是主任醫師。想繼續表明自己、抬高自己,于是就想到了一條捷徑,開始作踐老中醫,用科學的理論去解構中醫。說實話,有點看不過眼了。跟上面的比喻很相似,犯罪心理畫像的地位比中醫在醫學領域的地位好不了哪去。從學科特點分析,犯罪心理畫像真的不適合在法庭出現。兩者進行對比,一個是客觀,一個是主觀;一個是嚴密的推理,一個是建立在或然率的基礎上。明顯就是雞同鴨講。看到老特表白自己的時候,感覺就像毛頭的西醫小子質問中醫老先生,你的理論依據在哪里。大家心里都是明白的,這其實就是兩個體系的事物。用畫像的方法找到犯罪嫌疑人后被別人所詬病,就像西醫小子用自己的體系去欺負老先生。但是對于西醫小子,對于類似老特這樣的人,爬上高山才能體會“山高人為峰”的快感。他們自己也許也知道,他們是在高山襯托下才能成為“峰”的。在這里真為那些一直戰斗在一線的心理畫像人員致敬。他們一邊忠于自己的理想,一邊忠于自己的職責,一邊協助他人,而到最終卻往往使自己處于被嘲笑、諷刺,以及為了私利打擊的對象。

言歸正傳,老特挑選了25起偽造現場的案例進行分析(他詬病“二分法”的最大的理由就是道格拉斯他們的案例太少了,僅有36名犯罪人以及118名被害人)選自全美刑事及民事案件判例。通過這些案例來分析研究偽造犯罪現場的一些特點。

老特在分析開始之間對這項研究進行了說明:

1、案件來源:公開和未公開的全美刑事民事法庭判決結果的數據庫中按“偽造犯罪現場”、“現場偽造”、“偽造的現場”、“偽裝的現場”等關鍵詞搜索查到的。(為了說明客觀性和隨機性)

2、這些案件中要么是犯罪嫌疑人自己供認的,要么是通過證人證言或者現場物證所證實的。(說明案件甄選的正確性,排除了錯誤收錄案件的可能性)

3、定義了偽造犯罪現場的概念,即在犯罪發生的現場將有關的物證進行更改或偽造;或當某處已發生犯罪,但為了迷惑警方,或改變警方偵查方向故意而在沒有犯罪發生的地方偽造一個假的犯罪事件或犯罪現場。(鑒于上一講中,很多研究者對犯罪現場都進行了定義。老特此舉的潛臺詞就是,我說我的,你們別把你的觀點來約束我。如果你說的范圍與我的不一致,那么不是我的問題,是你們的理解問題。太他媽雞賊了。一看就是經常找別人茬的主,要不是這樣很少能有這種防范意識。我這么說的意思也沒給我自己留后路,我也是找老特茬來的,在此正名。)

4、案例選自1980年至2000年二十年的時間跨度,25個案例,這25個案例中包含33名罪犯和31名被害人。

5、老特還進行了排除法,也就是說這些案例中不包括那些聲稱自己是案件被害人,其實是用自殘的方法來證明那些虛無的強奸、傷害、綁架和其他類似的欺騙性謊言的案件。(這樣做本身就同第3項起到了一樣的作用。他總結的偽造犯罪現場是“特氏”偽造犯罪現場,至于是不是一個完整的、客觀的、現實意義上的偽造現場,我們只能說,有的地方被閹割了,而有的地方被拉長了)

太TMD雞賊了。我只能這么說。他這么矯情只能說明一個問題,他不是在探討問題,探討問題的同志是不會封別人的口的。他的心態并不開放,不允許別人說出自己的觀點,或者說不允許別人在他自認為想的很明白的領域“占先”。這樣看,道格拉斯和那些FBI的同事門更顯得可貴了。他們把畫像當事業,沒當自己家后院。別人不許動。這想問一句了,老特老家是哪個村的呀?不是看不起農民伯伯,只是感慨即便發達如斯的資本主義國家內部也存在小農意識啊?凸顯毛爺爺先知先覺,放之四海而皆準的理論的偉大了。

今兒的廢話有點多,不過也是老特招的,算他賬上。不過話多了冰冰還是會罵的,哈哈。

下面就是老特的研究報告內容。

統計結果

案件數量:25起

犯罪人數:33人

被害人人數:31人

老特通過上述案例對偽造犯罪現場進行了分析,分析的項目分別為“犯罪人特征”、“被害人特點”、“犯罪行為特點”、“犯罪動機”、“執法人員犯罪”等幾方面。

先說犯罪人特征。老特通過圖表得出以下數字統計,圖表太麻煩,而且不方便看,我就偷懶不畫了,哈哈。

1、涉及男性偽造犯罪的案件有21起,占總數的84%,共有25名男性罪犯,占總數的75.76%。其中17起案件中有1名男性罪犯。

2、女性涉及偽造犯罪的案件有4起,占16%,共有8名女性罪犯,占總數的24.24%。4起案件全部是女性單獨作案。

3、另有4起案件是男女共同作案。

4、有11起案件是作案人自我供述的,其中6起案件,占總數的24%,是作案人的同伙或是作案人的女朋友供述的。又有3起案件,占總數的12%,是作案人及同伙人共同交代的。這樣加起來共有14起案件是自己供認的,占56%。當然,還有11起案件,占總數44%,“打死我也不說”。

從上面的數據可以看出,男性偽造現場的比例高于女性。當然,這也和暴力犯罪中男性犯罪人數絕對多于女性有一定關系。在夫妻“互捅”的案子里,共有4起案件,是夫妻間一方雇人殺害另一方。即男方雇人殺妻子與女方雇人殺丈夫的數量幾乎一樣多。如老特所言,這是統計的意外發現,“挺有意思的調查結果”(啥人性啊,呵呵。我說的是老特)。從招供的情況看,好像壓根就沒有那么痛快就“撂”的。我理解老特說的意思應該是,那些所謂供述的應該是在難以自圓其說后,別管是自己的辯解和證據相矛盾,還是跟同伙說的相矛盾,然后就放棄抵抗了。至于犯罪人沒有如實供述的情況,在這些沒有如實供述的案件中,最后都是通過警察和物證專家的證言,通過現場再現最終證明犯罪嫌疑人在撒謊、作案現場是偽造過的犯罪現場。也就是說,這11起案件涉及的犯罪人是打算偽裝到底的。由此可見,不論是稍作抵抗就投降的情況還是抵抗到底的情況,犯罪現場再現工作在偵破這類案件過程中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了。



然后咱們說說被害人的特點。

1、在涉及女性被害的17起案件中,占案件總數的68%,有17位女性被害人,占被害人總數的54.84%。(在研究的25起案件中,沒有一起案件涉及兩位以上的女性被害人)

2、在涉及男性被害人的11起兇殺案件中,占案件總數的44%,被害男性有14人,占被害人總數的45.16%。(其中有兩起案件涉及兩位以上的男性被害人)

3、25起案件有29名被害人,占被害人總數的93.55%,與作案人有親屬關系,或以前有婚姻關系,或以前是朋友關系。剩下的3人中,有2個人與作案人是間接的親屬關系或朋友關系,另外1個是商業伙伴(靠,全是窩邊草啊。看來不是“不要跟陌生人講話”,而是“不要相信身邊人”。就跟《編輯部故事》里余得利同志說的那句經典語言一樣,“媳婦兒你以為怎么樣,跟你風雨同舟的人,那,睡覺的時候也得睜只眼!”)。進一步分析,上述與作案人有親屬關系,或以前有婚姻關系,或以前是朋友關系的被害人中,13起案件,占總數案件的54.12%,有12名被害人是兇手的妻子。而丈夫被妻子干掉的4起,占總數的16.67%,有4名死者。排在第三位的是兒子,3起案件,占總數的12.5%,有4名被害的男孩。經調查發現,男孩是在他們的媽媽被殺死后才被殺掉的。(腦子中閃現了很多光鮮的名字,辛普森、辛普森、辛普森……)

上述數據可以給偵查提供一些假設,作案人為了掩蓋他與被害人之間有較親密的關系往往要偽造現場。但是不要矯枉過正。上述的假設只是為偵查提供一個思路,一種可能性,有效的縮小偵查范圍,但是并不是每起案件都是這樣的。因為作為研究的案件本來就是范圍有限。另外,這只能在偽造現場的前提下做出的。

犯罪行為特點。

1、在25起案件中,所有偽造現場都是為了用來隱匿謀殺犯罪的痕跡。(這印證了格羅斯提出的觀點,“這不僅僅是犯罪人的行為,其偽造或許是為了隱匿他們自己,它恰恰也是刑事偵查人員最熟悉的現象,是他們雖有最想調查清楚的東西。”我理解他的意思是,畫蛇添足,哈哈。另外就是覺得,除了殺人外,其他案件真不息的去作假啊!)

2、將謀殺偽造成陌生人入室盜竊引發的殺人案是最常見的偽造形式,在所有的案件中有13起占52%。偽造成自殺案件排在第二位,有4起案件占總數的16%。大多數情況下,現場都偽造成死者尸體躺在臥室里,共17起占總案件數的68%。最常見的偽造類型就是使其看起來象在家庭爭吵后引發暴力導致的結果,掩蓋起故意殺人的目的。也無怪乎犯罪學家曾經說,“犯罪學早就指出,凌晨3點鐘時,一個人在中央公園比在他或她自己家的臥室里可能更安全”,數據告訴我們的,無奈中……

伯吉斯等人提出了一個假設(1992):沖動導致的家庭暴力案件(spontaneous domestic homicide)沒必要偽造現場。這類案件的作案人往往是由于近來的壓力事件或是日積月累的壓力一下子爆發所致。他們又認為,凡偽造家庭暴力的現場(staged domestic homicide)必定是精心準備和實施的這種現場有較多的整理痕跡、不凌亂、缺乏真正犯罪時所必然出現的證據現象。然而老特認為自己最新的研究結論并不支持上述觀點。在25起案件的研究中,有并不精明的現場偽造,它也沒有精心設計的作案。大量案件都和沖動的家庭暴力有關,偽造現場通常是作案后才突然起實施的、并且偽造的現場常常很粗糙。

個人認為上述兩方的觀點和假設并不沖突。伯吉斯所提的“精心”與老特所說的“粗糙”并不在一個層次和界面上。前者側重犯罪人的主觀層面,但是犯罪人并不是專家,又是初學初練乍道的,也就是有心無力了。后者側重客觀體現,被那些刑偵的老炮一看,這些都是小兒科啊。另外兩種結論的差異也能反映出偽造現場的發展趨勢。一個是1992年的研究結果,一個是現在的研究結果。偽造現場也同社會對家庭暴力看法的變化而變化的。比起上個世紀八九十年代,現代的人們仿佛對重壓下的犯罪人抱有更多的“同情”,而非像以前那樣重視家庭關系。當然,我這么說也是有偏重沒偏廢的。大家不要片面理解。還有就要從美國司法判例去分析了。故意殺人與過失殺人在量刑上的差異是非常大的,至少比中國大陸的差異大。在美國估計是八年和三年的差異,在中國是死刑與死緩,或者無期的差異。在這里沒有褒貶的意思,畢竟國情不同,歷史不同,很多因素都不同。只說程度問題而已。給大家一個概念。

啊?不知不覺的已經下課了。今天跟大家玩數字很興奮。關于犯罪行為這一話題還沒講完,咱們下次接著講。另外,下次給大家提供個案例分析分析。

就這樣吧,下課。過馬路要走過街天橋、地下通道、人行橫道啊!特地囑咐一下是因為老趙我要買車了。大家要小心。
| 發表于 2009-10-6 15:44:11
行為證據學入門白話講座(五十二)



教材:《犯罪心理畫像----行為證據分析入門》(美)布倫特·E·特維著,李玫瑾等 譯,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出版。

主講:“指紋·犯罪研究工作室” 趙老師

課程名稱:《第14章 偽造犯罪現場》 第三講



現在開始回到課堂,午休結束了,咱們接著講課。雖然還是很熱,哈哈。上次我們講到哪了?哦,上次講到了“犯罪行為特點”的頭兩個方面。好的,現在我們繼續說它的后面幾個方面的內容。喜歡記筆記的同學可以開始了。

3、在使用兇器方面。我們上節課說了,在25起案件中我們從中總結相應的數字。在各位犯罪人動手的時候,長短家伙的使用是非常突出的。其中使用手槍的情況共有12起,占總數的48%。使用步槍的共4起,占總數的16%。面對面的還需要步槍,看來也很不專業啊。是不是還要用槍托啊,哈哈。另外一個統計結論令老特驚奇,他認為在11起案件中,占44%,兇手使用的兇器在作案現場隨手拿到的。這意味著,另外占56%的14起案件是有預謀有準備的使用兇器。我的結論是從另外一個方面看的,上面的數字表明,美國人好像隨便把槍支彈藥放在家里任由他人選擇,就像武器超市一樣。而且還能免費試搶,當然,靶子是這個房間的主人而已。

除了動槍外,還有肉搏的。但是相對就比較低了。一看就是在美國,槍戰比較平常。其實一想也是,船越文夫老先生曾經教育陳真小同學及其夫人,“殺死一個人最簡單有效的方法是手槍”。在上述25起案件中,勒死案件僅有兩起,占案件總數的8%。第一起是一名28歲的男性假釋犯去照顧一名有關節炎的87歲老婦,后來,他實施搶劫并扼死了她。這名兇手將老婦扼死在床上,從死者的錢包里偷了5元,然后將現場偽造成打壞窗戶、翻空抽屜的入室盜竊者殺人案的犯罪現場。另一起案件是一名男子用女性褲襪勒死他妻子并把死者尸體放在臥室里的床上,也把現場偽造成入室盜竊者翻箱倒柜后實施的殺人犯罪。所謂物以稀為貴,對于勒死人這種在美國比較費力不討好的犯罪方法,偵查人員對這一問題非常感興趣。我想咱們公安同志應該不會這么敏感,倒是誰要是開槍了,那才是新聞。呵呵,言歸正傳。他們對什么方面感興趣哪?我們看看,他們研究在什么情況下犯罪人會攻擊一個人的脖頸,尤其是扼勒……oh,my God!算了,本著實事求是,因地制宜的研究精神,大家就體諒一下他們吧。經過反復的研究他們發現,往往是被人非常熟悉的犯罪人會使用這一手段。在這里大家要看到“往往”這個詞。我想雖然中美兩國國情不同,但是作為人性來說大體還是一致的。他們的這個結論真是很缺乏普遍性。在這里我和老特的觀點比較相似了,他說,“但我們的研究結果并不能支持這一說法,這需要進一步研究有親屬關系的被害人與作案人進行傷殺的行為特點。”good!當然,如果僅僅作為一個思路,或者說偵查方向來說,拓寬研究搏擊與槍擊的區別也是未嘗不可的。

4、賊喊抓賊問題。

在18起案件中(占72%)大多是作案人最初“發現”的死者尸體。這一結論讓老特吃驚,但是他仔細思考后發現這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外國人比較厚道,這種三腳貓的小詭計都要大驚小怪,而且要用數據證明。在咱們浩瀚的歷史長河中,現在基本上作為貶義詞的“賊喊抓賊”,在當初是以一次成功的經驗使之流傳下來的。老特認為,“在大多數案件中,作案人都要偽裝成非常震驚、悲痛,并要其他人陪他一起發現尸體以使人相信他與這起案案件毫無牽連。這一發現與通常人們對這類現象的看法明顯不同,通常人們覺得,實施犯罪兇手自己盡量遠離作案現場,希望別人發現死者尸體并報告,以使自己逃作案的嫌疑。不過,這25起偽造現場案件中,缺乏那種復雜的造假跡象,因而它并不能說明“故意發現”尸體是有預謀的毀滅證據或轉移證據的一個步驟。這一數據只是表明,在一起值得懷疑的家庭兇殺案件中,沒有首先發現死者的尸體,這并不是值得懷疑的“紅色標志”,即不像人們像的那樣犯罪嫌疑人肯定是兇手。而最初發現死者尸體的人,倒應該考慮否有犯罪嫌疑的可能。”說了這么多,總結一下就是,犯罪人如此這么做就是為了制造不在場證明。哎,沒見過世面啊……

老特的另一個發現是,“在涉嫌家庭兇殺的案件中,偽裝從犯罪現場帶走貴重物的有7起,占總案件數的28%。這在偽造成入室盜竊和搶劫案的16起案件,也占43.73%。一個邏輯的推理認為:作案人既然想偷竊財物,就應該從現場拿走財物,于是偽造現場就應該如此。然而,事實并非如此。”我只能無語了。老特這一個發現,那一個發現的說的很來勁。我只是在想,如果這個發現是別人“發現”的,他怎么批評人家。

另外,既然說到家庭暴力問題,我們看看伯吉斯等人( Burgess,1992)提出的觀點,即沖動導致酌家庭暴力案(spontaneous domestic homicide)沒必要偽造現場。他們認為,這類案件的作案人往往是由于近來的壓力事件或是日積月累的壓力一下子爆發所導致。但是,他們還認為,凡偽造成家庭暴力的現場( staged domestic homicide)必定精心準備和實施的。這種現場有較多的整理痕跡、不凌亂、缺乏真正犯罪所必然出現的證據跡象。我個人認為,這個觀點最起碼有一定得普遍性。然后大家來看看老特是怎么品評別人的“發現”的:上述沒有檢驗過的觀點容易給讀者留下這樣一個印象:沖動的家庭暴力導致的兇殺案件不涉及現場偽造問題,偽造現場的作案人大都是精明的、狡猾的、有較好情緒控制力的人。我個人認為,是他想歪了,不是別人說偏頗了。要想從雞蛋里挑出骨頭來其實很簡單,城鄉結合部,馬路邊上,一個小爐子,上面座著一個鍋,咕嘟咕嘟煮著的那個,五毛一個,一塊錢三,可以選有毛還能選沒毛的,那里一般都有骨頭,不用挑,直接吐就可以了,當然,還能咽。老特說完了自己的觀點,然后又用他那25起案例說事(雖然這25起案例看起來也不是很充分)。“然而,最新的研究結不支持上述觀點(就是那區區的25起案例),……有并不精明的現場偽造,也有沒有精心計劃的作案。大量案件都和沖動的家庭暴力有關,偽造現場通常是作案后才突然想起實施的,并且偽造的現場常常很粗糙。”真是別人大度不跟他一般見識就蹬鼻子上臉啊。要不是這本書里,排除老特自吹自擂的篇幅外還有可取之處的話,我就要罷課了。

5、第一犯罪現場與第二犯罪現場。

讓我先喘口氣。好,接著講。在老特總結的數據中還應該令大家注意的是有兩起案件作案人把死者尸體從第一現場挪到第二現場( secondary scene)。關于第二現場的概念在這里就不多說了,我們前面已經已經系統的講過了,如果沒有印象了,可以參看第十一章的講座。第一起案件是一名男子用鈍器殺死他的妻子,然后偽造成死者是由于車禍造成死亡的現場。第二起案件是一名男子和3名同伙(兩男一女)用鳥槍殺死他的前妻,然后將死者尸體扔在鄉間馬路邊,偽造成被人強奸殺害的現場。我們當然不會天真的得出結論說,每起案件都有第二現場(老特是比較天真,他會這么認為,而且書里確實這么寫了)。但是,這可以拓展我們的思路,即某些犯罪現場已經是造過的第二現場。

6、關于偽造自殺現場的情況。

經過統計,上述25起案件中有6起為偽造自殺的現場(占偽造案的24%),其中兩起案件偽造遺書是很明顯的(占8%)。看來這些犯罪人還都很仗義,殺了人還替人家做了后事安排。只不過有的時候會弄巧成拙。偽造自殺的現場必須有遺書或自殺者都留有遺書,這他們思維的一個定式。老特認為偽造自殺現場有無遺書現象還取決于時間因素。也就是說,作案人常常沒有時間或沒有給自己留出充足的時間偽造遺書。這說明,這類兇殺案的發類兇殺案的發生并非事先預謀好的,因此只能一般地偽造一下現場。還有一點就是與死者熟悉程度也能影響“遺書”的質量。這也是偽造的遺書為什么容易被識破的原因。

犯罪動機

根據作案人的供述,以及根據作案人實施的犯罪行為。老特得出一個結論,犯罪動機要么是泄憤(anger),要么就是圖財( profit)。數據表明,有15起案件(占60%)其作案動機是泄憤,另有12起案件(占48%)其作案動機是圖財。僅有2起案件,(占8%)是二者兼而有之,既泄憤又圖財。

對于犯罪動機本身,無非就是這幾個選項。在這里直接引用老特的原文。因為實在沒什么可解釋和分析的。但是,老特對于犯罪動機引申出來的問題比較有趣,即在泄憤動機的案件中的過分施暴現象。一共有7起案件(占46.67%)并沒有出現過度施暴的現象。一般認為,過度施暴往往表明一個人在作案時有憤怒的動機。這在另外8起案件中出現并得到證實,占53.33%。但是,老特也沒有交代過度施暴與泄憤動機之間的聯系。只能說,這些表象并沒有反映出其本質,或者說,主觀意愿很難通過統計數字來表現。人是復雜的生物。



執法人員犯罪

最后一項統計顯示了執法人員犯罪的數據。應該說這是一個比較“意外的”研究。之所以這樣說因為,偽造現場的案件中居然有5起案件(占20%)涉及曾經是、甚至在作案前是執法人員的犯罪人。這類案件多數是男性,有4名,占80%,而且,大多是隨著謀殺出現的偽造。另外讓我們意外的是,在他們的偽造過程中,仍然缺乏偽造證據的技能。例如,其中l起案件(占20%)執法人員為了擺脫他們與被害人關系嫌疑,居然輪流將被害人從第一現場挪到了第二現場。另外一起案件中(20%)執法人員為了偽造入室盜竊或搶劫現場,刻意地從現場拿走貴重物品。剩下的3起案件中(占60%)執法犯法者首先“發現”了被害人。上面的例子對于剛剛上完本節課的同學來說并不陌生。對,他們都犯了非常低級的錯誤。他們當中居然沒有一人制造合乎邏輯的假象或銷毀痕跡、轉移證據。看來警察也是一般人。



結論

以上就是對偽造犯罪現場相關問題的分析研究。我從老特獨樹一幟的課題研究發現,他的研究提出了很多問題。當然,包括課題本身,以及別人觀點的問題。但是縱觀老特自己的論述,他并沒有解決任何一個。以下就是他對偽造犯罪現場這一章的結論性發言。

“以上對偽造現場的研究應該被看做是初步的,這些研究與偵查活動有著切的關系。(點題,說明對自己的研究有一定的自知之明)正如在文中所討論的那樣,它們可以為識別偽造現場的紅色標志提供參考,同時,它們也對以前一些作者的觀點提出質疑。(老特本章所體現的兩個作用。積極的方面是讓相關人員對偽造犯罪現場問題有了足夠的了解,另一方面記載了老特的樂趣,對其他人提出質疑。當然,只有一個人除外,就是格羅斯先生。算他良心未泯。)而且,需要進一步研究的領域也已明確,即有必要將過去20年內沒有偽造的家庭暴力案與偽造的家庭暴力案進行橫向和縱向的比較研究,以期建立一個更有使用價值數據庫。(把活兒又推給別人了,然后再找茬)”

對于老特一直推崇的格羅斯先生,老特再次引用了他的觀點,即認真地檢驗刑事物證、根據已發現的物證認真分析和對比被害人/證人的陳述、準確地再現犯罪現場、不要輕易地假設等。這些都是經過千錘百煉的警句。我想不用老特再次重復大家也都牢記于心。但是對于他的研究,這些仿佛又太籠統了。

好了,這一章我們又講完了。一開始跟大家說的案例由于篇幅問題就只能作罷。好在我們在講述數字的時候把一些小的案情點綴其中,使得大家不會那么枯燥。這一章節,我個人認為,除了相關的知識、經驗外,我們得到的另一個啟發是,做人要厚道。

謝謝,再見。
| 發表于 2009-10-6 15:49:13
行為證據學入門白話講座

(進階練習1)



命題人:“指紋·犯罪研究工作室” 冰冰  趙老師  老何

特別鳴謝友情技術支持人員:湯圓

題目:犯罪剖繪進階練習題《個案與連環殺人案件比對剖繪----黑色大麗花謀殺犯&金伯利魯恩的瘋狂屠夫》



同學們好,經過近三個月的學習以及《為殺害子夜的兇手畫像》那次隨堂練習,相信大家已經對犯罪剖繪以及證據適用規則、歸納法和演繹法都有了初步的認識,也就是說,大家應當具備了一點犯罪剖繪的基礎能力,不過從上一次隨堂練習的成績來看,幾乎可以說是……就差“全軍覆沒”了,這也提醒包括我們犯罪研究工作室在內的所有人都不能停留在現有階段而駐步不前,在犯罪剖繪研究這條無止境的道路上,希望大家能與我們共勉!

這次進階練習題不但起點更高,難度更大,而且同時是《白話講座》第一部分的期中測驗,我們還將通過參考這次測驗以及上次練習的成績重點關注某些能力突出的同學,并在其自愿的前提下考慮決定其是否可以加入犯罪研究工作室(關于犯罪研究工作室的情況可參見我們的網站 http://www.fingerprint-css.com/ ),能夠加入犯罪研究工作室的同學不但可以在我們這里進行犯罪剖繪的強化學習,而且將在工作室主題咖啡屋內享受內部消費優惠,擁有借閱內部資料的權限以及網絡資料查詢的成員個人ID與權限(同時須嚴格遵守工作室的內部規定),如居住在北京地區可參加工作室的例會。以上,期待大家的參與和表現!

現在發卷!

      《黑色大麗花謀殺案》

      
1947年1月15日,美國,加利福尼亞,洛山磯,中心住宅區39街,諾頓街區。

上午10點左右,一名叫貝蒂·伯辛格的家庭主婦帶著自己3歲的女兒去鞋匠那里取送修的鞋子,當她們路過諾頓街區一片茂盛的草地的時候,伯辛格似乎看到那里躺放著一具殘破的人體石膏模型,在她走近之后震驚地發現這原來是一具被支解的赤裸的女性尸體,伯辛格立刻用手擋住了自己孩子的眼睛,并帶她一起奔向左近的街區報警----舉世震驚的“黑色大麗花謀殺案”就此拉開了帷幕。

   
現場勘驗報告:

白種女性裸尸,棄置于諾頓街區荒地,尸體自肚臍處被攔腰斬成兩段,面部朝上,雙臂上舉,肘部彎曲,兩腿筆直伸展,分開角度很大(大于60度),兩部分尸體被對正擺放,中間相隔約50厘米,尸體被清洗得很干凈,現場未見到血跡,胸部(乳房)遭到嚴重破壞,嘴自兩邊嘴角被割開,傷口直至耳根。尸體發現時間為1947年1月15日上午10時許,從尸體上的露水痕跡判斷棄尸時間可能為凌晨2:00左右。棄尸地點周圍經常有車輛行人經過,未得到目擊報告,很明顯,棄尸地點并非案件第一現場。

   
被害人驗尸報告:

被害人經指紋核對確定為22歲的白種女性伊麗莎白·安·肖特,身高171厘米,體重51.2公斤,藍眼睛,頭發原為褐色,后被染成黑色。因為尸體有被冷藏過的痕跡,所以死亡時間只能粗略判斷是在14日下午15:00-17:00之間,死因為頭部遭到重擊導致顱骨內陷或面部失血過多,還有可能是由于面部失血流入肺部導致其被嗆死。尸體被自肚臍處切成兩部分,時間應當是在被害人死亡后,但由于尸體破壞情況太嚴重,且致命傷口過多,所以亦不排除被害人是被活著切割開的。血液基本被放盡,尸體內外全部被用水清洗過,未找到任何精液或類似的痕跡。

     
上半部分:頭部內陷式骨折,面部多處淤傷,嘴部自嘴角向兩邊割開,傷口呈鋸齒狀,下頜骨與咬合肌均被切斷,傷口直至耳垂,該傷口使得被害人面部看似呈現出一種詭異的笑容(很明顯是參照了小丑化裝的樣子)。很反常的是,口腔已經出現了比較嚴重的腐爛,而且里面塞滿了可能是用來止血的蠟。頸部無明顯外傷,但有被捆綁的痕跡。胸部傷口多,主要集中在兩乳房位置,右側乳房幾乎被切掉,其他傷口多為鋸齒狀切割傷,另有多處煙頭燙傷。上半身的臟器被塞入胸腔,經解剖,胃內無半消化狀的食物,但是部分殘渣顯示被害人曾經吞食或被強迫吞食過大便。雙臂有多處淤傷及骨折,多根手指骨折,紅色的指甲油大部分已脫落,還有幾個指甲被拔掉,手腕處有被捆綁的傷痕。

      
下半部分:腳踝處有被捆綁的傷痕,傷痕面積大,傷口自下向上翻起,被害人可能被倒吊過,雙腿自膝蓋位置骨折,大腿有多處傷口不深的刀傷(大部分是劃傷)以及淤傷,其中左大腿前側有一較大的傷口。生殖器無遭受性侵害的痕跡,腸子等臟器被沖洗過以后塞入腹腔,下腹部有一個類似做過子宮摘除手術的傷口,子宮被取走。總體而言,下半身的臟器丟失較多。

      
從被害人所有的傷口判斷,被害人是被用大型砍刀類武器分尸,其死因存在多種可能性,但是毫無疑問,她在死前被慘無人道地折磨了36至48小時,犯罪人用于折磨她的兇器應當是短刀以及棍棒等。

關于被害人的背景資料:

被害人伊麗莎白·安·肖特(昵稱“貝蒂”或“貝絲”),1924年7月29日出生于美國馬薩諸塞州的海德公園市,父親克萊奧·肖特,母親是菲比·肖特,被害人在肖特夫婦的五個女兒中行三,其父在她很小的時候借偽裝自殺離家出走加利福尼亞,多年后打電話給其母希望復合,被其母拒絕。

貝蒂在1940年被送到邁阿密,她隨后輟學去酒店開始做服務生,16歲的貝蒂已經出落得甜美動人,并開始效仿當時的偶像影星迪安娜一身黑色的著裝來樹立自己冷艷的形象。少女時代的貝蒂就樹立了兩個理想:第一,嫁給一個軍人,最好是空軍;第二,成為一名演藝界明星。她開始混跡于軍營和海軍基地附近的公共場所,并與多名軍人發生過糾葛,她父親對她這種狀態的反感,加之父親在她幼年時對整個家庭的遺棄行為,最終導致了其父女關系的徹底破裂。

1945年年底,貝蒂與一名叫馬特·戈登的飛行員確定了戀愛關系,戈登后被派駐海外;不久后戈登的母親給她發來電報,說戈登因飛機墜毀死亡(該情況后被核實),貝蒂生前這段唯一正常的戀愛關系隨告結束,但是戈登已經無疑幻化成為了她心目中的歸宿,在她被殺害后,在她寄存于長途汽車總站的個人物品中仍保留著記錄戈登死亡的報刊文章。在她失去愛人的同一時期,一部名叫《藍色大麗花》的電影上映了,由于貝蒂的那身黑色裝束(穿著黑色的內衣、內褲、外衣、裙子、絲襪,黑色的鞋,甚至把頭發染成了黑色,還戴著黑色的廉價戒指),她周圍的人開始稱呼她“黑色大麗花”。

貝蒂白天徘徊于好萊塢的街頭,并幻想在某一天被“星探”發現,從此走上成為演藝明星的道路;而晚上她則不得不從自己的“白日夢”中回歸現實----由于她的虛榮和懶惰使得自己一直生活在貧困線以下,她甚至付不起一天一美元的房租,她只能用身體作為代價去向任何一個對她有“興趣”的男人換取食物、酒、香煙、衣物乃至一張可以過夜的床,有證據表明她也曾經偶爾賣淫來掙一點生活費,雖然這為數不多的錢也很快會被她揮霍掉----貝蒂寧可挨餓受凍也不愿意縮減自己在服飾方面的開支。同時,由于貝蒂的生活上的放縱以及為人的自大虛榮,她身邊幾乎沒有一個真正的朋友,也沒有哪個男人愿意與她維持長久的關系,哪怕只是簡單的肉體關系。

1947年1月8日,她認識的一個男人收到了貝蒂寄來的一封信,信上說她已經去了芝加哥并嘗試作一名時裝模特(這很可能也是她許多“白日夢”中的一個)----這是她生前寫過的最后一封信;1月9日,一名叫羅伯特·“紅”·曼利(因為他長了一頭紅發)的推銷員開車送她到去往芝加哥的長途汽車站(貝蒂的行李就寄存在了這里)----這也是貝蒂生前最后一次被人看到,她說她要去芝加哥看望她的姐姐,但是沒人知道她到底有沒有坐上那趟長途車。

直到1月15日,她的尸體被發現,貝蒂盡管已經失蹤了將近一周的時間,但是沒有人因此向警方報案----她在短暫的一生中都希望成為人們注目的焦點,但是事實上沒有任何人真正關心她。

關于案件的后續調查情況:

1月25日,貝蒂的黑漆皮錢包和黑色的鞋子距離其尸體被丟棄地點只有幾公里處的25街區1819E單元處的一個垃圾桶內被發現了;而在1月23日,報社收到了一個包裹,包裹內有貝蒂的出生證明、社會保障卡、她生前與許多軍人的合影、一些名片、報導馬特·戈登死亡的剪報、存放行李的寄存票以及一本通訊錄,通訊錄上雖然有幾頁被撕掉了,但是依舊剩下了七十五名男性的名字和聯系方式,隨包裹寄來的一個信箋上有用從報紙或書刊上剪接拼湊的幾句話:“這是大麗花的財產,還會有信件寄來。”

      
1月28日,一封短信被寄送到警署,這回是用手寫的幾句話:“周三,1月29日上午10點是轉折點,(我)要在警察那里尋開心。”落款是“黑色大麗花復仇者”,很多人依據該信箋的內容推測兇手很可能將要在上述時間自首。

      
當然,兇手并未如“約”自首,而是馬上又寄給警方一張剪接加手寫修改的信箋,上面說:“(我)改變主意了,你們不會和我公平交易的,大麗花的死是合理的。”

     
以上三封信箋中,第一封可以說無疑是犯罪人寄來的,第二和第三封被推測為極有可能是也是犯罪人寄來的。在所有十六封疑似犯罪人寄來的信箋中,只有這三封信是得到了官方各專家和學者一致認定的。

遺憾的是,在這三封信箋以及包裹里的物品中都未能找到犯罪人的指紋或其他有價值的線索。

案件被公布后,在很短時間內就有33個人向警方自首說自己就是犯罪人,警方在通過各種方法排除了他們的嫌疑后將其中大部分送進了精神病院;最后見到貝蒂的羅伯特·曼利和收到她信件的菲克林都經多次訊問與測謊后被排除了嫌疑;貝蒂通訊錄上有記錄的七十五名男性經調查被全部排除……警方先后詳細調查過數千名有可能存在嫌疑的對象,但是最終一無所獲。本案遂成為了二戰后美國加州歷史上最聳人聽聞了懸案。

貝蒂--伊麗莎白·安·肖特--“黑色大麗花”,最終被安葬于奧克蘭的一處公墓中,在她的葬禮上,只有六名親友來憑吊了這個年僅22歲的、命運悲慘的女性。

         
  

依據上述案件描述,請對本案的犯罪人作出以下書面剖繪:

1、         犯罪人的性別?(2分)

2、         犯罪人的人種?(僅在白種人、黑種人、亞裔及西班牙裔與葡萄牙裔中作答即可)(2分)

3、         犯罪人的年齡?(以10歲差距為跨度的大致范圍)(2分)

4、         犯罪人的動機是什么?(如存在不只一種動機請務必排列清楚動機的順序,即明確什么是第一動機,什么是第二動機……)(2分)

5、         本案的犯罪人是否有可能是連環殺手?(2分)

請同學們在進行書面剖繪時務必注明作出剖繪的原因/理由,否則即便是剖繪結果正確也最多只能得一半分,而且大家可以在題目范圍外對犯罪人的其他特征進行剖繪,如結果與依據正確(必須都有且必須都正確),我們會適當給予分數,但總分最多不會超過每迷的最高分上限----10分。

現在請同學們開始進行剖繪!



 

犯罪剖繪進階練習題PART 1《黑色大麗花謀殺案》

答案及評分標準



首注:本次進階練習題不再用黑體字向同學們標注重點線索以提升難度,由于是呈現真實案件的原貌,題目中基本不存在什么干擾線索,且本案屬于可直接進行分析的案件類型,考察的就是同學們犯罪剖繪的基礎能力。

     

1、        犯罪人的性別?(2分)

答案:男性。

答案解析: 從本案的動機類型(施虐動機/性動機/仇恨動機)上來講,通過歸納性依據來看,前兩種動機很明顯是一名男性犯罪人針對女性的,仇恨動機通過尸體面部被破壞的情況也顯示出是針對某種類型的女性或所有的女性的;而且從尸體的支解方式上來看,這不是一個女性犯罪人能夠實施完成的(將尸體切成兩半需要相當大的力氣);此外,搬運尸體也是需要一定的體力才能完成的。

評分標準:答對男性可得1分,答男性以外不得分;答對答案解析中的任意一條理由或有類似表述的得1分。                                                           
2、        犯罪人的人種?(僅在白種人、黑種人、亞裔及西班牙裔與葡萄牙裔中作答即可)(2分)

答案:白種人。

答案解析: 從歸納性理論依據上來講,與性侵害有關的暴力犯罪通常都發生在同種族之間;但是更重要的是,在20世紀40年代,白種人以外的其他人種在美國都是受到強烈歧視的,被害人這種一心渴望成為明星的人也許因生活所迫或愛慕虛榮去出賣肉體,但對象絕對不會是白種人以外的其他種族----這在那個年代幾乎是不可能的,也是被害人自己絕對無法接受的,所以,犯罪人很可能是白種人,否則他就沒有辦法去誘騙/引誘被害人進入自己的控制范圍(也就是案件第一現場)。

另外,從尸體的破壞情況表明,犯罪人應當是有一個固定的處所來實施犯罪行為的,而且很可能是他自己的住所;從他應當是誘騙/引誘被害人進入自己控制范圍的推論來看,犯罪人應當有一定程度的經濟能力(至少應當是比被害人好得多);從棄尸地點來看,犯罪人應當只可能用車來運送尸體,即便是在美國1947年的時候,車也是一種奢侈品,借用朋友的車或工作單位的車?這太冒險了,這與犯罪人囂張殘忍卻又不失謹慎的犯罪模式不吻合。那么如果犯罪人用的是自己的汽車的話,我們可以推斷他的經濟能力應該是相當不錯的。同時具備以上所有特點(有安全、固定的住所,經濟能力不錯甚至擁有汽車)對于1947年居住在加州的白種人以外的種族來說,幾乎都是不可想象的。

評分標準:答對白種人可得1分,答白種人以外的其他人種不得分;答對答案解析中的任意一條理由或有類似表述的得1分。

 

3、        犯罪人的年齡?(以10歲差距為跨度的大致范圍)(2分)

答案:30-50歲之間都可判正確。

答案解析: 從尸體破壞的情況來分析,犯罪人應當是擁有相當力量/體力的,而且作為性動機的存在,能夠擁有如此強烈性欲的男性----犯罪人的年齡應當不會超過50歲;從另一方面來看,犯罪人的經濟能力與反偵查能力(清洗尸體,隱藏指紋和筆跡等,同時也多少反映出他的受教育程度)應當是與其年齡直接掛鉤的----他的年齡也不應當低于30歲----尤其是在美國戰后經濟恢復的初期,這個大多數40歲以下的男人還都過得朝不保夕的日子里。

評分標準:答30-50歲之間都可判正確,得1分,答此年齡范圍外的不得分;答對答案解析中的任意一條理由或有類似表述的得1分。

 

4、        犯罪人的動機是什么?(如存在不只一種動機請務必排列清楚動機的順序,即明確什么是第一動機,什么是第二動機……)(2分)

答案:第一動機是施虐動機,第二動機是性動機,第三動機是仇恨動機。

答案解析:首先,犯罪人的“興趣”最主要還是集中在折磨被害人上, 他使用多種兇器折磨了被害人兩天,與此相比較,殺害被害人反到是附帶的結果,因為被他如此折磨的被害人最終只可能剩下死亡這一種歸宿----即便是如果她很“幸運”地在被折磨的過程中沒有死亡的話。犯罪人的手段十分“細致”,可以說他幾乎沒有“遺漏”什么折磨被害人的方式(戳、砍、劃、燙、擊打、捆綁等,甚至還強迫被害人吞食大便----我們不認為這是被害人自愿吞食的物品),也就是說,犯罪人一直在幻想當自己控制一名被害人之后該如何如何,他也很清楚當自己真的控制了一名被害人后,他將要實施什么行為來滿足自己的幻想與欲望(包括性欲)。從犯罪人的侵害對象與侵害方式上來看,犯罪人應當具有非正常取向的性欲,而且從被害人被折磨的程度不難看出,這種性欲是極其強烈的,幾乎很難遏制的。最后,我們可以看到被害人嘴上被切割開的這個似乎具備某種象征意義的傷口,這不僅僅是犯罪人用以滿足自己幻想與欲望的一種手段,同時也反射出犯罪人針對女性的反社會人格,很可能在他看來,所有女性都是“小丑”或“賣笑的”,甚至是“對男人對她們施加的任何行為都會用笑臉諂媚相迎”的,被害人所代表的人群----二戰后徘徊在好萊塢街頭的女孩,虛榮,自負,好逸惡勞,生活放縱,夢想一朝成名并為此可以出賣一切,這種女孩并不少見,被害人只是其中之一,犯罪人并不是針對某個被害人,他針對的是被害人所屬人群的所有人,甚至是這個世界上所有的女性。幼年母親管教嚴厲,女性家庭成員生活不檢點或有亂倫行為,成年后戀愛、婚姻不順利都有可能是造成犯罪人對女性如此仇恨的誘因,但是上述原因一定是同時或絕大部分同時存在的。

評分標準:本題得分較難。三種動機中,第一動機必須回答正確且排序為首,第二和第三動機至少回答出一個才能得1分,否則不得分;答對答案解析中針對自己答案中回答的動機的任意一條理由或有類似表述的得1分,答出一種以上動機但在解析中卻只回答了一種動機的依據不得分。

 

5、        本案的犯罪人是否有可能是連環殺手?(2分)

答案:本案的犯罪人極有可能是連環殺手。

答案解析: 殘忍的手段直接源于犯罪人極其強烈的幻想與欲望,折磨殺害一名被害人是不可能完全滿足他的,他知道如何控制被害人,如何實施折磨被害人的行為以實現其幻想,他懂得隱藏/滅失證據來阻礙案件的偵查,他選擇公共場所拋尸,既讓人們看到了自己的憤怒又沒被人目擊/發現……犯罪人似乎對犯罪很“熟練”,他曾經是一名連環殺手的可能性最大,如果不是,那么他也應當會繼續實施謀殺來滿足自己的幻想,也許他會更謹慎,也許會更自信,也許不會再把被害人的嘴切割成小丑的樣子,但不變的是,除非有什么客觀原因阻止了他,否則他還會繼續殺人。

評分標準:只要回答有可能或類似表述的即判正確,得1分,否則不得分;答對答案解析中的任意一條理由或有類似表述的得1分。



關于本案整體剖繪結果與“標準答案”正確性的簡要評估

犯罪人是男性,白種人,30-50歲之間,自幼母親對他管教嚴厲,女性家庭成員有生活不檢點甚至亂倫的行為,他是個連環殺手,有精神分裂狀況并具備強烈的反社會人格,作案是兼備了施虐動機、性動機與仇恨動機,平日從事技術性工作,很可能是醫生、法醫、軍醫或屠夫之類的與人體或尸體有關的工作,也許從前沒有犯罪記錄但是很可能有過支解人類尸體或小動物、人偶的行為,他有一定經濟能力,擁有或租賃了固定住所,獨自居住,很可能還有汽車,他可能上過一段時間的學,有一定層次的知識范疇,具備一定的反偵查能力,自卑,喜歡為自己所做的一切找借口推脫,戀愛與婚姻(如果有或曾經有過的話)都很失敗,他幻想通過折磨某個人來顯示自己的控制力,并希望自己所展現的控制力能夠得到盡可能多的人的認可。----以上是工作室使用自己建立的剖繪理論進行書面剖繪的結果。

關于答案的正確性,由于本案不適用地理剖繪法與直覺剖繪法,我們參照比對的是約翰·道格拉斯對本案使用兩分法剖繪的結果以及工作室趙老師和老何使用行為證據分析法剖繪的結果,并在三種剖繪結論的交集中選擇了五個相對簡單的點作為題目。剖繪規則的適用順序為:證據原則是第一適用原則,歸納法是第二適用原則,演繹法是第三適用原則。我們樂于解答同學們對本案的任何疑問,也希望大家能夠對我們的不嚴謹之處多多指教!謝謝!









指紋·犯罪研究工作室
| 發表于 2009-10-6 15:50:39
行為證據學入門白話講座

(進階練習2)

命題人:“指紋·犯罪研究工作室” 冰冰  趙老師  老何

特別鳴謝友情技術支持人員:湯圓

題目:犯罪剖繪進階練習題《個案與連環殺人案件比對剖繪----黑色大麗花謀殺犯&金伯利魯恩的瘋狂屠夫》





PART 2《金伯利魯恩連環殺人案》



二十世紀三十年代,時值美國經濟大蕭條時期,整個國家的失業率高達百分之三十多。美國的經濟在飛速發展中嘎然停止,隨后直線墜落谷底。諸多企業和家庭的破產令這個國家的人民瞬間處于一種貧困的恐慌中,國家調控未能阻擋經濟規律的鐵腕,以往生活殷實的人們很快便失去了他們曾經擁有的一切,成為了流離失所的貧民。



美國,俄亥俄州,克里夫蘭市。

在那時,克里夫蘭市是一個新興的城市,但是正是這個發展中的城市成為了美國大蕭條時期的經濟奇跡。1936年在這個城市召開了許多全國性的政治、商業、文化會議,當時的與會人員對這個現代化城市都留下了美好而深刻的回憶。因為就在召開大會的前幾年,市政府就在城區實施了規模龐大的規劃建設,其焦點在于市區內的大型商業街和許多傳統立方體外觀的建筑物的建設----最負盛名的便是終端塔,這是現代摩天大樓最著名的原型,也是當時世界上最高的建筑物之一;而它的正前方便是公共廣場,那里遍布著的酒店、旅館、商店、飯館等各種商業場所令這個城市顯得欣欣向榮,登高遠眺,無盡的繁華身后是如畫的風景……這簡直就是當時全國經濟沙漠中一座生機盎然的綠洲。

     
光鮮的外表下,往往掩蓋著骯臟、丑陋與罪惡。

離公共廣場僅幾個街區的地帶便是工業區,整個工業區沿庫亞候加河延伸。這里是這個城市最貧窮、骯臟的地方,煤爐里整日冒出黑色的濃煙,空氣中彌漫著常人無法抵抗的硫磺惡臭,街頭巷尾散落著各種垃圾和工業廢料……無窮無盡的失業人口乘坐著貨運火車來到了這里,數以萬計曾經居住在俄亥俄、西弗吉尼亞、印第安納的因為經濟蕭條而變得無家可歸的人也紛紛聚集到了這里,他們中的大多數人都抱著一個目的----來這里的工廠尋找一份可以讓自己過活的工作,盡管實際上這些“工作”根本就不存在,遷徙來此地的貧困人口早已大大超出了這個城市經濟體系的承受極限。在很短的時間里,由這些“流浪漢”聚居的骯臟、狹小的鐵皮屋就成為了克里夫蘭市另一道別樣的“景觀”;橫貫這個城市的貧民窟叫金伯利魯恩,這是一條沿庫亞候加河流域人工形成的又長又深的溝壑。從某種程度上描述,它其實是一個大約18米深的雜草叢生的廢墟,隨處可見的廢紙、空罐頭盒、腐爛的水果與老鼠的尸體,以及一些銹跡斑斑的廢舊汽車外殼。在這個溝壑邊,無數結構狹小的鐵皮房子密密麻麻地擠在一起,在另一側則是因傾瀉工業廢料而變得油膩膩的庫亞候加河,河水冰冷。在金伯利魯恩的盡頭,也是公共廣場東部的五十個區那里,設有一個鐵路警察辦公室,這些警察是負責巡邏鐵路區域,以便使那些妄圖扒車搶劫的流浪漢遠離鐵路。

           
與克里夫蘭市的經濟高速發展相伴的是腐敗和黑暗,隨著人潮涌來的犯罪活動使這個城市疲憊不堪,在官商勾結的背景下,走私、販毒、賣淫、黑社會等社會毒瘤在這里不斷滋生,一個原本美麗健康的城市一時間幾乎成為了罪犯們的庇難天堂;被貧窮與犯罪不停腐蝕著的金伯利魯恩,就好象是克里夫蘭市一個敞開的傷口。

而我們將要講述的事件,也就是在美國俄州二十世紀三十年代最駭人聽聞的連環殺人案就發生在這里。自1935年底開始,一個殘忍的連環殺手反復出沒于金伯利魯恩周圍,殺人分尸,手段殘忍,由于其支解被害人的兇器被推測為一把大型砍刀,所以制造這一系列謀殺案的犯罪人被稱做“金伯利魯恩的瘋狂屠夫”。

由于年代久遠以及當時的刑事記錄水平低下,對案件的描述不是非常清晰,而今天我們就只能在這些朦朧的噩夢中尋找真相了。

案件一與案件二:愛德華·安德拉西與無名被害人A。

1935年12月23日,在金伯利魯恩普拉哈大道和東49街區發現了兩具裸尸。兩名被害人都是男性,白種人,頭部被砍掉,尸體均躺在草叢中(都明顯不是案件的第一現場),血液被放盡,且尸體都被清洗過,兩名被害人的死因也相同----通過頸部肌肉嚴重收縮可以斷定,他們都是遭斬首殺害的。對兩名被害人頭部的尋找在當天就有了結果:它們分別被埋起來了,一個離尸體大約6米遠,另一個離自己的“主人”則有23米的距離。

                                      
在普拉哈大道發現的被害人尸體并不算嚴格意義上的“裸尸”,因為還穿有一雙黑色的短襪。通過指紋比對后確認該被害人是28歲的愛德華·安德拉西,他曾經是一名精神病院的臨時工,生前住在該地區的富爾頓路1744號,1928年曾與一名護士結婚并生有一女,后離異,1931年丟掉了工作,原因不明。安德拉西身高1米80,體重68公斤,黝黑的頭發,藍色的眼睛,相貌英俊,出身于一個匈牙利沒落的貴族家庭。通過對尸體胃部的檢驗發現他生前曾經吃過一些蔬菜,比較引人注目的是,他在被斬首前遭到了閹割,生殖器則不知去向。死亡時間大約是20號的晚上----這也與他的家人最后曾經看到過他的時間完全吻合,死前無工作。另,根據警方對該被害人的背景調查發現,安德拉西在失去工作后為人墮落且行為不檢:酗酒、吸毒、斗毆、私藏武器、販賣淫穢書刊……而且有傳言說他其實是個同性戀。

而在東49街區發現的被害人則是完完全全地赤裸著的,身份無法核實,死亡時間至少在一周前,年齡在40至45歲之間,身高1米71,體重75公斤,黑褐色的頭發。尸體曾經被焚燒過,而且在焚燒前被進行過防腐處理,還有,他在被斬首前也同樣被割走了生殖器。

驗尸后法醫認為,兩名被害人都死在了一把大型砍刀之下。

案件三:佛羅倫斯·桑蒂·坡麗洛。

                                                        
1936年1月26日,在金伯利魯恩東21街一個建筑物邊上發現了若干女性的碎尸,隨后其他部分在位于東20街的哈特制造工廠東北角被發現。尸體碎塊包括兩條小腿,兩條大腿、右臂以及被橫砍成兩截的上半身。上述尸塊被分別放在一個籃子以及一個麻袋中,同時被發現的還有一套包在報紙里的白色棉制內衣褲。棄尸時間大約是在當天凌晨兩點到兩點半之間,死亡時間大約在四天前,死亡原因是遭到斬首。尸體是被使用大型砍刀工具肢解的,傷口整齊,曾經被清洗,無血跡外流。經指紋比對核實,被害人是42歲的有愛爾蘭人血統的佛羅倫斯·桑蒂·坡麗洛。根據警方的后續調查,坡麗洛是一個身材粗壯、結實的女人,頭發被染成微紅色,皮膚白皙,在平時生活為人友好,1920年曾經與一個郵遞員結婚,1926年因為她酗酒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無正當職業,但是有賣淫的前科。

            
案件四:無名被害人B“紋身男”。

                     
1936年6月5日,一顆人頭在位于金伯利魯恩地區邊緣小路旁的矮樹叢中被發現;在隨后展開的偵查與搜索工作進程中,警方在第二天就找到了這名被害人的尸體----具有諷刺意味的是,尸體是被棄置在鐵路警察辦公室前面的樹叢中。被害人身份不明,二十歲左右,身體強壯,相貌英俊,身上有六處紋身----警方據此推測被害人生前可能是一個水手,衣服成色較新,都穿在身上,未發現能證實其身份的任何物品。頭部及尸體無明顯的其他損傷,死亡時間大約在三天前,死因是遭到斬首,兇器是一把大型砍刀類武器。從體貌特征以及服飾紋身上來看,該被害人并非金伯利魯恩地區的“居民”。

                     
案件五:無名被害人C。

1936年7月22日,在城市西南方流浪漢聚居地附近發現一具未被肢解的無頭男性白人尸體,該被害人大約四十歲左右,從著裝上推測很可能是流浪的貧民,他頭顱的“一部分”就在他尸體北側不到5米的地方用他自己的衣服包裹著。尸體覆蓋的地面上有干了的血跡,這表明他很可能就是在這里被殺的。死因是遭到斬首----被害人的頭自第二塊和第三塊脊椎骨處被砍下。由于尸體已嚴重腐爛且遭受到動物啃食以及蛆蟲蛀咬,身份已無從判斷,死亡的時間至少是在兩個月以前,也就是說該被害人應當是在“紋身男”之前被殺的。

案件六:無名被害人D。

                  
1936年9月10日,金伯利魯恩東37街旁的河水中漂浮著的幾塊碎尸被發現。警方通過對河流上流沿線地區的搜索還找到了該被害人的右腿以及一頂灰色的沾有血跡的氈帽、一件包裹在廢舊報紙里的領口沾有血跡的藍色工作衫。第二天清晨,該被害人包括頭顱、雙手等在內的其他部分尸體碎塊被相繼打撈上來。驗尸結果表明被害人是男性,白種人,年齡在二十五到三十歲之間,中等身材,身體強壯,淺褐色的頭發。死亡時間是在至少兩天前,死因是遭到斬首。



                     
自第六名被害人出現起,克里夫蘭市的民眾真正開始關注這一系列慘絕人寰的謀殺案件,并且為這個殘忍的兇手起了一個綽號----“金伯利魯恩的瘋狂屠夫”。

案件七:無名被害人E。

                                          
1937年2月23日,一名白種女性被害人的“部分”尸體被沖上了金伯利魯恩15街附近的河灘:只有上半身,沒有頭部,雙臂已經被切掉,而且這殘缺不全的尸體還被橫砍成了兩截。驗尸結果表明其死亡時間應該不超過三天,年齡在25到35歲之間,體重推測為50公斤左右,通過身體的毛發特征推測其為褐色的頭發,裸體,但應當是生活在金伯利魯恩地區的貧民,患有中度的肺氣腫且曾經懷孕過。兩個多月后,該被害人赤裸的下半“部分”尸體在東30街附近的河中被發現----兩條腿自大腿根處被整齊地切掉了。唯一與以往案件不同的是,被害人血液凝結在心臟部位顯示出斬首行為應該是在其死亡后發生的,但是其真正的死因不明,警方推測為在受虐過程中失血過多。她的身份最終未能被確認。

案件八:羅斯·華萊士?

                                                      
1937年6月6日,在金伯利魯恩地區的羅林-卡內基橋的第五個橋拱下面發現了一個覆蓋著去年六月份的舊報紙的麻布袋,袋子里面裝著一些高度腐爛的女性碎尸,其中包括一個被砍下來的頭顱,從腐爛的情況判斷其死亡時間已經有大約一年左右。警方通過對尸塊的拼湊結果推測被害人是一個瘦弱的女人,身高不超過1米52,其自第三、四、五節脊椎骨的部位都遭到過砍切,尸體用生石灰處理過,無法確定斬首是否就是死亡的直接原因。經過一名私人牙醫對牙齒記錄的查詢,被害人的身份疑為一名于1936年8月失蹤的名叫羅斯·華萊士的黑人妓女,警方雖然推測該被害人很可能屬于有色人種,但對羅斯·華萊士這個身份卻一直持否定態度。

案件九:無名被害人F。

1937年7月6日,一名男性被害人的上半身尸體以及兩條腿沿著庫亞候加河漂進了金伯利魯恩地區。第二周,其他部分的尸體碎塊也被發現漂到了下游,但是頭部一直未被發現。該被害人為男性,白種人,年齡在40歲左右,身高大約為1米55,體重大約為68公斤,擁有有一副保養得非常好的指甲,死亡時間大約在7月3日前后,死因是遭到斬首,而且兇手拿走了被害人所有的的腹部器官以及心臟。該被害人的身份最終未能被確認。

案件十:無名被害人G。

               
1938年4月8日, 一條女性的大腿在庫亞候加河上被發現;一個月后,沿河又漂來了尸體的其他部分----兩個麻布袋子裝著她被切成兩半的上半身與被從關節處支解的小腿和腳,頭部和雙手未被發現。該女性被害人是白種人,年齡在25到30歲之間,身高大約為1米6,體重大約為54公斤,亮褐色的頭發,曾經被實施過剖腹產手術或是墮胎手術,有闌尾切除手術的疤痕。死亡時間無法確定,但是死亡原因同為遭到斬首。該被害人的身份最終未得到確認。

案件十一:無名被害人H與無名被害人I。

               
1938年4月底,在金伯利魯恩東9街盡頭的垃圾堆里發現了部分用舊衣服、棕色的紙和紙板包裹起來的被肢解的女性尸體;警方隨后對這個地區進行了更大范圍的搜索并相繼發現了許多尸塊,確切地說,是“過多”的尸塊,當一名警察從垃圾堆里拿起一個廢舊的大桶準備用來裝收集到的尸體碎塊時震驚地在桶里看到了一個男性的頭顱----他們找到的原來是兩名被害人。

                              
女性被害人為高加索白種人,年齡在30到40歲之間,身高大約為1米62,體重大約為56公斤,死亡時間在3月份前后,棄尸時間大約在兩周前,尸體被大而鋒利的刀肢解成十多塊,死因無法確定。     

男性被害人為白種人,年齡在30到40歲之間,身高大約為1米70,體重大約為65公斤,留有黑褐色的長發,死亡時間及原因都無法確定,但同樣遭到一把長而鋒利的刀的肢解。

上述兩名被害人的身份均未能確定,雖然他們的死因都未查明,但是他們的頭顱無一例外地被砍了下來。





        
埃里奧特·尼斯               皮特·馬里羅

一個混亂的時代,一個混亂的地區,一系列混亂的謀殺,以及充斥著混亂的警方調查……盡管以當時警界風云人物埃里奧特·尼斯以及探長馬特懷斯、皮特·馬里羅等精英領銜的偵查人員動員了幾乎半個城市的民眾協助進行案件的調查----警方為這一連環殺人案多次成立了專案調查組,還請來測謊儀的發明者萊昂納德·科勒爾博士排查了數千名嫌疑人,甚至最后為了阻止謀殺繼續發生的可能,在1938年8月18日,尼斯干脆帶人把所有的流浪漢都趕出了金伯利魯恩地區,并一把大火燒掉了這個貧民窟;但最終“金伯利魯恩連環殺人案”仍舊以懸案的姿態留在了美國犯罪史書上。

            
尾聲:

1939年1月,克里夫蘭市報紙刊登了一封來自洛杉磯的信件,主要內容如下:

致馬特懷斯局長:

你現在可以放心地休息了,因為我已經來到了溫暖的加利福尼亞過冬。對于那些人的肢解,我感覺(做得)不是很好,我的技術還有待于進一步提高,我想我會震驚醫學界的……

和那些遭受疾病折磨的人們相比,他們的生命又算什么呢?就象是在某一條街上看見的一堆豬肉,沒有人會懷念他們,我現在能夠理解巴斯德(1822-1895,歷史上公認的對人類最有貢獻的疾病預防科學家。)、梭羅(1817-1862,美國著名超驗主義實踐作家, 自然隨筆的創始者,代表作品是《康科德和梅里馬克河上的一周》和《瓦爾登湖》。)以及其他先驅們的感受了。

(而且)現在我有了一個志愿者,他將完全證明我的理論。你們認為我瘋了,是一個屠夫,但事實會證明一切的。

有一具尸體還沒有被發現,也將永遠不會被發現,我感覺我有責任處置這些尸體,使他們不再遭受痛苦是上帝的意愿。

落款:X

經過諸多犯罪學家檢驗后一致認定,上述信件很可能(疑似)是“金伯利魯恩的瘋狂屠夫”唯一、也是最后一次與克里夫蘭市的直接對話。



請大家注意:

1、        由于該連環殺人案年代久遠,且由于當時偵查技術落后,案件描述中給出的已經是全部線索,我們不可能再進一步向大家解釋各個線索的細節了,因為你們看到的和資料記載的、也就是我們知道的一樣多(或少),我們能夠承諾的是:案件描述中給出的線索已經足夠對犯罪人的基本特征進行剖繪了;

2、        該連環殺人案系懸案,事實上在1934年至1938年間金伯利魯恩地區先后共發生了至少50起類似的謀殺案,但上述案件被警方及專家一致認定必然是同一犯罪人所為,所以如果同學們提出“某某案件是不是這個連環殺手干的啊?”“某某案子沒準不是他干的吧。”等類似問題我們將不再予以回答,希望大家能夠諒解;

3、        由于是第一次對連環殺人案件進行剖繪分析,為降低難度,我們在這里提示大家:請綜合所有案件情況多使用歸納性推理作為演繹性推理的依據,并盡量多注意前幾起案件的線索----因為在連環殺人案件中,最早發生的那一起/幾起案件往往最有可能暴露出犯罪人的某些特征。

依據上述案件描述,請對本案的犯罪人作出以下書面剖繪:

1、         犯罪人的性別?(2分)

2、         犯罪人的人種?(僅在白種人、黑種人、亞裔及西班牙裔與葡萄牙裔中選擇作答即可)(2分)

3、         犯罪人的年齡?(以10歲差距為跨度的大致范圍)(2分)

4、         犯罪人的動機?(如存在不只一種動機請務必排列清楚動機的順序,即明確什么是第一動機,什么是第二動機……)(2分)

5、         犯罪人實施犯罪的地理行為類型?(僅在領域型、游蕩型與固定場所型中選擇作答即可。領域型:以犯罪人自己的某一心理支撐點,比如住所、工作單位或是經常出入的公共場所為中心在一定范圍內實施連環謀殺;游蕩型:無固定心理支撐點,走到哪殺到哪,且不受范圍限制;固定場所型:以住所或類似的固定場所為犯罪行為實施地引誘/挾持侵害目標進入自己的控制范圍。)(2分)



請同學們在進行書面剖繪時務必注明作出剖繪的原因/理由,否則即便是剖繪結果正確也最多只能得一半分。限于年代久遠與技術能力落后,該連環殺人案件的資料比較單薄,線索相對模糊,原則上不推薦大家在題目范圍外對犯罪人的其他特征進行剖繪(希望同學們能夠更多地把有限的精力放在給出的問題上),如果做出其他剖繪分析的,必須結果與依據全部正確才會有可能得到適當的分數,但總分最多不會超過每迷的最高分上限----10分。

現在請同學們開始進行剖繪!





  



犯罪剖繪進階練習題PART 2《金伯利魯恩連環殺人案》

答案及評分標準



首注:鑒于該連環殺人案件的線索紛繁復雜,且存在干擾線索,所以如果涉及證據模糊的情況,任何演繹性推理必須一律以使用歸納性依據為準。

 

1、        犯罪人的性別?(2分)

答案:男性。

答案解析:其實原因非常簡單,那就是犯罪人切割尸體、尤其是對前后12名被害人中的絕大多數實施斬首行為的“刀法”太過于“凌厲”了,而且搬運尸體也需要相當程度的力量,很難想象一名女性犯罪人是如何能夠做到這些的;還有一點不應被忽視的細節在于,前兩名男性被害人均遭到了閹割,如果這是一名女性犯罪人實施的話,那么這明顯反映出其很可能曾經遭受過男性的性侵害,一名曾經遭受過性侵害的女性對其他女性是應當存在保護性心理的,這就與隨后出現了女性被害人相矛盾了----她不應當、也不可能去殺害女性。

評分標準:答對男性可得1分,答男性以外不得分;答對答案解析中的任意一條理由或有類似表述的得1分。

 

2、        犯罪人的人種?(僅在白種人、黑種人、亞裔及西班牙裔與葡萄牙裔中選擇作答即可)(2分)

答案:白種人。

答案解析:雖然在12名被害人中可能存在一名有色人種女性,但是從歸納性推理的角度分析,該犯罪人選擇的侵害目標絕大多數還是白種人,且殺害男性同時進行閹割往往是同性戀連環殺手的特征(具體可以參見我國北京地區2003年出現的連環殺手李義江以及美國連環殺手約翰·韋恩·蓋西),而跨越種族的男性同性戀連環殺手極其罕見(好象工作室目前還沒有見到過),綜上所述,犯罪人應當是白種人。

評分標準:答對白種人可得1分,答白種人以外的其他人種不得分;答對答案解析中的任意一條理由或有類似表述的得1分。

 

3、        犯罪人的年齡?(以10歲差距為跨度的大致范圍)(2分)

答案:20-40歲之間都可判正確。

答案解析:該犯罪人對金伯利魯恩地區非常熟悉,應當已經在此生活了相當長的一段時間了,而金伯利魯恩40歲以上的人口所占比例相當低----因為來到這里尋找工作的(無論是找到了工作的或未找到工作滯留在這里成為流浪貧民的)多是一些青壯年男性,且犯罪人能夠在犯罪過程中實施斬首、支解、搬運尸體等諸多需要力量與體力的行為,也說明他的年齡應當不會高于40歲;另外,犯罪人在實施多起謀殺的過程中未遭到目擊,懂得斬首、支解、洗刷以及用防腐技術處理尸體以干擾案件的偵查,更值得注意的是他曾經控制住一名40歲左右的男性被害人并對其當場實施斬首,這都不是一個“小男孩”能夠做到的,也不是一個低齡(少年)犯罪人所能夠具備的經驗與知識,所以說犯罪人的年齡至少不應當低于20歲。

評分標準:答20-40歲之間都可判正確,得1分,答此年齡范圍外的不得分;答對答案解析中的任意一條理由或有類似表述的得1分。

 

4、        犯罪人的動機?(如存在不只一種動機請務必排列清楚動機的順序,即明確什么是第一動機,什么是第二動機……)(2分)

答案:第一動機是性動機,第二動機是仇恨動機,第三動機----施虐動機是否存在存疑。

答案解析:“砍頭”或是“支解”甚至“閹割”是否能夠作為性動機的依據呢?使用歸納法來看,答案是肯定的。大多數(2002年美國犯罪信息記錄的統計數據是70%左右)連環殺手都存在性動機,而該連環殺人案中絕大多數被害人最一致的特征之一就是遭斬首殺害,這是其獲得非正常取向性快感的直接反映,這種扭曲的性渴望在《獵食者》(關于性侵害行為研究的權威書籍之一,作者是美國著名心理學家安娜·沙特)一書中以引用一名性侵害犯罪人自述的方式描述為:“在我用槍頂住她后背的那一瞬,我幾乎興奮地要暈了過去,這是任何方式的性交所無法比擬的……這只是個開始,我想如果我殺了她,那種感覺一定會更棒的!”通過對該連環殺人案主要特征的歸納,我們可以發現斬首殺害是犯罪人實施這一系列謀殺的第一行為特征,由此可以確定其第一動機無疑是性動機。關于第二動機仇恨動機,犯罪人必然存在某種仇恨動機:通過對被害人實施斬首所反映出來的發泄性仇恨,通過被閹割的男性尸體反映出來的性迫害/侵害仇恨,通過殺害女性被害人反映出來的性錯位仇恨,通過取走被害人尸體器官反映出來的占有性仇恨,通過作案地區以及被害人所屬人群反映出來的反社會性仇恨……雖然我們很難進一步確定這種仇恨具體是哪一種,但無疑“仇恨”是該犯罪人僅次于性動機存在的第二動機。因為絕大多數被害人都是非常“痛快”地被一刀砍頭致死,所以理論上基本可以排除施虐動機的存在,但是鑒于該系列謀殺案件中畢竟存在很多支解尸體的情況,我們無從判斷犯罪人支解被害人的行為到底是為滿足其施虐幻想還是說其目的就是單純地直指對案件偵查的干擾,答“施虐動機”為第三動機也不能算錯。

評分標準:三種動機中,第一與第二動機必須回答正確且排序正確才能得1分,否則不得分;答對答案解析中針對自己答案中回答的動機的任意一條理由或有類似表述的得1分,答出一種以上動機但在解析中卻只回答了一種動機的依據不得分。另外,動機回答正確排序錯誤但還回答了(存疑)第三動機的,可酌情對整道題目給1分。

 

5、        犯罪人實施犯罪的地理行為類型?(僅在領域型、游蕩型與固定場所型中選擇作答即可。領域型:以犯罪人自己的某一心理支撐點,比如住所、工作單位或是經常出入的公共場所為中心在一定范圍內實施連環謀殺;游蕩型:無固定心理支撐點,走到哪殺到哪,且不受范圍限制;固定場所型:以住所或類似的固定場所為犯罪行為實施地引誘/挾持侵害目標進入自己的控制范圍。)(2分)

答案:固定場所型。

答案解析:首先,除了一起案件外,尸體被發現的地點均不是案發第一現場,而且也很難想象該犯罪人在金伯利魯恩地區連砍了十多個人卻沒有被任何人目擊過,尤其是在“金伯利魯恩的瘋狂屠夫”這個“名號”已經響徹克里夫蘭市之后,在許多市民已經提高警惕甚至開始協助警方調查的時候,他仍舊沒有停止作案,這都說明犯罪人應當是擁有一個固定的、安全的犯罪實施場所;第二,從一系列案件的被害人尸體被處理(清洗、防腐處理以及支解)的情況也表明犯罪人擁有一個隱蔽的、私密的固定場所來實施上述行為----這很可能同樣就是案件發生的第一現場;最后,該犯罪人想通過暴力途徑控制前后十多名被害人而又想確保不被人目擊到是存在極大風險的,實現起來也是非常不“現實”的,那么他應當是通過某種方式引誘/誘騙被害人進入其實施犯罪行為的場所內,也就是他的“控制范圍”內之后再行侵害;該犯罪人的地理行為類型屬于比較典型的“固定場所型”。

評分標準:答對固定場所型可得1分,答固定場所型以外不得分;答對答案解析中的任意一條理由或有類似表述的得1分。





關于本案整體剖繪結果與“標準答案”正確性的簡要評估

犯罪人是男性,白種人,身長體闊,20-40歲之間,雙性戀者,幼年或少年時期可能遭受到過男性的性侵害,父親比較無能或失敗,母親管教相對嚴厲,有性錯位心理,具備極其強烈的反社會人格,作案時兼備了性動機與仇恨動機,平日從事非技術性工作,可能有過暴力犯罪的前科,經濟狀況一般,但絕不是破產的貧民或流浪漢,在作案地區居住了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對周圍環境相當熟悉,甚至可能是土生土長的克里夫蘭市民,擁有或租賃了固定住所,未婚,獨自居住,可能時常出入同性戀聚集的場所,文化程度高于該地區的平均水平,具備相當程度的反偵查能力,而且可能擁有一定的解剖學知識或經驗,平日生活中顯得性格很內向,希望通過斬殺的手段來滿足自己的性渴望與控制欲,在作案前后有可能吸毒。----以上是工作室使用自己建立的剖繪理論進行書面剖繪的結果。

關于答案的正確性:本案可適用兩分法、行為證據分析法、地理剖繪法以及直覺剖繪法,我們在使用上述所有剖繪方法對該連環殺人案進行了書面剖繪后與使用工作室剖繪理論進行剖繪的結果進行了交叉比對,并從四種剖繪結果(因為地理剖繪法僅作為輔助剖繪結果進行參考,所以未參加比對)中選擇了相同的部分作為給出的題目。剖繪規則的適用順序為:證據原則是第一適用原則,歸納法是第二適用原則,演繹法是第三適用原則(地理剖繪法僅適用第一及第二原則)。以上,還希望大家能夠對我們的不嚴謹之處不吝賜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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