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匿名 于 2013-8-2 00:16 編輯
首先想到的疑問就是為什么一定要讓死者買快遞呢?
因為根據題目引用 林遇害前一天,錢曾去過他家,根據網上商城的數據,林就是在該時間內訂購的《喬布斯傳》
李的電子郵箱內發現了一封1月25日收到的郵件,內容是宣傳《喬布斯傳》最后一天打折促銷。無法查出郵件由誰發送。
由郵件可以看出也許有人刻意促使受害人購買《喬布斯傳》,在聯系林買書時錢剛好過去,雖然林是喬布斯迷,但有被錢告知降價后才知道消息去購買的可能,所以死者買書顯得有些刻意化,而這么做的用途應當就是將復數案件合為連環案件吧,利用同樣買書,同樣的快遞殺人這樣明顯的共同點將案件并案調查當成是連環殺人案。
可能是看的太多了,直接就想到了交換殺人,然后找了一下發現,題目本身并沒給出交換殺人以外的可能性,浴室羅列線索與推理過程
首先將案件當成一般的連環兇殺案來看,第一個遇害的是曹某,曹某在遇害兩天前訂購了書籍,然后是第二、三被害者同樣是被害前一天訂購了書籍,為什么間隔時間不一樣呢?因為曹某是第一位受害者,而曹某對應的疑兇是趙某,而趙某的職業是快遞公司員工,就像文中說的一樣,本市豐順快遞公司與東京網上商城有長期合作關系,該商城的送貨服務全部由豐順快遞負責運送,所以事實是快遞公司員工趙某看到第一個死者曹某訂了這本《喬布斯傳》,而曹某正好和他有仇,于是他便在真正的快遞到來之前假裝快遞去殺了他。而第二三起案件只要留下快遞這條線索就夠了,沒必要拖延時間。事實上三起案件都沒必要拖延時間,不過只是這樣也只能是猜測而已。而且還有一個問題,就是曹某不可能認不出趙某,所以當時的快遞員一定不是趙某。但是,額,題目沒有第二嫌疑人了,所以只能認為是趙某買兇殺人,而且趙某也擁有不在場證明。
再來是第二條線索,趙的電腦內找到一些殘留的網上聊天記錄,內容過于零散,聊天對象疑似是唐木。
雖說是疑似,但是畢竟牽連到了第三案件的嫌疑人,所以可以認為是趙某雇傭了唐某,畢竟可以雇傭的只有唐某與錢某兩個選則。但是唐某是第三案件的嫌疑人,而且他有第三案件的不在場證明,同樣是沒有其他疑兇,所以只能認為唐某也雇傭了一個殺手。那么唐某只能雇傭錢某與李某,一般來講如果只有唐某和與趙某涉案,那么兩個人只能互相雇傭也就是說等價交換,兩個人只要交換要殺的人就可以了,但是這里有著第三受害者,而且三起案件擁有著共同點,所以錢某也有涉案的可能,這里再來看錢某,他同樣擁有不在場證明同時可以確認第一、三死者絕對不是死于對應嫌疑人之手,所以可以認為錢某也以交換殺人或是雇傭殺人的方式參與到了案件中。
那么殺人的順序是怎樣的呢?根據不在場證明,
曹遇害時,趙大波有證明。林與李遇害時則無不在場證明。
曹、林遇害時,錢津有證明,李遇害時,并無不在場證明。
曹遇害時,唐無不在場證明。林、李遇害時,唐有不在場證明。
除趙以外其他人都有兩個不在場證明,就是說錢某只可能殺李某,而唐某只可能殺曹某,那么回到上文,錢某如果想要雇傭誰來殺林某的話就只能是雇傭趙某了。
也就是說存在兩種可能:1、趙、唐互換殺人,然后錢某雇傭趙某。2、趙、唐、錢互換殺人。
然而錢某的電腦上并沒有記錄所以可以認為錢某并非是在電腦上認識二人的,再看文中
1月10日“快遞員”出現在4S店時錢正在案發地附近飯館與朋友吃飯,期間沒有離開過。但根據錢朋友的證詞,曹中毒身亡后他們一行人曾前去圍觀,后來不知什么時候錢獨自離開。
那么可以假設錢某就是這時與二人有的接觸,因為如果一開始就是同伙的話沒有必要非要到現場去,因為第一次是毒殺,成功與否都沒必要監視,而且行動異常。那么我們可以想見錢某與唐某接觸的情景,當然認為是唐某是因為趙某是不可能是兇手的,而趙某至少殺害了林、李二人中的一位,所以前文才會認為至少唐與趙是互換殺人的關系。當錢去找唐時是認為唐是兇手,所以應該是打算雇兇殺人的。這里再回頭看不在場證明,錢的兩個證明中既然假設第一個證明是無意的相遇,那么他其實只有一個刻意的證明,而趙某也是一個證明,但是反觀唐某,當林李遇害時,唐已于案發前一天晚上回老家看望自己的父母。既然已經知道唐某與案件有關,而這個巧的不能再巧的不在場證明即顯的多余,更顯得刻意,他是在刻意制造第二起案件的不在場證明,而這時趙某并沒有做相同的事,所以有兩個可能,1是趙某沒有想要做這個有沒有都行的不在場證明。2是趙某根本就不知道這件事。而構成第二種可能的條件就是與錢某接觸的是唐某。當然這是唐某已經殺掉了趙某所指定的人,趙某應該要去殺唐某指定的人了。而唐某想,兩個人互換多少有些危險,如果多加一個人那么一個連環殺人案中自己便可以有兩個不在場證明,便會更安全些。于是唐某指定趙某殺掉了錢某想殺的人,而后又指定錢某去殺自己想殺的人,這樣三人依次互換的互換殺人事件就發生了。
再來是推定兇手的線索,首先知道曹某公司午餐習慣的必定是對其公司有了解的人所以如果案件當中沒有趙某提供信息的話毒殺的成功與否就很難說了,因為中國人吃飯習慣用筷子,所以即使手指沾上氰化物也未必會吃到嘴中。而且在快遞公司工作的趙某也更容易拿到制服與假造快遞。還有就是李某收到的郵件,如果不是有關聯的人是不會知道郵箱的,所以案件也必定有唐某提供的情報,而能做到無法查出郵件由誰發送。三人中精通軟件的錢某也最為相稱。三名被害者都是直接被兇手認出的也說明這是有預謀,有目標的殺人
至于犯案動機就不在這里重復了,文中寫的很直白。同時沒能在文中找到有力證據。
最后,吐槽一下,
引用 ,非網上商城員工卻知道三名死者訂了同一本書的人。有這樣的人嗎……”
“有,而且有三個人。”
除了趙某以外另兩位疑兇應該并不符合這一條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