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匿名 于 2013-8-3 12:04 編輯
兇手是唐木、趙大波、錢津。 一、疑點歸納分析(不在場證明、作案手法) 1.“在收快遞時分別被毒殺、勒斃、戳死。”三位死者,三種死法。 如果假設是一人所為。 按照常理,應該是三個人死于一種手法。而事非如此。那么,用三種手法的原因值得探討。此處筆者提出猜測。是兇手為了掩飾三人死于同一人嗎?應該不是。因為兇手是假裝成快遞員,“兇手則是一個穿著快遞員制服、戴著黑色鴨舌帽的快遞員。”并且送《喬布斯傳》,而三個案子之所以可以連在一起,就是因為有了這本書以及兇手外表的相似,顯然,兇手是希望被發(fā)現(xiàn)這種關聯(lián),換句話說,就是兇手是希望利用這共通點被認為三個案件的兇手為同一人。此種假設否定掉。故兇手并非一人。 2. “三個嫌疑人分別對應三個死者,但這個不在場證明……”羅輯說著又看了一遍手頭的資料。(題外話:這句話好像是在給參賽者提示,但是又很容易將參賽者引入歧途。)的確,三種死法的話,如果是三個人所為,那就不足為奇,每個人都有每個人認為合適的殺人方式。暫且認為兇手為三人,即,趙、錢和唐。 3.“
趙的電腦內(nèi)找到一些殘留的網(wǎng)上聊天記錄,內(nèi)容過于零散,聊天對象疑似是唐木。 唐的電腦中并未發(fā)現(xiàn)特別的聊天記錄,但有明顯的清除記錄痕跡。 錢的電腦中未發(fā)現(xiàn)特別的聊天記錄也無特別的清除痕跡。”趙和唐有聯(lián)系。兩個看似毫無交集的人,為何有聯(lián)系,并且聊天記錄還被特意破壞過。這就讓人有些頭大,不過也正因為如此,案件更加清晰。聊天記錄之所以被破壞,當然是有那么不想讓人知道的事,會是什么事呢?將二人都是懷疑的對象的這件事連起來想,大概就想得通了。二人大概是在交流著這件案子,即,他們?yōu)榱诉_到自己的某種目的在進行某種交易。 4. “經(jīng)調(diào)查,曹遇害當天,趙正于外地出差有多名證人可證實。林與李遇害時則無不在場證明。 經(jīng)調(diào)查,1月10日“快遞員”出現(xiàn)在4S店時錢正在案發(fā)地附近飯館與朋友吃飯,期間沒有離開過。但根據(jù)錢朋友的證詞,曹中毒身亡后他們一行人曾前去圍觀,后來不知什么時候錢獨自離開。 林遇害時,錢正獨自在家玩電腦網(wǎng)游(即上述的部落對戰(zhàn)游戲),根據(jù)錢的戰(zhàn)友以及當時與錢對戰(zhàn)的敵方部落證實,錢一直都在線并且戰(zhàn)斗表現(xiàn)一如往常水準。 李遇害時,并無不在場證明。 經(jīng)調(diào)查,曹遇害時,唐并無不在場證明。林遇害時,唐在公司上班有公司同事證明。李遇害時,唐已于案發(fā)前一天晚上回老家看望自己的父母。”這是他們?nèi)说牟辉趫鲎C明的描述。整理一下如下: 嫌疑人 | 無不在場證明 | 有過節(jié)的人 | 趙 | 林 | 李 | 曹 | 錢 | 李 | 林 | 唐 | 曹 | 李 |
就此可以發(fā)現(xiàn),很巧的是,本來有作案動機的人卻有不在場證明,無作案動機卻又偏偏無不在場證明。至此,筆者可以大膽將題目還沒看完就有的想法提出來了——很可能這就是交換殺人。具體于本案就是:趙——林、錢——李、唐——曹。 這也就再次印證了上面所提到的,本案有三個兇手。 5.
“1月10日“快遞員”出現(xiàn)在4S店時錢正在案發(fā)地附近飯館與朋友吃飯,期間沒有離開過。但根據(jù)錢朋友的證詞,曹中毒身亡后他們一行人曾前去圍觀,后來不知什么時候錢獨自離開。”這段話看似是作為錢在曹案中的不在場證明而存在的,但是最后一句有讓人有疑慮。錢的獨自離開這一行為,讓筆者猜測,是否是與什么人單獨碰面。聯(lián)想到第四點筆者所提出的觀點,應該錢是與趙或唐碰面了吧。而這,或許可以彌補錢聊天記錄沒有發(fā)現(xiàn)什么的空白(也算是對第三點的補充)。 6.至于三個人是如何認識,并且定下殺人計劃的。尚無頭緒。 7.本案“唯一的共同點”就是《喬布斯傳》,根據(jù)案件描述,兇手都是知道死者有訂購過這本書。那么,他們是如何得知? ①“所以唯一的可能就是這個網(wǎng)上商城的某某員工看到第一個死者叫曹啥來著的訂了這本《喬布斯傳》,而這個曹啥來著的正好和他有仇,于是他便在真正的快遞到來之前假裝快遞去殺了他。”這句話有一半是對的,就是前半句。趙是“本市豐順快遞公司員工,該快遞公司與東京網(wǎng)上商城有長期合作關系,該商城的送貨服務全部由豐順快遞負責運送。”因此,對于趙來說,知道曹訂購了書不難。 ②“林遇害前一天,錢曾去過他家,根據(jù)網(wǎng)上商城的數(shù)據(jù),林就是在該時間內(nèi)訂購的《喬布斯傳》。”也是說,在林家,錢知道了林訂購此書。 ③“李的電子郵箱內(nèi)發(fā)現(xiàn)了一封1月25日收到的郵件,內(nèi)容是宣傳《喬布斯傳》最后一天打折促銷。無法查出郵件由誰發(fā)送。”的確,發(fā)郵件的人不確定,但是根據(jù)筆者的上述思維,那么這個人應該就是唐。 至此,三位嫌疑人都是知道和自己有過節(jié)的人訂購了《喬布斯傳》,再聯(lián)想他們的聊天記錄,他們應該就是交換了此消息,因此,本案的共通點出現(xiàn)了。 二、作案動機 其實已經(jīng)很清楚了,不過在此再次歸納一下,以完整筆者的答案。 1.
曹案。 曹與趙為同鄉(xiāng),然而兩年前曹慫恿趙投資某股票最終導致趙多年的積蓄賠的血本無歸,趙妻子與趙離婚帶著兒子改嫁他人。趙曾多次在醉酒后與朋友說自己要殺曹報仇。因此很有可能,唐在趙的告知下,為了履行他們的交易,使交易順利發(fā)展并“自己獲利”,唐殺害了曹。而趙因為預先知道,就選擇出差來作為自己完美的不在場證明以逃脫嫌疑。 2.
林案。 “錢與第二名死者林曉明是游戲好友,同時兩人也是某游戲中兩個敵對部落的首領,互為對手。在以往的多次游戲戰(zhàn)斗中,錢所在部落常被林所在部落擊敗,主要原因便是林高超的操作技術。四月份國際上將會舉辦該游戲的大賽,本來以錢所在部落目前的實力是得不到參與該大賽的名額,但林現(xiàn)在遇害,錢所在部落將很有機會取得參賽資格。”為了游戲而起了殺意。很可能是錢在目睹了曹案后,被趙、唐兩人的計劃吸引,參與其中。而趙在他的告知下,幫他除掉了游戲上的障礙。他因為預先知道,便選擇玩游戲來作為不在場證明。 3.
李案。
“公司領導便有意提拔兩人中其中一名擔任部門主管,在李遇害前一直對兩人的工作進行觀察對比,當時的結(jié)論是李雖然有些貪小便宜但工作認真負責,唐同樣工作認真但一月初唐的前女友曾經(jīng)來公司大鬧一番,公司這才知道唐的私生活很混亂。”而“唐的前女友前來大鬧是因為被李慫恿。”早已參與了交換殺人的唐,告知了錢,于是錢就殺害了李。也正因預先知道,唐就選擇了看父母這一不在場證明。
三、證據(jù)。 說真的,對于這點,筆者并沒有多大信心。 1.
趙和唐的聊天記錄已經(jīng)模糊了,不過還是有一定作用的。 2.
兇手作案的裝束,即快遞員制服和黑色鴨舌帽,按理說,他們的交換殺人已經(jīng)完成了,而作案工具也應該銷毀,若是來不及銷毀,那么應該就還在錢那里,因為他是最后一個案件的兇手。 3.
送快遞的人在監(jiān)控錄像中并沒有強調(diào)有帶著手套,如果真的沒有,那就更好辦了,死者那里的快遞包裝應該都沒與來得及扔掉(因為他們死的太快了),可以提取指紋加以對比即可。 4.
對于那三本《喬布斯傳》,或許上面可以提取到兇手的指紋。當然,筆者總覺得李買《喬布斯傳》很大一部分是出于郵件的原因,即,發(fā)郵件的人希望李快點買書,換言之就是,兇手已經(jīng)準備好書來對他進行謀殺了。不知道查網(wǎng)上此書的訂單能否有所收獲。 綜上所述,兇手依次是唐木、趙大波、錢津。
案件回放(僅代表個人觀點)
曹于1月8日在網(wǎng)上訂購了《喬布斯傳》,趙或許是無意間看到了,于是一個謀殺計劃開始醞釀。趙與唐或許早就認識,兩人都與各自不喜歡的人,甚至很恨的人。于是兩人在網(wǎng)上聊天,并制定了殺人計劃。1月10日,趙按原計劃,出差。唐拿著自己早就涂好氰化物的書,穿著可能是趙利用工作便利找來的快遞服,戴上可以遮掩自己面部的帽子,到了曹的工作地方。由于曹忙于工作,急急收下快遞,待到中午時,趁著吃飯空隙,打開了快遞包裝,手沾到了氰化物,因為吃的是麥當勞,手會不小心碰到食物,于是就中毒身亡了。
而此時,在附近吃飯的錢和朋友來圍觀,不知發(fā)生了什么,錢和趙、唐有了交集,三人由于為了達到自己的某種目的而進行了某種交易,即,交換殺人。
唐已經(jīng)幫趙除掉了曹。接著,他們就計劃著去殺害林。1月17日,錢到林家,看見林訂購了《喬布斯傳》,于是就通知了趙。1月18日,錢在網(wǎng)上正常打游戲,趙穿著快遞服來到林家,將林勒死。
錢看到自己的對手已死,便開始了交易。1月25日,唐給李發(fā)了一封郵件,告訴他關于《喬布斯傳》的事,于是李趕緊訂購了下來。于是,第二天一早,錢就出現(xiàn)在了李家,當李在簽收快遞時,發(fā)現(xiàn)有端倪,便詢問,誰知,錢便用刀將其捅死。而此時,唐正在父母家。
至此,三人的交易完成,自以為天衣無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