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匿名 于 2013-8-2 14:37 編輯
這個題整體來看就是一個不在場證明的問題。
引用 他們在本市沒有分公司也沒有派任何員工前來 這么說兇手就只能是近期一直在本市的,非網上商城員工卻知道三名死者訂了同一本書的人
首先題中已經分析了兇手不可能是網上商城的員工,然后排除了“隱藏殺人目標”的詭計。那么兇手,只可能在這三個嫌疑人當中。而這三個嫌疑人還都跟三個死者中的一個有關系,但是唯一阻礙嫌疑人是兇手的就只有不在場證明。稍微列一個表: 死者\嫌疑人 | 趙大波 | 錢津 | 唐木 | 曹家樂 | 有動機有不在場 | 無動機有不在場 | 無動機無不在場 | 林曉明 | 無動機無不在場 | 有動機有不在場 | [/b][b]無動機有不在場 | 李煒 | 無動機無不在場 | 無動機無不在場 | 有動機有不在場 |
先來看一下每個人的不在場證明。
引用 趙大波:曹遇害當天,趙正于外地出差有多名證人可證實。林與李遇害時則無不在場證明 錢津:1月10日“快遞員”出現在4S店時錢正在案發地附近飯館與朋友吃飯,期間沒有離開過。但根據錢朋友的證詞,曹中毒身亡后他們一行人曾前去圍觀,后來不知什么時候錢獨自離開。林遇害時,錢正獨自在家玩電腦網游(即上述的部落對戰游戲),根據錢的戰友以及當時與錢對戰的敵方部落證實,錢一直都在線并且戰斗表現一如往常水準。李遇害時,并無不在場證明。 唐木:曹遇害時,唐并無不在場證明。林遇害時,唐在公司上班有公司同事證明。李遇害時,唐已于案發前一天晚上回老家看望自己的父母
趙正在出差有多人證實,這個說的比較模糊因此就認為不在場成立。錢的第一個不在場成立,至少可以證明去4s店的那個快遞員不是錢,而第二個打游戲的不在場證明不是很完美,但是因為證人說一直在線并且水平沒有變,那么可以認為排除了錢找人代替的可能,那么這個不在場也成立。至于唐木的兩個不在場,說的也比較模糊,但是也可以認為證明并沒有造假。 這樣一來所有的嫌疑人不在場證明可以認為都成立。那么有動機的無作案時間,有作案時間的無動機,對于這樣的,很容易想到一點,就是交換殺人。因此我認為此題的核心關鍵就是交換殺人。 同時這一句話: 引用 穿著的制服是一樣但這種制服很容易弄到,因為看不到臉只能依據體型來判斷所以他們也無法確定究竟是不是同一個人
也說明了無法確定兇手是同一個人,因此這個詭計在人數上沒有矛盾。 引用 這么說是三個人都買了《喬布斯傳》,然后在收快遞時分別被毒殺、勒斃、戳死。兇手則是一個穿著快遞員制服、戴著黑色鴨舌帽的快遞員。
而這句話則說明了,雖然兇手在外表上一樣,為了讓人認為是同一個殺手,但是對于連環殺人來說,為了讓人認為是連環殺人應該所有的殺人方式都盡可能的一樣才對,而這里每一個死者都是不同的死法,這也間接說明了這可能不是同一個兇手。
引用 趙的電腦內找到一些殘留的網上聊天記錄,內容過于零散,聊天對象疑似是唐木。 唐的電腦中并未發現特別的聊天記錄,但有明顯的清除記錄痕跡。 錢的電腦中未發現特別的聊天記錄也無特別的清除痕跡。
通過三人的聊天記錄,我們至少可以看出來,趙和唐曾經有過聯系,雖然和錢的聯系找不出來,但是因為每次殺人都是一周的時間,所以完全可以在這一周里私下進行聯系。
引用 林遇害前一天,錢曾去過他家,根據網上商城的數據,林就是在該時間內訂購的《喬布斯傳》 曹是在遇害的兩天前也就是1月8號訂購的《喬布斯傳》 李的電子郵箱內發現了一封1月25日收到的郵件,內容是宣傳《喬布斯傳》最后一天打折促銷。無法查出郵件由誰發送。
另外我們看到,這三個人買《喬布斯傳》的時候,三個嫌疑人可以說都有可能知道(趙本身是快遞員可以知道,林訂書的時候錢也曾在場,而李訂書則是有人匿名發來了郵件,所以三個人都有可能知道),也正因為三人知道了死者的訂書計劃,所以才能聯合起來想到這個詭計。 接下來就是考慮誰殺誰的問題了。通過上面的表格,我們很容易可以想出三人的殺人計劃:唐殺曹,錢殺李,趙殺林。 至于動機,題中也已經說了,每個人都有要殺掉人的理由。
引用 趙曾多次在醉酒后與朋友說自己要殺曹報仇 但林現在遇害,錢所在部落將很有機會取得參賽資格 如今李遇害,公司已經決定提拔唐擔任部門主管。
以上是動機。 最后拿文中的一句話來佐證一下(雖然這句話在文中警方的角度是不可能知道的) 引用 站在門口的人他并不認識,但從衣著上看似乎是一個快遞員
這說明,殺死李煒的兇手是李煒不認識的人,這也間接證明了交換殺人的存在。 所以最后總結一下就是,有三個人每個人都有想殺掉的人,然后偶然間三個人碰到了一塊,于是計劃了這次交換殺人,同時偽裝成是一個兇手的連環殺人。然后利用死者在網上訂購同一本書的機會,三個人互相幫另外一個人殺掉他想殺的人(唐木殺掉曹家樂,趙大波殺掉林曉明,錢津殺掉李煒),而有動機的人,則準備好了充分的證據。 |